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营报告(精选15篇)

时间:2024-01-09 03:42:04 作者:纸韵

范文是写作的一个好帮手,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的要领。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和不同风格的范文,为自己的写作提供更多的思路和选材。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征求意见稿通过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创新,促进转型,稳妥地推动威海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多年来,威海市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要节假日运力保障、高考直通车、警的巡防联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优秀驾驶员,“阳光蓝的”服务品牌成为威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然而,受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城市交通拥堵等影响,仍存在部分区域与时段“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市民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突出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提出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期限的依据,考核合格继续续期,否则将退出市场,并对现有合作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提出了鼓励发展原则;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开展电召服务,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行业转型升级;要求继续深化“阳光蓝的”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网约车运营证书怎么考

1、具体的考试内容有掌握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出租汽车安全运营知识;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掌握出租汽车服务标准规范;熟悉出租汽车运营其他相关知识。

2、其中,对“新政”的考试内容占比最多,达到18分,“新政”内容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国家出租汽车政策、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1、根据大纲,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

2、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试题共85道题,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判断题15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55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

/div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昨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在网约车车辆方面,办法要求车龄为一年以内新车,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而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同时,网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需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确保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服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

(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营运安全、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报送以下信息。

(一)实时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营运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报备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网约车车辆或者驾驶员的营运服务,待有关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复营运服务:

(一)网约车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以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对于在乘客客户端展示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示完整车牌号码,或者保证乘客可以查询完整车牌号码,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牌号码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当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以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或者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车牌号码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或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或者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条件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以延长为3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可以不低于70公里;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除高级车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控外,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12月21日印发。

网约车运营证书怎么考

网约车运营证考试的流程,在当地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登录和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滴滴车主可进行预约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打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和《审核结果告知书》,携带打印材料进行现场确认信息和约考时间等等。

1、先打开当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登录账号进入首页面之后。根据相关的提示填写具体的信息,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再去提交给平台审核。

2、审核时间大概是10天,审核完成后,准备审核结果告知书内的资料。然后前往指定的机构内预约考试具体的时间,然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的地方参加考试。

3、当考试完成后,大概会在4天内公布考试的成绩。对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即可前往运输局内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先准备相关的资料,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跟网约车公司签订好的合同意向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申请人身份证等。

2、当把所有的资料都准备齐全之后,需要把所有的资料提交给运输局审核。一般审核时间是5个工作日,审核成功后就会核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3、然后申请人需要凭借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前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办理变更手续。

4、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要求,对机动车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然后再去把车辆交给运输局工作人员检查,检查合格后就能领取网约车运输证。

1、具体的考试内容有掌握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出租汽车安全运营知识;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掌握出租汽车服务标准规范;熟悉出租汽车运营其他相关知识。

2、其中,对“新政”的考试内容占比最多,达到18分,“新政”内容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国家出租汽车政策、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1、根据大纲,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

2、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试题共85道题,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判断题15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55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安居区及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相应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载客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同期购置的本地主流巡游车价格,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车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六)车身不得喷涂、安装未经批准的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和设施设备;。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验的相关规定,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起,提交相关资料,每12个月申请进行一次审验。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三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中、省有关于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在其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未满60周岁;。

(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无被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经培训和考试,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a级的,经驾驶员本人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二)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车载终端运行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始终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和驾驶情况等记录,具备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八)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投诉后,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年度乘客投诉处理满意率应不低于95%。

(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近日,金华市公布了《关于深化金华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和《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李玉明、市运管局局长沈建平及市法制办、各县市运管部门和省市12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新闻通报会。

《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目前市面上运营的出租汽车和网约车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因此将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基础上,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今后,现有的出租汽车运价分两步从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

《实施细则》则明确,金华的巡游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将有相同的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得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还需通过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考试。

车辆成为网约车的'条件: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登记牌照为浙g牌照;燃油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技术参数要求:燃油车:轴距大于2600mm,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该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600mm,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目前,《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从10月17日到10月23日。

相关新闻。

不久前,省内杭州、宁波、嘉兴等地先后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对网约车和司机都做了管理细则规定。昨天早上,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大楼会议室,《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也公开发布。

这些规定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现有情况评定。

确保差异化经营。

根据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传统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能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侯客。

据了解,金华现有出租车主流车型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约9万元,《实施细则》上的一些条款,都是按照现有情况进行评定,确保网约车能够提供高品质服务和差异化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拿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过对经营范围有规定。比如一位东阳网约车司机,从东阳带客去金华市区是允许的,从金华也可以带客回东阳,但从金华带客去义乌或者永康就不行。

而符合条件的人员,也需通过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金华的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将有相同的准入条件。

《实施细则》还规定,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明确分摊费用规则。

合乘次数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对于网约顺风车(合乘),《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合乘服务。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1.明确费用分摊规则,不得按时间计费,并向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合乘撮合次数每车每日不得超过2次;。

5.不得给予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任何形式的奖励、补贴,或者以其他行为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运营。

司机怎么看。

持证上岗很有必要。

希望后续管理能到位。

冯师傅是兼职网约车驾驶员,对于公布的《实施细则》,他还是挺支持的。

“驾驶员需要上岗证很有必要,相当于对行业进行了规范,司机经过部门审核,也是对乘客负责。”冯师傅说,网约车要求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他觉得也很有必要,“有一些车常年开长途,车辆性能已经下降了,安全性难保证。”

不过,冯师傅驾驶的本田轿车是买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他的车子不符申报标准。

在他看来,新车都6年免检,像他的车子才开了5年多,车况挺好的,“这个规定还是有点太严格。”

而在出租车司机老张看来,《实施细则》的出台让网约车合法化,就像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出租车。

“要求车子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我觉得这个价格定的太低了,普通出租车差不多也达到了这个标准,如果网约车也是这样的要求,就算不上是高品质服务和差异化经营。”老张说,网约车合法后,对于“不得巡游揽客”这一点的管理难度,他也有些担忧。

反馈渠道。

关于这份《实施细则》,市民可登录金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查阅,10月23日之前,以两种方式进行反馈。

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邮箱:czczqyj@。

以书面邮件形式反馈的,邮寄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777号,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6号信箱。

征求意见以后,《实施细则》将根据市民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报市政府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从目前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看,北京、上海明确要求驾驶员和车辆为本市户籍、本市车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表示,之所以要求人车均为本地,首先是从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角度考虑,治理“城市病”。目前,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需严控人口规模。出租汽车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

从治理交通拥堵的角度讲,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0余万辆,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北京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京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京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此外,政策法规也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按照公示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差异化经营。从绿色角度考虑,应充分考虑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影响因素,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网约车。为此,上海增设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标准需达到国五以上。

从舒适角度考虑,车辆的轴距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其中网约车为燃油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700毫米以上;为新能源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在国家暂行办法设定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上海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同时,为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上海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与北京、上海相比,深圳对网约车司机驾驶员资格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本地户籍。非深户籍只要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也可以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不过,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的车辆,必须是在深圳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且登记时间在两年以内。

除了“深圳牌照”“准入年限”外,深圳的细则还从轴距、排量等方面为网约车申请设置了门槛: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

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为何如此限定?深圳市交通委回应,按照国家关于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定位,明确深圳网约车的车辆技术条件应高于现行的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此外,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网约车车型应与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形象相符,保证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企业】。

滴滴认为会抬高车费。

神州表示大方向挺好。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公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滴滴出行发出声明。他们认为,地方细则对户籍和车辆的严格限制将使得绝大多数滴滴平台上的车辆和司机被迫退出,老百姓也将重新面对打车难、打车贵。

具体来看,滴滴出行认为,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轴距、排量、车辆准入年限及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有当地户籍的规定,无形中抬高了准入标准。此举将导致车辆供给骤减、司机大幅减少、网约车车费翻倍、出行效率大幅降低等问题。

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在沪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拥有上海本地户籍。此外,网约车定价之所以相对实惠,主要是因为社会共享车辆本身的平民性,要求用帕萨特、奥迪a4l等以上的.车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必然提高运营成本,或将抬高网约车费到当地出租车价格的两倍或以上。在出行效率上,按照征求意见稿,等待时长也将从目前平均5分钟延长到15分钟以上。

“这是将交通部提出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简单理解为设定更高车辆、司机门槛。”滴滴公关部李玫表示。

滴滴出行表示,非常理解地方政府接纳新经济需要一个过程,将不断通过管理和技术升级、大数据计算,合理地匹配供需,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品质高、价格优的出行服务,并帮助推动地方改革创新,成为增强新经济新动能的发展动力。同时,滴滴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神州专车则表示,各地细则大方向上挺好,对神州专车的影响很小,只是会增加一些成本,神州专车表示支持。目前,神州专车的车辆均是本地牌照、b级以上的车辆,大部分都是新车,基本符合各地网约车对车辆的要求,现阶段没有车辆升级的成本,只是增加了保险和年审等成本。但是神州专车也认为,北京、上海的细则中网约车司机必须为本地户籍的要求,以及广州要求一年之内的车才能做网约车的规定过于严格。

【各方回应】。

专家:应寻求多方平衡。

市民:车辆门槛有些高。

交通行业专家徐康明认为,出租行业有巡游和网约两种业态,要推进分类分层监管的思路,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当初,网约车的定位是希望服务档次高一点,使得它与巡游车不在同一市场进行同质化的竞争,用差异化的服务,让两种业态共同发力满足出租车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专家表示,政策的出台其实是让网约车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对非法网约车运营有执法的依据。北京等城市的政策只是在国家的宏观政策下进行了细化。现在的出租车市场对高端化服务是有需求的。过去网约车的低价格,是由于大量的补贴和很多前置机制没有到位,很多该花的成本没有花,比方说安全保障、税收、用车标准等等,这种低价格是不可持续的。

“每一项政策的出台,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林表示,出门就有车,是每个乘客所希望的情况,但真到那种程度,类似于北京这样一个特大型城市是否能够承受?公交优先是我们确定的主要出行方式,网约车不可避免一定会受到约束和管理,不可能让它放任自流,完全不管。一方面我们要顺应潮流,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序发展。

“为何网约车一定要是两年内的新车?”对于深圳的新规,市民王先生有些不解。他认为,车况好坏和使用年限没有必然联系。“况且深圳从就开始限牌,新车数量大幅减少。符合要求的车能有几台?”

“新规应该能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深圳市民林先生则认为,提高了网约车以及司机的门槛,确保乘客能够享受到高品质服务,并保障乘客安全。“尽管打车价格可能会上涨,但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也能接受。”

深圳市政协委员彭琛表示,新政策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让网约车的安全性更有保障,并实现数量的相对控制,避免城市拥堵的加剧。不过,政策是否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一个政策出台不能只考虑一方利益,而应该寻求多方平衡。”

“新规与现实有很多矛盾之处。”深圳市政协委员张琦举例,新规要求网约车排量在1750毫升以上,“大排量油耗更高,这与提倡环保的大趋势背道而驰。”

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熊先生则坦言,网约车准入门槛过低,会破坏市场,但准入门槛太高,又会造成无车可约,供不应求。

相关新闻:

8日,北京、上海、深圳三大城市齐发网约车细则。三座中国一线城市的细则,无疑成了其他地区的风向标。三地细则显示,“对网约车管理趋严”成为共识。公众最关心的网约车价格,或将迎来先升后降的变化。而对网约车平台,细则也将倒逼其走出低水平的补贴战争。

网约车地方细则行业影响:价格或先升后降倒逼升级。

网约车价格或将先升后降。

对很多乘客而言,关心细则的是因为关心网约车是否会涨价。其实,网约车价格,一方面取决于供需,一方面取决于成本。

在京沪细则中,对于车辆配置及车牌、司机户籍均作出要求,这也将导致合规车辆减少。

对此,滴滴出行表示,“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如上海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对于“合乘”,也就是俗称的顺风车,京沪也做出了每天限接2单的限制,这也将导致顺风车供应降低。此外,京沪还规定,“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如果该条规定一旦落地,未来“顺风车”必须单独开发app,与网约车和出租车叫车app分割,这也会减少顺风车司机数量。

另一方面,细则也细化诸多合规要求,让网约车的成本与出租车和租赁车处于同等水平。业内人士认为,此前网约车的低价,一方面源于其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也得益于规避了诸多合规成本。随着细则的出台,网约车的成本也将相应增加。

首先是线下成本上升。三地细则均显示,三地均需要增设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以处理好服务司机、用户投诉、审查合规等问题。此前,网约车平台多以“轻资产”著称,uber更是以每座城市的人少业务多著称。细则落地后,这种“轻资产”模式显然难以为继。

再就是保险成本上升。例如,按照北京的细则,网约车“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上海也与之类似,深圳还增设了承运人责任险。业内人士测算显示,按此购买保险,每车每年的保险费用将增数千元。

还有税收上升。此前,网约车司机在缴税上存在诸多暧昧,这也让出租车公司颇多怨言。如今,地方细则均明确依法纳税。但问题在于,司机到底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税,也存在诸多说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网约车司机缴税标准从千分之六到百分之二十都有可能,相比之下,京沪等地出租车司机的缴税额并不高。但不论如何,税收也会进一步抬升网约车的成本。

一面是导致网约车数量减少,一面是增加网约车成本,加上网约车实行市场定价,短期看网约车涨价动力十足。

但从长远看,网约车价格或将经历先升后降,最终稳定在略高于出租车的水平。

对此,大众交通董事长杨国平表示,随着网约车行业逐渐规范,只要市场有需求,政府也可能发放更多的网约车牌照,以满足公众合理的出行需求。

实际上,多地的细则中,也都提出了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网约车运力。这也为未来调整网约车的数量留下了空间。

地方细则将倒逼出行平台升级。

对于网约车新政,不同平台的喜忧不一。

以网约车的b2c模式著称的神州专车,对新政颇为乐观。神州专车副总裁(参配、图片、询价)臧中堂告诉记者,地方细则会增加企业一定成本,但对神州的影响仍在预期之内,新政对倚重私家车兼职的平台影响更大。

细则对作为网约车市场的龙头老大滴滴出行的影响颇深,对其成本和商业模式均构成不小挑战。在对细则的回应中,滴滴出行表示,“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实际上,随着新政落地和细则出台,网约车的红利期基本告一段落。但商业的前途永远在未知。随着细则落地,或将倒逼平台走出低水平的补贴竞争,进而走入创新出行产品的良性轨道。

其实,“互联网交通”市场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前不久,共享平台新锐“摩拜单车”走俏资本市场和出行市场,滴滴出行也斥资数千万美元投资共享单车平台ofo。无人驾驶等出行科技的发展也引人瞩目。可见,“互联网交通”市场仍是方兴未艾。

或许,未来的出行市场更值得期待。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昨日出台,10日18时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准入都作了具体规定。

车辆:应为本地市车籍车龄不得超过3年。

根据细则,网约车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及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

新能源车型应具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细则还规定,网约车辆应为本地市车籍;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平台。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车发票。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但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驾驶员: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细则规定,需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线上线下应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公布网约车更新标准,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每车每日不超过4次。

细则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公众可多渠道提意见。

即日起至10日18时,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需标注“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信函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输管理处,邮政编码350028。

电子邮件:fzjtczc@163.com。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

进入,特别是春节前后,因为“叫车难”、“叫车贵”等问题,曾经风光无限的网约车饱受各方诟病。那么,消费者对于网约车有着怎样的评价?对其满意度如何?网约车平台针对消费者的情绪该采取怎样的措施?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对这一新的共享经济模式进行规范管理?日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西安、昆明等17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18家消费维权单位利用中国消费者情绪指数ccsi系统,针对消费者对于网约车行业一系列事件的看法和反应进行了监测和分析,联合发布《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对网约车行业发展提出建议。

一、主要信息。

1.在.1.23-2017.2.20监测区间,共监测到网约车信息10031条,以来自微信和微博渠道为主。受市场供需变化及相关监管部门发布政策等因素影响,1月24日,2月17日先后出现两个信息传播高峰。

2.消费者在这段时间对于网约车的评价基本是中性的。受市场供需变化及相关部门监管的影响,在评测区间的不同时段,消费者的评价有所变化,消费者情绪也出现波动。

3.价格、服务及安全构成了网约车消费的最核心要素。从关注度上来看,消费者在三要素中更为关注网约车的服务。

4.虽然新政的出台曾经引起人们广泛的争议,但是消费者却对其给出了满意度的及格分。但四种负面情绪中,失望情绪占比最大。

5.根据本报告,18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四点建议。

二、背景解读。

作为“互联网+”最成熟的落地方式之一,网约车充分体现出互联网的优势,技术的进步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僵局,让需求与供给得以匹配。同时,网约车也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它让社会化资源借助互联网平台导入公共出行领域,为供需匹配提供支持,促进了就业,满足了民众需求。

但是,快速发展的网约车也陆续在价格、服务、安全等诸多方面爆出问题,于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7月27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特别是对保护网约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深远。

随后,各地陆续出台了实施细则,这些政策法规虽然都针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细节方面还存在差异。比如北京和上海对驾驶员和车辆都提出了户籍本地化的要求;广州市对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未作禁止性规定,不过,限制了外地车成为网约车,同时允许起止点一端不在广州;深圳则未强制要求司机户籍。

被公众称为“网约车新政”的管理办法一出,就引发了各方高度关注和争议,社会舆论一直在持续发酵。

春节前后,随着车少价高的问题日渐突出,人们对于网约车的关注持续升温。那么,消费者对于网约车有什么情绪呢?日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西安、昆明等17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18家消费维权单位利用中国消费者情绪指数系统,针对消费者对于网约车行业一系列事件的看法和反应进行了监测和分析,并联合发布《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

三、舆情态势分析。

数据显示,在2017.1.23-2017.2.20监测区间,共监测到网约车信息10031条,以来自微信和微博渠道为主。其中来自微信的信息共3753条,占比34.41%;来自微博的信息共3226条,占比29.58%;来自客户端的信息共1555条,占比14.26%;来自网页的信息共2260条,占比20.72%;来自海外的信息共112条,占比1.03%。

图一:网约车最近30天信息传播渠道动态图。

在监测区间(见图一),1月24日的数据量达到最高峰,共1053条。2月17日,数据量达到近7天内的最高峰,共744条。也就是说,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消费者对于网约车行业不仅密切关注,同时发表了各自观点。

对比发现,两个时间节点的传播渠道却有所差异。在1月24日前后,信息传播以网页和微博为主,但是在2月17日前后,微信对于网约车信息的传播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里的网页是指的网站中各网页包含的信息。包含搜索引擎、主流媒体网站等。一般来说,主流媒体页面上信息更加权威、公正;搜索引擎信息覆盖面较全,信息完备。而微博大多为短的碎片式话语及图片等构成,大部分是普通网民发声之处。微信公众帐号均为较长的分析文章。

国内外的社交媒体成为网约车相关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一方面决定了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广大消费者对于此事件的关心程度。同时,网约车相关的话题引发众多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各种解读。

回溯两个时间节点的事件可发现,1月24日前后,由于临近春节,春运大幕徐徐拉开,一方面网约车司机由于陆续返家,造成运营车数量大幅下降,但另一方面,人们对于网约车的需求却出现了大幅增长。以滴滴内部员工在网络问答社区分享的数据为例,今年1月中下旬临近春节时,北京的在线司机数量一直下滑,与1月10日之前相比下降了近25%;与此同时,订单需求却一直在增加,增幅达到30%。

此外,由于各地新政陆续落地实施,地方相关部门也对一些重点地区开始严查,也成为网约车运营车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

网约车因车少价高问题被消费者广泛诟病,而网页和微博成为了人们吐槽的主要渠道。微信和客户端次之。

四、网约车网络评价分析。

那么,消费者对于网约车行业的评价如何呢,我们利用系统数据对于网络评价进行了监测和分析。

图二:网约车30天网络评价占比及变化。

在2017.1.23-2017.2.20监测区间,全部的10031条信息中,中性信息最多,共12835条,占比达78.15%。消极信息占比为10.58%,积极信息占比为11.26%(见图二右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这段时间对于网约车的评价基本是中性的。

不过网络评价30天的变化图显示,在评测区间的不同时段,消费者的评价也有所变化。在一月下旬,消极评价多于积极评价,此后两条曲线基本粘合,到2月15日前后,积极评价又略高于消极评价。这说明,一方面,新政的实施对行业逐步起到规范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费者肯定;另一方面,春节之后,返乡司机陆续回归,市场上运营车辆供给增多,供需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网约车平台采取了取消出租车“建议调度费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等举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比30天消费者情绪变化可以看出(见图三),虽然在2017.1.23-2017.2.20监测区间中,和情绪相关的1779条信息中,表达满意情绪的信息最多,共819条,占比达46.04%。但在1月24日前后,愤怒和失望情绪数量出现尖峰,愤怒情绪远高于满意情绪,而失望情绪也一度略高于满意情绪。

上述数据表现说明,这一段时间,网约车受多重因素影响引起的“叫车难”、“叫车贵”等问题,让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快速攀升,并迅速发酵升级到愤怒。

此后,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积极干预,如春节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交通委员会分别约谈了多家网约车企业;同时,网约车平台也采取了相关措施,消费者愤怒与失望情绪略有平复。另外,由于春节期间,虽然网约车数量与之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但是由于数量庞大的返乡或出游人群多数已经到达目的地,人们的用车需求也有所下降,使得满意情绪上升,愤怒失望等消极情绪下降。

但是2月9日,重庆市民乘网约车3.1公里要价4万多的“重庆天价网约车”事件的爆料,再度激发了消费者的愤怒情绪,陡然上升的愤怒情绪曲线与坐“滑梯”的满意情绪形成“死叉”。而失望、反感、害怕三种不良情绪并没有显著变化。

大约一周后的2月16日,一方面春节长假全面结束,返乡的网约车司机陆续回归,运营车数量增加,用车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另一方面,各地网约车新政相继落地实施,“大连网约车启动网上登记”、“嘉兴网约车司机持证上岗”、“南京1707名网约车司机通过初审”、“深圳网约车实施细则发布”等消息,让人们对于网约车的规范发展再度抱以希望。消费者满意情绪再次高企。由此可见,人们对于新政对行业的规范效果存在着较高的期待。

不过不容忽视的是,媒体关于包括网约车在内的网络消费平台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报道,使得愤怒和失望的情绪也同时出现峰值。

五、对网约车价格、服务及安全三要素的情绪变化分析。

价格、服务及安全构成了网约车消费的三个最核心要素。系统的监测数据显示,从关注度上来看,消费者在三要素中更为关注网约车的服务。

在有关网约车全部的10251条信息中,有关服务的信息为4052条,有关价格的信息为2196条,有关安全的信息为1907条。关注服务的信息占比最大。

从三要素关注度的变化趋势图中可发现,三要素的变化趋势基本是同步的(见图五)。同时,虽然在1月底,曾经有一度人们对于网约车“叫车难”和“叫车贵”现象集中吐槽,但是,关注度的高峰却出现在2月14日之后。原因是几家主要的网约车公司纷纷推出服务升级举措。

分析信息内容及信息关注度的对比可以看出,消费者更为关注网约车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水平。企业在服务方面推出的相关举措,可以比较有效地吸引消费者眼球。

因此,可以预见,网约车的行业发展已进入了以服务竞争为主的2.0时代,服务将成为企业制胜的重要因素。

六、网约车词云分析。

图六:网约车关键词。

从词云分析上来看(见图六),网约车引发的相关的讨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品牌类关键词:目前说到网约车,不仅涉及主要网约车品牌,新进入行业的品牌,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2.交通工具类关键词:主要是共享单车和出租汽车。这说明,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同属于共享经济模式的共享单车和传统的出租汽车同样也是消费者需要并且广泛关注的。在讨论过程中,往往被拿来与网约车进行对比。

3、时期类关键词:、、2017及春节这些时期类关键词,主要与网约车行业发展以及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时间节点相关。

通过大规模的“烧钱”,网约车品牌在经历了快速扩张及第一轮的品牌兼并。长期、高额的补贴,网约车平台不仅吸引了大批的用户,同时,开放式平台也吸引了大批司机、车主的加盟,从而使得整个行业达到了快速渗透的目的。

网约车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于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被人们称为网约车新政,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

2016年年中,滴滴和uber的合并,成为了网约车烧钱大战的终止符。补贴减少,网约车价格水平走高。新政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并实施。

20,新政后的第一个春节,返乡高峰更加剧了供需矛盾,“叫车难”“叫车贵”问题引发了人们强烈的不满,并引起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的干预。

4.行业关键词:在这类关键词中,除了“用户”等一般性关键词,“加价”成为提及频次最高的关键词,提及频次高达32638次。而与之相关的“消保委”、“约谈”等关键词也以较高的频次出现在词云中,这表明,当网约车问题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时,消费维权组织的及时干预也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此外,媒体的报道又引起了网约车用户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心。

5.便捷性关键词:

图七:网约车便捷性关键词。

从词云中可以看到(见图七),公众对于网约车便捷性进行讨论的同时,更多地也会提到目前网约车领域和共享单车领域的一些问题。如投诉、加价、服务、市场监管、城市交通等。

便捷性是网约车等共享经济模式的天然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尚需解决的公共问题。

6.新政关键词:在网约车关键词词云中,相关的“新政”“细则”、“考试”“首张”等都有较高的出现频率,而三亚这一地域名词的出现也是与当地新政的出台相关。

从图八可以看出,虽然新政的出台曾经引起人们广泛的争议,但是消费者却对其给出了满意度的及格分。这说明,经过最初的快速爆发式的增长,人们希望网约车行业能够步入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

不过,也可以看出,在四种负面情绪中,“失望”以19.52%的占比,成为了最主要的负面情绪,这表明,作为网约车行业的第一个规范政策,新政也还有不少欠完善之处。

七、总结和建议。

总体来看,当前舆论界对于网约车非常关注,评价和情绪也有一定的波动,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平台是主要的传播平台。

社交媒体成为主要的传播平台,既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让消费者的情绪得到宣泄,消费维权组织及相关部门可以针对人们的负面情绪采取行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新政出台的背景、内容等。但是也不排除因为社交媒体中网民情绪化而带来的信息误传、网络情绪极端化等现象的出现。

社交平台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受众之广,对于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对于政府和主流媒体而言,要把握好对于行业政策宣传的用语,防止对于行业问题和政策做只言片语的解读。

2.服务将成为网约车2.0时代的竞争焦点。

网约车平台最初的进入门槛较低,而其竞争是以最初级的烧钱模式开启,竞争的无序化必然造成各种问题,甚至出现了安全问题,因此,人们对于网约车的满意度不高,这亟须引起相关网约车平台的重视。

虽然美团2月14日宣布以低价进入网约车市场,但是当日价格满意度曲线反而在低位运行(见图九)。这说明,人们虽然会对网约车的不合理加价表现出强烈不满,甚至愤怒,但是,人们也并没有对低价竞争表示欢迎。反而是对服务表现出高度关注。

基于消费升级、供需严重错配的经济大背景,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政府多次提及的供给侧改革,出行方式的变革又赫然在列。尼尔森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出行市场研究报告》显示,网约车主要服务的区域之一为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高的区域,是公交系统的有益补充。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人们更为看重的是网约车便捷及服务,因此,在网约车2.0时代,企业竞争应该在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上发力。

同时,建议网约车平台通过改善规则的制定等手段,引导从业人员从更好提供服务的角度获得消费者认同,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3.有效缓解供需矛盾是改善消费者情绪的关键。

从前述春节前后消费者情绪分析可发现,网约车供给是否充足,不仅会造成网约车价格波动,同时也会影响到消费者体验,从而引起消费者情绪的波动。

春节前夕,在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网约车供需矛盾加剧,人们的负面情绪表现突出,春节后,供需矛盾有效缓解后,人们的满意度随之上升。

因此,这一方面说明,网约车市场规模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企业仍然可以增加运营车辆,另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以保证满足消费者出行需求为基本原则。

4.政策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规范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消费者对于新政表现了较高的满意度,但失望又成为四种负面情绪中的重要情绪表现,这也表明了消费者对于新政的态度。对于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相关部门如何进行规范和监管,如何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满足消费者的安全、便捷出行需求,考验着行政管理部门的智慧。

如同电商多种模式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一样,网约车的经营模式也应该是在满足消费者出行需求,提供更好服务体验前提下的竞争结果,而不能向“涨了价的出租车”演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的适时、适度监管和规范。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4月27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事《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酒后驾驶纪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

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半年。

《实施细则》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1、运力规模和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车辆准入标准。除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外,太原市有七条具体规定:一是具有本市车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二是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三是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四是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五是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六是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七是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3、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太原市增加了四点要求: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二是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了四条界限,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具体规定:第一,合乘出行应由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非根据乘车方需求驾车出行,这是合乘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第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第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实施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年12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为半年。过渡期内,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与人员,将依法规范。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与人员,市客运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营运证件。

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

全球知名调查机构尼尔森2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第一季度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达到两年来的峰值110,较第四季度的108上升两个点。

尼尔森中国总经理韦劭表示,消费者信心上扬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居民收入的稳步增长以及消费升级的持续影响。从趋势上看,消费升级的方向将是更加追求高端化和服务升级,消费升级趋势将进一步刺激消费意愿的.提升。

报告还发现,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达到以来的最高值。尼尔森研究认为,其原因在于中国人均gdp随着经济发展而提升以及消费意愿较高的70后、80后以及90后人群的收入状况在改善。

尼尔森消费者信心指数衡量消费者的就业预期、个人经济情况以及消费意愿三个方面,消费者信心指数高于100为积极,反之则为消极。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记者3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截至12月30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4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据介绍,为便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有关省区市管理部门更好地进行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多部门开展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培训工作,滴滴出行、神州专车、首汽约车、易到用车等1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参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工作。

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

有关网约车是否造成城市道路拥堵的问题争论已久,但始终缺乏科学论证。近日,北京交通大学交通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闫学东教授课题组,利用滴滴出行大数据,以滴滴订单的平均行程速度为核心指标,分别对北京市域总行程速度、高峰行程速度、局部行程速度、达到重要交通集散地的行程速度、出行距离特性、节假日的交通以及季节性交通等特征和趋势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归纳北京市道路交通运行特征与规律。

经过大数据分析,北交大课题组发布了《基于滴滴大数据的北京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得出的重要结论为:北京的道路拥堵主要因为出行需求导致,网约车不是造成北京道路拥堵的直接原因。

滴滴订单上升未降低道路通行速度。

通过对比北京市域日均行程速度与滴滴订单的变化,《报告》发现,滴滴订单大幅上升期间,北京的道路通行速度没有明显的上升或者下降趋势。

数据显示,北京市域的总平均行程速度为26.97千米/小时,早高峰的平均行程速度为26.41千米/小时,晚高峰的平均行程速度为24.92千米/小时。

《报告》分析,20期间,尽管滴滴订单量大幅度上升,达到日均50万单规模,但市域日均行程速度保持平稳震荡,没有下降趋势。在订单量上涨的第一阶段(年5月-2015年7月中旬)以及第二阶段(2015年10月中旬-201月),北京市域日均行程速度平稳震荡,并无明显上升或下降趋势。

由此,《报告》认为,滴滴专车、快车的上线加剧北京市道路拥堵状况的说法缺乏实证依据,无法得出快车上线加剧北京交通拥堵的结论。

滴滴订单不影响交通枢纽通行速度。

考虑到前往火车站、机场等重要交通枢纽的行程速度、花费时间,是普通人感知城市道路拥堵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报告》选取了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以及首都机场作为重要交通枢纽代表,分别对于达到这四个地点订单的平均行程速度进行重点分析。

经过数据对比分析,《报告》发现,对于到达重要交通集散地的订单,滴滴的订单量并不会影响其行程速度,影响其行程速度的核心因素为每日到达该集散地的交通出行需求。《报告》分析,衡量到达重点交通集散地行程速度(或拥堵程度)的首要因素为到达该交通集散地的出行需求,若出行需求无变化,滴滴订单量的增长幅度与行程速度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