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汇总17篇)

时间:2023-12-13 09:33:54 作者:灵魂曲

实施方案的编制应该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并考虑到资源和时间的限制。在制定实施方案时,了解项目的内外部环境和市场需求是非常重要的。

市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112号)和省委、省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全市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85%以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控制在4.2以内。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加强对“三尘”(扬尘、烟尘、粉尘)、“三气”(尾气、油气、烟气)、“三堆”(煤堆、灰堆、渣堆)和“三场”(建筑场、渣土场、物流场)污染环境的管控,大力削减污染物存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同比下降10%以上(分别控制在67和43微克每立方米以内)。全面控制污染物增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摸底和防治工作。建立源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台账管理,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确保不出现重度污染天气。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依法取缔我市建成区及清镇市内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187台,共439.1蒸吨。对全市现有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建城区(含清镇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7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配合)。

2.20,继续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分别建立源清单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重点行业工业窑炉设施气二氧化硫防治及管理,确保现有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大力推进火电、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除尘设施监管,确保除尘设施稳定运行,确保烟(粉)尘稳定达到相应的颗粒物排放行业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及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粉尘在线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2015年,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餐饮油烟控制。

(1)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验收,加强监管和配套运行,全面实现油气回收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必须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及治理设施。对还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治理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限期安装改造并确保稳定运行。(市商务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查清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行业、企业、分布及产生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治理技术和监督管理机制。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加强夜市烧烤摊点规范管理。着重整治露天烧烤,严格限制和规范建城区露天烧烤,重点依法取缔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千米范围内无组织排放烧烤点。(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生态文明委配合)。

(4)加强固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控。城区内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进行治理,对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规模化餐饮企业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控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和净化设施运行状况。到2015年底,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依法取缔燃煤明火炉灶。(市生态文明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4.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控制施工场地扬尘。积极创建绿色文明工地,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严格执行《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污染防治申报登记制度。逐步安装渣土运输车辆移动定位监控系统,确保装载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强化对工地的现场监督执法。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进行实时监管,对达不到控尘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系统,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该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当年不得评为安全文明施工单位;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在诚信平台作不良记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渣土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统一配发渣土运输车辆标识(渣土运输许可证),对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凭证通行、密闭运输、按规行驶”制度。明确每条道路的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和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运渣车驶出工地、渣场时需清洗轮胎,保证渣车不带泥上路,如有违规行为,除追究运输企业业主及驾驶员的相关责任外,还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渣土运输车辆要逐步安装移动式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主管部门监督其运行轨迹。(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

(4)加大城区道路“白改黑”力度。推进重点区域内云岩区盐务街等19条道路的“白改黑”工作,减少区域内道路扬尘。加强道路改造及保养维护工作,加大对城区及周边破损路面的维修整治,做到固边护坡、植被绿化、定期保洁,尽量减少扬尘污染。(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5)控制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渣土消纳场必须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设置,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墙(围挡)和出口,硬化场内道路并洒水保湿,必要时在倾倒点进行湿法作业,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全视角24小时无间断监控,并接入渣土监管平台接受统一监管。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管理,严格实施建筑渣土准运证管理。渣土消纳场封场以后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并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渣土消纳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6)加强露天经营性场所扬尘污染控制。物料堆场、物流场、集贸交易市场、露天停车场等等人类扰动频繁、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经营性场地必须一律硬化、绿化,未硬化、未绿化的泥沙裸露场地要限期整改。所有未采取硬化、绿化等防扬尘措施的。经营性裸露场地依法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依法一律不得通过环评验收。因未硬化或清洗清扫和保湿保洁不到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按规定实施处罚。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要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堆场外围要建设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内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加强场区道路的冲洗和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场区道路的冲洗和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商局配合)。

5.推进砂石土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矿山企业防扬尘设施建设和管理。砂石土矿山企业要硬化矿区内道路,建设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对破碎区实行密封并安装布袋收尘器和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密封,成品仓库实行全封闭并在破碎系统安装喷淋装置;根据喷淋系统的用水量建设蓄水池,分别设置除尘控制系统和喷淋控制系统;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通过排查做到“六个清楚”,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手续、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防尘抑尘设施清楚,杜绝违法或非法开采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加强砂石土矿山扬尘综合治理。依法禁止审批并逐渐取缔六城区及二环以内砂石矿山开采和来料加工。依法取缔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城市周边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实施道路清洁与保养。

(1)加快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重点区域道路和主城区路面要逐步实行机械清扫作业,按照“五定三亮”(定人员、定岗位、定时段、定内容、定标准,亮沟、亮坎、亮线)要求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及冲洗作业。2015年内,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力争实现机械清扫率提升到40%.(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按照《贵阳市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及清扫保洁要求和标准》和《贵阳市市容环卫作业规范》要求进行道路清扫保洁。机动车道路冲洗:特级道路和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每天冲洗1次;一级道路每周冲洗2次;二、三级道路每月冲洗1次;运土车辆造成的道路污染要按照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及时组织冲洗;雨后要及时对道路进行冲洗,保证道路两侧无积尘无淤泥,减少道路扬尘二次污染。洒水降尘:特级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一级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二级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夏季每日洒水不得少于3次,冬季不少于2次。人行道清洗:特级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一级道路每周清洗1次;二、三级道路每月清洗1次,人行道基本达到路见本色,无香口胶渣等。饮食摊区的人行道每天冲洗,保持无油污。如遇污染天气,要增加主要道路的冲洗、洒水、喷雾降尘频次。每天道路打扫后进入全天候巡回保洁,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在城区主要入口设置洗车装置,对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强制性实施车轮和车体清洗,杜绝带泥进城现象发生。(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制定并实施《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加强在用车辆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年度检验合格标志。通过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安装黄绿标筛选系统和固定式遥测系统,加大对机动车排气状况的抽检和环保标志的识别力度,认真落实黄标车限行规定,加大对黄标车和高污染老旧车辆的约束限制,防止其上路行驶。2015年,清镇市建成区要划设黄标车限行范围。同时逐步将花溪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主城区范围纳入黄标车限行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检测机构违规行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大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处罚力度。(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加快淘汰黄标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3号)文件精神,积极认真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按期完成省政府逐年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今年底,基本淘汰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加大汽车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力度,采取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营运车辆。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努力打造环保公交,逐步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在用营运公交车,逐年新增清洁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逐步向各区〔市、县〕中心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推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县〕,依法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严格新、扩、改建项目审批。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联合准入机制,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按省、市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目标,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严格新建以煤为燃料和原料工业项目的审批,新增热源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行清洁生产。

在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电解铝行业中确定我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完成省下达的2015年清洁生产任务。鼓励有清洁生产潜力的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加强燃煤煤质监管。到2015年底,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1.5%、灰份超过20%的生活用煤;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1.5%、灰份超过20%的煤炭。制定全市煤炭市场统一整合方案,规范杂乱布局的煤炭经营网点,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逐步实行城区煤炭集中统一配送。开展煤炭洗选,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到2015年本地原煤入洗率要达到3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3.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扩大管道煤气用户置换天然气工程范围,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煤改气力度,降低居民和餐饮业使用煤气及燃煤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秸秆综合利用。

1.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励、约谈和问责制度。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项目,确保一经产生,就有项目进行消化和处理。(市农委负责)。

2.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县直部门包乡镇、乡镇人员包村、村级人员包地块的长效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生态、农业及各区〔市、县〕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秸杆焚烧情况进行全面不间断的检查、巡查。特别是夏秋收获季节,对城区周边、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固定专人盯防,进行严密监控。(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不断加大环境信息、应急、监察、机动车环保管理等能力建设力度,不断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格执行新环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配合)。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全面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搭建工作,并对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八)继续加大环境绿化提升工作。

以“公园城市”建设为抓手,加大林业生态建设,持续提高森林面积,力争森林覆盖率达到45.5%.规划建成10个公园、改造提升3个公园,建设6个城市绿化示范工程,新增绿地面积100万平方米;湿地保有量增加2%,达到24万亩。(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来抓,要坚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细化到人,要按照《市大气办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管理的通知》(筑大气办通〔2015〕20号)要求分门别类建立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实施台账管理。各成员单位工作方案于2015年7月15日前上报市大气办备案(联系人:谢良胜;联系电话:85980386)。

(二)落实工作制度。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控的工作机制。一是会议制度。实行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通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进展,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处理建议,研究阶段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由市大气办不定时组织召开,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大气污染源信息库,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动态管理重点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三是简报制度。市大气办每半月梳理汇总重点任务进展、规划计划及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推进工作建议、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编制工作简报,直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发送相关成员单位。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信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有效控制机动车增长的措施办法,落实黄标车限行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扬尘污染管控,推行建筑节能改造。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工作。质监部门实施市区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抓好检测检验和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财政部门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政策,配合相关单位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及秸秆等新能源利用。宣传部门负责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宣传重点,在“两报一台”开辟专栏,引导公众遵守文明环保的行为准则。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和措施,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日常督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环保大检查,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随机性专项督查、应急性驻厂监察,联合生态、工商、公安、司法等多部门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实行上限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广大市民开展“随手拍、即时查”活动,加大举报有奖力度,引导全民参与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做到大气污染监管“无空白、无盲区”。

(五)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按照《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督查考核办法(试行)》,每月对全市所有区〔市、县〕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排名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发布通报。将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各成员单位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贵阳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责任分解表(附件略)。

抄送:市检察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印发。

乡镇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加强我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乡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加强防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多种污染物同步治理,全力消除大气污染,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全乡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并优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

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坚持节能环保准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履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省和市级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落实环保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要求,严把环保审批关。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国土所,农业综合服务站,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乡城建办。配合单位: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提高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指导意见,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乡城建办。配合单位: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硬约束作用。在2014年完成全乡“十二五”工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2015-2021年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乡环保办、乡国土所。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乡市监所。)。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2021年底前完成本乡重污染企业环保改造。明确全乡产业基地的发展方向,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区域,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我乡节能环保领域,加快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四)强化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利用。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行业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领域用能管理。(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对集乡及周边所有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餐饮摊点等,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工业煤炉、窑炉逐步改变能源方式。(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转变建筑用能模式和建筑业建设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排放为目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4.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报送制度,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牵头单位:乡环保办。)。

5.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牵头单位: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配合单位:乡农技站。)。

(五)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原则上不再新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21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加强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厂喷涂污染控制,建设回收及处理装置,严禁露天喷涂。(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加强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到2021年底限行区域覆盖县城所在地,全县黄标车全部淘汰。加强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乡派出所。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环保办。)。

3.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全乡实施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工作,重点实施在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工作,2021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等监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路面查控,对不按机动车环保标志执行限行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置。(牵头单位:乡派出所。)。

4.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行动,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监控,严查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乡派出所)。

(七)深化城乡污染治理。

1.严格城市施工、拆迁扬尘管理。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各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筑及拆迁工地要在开工前制定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环保办。)。

2.减少道路运输扬尘污染。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频次,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适时增加作业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垃圾禁烧管理。严格执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5.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污染。合理确定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范围和时间,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行为。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审批,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牵头单位:乡城管大队,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配合单位:乡环保办站。)。

(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广场绿地建设。推进乡所在的和集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林建设。(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6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研究制订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企业,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秸秆利用示范工程,稳定农业生态平衡,缓解资源能源约束,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牵头单位:乡农技站。配合单位:环保办。)。

(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推动环境监测站形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林业站,农服中心,乡城管大队,乡城建办,乡派出所,乡食品药品管理所,乡市监所。)。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工作。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技术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气象观测、监测、预报等工作环节和程序,加强大气污染气象监测与预报等系统建设。(牵头单位:乡环保办。配合单位:乡财政所,乡文广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__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乡直各有关部门参与,全面负责我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分解落实责任。

明确责任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纳入冲脉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范畴,将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乡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有关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企业要发挥治理主体作用,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和规范管理。

(三)加强考核问责。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完善考核细则,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乡纪委会同环保部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纪委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治理投入。

乡财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煤改气”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涉及民生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要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设立全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五)强化企业施治。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七)强化执法监管。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失职渎职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市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6号)、黄冈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黄环委办〔〕11号),及市委、市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实施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污染源综合控制、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为手段,细化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省级环保模范城”、“省级生态市”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武穴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平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要达到292天以上,达标比例8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重点区域污染防控、重点领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实施“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城区露天烧烤无序排放,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五个严控,分解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

(二)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强化督查。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肃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五)信息公开。每天在武穴电视台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及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公开问责,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任务。

2016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详细工作任务见附件),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联动联治,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校园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称,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劳动年龄限制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解除劳动义务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或者是因为他们在年老时失去了工作的能力。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党的重要敏感时期或国家重大会议、庆典期间维护我街的社会持续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重点人员引发的上访事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区关于2013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到“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进京及大规模赴省到市上访;不发生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活动;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法事件,不发生重大个人极端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二、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工作措施。

1、组织机构成立下浦街道重点人员稳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蓉第一副组长:林小明常务副组长:陈卫副组长:易自文练继圣易辉明苏彬根邹学平胡国文钟兰英唐思义刘卫平余忠郭敏赵志平朱红生成员:苏永福彭磊易汉军傅驰钟会芳易学勇钟国平彭军联朱丽生陈智勇韩海林各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综治办,主任由傅驰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2、加强联系与沟通重点人员等稳控对象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各挂点领导干部与责任单位注重与重点人员等稳控对象的联系与沟通,便于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生活上的需求,便于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同时也便于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和采取有效解决措施。3、加强帮扶与宣传在日常沟通交流中增进感情。切实帮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厚爱;体现基层干部工作热情与其鱼水关系;同时加强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4、定期走访慰问对于重点人员要多走访、沟通,特别是参战人员、伤残人员、涉核人员,要多走访多联系。在“八一”与春节要安排走访慰问,街道、社区组织挂点领导、干部走访慰问。5、明确稳控责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三包一”的联系稳控责任,一名重点稳控对象落实一名科级干部,一名街道干部和一名社区干部,负责加强沟通,切实稳控。

四、奖惩措施。

1、对年度内容实现目标按照2013年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兑现,同时对于因稳控措施不到位而造成进京、赴省、到市等各级上访的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一票否决处罚措施。

为切实做好重点人员教育稳控工作,推进“四无村”平安村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司前”,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稳控工作取得实效,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推进,坚决防止发生重点管控对象极端行为,特成立重点管控对象教育稳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3个组,即重点管控对象管控组、法制宣传教育组、特殊时期监控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位于司前乡综治办,由罗秋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何后茂、王和金、钟玲妹,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情况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及上级指示的上传下达和材料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重点管控对象管控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负责对重点管控对象开展情报信息摸排、思想教育工作、落实稳控措施。在日常注意重点管控对象情报信息摸排,坚持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村组信息员的作用,获取重点管控对象深层次、预警性的情报信息。采取“教育疏导在先,管控处置在后”的策略,民警坚持不定期对重点管控对象主动靠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其进行见面谈话,以情以理做好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实现“真心换真心”良好效果,及时稳定情绪。同时,稳控措施落实到位,在对重点管控对象开展思想疏导的基础上,积极布控专项信息员,及时搜集掌握重点管控对象动态苗头,有效搜集预警性、动态性情报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全力落实稳控措施,严防漏管失控。

(二)法制宣传教育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负责做好重点管控对象的安置帮扶、法制宣传教育、思想教育、说服解释工作,上门入户做好重点管控对象本人及亲属帮教工作,帮助其走出思想误区。动员重点管控对象的亲戚、邻居、朋友等做其思想疏导工作,形成教育化解合力。

(三)特殊时期监控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负责监控重点管控对象在重点敏感等特殊时期的行动去向,收集情报信息,及时报告给领导小组。要求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特情耳目,通过明察暗访,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把握其具体动向,安排相关人员做到一日一报告,保证人员不失控,及时掌握其情况动态,人员一旦失控,必须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给领导小组,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和情况上报。

三、具体稳控措施。

1.每个月由重点监管组及法制宣传教育组与本人见面谈心,掌握他的思想动态、做好心理疏通与辅导。

2.由村两委干部每天掌握其生活状况。

3.特殊敏感时期由村委会安排一至三名村民,与其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其活动规律,如果发现重点管控对象有与其他不明人员或敏感人员接触,或有宣扬极端思想、极端言论,出现极端行为苗头等情况,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

4.乡司法所与村委干部要帮助重点管控对象的生活安置与就业提供帮助,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辖区内就业岗位推荐就业,与民政部门争取为其办理低保。

5.乡综治办、乡司法所、黄坊村委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对重点管控对象提出的家庭困难在力所能及、合理合法范围内给予帮助解决。

四、具体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重点管控对象稳控工作的重大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讨论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齐心协力加强综合处置。各组人员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即要分工负责,又要互通信息,团结协作,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统一行动,认真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3.落实好各项稳控措施。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做到不漏管、不失控。依法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把人员控制在当地。

4.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安排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视频监控动态,及时报告重点管控对象动向情况,认真做好稳控期间的各项工作。

5.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上麻痹大意,主观认识上不重视、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人员失控脱管,出现极端个人、群体事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尧化街道党工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会联席会议精神和主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的有关要求,从源头上化解重信重访案件,坚决降低和减少越级上访切实做好上访户和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区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上访户和重点人员稳控工作,并把集中开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四带”活动,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落实,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重信重访责任工作及上访户、重点人员稳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

一是信访积案跟踪协调;二是密切关注涉军人员、法轮功等不稳定因素对象的思想状况,掌握动态,并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三是协调解决所排查出的信访案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切实做好上访户和重点人员稳控工作,力争在破解信访难题上有较大突破,实现领导包案的案件案结事了,信访人息诉罢访。

四、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做好稳控工作,强化领导包案责任制,成立重信重访人员及重点户的稳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为综治办,由综治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措施。

1、社区书记为稳控责任领导为社区不稳定因素对象的稳控第一责任人,必须掌握本村不稳定因素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联系方式等)及思想动态,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疏导和稳控工作。

对象的情况,一旦人员失控,必须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街道主职领导或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并能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级有关部门。

3、一旦发生越级上访立即启动信访应急预案,进行拦截劝返,并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下负责对赴市以上非正常、越级访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稳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疑难案件,各村(居)负责人要亲自包案处理,直接推动问题的彻底解决,直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各村(居)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起信访案件确定包案领导、办案人员、工作措施,形成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三)扎实工作,确保质量。全社区干部要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信访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上访人员,要向他们讲清楚有关法律和政策,促其转变认识。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通过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和稳控工作。

 

2017年信访维稳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上级部门“平安先行学校”工作方案,认真,加强创建文明校园,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履行综治工作的职则,为建立平安校园尽职尽责。

1、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的综治工作机构,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建立扎实的法制教育阵地,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3、加强各项工作的排查工作力度,确保年内校内无失火、失窃等治安事件发生。

4、确保年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5、确保年内师生、家属、子女无任何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

6、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

7、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

1、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明确一位领导专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治安防范、综合治理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负责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处室的治安防范目标和要求。

2、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到治安防范工作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出台好综治维稳工作方案和工作奖惩制度。

3、加强师生的政治思想及法律法规教育。

开展法制课和法制考试,经常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消防安全教育、保密法规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加强法制观念、安全方法意识以及保密观念。搞好每年的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

4、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目标管理。

建立治保组织、义务消防员队伍,建立治安防范责任制,明确治安防范目标,把对综合治理的考核列入创建文明单位考评范畴。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按责任办事。

5、关心员工生活、工作及思想状况。

及时调解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不安定因素,并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事端。

6、认真开展好部门自查自究工作,切实做好排查工作。

7、加强要害部门的保卫力度,强化门卫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门卫工作记录。

8、加强教职工家属子女的教育及管理,严格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杜绝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9、严格按制度办事,坚持以“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强化监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处理谁”的原则。不断提高师生素质,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坚持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把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放在工作的首位。

10、认真搞好校内的危房改造,抓好学校的食品、饮水工作。

11、加大投入,强化领导工作到位。

加强对贵重物品及重点设备的管理,根据公安局制定的各类安全标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落实人防、物防及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单位内部安全,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12、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13、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敏感期”稳定工作以及节日长假期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14、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处置,扫除一切有碍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

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是动态的,循环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按照综治管理的自身规律,从长计议,抓好落实,在经常性上下功夫,花气力,积极创建平安先行学校工作。

2020年12月23日下午,北海市海城区召开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传达落实自治区、北海市关于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会议精神,部署安排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区长、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裴相春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高质量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确保完成“四个百分之百”任务目标。区委副书记、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李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叶卫国出席会议。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姬伟主持会议。

裴相春指出,此次换届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四五”规划开局之际,又是村(社区)“两委”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的首次换届,涉及全区51个行政村(社区)、400多名村(社区)干部、万名村(社区)党员、54万城乡居民,是全区广大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此次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力以赴做好换届选举工作,通过换届全面建强基层队伍,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将大批人才充实到基层干部队伍中来,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员群众推进新时代城乡改革发展、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

裴相春要求,要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切实把好政治关、廉洁关、能力关,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相统一,确保党的组织无处不在、作用无处不发挥。要将选优配强导向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五选、十九不选”标准。要将全面依法依规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确保选举程序合法、过程公开、结果有效。要与时俱进完善选举形式,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

裴相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好县区领导包乡走村、街道领导包村联户制度。要坚持把换届纪律挺在前面,严肃换届纪律,扎实做好换届法律法规特别是“十严禁、十不准、六个一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有序参与换届选举。要加强舆论引导,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会上,各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裴相春递交了换届选举工作责任状。

各村(居):

为尽快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并切实发挥其作用,更好的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工作,现就建立健全“一约四会”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推动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把握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2.坚持合法合规。制定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3.坚持发扬民主。要充分发挥村(居)民的自主性,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

4.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5.坚持因地制宜。要结合各村(居)实际,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二)规范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三)严格遵循的制定程序。

1.征集民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前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要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村(居)基层党组织应对初稿进行把关。

2.拟定草案。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初稿,报镇党委、政府进行审核把关。

4.审议表决。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5.备案公布。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镇党委、政府备案,经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结合深化村民自治,推动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等工作,组织引导基层建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

(一)红白理事会。

工作职责:1.红白理事会在党组织、村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2.积极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的法令和规定,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3.主动热情的为婚丧事服务,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4.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本村红白喜事进行全程监督。

5.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人员组成:红白理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组织协调能力强、带头倡导红白事新办简办、热心公益、威望高、有影响力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老党员、乡贤干部担任。理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会长1名。

(二)道德评议会。

工作职责:1.负责在全村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村规民约》。

2.坚持“弘扬正气、明辦是非、明礼诚信、构建和谐”的工作方针和“公平、公正、公道”的工作原则,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是非观,营造良好的村风民风。

3.客观公正、积极主动解决家庭、邻里、干群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4.组织群众开展“身边好人”“好媳妇好公婆”“文明家庭”“环境卫生文明户”等评议活动,对本村内的不良言行,运用群众的强大舆论和正义呼声进行疏导和遇制。

5.村民道德评议会成员应及时了解村民思想动态,评议村民道德行为,并向村党支部提出加强村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建议。

6.参与村上的重大矛盾纠纷听证和调解活动。

人员组成:村民道德评议会由群众公推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担任会长,也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会长,按照“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说理能力强”的要求,由群众推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审查确定评议会成员。村民调解组织负责人可任评议会成员。村民道德评议会由6-10人组成。

(三)村民议事会。

工作职责:1.定期召开议事会议,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4.参与讨论、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和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5.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人员组成: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按规定名额推选。应当以监督委员会、支村两委、党员、组长、有威望、有议事能力的村民代表为主。议事会成员10-15人左右为宜(具体人数不得超过村民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议事会主任在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四)禁毒禁赌会。

工作职责:1.不定期召开会议,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毒知识,提升全民禁毒禁赌意识,营造人人禁毒禁赌、人人拒毒拒赌的社会氛围,树立文明村风。

2.了解掌握本村吸毒人员、赌博人员底数,对吸毒、赌博人员进行帮教,并将情况报告当地派出所。

3.组织发动禁毒禁赌宣传活动,鼓励群众同涉毒、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参与赌博、吸毒的人和事。

人员组成:禁毒禁赌会成员由支村两委干部、党员、组长、驻村辅警和懂法律、有威望的村民代表组成,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为本村禁毒禁赌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及时制定方案,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镇党委将不定期结合中心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重要依据。

(二)明确职责,加强指导。村(居)负责组织推进“一约四会”的建立,镇民政办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负责指导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的建立及监督开展工作;宣传委员负责指导道德评议会的建立及监督开展活动;镇禁毒委员会负责指导禁毒禁赌会的建立及监督开展活动。

(三)明确时限,推进工作。各村(居)要抓紧时间节点、全面铺开按期按质完成创建任务。务必于在3月18日前实现全覆盖,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章程、有制度、有资料台账。并在该日下午下班前填好“一约四会”工作进度表(见附件1)报送镇民政办,根据报送情况,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

我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于2021年1月任期届满,需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部署,依法依规推进我街道村(社区)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平稳有序、风清气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全过程,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牢牢把握换届工作的主导权。

2.坚持依法依章依规。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不变通,落实政策要求不走样,严格选举程序,认真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确保选举结果公正规范有效。

3.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村(社区)实际,结合实际制定换届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实行一村(社区)一策。

4.坚持严肃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换届纪律,狠刹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严防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保证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

5.坚持和谐稳定。始终把稳定放在第一位,保持村(社区)基层治理基本框架的稳定,精心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及早防范和及时化解换届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三)总体安排。全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20年12月份开始,至2021年3月底结束(具体日程说明见附件1、2、3)。村(社区)“两委”下辖组织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

(一)职数配备。

(1)村(社区)“两委”干部总职数:(各村(社区)“两委”干部职数见附件4)。

(3)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二)人选条件。

1、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抵制黑恶势力渗透和不良风气侵蚀。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私分明、带头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党员、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4)推荐连任的人选一般能任满一届,新进人选一般能任满两届以上。其中,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中职)及以上学历,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除具备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人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组织能力,掌握党的基层工作政策,工作有干劲有办法,积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有管理能力,带头密切联系服务群众,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面对压力困难敢于担当作为;有发展能力,敢闯拼,带领党员、群众生产致富,改善环境,推动乡村振兴和社区建设。

(3)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推荐连任的人选都参加过年度轮训,新进人选优先从后备人选库中产生。有需要的,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

3.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认真完成村(社区)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为群众服务。

(2)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的事有关条件。

(3)推荐连任的人选一般能任满一届,新进人选一般能任满两届以上。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含中专、中职)及以上学历,居民委员会成员新进人选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村(社区)“两委”成员人选:

(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成为宗族恶势力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团体代言人的;作风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信教传教,大搞封建迷信的;上一届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观定》等,受到撒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受到撒职及以上政务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未曾担任干部的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邯郸市委、市政府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强大动力,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持底线思维、化解防范风险的决策部署和件精神,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改革发展稳定给教育系统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点,自觉实践四个意识,实现两个维护,坚持下划线思维,加强风险预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提高预判对策能力,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有序的教育和平稳定的教育,为国家做出安全和安全的贡献,为国家做出安全和安全的工作。

总体目标:。

一是达到三个提高:全面提高师生风险预防意识,全面提高学校重大风险预防能力,全面提高依法学校管理水平。

二是实现四个到达:学生教育管理到达的安全稳定风险和危险调查处理到达的舆论监视和网络管理到达的紧急理到达。

第三,实现八个严防。也就是说,严防相关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件,严防网上违背中央精神的发言炒作事件,严防师生利益发生异常集体访问事件,严防暴力恐怖和重大治安事件,严防旅游集会示威请愿事件,严防师生宗教团与校园教育宣传事件合作,严防各敏感时间节点舆论炒作事件,严防敌对势力和宗教校园渗透事件。

工作原则:立足于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为了防止解决重大风险的工作,在思想上受到重视,在行动上反应迅速,在措施上积极安全,实行上不会受到损害。根据谁负责,谁负责,谁负责协调的要求,将风险预防管理责任执行到各部门、各领域、各环节、各负责人,发扬从严格的实践风格,确保各项措施的执行、执行。建立周报、月度、季度、年度日程通报机制,及时分析风险防范解决新情况,严格调查各种风险危险,完善预防措施,深入、细致、牢固,确保万无一失。

1.政治安全领域:社会热点问题和重要时间节点负面舆论,新疆三股势力渗透大学,邪教组织和人员入学干扰破坏等。

2.意识形态领域:高中思想政治工作失灵,杂音噪音侵蚀高中意识形态阵地,校园网络舆论领域风险网络错误思潮传播,网络安全风险。

3.社会稳定领域:校园教育渗透,学生参加宗教组织举办的培训班,民族习俗差异引起的学生矛盾纠纷。

4.经济领域:高中隐形债务风险,建设项目工程债务收集访问。

6.外部环境领域:海外研修讲师、海外孔子学院教师和志愿者,由于公开暂时经过教育集团、海外(国境)留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

7.科学技术领域:重要核心技术的脖子风险、新技术开发应用带来的伦理安全、生命安全风险、科学技术泄露风险。

8.党建领域:基层党组织软弱分散,党支部战斗要塞作用不足。

1、学校成立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风险解决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相关工作部的暑期要求,推动落实责任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稳定的校党委常务委员、副校长。

负责学生工作的副校长。

副组长:其他学校级领导。

成员:各室、各教育辅助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执行领导小组安排,协调日常工作,建立研究判断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作。

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各行政室、教育辅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重大风险形势的研究判断,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应急突击训练的重大风险事件,率先设立应急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安全工作所负责反邪教、校园日常管理、消防治安、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应急事件的风险防范等。组织部负责全校党建领域、中层干部队伍的风险防范。人事部负责防范员工工作动态风险。工会负责人德师风防范风险。宣传部负责宗教、意识形态、校园舆论、对外宣传、统一工作、教师思想状况的风险防范。科学研究所负责讲学、学术报告、专家讲座审查防范风险。学工部负责学生方面的风险防范。教务所、教育研究和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负责课堂教学、实验室、实习训练领域的风险防范。实训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对外文化交流中心负责防范涉外、外籍教师、留学生管理的风险。物流部负责学校食堂、住宿、食品、公共卫生领域的风险防范。其他单位负责总部分管理领域的风险防范。

2.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重大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制定方案,压实任务,精心组织,严格执行。

(一)认真调查风险危险。

1.定期研究和判断稳定的形势。学校党政办每周召开风险研究会议,除常规工作外,对目前面临的风险防范形势进行研究判断,分析预测各种不稳定问题的发展趋势和风险危险,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坚持周报制度。

2.强调调查重点问题。强调六个重点问题的调查。

一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可能危害校园政治稳定活动的征兆。

二是可能引起过激行为的重大矛盾纠纷。

三是学校周边的交通、摊位配置环境管理。

四是各种安全管理。校内包括食堂、宿舍、公共卫生、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实习训练管理的学术交流中心、实习中心、机房、图书馆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的师生重大集团集会活动校外住宿、实习训练、国内外研修考察学习等。

五是非法网络贷款校园贷款,煽动破坏事件活动和个人极端行为。

六是网络舆论的迹象和危险。

3.及时进行调整和解决。要着眼于稳定大局,创新方法,及时掌握警报性、动态状况,掌握主导权,在萌芽状态下解决问题。

(二)深入开展校园和周边综合管理。

1.严格的校园日常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各类消防设施,更换消防设备,检查电气线路,疏通消防通道,加强各类人员救援技能训练。

二是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危险的调查管理。例如教育大楼、逸夫大楼、图书馆、机房、宿舍、食堂等重点部分。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监督,防止食物中毒。

四是加强门卫管理,加强进出校园人员、车辆管理。

五是加强学校集体活动,特别是外出实习活动的管理。

六是加强课堂教学管理。

七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危化品管理。

2.校园周边的综合管理。积极联系管辖区政府、事务所,国保、公安、城管、交通警察等部门优化校园周边环境管理。

(3)严格防止渗透。

1.严格防止敌对势力渗透到校园。要关注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对校园活动情况,加强校内教育、学术交流、教育研究、科研工作管理,防止利用上述活动实施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应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

2.加强反邪教工作。必须严格防止";法轮工作";邪教组织渗透校园。

(4)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完善各种紧急预案。结合学校的实际,重点是防止可能发生的集体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定完善各种紧急预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执行措施。调查疏忽的稳定问题和重点人员,明确承包领导和分工责任,对确定的重点人、重点事,要掌握下落,了解动态,掌握工作主导权。

3.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各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15分钟赶到现场,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协调力量前期处理,迅速报告,提供建议参加。

(5)打击校园侵权违法行为。

1.了解情况。严格管理学生宿舍,对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人,包括临时进入学校的人,掌握情况,掌握动向,制定预防措施,特别是防止可疑人进入校园。

2.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加强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防火、防盗、防范各种欺诈能力。加强校园保安力度,完善安全设施。所有教职工都要学会自我保护,各部门要训练各种紧急预案,发生情况时,迅速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理。

1.非常重视。各部门、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安全重大风险防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管理自己的人,做自己的事,看自己的门。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及时传递会议精神,利用多种形式,加强系列安全教育,不断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责任和能力,营造有利于学校和谐发展的环境氛围。

2.执行主体责任。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防范重大风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团队建设。建立检查、整改制度,开展训练活动。坚持领导带班、值班、重大事件报告请示制度,做好节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安全稳定工作,做好重点部位三防工作。建立风险防范工作台帐,完善相关文件,收集和管理信息资料,妥善处理紧急事件。各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方案纸版于4月4日在安全所监视室(行政大楼xxx房),电子版送到xxx)。

3.加强审查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综合管理审查制度,将重大风险防止纳入年度评价内容,作为评价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懈怠、工作拖延的职场和个人,认真批判通报。对工作无责、疏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严肃追责。

4.继续执行学校领导班子、中层值班和安全部24小时制度,所有中层干部手机24小时启动,保证通信顺畅,指挥顺畅。中层干部外出严格履行请假程序。

5、建立周报制度。全校各部门、各部门每周五上午10:00前向安全所报告《风险防范调查表》,学校党政办公室每周五下午向市教育局高职所、法规所报告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建设,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乡镇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市、乡镇(街、区)、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充分发挥志愿服务作用,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将其作为宣传普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作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抓手,努力打造成为融思想引领、道德教化、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城乡基层综合平台,解决农村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谁来做、做什么、怎样做”的问题,实现群众在哪里,文明实践就延伸到哪里。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的领导,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注重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2.坚持以志愿服务为基本形式。以志愿者为主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把建设重心放在村(社区),对接群众需求,突出服务功能,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务求实效,做到建一个成一个,力戒形式主义。

4.坚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整合各方面的人员、资金、平台、项目等资源,在盘活用好上下功夫,推动资源统筹使用、协同运行、集约高效。

构建“市级实践中心—乡镇实践中心—实践站”三级组织体系,形成新时代文明实践合力。

1.市级层面。成立邓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挂牌在市文明办。由市委宣传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文明办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及市文明办各科室长任成员。

2.乡镇层面。成立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可挂牌在乡镇综合办、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或其他合适的地方。由乡镇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宣传、文化、科技、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3.村级层面。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可挂牌在村支部办公室、为民服务中心或其他合适的地方,方便服务群众,开展各种活动。由村支部书记任站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副站长、村小组组长任成员。

4.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层面。所有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必须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可挂牌在综合办或其他合适的地方。由“一把手”任站长,分管宣传的领导任副站长,各科室长任成员。其他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建设既要规范统一,又要讲究实际、突出特色,做到“五有”,即有统一标识、有活动场所、有管理制度,有氛围营造,有活动展示。

1.统一标识。全市统一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标识标牌,均采用60cm×40cm不锈钢材质银地红字牌子,上面为月牙形红色字样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或站,中间为金色党徽、下面为黑色字样的乡镇、单位、村(社区)名称。

基层党校、文化站或其他合适的场馆)要有一套多媒体影音设备、学习资料架(柜),添置思想文化、理论政策、科技、三农等类型精品图书。活动场所由各镇(街道)、村(社区)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包括室内的党员活动室、农家书屋、文化茶馆、乡村学校少年宫、图书室等,室外的文化广场、文化大舞台、健身场地等,为文明实践活动正常开展和传播提供有效载体。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层面:要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办公室,讲堂与活动场地则根据单位现有场地情况,灵活布局、综合运用。

3.管理制度。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办公室要上墙组织管理架构图,明确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并确定一名日常联络员,公布联系电话,同时,要上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日常管理制度》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工作制度》。

4.氛围营造。各乡镇(街、区)、村(社区)要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围绕学习宣传新思想,布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名言金句等,突出主题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可结合本乡镇本村特色文化、民俗文化等以文化墙绘、公益广告、实物展示等方式打造一个受群众欢迎、赏心悦目的实践活动环境。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5.活动展示。各乡镇(街、区)要统一设计发放可更新、可更换的活动展示栏,方便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集中展示文明实践活动的成果。展示内容每季度要更新一次。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也必须设计活动展示栏。

1.市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负责文明实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区)、村(社区)开展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对主要内容、培训教材、人员队伍、活动项目等作出计划并具体实施;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表彰嘉许、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将市四大志愿服务平台的优秀资源下沉到基层,为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站)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指导、内容支撑和人才保障。

2.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常态化开展活动。

3.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结合农村群众的生产劳动和实际需要,运用本地资源优势,用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

4.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要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引领,开展机关文化建设、理论学习、文明评创、志愿服务等活动,助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

围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综合运用好“讲、评、帮、乐、庆”等形式,推动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创新,实现更富活力、更有成效、更可持续的发展。

1、立足“讲”提高群众理论文化水平。组织志愿实践队伍,以讲堂或入户的方式,讲理论、讲政策、讲文化、讲法治、讲道德、讲技能等,提高人们思想境界、道德水平、文化素养。

2、广泛“评”引领农村良好道德风尚。组织群众对社会上和发生在身边的思想道德现象开展评议,举荐身边好人、道德模范,褒奖善行义举、惩戒道德失范行为,推动移风易俗,引导群众在参与实践中提高道德素养,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3、精准“帮”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组织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上门拜访、恳谈交流、心理疏导、公益帮扶等方式,面对面、心连心,协调家庭邻里关系,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孤残老人,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情感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形成邻里互助、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社会风尚。

4、寓教“乐”活跃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培育挖掘基层文化人才,开展形式多样接地气的文化活动,满足人们文化生活和人际交往需求,活跃繁荣基层文化生活。

5、做活“庆”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计划地举行节日庆典活动,为群众婚丧嫁娶、成人升学等人生节点举办仪式,培育文明礼仪,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1.市级层面。市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要组织市直及驻邓各单位,

特别是涉农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卫生部门、科技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学校、党校的在职人员打造理论宣讲、社会保障、文化文艺、科技卫生四大志愿服务平台。同时,要组织和引导全市志愿者组建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由市文明办主要领导担任队长。

2.乡镇层面。各乡镇(街、区)组织本乡镇宣传、文化、民政、人社、科技、卫生等相关部门成立宣传教育组、社会保障组、文化文艺组、文明评创组、科技卫生组五个专项工作组,定期谋划组织开展各类实践活动。同时,组织乡土文化人才、科技能人、科技特派员、律师、“五老”人员、退休文化工作者、先进人物、文艺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创业返乡人员等成立乡镇志愿服务队伍,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任队长,为四个志愿服务组提供相应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3.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层面。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成立的志愿服务小队,经常性,常态化的到基层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1.组织领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具体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要把实践中心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推动文明实践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作用,下移工作重心,更好服务基层群众。

2.考核监督。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引导全县干部群众积极稳妥、富有成效地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3.氛围营造。市新闻中心、是广电中心要综合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对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各级重视、各界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市文明办要及时总结推广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开展文明实践活动的有效做法和鲜活经验,生动反映活动带来的新气象新成效,反映农村群众的新生活新风貌,引导文明实践工作深入开展。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g220东郑线陶庄至平阴东平界段改建工程jl-2总监办。

二o一七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g220东郑线陶庄至平阴东平界段改建工程jl-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陶冠涛。

成员:孙建韬。

孔令弟。

柳志海。

孙凤健。

朱峰昌。

赵长乐。

三、环保理念。

四、落实措施。

公路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要亲自抓,并派专人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的意识,使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1)在扬尘较为严重的地方采用围挡或洒水降尘的方法现场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即挡噪声又挡粉尘,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2)扬尘产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物质时,要求不污染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

(3)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密目网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现场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处理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土方、砂石料等散装物品车辆全封闭运输,尽量防止运输车辆将混凝土、石渣、钻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上,发现污染后立即派人清扫干净。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堆料场地进行硬地化处理。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

(5)严禁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和施工方法,同时不能在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

(6)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同时配备洒水车辆,每天按时进行洒水降尘。

六、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使施工现场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最小化。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定期对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封闭覆盖,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七、明确工作职责。

g220东郑线陶庄至平阴东平界段改建工程jl-2总监办。

二0一七年七月。

市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烟尘、建设工地及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可以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从六个方面进行治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持续实施“蓝天行动”计划项目,对工业企业烟粉尘进行提标改造。

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市的标准和要求为总目标,以开展环境治理项目为抓手,通过综合整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使全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

具体措施:制定“蓝天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以工业企业提标淘汰、淘汰落后产能、烟粉尘综合整治、环境能力建设、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五项专项行动,对涉及到的具体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市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城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治理。

工作目标:根据《昌吉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昌市环字〔2013〕26号)和20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要求,清理高污染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大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具体措施:

1、向各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调查摸底的工作通知》,对辖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燃煤锅炉企业(个体)情况。

2、市住建局要根据供热区划,对禁燃区内锅炉及燃煤住户作出并网计划,并实施集中供热。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城区建设工地及交通运输扬尘治理。

工作目标:杜绝城区建设工地、道路运输及砂土堆场扬尘污染。

具体措施:

1、全市各建设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冲洗装置,对拉运砂土车辆进行冲洗。

2、各建设工地施工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3、施工车辆必须采取全覆盖的方式防止砂土扬尘污染。

4、施工砂土不能随意堆放,临时堆放必须采取覆盖等方式达到环卫标准,防止扬尘污染。

5、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检查力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

四、餐饮业油烟治理。

工作目标:要求全市餐饮业油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餐饮业油烟扰民。

具体措施。

1、加大市民的环保教育宣传工作,使油烟治理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让群众知道在什么地方、符合何种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开办餐饮服务业。同时,对抗拒治理的业主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从正反典型着手,提高治理进度,接受公众监督。

2、制定下发《昌吉市餐饮业管理规定》,对餐饮业油烟、噪声作出明确规定。

3、对群众反映油烟超标排放扰民情况,严格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对于逾期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整改不到位油烟仍无组织排放的,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4、明确将餐饮业登记作为环保审批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或者证照不全且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餐饮店,坚决予以关闭。5、采取疏堵结合,逐步取缔未预留独立烟道,排烟口设在楼顶、处在住宅楼下的餐饮业。同时,严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餐饮的违法行为。

6、坚决取缔市区露天烧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确保城市环境秩序井然。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

工作目标: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建立黄标车淘汰报废财政补偿机制,加速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

2、按照年5月市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限行及无标车禁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在主要城市交通密集区实施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止上路。在划定的黄标车、无标车禁行区域,安装电子设备,对黄标车、无标车违章驶入进行处罚。

3、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加大路检抽检力度。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经信委。

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

工作目标:依托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对全市产生废气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实行一企一档。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治,切实控制大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制定《昌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成任务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2、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执法到位、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昌吉国家高新区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许多较发达城市中的工业污染企业被逐步关闭或搬离主城区。但是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场地多数污染较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1-2]。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对人工合成的农药依赖性较强,阿特拉津(atrazine,又名莠去津)是常用的一种除草剂,其结构稳定,半衰期较长,易残留[3],在农田土壤[4-7]、河流[8]、地下水[9]中均有较高浓度的阿特拉津。阿特拉津暴露会影响人体免疫系统和生殖系统,从而威胁人体健康[10-12]。阿特拉津在水中溶解度为33mg/l(25℃,38.5μpa)[16],土壤有机碳-水分配系数koc为25~155[17],其容易被雨水、灌溉水淋溶至较深土层,进而污染地下水[18-19]。污染场地未经修复治理直接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可能存在严重的环境与健康风险[22]。的北京宋家庄地铁站、的苏州郭巷和武汉三江地产都因为污染场地开发造成工人的急性中毒。因而开展农药污染场地阿特拉津分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价研究,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土壤修复目标值,将健康风险评估应用于场地修复对策中,对污染场地的妥善处置和为二次开发利用提供合理的修复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本研究开展了对某典型农药厂遗留场地土壤中阿特拉津污染分布和垂向分布的研究,评估了阿特拉津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并根据场地特征和健康风险评价提出修复目标和修复策略。

1材料与方法。

1.1案例场地。

研究场地为某农药厂搬迁遗留场地,整个区域有围墙与周边进行隔断,面积约12万m2(180亩)。农药厂场地土壤组成主要为碎石、粉土和黏土。场地主要构筑物包括生产区(原料车间、阿特拉津车间、豆草灵车间、乙草胺车间、废水处理区域、乙草胺合成车间、苯磺隆车间)与生活区(办公室、维修车间、清水池、空地、地下仓库、厂区空地)。未来场地土地利用类型规划为居住小区和商业用地。

1.2采样分析。

初步调查在农药厂场地布置14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0~0.5m、0.5~1m、1~3m、3~5m不同深度的土壤进行污染物浓度分析,发现该场地内乙胺车间和废水处理区域土壤中的.阿特拉津浓度较高。然后对场地内疑似污染区域进行详细调查。以初步调查a12、a7、a10重点超标样品点位为中心,在每个点位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上以5m、10m、20m的距离间隔设置采样点位,取样深度1m、3m、5m、7m、9m、11m,共采集样品100个。采用geoprobe建立土壤监测井,采集土壤气样品,监测井建立后密封24h,然后将连接导管和采样器的特氟龙管伸入井内指定深度。将采集的活性碳管进行包装,整理,采用低温保温箱保存。阿特拉津有机污染物采用usepa8270d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进行检测。使用标准品(标准样品值8.000μg/ml)评估仪器的准确度,得到相对误差为4.34%。样品测定过程中,按照usepa要求,每20个样品设置一组平行样,平行样的相对误差为9%。所有样品分析测试前均加入一定量的回收率指示物(硝基苯-d5和对三联苯-d14)以确保样品分析的准确性,样品的加标回收率为68%~81%。

1.3风险评估。

土壤中阿特拉津主要通过口腔摄入和皮肤接触污染土壤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不同暴露途径风险评估模型参数参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本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包括:经口摄入土壤和皮肤接触土壤两种暴露途径。土壤中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计算公式:crois=oiserca×csur×sfo(1)crdcs=dcserca×csur×sfd(2)公式中:crois为经口摄入土壤途径致癌风险,无量纲;crdcs为皮肤接触土壤途径的致癌风险,无量纲;csur为表层土壤中污染物浓度,mg•kg-1;sfo为经口摄入致癌斜率因子,(mg污染物•kg-1体重•d-1)-1;sfd为皮肤接触致癌斜率因子,(mg污染物•kg-1体重•d-1)-1;dcserca为皮肤接触途径的土壤暴露量(致癌效应),kg土壤•kg-1体重•d-1。本单一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商包括:经口摄入土壤和皮肤接触土壤两种暴露途径。土壤中单一污染物危害商计算公式:公式中:hqois为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的危害商,无量纲;hqdcs为皮肤接触土壤途径的危害商,无量纲;saf为暴露于土壤的参考计量分配系数,无量纲;oisernc为经口摄入土壤暴露量(非致癌效应),kg土壤•kg-1体重•d-1;rfdo为经口摄入参考剂量,mg污染物•kg-1体重•d-1;rfdd为皮肤接触参考剂量,mg污染物•kg-1体重•d-1;dcsernc为皮肤接触途径的土壤暴露量(非致癌效应),kg土壤•kg-1体重•d-1。

2结果与讨论。

2.1土壤中阿特拉津污染现状。

该农药厂场地各功能区不同深度土壤样品阿特拉津含量统计分析见表1。不同土层阿特拉津浓度范围为:0.5~1020mg•kg-1,污染物浓度变化显著。以美国环保局第9区分局“区域筛选值(regionalscreeninglevles)”总表中“土壤阿特拉津浓度不应超过2.4mg/kg”为标准,场地内超标点位主要分布于生产区,其中浓度最高值出现在厂区污水处理厂附近。对各采样点位中有高浓度检出的土壤污染区域a7、a10、b4和b9进行不同土壤深度的污染物浓度分析,各采样点位的污染物浓度剖面如图1所示。b4点位污染物浓度随深度增加逐渐增大,在0~0.5m、0.5~1m的范围内阿特拉津未检出,1~3m间阿特拉津的浓度低于标准值2.4mg/kg,而在7m深度污染物浓度值达到1020mg/kg;a10点位随着深度的增加污染物浓度先减小后增大,最大浓度出现在5m处,最大浓度值为236mg/kg;b9和a7点位均随深度增加呈现污染物浓度先增大后减小的规律,最大污染浓度均出现在1m深度。总体上阿特拉津在该场地土壤中存在明显的向下迁移的趋势,不同点位因土壤岩性和理化性质差异产生不同的浓度分布规律。阿特拉津是半挥发性有机物,需对土壤气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几个采样点的土壤气中均未检出阿特拉津,表明该场地的土壤气对人体健康不具有危害。

2.2健康风险评价。

通过对污染物深度分布的分析,本次风险评价将场地土壤分为三层(0~2m、2~5m和5~10m),分别计算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在场地的风险评价中,一般采用浓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upperconfidentlevel,简称ucl)反映总体污染水平[20]。本场地调查点位各土壤层次中样品检测结果的95%置信区间上限如表3所示。场地未来土地利用类型为住宅用地,暴露人群为成人和儿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规定,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为10-6,非致癌效应的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为1。评估结果如表4所示:阿特拉津在0~2m、2~5m、5~10m均存在高于风险接受水平的致癌风险,经口摄入和经皮肤接触均大于10-6。其中非致癌风险在0~2m和2~5m略小于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但5~10m经口摄入途径存在较高的危害商,为1.84,非致癌总风险为2.29。说明该场地土壤存在显著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由于土壤阿特拉津具有不可接受的致癌与非致癌危害商,故需计算土壤风险控制值作为修复目标值,目标值与非致癌危害商修复目标值如表5所示。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如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举措,未来居民的健康风险将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

3修复对策。

3.1修复目标确定。

为确保该场地未来开发为住宅的安全性,将阿特拉津经口摄入的致癌风险值确定为土壤修复目标值,即2.77mg/kg。

3.2修复策略。

健康风险评价结果显示该场地土壤5~10m深度风险已超过0~2m的表层土壤。因为阿特拉津主要通过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无其他暴露途径。深层土壤虽然具有较高的致癌风险,但没有暴露途径就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故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对深度大于2m的土壤采取工程管控措施,切断暴露途径。对表层土壤(0~2m)进行修复即可。土壤修复技术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种,原位修复即对污染物就地处置,使之得以降解和减毒,不需要建设昂贵的地面环境工程基础设施和远程运输,操作维护起来比较简单,成本低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异位修复是将受污染土壤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的土壤修复技术,操作成本高,应用性比原位土壤修复低。综合考虑该污染场地污染状况和经济技术因素,拟对表层土壤选用原位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可通过原位物理修复法(包括土壤气相抽提、电动分离、改土法和热处理法)、原位化学修复法(包括原位化学淋洗法、原位化学氧化-还原法、原位化学固化/稳定化法)和原位生物修复法(包括植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进行。综上,深层土壤工程管控+表层土壤原位修复策略不仅清除污染时间短,还能减少修复土方量,更具经济性。

4结论。

(1)该农药厂场地的阿特拉津污染主要分布在生产区域,废水处理区域最为严重。阿特拉津主要集中在0~10m深度范围内,污染物垂向迁移趋势明显。(3)该场地规划为商住用地时,场地阿特拉津在0~2m、2~5m、5~10m中均存在高于风险接受水平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在场地二次开发利用前需要先进行修复。(4)对本场地的治理策略需结合健康风险评估,采取表层土壤(0~2m)原位修复,深度大于2m的土壤进行工程控制,既对居民达到可接受水平,也更具经济性。

参考文献。

[9]马妍,董彬彬,杜晓明,等.挥发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异位修复技术的二次污染及其防治[j].环境工程,2017,35(4):174-178.

作者:王金梅温其谦陈国栋单位:秦皇岛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城区住宅小区和家属院由所属单位负责防疫和消毒。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任务目标是(详见附表):##办事处: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0万平方米、消毒药0.5吨,共需资金5.8万元。##办事处:需防疫家禽70万只、疫苗3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7.1万元。经济开发区:需防疫家禽20万只、疫苗10万毫升、消毒面积2万平方米、消毒药0.1吨,共需资金1.8万元。##镇:需防疫家禽100万只、疫苗5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10万元。##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6.3万元。##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8万平方米、消毒药0.9吨,共需资金6.6万元。##镇:需防疫家禽80万只、疫苗4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8.4万元。##镇:需防疫家禽70万只、疫苗3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7.1万元。##镇:需防疫家禽100万只、疫苗5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9万元。##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8万平方米、消毒药0.9吨,共需资金6.6万元。##乡:需防疫家禽50万只、疫苗2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5.5万元。##乡:需防疫家禽40万只、疫苗20万毫升、消毒面积10万平方米、消毒药0.5吨,共需资金3.7万元。##乡:需防疫家禽30万只、疫苗15万毫升、消毒面积8万平方米、消毒药0.4吨,共需资金2.8万元。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为:畜牧局(指挥部办公室):1、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2、组织成立6人技术专家小组、3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3、筹备疫苗、消毒药、隔离衣及必备设施;4、组织5支道路巡回检查组,由交通、公安部门配合,上路巡回检查、堵截运送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5、做好宣传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6、。卫生局:加强与畜牧部门的联系,互通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做好密切接触染疫家禽人员的健康检查和观测,严防疫情传染人类,组织好青年秘书网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辆车,成立专门的医疗队伍,建立观察点,备足药品和隔离病房。一旦发生人群感染,按《##县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开展工作。财政局:加大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投入,保证防控所需疫苗、扑杀、消毒等经费约计120万元。林业局:做好鸟类迁徙情况的定点、定时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指挥部。交通局:与畜牧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管理工作,同时安排好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工商局:加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质监局:加强对疫苗、消毒药品和器械的质量监督。贸易办:加强对商业流通系统屠宰、加工、销售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环保局:指导家禽饲养场、小区、大户搞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搞好调查研究。火车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对铁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同时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运输,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广电局: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宣传,每天报导防控工作的新动态。公安局:组织6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5部车,确保疫情发生时做好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好畜牧部门的上路巡查。三、工作措施1、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禽流感科普知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禽流感的防控知识和危害性,提高群众对搞好防疫工作的认识。呼吁人们远离野生禽鸟,不吃病、死禽鸟,注意个人卫生。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不必担心,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2、组织领导县里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吸收政府办、畜牧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具体负责禽流感疫情的全部工作。禽流感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畜牧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乡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禽流感防治工作。3、防控体系县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健全以青年秘书网指挥部办公室为中心,以19个基层兽医站、8个动监分所为桥梁的疫情检测网络,分别对辖区内的规模养禽场、禽类屠宰加工厂进行排查摸底,密切注意疫情。同时,对规模养禽场、屠宰厂进行全面的彻底消毒,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要以村为检测点,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本辖区疫情,每天下午4:00―5:00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疫情。4、技术培训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关于禽流感的有关通知精神,对专业兽医、卫生人员进行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求掌握禽流感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与病料采集技能、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掌握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5、强制免疫全县范围内的禽类要进行一次全面禽流感疫苗强制免疫。具体工作按排: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基层兽医站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散养户禽的免疫工作,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确保防疫密度达100%,同时做好免疫记录档案。各动监分所要做好辖区内的规模饲养场的兽医监管工作,监管饲养场的禽流感免疫工作,并做好监管记录。6、加强检疫兽医卫生监督所、各动监分所,要切实做好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实施检疫。同时做好消毒工作,加大查处贩运病死禽类的力度,以及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决不能瞒报、谎报、不报,确保我县的禽鸟及其产品的健康和安全。7、严格消毒对所有禽类养殖厂进行消毒管理,特别是鸡粪、鸡舍必须严格消毒程序,对进行养殖厂的人员要坚持更换衣物,坚持清洗消毒,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工具、装载容器和运载工具上废弃物的防疫消毒处理。8、卫生监督加强食品加工行业、餐饮行业的卫生监督,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加工来源不明的禽类食品和病死禽类食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温检测,检疫查验和医学巡视工作。9、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动车“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3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污染监控、提高新车准入门槛、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发展可持续交通,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

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为主,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排放总量削减10%左右,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投入运营的黄标车。

2、全县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与全国同步,对黄标车辆实施区域限行。

3、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成三级联网的机动车环保监控信息系统。

4、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污染加剧的趋势。

(二)具体任务。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在新疆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执行国iv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iii排放标准以下(不含国iii)的机动车辆。力争在2014年9月30日前,建立覆盖全县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要符合机动车厂尾气排放限值要求并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派出执法人员对道路行驶中有明显污染物产生的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抽检,对路检尾气超标车辆责令限期维修直至合格。

自2014年起,逐步对全县轻型汽油车采用稳定工况法(asm)、重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轻型柴油车和中兴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定期进行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每条每年检测数量在10000-15000辆,确保按期完成尾气排放达标任务。

(二)严格做好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将尾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新购机动车可在规定期限内免除污染物排放检测。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全县新车注册登记在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国iv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停办国iii以下(不含国iii)排放标准车辆的转入登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机动车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

(三)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机动车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地区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裕民县环保局,再由县环保局审核后及时传输至地区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裕民县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部门要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凡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不得发放环保标志及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和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燃油质量进行监督,配合商经委推动机动车油品升级工作,商经委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等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主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鼓励事业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林县煤炭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柳煤字[2014]320号)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空气质量。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贾保生副组长:李乃权梁福才。

成员:相关职能科室、队组的负责人,环保科全体人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环保科,主任由李成全担任,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工作情况。

三、

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利用4年时间或更长时间,使全矿环境空气治理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或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让在矿全体职工每天都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对于我矿燃煤工业锅炉,优先燃烧清洁燃料,从源头上控制燃料燃烧产生的so2和烟尘等。

2、煤炭要洁净利用,即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成型、气化、液化等,将污染型的煤炭转化为清洁的燃料,再用作锅炉的燃料。

3、控制原煤的销售量,加大选煤入洗率,保证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并且民用煤灰分不得高于16%,硫分不得高于1%。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到2015年,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密闭措施。对重点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要实行封闭式储存或建设防尘抑尘设施。

2、严格整治矿山扬尘。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产生扬尘污染的地点,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采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3、扩大绿化面积。扩大生产区和办公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周边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三)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逐步提高公司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公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全体人员做好防范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科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消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考核管理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鼓励群众参与。鼓励全矿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落实资金,加强保障。我矿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并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五水共治”等决策部署,根据《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省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市“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工业污染防治任务,促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和特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强化重点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全面开展特色行业污染整治,切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确保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生产总值)在基础上再下降3%以上,废水纳管率、集中供热率、入园率进一步提升,完成医化、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任务,完成非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包括涉及酸洗工序的工艺品、洁具等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包括水产冷冻行业)等特色行业整治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提升。

积极培育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培育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等医化示范企业,启动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椒江区块领跑园区建设。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提升,重点推进医化、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进一步提升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末端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年度深化整治任务。完成临海污染整治危重企业消减工程建设。建立重点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各地建立六大行业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末尾淘汰或督办整改机制,切实巩固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成果。

加强重点区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省级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7月前临海、温岭编制省级重点市专项整治方案,三门工业园区、化学原料药基地黄岩区块编制省级重点园区专项治理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专项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整治内容、主要措施、主要工程项目等,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工作推进机制和评价制度。加强主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年底前工业园(集聚)区应按规定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集聚)区资格;所有工业园(集聚)区排查劣v类水体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三)开展特色行业污染整治。

全面开展特色行业污染整治,明确特色行业整治清单、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强化特色行业整治督查和执法监管,确保完成特色行业整治任务。4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非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包括涉及酸洗工序的工艺品、洁具等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包括水产冷冻行业)等行业的企业排查工作,整治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地整治企业整治任务;对于搬迁企业要求落实土地,原厂过渡性生产达到达标排放标准。8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砂洗、废塑料等行业的企业排查工作,确定整治基数和整治工作计划,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年底前完成椒江、临海眼镜行业等行业整治任务。

(四)提升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水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进一步筛选重点污染源,电镀、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实现重点污染源刷卡排污全覆盖,其他主要水污染行业推广刷卡排污工作。加大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黄岩区、三门县等重点园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临海市、温岭市等地主要污染因子预警体系建设。

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各地根据市里出台的《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相应的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度工业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清单、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项目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工业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二)强化监管。市“五水”办、市环保局将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清单排摸和整治情况督查,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加大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宣传曝光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违法问题进行曝光,抓好问题整改落实,保障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整治进度。

(三)强化考核。将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市建设、“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目标责任制等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严格按照市“五水共治”相关考核办法,强化对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清单排摸和整治进度的考核,实行严格打分,对年底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涉及的行业实行区域限批,确保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整治到位。

莆田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三)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四)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三)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四)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违反规定载人;(六)故意遮挡、污损临时号牌的;(七)改变车辆外形的;(八)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九)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照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过渡期内禁止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通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必须按位停放,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三)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四)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

莆田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促进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管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加以落实。

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环保站负责协助市、县(区、管委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八条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要逐步予以调整、搬迁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应在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产业园区产业规划搬迁入园;建成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在2022年底前分期分批搬迁到各产业园区内,逐步实现全市工业企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有关规划相协调的目标。

各类产业园区要配套建设公益性标准化厂房,用于鼓励园区外的小微企业进入园区。

第九条限期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辖区内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新建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产业园区要尽快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上报审查工作。

对未能按期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产业园区,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审批园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加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包括泵站)建设进度,确保各产业园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的尾水(符合入管标准)及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否则,暂停产业园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用地、环评等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污水(符合入管标准)原则上应接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确实有困难的,须征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同意后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不适宜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企业也须征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同意后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审批高污染、高消耗和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

原则上不再审批皮革及毛皮加工、草浆造纸、琼脂等生产项目;。

产业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各类工业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对各个工业企业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项目必须切实做到“点对点削减”或“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否则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当工业企业已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在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限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排污许可证。

对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予以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包括试生产)予以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应当在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第十七条实行排污申报制度。工业企业必须于每年度1月1日至1月15日向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应在试生产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需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实施变更前15日内向属地环保部门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当出现突然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坚持“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实行按月(季)征收排污费。市、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每月(季)末10日内,对工业企业每月(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符合要求的,向工业企业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

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工业企业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

工业企业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足额缴纳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和其他按照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工业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每次现场检查应完整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部门及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的工业企业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国控、省控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对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1年。

工业企业在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限期治理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核查。限期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环保部门。

工业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保部门提出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

第四章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工业企业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有高和中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将工业废渣直接埋在地下。

第二十二条禁止工业企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水,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四条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开展区域清洁生产,所有产业园区必须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经贸、环保部门备案,分期分批实施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由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组织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业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由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切实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节水减污。现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要在6月底前制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当地经贸、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计划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

第二十六条以前审批的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化工、电子制造等工业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或环境影响后评价。

全市所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工业企业应限期完成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

全市所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等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监控视频,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二十八条实行环保不达标工业企业公布机制。工业企业环保不达标是指偷排漏排、未建设环保治理设施、虽建设环保治理设施但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或治理设施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等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不达标采取在当地主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5日前公布。每次公布时间至少保留90天。

在公布环保不达标企业的同时,环保和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在环保不达标企业完成整改之后,环保和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程序解除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长期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或偷排漏排、超标、超总量排放的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通过《湄洲日报》或《莆田晚报》、市环保局网站公布。

环保不达标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将纳入县(区)长(管委会主任)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实行严格的绿色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在每个信贷流程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金融机构和上级环保部门。

金融机构根据县(区)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正式下达了停产、关闭、取缔、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信息,不予发放贷款;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信贷退出力度,促进落后产能企业的关闭或转型发展。

第三十一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水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登记制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安装主要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还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定期进行质控考核或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落实皮革加工废水分流分治。全面实施“五水分流”。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含铬废水单独处理,完成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

铬鞣、复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铬废水,必须经过混凝沉淀回收再生铬鞣剂,无法回收的必须按危险废物处理;经处理后的含铬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

含硫化物废水必须单独预处理。现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业限期建成含硫化物废水预处理设施,回收硫化物再生脱毛剂,无法回收的必须将含硫化物废水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硫化物一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落实电镀工业废水分流分治。现有电镀企业要尽快完成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的分流分治改造。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应分别单独在车间口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五条落实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废水监测。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每月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1次,监测结果上报环境监察部门;每季度环境监测站要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1次,并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监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所有电镀(含电镀工序)、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电子制造以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处理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三十七条工业企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海洋与渔业、农业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安装废气净化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净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废气净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九条火电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确保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除火电锅炉、边远地区乡镇外),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底前分期分批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第四十条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国控、省控工业企业,应安装主要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将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定期进行质控考核或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工业企业要尽快落实卫生(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实施卫生(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等敏感点的搬迁计划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等措施。否则应停止生产。

第四十二条鼓励制鞋行业使用水性胶水和处理剂,逐步禁止使用含苯胶水。

第四十三条排放重金属废气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加强对重金属废气排放情况监测。

第四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认定有异议的,工业企业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结果。

第四十五条所有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分别建设临时堆放场所,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第四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对用于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根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格式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在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禁止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四十九条工业企业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填报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包装,并在明显位置上附以标签。

接受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五十条工业企业应首先使用低噪声的先进设备,确实无法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的,应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节辐射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业企业,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运行及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使用活动。每年1月31日前必须向辐射环境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第五章企业环境管理。

第五十二条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设置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国控、省控企业还需配备企业环境监督员。

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或监督员纳入环保部门培训计划,取得上岗资格,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和监督员的变更应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备。

第五十三条因检修、更新需要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工业企业应当事先书面报告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环保部门。

第五十四条工业企业是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应立即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居民,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应急预案、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相关材料,填报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工业企业应制定年度企业环境保护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环境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报告制度、污染源档案管理制度、环保人员的岗位责任及培训制度等。

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除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外,还应根据《危险废物台账登记表》的登记格式,真实记录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基本信息,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每年初应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相关环保部门备案登记。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对组织编制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环境受到工业企业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七条环保部门职责:

(二)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批工业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三)调查和处理本辖区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五)负责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送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公布不达标企业和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依法征收排污费。

(六)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和核准工业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工业企业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五十九条经贸部门职责:

(一)在上报或者审批产业园区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指导督促产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指导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保工作。

(三)在审批和核准工业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工业企业项目,在审核阶段,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及污染治理。

第六十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审批地手续。

第六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职责:认真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不予办理选址意见书、总平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水利部门职责: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在江、河、湖、库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四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负责企业排海口设置建议及意见。协助调查处理工业企业污染事故。

第六十五条外经贸部门职责:负责招商引资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协调解决有关环保问题。

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将环保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第六十七条工商部门职责: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工业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九条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督促各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业企业,不予新增授信支持。监督各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七十条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依法查处涉及环保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七十二条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5月28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_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13〕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围绕打造活力**,美丽**,幸福**,以扬尘、废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减排,加强环境监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逐步改善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2014年底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1%以上;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14%以上。到2017年,全市城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灰霾天气明显减少,力争全市城区空气质量进入全省地级市前八名。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效率。2014年底前,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热电及自备电厂等重点企业和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水泥粉磨站、煤矸石砖场、新型建材厂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5年底前,整顿规范汽车维修、防盗门窗焊制等金属加工行业露天喷涂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2014年底前,推进化工、煤炭、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前,**市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其城区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施工扬尘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筑工地扬尘规范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建筑工地未建设完成车辆清洗设施的一律不得开挖渣土及其他施工作业;建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履约保证金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深化绿色工地创建,将检查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重点季节、重点时期、关键时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建筑工程一律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必须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全部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率先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等规模化应用。

7、减少道路运输扬尘。市县两级城区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应实施严格密闭运输,并于2014年底前安装gps定位系统。运输车装载不超出后档板,工地及弃土场出入口建设冲洗平台,车辆出建筑工地、砂石厂及弃土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统一规划弃土场,渣土车进入弃土场后应随倒随推平随碾平。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积极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2015年底前实现城区70%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2017年底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8、控制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扬尘。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建设布局规划;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达标整治,实现封闭式运行;对未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的整治,整改未完成或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

9、整治物料、废弃物堆场扬尘。2014年底前,市、县(区)对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以及建筑垃圾凡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必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对城区大型储煤场、物料堆放场、露天仓库等必须实行地面硬化全封闭管理,完成三防(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设施建设,否则予以停止运营、关停。

10、防治拆迁工地扬尘。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施工工地必须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档;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爆破作业必须实施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工地拆迁工程的垃圾日拆日清,工程完成后7日内清场完毕;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三级黄色预警以上污染时,应停止作业;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11、整治餐饮油烟污染。2014年底前,市、县(区)规划区内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2014年底前,市、县(区)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1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建设和秸秆收集工作。2014年5月底前,市、县(区)、乡镇三级建立秸秆禁烧直补农户制度及奖惩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

13.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结合**实际,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市、县(区)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提高城考全省位次。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5年,力争创建1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到2017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300公里以上,到2018年,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14、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年底前,市本级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室内无炭烧烤。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2014年底前,各市、县(区)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大力推广绿色交通。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公交线路,提倡快速公交,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底前,市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2015年底前,完成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

16、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

2014年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4年底前,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机动车过快增长。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速淘汰黄标车,建立黄标车淘汰补偿机制,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社会黄标车全部淘汰。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市内主要路段黄标车限行,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2016年7月1日起建成区实施限行,形成黄标车全市连片限行格局。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严格控制重型机动车和转入机动车的入户,新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行驶。

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出台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的鼓励政策。落实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17.提升燃油品质及推广新型能源汽车。2014年上半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与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市县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全部采用天然气或新能源汽车。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8.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在我市范围内严禁建设两高项目。

19.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0.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遵照两高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严于国家要求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2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县(区)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坚决依法及时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炼油、小电镀等环境违法企业。

22.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审批、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30%以上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改造。

2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市、县(区)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市、县城区和建制镇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市、县(区)管道供气。

2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27.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电站。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全市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9.明确政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30.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1.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要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完善经济政策。

32.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标回购和收储机制。

33.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市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4.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煤改电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秸秆禁烧直补等财政资金支持制度,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等环保能力建设一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区)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三)推动法治建设。35.推动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制度;2014年上半年,市、县(区)政府要出台相应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各类专项整治方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6.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对开发区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执法监管检查制度。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

3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2014年底前,市环保局每月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市本级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2015年底前,公布市、县(区)城区的空气质量等信息。各县(区)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2014年6月底前,市本级完成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的建设,三县各完成1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规划区内新增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涡北新城、**工业园、亳芜工业园各建一个(涡北新城、**工业园2个站点由**区实施,亳芜工业园由亳芜工业园管委会实施),三县各自完成2个新增站点建设。2016年上半年,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各县实际,因地制宜建设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县(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县(区)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市、县(区)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五)广泛宣传教育。

40.推动社会参与。认真组织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境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城区初中以上学生每年到环境教育基地参观不少于一次,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环保公益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莆田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四条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蠡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年)》(环大气。

[2016]80。

年)》(冀气领办。

[2016]71。

年)》(保政办发。

[2016]39。

号)、《。

2017。

[2017]4。

号)和《保定市。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7。

年我县细颗粒物(。

pm2.5。

)平均浓度比。

2016。

年下降。

24%。

下降到。

76。

微克。

/

立方米左右;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

pm2.5。

)平均浓度比。

2016。

年下降。

22.5%。

以上;重污染天气不断减少,优良天数不断增加。

1.

大力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工程。

6

月底前完成城镇供暖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科学合理利用地热供暖,大力发展燃气锅炉、电蓄热锅炉等分布式供暖。城市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9

月底前,实现县建成区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供热率基本达到。

100%。

10。

月底前,城中村及重点农村基本完成气代煤、电代煤。

2.

洁净煤替代散煤。

未列入禁煤区的乡镇全部燃用洁净燃料(绿色焦炭、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成型燃料等)。

3.

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不达标煤炭。

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县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县城建成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

6

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工作,逾期未淘汰的生产经营性燃煤锅炉停止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保持燃煤设施“清零”状态。

以平均降尘量小于。

8

/

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70%。

以上。

1.

加强城市保洁。

落实网格化管理,建立稳定、有效的保洁机制。提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湿式、洗扫吸保洁水平,城市保洁要做细、做优、做实。小街小巷强化人工保洁,增加巡回湿法保洁频次,减少地面垃圾停留时间。

2.

实施防扬尘“门前三包”。

临街单位、门店、住户、商户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净化、包市容秩序。结合“门前三包”责任书,对沿街门店商户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及时对所负责区域环境卫生、绿化净化、容貌秩序进行防扬尘规范管理,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管理。

3.

城市垃圾及时快速清运。

加强沿街垃圾箱点、城中村生活垃圾收集处、转运站管理,及时清掏、清运,防止垃圾积存,做到日产日清。加强城中村卫生整治,解决大街小巷的脏乱差问题。集中清理积存垃圾,对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边沟等部位积存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废弃物集中清理完毕,强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4.

严控工地扬尘。

按照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密闭运输“五个百分之百”和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要求,推行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对工地出口两侧各

100。

米实行“三包”,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

95%。

9

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1.

加强农村保洁。

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农村房前屋后、庭院内外、道路沟渠、村口村边的积存垃圾进行彻底清理,每个村的垃圾点明确专人负责,特别是要将村街路口、村内主干道、农村集贸市场作为保洁重点,建立村收集、乡清运、县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系统处理机制。推行村垃圾

ppp。

处理模式,彻底解决垃圾随处乱扔、随处可见、随处堆放、随地焚烧问题。同时要对占道柴草、畜禽粪便、建材杂物进行集中清理,生活垃圾收集点要及时清理整洁,建筑垃圾、散体物料堆放要进行有效遮盖,定期洒水保湿。

2.

农村主要道路硬化、绿化。

对农村道路和连接农村与主次干道道路及其他裸土路面等易出现带泥上路的路口、路段进行硬化、绿化。

3.

强化垃圾、秸秆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焚烧秸秆、枯草、落叶、垃圾等废弃物。

调整和优化秸秆利用结构,拓宽、疏通利用渠道,重点推广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到

2017。

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6%。

推广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和秸秆沼气工程建设强化乡镇政府禁烧主体责任,组建综合执法队伍,重点做好夏收、秋收重要时间节点秸秆禁烧和督导检查,加大高速公路、国道和建成区周边禁烧巡查和处罚力度,确保禁烧区内无着火点。

1.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2017。

年底前,完成全县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业企业要按照许可证申领要求,全面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工艺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按证实现达标排放。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治理达标期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

2017。

年,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县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

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

在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建立

vocs。

排放清单信息库,完善企业一企一档制度。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能达标排放的全部停产治理,待治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

提升餐饮油烟治理水平。

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稳定运行,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的,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

对各类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

4

月底前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1.

关停取缔类。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6

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

9

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

整合搬迁类。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特别是传统特色产业要入园进区上档升级。

6

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

9

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

整治改造类。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

6

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

9

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各乡镇政府要实现。

“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小散乱污”企业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取缔责任。对排查、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保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1.

抓禁限行。

2017。

11。

1

日起,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县城城区。实行机动车常态化双尾号限行,视天气状况启动单双号限行措施。制定重型载货车辆途经城区的绕行、禁行方案。

2.

抓治理。

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加强柴油车、渣土车、垃圾车管控。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

dbf。

)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在用燃油、燃气出租车使用满两年的,全面更换三元催化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完善保养维修网络。

3.

抓监控。

环保检验不合格车辆禁止使用。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通、发改、保监等部门共享,

9

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严厉查处篡改车载诊断系统(。

obd。

)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4.

抓油品。

严格监管成品油流通和销售,

9

月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

月底前,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6

月底前,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为期一年的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劣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关停有违法行为的加油站点。

1.

加强煤炭消费总量管控。

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新增居民建筑禁止配套建设燃煤锅炉,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热电联产等取暖方式为主,确保年度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2.

清理煤炭销售网点。

售煤企业(车辆)存煤必须达标,建立燃煤经营单位清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不达标煤炭限期清理。

3.

加强农业生产用煤管控。

10。

月底前,全县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用能改造。

50%。

以上。

4.

强化城中村、农村气电煤使用管理。

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的城中村、农村燃料煤炭清零。未列入禁煤区的乡镇禁烧不达标煤炭,燃煤不达标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并更换为达标煤炭或其他洁净燃料。

5.

用煤单位煤质必须达标。

建立煤炭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有在线监控,并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外),依法严格处罚,不达标煤炭限期清理。

6.

限期完成锅炉治理。

现有保留的

6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9

月底前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上燃气锅炉安装排放要求同步安装(配备)低氮燃烧装置。

7.

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优先保障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供热、风电供热、地热供热及生物质能、轻烃等新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1.

推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

开展全县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将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2.

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1.

强化货场、料场扬尘治理。

货场场地及出入道路必须实施硬化处理,严防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煤炭、砂石料、粉煤灰货场及灰堆、料堆,建筑、市政、拆迁施工现场工程土堆,以及城区周边地区垃圾、渣土堆等堆放散流体物料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严格管控,由拥有单位、产生单位负责,落实严密苫盖措施;建立全县工业企业料堆管理台账。

2.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

对密闭存储、密闭作业、厂区环境管理、搅拌站进出口环境管理、密闭运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治;对未经批准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及无资质搅拌站进行严厉打击。

1.

强化经营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

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县建成区取缔没有油烟净化装置的露天煎炒烹炸摊点。强化对铁艺、汽修、食品加工等排放涉气污染物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整治。禁止直接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塑料、橡胶、皮革、沥青等垃圾和废弃物。

2.

持续扩大绿化面积。

在县城,重点抓好城市道路绿化、单位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公园绿地和城郊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建设。在农村,建设大网格农田防护林网,引导农民搞好街道、庭院、隙地绿化,营造环村林。在交通沿线,路界内形成高密度彩色绿篱,边坡绿化实现全覆盖。在大气污染源敏感脆弱和污染物易集聚区域构建生态大气廊道,在重点大气污染源周围规划配置包围式或隔离防护林带,增强应对空气污染能力。

3.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建设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工程,推广适合实际情况的综合利用模式,引导和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80%。

以上。

4.

推广环保型原材料和绿色生产工艺。

大力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vocs。

ldar。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闭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

5.

全面落实禁限放要求。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依法依规推进禁限放工作。

1.

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环保部和省、市规定,

8

月底前,修订完善新预案,夯实各部门、各单位按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上,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

2.

强化冬春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精准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控重点行业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

“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媒体优势,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视台以及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广场,悬挂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主动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共同参与治理大气污染。

“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零点行动和整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着力开展“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采暖期等敏感时段对重点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县政府就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等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签订。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组成专项督导检查组,按照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列入综合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限、按标准要求完成年度任务的,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行为,由监察部门按照《蠡县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十二项工作制度》进行问责,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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