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热门17篇)

时间:2023-12-09 14:12:09 作者:QJ墨客

通过写学习心得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和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效果。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一篇精彩的学习心得。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县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近几年信访工作中,思想上一直比较重视信访工作,能够严格遵照执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近几年来,全镇国土信访在案次和人次上都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度逐步升高。我们的体会是一丝不苟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上访人的思想认识,为解决信访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性工作:

一是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者服务热情周到。单位要有专门的接待办公室,对上访人说话注意态度,主动地让座,递上一杯热水,说上一句热心话。让来访者放掉包袱,畅所欲言。对来信,设立登记簿,安排专人负责。

二是做好询问记录工作。对来访者首先要弄清其身份,弄清其和所反映问题的厉害关系,留好联系方式。其次是耐心细致地听好记好来访反映的问题内容。及时询问相关的细节方面的问题,凡是当场能弄清楚的就当场弄清。

三是做好解答工作。属于本职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答,决不拖拉。自己拿不定主义的,可以临时请教其他同事。如遇问题复杂需要向上请示的,一要及时二要有建议,不能一交了事。实在不行的,承诺限期解答。

四是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一定要认真耐心解释清楚。很多群众一直误认为只要是涉及土地问题的就是国土部门的事,对来访者直接说不是我们管的事,来人会误以为没人管了都在推委踢皮球,无形中也严重地损害国土部门的形象。所以这时我们特别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需要转送的做好转送工作。

五是做好调查核对工作。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对,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要认真如实负责地写好调查报告书。在调查时可以边调查边调解,以解决问题为主,保证问题及时解决。

六是做好思想沟通工作。主要是和上访者保持好沟通联系,随时通报问题调查处理进度,及时取得来访者理解和支持,防止发生重访,也为进一步解决好问题创造条件。

七是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当按照工作程序向上访者送达本部门正式的文件答复之后,不能一送了之,我们还要继续追踪了解上访人对答复的反映态度,也要征求上访人对信访工作的反馈意见,为我们做好下步信访工作提供宝贵意见。

八是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学会总结经验,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同样解决好。通过总结也能及时总结出教训,及时调整信访工作思路,避免走弯路。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要充分结合新《条例》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要用好信访网络,全面实行阳光信访,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随时就地反映问题,随时就地了解问题处理进度,把群众吸附在基层,减少矛盾上行。要用好互联网,关注互联网上有关舆情动态,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对信访工作的评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做好网上信访引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名信访工作者,我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始终把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职责本分,把信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信访工作条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用心用情为群众排忧纾困。新《信访工作条例》突出明确了双向规范的工作要求,既规范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行为。作为信访工作者,要不断锤炼对党忠诚政治品格、厚植群众感情、发扬担当和斗争精神、严明纪律规矩,成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信访工作铁军。在工作中要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加强复查与督查工作,拧紧责任链条,汇聚工作合力,激励担当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精神,需要深刻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工作中持续做优12345区长公开电话热线平台,做大“码上办”应用推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渠道,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信访工作条例》突出强调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四方的作用,重点强调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切实提升信访工作科学化和实战能力,进而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即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不仅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对今后的信访工作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信访工作为谁干、干什么、怎么干。作为一名基层信访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将《条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多动脑、多用心、多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信访矛盾要从源头治理,未能在基层处理好“小事”,就容易引发信访问题。将矛盾在基层化解,让群众没有信访的意愿,没有信访的内容,没有信访的必要,才能真正减少信访,促进社会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两个全局的历史坐标上,为了总结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更好贯彻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的政治站位,党中央及时做出的重大部署。新《条例》将信访工作定位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年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简洁

《条例》的颁布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做好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名信访局长,敢于担当作为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行为操守,是一种思想境界,“心中有责任,身上有担当,行动上有作为”。信访干部没有敢于担当作为的精神,就难以直面问题,只有以公仆之心尽职尽责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要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好矛盾问题,就需要我们带着问题去倾听诉求、带着感情去做工作、带着爱心去解难题。因此,我认为信访干部要敢于担当作为,才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较真、较劲,要敢于担当作为才会深究问题根源,要敢于担当作为才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信访工作很苦,但苦中有乐;信访工作很难,唯艰难处长才能。面对这个岗位,怎样才能做好我们的信访工作,我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点心得,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确保新时代信访工作正确方向。

深化信访工作时代性认识,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要求,完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要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把群众满意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要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要理顺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坚持党政高位统筹,推动各级党委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多方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联席会议协调,推动普遍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实体化运作,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智能。强化信访部门推动,履行专门机构职责,落实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等要求,适时专项督查,以责任压实推动工作落实。

三要把握实践要求,扎实做好当前各项信访工作。

把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围绕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建立和完善乡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矛盾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压实属地、领导、部门责任,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构建一站式调处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高校党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高校党的建设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推动高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使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师生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组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副主任赵安华应邀作专题辅导报告。赵安华全面介绍了制定《条例》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原则,系统解读了《条例》的基本框架、重点内容,深刻阐释了贯彻落实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

辅导报告后,播放了严肃换届纪律教育警示片。

会议强调,《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是对我们党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工作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的具体化。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牢牢把握《条例》明确的方向性原则性要求,自觉把《条例》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修订的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贯通起来,统筹推进、一体落实,形成制度合力,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实到甘肃省组织工作方方面面。

会议以视频形式开到县一级。在兰副省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秘书长,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中央在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学习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一名政法战线的干部,本人原原本本对《条例》进行了学习,下面结合实际,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要领会《条例》,做不忘初心的政法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政治保障和使命初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我们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忠诚担当,做维护政治安全的卫士。国家政治安全,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我们的职责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其中,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三要坚持创新,推动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积极推动政法工作和建设过硬政法队伍,既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又要创新社会治理。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社会治理局面,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五个资兴”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近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乡镇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作为乡镇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大力加强宗旨教育,确保全体机关干部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更好的履职尽职尽责、服务群众;要大力提升素质能力,坚持把要求和标准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服务于人民;要大力加强正风肃纪,始终把作风整顿作为基层干部的一项长期任务,切实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以“零容忍”的态度,促进干部清正、队伍清廉,确保纪律严明。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要精心学习,武装头脑,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突出学习重点,集中精力、原汁原味、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要参加集中学习,要及时自主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条例》的实质、核心要义,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十九大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看齐,自觉用《条例》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积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学以致用,指导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把《条例》用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努力全面开展政法工作中,不尚空谈,真抓实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

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政法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特别是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易发生新的信访诉求。我们必须结合工作职能,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增强工作前瞻性,既要抓信访事项解决,又要抓源头预防。要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最重要是要创新群众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解决群众诉求的艺术和方法。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法工作,切实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行驶职权、化解矛盾,才能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律政策解决政法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建立健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机制,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今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开创性的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一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政法机关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三是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打造能力素质过硬的政法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矩框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忠诚可靠的政法干部队伍是实现党的政法事业发展目标的关键。首先是重视政法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关键。注重政法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优化班子成员结构,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好领头雁、排头兵;其次是重视队伍建设。新时代,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五过硬”的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锐意改革进取,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政法铁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再次是加强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新时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

三、强化在“法治”建设中推进《条例》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条例》的颁布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政法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有的政法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主要是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不同程度存在本领不足现象。所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首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并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形成自觉,要带头守法、模范守法,严守文明公正执法,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人民真正的“父母官”,保障人民行使监督的权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筑建公平堡垒。

新时代,政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新挑战,作为基层政法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抓手,把条例精神吃透摸准、学懂弄清;我们要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具体实践中,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交出完美“答卷”。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推动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过硬保民生。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政法机关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反映在每名政法干警的身上。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把群众事当自己事,多动嘴、勤跑腿,让群众开心至、满意归。要强化使命担当,扛起责任大旗,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挺身而出,绝不袖手旁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斗争,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要敢于到斗争冲突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最艰苦、情况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纪律过硬铸底线。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强大的纪律约束力保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严”字把关,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真正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六大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政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无处遁形,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作风过硬暖民心。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少数政法干警的一些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看似“小毛病”,实则“大危害”,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对政法队伍甚至党和政府的评价。一次不文明的执法,一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一件不规范的着装,都有可能伤害民心,导致巨大损失,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持之以恒与“四风”作斗争,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心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倾听群众心声,打好作风建设仗,练好为民服务功,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切入点,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勤务员。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付出都将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维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不了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做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不了峰顶的参天大树,那做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让我们在平凡中创造不平凡,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一起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的浪潮,并肩携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爱我中华,共创祖国辉煌的明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没有因为党组织的信任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反而以更加高标准、严要求的规范来约束自己。这次积极学习该条例,也使我对党、对自己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深知自己肩负重担的同时,也鞭策自己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处于新时代的我们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代表对党员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加入党组织不是终点,而是一个全新的起点,我们从老一辈共产党人的手中接过血红的赤旗,为的就是要让她继续飘扬下去,继续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开展后续的工作。

就我们学生党员而言,学习仍然是加强思想修养和完善个人能力的最基本方式,想要做好学生党员,首先要先做好学生,积极学习科学知识以及党的相关条例,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党员应当是他人思想和行动上的领头羊和先锋队,我们要在党章和新的条例的约束下就谨言慎行,关键时候要站出来挑起大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落实到工作和生活之中,用党员的思想武装头脑,带领班级走向先进和辉煌。

前路漫漫,我们在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的路上不能停留、不能松懈;党旗飘飘,灯塔在前,又何惧迷失方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为基层党组织做好选举工作提供了借鉴和遵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长治久安。各基层党组织要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选举工作,真正选出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党代表和“当家人”。

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组织实施。级党委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以上率下、做好表率,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一项中心任务,切实做到级级有责任、层层主动抓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按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突出选优配强,抓好“选人用人”。“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用一小人,则小人齐趋。”只有选人用人导向明确,才能利用换届选举选优配强班子,让奋勇当先的干部“推的出”,让德才兼备的干部“选的上”,让低调实干的干部“不吃亏”。要握紧选人“标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理念,坚持把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强、综合素质优的人选出来,把对党不忠、言行不一、能力不足的人予以否认。

坚持纪律护航,加强监督落实。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要会同纪检机关,结合巡视巡察,采取有效方式,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严格对照工作程序,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定期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工作,要开展现场督促指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干部要严肃追责,严肃处理,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各位领导:

x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紧紧围绕公用事业的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构建富裕、和谐、幸福xx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切实履行了党委书记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实现了整体工作上水平,重点工作有突破,推动公用事业在又好又快发展道路上大跨步迈上了新台阶。下面,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履行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有关情况:

作为公用事业局的党委书记,我始终把抓好党建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工作。一年来,我坚持带头学习,注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特别是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基层党建工作深入思考,在创新党建工作思路、丰富党建工作措施、抓好监督落实等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在班子成员内充分讨论后达成了开展党建工作的新共识。并建立了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确定各自党建工作联系点,具体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力推动了党建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我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观念上始终把握着“三个首要”观点:一是把党建工作置于首要位置。我深知党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的核心,是全部战斗力的基础。所以,在工作中我始终把抓基层党建作为牵动全局的首要任务,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摆上重要日程,实行月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分析解决,牢牢抓住不放。二是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首要责任。基层党建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一直以来,自己始终牢记“职务即是责任”,切实强化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站位全局,牵头抓总,全面部署,特别是对于重要工作,坚持亲自深入基层调研,亲自谋划思路定措施,亲自督导检查抓落实,努力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好,把党委的主角作用发挥好。三是把提升党建工作能力作为首要素质。现在形势的变化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一方面,我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和理论学习,用党的基本理论和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正确的理性信念和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引导他们结合实际找差距,理思路、定措施,切实把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以工作成果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扎实推进党建工作,年初结合公用事业发展形势和中心工作,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加强组织建设、人才建设和开展主题鲜明的党建活动,真正实现了“提高党员素质、强化基础组织、服务群众、促进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是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首先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要求领导班子做到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坚持分工协作,做到了分工有序、合作协调,在沟通中谋取共识,在理解中增进团结。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成员之间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真正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工作局面。坚持调查研究,班子成员经常下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为局党委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其次创新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方式,在各党支部开展了争创“五好党支部”和“五好共产党员”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党支部在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上有了明显改善。并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典型,在全局掀起了学先进、比先进、超先进的工作热潮。

二是不断加强人才建设。发展靠人才,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制定了内容涉及各行业、各工种的职工培训方案。各单位也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集中授课、短期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并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督导,确保了学习效果。同时,我们把职工教育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和党性修养,不断深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认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党员权利义务,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投身社会实践。

三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今年,我们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我局党建工作的重要主题实践活动来抓,有力推动了公用事业的科学发展。在活动中,我们注重做到了“四个坚持”: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局党委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了以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协作、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精心编制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表,确保了活动规范有序推进。坚持学深学透,把加强理论学习贯穿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集中学、自己学、调研学,以及专家辅导、解放思想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领导带头自学,每位党员干部都认真做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通过组织反复讨论修改整改落实方案,使党员干部立足岗位、着眼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进一步找准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做好本职工作的结合点。坚持实践特色,牢牢把握活动主题。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将“实现公用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富裕、和谐、幸福xx”确定为学习实践活动主题,找准了推进公用事业发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展现了我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调动了大家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坚持群众路线,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利用简报、报纸、宣传栏等载体,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坚持“开门”搞活动,充分发扬民主,查找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分析检查组织群众评议,解决问题汲取群众智慧,整改落实接受群众监督,活动成效交给群众评判,使学习实践活动真正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成为向群众学习、让群众满意的过程。

四是毫不放松地抓好廉政建设,保证不出问题。廉而不勤要误事,勤而不廉要出事,不廉不勤更坏事。所以,在工作中,要求大家必须时刻警醒,慎独、慎初、慎微。一定要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法纪账、感情账,过好金钱关、权力关、社交关、亲情关、生活作风关,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能越雷池半步。

通过抓好党建工作,实现了我局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有力推动了公用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截止目前,我市城区建成水厂5处,供水主管网280余公里,供水能力达到25万吨/日;供热站总数达到49处,供热主管网190余公里,供热能力达到1110万平方米;建成5处大型液化气灌装站,液化气年供应能力近万吨;天然气主管网200余公里,用户总数达2万余户;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5万吨/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中水回用设施于8月份投入运行,日均供应中水6000吨。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把党建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与业务工作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强化领导,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支部书记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齐抓共管的领导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好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党建工作的内容和标准要求、奖惩措施,进一步细化分解,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分担落实责任,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考核情况与部门奖励、干部使用和评优奖惩直接挂钩。

二是完善考核监督。为确保党建工作扎实开展,我定期到各党支部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开展“回头看”,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保证把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来,解决它,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我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员干部的标准相比,与组织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推动公用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富裕xx、和谐xx、幸福xx做出更多的贡献!

《条例》提出了“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我们党从弱小到强大,从九死一生到蓬勃兴旺,从只有50多位党员到拥有8900多万党员、450多万个基层组织,成为世界最大执政党。之所以能如此,根本在于我们党能“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要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全党同志必须保持革命精神、革命斗志,勇于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了97年的伟大社会革命继续推进下去,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工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为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决不能因为胜利而骄傲,决不能因为成就而懈怠,决不能因为困难而退缩,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现更加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不仅要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和党的纪律制度的学习,还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内容,履行《条例》规定的主要职责,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党支部工作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真正将党支部建设成为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引领的坚强组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通过认真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强化政治意识,以身作则树榜样。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政治意识,严格“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抓好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在思想上强化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在行动上狠抓落实、推动政法工作有效发展。对照党章和《条例》“找偏差,喊看齐”,事事想在前,时时刻刻严要求,立好标杆,树好榜样,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以实际行动将基层政法工作做细、做实。

二、提高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通过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树立责任意识,真抓实干有作为。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时刻让自己身上的担子重一些,努力让人民群众生活的压力轻一些。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法工作中保持纯洁性和战斗力,面对不良社会风气,社会黑恶势力,必须坚决斗争,严厉打击,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

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严格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消除社会隐患,为基层政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近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乡镇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作为乡镇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大力加强宗旨教育,确保全体机关干部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更好的履职尽职尽责、服务群众;要大力提升素质能力,坚持把要求和标准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服务于人民;要大力加强正风肃纪,始终把作风整顿作为基层干部的一项长期任务,切实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以“零容忍”的态度,促进干部清正、队伍清廉,确保纪律严明。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要精心学习,武装头脑,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突出学习重点,集中精力、原汁原味、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要参加集中学习,要及时自主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条例》的实质、核心要义,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十九大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看齐,自觉用《条例》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积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学以致用,指导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把《条例》用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努力全面开展政法工作中,不尚空谈,真抓实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

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政法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特别是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易发生新的信访诉求。我们必须结合工作职能,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增强工作前瞻性,既要抓信访事项解决,又要抓源头预防。要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最重要是要创新群众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解决群众诉求的艺术和方法。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法工作,切实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行驶职权、化解矛盾,才能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律政策解决政法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建立健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机制,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仅要积极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通过认真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严格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消除社会隐患,为基层政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法工作关乎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党领导政法工作做出了规定,是党的一项基本法规,条例的颁发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中,法院干警要始终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通过多天的学习,我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要学深悟透新思想,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法家经典,多次深刻分析法治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指引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立为人民执法、为人民办案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确保自身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强化政治担当,努力在服务中心大局上展现新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当前,各级法院都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涉及审判信息化和多元解纷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我们要认真履职,主动跟进,不好高骛远、不急功近利,遇事不推诿,负责有担当,把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工作措施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的需求,持续推进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为绥棱的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要坚持把捍卫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要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需要与当事人接触的法院人,工作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他们带着矛盾来到法院,希望带走属于自己的利益。身处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官稍有不慎,就会被推进腐败的“泥潭”。因此,面对利益和诱惑,法院干警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养成良好的职业品德,筑牢防腐的围栏堤坝。同时,要加强法院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条例》是共产党人的智慧结晶,它既是共产党人的指路灯,又是全国人民的定心石。通过学习让我更加确信坚定的政治信念、高超的业务水平、优良的司法作风是每一名政法干警必备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年轻的法院干警,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我们要时刻谨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要树立公正、廉洁意识,认真领悟《条例》精神,并将其全面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努力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党员干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指出:信访工作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战国时期的《鬼谷子》讲道“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者,则无不见;以天下之耳听者,则无不闻;以天下之心思虑者,则无不知。”倡导为政者要把目光看向人民,把耳朵倾向人民,把心贴近人民。

一是把目光看向人民群众,察看人间疾苦。要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目光看向人民群众,主动下访、主动上门,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面对面促进信访问题解决,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把耳朵倾向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各级机关、单位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确保让老百姓话有地方说、苦有地方诉、理有地方讲、事有人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把心贴近人民群众,为民排忧解难。作为新时代的信访工作干部,要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放下架子,打掉官气,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的急难愁盼,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想问题、作决策,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党员干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22年4月7日,《信访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公开后,全区上下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并提出贯彻落实举措,通过系统的学习领会,对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监督体系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我深刻体会到,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下面浅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推进入心入脑、走深走实。《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一要正确理解时代背景。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信访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出台,正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更好适应形势变化和任务需要的主动之举。二要学深悟透思想内涵。《条例》总结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改革内容,反映了新时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条例》的施行将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三要充分认识规定意义。《条例》规定“信访人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贡献的要给予奖励”,有助于激发群众建言献策积极性,提升相关工作针对性。同时,“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将严肃问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将严肃处理”等规定,将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倒逼公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把心贴近人民。

二、强化工作举措,讲求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防控。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稳定工作,要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作为信访稳定工作的切入点,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稳定问题的产生。一要切实改进作风。作为区级领导要带头严格落实接访制度,耐心解决问题,各单位负责接访的同志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真心实意想办法、解难题,对于上访群众,要热心接待、真心倾听、用心化解,坚持多做面对面接触、“零距离”沟通的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三率”水平,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二要做实群众工作。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努力为群众的合法权益鼓与呼;对于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做通群众工作逐步解决,务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不能产生新的积案,坚决不允许引发集体访、越级访。三要坚持依法治访。严格遵照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切实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强化依法治访观念,对无理要求、纠缠闹访、串联闹事的上访人员,纠正过去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倾向,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

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求实务实的规范意识,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关键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原则在于坚持党的领导,重点在于聚焦责任落实,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住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把《条例》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一要强化基础建设。信访问题大多产生在基层,信访群众大多来自基层,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在基层,信访问题的解决重在基层。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稳定措施,切实把人员稳定好,控制住,要认真研究、切实加强信访基层组织建设、信访基础工作,加大信访稳定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努力使信访基层组织建设、信访基础工作适应当前信访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二要落实包案制度。要对积案、大案、要案,继续实行“领导包案制”,各级包案领导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靠前指挥、亲自接访、亲自调度,经常过问、亲手化解,落实好“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包案制度,真正做到办一件、结一件、带一片,一件件落实,带头做好信访工作,防止拖而不决、决而无果。三要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重点领域,特别是一些遗留的积案,要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整合力量、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日常调度,推动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坚持法律、行政、教育等多手段并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渠道结合,做到一案一策一套人马,立足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打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为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信访工作涉及到群众利益,是一项特殊的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来保障。一要加强干部培训。各级信访干部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实际操作,加强实践训练,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应变能力。二要建立激励机制。要加强对优秀信访干部的表彰、奖励和激励,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要加强考核评估。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级信访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四要完善制度建设。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坚持依法治访,加强队伍建设,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工作局面,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信访服务。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我国,信访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参与信访工作让我深刻认识到信访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让我深刻领悟到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责任感。

第二段:了解信访条例的重要性。

信访条例是属于公共法律范畴,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信访条例,我们能够了解维权诉求背后的真相,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同时也能提高政府机关对信访工作的执法水平和公正公平的处理能力。

第三段:信访工作的特殊性。

信访工作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工作,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往往又是由社会重要事件引起的。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必须客观看待问题,听取居民的诉求,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解决实际问题,避免负面效应。此外,信访整个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耐心细致地跟进和处理,以达到最终的良好结果。

在我的信访工作中,我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比如说需要很高的处理难度和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同时我也需要经常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协调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应变能力。总的来说,信访工作虽然充满了挑战性,但是也很有收获,让我成长壮大,更加适应了这个社会的规律和节奏。

第五段:结论。

信访是一项必要的工作,也是衡量当地政治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信访问题的日益复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信访条例,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做出优秀的工作成绩,同时也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平等、和谐,实现共赢,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党员干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收获。

一要学习好。条例要用好,先学是前提。要通读学。要从条例的学习总体上作出安排,以章节为单元,指定专人,拿出专门时间,一字一句地进行领学。要学完一节弄懂一节,学完一章搞清一章,切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跳过任何一个重点、次重点或者是非重点。要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不通篇阅读不罢休;要发扬“蚂蚁啃骨头”的精神,在保证相应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学习条例的质效。要对比学。要充分运用比较的法则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找出其中的变化,带着这个变化多问一问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变?”进而更加加深对条例的学习认同。要把变化的部分作为重点突出出来,深究其出处,追根溯源地进行追踪,联系原文加深思考,增进释字或词达意的深刻认同,让其留痕更深,把握更准。要悟透学。经常性的学习研究反复告诉我们:理解得愈深,掌握得必定要透,使用得必定要活,效果必定要好。相反,如果是一知半解,蜻蜓点水,浮于表面,那不仅会学不好,并且用起来也会非常费时费事费劲,甚至于误人误时误事。要结合条例修改的背景、现实的意义和产生的影响,以及需要把握的分寸、细节等方面,用好心思、带着情怀、下足功夫,开动脑筋地深钻细研地抓好学习,有时还要提倡都要有那么一种“挖地三尺”的钻劲和毅力,切实把条例的精髓要义、本质核心的东西记清记牢,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思想认识,成为如何开展本系统本单位本岗位信访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手册。二要运用好。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要有指导的及时性。5月1日正式启动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那么,可以这样讲,从5月1日起,是旧的条例的终止点,同时,又是新条例的起始点。从这一天起,就要毫不犹豫地废止旧的,启动新的,这是对每一名信访工作者共同的要求,并且这个要求是非常严厉严格的,决不可放松要求闹笑话、误大事,切实要通过信访战线的每名同志一起共同努力,来维护好学条例用条例的这份尊严,让准确无误的,及时有效的工作,张开双臂迎接条例的新风新气象,用力推开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条例新局面。要有指导的全面性。我们既不讲条例是万能的,但是遇到相应的工作,没有条例的指导是万万不能的。大家知道信访工作总是会伴随着工作而生,简言之,凡事有工作的地方,就必定有信访工作。可见,信访工作的是如此的广泛。当然,我们在如何抓好信访工作这个问题上,就一定要注意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无肓区,这也是对一名信访工作者应尽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应该扛起的担子扛起来,应该履行的职责履行到位,切实把工作的办法想到穷尽,把需要抓实的信访工作做到极致。要有指导的精准性。现代的战场讲究的是精确打击,做好新时代的信访工作又何尝不倡导精准精确。要想工作做得准,就得平时工作实、工作细,就得掌握和占有海量的信息。信访工作攻坚战、全面战,要想打得赢、打胜仗,务必号召群众,充分调动和发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真正把每一个感知信息的感应器安置到每一个神经末梢末端,在对信息的有效筛选、科学甄别的基础上,花最少的精力为“老百姓”解决最多最大最实的信访问题。

生动诠释和最精彩的一堂课。信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仅要用心而且要用好用到心把冰冷的事情做得有温度温暖。要用自己的心去温暖群众的心用一人之心温暖万人之心切实注意和注重温暖的传递让爱洒满信访工作的各个角落。要换位思考。做好信访工作就是要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千人信访干部一人。怎么做如何做?为此我们不妨多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想一想。想一想他们此时此刻、那时那刻的心情想一想他们会有哪些情绪波动想一想信访条例都是如何说的想一想哪些符合要求、哪些又违背了原则等等都要想想清楚弄弄明白做到预有方案预有准备解决起来合情合理合条例要求。要精细到位。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事情哪有什么小事件件都是大事。为此事前的一线调查要精细到位事中的充分论证要精细到位事后的付诸实施要精细到位切实让其前后首尾相顾、无缝衔接形成闭环确保每一件信访工作处理起来都有理有据有力有效。

四要改进好。信访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翻箱倒柜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始终秉持发现问题是本职,指出问题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政绩的思想观念,始终坚持全面查、查全面,反复查、查反复,经常查、查经常,一定要把所有的信访问题都查找出来,所有诱发相应问题的原因都查找出来,所有牵连这些问题的症结都查找出来,翻箱见底,刨根问底,决不放过和遗漏与之相关的每一个或每一种情况与问题。要持续追击改。一鼓作气,方能取得胜利。在劲头上要一如既往地保持,当取得阶段性成绩时,不是松劲,而是拧紧发条往前赶;在精神上要锲而不舍地持续,一棒接着一棒敲,一槁接着一槁撑,直到取得全胜;在施力上要驰而不息地坚持,不平均施力,而是科学用力,绵绵用力,从不间断,从不停歇,该下猛药的就使猛药,该用重拳时就打重拳,连环腿、组合拳,努力攻克信访工作中的项项难关、个个险阻。要细化固化抓。总结件件信访工作的处置过程,固然会存在差异性个性化的东西,但绝大多数都会有其相同性共性化的内容。不妨通过细心琢磨,苦心淬炼,用心归纳,形成带条款性规范性的制度规范,用时拿来参考,既方便易行,又高效快捷,何乐而不为。应该说善于总结固化是干好一切工作的有效办法,干好信访工作如此,做好其他工作使然。一句话,重复的工作可以出现,但一旦出现了,就一定要会用好固化了的实践成果去解决,并争取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做好信访工作需要坚守原则、用心温暖、换位思考、精细到位、改进好、细化固化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信访工作不烦人、烦人的是信访问题不解决”的目标,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心,让社会稳定有序,让共建共享共赢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信访条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视,积极开展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在遵循新条例确立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规范“两个行为”的要求下,针对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路子、新途径、新方法,不断采取新举措,信访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一。创新观念。通过学习全区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牢固确立“抓信访,就是抓稳定”的理念,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信访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区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样的情况给当前经济社会生活和思想领域带来了新情况并引发大量深层次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掩盖着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突出矛盾。在信访工作中我区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坚持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对引发矛盾和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原则。据此思想,地委、行署以铜党发[]13号文件出台了《中共xx地委xx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文件对加强和改进xx地区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工作的意见。

第二,创新制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建立健全来信处理制度,促进来信反映问题的解决方面。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访事项登记制度,信访事项告知制度和不予受理告知制度、来信重要信息综合分析和报告制度、来信反映问题交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制度和转送情况通报报告制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通报制度、群众来信回复制度、揭发控告来信办理制度、省长信箱处理回复制度、专员信箱处理回复制度。尤其是在强化信息反映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重要来信报告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以及完善政策建议制度使信访工作强化了措施,加大了力度,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1,在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切实做好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地委、行署领导率先垂范,将原先每月接访两次改为每月三次,并在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信访接待日期和具体接待日的领导姓名、职务,并坚持首问责任制。同时对上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利益”的原则,切实解决了“拦截式”“打压式”“无畏式”等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出现,从而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剧信访冲突,最终导致问题层层上推,纠纷日益复杂,解决信访问题成本逐步提高的问题。

督办督查方式。

3,在建立矛盾和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通过超前排查并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的行政成本才低,同时也不损伤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否则小事可能拖成大事,甚至拖成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我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人民内部矛盾的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着重抓好以下两点工作:一是主动出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准确排查。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交心谈心,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死面。二是认真抓好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四长”下基层开门大接访活动。力求将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三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

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制定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5,在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方面。预防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抓好信访工作的源头。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特别在出台政策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与此同时,还要坚决克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体的利益,在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众发展经济的配套项目,加强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弱势个体,要积极探索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创新方法。

一是修改信访工作流程,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办理程序。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积极协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五大群体”、“八大信访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取得一定成绩。重点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快速处置机制、信访督查专员制、乡镇(街道)矛盾调处中心机制、联合接访机制、依法引导机制以及信访老户听证制等七项工作机制。对于一些群众合情合理的要求,热情及时妥善地给予解决,而对一些无理纠缠的现象,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对,敢于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置。

三是积极加大对群体性上访问题的妥善处理,针对群体性上访比重大、增幅猛,发生频率高、规模大,情绪激动,处理难度大,极易突变的特点,落实好‘四个抓’即:抓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抓防预,建立预警机制;抓稳控,防止矛盾转化和突变;抓处置,依法、理性、得当。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年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成绩平淡甚至下降的单位和个人,则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落实了信访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的《信访条例》颁布已是破冰之举,给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我们将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及时找出适合形式的新思路,改进信访工作机制,积累新经验。但信访工作要取得进一步的成效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和调整,尚需多方探讨和努力。

xx地区信访局。

二九月二十三日。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年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简洁

新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于上诉信访的信心,是做好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的根本遵循。

海西州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并将其作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当前,在海西坚决贯彻对青海工作重大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四地”建设,深入实施“一优两高”,积极投身“五个示范省”建设,深度践行“四州战略”的关键时期。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必须坚持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目标,充分认识“信访工作是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吸纳民意合理决策、正确施策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的重要意义。按照“规范、法治、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目标,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在及时发现、有效化解、就地解决上下功夫,在防止和减少信访问题上求主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倾力办好民生实事,切实把信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信访稳定根基夯实在基层,打造更高水平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海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

(七)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展联合接访。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可以采取重点约访的方式,在接待地点约请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处理信访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访督导或者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四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来访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七条对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多人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返回;劝告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做说服教育工作。属于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来访人员所在地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自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

近年来,信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信访条例》。这一部法规对于解决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有幸参与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通过深入研究,我对于这部法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条例的重要性和意义。

《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开展、管理和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它明确了信访机制,界定了信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信访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它还加强了对信访举报的保护,明确了对恶意信访行为的处罚,从源头上遏制了滥用信访权益的行为。这些规定和措施,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法治基础,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段:条例实施的困难和挑战。

尽管《信访条例》的出台为解决信访问题奠定了基础,但条例的实施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决定了它的困难性。尤其是在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问题上,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调查力度,很难做出公正的处理。其次,信访工作涉及到许多不同部门的协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共享。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闭塞,导致信访问题的处理进展缓慢。最后,部分地方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加强信访工作的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段:个人体会和建议。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接触信访工作的过程中有了一些个人的体会和建议。首先,信访工作应该注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仅仅依赖处置和解决。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在乡村振兴和城市治理中加强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根本之道。其次,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把人民群众作为信访工作的主体和对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最后,信访工作要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他们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总结。

《信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它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和操作指南,为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提供了重要支撑和基础。然而,实际的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改进。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治观念,主动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作为信访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发挥《信访条例》的作用,推动信访工作不断进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是中国政府规定的一个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近年来,我国信访问题的持续高发,信访条例的实行使得人民群众有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渠道。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谈个人从信访条例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法规,它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及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信访条例中,规定了信访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信访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为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我个人看来,信访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它代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的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访管道,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信访条例中,国家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于社会监督和查办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信访条例的实行为公正、高效、透明的政治环境搭建了重要基础,为我国建设和谐、美好、有序的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尽管信访条例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同样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信访流程不畅,处理效率不高,导致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高效的解决;一些地方的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技术素质,导致信访接待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不足,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让信访条例的实行更加完善、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体会。

信访条例对于个人而言,更加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公益事业。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铭记信访条例的价值和意义,把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所需做好的工作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也将继续学习信访条例,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和体现信访条例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总结:信访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思考和探索,积极发挥信访条例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让国家有关部门更加高效、公平、透明地进行信访处理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是我国政府针对信访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了解《信访条例》,我深感这是一项在保障人民利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信访条例》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该条例明确了信访受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于信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起到了保障作用。条例还规定了信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访工作的高效进行。这些条款的出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我深感《信访条例》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条例,信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同时,条例规定了信访举报人享有的权益以及各方面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信访意识和信访积极性。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对于改善信访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我认为《信访条例》注重依法行政,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根据条例,信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各类信访案件,并通过调查、协调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处理时限,强调监督和督促信访部门依法履职。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避免信访问题的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第四,我认为《信访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保护。该条例规定,“受理信访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一规定反映了政府对群众的关怀和保护,必将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只有政府与人民真正心心相印,信访工作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最后,我认为《信访条例》的出台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展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信访问题的出现更多地涉及到利益冲突、社会矛盾等复杂情况。《信访条例》作为专门针对信访问题制定的法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特点,为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总之,学习和了解《信访条例》让我对我国信访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这项法律的出台不仅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保障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法行政解决信访问题,以及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我们相信,信访工作将会走上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轨道,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信访条例》

近年来,我国《信访条例》在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笔者深有感触地看到了《信访条例》的积极成效。以下将从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信访问题的有效防范、民众的理性表达以及保障公民的权益等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更好地落实《信访条例》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一些思考。

首先,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信访条例》取得成效的基础。《信访条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制定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于2014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可以说是一块重要的法律基石,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权威依据。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加强了组织领导,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在信访工作中更加注重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落实了责任的层级化、分类化,确保了问题的及时解决,同时,也防止了非法信访行为的滋生。

其次,对信访问题的有效防范是《信访条例》的关键所在。《信访条例》对于滥诉滥访等信访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处置,同时也对信访部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信访问题的严防严控,达到了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的目的。在笔者的所在地,政府对于信访问题的防范工作非常重视,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处理协调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了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置。

再次,民众的理性表达是实施《信访条例》的有力支撑。《信访条例》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理性、文明的方式表达诉求,并为其提供了信访接待、办理、调查等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在过去,一些民众为了表达他们的诉求,选择采取极端行为,如殴打、自杀等方式,这不仅引起了社会的不安定,也无法解决问题。而如今,《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鼓励公民通过合理渠道提出诉求,并提供针对性的帮助,有力地缓解了社会矛盾和压力,实现了社会稳定和谐。

最后,保障公民的权益是《信访条例》的核心目标。《信访条例》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权益的内容和方式,比如保护公民的身体、财产、姓名权等,同时也规定了信访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的保障,公民的权益得以充分尊重和保护,从而增强了公民的信任和对法治的认可。作为一个公民,笔者也深感国家对于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明白自己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综上所述,《信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信访问题的有效防范、民众的理性表达以及保障公民的权益等方面,都在更好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信访条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不断完善和提升。同时,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自觉地遵守《信访条例》,通过理性表达满足合理的诉求,共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