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优秀16篇)

时间:2023-12-07 11:11:08 作者:念青松

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才能实现规章制度的有效运作。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规章制度的知识和经验,以下是一些值得阅读的参考资料。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成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针对三年内新进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三年内新进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护理及其它)

1、发生重大有缺陷纠纷者。

2、不服从院部及科室工作安排者。

3、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造成不良后果者或经常违规屡教不改者。

4、临床医生60份手写大病例检查不合格者(一年内)。

5、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读书笔记检查不合格者。

6、医院组织的各项理论及操作考试:每次不合格扣5分。

7、所轮转科室民主测评(每季度测评一次):每得一个'c'扣10分。

8、执业医师考试:不通过扣20分。

9、规范化培训及公共科目考试:规范化培训不通过每次扣10分,公共科目考试不通过每次扣5分。(此项目满三年考核)

三年内新进医务人员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方法,按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

1、对于出现1—5项中任何一项者,为考核不合格。

2、考核大于80分者按医院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考核大于60但小于等于80分,延迟3个月享受绩效工资。

4、考核小于或等于60分者,为考核不合格,医院解除聘用合同或令其转岗。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负责修改完善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工艺不合理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艺管理部门修改。

(二)在审查或执行工艺文件时,发现使用的有毒材辅料可以用无毒或低毒材辅料替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改工艺文件。

(三)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发现有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四)负责收集一线工人对改善工艺、改善操作、改善现场、改善设备、改善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为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各临床科室应制订本科室各级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的计划,请于每年12月底将次年派出进修人员名单、时间、进修医院和项目报教育处审批。做到有计划地选送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科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2.临床科室医疗技术初级职称者原则上外出到三级甲等医院进修西医普内科、普外科或专科一年;中级职称者任职满二年后,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半年;高级技术职称者在任职五年期间内,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三个月或外出专科学习新技术1次以上;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续聘。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请假时间超过1周,必须经本院教育处批准;进修期间完成《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初、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在科内学术活动上作专题汇报或讲座;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要按进修任务要求,必须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加短期学习班者,学习结束后视情况必须在全院或大科或专科学术讲座上作有关学术或技术进展的.报告。

5.必须按财务规定标准乘坐车船,报销1次往返路费。

6.原则上应在进修医院安排的进修生宿舍住宿,按进修医院规定缴纳的住宿费报销。如因特殊情况联系其他地方住宿,需事先报告教育处并批准,凭发票按不超过15元∕天的标准报销。

7.派出进修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或向医院借款,取得进修合格证书并完成本规定第4项要求者,在科教育秘书处登记进修情况后,填写科室学术讲座表并附文本和电子讲稿、听课人员签到表、《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合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费用由医院全额报销。

8.医院鼓励到国内外著名医院进修。凡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30%平均奖;在省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100%平均奖及每天10元生活补贴;在国外著名医院进修补助及生活补贴,需按程序单独审批。

9.凡派出进修人员必须签署“江苏省中医院派出进修培训与服务协议”。

10.临床科室医疗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外出进修经历者,医院不聘任高一级职称。

11.医技、护理、药剂科室人员外出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12.本规定由教育处、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 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 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 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 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 用关系; 也可根据医院、 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 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 10 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 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在续聘。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 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离院不得带走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 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 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 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 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业务学习计划由负 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 “三基” 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 终业务考核的.一部分。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办法: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 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 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核 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 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 (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 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流动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能力不断增强,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模范遵守纪律。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立足本职。

二、实行岗位管理。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因事设岗的原则定岗位,优化岗位结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事业发展的需求,岗位每年核定一次。

三、实行公开竞聘。按照每年确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公开竞聘,竞聘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本人能力业绩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经聘用,按国家规定签定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实行绩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要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用于评先表彰、岗位调整、待遇调整、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单位有权调整岗位,低聘、解聘或辞退。

五、鼓励继续学习和技术创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开展请进来或派出去学习活动,对于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进修优秀学员给予奖励。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五)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七)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人员,经医院授权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八)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新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2技术标准体系表。

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

3.3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

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

3.4企业技术标准。

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5.1技术标准的使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凡使用技术标准文本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标准清单。技术标准清单主要依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5.2技术中心对公司各部门(单位)使用技术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5.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应对本业务系统(公司)技术标准文本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5.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策划,确定该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并负责自用技术标准文本的管理。

5.5在用文本的控制。

5.5.1在用文本不包括图书室、资料库的库存文本。

5.5.2在用文本均为受控文本,其受控标识为标准编号。常用标准文本的有效性按明细目录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项目部技术标准在用文本的有效性以其技术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

5.6废止标准文本的控制。

废止标准的文本为无效版本,一般应回收销毁处置,同时配置相应的有效文本。如因工作需要保留使用,应加盖红色“===作废===”印章予以标识。

5.7合订本的控制。

5.7.1使用技术标准合订本时,应在技术标准文本管理目录中注明使用的技术标准所在位置(页码或总目录)。

5.7.2合订本中部分标准废止时,应在其总目录页和相应标准的首页加盖作废标识。

5.8技术标准复印文本的控制。

在各项质量活动中,技术标准复印文本不应作为直接应用的依据。如不能及时配发有效版本而只能采用复印文本时,应由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或复印文本专用章予以确认。获得正式文本后应及时更换。

5.9技术标准在用文本无论使用者个人保存还是单位集中保存,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其有效性的控制。

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民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三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中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人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3、 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3、 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4、 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4、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5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2、 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5、 取得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

第六条 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全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设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地(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地(市)、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60%以上,并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姐,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爱惜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经基层单位推荐,分别参另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由各专业考证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评定委员会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由县评定委员会推荐,地(市)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签发,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凡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农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填写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育、学习科目、时间、成绩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按此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后,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已在现岗 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 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 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 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 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 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

(七) 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 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 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三) 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 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农民技术人员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各地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地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入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人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1、劳动技术教室由专人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劳动技术操作水平和保养能力。非劳动技术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进行批评与处理意见。

3、劳动技术教室使用必须经管理人员的允许和登记,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检查。外单位人员使用一律经学校分管领导的批准,方可使用。

4、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应及时查明并予以登记。师生因违章操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除作出检讨外,并酌情赔偿。外单位人员借用如有损坏的照价赔偿。

5、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由学校派人监督,既要清单,又要检查质量。

6、指导教师应在劳动技术教室开放前办好领取钥匙手续,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禁止学生使用教师主机,用完劳动技术教室要正常关闭电脑和投影机,将钥匙送交到电教网管中心,办好归还钥匙手续。

7、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的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妥善保存好帐册。产品说明书使用登记单等有关档案材料。

8、劳动技术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雷、防尘、防爆、防污、防高温、防强光、防静电设施,具备必要的劳动技术维护、保养工具和软件,管理员负责室内设备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发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或总务处进行维修,确保财产安全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9、劳动技术教室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要建立劳动技术档案,记载劳动技术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劳动技术教室,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劳动技术教室,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劳动技术实施。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因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管理,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教室内的所有设备及课桌凳,未经总务处同意,一律不得借出室外。

技术管理制度

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制度如下:

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处理。

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

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

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

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卸任可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要设立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技术管理制度

一、信息技术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设施,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保养能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信息技术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低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应备有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要分类编号定位,逐一登记入帐。文件、教学资料、软件和财产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要严格验货、损坏赔偿、报废审批手续,做到账据齐全、账物相符。

四、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记载每天的信息技术教室的温度、湿度、日常工作情况。要建立计算机档案,记载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五、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要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机箱内除尘。

六、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入室前要穿拖鞋;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上机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七、信息技术教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对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及时向教研组反馈教学情况。

1、兼职教师要按教学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并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

2、兼职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

3、兼职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4、兼职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职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教书育人,不得在课堂上讲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上课要布置适量的作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作业要进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职教师上课应认真考勤,学生有违纪现象要提出批评。

7、教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反映,并尽快处理解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学期结束时,兼职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命题、批改试卷、登分、填写试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职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将视情况扣发当月课酬直至解聘。

1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技术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保管学校档案的机要重地,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室技术保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保密和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等保护工作。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3、档案室内应配备空调设备、去湿设备和灭火器材,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其效果。

4、档案室内严禁存放与保护档案无关的各种闲杂物品以及易燃物品,室内严禁吸烟,不许使用电热器。

5、档案室门窗必须保持坚固,出入应随手关门,以确保安全。

6、调阅或出借档案,应严格执行本校制订的档案查(借)阅制度。

7、适时做好档案室的通风、除湿工作,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8、对档案室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上架、入框,框架要符合标准。

9、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字迹变化及时修补复制。

10、对档案室的档案,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并做好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追查。

11、档案管理人员,临时或下班离开档案室,应关好门窗,关掉电灯。

文档为doc格式。

技术管理制度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7、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九、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技术管理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及执行:

1、编制。

1、基坑支护与降水;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等应编制专项方案。

7、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完成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完成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时间完成: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在接到施工图纸后15日内且必须在开工前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接到图纸后30日内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审批完成。

(3)数量:一般为六份。

2、审批。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主任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及劳务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讨论修正。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22日内报公司技术质量处。由公司技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会签。施工组织设计申报时在封皮上必须有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和编制人签字,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重点工程项目(两万平方米及以上、或二十层及以上、或跨度在21米及以上、或跨度大于15米的桥梁、或造价超过500万元市政、路桥等非房建工程、或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特殊建筑(构筑)物等施工项目简称重点工程,其它工程简称一般工程),必须在接到施工图纸30日内,把经过公司技术经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通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批。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2)经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批盖章。

(3)审批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带审阅记录)、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报技术质量处一份,项目部保留一份存档。

3、执行。

(1)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2)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主任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及劳务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组织培训学习及交底,并做好记录。

(3)工程施工期间,若需修改施工方案,应书面将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报分公司技术经理或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批并签字认可后,方准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有关变更资料作为施工技术资料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整理归档。

(4)项目主任工程师有权利和责任监督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分公司技术质量处。

(5)分公司技术质量处将不定期到工地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

1、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按《技术交底管理规定》(qg/yj2905—20xx)中的内容交底,且要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工艺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全规范及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2、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的隐蔽工程、易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技术安全交底。

3、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由项目技术员编制,经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交底,并由主任工程师、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4、所有技术交底记录都要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5、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1)设计交底:要求在开工前进行,一般情况下与图纸会审同时进行,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公章。

(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在开工前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主任工程师向施工管理人员交底,内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由交接人签字。

(3)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在分部分项施工前进行。由技术员向施工作业队长、施工员、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业班组长交底。内容包括:该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检验批的划分、质量检验标准、成品保护、安全措施、协作关系等,由主任工程师、技术员、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作业班组长签字。

(三)关键项目及施工部位的控制。

1、图纸会审。

(1)项目部接到图纸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图纸,并参与图纸会审,主任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在学习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并主持图纸会审,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要求签字、盖章齐全;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工程开工前得到解决。

(2)图纸会审技术质量处参加,由项目主任工程师在图纸会审前2天通知技术质量处。

(3)对工程中的特殊过程要编写作业指导书,审批方式同施工组织设计。

2、垂直运输设备基础。

(1)垂直运输设备基础施工前,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和设备租赁公司技术负责人一起确定基础位置,并制定基础施工方案。

(2)对于特殊工程,如基础较深、地质情况复杂等,应根据塔基需承受的载荷和地质情况对塔吊基础进行设计,并将设计与施工方案按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3)塔吊附着杆需加长或附着点结构改变时,由租用单位设计计算,画出图样,经公司技术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制作实施。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质量处将根据现场质量检查情况,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及其它技术措施,项目部负责这些措施的实施。

(5)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项目部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跟班作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如实记录当班混凝土搅拌、配合比、运输、浇筑、钢筋位置是否移动、模板支撑等情况,以备检查;技术质量处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视和测量装置。

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执行公司q—s—e/yj2817—20xx“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2、塔落度筒、试模、游标卡尺。

需要进行购置时由项目部自行购买,发票经项目部经理、分公司计量员、经理签字后进行报销,一次性进入工程成本。计量员建立台帐,以便于掌握分公司拥有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项目部解体时,经将台帐登记的计量器具总数交回至分公司计量员处。根据损耗程度,经双方确认,价值充减工程成本。若有丢失,按照购买价值从项目管理人员应付工资中扣除。此类计量器具由项目部自行校准,做好记录。分公司计量员负责监督检查。

3、磅秤。

项目部提出需求计划,经材料设备处、生产经理签字后到仓库租用。需要购买时,由仓库提出采购计划、材料设备处负责购买,发票经材料设备处、生产经理、经理签字报销。

4、经纬仪、水准仪。

由分公司统一管理,项目部需用时,必须到分公司技术质量处办理租赁手续。需要购买时,由技术质量处提出采购计划,经技术经理、经理批准,技术质量处负责购买。今后购买水准仪必须购买手动调平的水准仪,以保证测量精度。经纬仪、水准仪的检定由技术质量处负责。对整体分包工程使用的经纬仪、水准仪,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原件,经技术质量处核准后,留复印件存档,原件返还分包单位。对不能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原件的经纬仪和水准仪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对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00元,并由使用单位对造成的测量偏差负全责。

5、其他计量器具,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6、租赁费用的计算。

仪器名称。

租赁(天、元)。

租赁费(月、元)。

备注。

经纬仪。

25。

700。

激光。

经纬仪。

22。

600。

电子。

经纬仪。

15。

300。

光学。

垂准仪。

22。

600。

激光。

水准仪。

3

80。

磅秤。

2

40。

7、项目部在使用计量器具期间,应爱惜和正常使用,尤其经纬仪、水准仪属精密仪器,发生损坏,由技术质量处负责鉴定,对人为或非正常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8、管理和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和项目部,应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建好各项记录,保存好相关证件。

9、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损坏。

(五)规范、标准的管理。

1、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各种技术操作规程、施工规范、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评定标准、标准图集及其他技术书籍。

2、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的购置和发放工作由公司技术质量处负责。

3、发放规范、标准要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收文部门要有收文记录。

4、分公司技术质量处每年年初转发集团公司制定的有效性技术资料清单,并加盖“受控”标记。

5、遇到人事变动情况时,调出的人员应及时将手中的文件交回,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1、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按照《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及《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xx)的要求进行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必须采用计算机打印,签字栏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整理完毕的施工技术资料,必须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释疑及样表》中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卷总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外观整齐、美观,封皮格式按《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的资料封皮格式增加第几卷,每卷内必须有卷内目录;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必须不延误工程的竣工验收;公司内部存档的档案盒一律采用质量好的硬纸盒(烟台市档案局监制),档案盒上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以下内容:档号(按交卷年度);案卷题名(工程名称,侧面要竖写);编制单位(分公司名称);编制日期(编制完资料的日期);保管期限(根据工程要求填写);密级(根据工程要求填写);共几卷、第几卷(填写在卷盒侧面的案卷题名竖写工程名称的右边)。

2、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查: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每月在公司抽查前进行内部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做记录,对自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在三天内整改完,对无法整改的要注明原因。公司一般在每月20日开始进行抽查,抽查时首先检查自查记录。竣工资料要求各项目部在工程竣工时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并同质检站质检员联系,把所有备案资料(包括建设单位和质检站的资料)缺少部分及时反馈给技术质量处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要积极协调各责任单位,把缺少的资料及时整理好。

3、施工技术资料的存档:在施工过程中,按集团公司2821程序文件5。6中规定的存档资料(竣工验收证明书、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质量检查表、主体工程质量检查表、竣工工程质量检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时报送两份原件给技术质量处。在工程竣工过程中,必须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及时将竣工资料交技术质量处审查,报总部质量部核查,经质量部核查后的资料移交总部技术管理部存档。

4、工程资料盖章规定。

以下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企业法人代表在相应位置栏签章:

(1)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鲁jj—002)、

(2)工程竣工报告(鲁jj—007)、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鲁jj—075)、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竣工工程质量检查表由技术质量处处长签字,质量部盖章。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由项目经理签字,集团公司盖章;工程保修书必须盖集团公司公章。

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盖章执行集团公司烟建[20xx]57号文。

其它到集团公司盖章的必须经技术质量处处长审查后,开具签章联系函后,项目部到集团公司盖章。

为了认真贯彻《建筑法》、《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验收规范、省市有关文件和《施工项目管理规程》等规定,促进施工项目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创建精品工程,全面完成年度工程各项指标,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级质量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2、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的工程质量负责,技术副总经理对分公司技术管理具体负责。

3、技术质量处在分公司经理、技术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分公司质量管理与检查工作,并对分公司质量指标负责。

4、项目部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程质量目标负责;主任工程师应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全面负责并对其所在的项目部经理负责;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其所在的项目部经理负责。建立一个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为一体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责权利到位,各负其责。

(二)质量例会制度。

质量例会是信息交流的主要手段。为此建立如下例会制度:

项目部应每天召开碰头会,由项目经理主持,总结公布当天施工内容的质量检查情况,使施工中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对形成的不合格品及时进行评审处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分公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技术质量例会,分公司技术经理主持传达上级质量管理信息,学习新知识、新规范、总结当前分公司的质量情况,提出下一步的质量工作重点,由技术质量处做好会议记录。

(三)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三检及交接检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首先是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即自检,将有关质量要求及误差控制在规定的限值内。自检主要是在班组范围内进行,由承担检验批,分项工程的班组参加。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检的最低标准是:属于班组责任范围的主控项目均达到规范要求,一般项目不低于80%符合规范要求;超标项目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50%,否则追究班组责任。

互检是班组之间的相互检查,其最低标准同自检。

专检由专(兼)职质检员组织,对检验批、分项进行检查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负责。

交接检在上下两道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之间进行,由下道对上道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主要是上道可能影响下道质量的因素,如模板的油污污染钢筋,架管的间距使模板不稳固、砌体、模板的超标增加抹灰厚度,钢筋缺少垫块,增加砼保护层厚度等等。

交接检的目的:为下一道工序创造合格的工作条件;保证下一道工序的质量;防止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损坏;分清质量责任和成品保护。

2、混凝土结构标识:由工程专职质检员按《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20xx—9号文》的要求进行现场标识,并将测量结果如实填写在检验批验收记录上。专职质检员对测量结果的精度负责。

3、原材料试化验必须严格按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的规定执行。主任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工程检验项目等,要及时认真地按规定要求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4、送样过程:由项目主任工程师开出委托书,提前一天通知技术质量处送样员,在委托书要求的时间内,会同现场工程主任工程师、监理公司见证员同时取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由送样员将委托书及试样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完后,送样员要及时把报告及委托书转交给工程主任工程师。在没取得材料试验报告之前,严禁工程项目部使用或抢前施工。

5、隐蔽工程报验制度:

(1)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严格按图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单位工程主任工程师、质检员在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之前,要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书面交底,进行质量预控,施工过程中搞好事中控制,负责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工程各工序的质量。

(2)对地基、基础钢筋、主体工程(一、屋面层、中间层抽查)钢筋和模板支设工程、屋面卫生间防水层、装饰工程样板间、水电安装隐蔽试验(排水:隐蔽灌水、管道通水、管道通球试验;给水、采暖:管道隐蔽和管道水汽压、管道系统水汽压试验;卫生间:地面存水、器具蓄水试验;消防喷淋管道水汽压试验;电气:避雷接地隐蔽)等分项工程必须提前一天按工程监视和测量程序填写工程监视和测量报验记录报技术质量处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谁下令施工,谁承担全部后果责任。

(3)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工程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工程,技术资料经技术质量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质量部检查,并同时向集团公司质量部报工程监视和测量程序填写工程监视和测量报验记录。

(4)须经设计、监理、质监站签字的隐蔽验收项目,由项目部组织实施,技术质量处参加。

(5)现场搅拌的砼、砂浆必须按照配合比进行施工,现场必须挂配比牌,配备计量器具,水泥、沙、石子、外加剂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格控制沙的含泥量和石子级配,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清除场外。砼施工完成后,应做好养护。砼模板拆卸时间必须按同期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压结果而定,达到规范要求的强度,经主任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才允许施工,否则按造成质量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样板间(样板活)报验制度:严格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行'样板'工程开路制度,以项目经理为主,主任工程师、施工员、专职质量检查员配合,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范要求、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标准先做出样板墙、样板间等每个分项的样板,在自检达到要求后,填写工程监视和测量报验记录,经技术质量处检查、监理公司或监督单位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四)基础、主体分部、竣工工程报验规定。

(1)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由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质量达到验收标准,技术质量资料经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审查合格签字后,将工程资料报技术质量处,在对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和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签字盖章后,项目部负责转给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报质监站联系工程验收,技术经理、技术质量处负责人、项目部参加验收。技术质量资料、验收表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负责取回。

(2)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结束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部经理组织进行自检,在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技术、质量资料自审合格后,报技术质量处。在技术质量处对工程质量、资料检查达到质量目标后,由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由业主联系质监站、各责任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项目部负责取回存档。

(五)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按照《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项目经理负责实施,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六)工程回访。

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保修约定范围对用户进行回访。回访时间为交付业主半年后第一个月,在回访中,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施工质量的问题,要无条件返修处理。对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尽最大可能帮助解决。对用户进行回访时,请建设单位(住宅工程请用户)在'工程质量回访记录'上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或用户签字的'工程质量回访记录'复印件,由项目部报技术质量处存档,工程质量证书备案证书由项目部负责取回,做为年终考核各项目部完成年度质量指标情况的依据。

(七)质量与经济挂钩。

日常检查:质量处日常根据施工进度到施工现场巡检,发现问题、隐患以检查记录形式反馈给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方,由项目部督促劳务分包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质量处对一个工程相同的问题、隐患开出两份检查记录的,对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方按照《质量管理考核内容和奖罚标》进行罚款;对一个工程相同的问题、隐患开出三份检查记录的,质量处将出具《暂停付款通知》并附上检查记录复印件,由财务暂停该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支付;直至质量处开出的检查记录得到完全整改后,在向财务出具《继续复款通知》,由财务在继续支付该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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