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2-01 21:00:55 作者:XY字客

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修订是必要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组织的发展,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其他优秀组织的经验和做法,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

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工地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     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当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   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

(二)     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三)     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六)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八)     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九)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敖炼沥青。

第二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安全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应当每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当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重要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全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 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五)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六)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七)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使用高层建筑房屋的业主或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统一管理人,是指对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机构,可以是业主自行确定的管理机构,或者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等。

(五)共用消防设施,是指高层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了解工地现场施工情况,通过对项目巡查质量结果的整改与检审,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高公司项目质量,品质等目标的管控能力。使在建项目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巡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促进各项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适用范围】。

适用于港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巡检组织机构】。

成立工地巡检工作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室分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

组员:各专业工程师。

巡检内容:项目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细则】。

1.工地巡检安排。

1.1公司巡检。

巡检安排视工地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巡检由工作小组组长带队(组长缺席时由副组长带队)进行全面工地巡检,所有组员参加,总包项目部经理和监理公司总监陪同检查。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技术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填写整改意见后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公司签收,安排专人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2日常巡检。

1.2.1要求工程技术部专业人员每个工作日对施工作业点进行日常巡检,日常巡检查上下午各两次。

1.3月度检查。

建设单位组织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文明施工、进度问题等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4季度检查。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发现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进行通报及处罚。

1.5安全巡查。

1.5.1工程技术部安全巡查在每周领导巡检后,由工程技术部人员、安全员带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专职安全员参加,进行工地的全面安全巡检。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1.5.2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安全员填写整改意见并交由项目部经理和监理签收,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针对整改工期较长的部位,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1.5.3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项目安全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工地巡检的主要内容。

2.1了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资料动态,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和资料问题。

2.2对巡检中发现的质量缺陷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工艺、未按标准实施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巡检还对较大或重大问题现场作出处理,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

3.整改单签回和处罚办法。

3.1涉及停工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由此引发处罚的由巡检工作小组组长审批,检查成员签发整改通知单。

3.2日常巡检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检查成员签发。签发后检查成员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直至完成整改。

3.3对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必须设置明确的整改限期,限期内必须有整改的结论。

3.4每周监理例会,统一由监理部总监对整改通知单出现问题要求项目部进行答复。

3.5未按规定整改时限整改并回复整改通知单,作为当月项目部未完成节点,按合同进行处罚。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巡查目的。

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全省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全省上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巡查内容。

每次巡查的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重点是全省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强机构内部建设,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省招标办将会同驻省建设厅监察室每半年组织1次定期巡查,并结合日常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不定期巡查。各省辖市招标办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巡查,每次巡查情况书面报省招标办备案。

2、受查单位及项目随机确定。为准确把握各地实际,保证巡查工作成效,受查单位及工程项目应随机抽查确定,不预先告知。

3、巡查活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抽查档案等方式进行。巡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安排时间将巡查情况向受查单位进行反馈。

四、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操作不规范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违反法律法规的,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2、有关巡查情况应通过本地“建设工程招标网”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

3、各地在落实招投标巡查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

五、第一次巡查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从20xx年7月下旬开始至8月上旬结束。

(二)巡查分组和人员组成。

本次巡查拟分苏南、苏中、苏北3个组同时进行。具体分组情况、人员组成、抽查市、县(市、区)、抵达各地的时间、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提前另行通知。

(三)巡查内容。

本次巡查的重点是今年1—6月份全省各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日常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日常管理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2、有效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新对策和新举措;

3、中标后续管理工作情况;

4、招投标监管和交易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巡查活动安排。

1、听取受查市(县)今年上半年情况汇报,以及对省招标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现场考察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有关内部管理和硬件建设等方面情况;

3、抽查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情况;

4、向受查市(县)反馈本次抽查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要求。

1、收到本通知后,各地应尽快落实相关准备,并于7月25日以前做好今年上半年招投标项目清单、资料归档和工作总结。

2、巡查用表中除与具体抽查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请各地自行填写,届时交巡查小组核查。

3、各地应及时通知抽查到的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场,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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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公司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部门,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安保部和工程部负责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五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七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安保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安保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十条、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十二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十六条、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十七条、每月定期由安保部负责人和工程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第二十二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二十五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成品保护。

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2、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3、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4、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5、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6、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7、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营业线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15]179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5]190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5]435号)、《新建铁路临近既有线施工分类管理规定》(京铁师涵[2015]700号)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范围

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轨道运行设备:铺轨机、长轨运输车、线路捣固车、线路稳定车、道岔捣固车、卸碴车、配碴整形车、立杆作业车、电气化架线车、恒张力作业车、冷滑试验车、重型轨道车等。

3.其他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钻探专用机具、锤击桩机、静压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凿岩台车、旋臂掘进机、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局建设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北京铁路局成立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主管建设副局长

副组长:建设处处长、安监室主任、重点项目独立监察

组  员:路局建设处、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处。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

组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

组  员:工程、安质部相关人员,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部负责人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局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并组织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全局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3.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

1.建立本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大型施工机械日常管理技术台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

2.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主要审查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资质和使用检测合格证书等情况。

3.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齐配足施工机械,确保机械的有序正常使用,避免机械过度疲劳产生故障,给生产带来安全隐患。

5.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帐,包括设备型号、到场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编号管理,并发放本项目大型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大型机械使用状况。

6.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7.建设项目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8.每季召开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安排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隐患问题库,并落实销号整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的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杜绝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2.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施工机具配置,并在设计文件中对重点的大型施工机械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4.勘察设计单位对钻探机具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对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的职责:

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大型施工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1)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核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登记证。

(3)审查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4)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对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安全副总监以上人员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7)对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3.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核查进场的和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核查合格时予以签认。大型施工机械撤场必须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撤离。

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机整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对存在重大大型施工机械隐患的应立即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

1.施工单位是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大型机械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大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常规检查制度;

(6)维修保养及设备报废制度;

(7)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8)定期报检制度;

(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0)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11)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机械设备日检、周检、月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等级、方案,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

8.对起重吊装、铺轨、架梁、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及监护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拒绝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11.施工单位应向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2.施工单位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3.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要核查出租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采购大型设备前j应核查大型设备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结构强度、动力指标、安全系统进行认真的复核、检算,防止设计错误。

16.施工单位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许可,同时检查生产企业的首台设备是否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过型式实验,型式试验是否合格。在确认制造企业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其选用的材料、生产工艺以及外购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出厂前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四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实行制造许可制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对制造厂家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和审查,对不具备制造大型施工机械条件,没有获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禁止使用其产品。

2.进行型式试验制度。对获得制造许可的厂家,其首台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合格。

3.进场及转场登记许可制度。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前48小时,转场前24小时向项目监理进行报验。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6.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大型施工机械装拆及检测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分级管理、分级控制,确定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9.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进场验收制度。大型施工机械进场验收以施工单位为主体,逐机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11.交接-班签认制度。大型施工机械在交接-班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班签认,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安排故障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填写“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附件1),并严格执行现场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把关。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安质部长、安全(设备)主管工程师到场把关。

第十七条  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施工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及监理必须现场把关。对地基承载力有要求的必须经确认场地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无特殊情况大型施工机械夜间不得安排转场、移机。

第十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临近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按京铁师函[2015]700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连续疲劳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  强化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应结合使用特点进行全面检查。对起重设备主要检查设备预防倾覆措施,防止限位、制动设备失灵以及重要的`受力构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的落实。对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主要检查“三项”设备使用情况及防颠覆、防溜逸、防侵限以及防止擅自上道的卡控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参建各方必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做好日常检查,并填写“大型机械设备巡检登记卡”(附件2)。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每月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l次,工程、安质部长检查不少于3次,安全专业工程师检查不少于8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备查。

2.监理单位总监每月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l次,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少于3次,现场监理员每日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分析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3.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对管内大型施工机械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全面检查,工程、安质部长每季度至少巡查一遍。设备、安全工程师每月巡查一遍。

4.路局重点项目独立监察应加强对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各单位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信息每月25日报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领导组。

第二十二条  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严禁”。

1.严禁使用没有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2.严禁使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低素质人员进行大型机械操作。

3.严禁施工现场大型机械施工违章作业。

4.严禁大型机械带故障作业。

5.严禁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没有经过专业部门批准擅自上道运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结合项目施工进展及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及铁道部、路局的相关规定制定各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应纳入路局安全控制管理系统,并结合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总监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同时还应结合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严格纳入评价考核。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按铁道部、路局有关营业线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

2.大型机械设备巡检登记卡

材料、构配件、设备管理制度1在供应商处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e#

1.1当需要在供应商处对所采购物资进行验证时,项目物资部应在采购合同(订单)中明确规定验证的安排和物资的放行方法。

1.2项目物资部采购负责人组织技术部、质量部等方面人员到供应商处对所采购物资进行验证,并做好验证记录。

进场检验与取样试验是对施工用材料、构配件、成品与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性能进行试验、检验,对有关设备进行调整和试运转,以便正确、合理地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2.1项目物资部应编制物资进场检验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物资验证由项目材料员、有关技术人员、质量工程师与公司采购员共同完成,物资检验由项目材料员配合试验员完成。

2.2采购员在大宗物资到达前一天通知有关材料员(库管员),由库管员准备验证必备计量工具、场内搬运器具等,熟悉物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规划堆放场地。

2.3物资进场,项目库管员、质量工程师会同采购员对物资的图样、文件、包装、外观质量、数量进行验证并作好记录。

2.3.1核对进场物资是否符合采购计划或加工合同规定,核查物资的外观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已封存样品、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送货单、过磅单、装箱单等相符合,验证质量合格,库管员作好记录,才允许卸货。

2.3.2需复试的材料进场时,库管员进行数量核对,质量工程师对外观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卸货,并做好待检标识,及时通知试验员取样送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3.3一般情况下,项目库管员对物资应全数进行验收,验收方式按照国家标准、合同或采购前约定方式进行,对包装或整齐捆-绑物资,库管员按照随机抽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控制在进货数量的5%以内。

2.3.4验证数量与到货凭证不符,采购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到场重新确认后才允许卸货,如抽查样品质量、数量与到货凭证或已封存样品质量、数量不符,验证人员应加倍抽样查验,仍发现不符合,则拒绝收货,标识并填写《不合格物资记录单》,由采购员通知供应商退货。

2.3.5装饰材料的验证按有害物质限量的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3.1物资的复试范围

3.1.1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复试的物资,如钢材、水泥、防水材料、混凝土添加剂、轻集料、砖、砂、石子、室内大理石、安全玻璃、人造木板、外门窗、外墙面砖等。

3.1.2原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缺项、数据不清的物资。

3.1.3超出保质期、规格型号混存的物资。

3.1.4试验由项目库管员提出《试验委托单》通知试验员取样,材料员、库管员配合,试验员送交指定试验室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1.5电梯、电器使用功能检验、电线电缆的绝缘试验、管材和阀门压力试验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必要时可送交具有法定资质检测单位鉴定。

3.1.6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由试验员按照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取样,制作试块和塌落度试验,并作好取样和塌落度试验结果记录。

3.1.7装饰材料的复试按有害物质限量的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要求执行和记录。

3.1.8有见证要求时,按监理要求取样、送检和传递试验报告。

进场物资经过验证和检验、复试合格后,由采购员与库管员办理验收手续,双方在验收凭证上署名。

5.1必须收集产品生产企业材质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物资有: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等。

5.2必须收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物资有:有压力要求的管材、轻质墙体材料、特殊要求的油漆化工材料和涂料、粘接材料、保温材料等。

5.3必须收集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的物资有:预制构件、钢构件、各种金属门窗、电器产品、各种阀门及水暖零配件、电焊条、高压瓷件、灯具、高强紧固件、各种开关箱柜、绝缘材料、计量器具等材料。

5.5所有产品复试的质量检验结果或报告由项目试验员负责索取并传递给项目资料员,同时将检验结果反馈材料员和库管员,试验员应作好检验结果报告传递记录。

工程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以此作为编制地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各省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于每年人代会批准同意后,按控制指标将资金核拨各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职工培训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中央财政安排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编制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职工分流安置费等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使用。具体调整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进展情况、上年度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八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第九条 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支付给管护人员的承包费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缺口和应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纳入地方社会保险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系统内部统筹的实施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十七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政府经费。

第十八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性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原由实施单位承办的政策性社会性机构移交给其他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划转办法。

第六章 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施工企业已进入市场多年,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以及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状态,使得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要在在竞争中取胜,企业就必须在生存中不断求得发展,企业发展必须依靠资金,资金的来源重要途径是积累,特别是国内外许多知名的集团公司因资金运作不良纷纷导至破产的事例,更让我们知晓资金在企业的存发展中占有关键性的地位,因此如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促使企业持续发展成了每个项目所面临的`课题。

一、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目前项目资金管理还处于粗放阶段,未形成一整套严格的体系,还普遍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资金过于分散,使用无计划。由于施工项目多,分布广,各项目的沉淀资金过于分散,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项目资金分散的矛盾已成了制约资金管理的一大屏颈;很多项目无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使用随意性大,如果项目施工生产或二次经营进展不顺,往往会照成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监控力度不足,管理模式不顺。公司管理层对项目资金的监控力度不够,各级公司、项目部对资金的审批使用权过于集中,财务的监管职能在时下的管理模式下处于一种被动和从属地位。

(三)、与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结合不够。很多项目的资金管理都是单纯的为管好资金而管资金,跟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成本管理相脱节,工程、合同、财务几个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相辅相成,项目部亦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如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针对以上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账户统一管理资金集中支付、提高财务管理职能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推行资金滚动预算与施工计划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紧密结合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让施工企业员工都为加强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献计献策。

(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集中支付。

(1)、一个工程项目只开一个银行账户,项目所有资金都集中统一支付。所属工区、材料厂及各附属单位在此账户下设立二级子账户,在项目上形成一个小规模的资金结算中心,同时此账户挂靠在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中,形成项目资金小集中,集团公司资金大集中的态势。这样既有利于项目资金的集中,有利于集团公司资金集中,也有利于对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和统计分析,有利于项目统一执行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管理。

(2)、在一个片区指挥部或项目相对集中的地区实行统一账户管理,资金统一支付。一个片区中的几个相对集中的项目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片区指挥长由公司领导兼顾,下设资金主管,统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控。

(3)、实行大额资金代付制度。大额资金代付制度是对统一账户管理的一个必要补充,项目部所属单位的大宗材料款、民工工资、设备款、电费等都由项目部审核后统一代付。

(二)、提高财务管理职能,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1)、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地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部成立虚拟资金中心,增加项目财务人员人数,将财务主管从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能,以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开设各种培训班,加强财务人员对工程施工、合同造价、成本定额的知识培训,鼓励财务人员考取各种证书,并给予肯定和奖励,发行内部刊物,进行经验交流,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及综合能力。

(3)、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设立片区财务总监,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所属项目大额资金的支付应由该项目经理及片区财务总监联签,超过一定金额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推行资金滚动预算,与施工计划、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紧密结合。

(1)、项目做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计划的同时,根据施工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月初根据施工计划的拨款,月末再根据实际完成产值进行调整。

(2)、资金预算不仅仅只是项目部范围,而是要扩大到整个项目各个成本单元,特别是工程作业队。资金预算编制要逐级编报,逐级审核,统一管理。项目要建立预算编制、审批、监督、考核的体系,除非施工组织、变更设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不得随意变动。

(3)、材料厂主材供应要与施工计划相结合,编制自己的资金预算,报项目部审批,并根据月度施工计划提供材料。如有新增工程量、变更等需要材料的,要报请项目部工程合同部门核实,调整资金预算,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予以提供。

(4)、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的施工生产进度和二次经营工作息息相关。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二次经营成果是项目资金管理的本源,离开此,项目资金将成无本之源,资金管理亦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垫支,只是一种权益之计,治标不治本。因此工程进度是否正常进行,工程日志、各种台帐等内业资料、变更设计的资料是否齐备、报批程序是否及时,会在很大的成都上影响业主工程款的拨付,从而影响项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5)、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相辅相成。项目成本的控制离不开资金的控制管理,资金管理好了也有利于项目的成本控制。项目部每月应根据各所属单位报送的成本分析情况和当月根据施工计划编制的资金预算情况拨款。项目部及下属单位亦相应的要单独成立专门的成本管理机构,明确成本管理责任,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按照本公司的管理水平、消耗定额、作业效率、市场价格信息等来确定项目责任成本,并定期进行分析调整,定期考核。

(四)、除以上一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控制管理外,还要在项目的投标环节以及项目的收尾阶段做好资金流测算和资金及时回笼工作。

(1)、投标环节注重现金流,投标工作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投标是市场经济下建筑行业竞争的开端,是施工企业资金注入的源头,要管好资金管理,必须注重投标环节,从源头抓起。投标之前应当科学运筹,精心测算。要及时了解建设单位资金情况、资质等级及信誉程度,要掌握所投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因为基建项目复杂多样,区域分布也比较分散,尤其受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因此要全面分析。不可片面追求中标率、只求产值不求效率。

(2)、收尾项目要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一是要建立应收账款台账,按期对账签认,及时清理,确保资金可靠安全。二是要实行责任制管理,专人负责,并执行应收账款回收奖惩制度。三是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争取能用保函换工程尾款以及质保金,加快资金的回笼速度,加快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金融危机持续肆虐之际,施工企业面临全国基建大上的大好时机,施工企业要抓住机遇,将资金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的核心层次上来。唯如此,企业才能有资金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效益和提升实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使企业能持续稳定发展。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由20xx年9月9日起实行。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0—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38—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2国家标准中规定佩戴安全帽的高度,为帽箍底边至人头顶端(以试验时木质人头模型作代表)的垂直距离为80~90mm.国家标准对安全帽最主要的要求是能够承受5000n的冲击力.

3正确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帽衬不得轻易松脱或颠动摇晃.领取安全帽时应及时检查,发现有缺衬缺带或破损的安全帽应立即更换,不准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安全帽.

4使用安全带时要高掛低用,防止摆动碰撞,绳子不能打结,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当发现有异常时要立即更换,换新绳时要加绳套.使用3m以上的长绳要加缓冲器.

5在攀登和悬空作业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有牢靠的挂钩设施,严禁只在腰间佩戴安全带,而不在固定的设施上拴挂钩环.

6安全带不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使用两年后要做抽检,抽检过的样带要更换新绳。

7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水平安全网内不得存留建筑垃圾,网下不能堆放物品,网身不能出现严重变形和磨损,防止受化学品与酸、碱烟雾的污染及电焊火化的烧灼等。

8安全网支撑架不得出现严重变形和磨损,其连接部位不得有松脱现象,网与网之间及网与支撑架之间的连接点不允许出现松脱。所有绑拉的绳都不能受到严重的磨损或有变形。

9施工现场水平网内的坠物要经常清理,保持网体洁净。避免大量焊接或其他火星落入网内,避免高温或蒸汽环境。当网体受到化学品的污染、网绳嵌入粗砂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损的异物时,即需进行清洗,清洗后使其自然干燥。

10安全网在搬运中不可使用铁钩或带剌的工具,以防损伤网绳。网体要存放在仓库或专用场所,并将其分类、分批存放在架子上,不允许乱堆。对仓库要求具备通风、遮光、隔热、防潮、避免化学品侵蚀等条件。在存放过程中,要对网体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确保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化,全国的建筑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大力推行并行之有效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对于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施工,增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外部形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作为高危行业以及多种原因的存在,现在还有不少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有许多危险源没有真正受控。下面就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以下浅显的见解。

安全员的工作离不开公司领导和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在现场施工中,安全员面对的是一支支安全意识、安全知识都参差不齐的施工队伍,有的施工队伍对安全检查监督根本不放要眼里,这个时候,更需要项目班子的严肃、原则而明确的支持态度来保证实施。三号线沥大区间盾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就能到了项目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体现了项目部领导对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毫不含糊的支持态度,如分包队伍的每个月的结算都要经过安全组的签字确认才能支取进度款,这一点在以往是没有听过的。

没有完善的制度,在生产中就变得漫无目的,没有约束,有了完善的制度而没有强有力的管理,生产中就会到处见到违章的现象,违章现象得不到遏制,就势必造成或轻或重的事故,而现实中,小事故背后隐藏着不可预测的灾难。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对大小事故要一样重视,要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是搞好安全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假如每个人都能明白自己的岗位责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生产中就可减少很多麻烦。有了制度,管理力度也要跟上,否则制度形同虚设,只图现场表面文章的华丽,而不务实,实际上还是隐患多多,所以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每一层有安全目标、每一层有安全措施、人人有安全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每一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避免安全生产责任自上而下“层层衰减”的现象,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让人人都有重任在肩上的感觉。

1.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决策的贯彻实施。

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是建筑施工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是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需要。项目经理是整个施工过程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组织的保证。必须重视项目经理的选配和使用,把那些有专业技术、懂经营、会管理、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第一线,担负起项目经理的重任。同时,还要注重项目经理班子的建设,配备得力人员,组成一个精明强干的战斗集体,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措施,把整个施工现场管理好。

2.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抓好施工现场管理的关键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总抓手,必须紧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采取科学的手段,认真研究和编制,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要确保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贯彻实施。

3.安全施工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加强对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问题。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使所有施工人员都懂得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要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对于不安全的因素要及时检查排除,不允许安全隐患存在。

安全员首先要深入施工现场认真谦虚学习,特别是刚入行的安全员更要注意这一点。安全员要沉得住气,要深入生产一线才能熟悉新的工作场所,学习新的施工工艺,掌握新的技术,才能发现作业工人的通病和种种隐患。如我司初次接触地铁盾构工程,刚开始,安全员对盾构施工一无所知。安全员恐怕生产中发生什么意外,所以每天就与作业工人同上班同下班,蹲作业面,从中学到不少专业知识,同时才知道他们的隐患是在何种环境下产生的。有了较深层次的了解,才能有的放矢,不断完善补充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工人和安全员都得到了共同进步,关系也融洽多了。所以安全员深入现场观察和学习,这一环节很重要。

安全员管理的依据来自现场的观察,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凭空想象,只有依据现场发现的作业通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整顿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面对市场经济不要以工资、奖金分配不公和打击报复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工作情绪,对待挫折和不理解更要有乐观态度,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有职业道德,还要用一个人的良心去工作,同时也很有必要对工人灌输用良心与道德去工作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观点。

安全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知识水平,不仅要求能够独立发现问题,更需要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安全员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个安全员能较好地全面检查现场吗?很显然安全员的专业水平就显得重要,综合水平较高而且经验较丰富的一个安全员往往可以替代多个部门的检查人员。

1.加强施工现场设备管理,保障机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各种操作规程、安全保障和维护保养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机械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

2.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创建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和秩序。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内各种影响环境的污染物产生,杜绝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建立严格的现场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废水、废物、粉尘、噪音、有害气体的管理,尽量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对施工人员的生活环境也要下力气抓紧抓好。

综上所述,对于施工现场,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充分管理者和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灵活地创新管理手法,才能有效地管好施工现场,确保生产安全。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这项工作是《标准》“规范”的法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务查。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安全检查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持证上岗制、安全隐患停工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以及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集团公司、项目、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集团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集团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才不会发生意外事故。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八、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因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开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有关技术、安全部门批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工程开工时,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向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3、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工地项目经理要组织施工员向实际操作的班组成员将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作详细讲解,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班组。

4、施工员根据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实施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责任人落实到班组、个人、履行签字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者,不得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私自变更,如由合理的建议,应书面报总工程师批准,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贯彻执行。

6、安全职能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的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档卡。

2、项目部必须同各作业班组长和职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3、每天上班前,各作业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强调当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检查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观察和了解职工当天的情绪和心理状态。

4、对施工机械、机具,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必须进行二查:一查其安装是否正确,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护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检修后运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别是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机械,必须在班前进行检修、检查其安全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机维修,修好试机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凡是不具备上岗作业条件者,一 律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部班前安全活动必须有书面记录,由项目安全员签字确认,企业安全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 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项目经理部成员,都必须轮流坚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时间。在值班期间,尽职尽责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详细检查各作业面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整改。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穿拖鞋等情况,按处罚规定给予处理。值班期间,上下清查人数,凡工地有加班加点的人作业,值班人不得离开现场。参加值班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作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二、工地看场人员安全责任:

工地看场人员,除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对进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清查发现有新增人员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汇报。并在工地门口设安全监督岗,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带小孩者,有权制止,不得让其人进入施工现场。

三、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将追究值班人员的直接安全责任。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蓝及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郑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物体。

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及不按规定放破或不加支撑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没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在单行墙面上行走。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在高压电源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拿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照明。

10、严禁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五、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相应工作不得进行。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修订变更。

七、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八、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九、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留存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附件。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进,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环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梁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石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并且要距离明火10米。

工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集团公司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单位及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1集团各公司必须对承包、租赁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包括:

3.1.1验证承包、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承包、租赁单位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承包、租赁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各公司对承包、租赁单位的确认,要由各公司设备部、安全管理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可委托。

3.3各公司要与承包、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应涉及如下内容:

3.3.1公司方面责任与义务

3.3.1.1落实承包、租赁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公司及承包、租赁单位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3.1.2公司向承包、租赁单位介绍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3.3.1.3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租赁方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落实安全措施。

3.3.1.4公司负责对承包、租赁施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3.1.5公司方有权对承包、租赁单位的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纠正、处罚或者停止其作业。

3.3.2承包、租赁单位责任与义务

3.3.2.1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2.2承包、租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如动火、动土、高处作业、入罐作业、进人生产区域施工等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3.3.2.3承包、租赁单位所使用的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3.2.4承包、租赁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3.2.5承包、租赁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3.2.6承包、租赁单位必须搞好本单位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3.3.2.7承包、租赁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4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并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5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承包、租赁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施工单位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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