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优秀18篇)

时间:2023-11-29 12:17:02 作者:紫薇儿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审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改正错误,并成长为更好的人。8.通过这次讨论,我明白了倾听和尊重他人意见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不同观点的价值和启发。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x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中央命令,维护中央权威。要始终站在党的立场说话,真正做到在党为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自觉遵守党章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要坚决同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和自主创新开展地方工作的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决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展任何工作都要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尤其是在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步调一致。

正如陈全国书记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如一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号令。

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坚持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为统领新疆工作的总纲,所有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总目标,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展开、来谋划、来推进。因而要牢牢抓住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点。

一是要把强化党的政治纪律作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反分裂反暴恐斗争中,各族党员干部要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使其成为任何人都不可随意触摸的“高压线”。

各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要务是服务群众,第一准则是廉洁奉公;要时刻牢记自己是共产党员,而不是哪个民族的普通一员,自己是共产党的干部,而不是哪个民族的精英,要坚定的是党性意识,而不是民族意识;要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忠诚党的信仰不动摇,严守党的纪律不越轨,真正做到守得住底线,顶得住诱惑,抗得住腐蚀,经得起风浪。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就是要求各族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作为党员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把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思想认识上,落实到维稳工作中,落实到经济社会的各项建设中,立场坚定地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要始终站在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去谋事做事,始终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个民族、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利益。

三是严明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各族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每个党员不仅要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更要发挥好带动示范作用,真正使自己成为传播正能量的“宣言书、宣传队、播种机”,去教育和引导周围的亲朋好友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维护民族团结就是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的道理,宣传维护稳定就是维护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道理,使周围的各族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坚定地站在党和政府一边。

要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极端思想渗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的能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处积极开展抵御xxx思想渗透工作。

一、我处于4月25日上午召开了维稳工作会议,传达了住建局党委关于做好近期维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分析了我市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全处维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严肃纪律,确保住建局各项维稳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处绝对稳定,为实现全年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就进一步做好近期全处维稳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1、深刻认识近期维稳工作形势。

2、扎实推进维稳工作各项部署。

3、不断加强维稳工作组织领导。

4、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5月13日上午,我处积极开展了以一反两讲为主题的大声讨、大揭批活动。

三、我处于7月1日上午在处会议室开展声讨6〃26恐怖事件活动。

四、6月29日,我处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抵制xxx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大会。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了什么是xxx思想,深入揭批了瓦哈比思想的反动本质,及其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危害性,为什么抵御瓦哈比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

五、要求我处民族干部职工每人写份三非承诺书,并进行公示。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纪律是保证。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重规矩、明纪律,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的发展壮大一刻也离不开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一直都靠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统一党的意志和行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严明纪律在新疆具有更加特殊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总体呈现积极、向好、可喜的变化。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稳定发展两个“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这样的特殊时期,如果党的纪律得不到严格遵守,政治上就会松懈、涣散,凝聚力、战斗力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用起来,使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学转促”专项活动顺利展开,确保各项事业顺利推进。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首先要保持忠诚坚定、严明纪律规矩。严明纪律、严守规矩是抵御各种风险考验、维护团结统一的治本之策。广大党员干部要强信念、重自觉、善作为,做到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要坚定坚决维护核心,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作为最大的政治、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要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对在反分裂斗争中当“两面派”“两面人”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还要严明组织纪律,自觉强化“四个服从”,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组织意识,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全区上下树立起来。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铁面执纪问责。细数历年来出台的党规党纪,不仅数量不少,而且覆盖面广,但违规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有纪不依、执纪不严、问责不力难辞其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铁面执纪问责。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推动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必须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于活动全过程,要查处顶风违纪、形成震慑之势,高悬利剑、高举戒尺,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四风”“四气”问题,推动党风政风向上向善,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让我们以铁一般的纪律披坚执锐,以开展“学转促”专项活动的新成效汇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根据关于组织学习《关于八起违反政治纪律反分裂斗争纪律“两面人”典型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深入开展对照检查活动的通知(和纪发〔2018〕3号)及委党组安排,本人积极参加驻村工作队组织的集体学习,认真领会《通报》精神,严格对标自治区党委《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对照《和田地区“两面人”识别办法》以及《通报》内容,认真查摆问题。

(一)理想信念坚定方面。

一是政治敏感还不够强。对思想意识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认识和防范不足,警惕不够,对社会上传播的小段子、小道消息,虽然不听、不信、不传,但存在“事不关己”心理,积极抵制、及时遏制不够坚决有力。二是民族政策学习不深不透。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民族、宗教工作的深刻论述学习不深、浅尝辄止,认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的意识不强,高度重视不够,工作中对民族、宗教政策讲不深、讲不透,还存在“说不服、说不过”的问题。三是主观上认为大政方针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可能违反政治纪律,思想上轻视、态度上忽视,缺乏警醒自觉意识,认为政治离自己遥远,只要做到服从单位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就行,其他方面就不会有问题。

(二)对党绝对忠诚方面。

一是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从参加工作以来,在政治原则、观点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都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对党忠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弄虚作假,但对照自身情况,还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特别是落实很紧急的工作上,存在应付现象,未严格贯彻落实到位。二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深入。学习缺乏紧迫感,对有关内容学习理解还比较肤浅、不够透彻。特别是对陈全国书记提出的落实“四句话”“4+1”等讲话精神,只是停留在理解基本意思,对深层内涵要求没有深刻理解,学用结合上还有差距。如在开展入户包联工作中,仅停留在简单了解群众家中人员构成与生产情况,未能深入了解群众的人际关系网、真正需要解决的生产困难问题。三是对“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思想上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仅是送米油等生活用品,自已也不会“双语”,也不真正清楚了解结对亲戚阿卜杜卡迪尔·库尔班家里的具体情况及实际困难,没能真正做到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

(三)聚焦总目标担当负责方面。

一是聚焦总目标不够。对曾旦库勒村脱贫攻坚工作如何紧紧围绕总目标来谋划,如何聚焦总目标来开展,深入思考不够,存在传达安排多、主动谋划少、措施办法少的问题,例如如何帮助本村122户未脱贫贫困户脱贫、加快发展曾旦库勒村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没有认真思考、谋划。二是在工作生活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四风”“四气”问题,有时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时,工作头绪多,自己不能很好统筹处理,工作存在拖拉现象,有时也心存抱怨。三是对学习“双语”不重视。总觉的自己学习“双语”没有基础,不自觉地放松了学习“双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忽视了掌握“双语”是密切党群干群的有效手段,导致在入户走访时,对维吾尔族群众沟通交流仍需有专人翻译,影响工作效率。

(四)执行纪律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不深入、不透彻,融会贯通不够,对有的方面甚至是一知半解,运用政策和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和田地区处于经济、维稳两个“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和背景下就如何通过强化组织纪律、提高思想认识来做好工作缺乏深入思考,工作、生活方面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的意识不够,凡事认为做得差不多就行。二是组织纪律性不强,对己不够严。作为一名入党6年多的党员,没有做到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如以工作忙为由,参加集体学习活动随意性较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的作用意识不强,没有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没有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的意识,经常是没人催收就想不到主动交纳。

一是放松了思想政治建设,宗旨意识树得不牢。没有很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片面地把工作与为群众服务等同起来,认为做好工作,就是深入了群众,没有真实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望,少了解决群众困难,不自觉地疏远了人民群众,归结起来,还是谈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同时,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学习的情况,对“四个方面问题”认识不足,对问题抵制不坚决。

二是党性修养弱化。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自认为做得还不错,但是严格对照党章要求与上级领导和群众的期盼,发现自身还存在理想信念不足、宗旨意识不牢、党性观念淡薄、思想防线松懈等现象,这些问题不及时纠正,就象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丧失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导致思想上出偏差,行动上有影响,落实上不到位。这次自我查摆出的一系列问题,说到底,就是党性锻炼不够,思想理论武装和主观世界改造有所放松导致的,可以说“三观”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自己存在各种问题的思想根源,也是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必须继续坚持改造的重点。

三是缺少担当精神,责任意识不足。通过对照反省,发现自身存在着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问题,思想上产生了惰性,胆识和气魄不足,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复杂问题时,有畏难情绪,主动想办法解决做得不够,下功夫少,有等靠思想。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规矩办事主动性不够,离优秀党员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纪律意识减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习惯坚持的不好,自己平时虽然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并力争运用于工作实践,但总的来说,学习时间还是比较少,强调客观的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占用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与工作要求不相称。同时,纪律观念松懈,敬畏之心有所缺失。自觉学习、贯彻、维护党章的意识有所淡薄,政治敏感性不强,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有时看不清方向。组织纪律观念还不够强,没有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纪律敬畏不够,没有把纪律完全作为带电的高压线。

一是加强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系统学习,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解认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养,坚定马克思想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同时,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扎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向海尔尼沙·买托乎提同志学习,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虚心向群众学习,工作接地气、通下情。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当前要把学习和领会新疆中央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地委会议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思考并以身作则践行维护和田社会稳定的系列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重要措施。通过学习,要学深悟透、聚焦落实总目标,牢固树立维护和田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战略理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争取做一名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自觉维护党纪的忠诚卫士。全面深入参与做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做到日常联系经常化、交流交融深入化,全力帮助结亲户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从严律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做到责任上肩真抓实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工作中不断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与水平。同时,牢固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不断提高工作谋划、预测及统筹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职责。

四是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对党忠诚。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来遵守,对党忠诚,时刻保持对党的信仰忠诚,对党组织忠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同时,切实管好自己、管好家庭、管好亲属。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始终做到敢于发声亮剑,敢于揭露“两面人”,敢于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范文锦集

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股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召开后,全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标对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全会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担负“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在新疆,落实“两个维护”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我们要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旗帜鲜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做到“惩”的一手要硬,“治”的一手也要硬,最大限度地争取人心,不断夺取反分裂斗争新胜利。

细化五项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日常监督,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群众工作督导、派驻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以及日常监督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促整改。

二是开展反分裂斗争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实际言行,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

三是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专项巡察,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统筹力量开展专项巡察、专项核查。

四是开展党员干部“政治体检”,对照党章党规党纪逐条逐项认真检视思想和言行,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五是开展纪律规矩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开展发声亮剑和警示教育活动,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

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全员学习培训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干部培训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二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深挖严查“两面人”作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重点,对群众举报以及干部年度考核、巡察、督导检查发现的“两面人”,坚决做到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深挖严查“两面人”工作形势进行评估分析,梳理“两面人”具体表现,总结工作有效做法,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形成报告。

四是实行约谈提醒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根据评估分析和季度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滞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推动责任落实。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将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总目标和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被列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中。《反分裂国家法》共有十条。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常规巡视。2021年2月6日,中央巡视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是增强政治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治区党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巡视整改工作动员会、专题工作会议、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会议等,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听取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反馈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研究部署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整改,以坚决有力的举措落实整改,以巡视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整改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和努力方向。

三是落实政治任务,聚焦问题细化分解。

整改措施。

坚持把巡视反馈的问题,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和自治区党委常委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找的问题,与上次巡视、审计等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整改、集成整改,研究制定自治区党委《关于中央第六巡视组向自治区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整改责任,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是强化政治担当,从严从实推动整改落实。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整改进展情况汇报,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办公室和专项小组专职专责、盯住不放,坚持每周报告、每半月调度、不定期督导检查、每日对账销号,动态跟踪整改情况、推动整改措施落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督促检查贯穿巡视整改工作全过程,加强巡视与纪律、监察、派驻、组织等监督的统筹衔接,盯住各专项小组和牵头单位监督整改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方面。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是坚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坚持从政治上看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新疆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审视、谋划和推进,从政治上把党中央精神体现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去,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完善落实常态化学习机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坚持每月召开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持续跟进学、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努力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全区常态化开展学习、宣传、宣讲、培训、普及、研讨“6项活动”,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三是认真领会、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地落实。围绕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开展专项督查。四是坚持把发展作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编制实施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方案,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是健全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加强国情区情、爱国爱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激励各族干部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三是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深入挖掘和有效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鲜活、有说服力的正确阐释,广泛宣传阐释新疆广袤土地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新疆悠久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新疆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新疆各民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四是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巩固各级各类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成果。依托农牧民夜校、远程教育系统、电化教育设施等平台载体,加大对农村群众特别是中青年群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培训1.16万场次、培训23.26万人次。五是大力实施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召开文艺精品创作工作会议,加大文艺创作生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族作家、艺术家开展文艺创作,推出电影《歌声的翅膀》《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等一批精品力作。六是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扎实开展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今年以来,全区干部职工累计走访各族群众1457万户次,开展线上结亲866万人次,办实事好事170万余件,在为各族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交往交流交融。

》,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推进依法治疆、依法办事。编制实施《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持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基层法律工作者培训、全区综治中心(网格中心)干部轮训,对全区基层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二是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三是深入开展平安新疆建设,召开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市域社会治理组全体会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推进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智慧警务、智慧检务、智慧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提升社会治理决策、监管、服务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四是统筹推进改革发展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2021年改革任务书,重点推进经济生态、社会事业、社会治理、宣传文化、党的建设、兵团改革等9个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政务服务更大范围“掌上可办”“一网通办”。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深化“最多跑一趟”“最快送一次”改革,实施民营企业培优工程;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导考核,开展12345政务服务“接诉即办”改革和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五是抓实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疆一盘棋、兵地一盘棋,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守好口岸国门,落实落细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思想、措施、责任、机制不放松,依法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了疫情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有利环境。扎实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全人群接种覆盖率达到78.81%。

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扎实推进“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梳理评估国家赋予新疆对外开放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优化核心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印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差异化考核暂行办法》,实行核心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差异化考核。推动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高质量发展,优化陆港区产业发展布局,招商落户23家商贸流通企业,乌鲁木齐集结中心—枢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拓展等12个重点项目已开工建设;制定进一步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2个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喀什经济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势产业发展。制定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方案,指导发布《服务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实施意见》,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制定医疗服务中心“十四五”建设规划,完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国际中药研发中心”工程主体建设,积极同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中心建设。二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保持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落实“四个不摘”、做到“八个不变”,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印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分配因素等内容。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印发《关于推进就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组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做大做强馕、葡萄酒等特色产业,打造品牌、形成优势,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有劳动能力的人全就业。加大就业技能培训,累计培训2.42万期、培训群众94.66万人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与援疆省市共同编制实施“十四五”援疆规划,推动援疆项目资金80%以上向民生领域倾斜、向县以下基层倾斜、向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倾斜,提高对口援疆综合效益。三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大惠企减负政策落实督查力度和复工复产纾困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开通96599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更新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和新闻动态3912条,在自治区工信厅官网“减负直通车”专栏发布减税降费、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等政策工作信息。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和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两项政策落实力度,建立旬报和调度工作机制,全区发放贷款14.95万户、80亿元。开展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查漏补缺工作,完成吐鲁番市、塔城地区、巴州等地存在问题整改。

5.加强对兵团政治领导、推动兵地深度融合发展。一是加强自治区党委对兵团的政治领导,切实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创造条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是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兵团发展就是新疆发展、兵团壮大就是新疆壮大、兵团改革就是新疆改革、兵团稳定就是新疆稳定的理念,全力支持兵团改革发展稳定,健全完善兵地战略规划实施协调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坚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一体研究、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兵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重要决策、规划建设。三是召开自治区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会议,将兵团发展纳入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统筹考虑,建立完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现场办公、督查指导、宣传引导机制,深入推进兵地经济、文化、社会、干部人才、维护稳定等方面融合,促进兵地优势互补、设施共建、资源共享、融合发展。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

1.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将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方式,督促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二是制定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文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完善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惩治力度,今年以来查处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博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李新光等一批腐败分子。修订《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制定《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自治区各级纪委与下级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和纪委书记与下一级党委书记谈话办法(试行)》,加强对下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认真落实《关于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坚决反对和祛除特权思想、消除特权现象。扎实做好任华案以案促改工作,成立督导检查组,对牵头单位落实任华案“以案促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多占住房、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特权行为。认真梳理廉政风险,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制度,开展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专项检查,督促立行立改一批问题。四是支持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厘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边界,按照更名、保留、退出3类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持续深化“三转”,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指导,开展“三转”情况调研,纠正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跑偏发散等问题。健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机制,修订完善2021年地州市、派驻机构、高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考评实施方案,压实监督责任。

2.推动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一是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意见》,清单化监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建立地州市、派驻机构、高校、企业4张“政治监督清单”,开展常态化政治监督。制定《2021年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方案》,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开展“一周一测、一月一练、一季一讲”练兵活动,覆盖区、地、县、乡四级纪检监察干部。做实日常监督,坚持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每半年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加强日常走访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及时发现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二是坚持精准规范执纪问责。突出政治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盯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情形,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配套制度,制定《关于提请审核把关案件的流程规范》、分片包联指导方案等,规范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开展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规范问责。三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企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腐败问题。深入分析全区政法系统案件规律和特点,从严从实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督促住建、发改等重点部门单位扎紧制度笼子,修订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围绕发生的典型案件,深化以案促改。在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开设“天山文苑”“廉政故事”“家风家训”等栏目,在“新疆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出“纪法微课”“漫画说纪”等专题,制作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

3.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向基层延伸。一是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腐败问题治理。制定《自治区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深入地州市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问题线索报告机制,今年受理的重点领域问题线索全部按程序处置,特别是查处了一批教育卫生、脱贫攻坚、工程建设等领域腐败问题。建立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深入分析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把监督“探头”对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二是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制定《2021年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实施方案》,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社保、安全生产、执法司法等18个方面问题,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查处基层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851件、处理899人。督促各地细化“小微权力清单”,全面推开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提级监督以及交叉监督等工作。

4.坚定不移纠正“四风”。一是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完善“访惠聚”驻村工作,注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担任村(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组织新老队员做好交接;加大对选派下基层工作人员考核、监督力度,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的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优化完善“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坚持结亲活动与疫情防控、交心融情、办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温暖、送文明、送科技、送文化、送健康、送安全的“八送”活动,系牢情感纽带、推动交心融情。落实《关于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的指导意见》,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扎实做好为基层减负工作。制定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做好2021年为基层减负工作主要措施,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持续清理规范各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加大日常监测力度,按季反馈收到上级文件、参加上级会议、接受上级督查检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治。改进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方法,对基层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三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违规吃喝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今年以来,查处违规吃喝问题94件、处理105人。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通报曝光4期24件典型案例,督促昌吉、塔城、克州等地纪委监委对问题多发、治理不力的部分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发现22个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是从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做起,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州县乡党委换届,指导8个州市、96个县市区、865个乡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制定梳理全委会、常委会会议重大事项议事决策“两个目录”清单,充分发挥常委会班子集体作用。二是落实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将班子成员会上发表意见情况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同级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参考,通过日常考察、年度考核等,查阅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在会上发表意见情况,督促末位表态制落实。三是将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纳入抓党建基础工作调研检查,今年以来检查各级各类单位413个,点对点反馈问题、推动整改。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一是统筹谋划人才队伍建设,编制自治区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确定400名优秀人才为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第三期培养对象;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与1542名急需紧缺人才达成就业意向。制定干部队伍培养培训规划,着力提高干部的理论功底、政策水平、实践能力;结合各级领导班子换届,补充熟悉经济金融、城建规划、文教卫生等方面工作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配备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担任地州市政府(行署)常务副职,加大经济领域干部交流培养力度。规范津贴补贴,开展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常态化落实干部职工休假、体检、医疗、疗养等待遇保障措施。二是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制定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对政治上有问题的干部“一票否决”,实现政治把关经常性、制度化、全覆盖。制定自治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政治表现纪实档案,加强重点管理。强化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信访、审计、司法等部门联系沟通,落实干部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情况“双签字”制度。三是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或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未反馈结果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开展换届风气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办法(试行)》,今年以来,举办新提任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11次、302人,将2019年以来新提任的587名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成绩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四是关心关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健全干部担当作为激励保护机制,落实有为有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和精准考核、奖惩分明激励约束机制,大胆使用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坚决调整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修订《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考核工作。用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重点向南疆四地州和贫困县倾斜。隆重表彰“访惠聚”驻村、新冠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关心基层、崇尚实干、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纠错机制,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常态化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跟踪回访教育工作,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符合重新使用条件的及时合理使用。落实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采取日常评查、定期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

3.加强基层党的建设。一是召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全区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加强考核监督,用好考核结果。召开**“两张皮”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现场交流会,研究制定《关于**“两张皮”问题推动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开展机关党建和业务“两张皮”问题集中整治。修订《自治区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全面开展“党旗映天山”主题党日活动,持续推进“机关党支部建设质量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总结推广《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建创新案例选》,推动形成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自治区党委两新工委工作规则和委员单位职责,在区地县三级组织部门加挂两新工委牌子,对符合要求的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条件的做到应联尽联、应派尽派、应纳尽纳,“三有”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分别达到85%、62%。加大在护边员等重点群体中发展党员力度,组织涉边地州市对党员发展情况全面摸底,逐县建立台账、专项进行推进。全区在抵边一线村发展党员1148名,其中护边员532名。二是建强农村“两委”班子。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南疆四地州村党组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实现村“两委”班子“一村一名大学生”全覆盖。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每个村储备4—6名村级后备力量。制定实施《关于村干部和后备力量素质提升培训行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对村干部、后备力量和农牧民党员进行全员轮训,目前已培训3.24万人次。加强新时代“访惠聚”驻村工作,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作用,帮带培养村组干部和后备力量、建强基层组织,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队;开展机关与农村支部联建、党员结对活动,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

(四)中央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1.整改2018年、2019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一是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对未完成整改的42项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认真梳理、列出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严格对账销号;42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中,已完成整改40项、正在整改2项。二是结合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将自治区2020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和自治区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含自然资源)情况审计未完成整改的6项问题,同步纳入整改范畴,一体推进整改工作,6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2.有效履行整改日常监督责任。一是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线索移交、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全程跟踪督促指导中央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抓好国家审计署审计反馈的5条专项问题、5条共性问题的整改落实,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对已落实事项,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二是修订《关于推动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监督落实巡视整改任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加大履行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失职失责问题追究力度。三是严格执行干部到龄退休政策规定,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的超龄人员,已全部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四是坚持把主题教育“8+2”专项整治融入日常工作,将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评议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常态化对照初心使命检视差距、自我提高。

自治区党委将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持续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坚持把巡视整改与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起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巡视整改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旗帜鲜明加强政治建设。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做到新疆距离首都北京虽远,但自治区党委、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的心,始终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地贴在一起、紧紧地连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号令和指挥。

(二)持续强化创新理论武装。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为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常委班子带头,常态化开展学习、宣传、宣讲、培训、普及、研讨等活动,完善落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常态化学习机制,用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载体,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领悟,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对表对标、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为做好新时代新疆工作、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确保新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三)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领会、坚决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既集中力量解决当前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又一环扣一环解决影响长治久安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全力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四)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用好努尔·白克力、杨刚、栗智、任华等严重违纪违法案反面教材,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治本作用,扎实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工作,切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制定实施《自治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试行)》,全面落实《自治区贯彻〈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措施》,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政治标准,提升选人用人工作质量,着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统筹谋划好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关爱干部人才机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夯实党在新疆的执政基础。

(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阐释和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

(七)切实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健全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流程、加强指导督导、建强过硬队伍。持续深入开展政治巡视巡察,紧盯党委(党组)职能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全面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高质量完成区地县三级党委任期内巡视巡察全覆盖。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巩固拓展整改成果,以巡视巡察整改的新成效推动新疆稳定发展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所称反分裂斗争纪范文

第一,强化责任追究,推进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论述摘编》《自治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巩固自治区本级落实主体责任成果,靠实地州市、县市区和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实名公开通报制度。

第二,依纪依规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第一位的监督。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年轻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党的纪律和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锲而不舍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的执纪监督,加大查处和通报力度。加强对厉行节约、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车改革、会议培训、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楼堂馆所建设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培训中心、私人会所、疗养院治理力度,继续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受红包、购物卡等问题。重点整治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利用婚丧喜庆敛财、党员干部涉赌涉毒以及“懒散庸拖”等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

第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查处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专项资金、选人用人和国有资产等领域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抓紧核查中央第六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乡村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人、不管官职有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从严惩治行贿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敢批评、敢纠正。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依规依纪安全文明办案。

第五,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制定地州市、大专院校、自治区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各地方、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在班子中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加强派驻监督,逐步实现对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深入推进“大派驻”“归口派驻”工作。健全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提高巡视频次、扩大范围,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一件,坚决查处一件,及时公布整改和查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持续保持巡视震慑力。

第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开展第17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拓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范围。发挥媒体和网站作用,强化舆论引导。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深入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督促落实好“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第七,深化“四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巩固发展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回头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善学习、讲法治、比团结、抓落实、重效果”要求,坚持学思践悟,磨砺党性心性,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持续开展“能力建设”专项活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全会号召,全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凝心聚力、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深入推进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开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

说到在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方面的意见,我认为我校以往虽然积极响应,但是学习措施还没有完全统一和完善,存在一些矛盾和漏洞,比如在活动开展时学习内容总是重复以及安排不够合理,活动形式单一枯燥过于教条等。希望今后开展此相关活动能有好的改善。

要搞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方面的教育,首先要制定相关内容的详细教育计划,学习动员提高工作是整个集中教育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集中教育取得成效的首要环节,其次组织职工认真落实,积极动员,狠抓学习,确保前期进行的学习动员的工作扎实有效,为查找问题和整改、总结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对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方面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学习形式坚持集中学习讨论为主,个人自学为辅的原则。

2、在主题学习活动中,领导和党员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做到准时到场,带头启发,联系实际,积极引导,为提高学习效果尽职尽责。

3、学习要有材料,能联系实际,围绕学习主题组织学习,做好记录,及时将学习材料和记录上交存档。

4、要有学习档案,每次学习的考勤、读书笔记、

心得体会。

等学习材料要放入档案袋,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5、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参加每次的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学习,热烈讨论,并自觉地将政治学习与提高政治素质、提高自身修养、维护民族团结联系起来。

要进一步完善主题教育活动学习的“五有”(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有学习心得、有专题发言、有学习考核)制度。我校全体教职工和党员干部要自觉坚持自学,按计划认真完成学习专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真正做到教育学习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1、组织动员学习:主题教育活动准备阶段。使我校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3、组织以“反分裂”为主题的板报活动。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

一是政治敏感还不够强。对思想意识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认识和防范不足,警惕不够,对社会上传播的小段子、小道消息,虽然不听、不信、不传,但存在“事不关己”心理,积极抵制、及时遏制不够坚决有力。二是民族政策学习不深不透。对***总书记关于**x民族、宗教工作的深刻论述学习不深、浅尝辄止,认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的意识不强,高度重视不够,工作中对民族、宗教政策讲不深、讲不透,还存在“说不服、说不过”的问题。三是主观上认为大政方针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可能违反政治纪律,思想上轻视、态度上忽视,缺乏警醒自觉意识,认为政治离自己遥远,只要做到服从单位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就行,其他方面就不会有问题。

(二)对党绝对忠诚方面。

一是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从参加工作以来,在政治原则、观点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都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对党忠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弄虚作假,但对照自身情况,还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特别是落实很紧急的工作上,存在应付现象,未严格贯彻落实到位。二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深入。学习缺乏紧迫感,对有关内容学习理解还比较肤浅、不够透彻。特别是对陈全国书记提出的落实“四句话”“4+1”等讲话精神,只是停留在理解基本意思,对深层内涵要求没有深刻理解,学用结合上还有差距。如在开展入户包联工作中,仅停留在简单了解群众家中人员构成与生产情况,未能深入了解群众的人际关系网、真正需要解决的生产困难问题。三是对“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思想上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仅是送米油等生活用品,自已也不会“双语”,也不真正清楚了解结对亲戚阿卜杜卡迪尔·库尔班家里的具体情况及实际困难,没能真正做到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

(三)聚焦总目标担当负责方面。

一是聚焦总目标不够。对曾旦库勒村脱贫攻坚工作如何紧紧围绕总目标来谋划,如何聚焦总目标来开展,深入思考不够,存在传达安排多、主动谋划少、措施办法少的问题,例如如何帮助本村122户未脱贫贫困户脱贫、加快发展曾旦库勒村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没有认真思考、谋划。二是在工作生活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四风”“四气”问题,有时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时,工作头绪多,自己不能很好统筹处理,工作存在拖拉现象,有时也心存抱怨。三是对学习“双语”不重视。总觉的自己学习“双语”没有基础,不自觉地放松了学习“双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忽视了掌握“双语”是密切党群干群的有效手段,导致在入户走访时,对维吾尔族群众沟通交流仍需有专人翻译,影响工作效率。

(四)执行纪律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不深入、不透彻,融会贯通不够,对有的方面甚至是一知半解,运用政策和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x地区处于经济、维稳两个“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和背景下就如何通过强化组织纪律、提高思想认识来做好工作缺乏深入思考,工作、生活方面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的意识不够,凡事认为做得差不多就行。二是组织纪律性不强,对己不够严。作为一名入党6年多的党员,没有做到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如以工作忙为由,参加集体学习活动随意性较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的作用意识不强,没有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没有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的意识,经常是没人催收就想不到主动交纳。

一是放松了思想政治建设,宗旨意识树得不牢。没有很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片面地把工作与为群众服务等同起来,认为做好工作,就是深入了群众,没有真实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望,少了解决群众困难,不自觉地疏远了人民群众,归结起来,还是谈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同时,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学习的情况,对“四个方面问题”认识不足,对问题抵制不坚决。

二是党性修养弱化。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自认为做得还不错,但是严格对照党章要求与上级领导和群众的期盼,发现自身还存在理想信念不足、宗旨意识不牢、党性观念淡薄、思想防线松懈等现象,这些问题不及时纠正,就象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丧失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导致思想上出偏差,行动上有影响,落实上不到位。这次自我查摆出的一系列问题,说到底,就是党性锻炼不够,思想理论武装和主观世界改造有所放松导致的,可以说“三观”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自己存在各种问题的思想根源,也是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必须继续坚持改造的重点。

三是缺少担当精神,责任意识不足。通过对照反省,发现自身存在着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问题,思想上产生了惰性,胆识和气魄不足,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复杂问题时,有畏难情绪,主动想办法解决做得不够,下功夫少,有等靠思想。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规矩办事主动性不够,离优秀党员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纪律意识减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习惯坚持的不好,自己平时虽然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并力争运用于工作实践,但总的来说,学习时间还是比较少,强调客观的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占用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与工作要求不相称。同时,纪律观念松懈,敬畏之心有所缺失。自觉学习、贯彻、维护党章的意识有所淡薄,政治敏感性不强,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有时看不清方向。组织纪律观念还不够强,没有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纪律敬畏不够,没有把纪律完全作为带电的高压线。

一是加强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系统学习,深化对***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解认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养,坚定马克思想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同时,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扎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向海尔尼沙·买托乎提同志学习,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虚心向群众学习,工作接地气、通下情。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当前要把学习和领会**x中央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地委会议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思考并以身作则践行维护**x社会稳定的系列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重要措施。通过学习,要学深悟透、聚焦落实总目标,牢固树立维护**x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战略理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争取做一名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自觉维护党纪的忠诚卫士。全面深入参与做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做到日常联系经常化、交流交融深入化,全力帮助结亲户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从严律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做到责任上肩真抓实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工作中不断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与水平。同时,牢固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不断提高工作谋划、预测及统筹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职责。

四是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对党忠诚。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来遵守,对党忠诚,时刻保持对党的信仰忠诚,对党组织忠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同时,切实管好自己、管好家庭、管好亲属。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始终做到敢于发声亮剑,敢于揭露“两面人”,敢于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

加强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系统学习,深化对***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解认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养,坚定马克思想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同时,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扎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向海尔尼沙·买托乎提同志学习,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虚心向群众学习,工作接地气、通下情。

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当前要把学习和领会新疆中央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地委会议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思考并以身作则践行维护和田社会稳定的系列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重要措施。通过学习,要学深悟透、聚焦落实总目标,牢固树立维护和田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战略理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争取做一名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自觉维护党纪的忠诚卫士。全面深入参与做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做到日常联系经常化、交流交融深入化,全力帮助结亲户解决实际困难。

从严律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做到责任上肩真抓实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工作中不断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与水平。同时,牢固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不断提高工作谋划、预测及统筹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职责。

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对党忠诚。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来遵守,对党忠诚,时刻保持对党的信仰忠诚,对党组织忠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同时,切实管好自己、管好家庭、管好亲属。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始终做到敢于发声亮剑,敢于揭露“两面人”,敢于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