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大全(13篇)

时间:2023-11-27 13:10:37 作者:HT书生

合同协议作为双方之间的约定,受到法律保护并可用于法律追诉。在起草合同协议之前,不妨先看看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组织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解除和终止常常是比较容易让人混淆的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消灭劳动关系的两种方式,虽然两者皆具有使劳动法律关系消来的法律效果,但是两者是有本质性区别的,各自包括了不同的情形。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物权法》(20xx年版)。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44号】。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xx年版)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当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六十日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于20___年11月28日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经乙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7.本协议按中国法律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_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改制、破产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地方工会备案,并书面通知所有职工。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有一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解除相关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

乙方:(员工工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文档为doc格式。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释

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茶楼承包经营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20x年月日前将茶楼,建筑面积为633.79平方米,退回给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用于补偿乙方的损失。

四、乙方于2010年12月支付的中央空调保养费约人民币元,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根据实际票据金额进行分摊元。

五、乙方添置2张全自动麻将桌和一台发电机,约人民币10,000.00元,由甲方根据实际票据金额进行分摊元。

六、乙方第一年承包经营期间(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的费用280,000.00元已经交清,乙方实际使用11个月,甲方同意退还一个月的承包经营费即人民币23,333.00元。

七、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垃圾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结清,并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

八、甲乙双方根据《物资交接清单》,对物业、设备、用具等有关费用一次性交接完毕,上述物品在乙方使用过程中有损坏的,由甲方在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50,000.00元)中扣除。

九、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50,000.00元)扣除本协议第七、八款下的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甲方于20x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部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50,000.00元)不足以抵扣本协议第七、八款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补足或者从甲方支付的补偿款、违约金和承包经营费中抵扣。

十、甲乙双方于20xx年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乙方搬离出茶楼,并将茶楼退还给甲方,承包经营合同于20x年月日解除。十一、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物资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20xx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20xx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别把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解读成“霸王条款”

别把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解读成“霸王条款”

董杜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儿童坐飞机,比成人还得多掏钱,是当前民航旅客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怪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民航旅客和航空公司在机票折扣率每天都有变化的情况下出现的认识分歧。

民航旅客认为,不管是坐车还是买门票,儿童的票价一般总是要比家长的便宜。在机票打三、四折的情况下,儿童的票价按正常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就会比成人票贵,非常不公平。

航空公司认为,2岁到12岁的儿童只能享受全票价50%的折扣。有的航空公司认为即使儿童有成人陪伴可以享受和成人一样的折扣,也要交附加费用,而且不能享受免费改期、签转等待遇。

其实,民航旅客和航空公司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5条有关。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规定: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从规章本意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属优惠性条款。即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票。但是在实践中,航空公司认为既然民航规章已经确定了优惠幅度就不能改变了,否则属于违法。于是,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被解读成“霸王条款”,让民航旅客不得不接受“儿童票比成人票贵”的不合常理的事实。如此解读对航空公司是有利的,但是却违背了规章对特定旅客进行照顾的本意。“优惠规定”就变成了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儿童购买低价机票的限制。

在这里,希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该规章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中的“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作出明确解释,究竟是属于同一航班打折前的成人普通票价,还是同一航班打折后的成人普通票价。别让民航规章的“优惠规定”被解读成“霸王条款”的情况再继续下去了。

则所付出的代价,痛悔因此而失去党和人民所给与的一切。冷酷的现实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领导身份和法纪的必然联系,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样的客观环境下,都务必要始终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名利所诱惑而违反原则的行为,都必将出现遗憾终身的结局。这一痛苦的过程会使其思想纯洁升华,这是在正常状态下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工作难以达到的思想改造效果。就我个人而言,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是一名年轻有为的青年领导干部,而今是一个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痛悔之情之深,我有深刻的感悟。

人在大起大落后,会大彻大悟,在冷酷的现实中,也定能永远牢记这极其沉重的教训,不身临其境的人是很难有这切身的感受,但当一切都明白之时却已晚,对人生而言这是可悲至极的。然而就在他们对未来绝望之时,如果有这一政策,能够得到组织的宽容处理,党和国家给与了他们悔过、改错的机会,那么无论什么人,在心灵深处除了有强烈的负罪感外,还会产生对党和国家至死不忘的感激之情。在这种思想感情的支配下,他们一定会用过去那沉痛的教训去警示、唤醒他人,用今后自己正义的言行去感召影响他人,对党的任何指示和安排都不可能讲任何条件地去愉快完成和接受,无论在多么艰难恶劣的环境下,也会时刻不忘党恩国恩,牢记教训,为党的事业去尽心竭力地努力工作,以取得优异的成绩来回报党恩,如果通过实施这一政策能达到这一效果的话,其产生的意义必将深远和重大,也是当前有效治理腐败问题中科学地把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的具体体现。

概括起来,通过实施这一“非常之举”可能会取得如下社会效果:一、运动的开始阶段会引起局部的暂时不稳定,但随着运动的深入,一定会转变为整体的长远稳定。二、眼前工作事业发展会受到暂时的影响,但随着腐败环境的.有效治理,一定会得到整体事业的繁荣发展和全面进步。三、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能够非常有效地改造腐败官员的世界观,从思想上清除其腐败意识,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能使他们深刻体会到一些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会上许多阴暗消极的真实情况,这也是在常规状态下通过调查研究等工作难以取得的实效。四、优化了社会环境,稳定了经济秩序,并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五、使多年来在个别地方和部门形成的结党营私壁垒自然打破。六、能十分有效地解决紧张的干群矛盾,党群矛盾,从根本上缓解一些容易引起激化的社会矛盾。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会得到空前的提高。众多腐败官员在这一政策的激励和制约下,绝大多数不敢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敢因任何隐瞒而丧失这最后的机会,会尽己所能及早交代一切违法犯罪事实。如此办案质量既能使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得以充分体现,又可对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的腐败官员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八、可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使大量不法收入转变为国家有效积累。九、极大地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变消极为积极,因为众多腐败官员因得到宽大处理会对党和国家产生内疚和感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沉痛的教训使他们在未来的事业生涯中,一定能秉正无私、廉洁奉公,这不仅达到了惩治腐败的目的,也是天下百姓渴望看到的局面,因为民众更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运用法律严惩腐败的目的,也是为了震慑腐败而减少腐败。十、在依法治国的保证下,使依德治国的效果得以充分发挥。官风势必影响民风,整个社会风气、人们的道德风尚都必然会得到实质性地改观。如此就更能充分向世人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如若开展这一反腐败运动,运用何种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至关重要,因为它对此项运动能否取得成效会发挥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务必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方案,同时因势必要涉及到众多人事问题,故应结合人事体制改革和干部交流等工作同步进行,这也是此项工作取得成效的大好时机。因为当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对党的事业来讲并不尽如人意,传统的习惯势力使改革又极为艰难,因而对众多给与宽容的官员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进行考察。在如此状态下,其官声、政绩通过考察应该能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组织上在根据事业需要和其能力、品行进行统筹安排,受到宽容的腐败官员由于对党万分愧疚和强烈感激的心情,组织上无论对其做出何种安排都会无条件地愉快接受。这也是在正常状况下,难以达到的人事改革效果。

当今我国政局十分稳定,国内太平盛世,我相信,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目前这种多年积累的腐败状况一定能得到有效治理,人们思想意识形态中一些长期扭曲的观念也必然会随之改变。

党和人民的罪人:李真。

编后语今年2月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在继续下大力气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充分表明,党中央有决心有信心治理猖獗的腐败现象。我们在编发大贪官李真这封类似遗书的信件时,心情很不平静,信中的一些观点看起来虽然有点令人可笑,但出自一个贪官之口,有着特殊的意义。李真虽然口口声声一再声明“无颜有任何奢望”,但从信中不难看出其求生欲望的强烈,假如李真早日能感悟到如他信中所言的一些道理,那么他就不会有今天的不归之路。愿那些仍在继续不法行径的贪官者能从李真一案中吸取教训,从李真的求生心态中得到一些警示和震撼,悬崖勒马,改邪归正,避免重蹈李真的复辙。

试用期解除合同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者可以不需要理由辞职,但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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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人解除相关合同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乙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转出)。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交接程序及内容:

(1)乙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完成的内容应当交接给甲方工作人员。

(2)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3)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乙方及时完整的进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未在以上时间内交接工作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签章):乙方: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委托。

合同。

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的相关规定。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但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情形加以约定。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了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通过狠抓宣传教育,广泛营造氛围,开展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加强专项整治等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2005年春节前后我委抓住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在各乡镇(街办)大力宣传了三部委的《规定》,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已办理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重点的进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育龄人群进一步地认清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给国家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自2005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此篇范文为大/秘/书/网作者呕心呖血之作()-未经过本网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进一步掌握了广大育龄人群的情况,为开展性别比的专项整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依法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近半年来,我市把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单位、各部门报上来的报表进行了检查、评比;对缺报、漏报、错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年初,我市对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件进行了查处。对涉案的2名公职人员经济上分别处罚了10000元人民币,行政上已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案的7对育龄夫妇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其中5对已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进生育文化在短时期内难于接受,少数育龄人群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旧思想。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少数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妇无机可乘。然而,他们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怀孕后跑到广东等地的个体诊所进行“鉴定”,这给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对“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涉案人员的处理没有严励的法律条文,对此类已经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的处理都停留在经济处罚上,行政上的处理一般都保留了公职。这是这类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关爱女孩的'措施不够有力,农村生女户的养老问题还十分突出。这是农村育龄夫妇想生男孩的根本原因。

三,今后的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先进的婚姻生育观念,转变广大育龄人群的世界观,使他们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做到自觉的遵守《生育法》和《条例》,实行计划生育。

(二)、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要不断地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实施这些制度的督查机制,按照部门责任制,各行其职,各负其职,严格把好“性别比专项整治”的每一个关口。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要认真排查每一例“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违犯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公职人员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二女户和独生子女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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