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络侵权的论文范文(12篇)

时间:2023-11-06 11:19:27 作者:GZ才子 最新网络侵权的论文范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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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研究学术论文

摘要: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法院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等方面面临严峻挑战。美国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自以来,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而同时期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对比研究美国dmca第512条中的相关规定,分析中美相关法制的异同,进而提出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在著作权法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行为构成上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的差别。“直接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人许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的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如果其行为人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则构成“间接侵权”。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和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进行区分,其中容易构成间接侵权的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一)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具体案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认定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正如冯刚法官所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只是中立的技术产物,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判断时不宜直接宣布其合法或违法,因为法律真正应苛责的不是服务模式或者其背后的技术手段,而是提供服务模式时网络服务商体现出来的对侵权事实的认知。”(二)认定过错形应考虑的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分别用了“知道”,“明知或者应知”和“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法律用语来描述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形态,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一般而言,认定行为人过错应遵循步骤是:首先,将过错的情况分为“明知”和“应知”,分别结合相关事实因素进行分析。对于“明知”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只要行为人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没有根据规定及时移除或屏蔽相关侵权信息,一般就构成“明知”。而对于是否构成“应知”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其次,应排除不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情形。这一般取决于法律的明文排除行为人特定义务的规定,但同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也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间接侵权的四个要件,则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删除侵权作品的责任,还要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要件,那么就能受到“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不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避风港”规则美国最高院在“-ster,ltd.”一案中认定grokster构成间接侵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有力地对付侵权人,但是这个判决也使进行技术发明的人面对随时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的困境,不利于技术创新。而dmca第512条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类行为创设了免除责任的“避风港”。(二)第512(c)条中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就“明显知悉”的主观要件而言,“明显知悉”不同于“推定知悉”(constructiveknowledge)。在“,inc.”一案中,法官将第512(c)(1)(a)(ii)条解释为“明显知悉”而不是“推定知悉”。在该案中,权利人主张亚马逊“本应知悉”(shouldhaveknown)(即“推定知悉”)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但是法官认为,“红旗测试”的关键在于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在意识到公然侵权的事实后故意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其是否无视(turnablindeyeto)明显侵权的‘红旗’”,仅凭在线服务提供者“本应知道侵权事实”不足使其失去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三)侵权责任的承担dmca第512条的立法原意并不在于改变一般著作权侵权的原理,而在于排除在线网络提供商的四种特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因此并不能从第521条推知在满足哪些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只能推知行为人在符合第512条项下的主体资格及其他条件时不用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三、中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与责任的异同。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相关法制而言,一方面,中美两国立法目的基本相同,但是采用的具体立法模式不同;另一方面,“过错”在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相同,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存在差异。立法目的相同,但立法模式不同。一方面,美国制定dmca是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更加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而中国著作权的相关立法都是在dmca之后进行修改的,很大程度上借鉴了dmca的制度设计和精神内涵。中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制都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是在一般侵权理论的框架下建立的,法院认定行为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时才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不具有过错要件的时候,才能适用“通知-移除”的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经济赔偿。而dmca第512条只规定了排除责任的情形,法官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只能先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的排除责任的情况,如果法院认为行为人适用“避风港”,一般就会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简易判决,不进行进一步的审理。“过错”认定的重要性相同,但是“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尽管中美立法中,过错因素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但是两国在认定“过错”时考虑的因素时不同的,行为人需要达到的`“过错”程度也是不同。dmca第512条并不包括“推定知悉”的过错形式,而是采取更高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的标准。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将“本应知道”(即“推定知悉”标准)作为判断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一个标准。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在“perfect10,llc”,“iogroup,tworks,inc.”和最近的“viacominternational,,inc.”案件中,美国法院都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红旗”的存在,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中国的法院在“新传诉土豆网案”,“韩寒诉百度案”中采取的是相对较低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败诉。

四、对中国立法和司法的启发。

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初衷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两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如何达到平衡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在认定过错和判定责任方面存在差异。美国更加重视避免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过重的责任,使其受到“避风港”的保护,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因此其过错认定的标准较严格,“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更加宽松。而中国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制度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相对比较宽松,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美国相关法制存在的问题是,尽管dmca第512条采用严谨的法律语言进行精密的制度设计对在线服务提供商进行免责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法院判决。

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研究学术论文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调整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一般认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但是如何适用法律调整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不需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固定”、可持续性获得作品的特点而区别于传统的“复制权”,因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与“发行权”也不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该权利客传播过程和状态的表述,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行为。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客观上需要从法律上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和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的一项著作权,首先由我国《著作权法》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白的界定,泛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其进一步细化,将权利对象扩大为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行使方式和其他特性没有变化。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与国际性的权或转移占有。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都表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发行行为有区别,信息网络传播不能被复制权、发行权所包含。

网络侵权名誉权答辩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网络应用平台,乙方使用此平台,以会员的身份和其他会员进行产品信息的发布、查询、交换、交流和交易等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网络平台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使用者或管理者提供技术支持。

(三)甲方乙方以及其他的会员享受平等的待遇。

(四)甲方需对乙方提出的进行信息维护等合理要求给予及时的反应,提供周到的服务。

三、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须自行负责对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保密,且须对在此用户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乙方需确保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

(二)乙方应对在注册、发布信息以及交易等过程中、在任何公开信息场合或通过任何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会员提供的任何资料负全部责任。乙方发布的资料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四、违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第三条的规定,在不限制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甲方将立即向乙方发出警告,暂时终止乙方的会员资格,同时删除乙方的任何现有产品信息,以及乙方在网站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五、不可抗力。

对于甲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_____或_____、物资短缺或定量配给、_____、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甲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协议有效期及费用。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________年。

(二)乙方需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将会员费________汇至甲方账户,逾期协议自动失效。

七、_____。

因本协议或本公司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________市_____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裁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网络侵权知多少散文

这个题目的前面一句应该是“开到荼糜花事了”,曾几何时,这是红楼梦里我最喜欢的一句话了,只知道它的意思是说荼糜开过了,花事就结束了,不知道是不是对的。但是更喜欢后面的一句,“尘烟过,知多少?”这其中多少无奈,多少舍不得,又有谁能道得清呢?最近的生活很是无头绪,不知道未来等待我的是什么,不知道明天的日子该怎样过,只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事情要做,只要做就好了,其他的什么也不用想,或许这样的生活就叫简单吧。人有的时候总是被逼着去做一些事情,这些不得不做的事情总会给人新的人生体验,这应该就是生活吧。

最近因为身体的原因和医院的联系比较频繁,以前我没有对医院有过如此深的感慨,一直以为那里就是一个医生救死扶伤、病人寻医问药的场所,实则不然。在那里,你可以近距离地感觉到生与死之间的距离是多么得切近,近到只有倏忽间。在那里,你也可以更深切得感知到世界原来是这样的――不断有新的生命呱呱坠地,来到这个充满阳光的世界里享受生的乐趣,同时也有那么多消逝的生命无声地离去,其实生与死都是一样具有意义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贪恋生的欢愉与害怕死的悲伤都是不可取的,要是都像戏里唱的那样“似这般花花草草由人恋,生生死死随人愿,便酸酸楚楚无人怨了”,不过很难。

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红楼梦文化节终于要结束了,虽然这次活动的举办者是一群毫无经验的大学生,但毕竟是年轻人自己倾情去做的一件事情,在这里面也就各自多了一份人生感悟。虽然身体欠佳,还是和蒲老大去了海淀图书馆,原来那里是如此的安静,图书馆是看书的地方,不是卖书的地方,所以要像养在深闺的小姐那样娴静婉约。那天去了很多嘉宾,观众席上也还看得过去,总是有那么一批人执著着自己对红楼的那份执着。我们的纪念文集终于出来了,印刷并不精良,但是里面有我的文字,还获了奖,自己当然要好好珍藏,因为那里有我的一份美好的记忆。当时出席闭幕式的《香港摄影报》驻京站站长徐敏生先生讲他拍的红楼照片,里面有一张当年的宝二爷的照片,很经典。他说,去年的5月12日是汶川大地震,5月13日是小旭安葬的日子,欧阳奋强从四川飞到北京来的时候因为飞机晚点,所以当他到小旭陵前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林妹妹啊,我来晚了,这是曹公的安排啊!”这是天意吗?我不知道。听完这段讲述我潸然,生活弄人。那天还恰巧碰到了严宽先生,自从看了他的《槐荫堂随笔》以后总是想见见他,没想到那天他是主讲,还拍了照,还留了联系方式便于以后登门拜访,嘻嘻,不错。

周二纪连海老师来到了农大,讲述了自己的教书生涯。对于这场讲座我是很期待的,一是因为我对这个人比较感兴趣;一是因为我们已经考完了,没有考试一身轻松;还有就是因为我好长时间没有参加人发讲坛了,心里还有点想他们,想看看那帮师弟师妹们把它发展成啥样子了,综上所述,我很期待,哈哈。那天讲座现场效果确实不错,笑声连连,掌声阵阵,纪老师那种把历史课打造成“相声、评书联播”的形式很吸引人,想想自己高中时候学习历史的痛苦经历,还是很想听一下滴。

今天五月端午,我们urp四人组去了龙潭湖,本来是要去看祭奠屈原的仪式,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到那里的时候只看到了最后两支龙舟,鼓敲得震天响,以至于蒲老大担心它被敲到湖里去,路同学的一句“那怎么可能?”给与其完全的否定。不过我们的运气还是很好滴,早上在学校对面等419的时候,看到了一队的花车,然后大家充分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于是齐同学谈到了他们家乡新郎骑马的习俗,然后我们给他搭的是新娘骑驴,嘻嘻哈哈,到了目的地,然后就是在龙吟阁看到一对新人举行婚礼,虽然我们是站在湖边遥遥望去,但是热情不减,好感动哦。最扯得是路同学说她的婚礼要带有花会的特色,人家三鞠躬,她就三参,我们几个给她认真地筹划了一下。

今天天气很适合出游,还下着细雨,虽然我们因为某些原因没能划成船,但是此情此情却勾起了我们去年在颐和园昆明湖划船的情景,那也是个雨天,细雨纷飞,湖上一层烟,远处垂柳依依,烟波画船啊,很美。今天看见那两支压轴的龙舟时我还和蒲老大说我想起了高中时候背过的一首减字木兰花,是描写竞渡的,现在把它粘在下面吧:

红旗高举,飞出深深杨柳渚。

鼓击春雷,直破烟波远远回。

欢声震地,惊退万人争战气。

金碧楼西,衔得锦标第一归。

网络侵权知多少散文

春有播种,夏有耕耘,秋有收获,冬有储藏。在春夏秋冬的四季轮回中,我们却在一天天地长大变老,生活也在这周而复始中重复着,如果没有美梦和幻想,生活将是何等的单调和乏味!

有时候,我真的不知道是梦还是幻觉?其实梦和幻觉都不是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你有这份感觉和体验!当然其中的真意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明白。所以伟人说人生如梦,可我要说梦就是最真实的人生!当一个人无法改变现实时,他或她毕竟还可以做梦,这也许就是上苍对人的一种慈悲吧!

网络侵权名誉权答辩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网络红人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言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网络红人代言人,网红网名为_____________。

2、代言范围:全国(不包含港澳台)范围。

3、代言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

1、基本报酬:______________元整/月(实习)______元整/月(转正)。

2、作品和其他报酬:根据具体作品给予报酬。

3、支付方式:基本报酬按月支付,每月______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报酬;作品和其他报酬按由双方根据作品协商,支付日期在乙方的作品被甲方通过之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真实提供书面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资料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资料或将身份证资料用做他处。

3、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提供拍照,拍摄视频,书写文字,提供音频或出席线下活动等相关事情,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4、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甲方以乙方名义注册各类网络账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方属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否认,也不得索要网络账户账号和密码,双方协商同意除外,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5、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6、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7、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及出席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附约期应支付报酬的_______%。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合同期应支付报酬的余款。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______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合同期应支付的余款报酬。

3、违约一方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网络侵权小课堂心得体会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渠道。然而,网络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依然引起广泛关注。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也深刻认识到了保护自我知识产权和维护网络良好环境的重要性,亲身感受到了网络侵权小课堂所带给我的启示。

首先,我了解到了网络侵权的形式和类型。网络侵权并不只是盗版和抄袭,还包括了虚假广告、诈骗、传播网络病毒等多种形式。而这些恶意行为对于商家、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如增加商业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等。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对于网络侵权现象的打击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我了解到了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侵权行为。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应该养成遵守法律规定的好习惯,不从事侵权行为,同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不仅需要法律手段来加以打击,也需要人们自己主动防范,积极预防。特别是有时候网络侵权行为并不是那么显眼,我们需要多加留意,不要被诈骗和虚假广告所蒙骗。

最后,我认为网络侵权小课堂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启发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知识经济的参与者和创造者。保护自我知识产权、抵制盗版、遵守法律规定,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必然行为,也是保护网络良好环境、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不应该满足于消费知识,而应该积极参与知识创造和知识共享,共同营造一个最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是一个复杂且严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努力和行动来防范和打击这些行为,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我认为这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未来网络世界可以越来越安全和健康,我们也能为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商标侵权论文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网络侵权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作为现代人口中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学习、工作、娱乐等方方面面。然而,正是因为网络的便利性和广泛性,很多人忽视了网络侵权的严重性和影响力。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中,我深切感受到了网络侵权的危害,同时积累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首先,网络侵权对个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网络侵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利用他人的信息、作品等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网络给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然而,也因此导致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剽窃现象的增加。曾经有一次,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自己撰写的文章,不久后发现有人将我文章的大部分内容直接复制到了自己的博客中,并且没有提及原作者的姓名。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个人的创作权益,也对我的创作激情产生了极大的打击。

其次,网络侵权也对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网络侵权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创作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和经济利益。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正版产品的市场销售,不仅给实体店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整个产业链造成了恶性循环的影响。此外,网络侵权行为也会破坏社会的文化创新和知识分享。当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无法得到保护和尊重时,人们的创造动力也就会逐渐减弱,从而无法推动社会的进步。

同时,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网络侵权的关键。每个人都应该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制造、传播不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的信息。对于自己的作品,应该及时进行备份,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此外,社会应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制裁,确保网络空间的整体秩序。教育机构和家庭也应加强对年轻一代的网络教育,让他们明白知识的创造和分享的重要性,避免参与到网络侵权的行为中。

最后,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共同努力。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网络侵权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因此,各个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符合国际规范的网络侵权控制策略和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同时,各个国家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倡知识产权的创造、分享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依法和谐的网络环境。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饱含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许多方面。通过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更加深刻地了解了网络侵权的危害性和应对的重要性。网络侵权对个人利益的威胁、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多方面努力和全球合作,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思考。只有在一个依法、知识创造和分享得到保护的网络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推动社会进步。

网络一族当心侵权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颜梅生作者单位:刊名:百姓英文刊名:people年,卷(期):2009“”(4)分类号:关键词:

网络侵权小课堂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在此情况下,为了提高公众的知识和法律素养,网络侵权小课堂应运而生。在参与其中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网络侵权小课堂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不少有益的启示和体会。

第一段:网络侵权的种类。

网络侵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很多不同的种类。通过网络侵权小课堂的学习,我了解到了一些常见的网络侵权类型,比如侵犯他人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等。同时,我还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知识产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等等。

第二段:网络侵权的危害。

网络侵权不仅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比如,侵犯知识产权会破坏社会创新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而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网络谣言和诈骗会扰乱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引发社会不信任感等负面情绪。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法律知识普及,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第三段:网络侵权的预防。

在网络世界中,防范网络侵权的关键在于预防。网络侵权小课堂让我感受到,预防网络侵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过度依赖他人的网络服务,不信任来路不明的信息来源等等。另外,网络侵权预防还需要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这样才能在面对网络侵权时有把握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网络侵权的应对。

如果不幸遭遇了网络侵权,我们更需要及时、果断、科学的应对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侵权小课堂让我了解到了应对网络侵权的一些具体方法,比如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依法通过诉讼等方式。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了解和利用法律手段,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整个社会维护公平和秩序做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网络侵权小课堂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学习平台,通过学习,我对网络侵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也学到了一些有效的应对方式。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才能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更加公平、更加规范。

商标侵权论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10306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女,1960年1月28日生,××业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坂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销毁已生产出来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无据。

本案另一被告张××的“金坂城”商标是在2月12日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于6月21日核准注册的。而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0月14日注册了“金板城烧锅”和“板城烧锅”商标,张××的“金坂城”商标先于被上诉人“金板城烧锅”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的时间是月1日,而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城烧锅”商标是在年12月16日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驰是一种个案认驰,与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范围、认定后的影响力都有所不同,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力相对来说影响较大。上诉人企业名称变更在先,被上诉人“板城烧锅”司法认驰在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保护在先的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它主要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用以区别不同企业,它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其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将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整体使用的,也未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烧锅”、“金板城烧锅”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论从字形、读音、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金坂城”是三个字,被上诉人的商标是2个字、4个字和5个字。“金坂城”三个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诉人的商标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过错,且取得程序合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邯郸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过错的。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底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细究下来,却是分级管理的工商登记与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没有联网进行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由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在其加工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冲突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时,应综合考虑行业、地域、消费群体、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所提供白酒不能证明就是。

2、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提供几份证人证言,但是。

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几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是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常的使用,并没有将“金坂城”文字以区别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以达到商标标识的作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三、被上诉人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商标侵权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民事诉讼不能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是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商标持有人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上诉人不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1、上诉人接受张××的委托为其生产灌装白酒的,张××是“金坂城”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生产加工委托书,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受张××的委托加工的。一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该份证据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张××并不否认这份协议真实性,另外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5也可以得到认证。证据4是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该份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受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加工的酒只有张××有权进行销售。上诉人无权销售也没有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河北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冀委托()-3号可以证明,这份证明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非该合同没有履行。

4、上诉人没有参加8月份在石家庄举行的北方糖酒会,更没有销售给苏××酒,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此予以否定,庭审中出示的白酒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生产的。

假设苏××从上诉人购买过酒,应该由购货发票,仅凭几张照片以及几张名片就作出上诉人向苏××销售了白酒的判断,让人匪夷所思。

相反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却没有得到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苏××出示的收据以及图片,证明苏××其实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苏××与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苏××也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被告,对此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从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来看,显然属于地方保护性的恶意管辖。

五、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金坂城”系列酒是受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加工的,张××对“金坂城”商标享有专有权,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有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上诉人只负责生产加工,并没有销售白酒。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举证,法院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举证。上诉人在2005年12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的,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7月10日)不足三年时间,而一审判决书(第11页)却认定上诉人侵权已达四年多,没有法律依据。

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姑且不论上诉人或其他人是否有商标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承德市均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所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苏××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的第二被告,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图片以及苏××出示的收据),证明苏××其实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被上诉人设计的苏××与其存在共同利害关系,第二被告苏××不可能与第一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第二被告与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业务往来,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第二被告苏××改变管辖权,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从而进行地方保护。

最后从判决的结果来看,也印证上诉人的主张,一审判决没有让苏××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判决的结果实现了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想在本地法院审理该案的目的,一审法院也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而是以保护自已地方企业为目的作出的损害其他地方企业的恶意判决。

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作出认定,实属违法。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11组证据,且都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做出认定,并且没有阐明没有采纳的理由,相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主张都被采纳,显然有悖《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赤裸裸偏袒地方企业的违法判决。

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1、一审判决书(第2页),204月25日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时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权利再申请追加被告。

2、被上诉人将“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到一审法院已超过举证期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该份证据,而是在08年4月25日开庭时当庭提交的。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月19日,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最晚在11月19日之前,而“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3、“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7年10月8日起诉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起诉时,“金坂板”商标是否侵权尚未定论,被上诉人此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民事诉权,为求不法、不当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不侵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是经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也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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