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优秀14篇)

时间:2023-12-08 19:58:23 作者:BW笔侠

进行实施方案时,要注意沟通协调,确保各方的合作和支持。实施方案的执行需要充分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范围: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政府所在地。

养犬管理区内下列村镇暂不列为养犬管理区:朝阳区的富峰镇、永春镇、乐山镇;宽城区的兰家镇和奋进乡的莱家村、小城子村、马家村、邱家村、隆北村、隆西村、太平村、兴华村、一间村;绿园区的合心镇;二道区的泉眼镇、劝农镇、四家乡和英俊镇的和平村、四合村、卫星村、香水村、苇子村;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山镇的安龙村、朝阳村、毛家村、隆东村、新农村;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玉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

二、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三、养犬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本通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范围: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政府所在地。

养犬管理区内下列村镇暂不列为养犬管理区:朝阳区的富峰镇、永春镇、乐山镇;宽城区的兰家镇和奋进乡的莱家村、小城子村、马家村、邱家村、隆北村、隆西村、太平村、兴华村、一间村;绿园区的合心镇;二道区的泉眼镇、劝农镇、四家乡和英俊镇的和平村、四合村、卫星村、香水村、苇子村;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山镇的安龙村、朝阳村、毛家村、隆东村、新农村;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玉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

二、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三、养犬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本通告自208月1日起施行。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xx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加强学生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实施方案提要:本学期学生会主要深入学校三项检查:宿舍、交通岗、校园各项纪律秩序,其他工作待逐步充实,各项检查标准同值周班检查要求一致。学生会除如下各部负责的常规工作以外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目的: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本学期推行在校团委、德育处指导下的学生自主教育管理,以实现学生“自信、自律、自主、自强”为目的,打造德育品牌,形成德育管理特色和良好的校园文化,创建文明和谐校园,特制定此方案。

二、机构设置:

1、工作指导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学校构建以学生会为主的学生自主教育管理体系,团委、学生会下设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另外,下设三个年级自管会一个宿舍自管会,各班级以班委会、团支部为基础成立班级自管会,开展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工作。

(1)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会负责组织,德育处、团委具体指导,在校党总支、行政的支持下实施。

(2)年级自管会由各班班长、团支书负责,在年级德育干事的指导和各班主任的支持下实施。

(3)宿舍自管会,由各寝室长组成,负责各寝室纪律和卫生,在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

(4)班级自管会由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实行值日或值周班制度,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实施。

三、实施过程和操作内容:

(一)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委员会严格实行值周检查制度,实行“问责制”管理。

由学生会主席负责,分六个固定组和一个抽查组进行值周,固定组在组长带领下负责对下属年级自管会、值周班、宿舍自管会、班级自管会一周的工作情况进行巡查、管理。机动组由学生会主席带队不定期在全校进行巡查、管理。学生会每组组长将周检查记录于周六上午上交团委,值周计划和总结于下一周周五前上交团委即可,团委、学生会主席、检查组长(部长)计算汇总检查结果后上交各学生年级自管会。

(二)以年级自管会建设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学生自主化管理。

在三个年级成立年级自主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归属于学校学生会管理。年级自管会主要由班干对本班负责,要将各班级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班主任并予以解决。各年级自管会(各年级自管会值周班学生)值日职责详细见值周班管理细则。

(三)班级自管会由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依据下列意见制定本班级学生自主教育管理方案。

1、各班要根据本班实际,结合学校规定制订符合班情的班级管理办法。

班级管理办法应包括本班的规章、制度、计划、实施方案等,班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必须遵循“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的原则。必须由全班学生商量讨论制订并表决通过并能随着班级的发展而有修订措施。

2、建立健全团支部、班委会。

团支部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班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1人,学习、生活、纪律、体育、文艺委员各1人。班委会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学习、生活、纪律、体育、文娱委员和团支部成员组成,科代表、小组长可以列席班委会议。班委会是班级事务的执行者、执行班级大会的决议和班主任布置的任务。班委会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且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任期,班主任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班干部进行工作方法培训。

3、各班要设值周班长或值日班长。

值周班长每周1人,协助班长搞好当周工作;值日班长每天1人,协助班长搞好当日工作。班主任要针对本班实际明确值周班长或值日班长职责,做好记录,做好评价。

4、设立科代表、小组长。科代表除收发作业、搜集教情、学情信息外,还应协助科任教师负责本学科兴趣小组活动、学科知识竞赛,建立学习互助小组,帮助后进生解答疑难问题。小组长主要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问题解决流程:

6、各班要对违纪的学生制定相应合理的处罚制度。

7、监督流程:自我监督――同桌监督――小组监督――班干部监督―班主任监督。

四、评价机制:

1、分工协作,加强领导。由组长校长z副校长z全面负责,副组长德育处主任z、副主任z、z、团委书记z校学生会主席分工负责,各年级德育干事负责各年级学生工作,具体工作以年级和班级为单位负责实施。

2、指导小组不定期深入到班级检查学生常规行为。

更多精品来源自财务。

更多精品大家对寝室管理方面的意见,协助舍务老师开展好安全、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好“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生活部要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收集、听取大家对寝室管理方面的意见。协助德育处、总务处、团委分配好校园劳动、志愿者公益劳动等任务并监督检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统筹划分安排好突击性和临时性的劳动、卫生任务,包括卫生死角的清除、校园的平整、拔草、花草树木的维护保养等。

间操教室卫生检查,早、中、晚抽查。午休纪律(大声喧哗、听音乐等影响休息的、就寝人数、走廊秩序和卫生、吸烟、打扑克、下象棋等不文明行为),午休时间12:40-14:00分。

宣传部工作安排。

工作职责为:及时宣传时事新闻、校内新闻,报道校园文化生活,抓好广播站、大邑中学网站、文学社、办好校报,指导、检查各班墙报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文艺活动、校园文化节,定期开展演讲比赛、文艺汇演、联欢晚会等,丰富活跃校园的文化生活,陶冶同学们的情操。

主席、副主席工作安排。

学生会主席负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2、定期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安排、布置各部工作;

3、安排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监督和检查学生会成员一周工作情况的统计、总结、评比;

4、及时向主管校长及团委、德育处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传达学校指示精神;

5、召开各班主要干部会议,了解学生意见、要求和思想动向;

6、在德育处、团委的领导下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范本)〉的通知》,我局制定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范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和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把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延长培训结束时间和布置作业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告知书》和《承诺书》下发属地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并认真履行告知和承诺手续,在日常检查时重点检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全市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签订《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告知书》相关要求,保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不以任何形式布置作业。《告知书》和《承诺书》需在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市属现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请于5月30日前到长春市政务大厅二楼教育综合窗口领取《告知书》和《承诺书》,并于6月1日前将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的照片以学校全称命名报送至指定邮箱。

六、区属培训机构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5日前将《承诺书》发放情况、机构签订承诺情况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陈宝生部长在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宝生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对小学生睡眠做出了严格要求,针对小学生睡眠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椒江区中山小学睡眠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每天达到10小时睡眠时间”。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表。

上午:8:20—11:15;

中餐时间:11:15—11:50;

下午:13:30—16:00;

课后服务时间:16:00—17:30。

每天保证学生在校至少一小时的活动时间。

(二)提高对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重要性的认识,调整作息时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充分认识调整作息时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三)学校要督促并定期检查各年级各班级“小学阶段作业不出校门,随堂作业在校园内完成”的规定,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量,提高课堂效率和质量。

学校不随意增加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小学小学阶段作业不出校门,随堂作业在校园内完成;不擅自提前复习迎考时间和延长学生上课时间,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学校不举办校中校,不设立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在节假日补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学段一律不得组织和举办各类学科竞赛。

(四)学校要加强对作息时间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提早开展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班级或教师予以教育,校领导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五)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班要通过讲座、家长会、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落实,晚睡时间一般不超过21:30,充分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每天保证10个小时睡眠。学校要经常性地抽查家长的执行情况,对于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给予批评教育。

(六)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家庭作业要利用课服时间指导学生完成。

严禁在职教师利用休息时间参与有偿补课,或为偿补课提供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推荐补课机构。家长不要给学生安排太多的家庭作业和辅导班,给孩子们更多的时间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同时拥有更好的睡眠。

加强学生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通过本项目的实训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实际,加深对管理系统的感性认识与理解;并初步培养认知与自觉养成现代管理者素质的能力。

二、实训内容。

通过班级学生在分组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选择1-2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访问,具体了解这些企业如下问题:

1、该企业管理系统的构成状况;

3、对该管理者的管理对象进行调查分析;

4、该企业的一般环境和任务环境是什么;

5、该企业中有哪些你感兴趣的管理机制。

三、实训原理、方法和手段。

实训原理:通过实地走访与分析,可以验证学生对于理论与方法是否掌握,并可进一步巩固基本理论与方法,在实践中进行总结、研究与提高,二者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实训方法和手段:在走访搜集到相关材料后,各组集中在教室课堂进行分析实训,具体操作方法先由各组成员分组讨论后介绍所得,再由教师讲解点评,在各组形成最后意见后以个人实训报告形式上交教师处作为学习成果。

四、实训组织要求。

本实训是采用学生分组走访和自由讨论的组织形式进行。

五、实训条件。

需要学生在每次案例讨论分析实训前,将本次课程所需材料搜集好,并需积极准备发言稿。

六、实训步骤。

首先,由学生按照要求进行相关实训材料搜集;

其次,在各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的发言稿;

再次,由各组选举代表在课堂上进行发言;

最后,由老师进行点评,并要求各组的学生将本组所得结果填写实训报告册。

七、思考题。

1、该企业管理系统的构成状况;

3、对该管理者的管理对象进行调查分析;

4、该企业的一般环境和任务环境是什么;

5、该企业中有哪些你感兴趣的管理机制。

八、其它说明。

学生分组必须固定不变,并有固定的组长。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

你有没有加过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它的具体内容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乡广大群众: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

*年*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xx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为加强家禽家畜管理,规范饲养行为,坚持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犬只到克拉玛依区农林水牧局对犬只免疫。

二、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准养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50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单位(院内)、城郊结合部饲养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或散养;城市市区内饲养人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犬绳牵领、携带犬证、挂犬牌。

四、犬只饲养人不得放任犬只嬉戏、打闹、吠声等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治安处罚。

五、养犬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公安、行政执法、动物防疫、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依其职责开展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妨碍执法者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抗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年12月26日。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

城乡广大群众: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

*年*月*日...

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犬是人类的朋友,在市区会有很多市民把它们当宠物,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的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近期,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狂犬病致死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犬只。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合法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犬主应按规定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

三、非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泳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包括在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十一月十三日。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饲养狼犬、猎犬和其他大型犬类,禁止私自从事犬类的繁衍、销售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市区居民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类,每户限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限制户外活动。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19点至次日7点)户外活动,但犬需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

三、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院等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四、饲养人违反犬类限养和放养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饲养的犬有狂犬病或有狂犬病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六、市区现有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处理。凡符合饲养规定的要进行免疫、登记、领证、挂牌;不符合饲养规定的自行捕杀,逾期未办理或未予批准的,依法强行捕杀。

七、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卫生、工商、畜牧、城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月二十五日。

学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实施方案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各校”)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注“三位一体”工作合力,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加强预防措施。

广泛宣传。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实施方案,增强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法治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了解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宣传学生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影响,形成反学生欺凌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震慑力。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电子屏幕、黑板报、校报、橱窗、校园网等向师生及家长广泛开展反欺凌教育宣传。教育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加强教育。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量化考核等手段,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及家庭教育。

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各校要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引导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

二要加强法治教育。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推进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xxxx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要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心理辅导教师的作用,特别要针对个别学生心理波动大、易发生心理疾病等特点,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

四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在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反欺凌签名仪式、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正确面对欺凌行为。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五要加强家庭教育。采取有效途径要求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道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行为发生。要通过组织社区、学校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加快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改进和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二要建立健全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三要严格落实校园门禁、请销假、点名和值班巡逻等制度,加强不良倾向学生、宿舍、晚自习等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管理,杜绝管制刀具被带入学校。

四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干预。

五要对发现的欺凌事件线索和苗头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立即控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做到防微杜渐。

六要完善校园视频监控设施,做到校园重点场所、公共区域xx小时无空缺。通过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综治部门要对中小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区域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公安机关要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通过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各部门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定期开展排查。要定期开展涉校学生矛盾隐患排查,设置并公布学生欺凌治理举报电话,发动教职工、学生干部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隐患,积极化解学生矛盾纠纷,及时处置苗头性问题。对个别品行不端、行为不良的学生,要采取教育与矫正相结合等方式开展一对一帮扶,联系其监护人共同开展教育。教育部门可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加强关爱保护。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随迁人员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女童的关爱和保护,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家校联系制度,不让弱势学生群体及所有青少年学生受到欺凌伤害。

(四)依法依规处置。

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xx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xx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注重保护学生身心安全健康。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及时逐级报备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沟通,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组织专业人员对涉及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教育和安抚。相关部门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泄露有关学生隐私及其家庭信息,防止事态蔓延,坚决避免被欺凌学生受到二次伤害。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健全宣传引导机制。结合普法工作,长效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

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县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落实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构建专业研究与评估机制。支持建立安全教育管理相关研究学会、机构、组织,依托高校、中小学校和相关专门科研机构对学生欺凌问题进行专题学术研究,逐步建立学生欺凌数据监测、评估体系,形成理论研究指导和提高实践能力的良性互动。

学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污水厂党组《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明确全厂各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二、主要内容。

(一)污水厂党支部主体责任。

各支部对本区域、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1、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支部书记是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党支部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支部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3、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支部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推动落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4、污水厂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在党内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半年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专题自查,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污水厂党支部。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5、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会议等的管理。

6、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建立舆情日常监测应对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处置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及时清理有害信息。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7、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的处置,对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妥善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和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工作。

8、严格追责问责,党支部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出现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污水厂党支部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和党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意识形态工作最新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2、每半年对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一次督促指导和工作检查。

3、对出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要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现场处置、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好各类重大舆情事件。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理论培训。班子成员要注重同党员群众以及各界人士交朋友,加强思想沟通,做好团结引导服务工作。

5、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本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年终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6、做好上级党支部交办的其他意识形态工作事项。

三、考核方式。

污水厂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半年检查一次,年底进行年度考核。采取考评与自查相结合、书面检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检查组人员组成。

污水厂党支部成立9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都由1名班子领导带队,另有成员4名,设组长1名,组长为污水厂党支部书记,其他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组人员构成也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检查组统筹集成。

(二)检查步骤和方法。

1、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政重大方针政策的履职情况落实情况。

2、对党支部的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

3、查看报告:主要查看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查报告。

(三)考核结果应用。

将专题督查结果向党支部报告,并报党委宣传部;要把落实中央和市委、县委、镇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亲自部署、细化任务、制定措施、统筹推进,认真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责任清单的贯彻执行。党班子成员要自觉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联动协调。党支部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加强联动协商,形成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和格局。

(三)严格追责问责。党支部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文件、通知、刊物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6、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7、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的有关要求,我局层层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创建工作责任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督促,从而使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年初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及综治委制定的平安建设工作整体规划,我局在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好各阶段性工作,确保平安建设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同时,我们明确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将抓平安建设的实绩纳入各单位、股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真正把综治和平安建设活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每个单位和责任人。

2、创建工作中落实“五个坚持”。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坚持专群结合齐抓共管,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按照区综治委的要求,我局认真开展查摆问题,整改薄弱环节,确保“平安xxx”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经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创建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3、创建工作中做好“五个建设”。按照今年“平安单位”的要求,做好“五个建设”即:一是建设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二是建设一套严密的防范网络;三是建设一个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建设一套完整的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群**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公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等,做到方案具体、可操作性强;五是加强督查,由局党委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平安单位”创建方案的实施以及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广泛动员、明确职责,确保平安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结合紧密联系企业的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建设“平安单位”的始终,大张旗鼓地宣传建设“平安xxx”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共创平安”的良好氛围,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我局“平安单位”创建工作。

1、明确责任、群防群治,强化平安建设工作。我局要求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创建“平安单位”工作第一责任人,把深化“平安单位”建设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单位全局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分管领导重点负责、具体把关,具体监督、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平安单位”建设推向纵深、健康、有序地发展。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今年共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4次。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较好,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营造“平安单位”建设的良好氛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及“两会”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我局都全天候安排机关干部值班,局领导带班督查。我们坚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以及家属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创建工作,共同为创建工作献计献策,使创建工作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营造“平安单位”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结合经贸工作实际,重点抓好“平安企业”的创建工作。

根据经贸工作的实际,我们着重抓好“平安企业”的创建工作,并以此作为经贸系统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重点和典型。

1、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确保“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精神,确保创建“平安企业”活动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制定印发了,对平安建设的职责任务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宣传工作要求,并集中三个月的时间进行宣传教育。各单位按照局创建“平安企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把平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措施,切实加强了对本单位创建工作的领导。

2、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平安企业”创建活动扎实推进。

为确保创建“平安企业”活动的扎实推进,我局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单位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跟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宣传方式方法形式多样、思路清晰的单位,进行及时表扬和广泛推广,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同时,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相互推诿、做表面文章的,及时召开负责人专题会议,进行通报批评,提出了限期整改和重新补课的要求。

各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每个阶段的规定动作,并将开展情况传递到每个单位。通过加强对创建“平安企业”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及时整改,平安创建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推动,形成了上下联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使平安建设工作得到有效的延伸和扩展。

3、扩大创建范围,加大推进力度,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为让“平安企业”成为全民性的创建活动,把宣传动员贯穿于平安建设工作的始终,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各单位能按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平安企业”的要求,组织学习市、区综治委有关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社会主义荣辱观、员工思想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和相关知识。同时,各单位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了普法测试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学习和普法测试,不断提升了广大职工对平安创建工作的认识和职工的法律意识。

我们以创建“平安企业”为活动主题,切实加强本系统内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综治与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几年来,经贸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对本单位治安状况普遍比较满意,职工有安全感,劳资关系和谐,企业经营良好,安全生产正常,各方面都呈现一派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这是我局在经贸系统内开展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取得好成效的有力证明。

四、抓好挂点“平安村镇”的创建工作。

按照区综治委关于区综治委成员挂钩联系点的通知要求,我局负责挂钩陈大镇长溪村。为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分管副局长今年已先后十余次亲自率队深入长溪村开展调查研究,并制定了挂钩联系工作计划、方案,与挂钩联系点建立挂钩、帮扶制度,对挂钩点的困难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一是做好帮扶工作。由于该村缺少资金,闭路电视至今未安装。今年以来,长溪村又受到冰雹和水灾。为了更好地做好平安稳定工作,帮助村民抗灾自救,帮助村民解决好文化和精神生活方面需求问题。为此,我局专门制定方案,协调相关部门,筹措4。5万余元资金,帮助长溪村解决闭路电视安装问题。同对,还安排部份资金,用于对计生对象、计生困难户、二女结扎户、受到冰雹和水灾等的困难户进行专项帮扶。我们采取专项一对一的帮扶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是做好各项中心工作。积极协助镇村做好各项农业生产、新村建设、农村水利设施、农村道路改善、村两委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综治及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是做好稳定工作。我们坚持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报告制度,落实调处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落实,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对挂点村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挂点工作组和挂村干部积极配合镇、村“两委”进村入户,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对挂点村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苗头、事端,积极努力地进行逐一排查,逐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尽量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了群众信访小事不出村,一般事项不出镇,大事不出区。

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有效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并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今年来,我们挂点的村基本建成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灾害事故、无矛盾激化的“四无”村单位。

半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综治委的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综治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平安xxx”建设为主线,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为龙头,以深化平安单位建设为载体,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干部职工“三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有效推进“平安单位”建设目标的实现,力争将平安单位建设活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区全面实现社会安定稳定,全面实现“平安先进区”的目标,作出经贸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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