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热门20篇)

时间:2023-12-04 16:02:04 作者:念青松

规章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行为,保障组织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规章制度范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展示一份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的构成和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提供防护设备。

2、护士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书配制药物,配药时带手套。

4、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带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当的保护用具(戴口、面罩、围裙等)来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丢弃用过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9、使用针具进行消毒时,带手套,用过的针具立即扔到废物桶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回套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10、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11、操作后及时料理污染场地,不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开关、清洁区和清洁物品。

12、受到(甲类传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被刺或损害的伤口。

用清水冲洗被血液或体液溅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肤。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冲洗被血溅到的眼睛。

13、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旦受到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或带伤接触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护理部、感染办汇报。

14、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源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关规定处理。

15、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护士受到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周转箱清洗消毒,暂存处每次转运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院感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十、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因针刺、割伤、咬伤、或者血液/体液溅到粘膜或者通过破损的皮肤而暴露于血液/体液后,应马上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暴露部位15分钟。如果喷溅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冲15分钟。受伤者应马上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10分钟以上,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医疗废物收集、包装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还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据感染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5、进行患者、受伤者的相关的血液监测,如肝功能、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艾滋病、梅毒等。

6、发生暴露30分钟内向本科室领导报告,2小时内科室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7、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针对刺伤的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制定追踪观察和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7、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 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 常务 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 环保办公室 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 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 会同 行政人事 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 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 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 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2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 行政人事部 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 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 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 部门 目标管理。

4.3.3 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 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 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 公司 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清理模板时,不得猛砸模板,以减少噪声污染。

(2)用于清理维护模板的废旧棉丝,以及堵缝用的海绵条等物品,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

(3)清除操作平台和楼层上杂物时,应装入容器中集中运走,严禁随意抛撒。

(4)模板涂刷脱模剂或防锈漆时,应在模板下铺设垫布,防止油渍污染地面。

(5)木工作业区的刨花、木屑、碎木应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脚下清。

(6)施工中有噪声的工序应尽可能安排在白天;锯、刨材料时,应在木工棚内进行,必要时采取隔音减噪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7)混凝土施工时,采用低噪环保型振捣器,降低噪声污染。

(1)除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规范、规定外,应针对模板施工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规定。

(2)进行模板操作的工人,进场之前必须经过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4)支模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如遇途中停歇,应将就位的支顶、模板连接稳固,不得空架浮搁。拆模间歇时应将松开的部件和模板运走,防止坠下伤人。

(5)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安装梁模板及梁、柱接头模板的支撑架或操作平台必须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紧固件、连接件、支承件未安装完毕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堆放模板时,应按规定码放平稳,防止脱落并不得超载。操作工具及模板连接件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严禁放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严禁上下抛掷。

(8)地面以下支模,应先检查土壁的稳固情况,遇有裂缝或土方险情时,应先排除险情,方准进行作业。基槽上口1m以内,不得堆放模板、支撑件等。

(9)装拆预拼模板时,垂直吊运应用两个吊点,水平吊运应采用四个吊点。安装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装连接件,连接牢固后方可脱钩。吊运零散模板时,应将模板放入吊笼内,防止坠落伤人。

(10)墙、柱模板的支撑必须牢固,确保整体稳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应四面设支撑或缆绳。

(11)楼板、梁的支柱,应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水平支撑。

护士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职业安全的教育与监控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为护士提供防护设备。

二、护士在护理活动过程中,遵守管理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三、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配制药物,配药时戴手套。

四、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六、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戴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或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宜的保护用具(戴护目镜、面罩、围裙等)防止感染。

七、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

八、一旦护理人员的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九、使用锐器进行操作时,需戴手套,用过的锐具放入锐器盒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不回套回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十、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它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十一、操作后及时淸理污染场地,不要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机器开关和清洁区、清洁物品。

十二、被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锐器损伤护理人员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伤口,从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局部血液。

2、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局部皮肤。

3、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向护理部、感控科报告,并1小时内预防用药。

4、抽血做底线检测。

十三、凡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的血液、体液溅到护理人员的口腔、鼻腔、眼睛及皮肤时,应立即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

十四、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护士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的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

——生产辅助性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正式审核后,确认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符合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发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要求,颁发了带有金钥匙标志的认证证书。

1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建立的。为使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能够很好地建立和运行,公司在2001年6月开始筹备工作,成立了以总经理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了以总工程师任主任的“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贯标办公室”。并请有关专家来公司讲课,培训了一批内审员,并抽调人员开始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和“职业安全健康程序文件”。并在定稿前组织了多次公司各职能部门参与讨论文件可行性的会议,针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数次修改。8月份发布实施了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和“职业安全健康程序文件”。为使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公司所属各部门正常运行,公司组织人员到所属工程处、项目部进行宣贯。

为保证公司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对公司各处室、工程处、项目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内审。此次内审共审核了公司10个部门、8个工程处本部和12个项目部。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对各部门产生的对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影响不大而又立即改正的问题未下发不符合项报告;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影响的不符合项,审核员下发了不符合项报告,要求责任部门针对不符合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项再次发生。此次内审共查出不符合项38个,均属次要不符合。发现不符合项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均完成了整改并得到验证。此次内审得出了“公司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要求,运行有效”的结论。

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及管理方案从发布以来,各工程处、项目部都相应制定了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通过运行实施,对危害、危险因素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公司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前,始终按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公司又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安全施工生产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到2002年末,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记录已达2769天。年内未发生施工生产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人身轻伤率为0,职业病发生率为0,未发生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未发生重大的相关方投诉。

2 体会

近年来,全国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职业安全状况十分令人担忧,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在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显现,独生子女逐步进入就业大军,人们对伤亡事故承受能力越来越低,安全生产状况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更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对青少年加强安全教育。企业安全条件不好已成为劳工争议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只有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才是有潜力、有后劲、有发展的企业。只有建立一个科学、系统、先进、有效、开放和不断改进的动态管理系统,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企业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它不仅应与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它要求把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件化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将原来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在企业的地位,由被动消极的服从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以下5点是我公司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达成的共识。

(1) 体系覆盖范围一定要做到尽可能全面,不要忽略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与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对我们的影响。

(2) 不应局限于生产活动的安全健康现状的调查,而应对企业所涉及到的所有活动的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特别应注意不要忽略管理部门的安全健康现状。

(3)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法规、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同时,更应注意我国加入wto后,所应遵守的国际公约。

(4) 应充分考虑“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因素。特别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危险情况,据权威机关统计显示,绝大部分事故的产生均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强调全员参与性,要广泛调动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使所有员工意识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对自己的工作健康、人身安全负责。“党、政、工、青”及其它非生产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自觉参与到体系中来。使每一名员工意识到安全健康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大家都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人员搞好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企业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企业原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运行多年,可以讲是有效的。所以说,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不是要企业重新建立一套安全管理体制,而是将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有机地结合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来,将已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融合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将其规范化、文件化、系统化。摒弃安全大检查的机动模式,使安全管理工作成为循序渐进、有章可循、自觉执行的管理行为。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1总经办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与管理;

2.2总经办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劳防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3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要求佩戴实施。

3.1基本原则

3.1.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外伤等涉及职业健康安全而配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防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3.1.2各种劳防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岗位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公司严格按相关政府规定要求发放。

3.1.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公司规定,结合岗位与生产作业条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不断调整。

3.1.4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3.2管理办法

3.2.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2各办公室、事业部、制品部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总经办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3.2.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3.2.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公司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总经办批准的“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才能领用。

3.3劳保用品的.采购

3.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30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总经办批准后交采购部采购。(所有物品统一在麦德龙采购)

3.3.2采购部根据采购单于每月5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3.4劳保用品的发放

3.4.1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严格按各岗位人员填写登记表上报总经办。

3.4.2仓库管理员于每月8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3.4.3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3.4.4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做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3.5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3.5.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3.5.2经常接触粉尘、化学品的员工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防尘口罩。

3.5.3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3.5.4对于要穿防护鞋的工种,各事业部、制品部主管填写申报单交总经办,经审核批准后由总经办统一购买并备案发放。防护鞋每6个月更换一次。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本地事业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异地子公司参照执行。

2.1引用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2.2引用标准

2.2.3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系指预防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所配置的防护装置及与设备配套而形成预防系统的各种辅助设施。

3.2安全技术参数:配置在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附件,如压力、重量、长度、高度、温度、浓度、射线、定时、防燃、爆测控报警器、消声降噪及各种安全联锁装置,为试验、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1生产制造部

4.1.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1.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1.3定期检查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1.4指导、协助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1.5指导、协助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2各事业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2.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2.3定期检查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2.4协助上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检测、检验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评价工作。

4.2.5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增加、改造安全防护措施。

4.3各生产厂职责

4.3.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3.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参与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审核。

4.3.3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时整改隐患;并记录在案。

4.3.4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4.3.5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5.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毒物气体、可燃气体浓度感应器、阻燃防爆测控报警器,采购时应验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准采购、使用与原机配置有异的其他替代产品。

5.4配置在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附件在校验期间,须备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同类产品安装替换,使其处在可监视状态;不准用阀门开关或堵头盖封死原阀表接口。

5.5对预防各种伤害(触电、灼伤、烫伤、冻伤、滑跌、坠落等)而设置的护栏、网,未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允许,不准擅自拆除(不包括工程竣工须拆除的围拦)。

5.6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识。

5.8净化空气的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应经常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功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论证确认,不准擅自拆除。

5.9因生产需要新增、更换或拆除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指除尘、净化设备),须有安全技术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或评价确认后方可购进,必要时派员监督安装、拆除。

5.10经维修、保养或改造后的设备,原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验证确认灰复原样,杜绝少装、错装事件发生。

6.1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经各种检查发现的各种隐患,按《安全环境检查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检查考核。

本制度自二010年三月起实施,本制度由生产制造部解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

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化验:表抗、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

5.3.2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内容:。

妇女乳腺常规检查。

妇科常规检查。

5.3.3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

5.4体检程序。

5.4.1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在每年底将次年度体检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4.2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工会、安全环保部在体检周期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与职工医院协商确定体检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按规定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4.3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体检组织部门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体检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5.4.4入职体检: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专人陪同到职工医院进行体检。

5.5体检结果处理。

5.5.1职工医院应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每次体检结束后,如实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保留),并进行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2体检结果由职工本人到职工医院进行查询。

5.5.3对在体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在做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由医院通知当事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并提出治疗建议与治疗方案,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

5.5.4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的,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体检组织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提出相关评价报告。

5.5.5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6.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5.6.2亿诚公司、千帆公司、社区中心、职工医院的职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5.7体检要求。

5.7.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体检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协调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5.7.2职工医院按体检要求认真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或擅自更改检查内容,体检结束后,及时出具个人体检报告。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要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体检工作,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5.7.4无故不参加体检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

5.7.5拟招录人员无故不参加综合管理部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

5.7.6体检全部结束后,体检组织部门与职工医院共同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体检组织部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体检分析报告。

5.7.7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 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02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3‰以内。

3、在各级部门检查中,确保受检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

4、确保奔项目部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95%。

1、施工用电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2、施工机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环保员及各生产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上次小组,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

(1)对所分管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工作计划。

分解至各施工班组及个人并进行定期考核。

(3)组织人员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实施。

(4)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组织本项目部有关人员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并做好记录。

(6)组织各班组召开班前安全会议,向工人强调安全事宜,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的全过程。

(7)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先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安全使用运行状况,随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组织落实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9)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如是上报,保护好现场,曹家调查处理。

(10)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安全环保员。

(1)入场后8日内完成《危险源调查表》,并报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进行评价。

(2)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制定或修订安全制度,并记录好《安全日志》。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并记录号《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及《年度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5)深入基层分析研究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

(6)做好本项目部的周检及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7)及时填报《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教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8)参加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鉴定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10)每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噪声和扬尘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根据安全部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3、技术负责人。

(1)做好友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积极配合施工员、安全环境管理员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及内业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已未遂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提出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施工员。

(1)对所领导的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

(2)协助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负责,对整改。

通知书。

和隐患通知单中的整改内容组织落实改进。

(3)落实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

(4)组织各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执行情况。

(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协助上级分析、调查事故。

5、材料员。

(1)负责按规定及时供应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脚手架等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所需材料,凡不符合材质规定要求的不得使用、下发。

(2)负责周转材料在周转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凡施工中损坏已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重新使用、发放。

(3)把好施工材料进场关,严格控制质量,确保“三证”齐全,做好进城抽验工作,以确保材料使用安全。

(4)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用品要分别摆放,确保危险品的运输和保管安全。

(5)保证安全“三宝”和电器绝缘用具的质量。

6、各班组长。

(1)各班组长要遵守安全生产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班前要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告项目经理。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经理回报。

(5)做好本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教育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部门、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设立以项目经理张衡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明确各生产人员的安全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对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2)安全教育:工人进场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工人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前,都应对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接对方必须签字。每天上班前,必须针对当天的作业内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4)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项目部注册登记管理,上岗前应由安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5)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定期检查一次安全防护设施情况。项目部安全环保员应每天在现场巡视安全生产情况,并留有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

(6)现场设立十项安全措施及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牌匾。

(7)现场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并责任分解到人,做到万无一失。

(8)现场安全资料由专人负责,匪类齐全,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现场安全环保员必须佩戴袖标。

(9)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经公司各部门会审、批准、拟建设单位审批。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明确公司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

2、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职责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批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

3.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

3.3、公司人力资源部参加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的编制。

3.4、分公司经理根据机构设置负责划分项目分公司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

3.5、各部门负责制定未列入本职责范围本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

4、资源需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工作流程。

5.1、总则。

5.1.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公司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5.1.2、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5.1.3、各级副职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健康安全和环境工作负责。

5.1.4、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5.1.5、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核心,党、政、工、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专业公司和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决策和协调全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监察部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安全监察工作。项目分公司和专业公司成立相应的组织。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围绕着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5.1.6、项目分公司经理应根据分公司机构设置和分工、本职责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对未设分公司由专业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由专业公司经理根据人员分工和本职责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安全职责。专业公司经理对下属有关人员的职责可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本职责的规定作调整。

5.1.7、本制度未制订安全职责的岗位,由所属部门制定,使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

5.2、各级与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5.2.1、公司总经理职责。

5.2.1.3、批阅上级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5.2.1.5、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参加或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工作。

5.2.1.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2.1.10、组织或委托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1.11、在向职代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员工和员工代表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5.2.2、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职责。

5.2.2.4、在干部考核、选拔及双文明建设评比工作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2.2.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群组织及时解决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5.2.2.6、责成纪检部门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3、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5.2.3.2、负责组织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2.3.4、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5.2.3.7、组织或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4、公司经营副总经理职责。

5.2.4.1、对分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2.4.2、负责在经营管理的同时,把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5.2.4.3、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要求和奖惩规定。

5.2.4.4、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5.2.4.5、负责落实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

5.2.4.6、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5.2.4.7、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2.4.8、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定期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5.2.4.9、负责审批劳动防护用品、营养津贴的发放标准。督促及时采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

5.2.5、后勤多经副总经理职责。

5.2.5.1、对分管部门和多经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多经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

5.2.5.2、负责分管部门和多经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5.2.5.3、批阅有关多经单位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5.2.5.4、负责组织并主持分管部门和多经单位的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2.5.5、主持多经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

5.2.5.6、审批多经单位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5.2.5.7、负责组织、督促及时采购、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

5.2.5.8、主持分管部门和多经单位发生的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6、纪委书记职责.参与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负责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落实到干部考核工作中去.按照规定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由于违纪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订整改措施;凡因领导干部渎职、失职、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上级的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落实、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等原因造成事故时,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2.7、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5.2.7.2、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制;

5.2.7.4、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2.7.5、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5.2.7.6、组织编制并审批公司投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负责组织由公司管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及审批。

5.2.7.7、掌握主要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

5.2.7.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审定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5.2.7.9、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5.2.7.10、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5.2.7.11、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5.2.7.12、参加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防范措施的审定。

5.2.8、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职责。

5.2.8.1、组织并督促分管部门在进行经营管理的同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5.2.8.2、在组织检查、总结经营工作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5.2.9、公司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职责参与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督促财务部门确保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和安全奖励的开支;监督、指导做好员工工伤和企业财产保险工伤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协调保险赔偿处理工作。

5.2.10、公司工会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有关条例,开展群众监督网活动。

2101v对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5.2.10.3、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

5.2.10.7、审议安全奖惩办法,按照规定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10.9、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5.2.10.11、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5.2.10.13、督促行政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按规定在生产工作现场设置可靠充足的劳动保护设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应要求有关方面予以完善、补充或更换。

5.2.11根据国家劳动保护和上级工会有关文件,支持并动员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活动,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献计献策;指导和组织基层工会实行民主管理,群策群力制止侵害员工劳动保护权利、威胁员工人身安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参与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奖惩条例的审定,并就涉及员工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完善其内容;帮助、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个人防护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劳动竞赛,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员工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行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敦促行政限期解决;及时反映员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2.12、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5.2.12.1、负责制定办公区域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5.2.12.2、负责合理安全调度办公用车。保障应急情况下的用车。

5.2.12.3、负责及时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送交有关领导批阅,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处理。

5.2.12.4、协助领导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传递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印发有关安全学习的文件材料。协助做好重伤及以上事故现场的摄影摄像工作。

5.2.12.5、负责订阅、分发安全报刊、规程、规范和资料。

5.2.13、公司政治工作部职责。

5.2.13.1、在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作用。

5.2.13.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协调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2.13.3、紧密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企业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职业道德和遵章守纪等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5.2.13.4、在双文明建设评比工作和参加干部考核工作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集体和个人的重要考核内容。

5.2.13.5、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5.2.13.6、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14、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5.2.14.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5.2.14.2、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2.14.4、负责按定员编制和要求,配备合格的安全监察部门人员;

5.2.14.8、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工作;

5.2.14.9、负责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的提取;

5.2.14.13、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员工和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工作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工作,负责办理违章和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手续。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5.2.15公司卫生所职责(设在人力资源部)。

5.2.15.1负责夏季防暑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

5.2.15.2协助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对有职业禁忌和职业病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2.15.3负责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负责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医护,协助鉴定伤情。

5.2.15.4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

5.2.15.5负责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协助不设卫生所的工程点配置急救药品。

5.2.15.6掌握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情况,参加职业危害的治理。

5.2.15.7监督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

5.2.16公司财务部职责。

5.2.16.2负责及时承付安全奖励用款;

5.2.16.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员工工伤和公司财产保险工作。

5.2.17公司经营开发部职责。

5.2.17.1负责在进行经营活动、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5.2.17.2在组织编制公司施工计划及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规律和季节施工特点,组织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5.2.17.3在签订由公司管理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5.2.17.5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按规定预留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5.2.17.6参加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参加分包单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18公司审计职责。

5.2.18.2负责审计经营承包中安全费用的正确使用和事故损失费用情况。

5.2.19对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进行审计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监察部职责。

5.2.19.1协助考察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政绩状况。

5.2.19.2配合做好干部的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工作。

5.2.19.3参加因干部的失职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执行。

5.2.20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5.2.20.4负责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5.2.20.6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5.2.20.8负责分包单位技术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审查;

5.2.20.10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组织季度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

5.2.20.16参加职业危害的治理。参加竣工移交后的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及发生在分公司造成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5.2.21体系部职责。

5.2.21.1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协调、检查与考核工作;

5.2.21.4提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培训需求;

5.2.21.5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实施;

5.2.21.7负责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确认、公布和更新;

5.2.21.9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评审提供资料;

5.2.21.10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和评价。

5.2.22公司器材管理部职责。

5.2.22.5负责组织并实施对本部门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用具的按期检查和试验。

5.2.23多种经营产业部职责。

5.2.23.5督促、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与管理;

5.2.23.6组织和参加多经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多经企业人身事故的统计和上报。

5.2.24分公司经理职责。

5.2.24.1主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安全监察部门;

5.2.24.5保证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安全工作严格按奖惩规定实施;

5.2.24.7组织并参加分公司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5.2.24.8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24.9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25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责。

5.2.25.4在干部教育及双文明建设工作中,注重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2.25.6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26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职责。

5.2.26.4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2.26.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5.2.26.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5.2.26.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2.26.8协助分公司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26.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5.2.27分公司经营副经理职责。

5.2.27.1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2.27.2负责在经营管理的同时,把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5.2.27.5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

5.2.28分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5.2.28.1对分公司的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28.2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2.28.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2.28.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标准化设施的推行工作;

5.2.28.7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5.2.28.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5.2.29分工会(包括分公司、专业公司分工会)职责。

5.2.29.1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

5.2.29.2督促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落实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五同时”。

5.2.29.3督促并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措施和计划。

5.2.29.4督促行政做好对新进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对换岗人员、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做到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2.29.12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5.2.29.13会同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5.2.29.14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竞赛活动;

5.2.29.16参与伤亡事故及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及时上报事故和职业危害情况。

5.2.30分公司办公室职责。

5.2.30.1负责制定办公、生活区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生活锅炉和为生活服务的场所、设施的维护管理。

5.2.30.2负责饮食卫生和生活区卫生环境管理工作。

5.2.30.3负责办公用车的安全调度及应急情况下车辆的保障。

5.2.30.4在分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作用。

5.2.30.5及时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送交有关领导批阅,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处理。

5.2.30.6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协调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作用。

5.2.30.7紧密围绕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生动活泼企业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职业道德和遵章守纪等教育,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5.2.30.8协助领导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传递安全生产信息,起草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时印发有关安全学习的文件和材料。负责订阅、分发安全报刊和资料。

5.2.30.9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5.2.30.10协助工伤事故的抢救和事故现场的摄影摄像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31分公司人事教育部门职责。

5.2.31.1负责组织直接分配到分公司的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分)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5.2.31.2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2.31.3协助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2.31.4协助考察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把干部的安全生产政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

5.2.31.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职工劳动条件,协助解决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5.2.31.6协助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5.2.31.7负责安全考核的实施和安全奖励的提取。

5.2.31.8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5.2.31.9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32分公司财务部门职责。

5.2.32.1确保劳动保护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

5.2.32.2负责及时承付安全奖励用款。

5.2.33分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职责。

5.2.33.1在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5.2.33.2在组织编制分公司施工计划及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规律和季节施工特点,组织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与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5.2.33.3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分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5.2.33.4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5.2.33.5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或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5.2.33.6负责组织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参加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参加分包单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34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5.2.34.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5.2.34.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负责审查一类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和审定二类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5.2.34.3负责制定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总平面的布置与管理。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防止“二次污染”、保护成品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5.2.34.4负责在检查、验收工程项目的同时,检查、验收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三同时”。

5.2.34.5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及时协调交叉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作业条件,促进安全施工。

5.2.34.6负责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5.2.34.7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5.2.34.8负责现场机械安全使用情况的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5.2.34.9负责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有关项目。

5.2.34.10负责分包单位技术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审查。

5.2.34.11负责安全施工措施的分发管理工作。负责分发安全规程、规范和安全资料。

5.2.34.12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定期组织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

5.2.34.13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5.2.35分公司器材管理部门职责。

5.2.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制定现场的实施细则。

5.2.35.2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特种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资材料、小型机械、配件、工器具,确保采购的物品和安全用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5.2.35.3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仓库管理、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设备中安全防护设施的催交供货。

5.2.35.4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和设备仓库、堆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5.2.35.5、负责组织并实施对本部门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用具的按期检查和试验。

5.2.36、分公司卫生所职责。

5.2.36.1、负责夏季防暑药品的发放供应工作。

5.2.36.2、负责新入厂人员和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2.36.3、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协助做好伤情鉴定工作。

5.2.36.4、负责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

5.2.36.5、掌握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情况,参加职业危害的治理。

5.2.36.6、负责饮食、饮水等生活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控制,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

5.2.37、分公司保卫部门职责。

5.2.37.1、组织制订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加强治安防范,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破坏等“四防”工作。

5.2.37.2、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负责开展治安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

5.2.37.3、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管理和防火、防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2.37.4、负责组织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2.37.5、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2.37.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2.38、专业公司经理(副经理)职责。

5.2.38.1、对本单位在各工程点所承担的项目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38.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规定,负责组织编制、批准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5.2.38.3、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5.2.38.4、负责配置保证各工程点安全施工的各项资源。

5.2.38.5、负责组织并实施对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和鉴定工作。

5.2.38.6、按时提出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5.2.38.7、负责组织对未设分公司由本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批准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内的一类作业指导书(但不包括大型起重机械的拆、装作业指导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对各工程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2.38.8、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负责提出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2.38.9、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本单位在各点的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5.2.38.10、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5.2.38.11、负责对分包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

5.2.38.12、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2.39、专业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职责。

5.2.39.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5.2.39.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问题,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2.39.3、领导和带领本单位党群组织,紧密围绕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企业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职业道德和遵章守纪等教育,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5.2.39.4、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2.40.1、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5.2.40.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2.40.3、负责组织编制未设分公司由本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及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审核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内的一类作业指导书,批准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内的二、三类作业指导书。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5.2.40.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2.40.5、组织编制本单位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5.2.40.6、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5.2.40.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5.2.40.8、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5.2.40.9、参加轻伤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

5.2.41、项目专业公司(系指专业公司在项目分公司的机构)经理(副经理)职责。

5.2.41.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规定,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2.41.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5.2.41.3、负责组织并实施对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职业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和鉴定工作。

5.2.41.4、按时提出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2.41.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2.41.6、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5.2.41.7、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5.2.41.8、贯彻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5.2.41.9、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

5.2.41.10、受本专业公司经理委托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2.42、班组长职责。

5.2.42.、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5.2.42.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5.2.42.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2.42.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的安全小结。

5.2.42.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5.2.42.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指派专人带领新工人上岗工作。

5.2.42.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施工中,严格按作业指导书(任务单)的要求组织施工。

5.2.42.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5.2.42.9、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做好每日安全巡查。

5.2.42.10、负责按规定安排对本班组使用的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5.2.42.11、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2.42.12、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5.2.42.13、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5.2.43、班组(专业、项目)技术员职责。

5.2.43.1、负责本班组(专业、项目)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5.2.43.2、协助班组长(专业、项目)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5.2.43.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5.2.43.4、协助班组长(专业、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2.43.5、协助班组长(专业、项目)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职业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和维护。

5.2.43.6、参加班组(专业、项目)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5.2.44、施工人员职责。

5.2.44.1、认真学习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规程、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5.2.44.2、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5.2.44.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2.44.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2.44.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5.2.44.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本单位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5.2.44.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2.44.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5.2.44.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5.2.45、公司安全监察部职责。

5.2.45.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5.2.45.2、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5.2.45.4、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2.45.5、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5.2.45.6、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5.2.45.7、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2.45.8、督促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协助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和中层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训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

5.2.45.9、参加工程投标文件和属公司管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公司自身基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未设分公司的工程及租赁在外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作业票。

5.2.45.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2.45.11、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5.2.45.12、负责对分公司和专业公司进行安全考核。

5.2.45.1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并监督试验、鉴定工作。

5.2.45.14、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45.15、组织制定公司本部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加强治安防范,做好以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破坏为主的“四防”工作。

5.2.45.16、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5.2.45.17、负责公司范围内消防器材的调配与公司本部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

5.2.45.18、负责对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防火防爆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5.2.45.19、负责施工机械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2.45.20、对环境保护和生活与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45.21、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参加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中毒、交通等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的管理工作。

5.2.45.22、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5.2.45.23、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5.2.46、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5.2.46.1、负责制定分公司年度或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5.2.46.2、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5.2.46.3、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的第一级安全教育。

5.2.46.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2.46.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5.2.46.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46.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2.46.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与控制。

5.2.46.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2.46.10、参与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46.11、负责施工机械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2.46.12、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鉴定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5.2.46.13、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5.2.46.14、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5.2.46.15、负责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负责对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考核。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5.2.46.16、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5.2.46.17、协助分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5.2.46.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5.2.46.19、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人身、厂内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的管理工作。

5.2.47、专业公司(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5.2.47.1、监督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职工的作业行为。

5.2.47.2、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2.47.3、参加本单位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审查三类作业指导书。

5.2.47.4、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本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2.47.5、协助本单位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三查”(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5.2.47.6、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2.47.7、负责本单位施工机械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5.2.47.8、负责本单位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2.47.9、督促并协助本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5.2.47.10、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5.2.47.11、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5.2.47.12、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5.2.47.13、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5.2.47.14、负责对班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与奖惩。

5.2.47.15、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轻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47.16、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使生产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据,降低工具消耗,同时保证正常生产需求,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生产科所有的仪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购生产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购工作必须在每月25号之前完成。

3.2库房工具的领用。

3.2.1生产科工具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到库房工具库统一领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3.2.2生产科工具要留有保证正常生产的备用量,但备用量不能过大,尽量做到随用随领。

3.2.3到库房领用工具填写领料单,写明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时间,经工具库库管签字确认方能领用。

3.2.4生产科保留工具领料单第三联,并填写《工具领用记录表》,做好所有领用的工具的记录。

3.3生产科工具领用、借用及退还。

3.3.1生产线领用工具必须由本生产线线长或者leader领用,其他人员无权领用。

3.3.2领用工具必须填写《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3.3.3生产线领用新的工具时必须拿同样规格型号的旧工具进行更换,并在《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表》上备注“以旧换新”。

3.3.4生产线线使用频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时及时归还工具管理员,并在《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上填写归还时间。

3.4.5其他部门借用工具须由借用部门签字,经生产科长同意并填写《生产科借用记录表》方能借用。归还时写明归还时间。

4.1生产科工具除生产线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统一进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员每月按时统计当月的工具消耗情况。根据生产科当月的产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单位消耗,并以电子版的格式作入生产科月报中。

4.3生产线每日交接如实填写《生产线工具交接记录》,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生产科长和工具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及时填写《工具损坏记录》。

4.4生产线工具若被认定属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扣除相应绩效奖金,找不到责任人的,其工具所属的生产线全体员工进行分担。

4.5生产线所有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工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过载、野蛮操作,违者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4.6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定期对生产线工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交接记录未及时、如实填写,工具丢失不及时上报,工具损坏未及时报修等情况,一律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7对于丢失的工具,责任人须按原价100%行赔偿。

4.8对于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工具,相关责任人除赔偿工具剩余价值外还要承担因工具报废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4.9工具的绩效扣款在月底绩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报修及备用工具的领用。

5.1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损坏应立即填写《工具维修单》并送至技术部进行报修,严禁对故障的工具私自进行拆卸或修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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