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优质7篇)

时间:2023-09-08 15:27:08 作者:FS文字使者 2023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优质7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大漈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生态办的大力扶持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稳定区域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宗旨,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县生态办生态县建设目标任务,立足实际,巩固国家生态乡成果,坚持项目带动搞建设、多形式宣传发动、大投入整治提高、硬措施保障实施,有力地推进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使生态环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乡党委、政府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性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生态环保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生态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使生态环保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乡党委、政府坚持把生态环保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生态力量、环保经费、依法实施三保证,并且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和评优的重要内容,凡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有条不紊地扎实推进。

大漈乡有着非常良好的生态系统,自古以来,这个地方的居民就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活习惯,对古木山水有着崇敬之心,到处都是原始森林和参天古木。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保力度的加强,野生动物被捕猎的现象逐渐减少,植被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大漈的生态系统非常好的保持了其原有的完整性和丰富性。大漈乡和大漈景区是“景政合一”、“村景合一”,大漈乡党委、政府对生态乡创建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提出了“生态立乡、特色兴乡、旅游活乡”的发展思路,把生态乡创建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分别召开乡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建立乡、村两级领导小组,并签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乡党政“一把手”亲自部署,村级主要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形成乡、村上下互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了《大漈乡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大漈乡生态乡建设规划》等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生态环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个协会的作用,积极倡导养鱼养竹,引导村民勤劳致富、整治卫生环境、树立社会新风,并成立护林小组和卫生监督组,保护生态公益林,督促森林保护公约和文明卫生公约等的实施,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生态环保工作要搞好,宣传教育很重要。我乡始终把强化宣传,增强全民创建热情,作为搞好全民创建巩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一是发挥乡村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乡村电影宣传主渠道作用,组织观看环保专题影片、领导专题讲话。并利用村公布栏、学校画廊刊登环保政策法规,普及环保知识。二是开展环保知识培训。要求党员干部开展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增强他们搞好环保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三是结合创建绿色学校等工作,在学校不定期举行环保知识讲座、让学生学习掌握环保理论,参与环保宣传教育,在学生中树立环境保护,从我做起、从小做起意识。四是抓好“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以一年一度的“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精心组织全乡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珍爱生活之园,珍惜生命之水,珍视生存之土,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西一、西二村的沐鹤溪两岸及景区公路两侧为主线向外辐射,集中精力在全乡范围内以村庄整治为切入点,通过美化、亮化、洁化、绿化等项目的实施,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健全保洁队伍工作机制、加强群众参与和监督。开展了以洁净乡镇、洁净村庄、洁净家庭为目标的“三洁”行动,对环境卫生和农村面源污染集中整治活动,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改善村容村貌,提升大漈村对外形象。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村居环境和生活条件。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项目资金之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之大已经为历史之最。切实改善了村民的居住环境,建设与旅游、文化名村相匹配的村容村貌,提高了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按照省委提出的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先进理念,紧紧围绕县政府确立的绿色生态立县的生态战略方针,立足实际,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优势,发挥自已的特色,建设生态农业,生态林业以及生态旅游等产业,乡党委、政府提出了“生态立乡、旅游活乡、特色兴乡”的总体思路,突出重点领域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建设,实施“135”工程,即人均发展1亩冷水茭白,每户发展3亩厚朴、5亩毛竹等,为该村农民增收开辟新思路,使全乡的各项经济指标更上一层楼,走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的良好局面。此外,借景发挥,努力做好生态环境和丰富的人文自然景观等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深入挖掘大漈特色文化,把大漈的景观、历史、民俗、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加大投入,建设以观光、休闲、度假、养生、科教为主要功能的风景名胜区,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农家乐”,做强做大生态旅游经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将于下月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较修订草案增加了诸多条款。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应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面,表决稿规定,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应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根据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保需要,可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此外,表决稿把秦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也划定为秦岭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表决稿还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城,应划分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各级政府应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在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方面,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禁止在禁止开发区、相关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釆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关闭。

表决稿还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表决稿同时规定,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 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 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四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 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 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我是20xx年x月份来到xx公司xx项目,开始负责路面项目技术部工作的。从来到项目那一天起到项目完工这段时间内,技术部就密切配合项目领导和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并为现场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有顺利也有许多不顺利,但技术部都能够积极的面对,正确的处理。在项目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指挥下,顺利完成了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以下从几个方面对技术部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技术管理

1、施工方案编写

本项目为路面工程,路面结构层分为底基层、基层、沥青碎石基层、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根据不同结构层的特点,一方面结合本公司在路面施工中的经验,另一方面以试验段的试验结果为基础,总结出施工中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以指导施工。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底基层试验段主要总结摊铺机的摊铺速度、松铺厚度、碾压遍数等;沥青碎石基层和沥青面层主要总结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混合料的出场温度、摊铺机的摊铺速度、松铺厚度、碾压速度和碾压遍数等参数。

2、技术交底编写

技术交底分三级进行。一级技术交底由项目部编写,我们负责编制二级和三级技术交底,二、三级技术交底编写详细,以能够知道施工为目的。交底编写完成后交总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技术部组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现场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原始资料最后都归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进度安排,甲方在乙方购进每批猪苗(100—200头)时需提供预付资金柒万元整给乙方,本资金在猪出栏时扣除。

2、甲方对乙方养殖的商品猪应从养殖起165天至195天内全部回收。超期未回收的猪只每天每头补回给乙方15元饲料和人工费。

3、甲方对乙方养殖的商品猪回收价格为每500克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每批猪的养殖技术、饲料、人工、水电等,确保每批猪准时出栏。

2、养殖方式:第一至四个月,饲料喂养;从第五个月开始半饲料半青草过渡喂养,第六个月不使用商品饲料喂养,以玉米、豆粕、青草为主喂养。

3、商品猪从第五个月开始放牧。

4、出栏商品猪保证不含激素及药物残留超标。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4、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换证工作。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争取*的高度重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抽调*、动检等部门的人员,确保到位,同时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肉食品的鉴别、消费等常识,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六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v^^v^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推进植被和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绿色产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重点任务,着力修复自然生态功能,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使眉县秦岭区域进一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生态屏障坚强有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共生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二、原则目标(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方案是制定各专项方案,指导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涉及的各部门、各镇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及各专项方案统筹安排,明确保护思路,落实责任主体。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始终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实施“山河江坡塬”综合治理,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指导,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增强秦岭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对各种开发建设活动,要实行强制性、全过程监管,对已造成的生态功能损伤加强治理与修复,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分区指导,联合防治。科学确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适度开发三类区域的主体功能,在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实行“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协调解决区域、流域环境问题,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治理,改革创新。以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契机,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强化法治。坚持改革创新,理顺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政策。以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目标,建立健全有效衔接、运行顺畅、简便高效的管理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不同方面的积极性,政府要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重视发挥秦岭区域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遏制县域秦岭区域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与复垦、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空气质量达到一、二级标准,地表水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现眉县秦岭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到2025 年,县域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为秦岭地区成为全国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做出眉县贡献。

三、保护范围

东、西、南以县界为界,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面积500多平方公里,涉及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眉县国有太白风景林场、眉县国有营头林场,以及齐镇南寨村、斜峪关村,营头镇红河谷村、万霞村、新河村、营头村,汤峪镇汤峪村、羊讲村、钟吕坪村、新联村、楼观塬村,横渠镇西寨村、红祥村、万家塬村、石马寺村、武家堡村、河滩村,共4个镇17个行政村,人口约万人。

——禁止开发区。主要包括: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主要包括除城乡规划区以外的下列区域: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适度开发区。主要包括:眉县秦岭区域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

四、主要工作

(一)加强植被保护。以保护和修复植被为核心,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通过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退耕禁牧、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制定和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从而达到对秦岭保护区域内植物群落的有效保护。(县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齐镇政府、营头镇政府、汤峪镇政府、横渠镇政府负责)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水土流失治理、水源地保护、流域治理等综合措施,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安全。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城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制定并实施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水源达标治理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县环保局、水利局、齐镇政府、营头镇政府、汤峪镇政府、横渠镇政府负责)

(三)保持生物多样性。以自然保护区群为重点,以生态廊道建设为基础,保证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完整性与连通性,防止生态建设对栖息地的破坏,严禁滥捕乱采,降低人为活动对物种繁衍生息的破坏和干扰,保持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种群平衡。定期对秦岭范围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进行调查,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并编制县级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县林业局、齐镇政府、营头镇政府、汤峪镇政府、横渠镇政府负责)

(四)加快矿山治理。严格分类管理,适度开发区资源配置的重点为大、中型采选加工企业;限制开发区不再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从严控制限制开发区矿产资源现有勘查开采活动,引导区内现有矿业权有序退出;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设立采矿权。严格准入门槛,加强源头管控,禁止在秦岭区域的各类保护区内新立矿业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落实恢复治理责任,进一步规范采石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坚决防止无序开发、私采乱挖等问题发生,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县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公安局、齐镇政府、营头镇政府、汤峪镇政府、横渠镇政府负责)

(五)降低交通设施建设环境影响。交通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功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县交通局、环保局、齐镇政府、营头镇政府、汤峪镇政府、横渠镇政府负责)(六)加快农村环境改善。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完善生活污水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鼓励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引导农民积极施用农家肥。加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提升植被装备水平,有效提升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整治办、齐镇政府、营头镇政府、汤峪镇政府、横渠镇政府负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七

秋炉乡要求每位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做到“五心”,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争做一名合格的乡干部。

一是牢记宗旨,坚持党心。牢记宗旨、爱岗敬业、服务大局,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等,都是新时代“党心”的体现形式,也是党员形象的具体要求。全乡干部要时刻保持鲜红的、舞动的“党心”,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关心群众,赢得民心。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部,归根到底都是要为人民服务。我们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是不偏不倚,秉承公心。公道正派是一种政治品格、一种思想作风,也是一种人格力量。乡干部面对群众,自己的一言一行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办事情、处理问题“出于公心、注重公论、坚持公道”,按制度办事情,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四是讲究方法,注重耐心。向群众讲政策、讲形势,是乡干部的工作基本功,也是党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引导群众、发动群众最基本工作方法。

五是狠抓落实,增强事业心。一个任务、一项工作交到手里就是一份责任、一种嘱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作为乡干部的主要工作就是抓落实。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的信念,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来衡量自己,做事情才会有动力、有压力,才会有干劲,才能干成事。要求全乡干部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发展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一个信念,干出一番事业。

村级班子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具体实施者,其作用发展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加强了对农村干部考核,有效发挥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克服农村党员严重老化和年青人入党难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基层党建的新办法和新途径,为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打下了基础。一是为村级生态班子建设定好“苗子”。在村级换届过程中,把一批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人才选进村级班子。二是制定制度科学管理。一方面以制定好村规民约为核心,有效地破解了村务、党务、财务公开难题,持续改进了干群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村“两委”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秋炉乡各村的村“两委“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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