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热门19篇)

时间:2023-12-02 08:50:42 作者:梦幻泡

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成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针对三年内新进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三年内新进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护理及其它)

1、发生重大有缺陷纠纷者。

2、不服从院部及科室工作安排者。

3、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造成不良后果者或经常违规屡教不改者。

4、临床医生60份手写大病例检查不合格者(一年内)。

5、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读书笔记检查不合格者。

6、医院组织的各项理论及操作考试:每次不合格扣5分。

7、所轮转科室民主测评(每季度测评一次):每得一个'c'扣10分。

8、执业医师考试:不通过扣20分。

9、规范化培训及公共科目考试:规范化培训不通过每次扣10分,公共科目考试不通过每次扣5分。(此项目满三年考核)

三年内新进医务人员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方法,按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

1、对于出现1—5项中任何一项者,为考核不合格。

2、考核大于80分者按医院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考核大于60但小于等于80分,延迟3个月享受绩效工资。

4、考核小于或等于60分者,为考核不合格,医院解除聘用合同或令其转岗。

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民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三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中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人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3、 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3、 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4、 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4、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5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2、 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5、 取得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

第六条 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全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设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地(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地(市)、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60%以上,并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姐,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爱惜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经基层单位推荐,分别参另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由各专业考证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评定委员会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由县评定委员会推荐,地(市)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签发,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凡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农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填写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育、学习科目、时间、成绩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按此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后,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已在现岗 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 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 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 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 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 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

(七) 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 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 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三) 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 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农民技术人员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各地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地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入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人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1、劳动技术教室由专人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劳动技术操作水平和保养能力。非劳动技术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进行批评与处理意见。

3、劳动技术教室使用必须经管理人员的允许和登记,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检查。外单位人员使用一律经学校分管领导的批准,方可使用。

4、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应及时查明并予以登记。师生因违章操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除作出检讨外,并酌情赔偿。外单位人员借用如有损坏的照价赔偿。

5、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由学校派人监督,既要清单,又要检查质量。

6、指导教师应在劳动技术教室开放前办好领取钥匙手续,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禁止学生使用教师主机,用完劳动技术教室要正常关闭电脑和投影机,将钥匙送交到电教网管中心,办好归还钥匙手续。

7、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的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妥善保存好帐册。产品说明书使用登记单等有关档案材料。

8、劳动技术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雷、防尘、防爆、防污、防高温、防强光、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劳动技术维护、保养工具和软件,管理员负责室内设备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发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或总务处进行维修,确保财产安全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9、劳动技术教室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劳动技术档案,记载劳动技术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劳动技术教室,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劳动技术教室,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劳动技术实施。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因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管理,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教室内的所有设备及课桌凳,未经总务处同意,一律不得借出室外。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为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各临床科室应制订本科室各级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的计划,请于每年12月底将次年派出进修人员名单、时间、进修医院和项目报教育处审批。做到有计划地选送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科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2.临床科室医疗技术初级职称者原则上外出到三级甲等医院进修西医普内科、普外科或专科一年;中级职称者任职满二年后,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半年;高级技术职称者在任职五年期间内,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三个月或外出专科学习新技术1次以上;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续聘。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请假时间超过1周,必须经本院教育处批准;进修期间完成《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初、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在科内学术活动上作专题汇报或讲座;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要按进修任务要求,必须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加短期学习班者,学习结束后视情况必须在全院或大科或专科学术讲座上作有关学术或技术进展的.报告。

5.必须按财务规定标准乘坐车船,报销1次往返路费。

6.原则上应在进修医院安排的进修生宿舍住宿,按进修医院规定缴纳的住宿费报销。如因特殊情况联系其他地方住宿,需事先报告教育处并批准,凭发票按不超过15元∕天的标准报销。

7.派出进修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或向医院借款,取得进修合格证书并完成本规定第4项要求者,在科教育秘书处登记进修情况后,填写科室学术讲座表并附文本和电子讲稿、听课人员签到表、《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合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费用由医院全额报销。

8.医院鼓励到国内外著名医院进修。凡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30%平均奖;在省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100%平均奖及每天10元生活补贴;在国外著名医院进修补助及生活补贴,需按程序单独审批。

9.凡派出进修人员必须签署“江苏省中医院派出进修培训与服务协议”。

10.临床科室医疗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外出进修经历者,医院不聘任高一级职称。

11.医技、护理、药剂科室人员外出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12.本规定由教育处、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技术部主任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争取多渠道筹措运转经费,注重建立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本部门的正常、安全运行,联络所内外的研究人员使用本部门的资源。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功能开发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和实验室的日常维护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对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和功能开发负有直接责任。仪器的使用及安全直接由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对其它操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规范和上机时间安排负有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物理所关于“物理所各类人员请、销假及日常工资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人员有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有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向技术部主任请假。(三天以上的事假要向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四、技术部工作人员和用户之间应保持和-谐友善的.态度,公平对待每一位用户,要与用户保持经常性联系,收集用户反馈的实验结果和利用本部门仪器设备发表的研究成果,作为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与考核的依据。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用户所从事的研究内容和未公开发表的实验结果,不得擅自利用用户实验结果发表论文。

五、在做好技术服务的前提下,技术部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注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功能开发和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

六、各部门内聘任和辞退固定人员时,应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经技术部讨论并做出决定,然后向所里提出申请。临时工的招聘和解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技术部主任同意后报所里批准,原则上赤字运行的部门不得招聘临时人员。

七、出国管理:根据所里出国有关规定,由出国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主任签字同意后,即可到所里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期间的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需要延长国外工作时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在其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向技术部主任递交申请,经批准后上报所外事部门。对出国逾期不归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者将按照所里的外事管理条例执行。

八、国内开会管理:参加与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从各部门帐号支付费用(非赤字),申请技术部的交流经费需经技术部主任批准。

九、凡要离开技术部的固定人员,根据物理所聘用合同书的要求,应提前30天向部门负责人递交辞职申请。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有权延缓或拒绝固定人员在任聘期间提出的辞职申请,并对擅离职守、危害本部门工作者给予处罚。对工作质量低劣、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技术部管理条例且拒不悔改的人员,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物理所聘用合同制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解除聘任。

十、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物理所和技术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 

来源 

2.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人员。 

第二条 招聘 

1. 用人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和岗位人员要求,如:工作性质、岗位职责、任务目标。

2. 行政人事部发布招聘广告,公布招聘条件,招聘方式及其他要求。 

第三条 

调配 

1. 技术人员应从公司利益和大局出发,在公司内部服从调动安排。 

2. 技术人员严重违纪、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时,按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3. 解除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入职时须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保守公司技术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培训 

3. 鼓励参加国家认证资质的培训学习。 

4.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技术人员参加行业技术短训班和专业再培训学习。 

5. 选拔优秀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内外专家举办讲座。 

6.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培训的,公司须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 奖励 

1.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理论研究、发明创造,并运用到生产中去,为公司的发展和技术提升做出贡献。

2. 技术人员公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时,若涉及到公司商务或技术,研发项目等核心技术和经济利益,必须经审核及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表造成泄密的,公司将按保密规定处理。

3. 奖励方案按《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技术职称 

公司每年在控股公司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考核评议工作,及时为技术人员申报各类技术资格。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五)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七)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人员,经医院授权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八)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新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四条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十一条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四十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五十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五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开工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测勘查,写出现场勘查报告,为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现场依据。

1.2 由内业负责人负责接收并登记设计施工文件,检查是否配套齐全,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全体技术人员参加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由总工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报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上提出。

1.3 由内业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配齐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验收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图、通用图,及上级公司颁发的管理办法、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做好规范标准的动态管理并由全体技术人员监督实施。

1.4 施工现场调查:

1.4.1包括地质、地形和地面附着物、地下建筑物、河流、降雨雪、年气温情况;

1.4.2施工段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可利用情况;

1.4.3对增建二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工程线路现状、标准、运输能力、对施工干扰程度及营业线改造封锁线路或“天窗点”施工的条件,调查既有设备状况及设备产权单位。

1.4.4调查当地运输情况、电力供应能力、电信设施等情况。

1.5 由项目经理主持、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技术部、安质检部、物资设备部、人劳部、工地实验室、综合办公室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编写。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体现针对性、可行性、科学性、指导性、满足性等特点。编制完毕后按程序上报公司审批。公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批备案。

1.6 由总工程师牵头技术部门配合编制工程创优规划,根据标书承诺及工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的创优目标,根据创优办法的规定编制创优规划,创优规划中要有影像摄制计划(制作多媒体),按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收集文字和影像资料,并交由内业负责人统一存放保存。

1.7 设计技术交底:

1.7.1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在会上应按专业对设计图纸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书面质疑,并整理、保管好设计交底会的有关记录。

1.7.2技术人员应负责对设计交桩的现场点收,并应在交接桩记录上签字盖章,交接桩包括基线控制方向桩及水准基桩,要求方向桩必须深入相临标段一条方向线,水准基桩必须深入到相临标段。对交桩中现场丢失桩要求设计补桩,再行交接。在交桩过程中留必要的文件和影响资料。

1.8测量人员对设计交桩进行复测,复测前做出详细的复测方案,在复测方案可行的基础上严格按方案进行复测,测量方法严格按测量有关规范操作。对控制桩、水准基点桩进行复测,并采用全测回法进行控制点加密测量,复测无误后进行埋桩,所有控制桩周围用水泥固定保护,水准基点桩应埋入冻结线以下。

1.8.1复测完毕后写出《复测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复测如出现与设计不符数据,首先进行复测结果审核,如复测结果正确,及时向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书面通报。对与设计资料不符部分要求设计进行复测,再次交桩,直至满足施工要求。

1.8.2建立施工测控网,开工前根据确认正确的.设计交桩基线、水准基桩,依工程需要及现场环境条件引出并建立施工测控网,并对关键基线桩进行引桩防护。控制网测量必须经过多次复测,复测要有记录签字,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1.9 由项目负责经营工作的副经理组织技术、核算人员,审核统计施工设计图工程量,分析与中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差、工程量差、综合单价差,并列出对比清单,上报公司计划经营部门,作为本工程索赔的计划目标和项目经营成本核算的基础资料,以及开工后材料、机械使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用款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及调度日报的依据。

1.10 规划施工驻地小临设施,结合“三标一体化”文件要求及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做出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并计算出小临工程量。

1.11 开工前根据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要求,及时与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签署安全配合、施工监护、交通导改协议,如:需封闭交通道路时要签署道路导改相关手续协议,临近既有铁路线施工需与铁路工务、车站、供电、电务、水电等相关站段签署安全配合监护协议,遇到河流需要与河湖管理部门签署配合协议、遇到拆迁地下地上设备需与设备产权单位签署相关安全防护或改移协议等。

1.12 营业线施工各项手续

1.12.1要在营业线施工前,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缴纳施工安全抵押金、施工计划申报表、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施工驻站员证、行车设备施工登记,并向设备单位送达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同时,结合设备施工管理单位的要求,与发生施工干扰、需要施工配合和对既有设备进行监护的单位签订必要的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

1.12.2提报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的同时,提报施工方案,并做好多媒体汇报的准备。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安全组织措施,施工资质、施工配合协议,监护协议等(工务、电务、车务、铁通、水电)。

1.12.3在北京铁路局施工的营业线施工审批,严格执行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查,路局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协议、证件、签认的表格要在技术部门保存。

1.13 在具备开工条件情况时,技术人员填报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的填写应符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求,做到内容完整、签字与盖章齐全,经建设单位(有要求时)、监理单位批准后存档。

2.1 工程开工后应进行施工定位测量,施工定位测量包括开工前的实体定位测量及施工过程各阶段的实体控制点的恢复测量等。例如桥涵施工:桩位测量放样;开挖前工字钢插打位置,基础开挖时应对开挖上坡口线放线测量,开挖中应对标高及开挖层几何位置控制测量,开挖后施工基础前应对基础几何定位测量,并复核承台顶标高;墩身施工时应对墩位平面定位测量,墩身应有矫正位置测量、对墩顶垫梁石标高及预埋件位置测量等。

2.2 设计变更申请的填写: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当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需要优化设计时技术部门应按设计单位要求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说明变更理由、增减的工程数量及计算单和调整的费用。

2.3 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在施工中,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不断的变化,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实效性的重要文件,它也应该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条件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调整优化,技术人员随时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采用修改页插入的方式。

2.4 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的编写:每道工序开工前,由现场主盯技术人员实地考察并查看明白图纸和施工规范,给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架子队下具有指导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经技术主管和总工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施工的依据,安全技术交底是设计文件、规范标准、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安全目标、成本控制目标、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控制的综合体现。安全技术交底要符合以下特点:准确性、肯定性、有针对性、具体性、全面性、可操作实现性、通俗易懂性、书面性等特点。每份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的签字(生产副经理、领工员、工班长、技术、安质检人员、现场操作人),交底必须交到现场每名操作者手中,重要的方案交底要召开交底会,在会上做交底答疑。对于设计变更的文件,主管技术人员在核对确认后,要对领工员或工班长、现场操作人员重新进行书面交底。

2.5 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的编写:应根据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特点,找出安全、质量控制点、安全质量注意事项,由主盯技术编制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经总工审核后把交底交到现场管理人员和每名操作者手中,并签字记录。

2.6 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的编制:在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现场测量资料,确定实际工程量,并结合施工经验,编制材料使用计划(含损耗量)、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编制内容应填写齐全,并由技术主管复核、总工批准后,物资材料部门采购与租赁。

2.7 施工日志的填写:按照建设方的要求及格式填写施工日志,施工日志从开工之日起填写,严格按施工日志填写要求填写,填写内容要求准确、实事求是、字迹清晰、记录齐全。施工日志要求每天按进度由技术负责人填写,不允许后补或弄虚作假。记录的问题注意问题的闭合。

2.8 隐蔽工程检查证的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格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采用,由现场技术员填写,填写前必须经过自检合格,填写内容要求真实,附件齐全,与设计文件相符,满足相应的现行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或者创优目标要求。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在工程隐蔽施工前完成验收与签认,尤其是基础工程的基底和承载力,必须有承载力实验数据,并经设计单位检验后签字。

2.9 施工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对施工的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方法包括:测量放线控制、尺量控制、观察控制、试验检验控制、内业资料检查控制、交底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符合控制、交底与现场条件符合性控制等。控制依据是设计文件、现行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施工组织设计、创优规划、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及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等。重要工序施工时技术人员必须全程盯控。外业检查结果要形成记录,并由内业负责人统一存档。

2.10创优资料的积累:全体技术人员都参与,在确定工程的创优目标,编制了项目的创优规划的同时,在开工前根据集团公司或行业、建设方创优文件的编制办法的内容要求,编制创优资料的积累计划,并随工程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负责的创优基础资料。

2.11 工程施工索赔资料的积累:技术人员要仔细查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验工计价文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在施工中紧紧围绕可索赔项目,进行索赔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由现场技术负责收集汇总至内业负责人统一整理编制。

2.12 施工计划编制与统计:由技术主管编制月度、季度、年度项目施工计划,并经总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业主与公司主管部门。施工计划应分工程项目、分章节编制,并有计划完成的工程数量、时间和文字表述的工程形象进度与说明。技术部门建立计划统计台账和定期的统计分析。

2.13 验工计价、成本分析:每到验工计价或成本分析时,技术部门提供给计财部本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与及设计详细工程量清单。

2.14 测量资料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量内容、主镜人、计算人、记录人、复核人、前后视人、天气情况、测量过程、测量日期、测量结果分析认定等。测量资料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数据,必须记录在指定的测量记录本上。

3.1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程开工前或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及时了解与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竣工交接与竣工资料归档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随时进行整理。工程竣工后,由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与移交。竣工文件编制的份数、移交单位(是否有地方档案馆),均应按业主要求办理。并按公司有关竣工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与份数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资料。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时应办理移交记录和签认手续,移交记录应随公司留存的竣工资料归档。

3.2 工程验收:在项目经理组织下,对已完工程进行复检、整治。达到验收条件,编制完工程竣工文件后,及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3 竣工总结的编写: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工程总结,工程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程数量、工程地点及周围环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设计变更情况、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重要的基础、结构检验和试验情况、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四新技术应用、创优情况、各项技术经济质保实际完成情况、施工和设计需要总结的经验和不足,以及需要今后探讨和改进的问题、使用期间应进行观察和注意的事项。工程总结应随档案资料移交,并单报一份给公司企管部门。

3.4 工程回访记录:工程竣工后,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由技术部门负责对接管单位进行一次回访,真实认真填写回访记录。并登记归档。

4.1参与劳务队伍公开招标,提供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4.2参与合同签订,并按照核算单元编制物资需用总计划及工程量清单。

4.3施工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4.4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监督外部劳务队伍在施工前向每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交底。

4.5要求外部劳务队伍在接到施工技术资料后必须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4.6要求外部劳务队伍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自查做好纪录,及时向项目部提供过程检查、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纪录,配合项目部完成竣工验收。

4.7按照整体施工要求编制节点工期和进度计划,书面下达给各外部劳务队伍,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4.8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监管,按照施工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坚决杜绝为赶进度而发生偷工减料现象。

4.9及时编制每支外部劳务队伍的物资需用计划(注明是否含损耗率),提供给物资部门进行备料。

4.10每月参加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考核,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4.11及时填写收方记录及工程量清单,并上报审核。

5.1.1 工程所有的测量仪器要建立台帐由刘士旬负责。在用测量仪器一般十天左右做一次常规检查校正工作。

5.1.2 所用的测量仪器要定期检查,由刘士旬负责保护维修,所需的钢尺、盒尺等测量工具以旧换新领取。工具谁丢失或损坏谁按所购价格赔偿。

5.1.3 测量过程中的仪器要专人专用,仪器上贴标签标出使用人员名字。若仪器由非本人暂时使用时,在使用前检查仪器状况,若有问题应由上次使用人员承担责任。置境人员不得离开仪器。仪器用完后要检查,装盒前检查制动等关键部位,装盒后保证扣件紧锁。若仪器损坏或丢失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5.1.4 所用仪器要轻拿轻放,防止仪器磕、砸、碰,所有仪器在倒运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入箱,不得将仪器当椅凳座,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1.5 全站仪和电子水准仪是集光学与电子于一体的高精密仪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震。

5.1.6 测量仪器只有技术室人员可以使用,不得由外人随意操作使用。测量人员若在使用中发现仪器有问题,不是操作失误或磕碰造成的,立即汇报测量主管说明情况,若隐瞒不报继续使用者承担仪器损坏责任。

5.1.7 新购的仪器说明书由技术室刘士旬统一保管。

5.1.8 仪器室的门由杨春尧、殷建强、常永清三人每人两周轮流值班锁好,并每天有人检查是否已锁,由刘士旬不定时间检查,若发现门没锁或仪器丢失,由锁门值班员和检查人员承担责任。具体值班事宜另行安排,若当班人员请假安排别人替班,若出现问题由替班人员承担责任。

5.1.9 测量资料必须及时、准确的反馈现场实际情况,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测量资料要归档存放,做到有据可查。

5.2.1仪器开箱、入箱及安置。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开箱后注意仪器在箱中的安放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安置仪器时应根据控制点所在位置,尽量选择地势平坦,施工干扰小的位置,安置仪器前要检查仪器脚架是否可靠,确认连接螺旋连接牢固后方可松手。

观测结束后将仪器脚螺旋,微动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并用擦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表面的灰尘,按出箱时的位置放回箱内,检查仪器附件齐全后合上箱盖。

5.2.2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仪器使用前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做好养护。

使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时,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距部分发光二级管。

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务必在伞的遮掩下工作。

测量仪器设置专库存放,保持室内干燥通风。

测量主管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帐制度,仪器出库入库调迁,应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规定专人保管,专人专用,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5.3.1测量人员基本要求

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外业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水准仪、全站仪等基本测量仪器,及一些测量方法的使用和测量数据的计算。

内业人员应能掌握常用绘图软件如cad,以及所有测量报验资料的填写。

测量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操守和高度的责任心。

所有测量人员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测绘法,维护国家和设计院的测绘基准,严格遵守测绘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真实准确,细致及时,确保测量成果的质量。

5.3.2对测量主管的要求

负责熟悉合同文件,负责组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和校算。

带领外业测量人员按照施工图纸,测量技术交底进行测量放样工作。

不定期对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内外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及测量人员的技术水平。

负责对测量成果及内业资料的检查把关和日常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等的回复内容,并经总工审核后回复。

5.3.3对测量员的要求

认真学习测量知识,熟练掌握基础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技能;在实际测量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测量规范执行。不得有差不多就行的心态,保证每步测量复核规范要求。

必须服从测量正、副主管及以上领导安排的工作。工作中要增强责任心,对其测量放的点位和标高的成果负责。

严格遵守测量交底制度,交底格式一致,内容明确并必须符合测量规范要求,不得有错别字。现场测量放样完毕,若需当场交底必须字迹清晰及时交到作业人员手中,并签字确认,签字份存档。

现场测量必须进行复核,并且相邻点位进行闭合,若超标查明原因重新测量。

测量人员做好现场测量记录,记录测量内容、日期时间、测量参与人员,记录要准确、字迹清晰,并做好记录本的编号,妥善保管。

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次开会和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测量过程中,严禁测量员离开仪器,玩忽职守。若工作疏忽丢失或损坏仪器照价赔偿。

6.1 任何人不允许随意更改电脑内设置。

6.2 在工作时间不允许玩游戏,不允许看影片。

6.3 晚上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关闭电脑及所有电源并把门所好。

6.4 不允许把资料放到桌面上,个人资料放在个人资料文件夹内。

6.5 电脑内程序不得随意删改和安装,若确实需要,需经副经理批准,程序安装和删除由王钊负责。

6.6 上网只能干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6.7 有关各项工程资料统一放一个目录内并命不同的名称。

6.8 各文档名称要通俗易懂,一律采用汉字,不允许使用字母或简语代替。

7.1项目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及实施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铁建公司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

7.2 项目技术资料为防止丢失,内业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装盒管理并做好标签,施工规范、标准、图纸分类存放。

7.3 文件分成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分别装进不同的文件柜内,编目存放。 

7.4 项目部其它部门的外来文件、通知等资料必须交到技术室留存一份。  

7.5 外出用的施工图纸使用复印件,不得使用蓝图。

7.6 外来文件由技术室统一接受、发放、管理。

7.7 外发的文件、报告必须由副经理或总工查看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外传,外传的文件、报告要添文件发放记录表,交给内业负责人统一保管。

7.8 施工规范、标准由内业资料员统一管理,借阅、查看文件要填借阅记录表,所有受控文件不得带出技术室。

7.10查看资料、图纸的人员看完资料后,放回原处,不得随便摆放。

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及时向教研组反馈教学情况。

1、兼职教师要按教学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并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

2、兼职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

3、兼职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4、兼职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职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教书育人,不得在课堂上讲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上课要布置适量的作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作业要进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职教师上课应认真考勤,学生有违纪现象要提出批评。

7、教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反映,并尽快处理解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学期结束时,兼职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命题、批改试卷、登分、填写试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职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将视情况扣发当月课酬直至解聘。

1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技术管理制度

1、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凡在编制新工程项目的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的规定或标准为依据。

2、工程部、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必须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为编制内容。

3、明确认识到安全技术措施在生产中的作用,在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造成的停工停产经济损失所起的作用。

4、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质准备、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用日期;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审批后方能实施。

5、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批准以后,由生产部门下达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同时下达。

6、各项目工程部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提取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7、经上级或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动,若需修改原计划方案,应经过生产部门、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8、凡是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真实,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执行,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技术管理制度

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制度如下:

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处理。

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

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

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

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卸任可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要设立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技术管理制度

一、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硬件,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卫生清洁,有防潮、防尘等措施,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三、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实验器材。

五、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学生进行实际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七、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及时处理。

八、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九、实际操作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

技术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保管学校档案的机要重地,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室技术保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保密和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等保护工作。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3、档案室内应配备空调设备、去湿设备和灭火器材,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其效果。

4、档案室内严禁存放与保护档案无关的各种闲杂物品以及易燃物品,室内严禁吸烟,不许使用电热器。

5、档案室门窗必须保持坚固,出入应随手关门,以确保安全。

6、调阅或出借档案,应严格执行本校制订的档案查(借)阅制度。

7、适时做好档案室的通风、除湿工作,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8、对档案室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上架、入框,框架要符合标准。

9、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字迹变化及时修补复制。

10、对档案室的档案,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并做好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追查。

11、档案管理人员,临时或下班离开档案室,应关好门窗,关掉电灯。

文档为doc格式。

技术管理制度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技术管理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及执行:

1、编制。

1、基坑支护与降水;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等应编制专项方案。

7、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完成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完成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时间完成: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在接到施工图纸后15日内且必须在开工前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接到图纸后30日内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审批完成。

(3)数量:一般为六份。

2、审批。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主任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及劳务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讨论修正。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22日内报公司技术质量处。由公司技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会签。施工组织设计申报时在封皮上必须有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和编制人签字,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重点工程项目(两万平方米及以上、或二十层及以上、或跨度在21米及以上、或跨度大于15米的桥梁、或造价超过500万元市政、路桥等非房建工程、或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特殊建筑(构筑)物等施工项目简称重点工程,其它工程简称一般工程),必须在接到施工图纸30日内,把经过公司技术经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通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批。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2)经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批盖章。

(3)审批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带审阅记录)、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报技术质量处一份,项目部保留一份存档。

3、执行。

(1)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2)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主任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及劳务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组织培训学习及交底,并做好记录。

(3)工程施工期间,若需修改施工方案,应书面将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报分公司技术经理或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批并签字认可后,方准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有关变更资料作为施工技术资料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整理归档。

(4)项目主任工程师有权利和责任监督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分公司技术质量处。

(5)分公司技术质量处将不定期到工地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

1、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按《技术交底管理规定》(qg/yj2905—20xx)中的内容交底,且要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工艺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全规范及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2、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的隐蔽工程、易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技术安全交底。

3、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由项目技术员编制,经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交底,并由主任工程师、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4、所有技术交底记录都要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5、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1)设计交底:要求在开工前进行,一般情况下与图纸会审同时进行,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公章。

(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在开工前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主任工程师向施工管理人员交底,内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由交接人签字。

(3)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在分部分项施工前进行。由技术员向施工作业队长、施工员、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业班组长交底。内容包括:该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检验批的划分、质量检验标准、成品保护、安全措施、协作关系等,由主任工程师、技术员、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作业班组长签字。

(三)关键项目及施工部位的控制。

1、图纸会审。

(1)项目部接到图纸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图纸,并参与图纸会审,主任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在学习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并主持图纸会审,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要求签字、盖章齐全;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工程开工前得到解决。

(2)图纸会审技术质量处参加,由项目主任工程师在图纸会审前2天通知技术质量处。

(3)对工程中的特殊过程要编写作业指导书,审批方式同施工组织设计。

2、垂直运输设备基础。

(1)垂直运输设备基础施工前,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和设备租赁公司技术负责人一起确定基础位置,并制定基础施工方案。

(2)对于特殊工程,如基础较深、地质情况复杂等,应根据塔基需承受的载荷和地质情况对塔吊基础进行设计,并将设计与施工方案按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3)塔吊附着杆需加长或附着点结构改变时,由租用单位设计计算,画出图样,经公司技术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制作实施。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质量处将根据现场质量检查情况,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及其它技术措施,项目部负责这些措施的实施。

(5)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项目部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跟班作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如实记录当班混凝土搅拌、配合比、运输、浇筑、钢筋位置是否移动、模板支撑等情况,以备检查;技术质量处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视和测量装置。

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执行公司q—s—e/yj2817—20xx“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2、塔落度筒、试模、游标卡尺。

需要进行购置时由项目部自行购买,发票经项目部经理、分公司计量员、经理签字后进行报销,一次性进入工程成本。计量员建立台帐,以便于掌握分公司拥有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项目部解体时,经将台帐登记的计量器具总数交回至分公司计量员处。根据损耗程度,经双方确认,价值充减工程成本。若有丢失,按照购买价值从项目管理人员应付工资中扣除。此类计量器具由项目部自行校准,做好记录。分公司计量员负责监督检查。

3、磅秤。

项目部提出需求计划,经材料设备处、生产经理签字后到仓库租用。需要购买时,由仓库提出采购计划、材料设备处负责购买,发票经材料设备处、生产经理、经理签字报销。

4、经纬仪、水准仪。

由分公司统一管理,项目部需用时,必须到分公司技术质量处办理租赁手续。需要购买时,由技术质量处提出采购计划,经技术经理、经理批准,技术质量处负责购买。今后购买水准仪必须购买手动调平的水准仪,以保证测量精度。经纬仪、水准仪的检定由技术质量处负责。对整体分包工程使用的经纬仪、水准仪,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原件,经技术质量处核准后,留复印件存档,原件返还分包单位。对不能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原件的经纬仪和水准仪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对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00元,并由使用单位对造成的测量偏差负全责。

5、其他计量器具,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6、租赁费用的计算。

仪器名称。

租赁(天、元)。

租赁费(月、元)。

备注。

经纬仪。

25。

700。

激光。

经纬仪。

22。

600。

电子。

经纬仪。

15。

300。

光学。

垂准仪。

22。

600。

激光。

水准仪。

3

80。

磅秤。

2

40。

7、项目部在使用计量器具期间,应爱惜和正常使用,尤其经纬仪、水准仪属精密仪器,发生损坏,由技术质量处负责鉴定,对人为或非正常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8、管理和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和项目部,应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建好各项记录,保存好相关证件。

9、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损坏。

(五)规范、标准的管理。

1、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各种技术操作规程、施工规范、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评定标准、标准图集及其他技术书籍。

2、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的购置和发放工作由公司技术质量处负责。

3、发放规范、标准要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收文部门要有收文记录。

4、分公司技术质量处每年年初转发集团公司制定的有效性技术资料清单,并加盖“受控”标记。

5、遇到人事变动情况时,调出的人员应及时将手中的文件交回,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1、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按照《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及《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xx)的要求进行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必须采用计算机打印,签字栏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整理完毕的施工技术资料,必须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释疑及样表》中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卷总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外观整齐、美观,封皮格式按《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的资料封皮格式增加第几卷,每卷内必须有卷内目录;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必须不延误工程的竣工验收;公司内部存档的档案盒一律采用质量好的硬纸盒(烟台市档案局监制),档案盒上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以下内容:档号(按交卷年度);案卷题名(工程名称,侧面要竖写);编制单位(分公司名称);编制日期(编制完资料的日期);保管期限(根据工程要求填写);密级(根据工程要求填写);共几卷、第几卷(填写在卷盒侧面的案卷题名竖写工程名称的右边)。

2、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查: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每月在公司抽查前进行内部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做记录,对自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在三天内整改完,对无法整改的要注明原因。公司一般在每月20日开始进行抽查,抽查时首先检查自查记录。竣工资料要求各项目部在工程竣工时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并同质检站质检员联系,把所有备案资料(包括建设单位和质检站的资料)缺少部分及时反馈给技术质量处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要积极协调各责任单位,把缺少的资料及时整理好。

3、施工技术资料的存档:在施工过程中,按集团公司2821程序文件5。6中规定的存档资料(竣工验收证明书、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质量检查表、主体工程质量检查表、竣工工程质量检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时报送两份原件给技术质量处。在工程竣工过程中,必须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及时将竣工资料交技术质量处审查,报总部质量部核查,经质量部核查后的资料移交总部技术管理部存档。

4、工程资料盖章规定。

以下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企业法人代表在相应位置栏签章:

(1)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鲁jj—002)、

(2)工程竣工报告(鲁jj—007)、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鲁jj—075)、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竣工工程质量检查表由技术质量处处长签字,质量部盖章。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由项目经理签字,集团公司盖章;工程保修书必须盖集团公司公章。

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盖章执行集团公司烟建[20xx]57号文。

其它到集团公司盖章的必须经技术质量处处长审查后,开具签章联系函后,项目部到集团公司盖章。

为了认真贯彻《建筑法》、《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验收规范、省市有关文件和《施工项目管理规程》等规定,促进施工项目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创建精品工程,全面完成年度工程各项指标,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级质量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2、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的工程质量负责,技术副总经理对分公司技术管理具体负责。

3、技术质量处在分公司经理、技术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分公司质量管理与检查工作,并对分公司质量指标负责。

4、项目部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程质量目标负责;主任工程师应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全面负责并对其所在的项目部经理负责;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其所在的项目部经理负责。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为一体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责权利到位,各负其责。

(二)质量例会制度。

质量例会是信息交流的主要手段。为此建立如下例会制度:

项目部应每天召开碰头会,由项目经理主持,总结公布当天施工内容的质量检查情况,使施工中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对形成的不合格品及时进行评审处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分公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技术质量例会,分公司技术经理主持传达上级质量管理信息,学习新知识、新规范、总结当前分公司的质量情况,提出下一步的质量工作重点,由技术质量处做好会议记录。

(三)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三检及交接检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首先是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即自检,将有关质量要求及误差控制在规定的限值内。自检主要是在班组范围内进行,由承担检验批,分项工程的班组参加。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检的最低标准是:属于班组责任范围的主控项目均达到规范要求,一般项目不低于80%符合规范要求;超标项目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50%,否则追究班组责任。

互检是班组之间的相互检查,其最低标准同自检。

专检由专(兼)职质检员组织,对检验批、分项进行检查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负责。

交接检在上下两道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之间进行,由下道对上道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主要是上道可能影响下道质量的因素,如模板的油污污染钢筋,架管的间距使模板不稳固、砌体、模板的超标增加抹灰厚度,钢筋缺少垫块,增加砼保护层厚度等等。

交接检的目的:为下一道工序创造合格的工作条件;保证下一道工序的质量;防止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损坏;分清质量责任和成品保护。

2、混凝土结构标识:由工程专职质检员按《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20xx—9号文》的要求进行现场标识,并将测量结果如实填写在检验批验收记录上。专职质检员对测量结果的精度负责。

3、原材料试化验必须严格按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的规定执行。主任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工程检验项目等,要及时认真地按规定要求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4、送样过程:由项目主任工程师开出委托书,提前一天通知技术质量处送样员,在委托书要求的时间内,会同现场工程主任工程师、监理公司见证员同时取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由送样员将委托书及试样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完后,送样员要及时把报告及委托书转交给工程主任工程师。在没取得材料试验报告之前,严禁工程项目部使用或抢前施工。

5、隐蔽工程报验制度:

(1)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严格按图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单位工程主任工程师、质检员在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之前,要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书面交底,进行质量预控,施工过程中搞好事中控制,负责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工程各工序的质量。

(2)对地基、基础钢筋、主体工程(一、屋面层、中间层抽查)钢筋和模板支设工程、屋面卫生间防水层、装饰工程样板间、水电安装隐蔽试验(排水:隐蔽灌水、管道通水、管道通球试验;给水、采暖:管道隐蔽和管道水汽压、管道系统水汽压试验;卫生间:地面存水、器具蓄水试验;消防喷淋管道水汽压试验;电气:避雷接地隐蔽)等分项工程必须提前一天按工程监视和测量程序填写工程监视和测量报验记录报技术质量处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谁下令施工,谁承担全部后果责任。

(3)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工程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工程,技术资料经技术质量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质量部检查,并同时向集团公司质量部报工程监视和测量程序填写工程监视和测量报验记录。

(4)须经设计、监理、质监站签字的隐蔽验收项目,由项目部组织实施,技术质量处参加。

(5)现场搅拌的砼、砂浆必须按照配合比进行施工,现场必须挂配比牌,配备计量器具,水泥、沙、石子、外加剂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格控制沙的含泥量和石子级配,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清除场外。砼施工完成后,应做好养护。砼模板拆卸时间必须按同期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压结果而定,达到规范要求的强度,经主任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才允许施工,否则按造成质量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样板间(样板活)报验制度:严格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行'样板'工程开路制度,以项目经理为主,主任工程师、施工员、专职质量检查员配合,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范要求、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标准先做出样板墙、样板间等每个分项的样板,在自检达到要求后,填写工程监视和测量报验记录,经技术质量处检查、监理公司或监督单位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四)基础、主体分部、竣工工程报验规定。

(1)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由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质量达到验收标准,技术质量资料经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审查合格签字后,将工程资料报技术质量处,在对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和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签字盖章后,项目部负责转给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报质监站联系工程验收,技术经理、技术质量处负责人、项目部参加验收。技术质量资料、验收表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负责取回。

(2)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结束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部经理组织进行自检,在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技术、质量资料自审合格后,报技术质量处。在技术质量处对工程质量、资料检查达到质量目标后,由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由业主联系质监站、各责任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项目部负责取回存档。

(五)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按照《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项目经理负责实施,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六)工程回访。

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保修约定范围对用户进行回访。回访时间为交付业主半年后第一个月,在回访中,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施工质量的问题,要无条件返修处理。对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尽最大可能帮助解决。对用户进行回访时,请建设单位(住宅工程请用户)在'工程质量回访记录'上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或用户签字的'工程质量回访记录'复印件,由项目部报技术质量处存档,工程质量证书备案证书由项目部负责取回,做为年终考核各项目部完成年度质量指标情况的依据。

(七)质量与经济挂钩。

日常检查:质量处日常根据施工进度到施工现场巡检,发现问题、隐患以检查记录形式反馈给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方,由项目部督促劳务分包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质量处对一个工程相同的问题、隐患开出两份检查记录的,对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方按照《质量管理考核内容和奖罚标》进行罚款;对一个工程相同的问题、隐患开出三份检查记录的,质量处将出具《暂停付款通知》并附上检查记录复印件,由财务暂停该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支付;直至质量处开出的检查记录得到完全整改后,在向财务出具《继续复款通知》,由财务在继续支付该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

技术管理制度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7、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九、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技术管理制度

1、凡进入学校的通用技术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2、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实行预约制,教师至少提前1天向管理员直接提出申请,由管理员落实,并严格做好预约登记和使用记录。

3、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督促学生注意保持教室清洁,并在教室内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使用完毕应安排学生搞好保洁工作。

4、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各种设备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5、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设备使用时,师生应爱护设备,正确使用,如遇问题应及时联系专用教室管理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或软件系统损坏,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注意安全,注意防火。使用完毕或离开专用教室时,应及时关闭机器,关闭电源,关灯,关闭门窗。使用教师检查无误后离开教室。

7、管理员定期清洁教室和维护设备,经批准专用教室挪作他用(如作考场、外借等),使用后管理员应及时检查使用情况。

8、教务处负责检查督促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设备维护和卫生等情况,并向分管校长反馈。

9、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教师多次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后未做好安全、保洁等工作,教务处有权拒绝该教师的使用申请。

技术管理制度

1、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在公司范围内提供生产技术支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保障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性,特制定此方案,对部门内各岗位员工实施月度绩效考核制度,以推动本部门及员工工作绩效的持续改进。

二、考核原则。

3.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4.坚持交流和沟通,及时把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开诚布公地进行绩效面谈沟通,肯定成绩,指出需要努力改进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

三、考核范围研发部全体员工。

四、考核种类。

研发部员工绩效考核可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

五、考核内容。

(1)新产品研制: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新产品研制开发任务的完成情况;。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现有产品改进完善任务的'完成情况;。

(3)工艺改进: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工艺改进任务的完成情况。

(4)内部管理: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研发部内部管理改进计划的完成情况或产品技术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内的管理、控制、协调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5)临时工作: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考核细则:

(5)月底研发部员工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考绩表》说明本月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评。

(6)研发部员工月度考核得分由本人所承担的新品研制计划、现有产品改进完善计划、工艺改进计划、内部管理该计划及临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五部分考核结果组成,各项工作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即为员工月度考核得分(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绩表》。

(8)人事部将研发部全体人员《考绩表》提交总经理审核后存档备案。

2、季度考核。

(1)新产品研制: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3)工艺改进:

(4)内部管理:

(5)临时工作:

季度考核细则:

研发部员工季度考核得分为本人季度内各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3、年度考核。

(1)新产品研制: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3)工艺改进:

(4)内部管理:

(5)临时工作:

年度考核细则:

研发部员工年度考核得分为本人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七、奖罚。

1、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季度考核的依据;。

4、研发部设计人员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部门设计人员前两名者,除发放奖金外,公司予以嘉奖或加薪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报总经理审批。

5、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低于70分(不含70分)或全年累计四个月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个人,对其本人除不发放奖金外,公司予以减薪、调岗或辞退处理。

6、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未按要求填写考绩表者,当月考核成绩为0。

八、绩效面谈与复评。

2.复评时,在通常情形下对考核分数疑意不大的考核分予以认可,但需对特高分、特低分做出特别复评,必要时要做出适当调查了解或询问,在事实确凿后给予判定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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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项技术资料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省内项目部必须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其它省市使用的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后,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要求后才能交付验收,每一检验批验收时,须提供质保书、试验报告单、自检记录、技术复核记录给质量员,并在自检人员签字的基础上才能验收。整理的资料(包括格式、页面、书写、签章、装钉等)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条、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处审查存档,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处,未设分公司、办事处的项目,由项目部直接上交公司质量处审查。

第五条、上交公司的资料需原件,必须装订成册,建立总分目录,厚度控制在40mm以内,并装入档案盒。装订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第六条、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度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七条、总包单位应及时检查、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总包范围内所有资料必须一同上交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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