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管理制度大全(12篇)

时间:2023-12-16 20:59:40 作者:GZ才子

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础,它可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行为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在团队建设中,规章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是一些团队规章制度的案例分析。

工作场所安全常识

5、工具箱内应合理摆放物品,上层放轻的、精密的工具,下层放重的。

二、改善工作场所通风方法有哪些?

1、减少过于拥挤的环境;

2、推广办公室禁止吸烟政策;

3、定期检查及清洁通风系统,包括通风管道、隔尘网等;

4、加强抽入新鲜空气及更新空气的.频率,以达到每小时更新空气6—8次。

三、电力安全要求有哪些?

1、按正确的标准安装电力装置;

2、提供足够的电力插座避免电力负荷过重引起火警;

3、提供电力设备时必须确保它们是安全可靠的,要定期进行维护

4、在每台固定机器旁边,须有清楚明显的按钮,以便紧急时候能随时切断电源;

5、彻底更换电线损毁部分;

6、电器使用者发现损毁情况,应立即报告;

7、必须确保使用电力者均熟悉自己的工作,必须确保员工清楚自己将要做什么,才可以开始工作。

四、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有哪些?

2、防烟门不可被阻塞或上锁;

3、防火通道必须畅通无阻,并且沿路有清楚的指示牌,指示离开的路线;

4、每一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应有一套完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5、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

6、公司应制定疏散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7、公司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时的安全;应急预案有修改,须尽快通知全体员工。

五、高空作业安全要求有哪些?

1、使用的脚手架要能保证其承载能力;

2、脚手架结构元件的质量及保养情况良好;

4、对于已完成的结构,未经允许不应改动;

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得饮酒,精神不振不得高空作业;

7、在电力线路附近高空作业时,应停电进行;

8、在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工具不能随便乱放;

9、在梯子上进行高空作业,梯子必须放置牢固稳当;

10、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疫情期间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一)加强酒店、民宿公共场所管理,大堂或大厅控制人员聚集,严格落实扫码(包括查验行程轨迹)、测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员工和入住人员健康检测,落实实名登记、信息填报制度。落实员工防护和疫情防控培训,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时刻佩戴口罩。

(二)落实客房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做到客房日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疫情期间建议停止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尽量采用直接开窗通风,每天早、中、晚,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定期对餐厅等公共区域、电梯按键等公共设施、厨房、过滤网等空调设施、热水系统、拖把等洁具、非密闭式的污水泵井周边等进行重点消毒。

(三)餐厅对循环使用的餐具进行高温消毒,倡导公筷公勺,加大餐厅、茶室内餐桌间距,开展团体性、群众性聚餐、宴会活动提倡每桌不超过10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四)温泉设施实行预约服务、实名登记。温泉池营业期间保持有新鲜温泉水不断补充,开展定时消杀工作。

(五)做好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把好食品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特别是接触进口冷冻肉制品与水产品环境和产品的员工,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等进行操作,保障食品安全。

(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接待超过50人以上团队客人,要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一旦发现疑似患者,要安排疑似患者在临时隔离间等候并上报卫生健康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条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十条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

1.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

2.不准使用电炉。

3.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

4.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

5.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第十二条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四条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

一、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

二、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

三、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

四、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

五、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六、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

七、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

第十八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第八条  禁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 

第十一条  hf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人出入。 

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范文

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闻到异味,必须产即查找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认真检查各区域,清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3、

如发现形迹可疑或有不法行为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保安部或领导。

4、

不与客人小孩玩耍,发现客人小孩玩水、玩火、玩电,要加以劝阻,避免意外发生。

5、

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内或值班宿舍留宿客人。

6、

遇意外发生应视情况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加以标志,保护现场,警告其他人员勿进入危险区。

7、

发生火警时要保持镇静,不可惊惶失措,应寻求附近同事援助,及时通知总机、消防中心和有关人员,说清火警地点,火势情况,及本人的工号、姓名,并报总经理。

8、

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控制火势,如火势不受控制,必须引导客人从防火通道、楼梯撤离火警现场,切勿搭电梯。

9、

服从总经理的指挥,全力保护客人和宾馆生命财产安全。

10、

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宾馆的机密资料,宾馆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如要查询,请查询者到总经理室或有关部门查询。

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一、目的:

(一)保障园区员工的身体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员工中暑。

(二)避免因高温酷暑引发的设施、设备等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具体措施如下:

二、成立园区防暑降温领导小组:

三、具体措施:

(一)根据国家防暑降温要求,并结合我园区实际,定于园区当日气温达到室内33℃以上(含33℃)、室外35℃以上(含35℃),为防暑降温用品发放的节点,全园即可启动防暑降温用品发放程序。

1、建立气温监测和汇报制度。客服每日监测当日天气预报和未来一周的天气走势,及时向园区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汇报。当预测气温将会达到规定的节点温度时,须提前一天通知员工食堂制作防暑降温绿豆汤。

2、保证现场饮品供应充足。当日气温达到节点温度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认后,由人资按照园区人员编制,确定物品发放数量,并会同商餐全权负责相关防暑降温用品、饮用水、饮料及冰品的领用、分发工作。发放顺序由一线重点部门——二线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效落实,避免发生员工中暑事件。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根据园区各部门工作环境,要及时

调整排班,特别是设备操作、户外售卖、设备检修维修岗位应对 现场的其他操作人员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4、落实日常防暑降温物品。由公司行政牵头统计员工日常防暑降温药品的数量、发放和跟踪检查,要求操作员、设备维修工、户外售卖员工在作业前涂抹或服用防暑药物,如:藿香正气水。

5、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各部门要按照公司要求,落实责任制,制定出适合本部门实际的防暑降温措施和具体排班安排,要以对一线员工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夏季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夏季高温和强对流天气极易引发设备故障,各部门要把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设备安全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加强设备安全运行监控,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岗位季候性排查,提前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全力遏制高温期间事故的发生。

1、加强维修作业监管。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电气焊作业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管,开好检修班前会,严格落实检修前的“五交”,即交施工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检方法、交注意事项、交安全规定。监护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认真检查现场,绝不能擅离岗位。

温、防水、防潮、防火、防爆、防雷措施,仓库、泵房应随时通风换气,储罐应确保报警装置的完好;危化品的储存要做到“一日三检”和“三定”(即定量储存、定时测温、定时通风);装卸点要提前做好防雷、防静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准备工作,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流体速度,防止静电积聚。

3、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天气炎热、气候干燥,火灾事故易发的现实,由安委办组织对配电室、机房、操作间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三)提前预警监测,保证游客及设备运行的安全。

1、由于夏季室外温度高,相应的设备外表温度也会激增,极易对上设备游玩的游客和操作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因此,运营操作部要在接到高温预警后,及时对设备表面温度进行全天分阶段测量,并提前设计好针对游客的提示、规劝话术。同时,及时通知客服进行园区广播告知游客提起注意,防止不必要的伤害事故和投诉的发生。

2、设备工程部要根据园区各项设施、设备厂家的安全运行标准,制定出园区各项设施、设备在高温天气下安全运行的开放时间和要求,并及时通知运营操作和客服,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的排班表,随时监控运营操作的执行情况,避免设备运行事故的发生。

生险情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严防事故的扩大,避免给园区造成不良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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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范文

1.

目的

为使各类设备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1)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2)技术部门保障对设备、设施的管理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1)设备设施建设。

(1)。

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2)。

根据设备设施的种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在公司内区域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

公司内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公司技术部门备案。

(4)。

设备、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技术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量。

(5)。

安全科会同技术部门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2)设备设施使用。

(1)。

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前,人事部门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技术人员讲解;安全辅助设施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员工培训并掌握使用要领。

(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车间主任。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6)。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7)。

为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本公司应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

3)设备设施维护。

(1)。

所有设备设施不经总经理、安全科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2)。

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公司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3)。

操作工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

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1)。

各类设备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技术部门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设备设施台帐中注销。

(3)。

设备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班组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5)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2)。

对各种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3)。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5)。

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办公大楼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义:

1、原则。

1.1分类原则即可控可不控分类原则。

1.2事前预防原则。

1.3谁使用谁负责。

1.4检查处理到位。

2、组织架构。

3、岗位职责。

3.1机关安全主管对机关安全负管理责任,有制订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事务直接调查、调配、宣传、处理的权利,对其下属有安全考核权利。

3.2机关安全主任、机关安全助理对机关安全负直接管理及培训责任,对办公室安全工作有调查、协调、宣传权利,对其下属人员有直接领导权。

3.3办公室各部领导对其所属辖区负间接安全责任,对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询权,对自身下属有安全培训及安全管理权利。

3.4机关安全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办公室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有培训、警告、

巡查权利。

3.5机关人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自属安全负直接责任,有接受安全培训、咨询安全工作的权利。

四、管理办法1、类别。

1.1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可以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电脑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电源使用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楼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盗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为火灾、资料丢失及被盗、资金财产被盗等。

1.2不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不可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设备的老化、

被抢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灾害等。

2、具体工作。

2.1日检:机关安全员每天晚上十二点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检表,如遇突发且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人员回报。机关安全助理当日审核巡检表。

2.2周检:机关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办公室安全不定期进行四次检查,并出检查报告。报告阐述一下内容:检查项目、问题、处理方式、合理性意见。

2.3月会:机关安全人员及各部领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会议,会议阐述以下内容:工作。

概述、已解决的问题、未能解决的问题、合理性意见、下月工作。

2.4监控室安全:监控室由机关安全主任及机关安全助理管理,由机关安全助理对监控室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

2.5三楼化验室安全:三楼化验室定为危险区,唐总直接负责。

2.6出现安全事故应保护好现场。3、考核办法。

3.1损失承担:由于可控类别工作未做到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根据损失额度,直接责任人承担60%责任,直属领导负5%责任,安全专员负10%责任,机关安全主任负10%责任、机关安全助理负10%责任,机关安全主管负5%责任。承担不了者法律处办。

3.2免责条款:不可控事项免除安全责任,但应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识。

3.3日检工作未做、日检表不真实均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日检表未审核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

3.4周检工作工作未做、周检报告不真实均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3.5月会未举行扣除机关安全人员5分/次,部门领导未参加或未委派下属参加扣部门月度绩效3分/次。

3.6监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进行5元至500元罚款。数据丢失、设备非正常损坏,机关安全人员扣除当月考核。

3.7安全事故发生后,机关安全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未来者应电话通知机关安全主管,否则取消当月考核,现场未保护视具体情况扣除5-20分当月考核。

3.8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机关安全人员当月考核奖励10分;年度未出现安全事故,给予年度安全奖金。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固定资产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范文

因为我们从事的保温,防腐刷漆及打压的特殊性,人身防护等工作极为重要,有关本班安全生产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事故率降到零。

1、

晨会安排工作,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进入工作场地,必须佩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

2、

工作中按图纸工艺要求施工,施工前用料严格按照相关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准备,保证施工安全。

3、

除锈采用喷砂或钢丝刷等电动工具时,注意用电安全,线路出现老化或裸漏,应及时停止工作,通知电工进行维修。

4、

除锈过程中,操作人员注意佩戴好安全防护品(帽子、工鞋、手套、防尘面具),做好工作现场的排尘。

5、

操作人员在刷漆前必须带好防护用品,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中毒,如有异常感觉,应及时离开油漆场地。防护用品佩戴不齐全,不准施工。

6、

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品,必须专人负责保管,远离火源。喷漆级刷涂料过程中,不准见明火,严禁吸烟。

7、

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安全警示标识。与试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

8、

试验前压力容器各个链接部位紧固件必须安装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螺栓数量、盲板规格,必须齐全及匹配。(螺栓、螺纹及密封面不得有损坏)

9、

试压压力值按照设计图纸,试压时安全员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到现场对试验过程加以监督。

10、

试验用压力表不少于两只,量程是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不低于1.6级,要求经检验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严禁使用量程指示不准的压力表。

11、

保温包装登高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吊带;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12、

保温包装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

保温包装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登高单梯只允许1人操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同时两梯要固定牢固,移动梯子时禁止上面站人。

14、

使用电钻打孔时,注意铁销蹦入眼中,需佩戴防护眼镜。

15、

设备正式起吊前应检查吊环是否紧固、钢丝绳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将设备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起吊。

16、

当行车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吊。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量不明的设备。

备注:责任人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施工安全防护。有权制止不安全行为和现象。确保工作顺畅,安全进行。新上岗人员必须在老员工带领下进行施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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