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2 23:54:30 作者: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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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本)》(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四)对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三)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市规则》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本章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摘要]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近年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些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形式不断翻新,目的在于利润操纵,在有些行业表现突出。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股票市场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近年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些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形式不断翻新,目的在于利润操纵,在有些行业表现突出。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股票市场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内部与外部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关联交易的重点是加强审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中介机构和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在我国,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造成严重的后果。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事实上,这种披露也是不完整的),而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这使得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断发展,妨碍了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探讨我国不当关联交易的现状、影响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据统计,,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6%,这一比例为80%。这一比例达到93.2%,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近年的关联交易有以下一些特点:

1.交易形式不断翻新。

在的关联交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形式:(1)关联重组行为直接表现为对上市公司的馈赠,特别是对每股净资产值低于1元的st公司的馈赠。譬如,金荔科技与大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置入资产超出部分2万元由大股东无偿赠予上市公司。该公司每股净资产也由的-0.496元增至20的1.89元。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尽快使上市公司实现“摘帽”。(2)以往较少发生的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重庆港九、神马实业、有色鑫光、峨眉山、公用科技等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资产并获得较好的收益;另一些上市公司则将劣质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以消除企业的潜在亏损因素。(3)出现了以商标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关联,譬如,厦华电子、万家乐、美尔雅、粤宏远等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金额都在亿元以上。其中厦华电子和粤宏远的商标权转让最后被“叫停”,并由此促成了沪深交易所关于规范无形资产交易政策的出台。

2.利润操纵现象明显。

孙诤和王跃堂(年)的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就总体而言存在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倾向,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摘牌政策。董俊莉和俞竞(20)也指出,只要法规有一项最低值的要求,落在这个点上的企业就格外多。193月证监会对配股条件进行了修改,规定每年的roe不低于6%,3年平均不低于10%。结果420家上市公司中,roe在6―8%的公司就由19和19的24家和25家,急增至67家;而年和1998年roe在5%一6%的公司则由15家和17家,降为3家。这种操纵的具体方式包括:(1)采用“低买高卖”方式,譬如,华天酒店2000年在与大股东的资产置换中,换出资产帐面价值11237万元,评估价72877元,协议按账面价值实施置换,公司借此消除了潜在亏损因素。(2)用托管经营、承包经营、租赁方式短期内从关联方获取稳定的收益。(3)通过突击收购大股东属下的高收益资产增加上市公司利润。譬如,冰箱压缩2000年以每股1美元的价格购买一合资公司50%的股权,形成7258万元的收益在今后一定年限内分摊记入公司利润。(4)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高额的资金占用费。

3.大量收入来自关联方,大量资金亦流向关联方。

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得收入已成为他们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20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公布年报的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488家上市公司向其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总金额达1217.58亿元。其中,有116家关联销售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有61家在50%以上。另一方面,通过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大量资金注入关联方。在2000年度,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425家向其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及劳务服务,交易总额达1153.5亿元。其中99家的原材料占其主营业务成本的30%以上,有43家这一比例超过50%,上市公司租赁关联方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生产设施使用权的情况广泛存在。譬如,五粮液向大股东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一年达9318万元。

4.资金占用与担保现象突出。

2000年,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844家存在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结算余额。其中,辽河油田的应收款项余额100%来自关联方;而豫能控股的应付账款余额的96.7%是对关联方的。关联应收款总额达828亿元,而关联应付总额为237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较为明显。

统计显示,2000年度在销售活动中发生关联交易频率最高的是电力煤气、采掘业、石油化工等共用事业及重工业行业,采购活动中发生关联交易频率最高的是采掘业、石油化工等重工业及原材料制造业等。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大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生产流程复杂,资产规模庞大。改制上市时,由于受当时发行额度的限制,只能以其一部分资产为核心改制为上市公司,造成其“产业链”人为脱节,关联交易自然会更加严重。譬如,在关联交易较为严重的石化行业,关联采购占主营业成本比例超过90%的在2000年有中国凤凰(92.1%)、武汉石油(93.8%)、辽河油田(97.2%)、岳阳兴长(90.8%)、中原油气(94.1%)、湖北兴化(94.2%)和三星石化(97.4%)七家;关联销售占主营业收入比例超过75%的有石油大明(82.1%)、锦州石化(78.3%)、石炼化(78.3%)、辽河油田(100%)和湖北兴化(75.6%)五家。

一般地说,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中隐藏着。

许多问题,许多关联交易都属于不公平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会造成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市场的损害。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上市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例如,有的公司其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主要的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2)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和资金的数量远远大于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资金额,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譬如,1995年以前的st猴王还算一家绩优公司,经历年每股亏损0.20元后,2000年中报时每股仅亏1分钱,且账面负债率仅为62%,st猴王的处境似乎不算太糟。但是,时隔半年,猴王集团申请破产,这使猴王a对猴王集团8.9亿元债权和2.44亿元担保面临巨大坏账风险,只有9.34亿元总资产的猴王a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将处于被摘牌的危险境地。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也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安排。如果他们追求的是控股股东的额外利益,这往往会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当然也会侵害众多小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通过关联交易让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的资金。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譬如,关铝股份上市前承诺1999年第二季度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可是该公司1998年在“补充公告”中称,由于解州铝厂(关铝控股股东)临时使用本公司7066万元资金,所以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因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而导致上市公司推翻承诺,这无异于是对投资者的欺骗。再如,st网点一笔本应1992年交纳的441.48万元资本金到1999年发布中报时仍未到位。st网点的大股东名义上持有22%股权,但实际出资比例不到一半,而st网点曾经多次选股、派息和转增,大股东凭着虚假的资本享受到更多的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市场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关联方会利用其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操纵。而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价格转移会损害市场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2)从市场中介机构的角度看,由于中介机构常常会介入关联交易,负担有关交易的评估、审计、法律等职责,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有意欺诈,其结果会导致有关中介机构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譬如,原琼民源公司的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没有识别关联交易而导致审计失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从根本上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1.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相当特殊的,多数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占总股本大部分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名义上是公众公司,实际上是控股股东的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突出,关联交易能否保持公平取决于内部人的状况。一旦内部人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由于缺乏约束,往往会发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或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在许多西方国家,企业聘请独立董事已成为一种趋势,有数据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3.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有缺陷。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当股东对该公司不满时,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这样,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市场必然引入新的投资者收购这家企业,更换公司的权力层和管理层。但是,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4.《目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证券法》中没有关联交易的规定,根据我国上市公司2000年年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这样的信息披露,不但混乱,而且容易给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提供掩饰的机会。而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就十分清楚,对什么要必须披露、什么要事先披露、什么要事后披露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另外,上市公司某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属于哪一披露级别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豁免申请的审批等的最终确定权都由联交所行使。(2)对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处以行政性的警告和罚款,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刑期。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多数处罚形式为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违规信息批露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上诉,要求获得赔偿。(3)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关联交易中,对出售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在未来一个时期有一个稳定收益提供担保是规范关联交易的重要法律手段。因为它关系到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而,风险担保或盈利担保应当成为有明显受益一方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而我们在这方面有许多深刻的教训。以神马实业为例,1998年底公司10配5,募集资金4.87亿元,全部用于收购母公司神马集团的年产6.5万吨尼龙66盐项目。当初,大股东承诺该项目投产后可实现利税2.24亿元,而实际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尼龙帘子布和尼龙66盐的价格持续下滑,导致该项目报告期内未产生利润。当初的利润承诺如今成了空话,这些资产更成为主要由上市公司负担的包袱,而神马集团并没有因此向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补偿。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1998(259)号文的精神根据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线和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的要求进行改制、规范杜绝上市公司的原料和市场两头面向控股的集团公司的情况发生。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制推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代表或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法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执法和惩罚力度,以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证交所应借鉴海外经验,进一步发挥在关联交易方面的监督作用。

3.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已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对于那些缺乏独立能力的上市公司,通过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关资产的置换,进行业务重整,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需要的上下游业务(或其中之一)从母公司置换进来,或者通过将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资产置换回母公司,置换进其他可以独立运作的资产。譬如,首钢股份正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业务,杭钢股份正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生物医药等非钢业务。

4.培育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市场中介的审计评估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市场公平的评价,这种评价有利于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股东大会以及投资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可以起到事前预防董事会滥用关联交易的作用。按国际惯例,在关联交易中,对交易项目的评估应由少数股东聘请中介机构,以避免对评估结果的争议。

5.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关联交易,有助于从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上限制不当关联交易的基础。这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已有一些措施,已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要出售10%的国有股,并将出售所得资金转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经济管理》年第18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朱宝宪,谬海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在香港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方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内地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内地其他有关法规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义还有:

a、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b、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c、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d、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1号令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

(四)提供资金,许可协议;

(五)担保抵押;

(六)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八)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是指:

1、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的任何交易;

4、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的选择权;

5、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第九条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

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

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

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

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费用管理,规范费用开支,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费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定期考核、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 统一管理。

费用划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固定费用包括工资及三项费用,变动费用为扣除固定费用以外的营业费用。固定费用与绩效挂钩,由集团统一考核,财务部统一列支。变动费用实行预算控制,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按季拨款。

1、报销程序。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先审批,后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签字报销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总裁。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越级签字。

2、借款:借款人必须持费用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准借款。上一笔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准第二次借款。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发生的借款,由财务部经办人负责。借款超过60天不归还者,财务人员从满60天的次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至到扣完为止。

3、报销时间:每周三为公司固定报销时间,没有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报销。

(二)集中审批。

集团财务部年初根据集团财务制度,结合各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编制本年度预算。经集团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后实施。

变动费用由集团财务部按年初预算按季拨款,各分公司按月报帐。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越季拨款。未经审批不得超预算开支。

(三)定期考核。

根据集团考核办法,由集团总裁办按月提供考核结果和工资报表,财务部核对后发放工资。对各公司管理费用由财务部按月考核。

(四)分级负责

1、在预算额度内,费用开支单笔20xx(含)元以上的,由经办部门开支前提出申请签报,经分公司经理初审签字,财务部复审签字后,报总裁批准后开支;报销时与开支前同样手续。费用开支单笔20xx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开支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签报,经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签字后开支,报销时与开支前同样手续。

2、部门分工负责。费用支出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1)、财务部门是费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修改费用管理制度,制定各公司年初预算,负责办理日常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等核算工作;负责制定费用实施细则,并确保费用支出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为确保各公司年初预算科学、合理,根据需要设置有关草帐。每月对各公司年初预算执行情况向总裁进行书面汇报。每月进行费用分析,与前一会计年度同期及本年度上月进行比较,找出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集团总裁办是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用(不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费、待业失业保险费、职工取暖费、降温费等的归口管理部门。

(3)、集团总裁办、各分公司综合部是会议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书报资料费、邮政费、电信费、审计费、安全防卫费、水电费、房租费、业务用车费、其他修理费、办公用租赁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用车、车辆租赁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宿舍、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装修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网络通讯费等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费用项目的核算

(一)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指在业务宣传活动中发生的宣传费、宣传品购置费以及通过媒体的各种广告性支出等费用。

开支时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签报,经集团总裁办(各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初审(集团没有),财务部门复审后,报总裁签批同意后开支。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签批同意的签报及有关合同,经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由总裁签字报销。宣传品购置与办公用品购置手续相同。

(二)业务招待费。指为保证业务经营的正常需要而开支的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可以税前列支的额度范围内。

招待费有关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的宴请原则人均标准不高于50元,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同级别的其他管理人员)参加的宴请,原则上人均不准高于70元。招待费开支时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签报,经总裁办(公司综合部)经理初审,开出“用餐单”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各公司或项目部总经理(总裁)批准,批注用餐额度后签字,各公司或项目部总经理根据用餐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用餐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由总经理签字报销。开支超过审批额度,由申请人自理。

集中结帐的餐费由财务部根据合同按季(或月、年)结帐,至少两人对“用餐单”和饭店用餐明细核对,完全一致后结帐。对没有“用餐单”的用餐,公司不结帐,由签字人自行结帐。

(三)工资。指按照公司员工工资资制度规定发放给在我公司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

每月10号前集团总裁办提供发放明细表并附指纹考勤机考勤记录情况,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报总裁审批后发放。人员或工资有变化时,经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总裁签字同意后财务部门发放。

(四)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计提比例如下: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每月计算提取数字由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后计提入帐。

(五)公杂费。指清洁卫生费、营业执照年检费、印章刻制费、托运费、验证费、税务登记费、临时用工劳务费(临时请人搬运物件、清洁地毯等)、营业办公所需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费及其它零星开支等杂费。

1、办公用品购买时须由部门填写“请购单”(具体格式见附件)交总裁办(综合部),由总裁办(综合部)根据库存状况,每月月初汇总以上单据将明细单交由总裁或综合部分管经理审核并签字同意后由总裁办(综合部)专人(不少于2人)购买。大宗办公用品购买除询价外,采用招标的办法购买。总裁办、各部门每月5日前向填写请购单一次。购回的办公用品总裁办(综合部)及时记台账,及时报销,报销时须附上事先由总裁(总经理)签字的请购单,不得事后补单,并于每月向财务送交一份办公用品库存状况表(购入明细,领用情况,剩余等情况)。

2、财务部门每季对办公用品库存情况进行盘查,杜绝一切浪费。办公用品支出应控制在年初制定的预算总额内。

3、除购置办公用品外的其它公杂费开支,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总裁签字报销。

(六)书报资料费。指订阅公用书籍、报刊、资料的费用。

订阅书报资料由总裁办统一负责,根据公司各部门工作需要先审批即总裁办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定购;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总裁办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七)网络通讯费:是指通讯线路租用费及网络维护费用。

由总裁办(综合部)统一租用,每个项目部只准租用一条线路,实行内部连网。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总裁办(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八)邮政费:是指电报费、邮费、邮政快递费等邮政费用。

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总裁办(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九)电信费:是指电话安装费、电话费等。

1、个人移动电话费用报销标准如下(最高限额/月):

总经理、工程总指挥、副总经理、工程总监、总经理助理: 400元

部门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200元

部门副经理: 100元

司机: 50元

其他员工不予报销个人话费。

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总裁办主任)签字报销。

2、各部门的办公固定电话费用报销标准(最高限额/月):

工程部: 400元

营销部: 400元

财务部: 350元

行政部: 300元

物业公司: 300元

由总裁办(综合部)统一办理,统一交费。总裁办(综合部)填制报销单,经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个人话费、办公话费按月报销。部门固定电话按月计算,超出部分由部门所有人员分担。

(十)印刷费。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业务合同、凭证、账簿、报表、资料的印刷费及包装运送费。

印刷时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分管经理、财务部门复审后,根据额度报经总经理或项目部总经理或总裁签批后印刷,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签报,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总经理签字报销。

(十一)办公用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办公和营业用房租金、营业办公场所公用的水电费、物业费及办公取暖费等费用支出。

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租赁合同及总裁办(综合部)经办人员的审查记录,经总裁办(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十二)车辆租赁费:是指以租赁方式租入的车辆发生的租赁费。

租赁时由总裁办(综合部)提出申请签报,经总裁办(综合部)、财务部、总经理初审后,报总裁签批,报销时填制报销单并持签报及租赁合同,经总裁办(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费(项目所在地不报销)、以及职工探亲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公交车票)等。

1、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出差人填制出差审批表,由部门经理、分管经理及总经理(集团是总裁办负责人、总裁)批准后才能出差。

2、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等级 项目 火车 级别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总、副经理、总经理助理 硬卧车 三等舱 普通舱 按实报销 350(四星级)

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 硬席车 四等舱 普通舱 按实报销 200(三星级)

其他员工 硬席车 四等舱 普通舱 按实报销 150(普通)

注: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市内出租汽车费。

门经理、一般员工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坐硬卧。集团所有人员如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由总裁办(综合部)写出申请,经总裁签批同意后由总裁办(综合部)统一购票。

3、交通费与误餐补助,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发放:因公出差在外期间,每人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最高限额为20元,误餐费20元/天。

市内交通费由部门经理审核,报销人应写明行车路线、实报金额、乘车原因、人数,如不写明财务人员必须拒绝审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使用公交汽车。自带交通工具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即自备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人需招待用餐、赠送礼品时,需按公务招待费、宣传品购置的规定事先报批。

5、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回家探亲,可报销往返路费,无论选择何种交通工具报销的最高限额为公司到家庭所在地同距离火车硬卧的票价。探亲当年有效,过期不补。报销探亲路费需附经总裁办负责人签批的《xx 集团员工请假审批表》。

6、家住济南市,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异地工作的已婚员工,每月休班报销的差旅费,只报销项目所在地至济南的往返车票,xx项目部报公共汽车票,青岛项目部副总经理以上报软席火车票,其他员工报硬席火车票。已婚员工每月报销2次,未婚职工每季报销1次。其他员工不予报销休班车票。

报销时填制差旅费报销凭证,将出差审批单附后,经部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签字后报销。

(十四)会议费。指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会场租金、参加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会议费的列支必须附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费预算、会议通知和支付凭证。

分公司召集会议由业务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签报,经分管经理、财务部门复审后,根据额度报总经理或总裁签批,按签批标准开支,报销时填制费用报销单持批复的签报,经公司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报销。

集团召开会议由总裁办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复审后,总裁签批后举行,报销时同样手续。

(十五)业务用车费:是指业务用车的燃油费、养路费、牌照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及购置相关的配件、备件等有关费用。

2、自备车的报销。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拥有自备车(排量在1、8以上)的,每月发放车补1500元整。可用以下单据报销:如养路费、牌照费、停车费、修理费等。如果单据体现姓名,必须为本人。

3、若因集团接待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征用车辆时,由集团根据派车单及里程,承担所有费用。

(十六)其他修理费。指除车辆以外的微机、空调等修理费。

维修前由总裁办(综合部)写出修理申请,由总裁办(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查签字,根据额度经总经理或总裁批准后修理。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部门经理初审、总裁办(综合部)、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总经理签字报销。

(十七)职工宿舍费用:指家庭不在公司所在地的员工宿舍租赁费、水电费、暖气费、床、被褥及配套设施等费用。

集团所有住项目部人员由各公司统一租赁房屋,统一按排住宿,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一室一人,其他人员一室多人。租赁费各公司根据各地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其他费用标准如下:

(1)、水电费:每月每人限额20元。

(2)、暖气费:据实报销。

(3)、床:每人限额120元。

(4)、床品:每人限额160元。

(5)、热水器:限额500元

床、床品、热水器均为一次性购买,损坏后不再补购。其他设施不予购置与报销。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总裁办(综合部)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总裁办(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查签字,总经理签字报销。

(十八)职工驻外误餐标准:每人每天7元,每日由总裁办(综合部)指定人员统计每餐吃饭人数,各部门固定人员固定时间(具体时间由行政部下通知)向总裁办(综合部)指定人员报每餐吃饭人数。每日每餐总裁办(综合部)负责统计人员与餐厅负责人核对,按月由财务部根据每日清单与餐厅结算。不得超标准。

家在项目地的员工一律不享受此误餐标准。

(十九)诉讼费。是指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依法由我公司承担的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和仲裁费等。

根据法规人员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转帐,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作附件。

(二十)律师费。指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代理费用。

聘请时,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签报,经分管经理、财务部门初审后,根据额度报总经理或总裁签批,报销时填制费用报销单,持批复的签报,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十一)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所支付的费用。

聘请时经各部门提出申请签报,经分管经理、财务部初审后,根据额度报经总经理或总裁签批,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批复的签报,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十二)审计评估费。指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聘请时经部门提出申请签报,经分管经理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报经总经理签批,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批复的签报,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十三)劳动保护费。指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职工保健费等支出。

总裁办提出申请签报,财务部门复审后,报经总裁签批,按批复开支后,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批复的签报,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十四)安全防卫费。指未达到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的电子监控、报警及通讯消防等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等支出。

1、购置器材时须经办牧业公司提出申请签报,经分管经理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报经总经理签批,按签批意见购买后报销时填制报销单,持批复的签报,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2、其它开支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查签字,总经理签字报销。

(二十五)装修费。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装修费用支出。必须先预算再施工。

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总裁(总经理)签字报销。

(二十六)财产保险费。指为单位财产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偿返还款,应冲减财产保险费支出。

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总经理签字报销。

(二十七)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补差、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其他费用。

按集团总裁办提供的发放表填制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签字发放。

(二十八)养老保险统筹费。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由单位承担的根据员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支出。

按总裁办提供的数据填制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签字提取。

(二十九)待业失业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承担的根据员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待业、失业保险费支出。

按总裁办提供的数据填制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签字提取。

(三十)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上述营业费用的其他费用开支。必须一事一申请,有关人员签报后才能支出。

报销时填制报销单,经主管部门经理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总经理签字报销。

第四条 费用报销首先应由经手人按财务要求认真核算票据、及时、准确计算、填写报销金额、规范粘贴票据。

第五条 当月票据当月申报,超过60天的票据不予报销。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保证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发票应及时入帐,一般不准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当年3月份以前可以报销上年度7-12月的发票,4月份开始不准报销上年度的任何费用。单笔发票超过500元必须附购物明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每月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报总裁审阅。对费用项目变动较大或有异常变动的要进行详细说明;分析费用结构的变化情况;反映费用的盈利能力,营销能力和成本水平等;通过多角度分析发现费用管理和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费用支出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要做好费用支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管理,做好计划、分析、预测及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费用支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控制措施,不留隐患。凡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一经查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重大财务违规事项(根据主观过错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违规金额的大小、损失的程度等进行判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一式两份,由集团财务部、集团总裁办和xx项目部综合部各执一份,必须专人保管,各部门可查阅,但不得外借、复印,如发现给予有关人员辞退处理。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加强公司出差管理,明确出差要求与标准,规范出差行为。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依据:《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员考勤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司各级出差员工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原则:迅速、高效、节约。

第二章出差核准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出差员工共分为管理、职员、员工三个级别。管理级别员工包括经理、厂长、副总等职务人员;职员级别员工包括主管、质检以及办公室、商场、办事处等文职人员;员工级别员工包括生产车间所有一线技工、生产工、杂工等。

第七条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单》(见附表1),需明确工作任务、出差时间,经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差旅费的,凭核准的《出差单》到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差旅费预支,原则上预支金额不超过核准金额的80%。

第十条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权限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如果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一条出差工作以计件为报酬的员工与职员级别或以上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出差工作以计时为报酬的员工,出差时间及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出差员工在返回后24小时内凭有效《出差单》到行政人事办理考勤登记。

第十三条出差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出差费用报销明细表》(见附表3)核销出差费用及提交《出差报告单》(见附表4)等相关报告。

第三章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市内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公共交通费用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一般情况下乘坐长途汽车及火车,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快车、飞机的(以经济舱为主),事前须经权限领导审核批准。交通费用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住宿费、伙食费按《出差员工食宿标准》(见附表2)报销,超标自付;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与交际费等不得重复报支。

第十七条出差公关或交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核准,未经核准费用的由出差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差旅费用一律凭证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九条不同级别的员工共同出差,住宿可按高级别员工标准执行,其他费用标准不变。

第二十条报销住宿费需附清单,如无相关凭证者,则按相应住宿费标准50%支付;出差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配合财务部监督落实执行,财务部需对出差费用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行政人事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厂长、副总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核准:审核:审核:拟订:z。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第九条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

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

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

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

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管理制度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公司实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统计原则,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动工作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科主任签字,必须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财务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对外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正式报表。

3、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制表部门做修改后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报表由各填制部门分别保管。

5、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经理应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1、各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以变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现象。

2、各部门应将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使用。

3、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公司领导审核,并经财务部及各部门统计人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

3、统计数字订正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公司管理制度

1.负责物业公司员工宿舍安排及内务管理。

2.负责抓好公司食堂的卫生、就餐秩序、饭菜质量与份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负责协调公司举办各种活动临时用餐数量的落实。

4.负责收集各部门每月“物品申购计划表”,做好每月物资采购计划,及时做好物资采购落实工作。

5.会同物资采购部门工作人员对物资的规格、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入库,按各部门作业要求,及时做好物资发放工作。

6.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7.根据物资性能及目前仓库现状,合理有序摆放物资,防止物资积压及损坏。

8.保持仓库通风良好,做好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防盗等防护措施,确保仓库物资质量和库房安全。

9.按时做好仓库物资的“进、销、存”月报表;做好半年一次仓库物资盘点核算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四)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由设奖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励者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二)违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十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箭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其中,警告、箭、记过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发生重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泄露国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违财经纪律,污、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违职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有违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条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情节较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严重的,给予箭、记过处分;

(五)对于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对于违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受警告、箭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记过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处分期满,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不予解除处分。解除记过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处分的程序

(一)对于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作出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纪违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纪、监察处或人事处。

(二)担任行政职务的由纪或监察处,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给予开除处分的,必须通知工会。

(四)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五)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员会提出申诉,校人事争议调解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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