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专业18篇)

时间:2023-11-17 12:22:36 作者:琉璃 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专业18篇)

合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署前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下面是一些合同样本,通过学习实例可以更加熟悉常见的合同条款和写作技巧。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相关法律规定

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解除。

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工号:)。

_______乙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甲_____(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自愿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

_按月支付每月1000元,直至支付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公司按规定依法为乙方继续缴纳三金,其中员工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按月支付的1000元补偿金中代为缴纳。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补贴或奖金等,乙方也不再履行劳动义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工会或产业(系统)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

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解除和终止常常是比较容易让人混淆的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消灭劳动关系的两种方式,虽然两者皆具有使劳动法律关系消来的法律效果,但是两者是有本质性区别的,各自包括了不同的情形。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签订此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认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在签订该合同后,让与人不但需要交付专利的技术资料,还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负担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技术资料等专利。

2、违约问题

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否则可当违约处理。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中的技术改进约定

在技术改进的问题上,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于20___年11月28日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经乙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7.本协议按中国法律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_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和卫生;。

(五)职工教育和培训;。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五年。

第九条用人单位职工一方或用人单位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条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职工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每方三至十一人;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每方代表人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记录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分别担任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由双方自行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选举)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双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聘请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产生以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具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协商要求并对协商内容和程序提出意见;。

(二)参加集体协商全过程;。

(三)参与起草集体合同文件;。

(四)接受委托,代表本方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具有下列义务:

(一)真实反映本方的意愿,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对方意见和要求,根据对方要求,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员的质询;。

(四)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严重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职工)出席,表决需经到会的全体职工代表(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平等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的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将异议以书面形式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就异议条款另行协商后,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六十日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x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x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物权法》(20xx年版)。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44号】。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xx年版)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当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改制、破产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地方工会备案,并书面通知所有职工。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有一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乙方:____________(员工工号: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方支付____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______元;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公司乙方(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因您有下列第项之情形,本公司决定于年月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担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请您于年月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7.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范本。

8.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

用人单位因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约的,不是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而是向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例如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调整岗位,但是不能辞退劳动因为工伤员工本身的特殊性,劳动法对其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对于一至六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严重违纪除外)。

而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

(三)工伤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注销等情形的。

除此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理由与工伤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上述问题中的八级工伤员工长期休病假不来上班,因为该员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伤病,在员工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因为员工的工伤身份,即使其医疗期满不能来上班,或者上班不能从事原有工作,公司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技术合同要交的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签订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含中介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技术合同应于签订时贴花完税。技术合同按其类型,按照下列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贴花完税:

1、技术开发合同: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2、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税目,按成交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税目,按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委托。

合同。

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的相关规定。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但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情形加以约定。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释

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茶楼承包经营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20x年月日前将茶楼,建筑面积为633.79平方米,退回给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用于补偿乙方的损失。

四、乙方于2010年12月支付的中央空调保养费约人民币元,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根据实际票据金额进行分摊元。

五、乙方添置2张全自动麻将桌和一台发电机,约人民币10,000.00元,由甲方根据实际票据金额进行分摊元。

六、乙方第一年承包经营期间(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的费用280,000.00元已经交清,乙方实际使用11个月,甲方同意退还一个月的承包经营费即人民币23,333.00元。

七、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垃圾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结清,并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

八、甲乙双方根据《物资交接清单》,对物业、设备、用具等有关费用一次性交接完毕,上述物品在乙方使用过程中有损坏的,由甲方在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50,000.00元)中扣除。

九、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50,000.00元)扣除本协议第七、八款下的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甲方于20x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部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50,000.00元)不足以抵扣本协议第七、八款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补足或者从甲方支付的补偿款、违约金和承包经营费中抵扣。

十、甲乙双方于20xx年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乙方搬离出茶楼,并将茶楼退还给甲方,承包经营合同于20x年月日解除。十一、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物资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20xx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20xx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解除相关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

乙方:(员工工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文档为doc格式。

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 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 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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