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案例20篇)

时间:2023-11-02 19:12:36 作者:GZ才子 专业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案例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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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被申请人:**公安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立案侦查。

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应当上诉。认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自发生法律效力起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判决、裁定和虚假诉讼不受此限)。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应自发生法律效力起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虚假诉讼不受此款限制)。

三、符合前两款规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虚假诉讼、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受此限)。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2、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费。

七、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案依法立案侦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派出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请书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xx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xx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xx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xx年1月9日。

行政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已决定于xx年xx月xx日正式离职,所以特提前半月向您提交这份辞职申请。还请留意一下简历中是否有适合接替我工作的人选,感谢你这几年对我的照顾和帮助,非常感谢!

最近在整理自己的简历,突然发觉这几年我在公司做的工种实在太多了,细数一下,有不下十种,先是xx年3月从前台开始做起,然后是人事,行政,市场开拓,婚庆,护肤品牌信息收集,再到后来的外贸。还有兼职文案,校对,送货,以及各种各样的手工。而且大多数时候我同时在做好几件事情,虽然我从来没有抱怨过我的工作太多但是这并不表示我的工作量小。而且我所有的工作都有做完的那天,或者是被人接手的那一天,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工作即将来临。有时候就觉得自己是个高级打杂工,真的太杂了,杂到我现在已经搞不清楚我自己能干什么,想干什么,我现在对自己的职业定位和前程也是一片迷茫。所以,我现在想休息一下,为自己的将来好好打算一下,重新规划自己的职业和人生。

记得年前已经跟你谈过一次,谈过我的想法,所以想必。

精选办公我的辞职对你来说应该不会太意外。我是公司刚起步不久就过来帮你创业了,到现在为止已经做了快3年多了,看着公司一天天成长壮大,慢慢的走上正轨我心里也是蛮高兴的。老实说离开公司多少还是有些不舍。我知道你的想法点子也很多,以前每一次你有新想法我都很支持你,都会全心全意按着你的想法去做事。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我都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帮你处理好。因为我很重承诺,我答应的事情一定会做到。现在公司已经走上正轨而且新鲜血液不断供给,我想我可以激流勇退了,也请你给我一次机会,一次让我实现自己想法的机会。

望领导早日批准我的申请书,在此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日期:xx年xx月xx日行政前台辞职申请书2019行政申请书(2)

范文一。

尊敬的经理: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从我到公司后对我的支持和关照!

我认真回顾了来公司后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取得这份工作是我的幸运,特别是领导对我的支持,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心怀感激之情。对于离开公司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

精选办公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机会。外面有个发展的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当我写下这封信的时候,内心很矛盾,斟酌再三,还是决定告诉您。很高兴,我能够来到这里,感谢缘分,我已经在人大做了两个月。然而世事无非缘生缘灭,在再三思考之下,我决定辞职考研。离开校园已经有段时间了,似乎我还是忘不了学校里的生活,那种单纯,那种快乐。本以为来这里上班会很忙很快乐,但是并非这样,整日“无所事事”,让我产生了回学校读书的念头,与日递增。

精选办公说,影响深远,并伴随着我成长。来庐山的两个月,让我学会了一些做人的道理,也增长了一些工作经验,更可贵的是得到了一些快乐。最让我庆幸地是,我在这里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照顾,在此,我万分感谢。不经意间,让我想到了刚来的那天,承蒙虞所长和董经理的盛情宴请,让出来乍到的我,感受到了人大的热情好客,心里十分感激。那将成为一段过去,一段美好而又难忘的回忆。

很抱歉,也许我的辞职是很不好的。我没有能够坚持下去,没有兑现来之前的承诺,没有贡献自己的能力在工作中。因为我是小敏推荐来的,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因素,我很为难,觉得对不起她以及领导们的信任。可是现实的处境以及自身的原因,又不得不让我做出这样的决定。现实的处境,也许是我的私事,但是令我失去了一些勇气和目标,也没有了动力;自身的原因,就是我的挑食以及自己的笨手笨脚,不但没做到什么,反而还添加了麻烦。希望您可以谅解我,理解我,在此谢谢,衷心的感谢。

精选办公听的庐山话依旧“恋恋不舍”。借用《再别康桥》里的一段话,“轻轻地,我来了,正如我悄悄地走,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半片云彩”我开心地来,理应开心地走。

对于我的辞职,可能有点匆忙,让您有点意外,很抱歉,我令您失望了。对于何时离去,我听从您的安排,只是先前传达自己的想法,呈现自己的做法。我会在余下的日子里,尽心尽力,站好最后一班岗,贡献自己应有的能力,为人大,为关心我的人。以后有机会我会来庐山的,更会回来入住的。

最后,祝福领导,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愉快;祝愿人大,生意兴隆,财源滚滚,节节攀升。

此致

申请人:我被申请人:张金伟。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

精选办公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精选办公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

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精选办公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精选办公。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金伟的民警于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行政人员引咎辞职申请书2019行政申请书(4)。

亚东同志:

你好。

精选办公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是一名中共党员。你作为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长,想必一定是中共党员。因此,请允许我以“同志”称呼你。

亚东同志,我此番致信于你,是鉴于你,对“黎庆洪案”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及贵州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的所作所为,对国家法治事业造成的巨大伤害,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需要对你提出严肃的批评,给予你郑重而中肯的建议。

亚东同志,我深知,你是一个省的公安厅长、政法委书记,大权在握,而我只是一个普通律师,对你提出敦促,实在是有点与虎谋皮的意味。最严重的后果,我也考虑到了。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决定向你发出这份敦促书。——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中国公民,我当然有这个权利,但我更多地把这当成自己对于这个国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亚东同志,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某种程度上,我或许应该对你心存感激。

在贵州一度风传“周泽被抓了”。(一些被告人获得自由后也告诉我,公安人员在审讯他们的过程中告诉他们“周泽都被抓了”,让他们“不要心存侥幸”。)小河法院庭审调查显示,贵州省公安厅的专案组一度确实对作为黎庆洪辩护人的我,及采访、报道该案的记者进行非法调查,制造我收取被告人亲属500万律师费、找人作伪证的所谓“罪证”,精选办公妄图对我进行构陷,制造第二个“李庄案”(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专案组的构陷最终没有继续下去,我想一定是被你给制止了。——在“李庄案”已经暴露重庆“黑打”,给重庆政法工作造成严重被动的情况下,专案组要构陷我,不可能不向你汇报;而你不可能不知道,要构陷我这样一个不自谦地说是有着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从而不可能不制止他们的胡作非为。

同时,我也一直天真地认为,贵州省公安厅xx年5月决定对当时正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黎庆洪案”予以复查,是你基于有错必纠的想法作出的决定。曾记得,当时我通过互联网揭露了该案“黑打”问题,发表了黎庆洪无罪的辩护意见,且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曝光。时任《法制生活报》(贵州省政法委主管)主编的史女士与我联系,让我写一个情况反映,由她转交给你。我相信,你看到我写的材料和有关媒体的报道及网上的信息后,是相信“黎庆洪案”存在问题,并试图纠正错误的。诚如是,我得对你多一份敬意。

但是,私情不能代替公义。

精选办公达数个月的审判,完全得以证实。

虽然贵阳市两级法院不久前对“黎庆洪案”的判决仍然存在根本性错误(我将在下面详谈这个问题),但即便以现在的判决作为参照,xx年贵阳中院草草两天半庭审后对该案所作判决的荒唐,也足见一斑。

比如,对黎庆洪的判决: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还判决没收多辆高级轿车。现在的判决中,当时黎庆洪被判处的多项“犯罪”,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还在外,其他罪名都没有了!(给其罗织了三个新的罪名。)而现在的判决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犯罪事实”,也与之前的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大相径庭。现在的判决将当时的判决中未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认定的、黎庆洪一方完全是受害者或见义勇为者、自力救济者的事实,也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足以显示,贵州司法机关实在找不到违法犯罪事实将黎庆洪办成“黑老大”,只好“霸王硬上弓”!

精选办公现在,黎猛虽然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其除了被认定在依法成立的游戏娱乐企业“涌鑫”电玩城持有股份(并不参加管理)外,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现在判处黎猛的两项犯罪,实际上根本不能成立。

再如,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现在黎崇刚已被判决无罪!

“黎庆洪案”xx年的17个被告人中,其他多个被告人的罪与刑今天也都有所改变。

毫无疑问,贵阳中院xx年对“黎庆洪案”的判决是根本错误的!贵阳司法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昭然若揭!

让人遗憾的是,贵阳“黑打”的问题曝露后,贵州司法机关没能予以制止,切实纠正错误。相反,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无视贵阳司法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直接将“黎庆洪案”揽过来,变本加厉地进行“黑打”:在“黎庆洪案”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由贵州省公安厅的专案组进行的所谓重新立案重新侦查中,专案组假贵阳市公安局名义,不讲任何法律和程序,滥抓无辜:凡是与黎庆洪家有生意合作和经济往来的人都被调查被抓捕,财产被扣押、冻结;凡是曾经接受过律师调查取证的人,精选办公都被调查甚至被抓捕。专案组甚至无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蒙祖玖的妻子李燕,也非法抓捕关押近四百天,还妄图构陷揭露“黑打”的律师和记者,一度造成与黎家有点关系的人都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最后,检察院、法院在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的裹挟下,“相互配合”,将“黎庆洪案”制造成了一个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

通过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黎庆洪案”几十天的庭审,通过上百名律师几十天的辩护,事实已经很清楚。那就是,“黎庆洪案”完全是办案机关枉法“黑打”,将一些与黎家根本无关的人的个别违法犯罪,强行嫁接到黎家身上制造出来的冤案。黎庆洪一家及本案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至少有四十多名被告人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虽然有十来人的行为可能确实构成了犯罪,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根本无从谈起。让人遗憾的是,小河区法院完全无视事实,罔顾法律,悍然判决黎庆洪及其弟黎猛,以及其他四十多名根本无罪(他们的律师也均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有罪,其中,包括黎庆洪及其弟黎猛在内的39名被告人被判决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精选办公有多大的罪恶,他们到底“黑”在哪里。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而言,贵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仍属错判、冤判。而一个案件致几十名被告人被错判、冤判,称之为“特大冤案”,是名符其实的。

对“黎庆洪案”存在的冤情,上百名辩护律师是见证人,“督战”贵阳的中央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见证人,旁听庭审、并看过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著名法学家童之伟教授是见证人,全程关注此案的法律界及各界人士、全国网民都是见证人。可以说,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及贵阳市中院是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裸奔,判出了一个特大冤案。

亚东书记,或许你真不清楚“黎庆洪案”冤在哪里。那就容许我略举法院对该案几个被告人的判决来略作说明吧。

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虽然现已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其曾一度被贵阳中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贵阳中院判决被撤销后又一度被专案组以9项罪名追诉,被专案组裹挟下的贵阳市检察院以小河检察院的名义,以5项罪名起诉。如此追诉,不亦冤乎?!

精选办公罪”。够荒唐吧!就为同学保管“火管枪”的事,开阳县检察院早就作过处理,贵阳市公安局在对黎家“黑打”中却让检察院撤销四年前的不起诉决定,重新追诉,并一度被贵阳中院判处刑罚。虽然此次贵阳市两级法院未认定黎猛非法持枪犯罪,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检察和法院一度对黎家进行了怎么荒唐的、枉法的追诉。黎猛除了在“涌鑫”电玩城持股外,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因其是黎庆洪的弟弟,在黎家投资的磷都典当行任总经理,就被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此追诉,如此判决,不亦冤乎?!

黎庆洪被贵阳市两级法院认定为一个存续十几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除了借枪打猎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的个人犯罪之外,判决书认定其所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犯罪”,却只有分别发生于xx年、xx年、xx年且早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桩涉及两个罪名而实际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事件:

第二桩事件:xx年12月,黎庆洪与本案被告人谢应林在织金县开办的煤矿被当地两劳释放、解教人员杨德林兄弟带人打砸,管理人员被打伤,谢应林前去处理也被打伤。煤矿报警,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杨德林兄弟扬言还将冲击、打砸煤矿。谢应林通知了包括股东黎庆洪在内的上百人前往织金帮助护矿。得知煤矿叫了上百人到织金后,当地公安机关才出警处理煤矿被打砸事件,将杨德林兄弟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之后,被通知到织金护矿的黎庆洪等人离开织金。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打架斗殴行为。

黎庆洪被认定为“黑老大”,在十几年中就与上面三桩涉及两个罪名实际上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所谓“组织犯罪”有关!而在一审庭审中,黎庆洪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两三年无法完成拆迁,其投资的典当公司被欠大量外债无法收回,却没有任何黑社会势力去为其完成拆迁、收回债务,其在久铜公路项目中还被村民敲诈,其反问:有这样的“黑老大”

精选办公吗?

精选办公。

……。

尤其让人愤慨的是,曾经对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枉法裁判的贵阳市中级法院,不仅不汲取xx年对“黎庆洪案”错误判决的教训,反而在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根本性错误,且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无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在违法不开庭的情况下,贵阳市中级院无视众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异议,对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全面予以确认,除调整了个别被告人的罪名及刑期外,几乎全面维持了一审判决,黎庆洪等人,终审蒙冤。

贵州公安裹挟检察院、法院制造成的“黎庆洪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

精选办公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结,致数十个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强行清盘停摆,成百上千的人因此失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防线的失守,必然致社会正义的溃败。上百名律师对涉黑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放弃对涉黑犯罪的全部特征举证的“黎庆洪案”被法院强判“涉黑”成立,几十名律师作全面无罪辩护、实际上也根本无罪的公民被强判有罪,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不仅给几十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路线,也严重损害了贵阳、贵州的美好形象,甚至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和国际声誉也因此受损。

更重要的是,“黎庆洪案”作为一个被告人多达五十余人,且一度近百人被追诉(含网上追逃)的重大案件,在“黑打”问题已全面曝露的情况下,在全国上百名律师的见证下,在中央多个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监审”下,在众多专家学者、网民的观察中,贵阳市两级法院肆无忌惮判冤案,直接导致开阳一县,以至贵州一省,乃至于全国广大民众,对贵州司法,乃至于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完全失去信任,甚而对政府、对司法产生仇恨,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严重动摇了我党的执政基础。

亚东同志,贵州司法机关对“黎庆洪案”的“黑打”所。

精选办公导致的严重后果,我相信你已经充分意识到,并也像我一样无比痛心。也许你还没有意识到的是,贵州的多个“打黑”案件,或多或少,都存在“黎庆洪案”类似的问题。比如,我看过有关案卷材料,而因时间关系未能介入辩护的欧阳云龙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阳县的洪强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我与朱明勇律师一起为被告人罗飞作无罪辩护的所谓“罗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亚东同志,我不知道,贵州司法机关是否已就“黎庆洪案”曝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过检讨,也不知道你本人是否进行过反省。我认为,贵州司法机关如果不就“黎庆洪案”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深刻的反省,不对贵州目前“打黑”的“黑打”现象予以重视,并切实纠偏,“黑打”现象势必进一步泛滥,进而成灾。或许,现在已然成灾。但,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其他的案件暂且不说。就拿“黎庆洪案”来说吧。亚东同志,我不知道,你是否意识到,你对该冤案的酿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精选办公督、制约职责的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两级法院。这些办案人员和办案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贵州政法机关应该研究的,但不是我现在想谈的问题。我现在想谈的是,亚东同志,你,对“黎庆洪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精选办公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打黑业务”的38名民警组成专案组,成立黎庆洪涉黑犯罪案件补充侦查专案组,由省“打黑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赵翔任组长,厅刑侦总队总队周全富、厅刑侦总队扫黑除恶专业队代理队长沙征凯、厅刑侦总队扫黑除恶专业队正科级侦查员毛明俊任副组长,带领专案组民警全力以赴对贵阳市开阳县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案件开展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专案组是“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公安厅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专案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同志的直接指挥下,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省厅刑侦、技侦、监管等部门及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毕节地区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完成工作的。专案组“对前期已逮捕的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17名犯罪嫌疑人和新抓获涉案成员”,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精选办公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了明确规定。我想,你作为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对法律的这些常识性规定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在贵州省高级法院还在对黎庆洪案进行二审的情况下,你就领导贵州省公安厅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所谓的“复查”,并召集公、检、法形成意见,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由检察院撤诉,再由公安厅组成专案组重新侦查,还由专案组“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大力协助和支持下”完成侦查工作。正是你的这一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妨害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致酿成了“黎庆洪案”这一举世著目的冤案。

亚东同志,毫无疑问,对“黎庆洪案”这一重大冤案的铸成,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你不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且还负有直接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郑重建议亚东同志,你,应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党组织引咎辞职。

也许你还并不太熟悉这几个条文,那么,就让我们一起。

精选办公来学习一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此致

精选办公。

敬礼

你的真诚的同志:周泽。

xx年10月28。

精选办公。

检察监督申请书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检察监督申请书交几份

申请人:xxx,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xx,住址:济宁市高新区xxx。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xx,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xx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xx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

(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8日。

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范文

近年来,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行政检察监督人员,我深感这项工作的责任重大而艰巨。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学习,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将其分享给大家。

首先,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是高度责任心。行政检察监督涉及的区域广、领域多,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和调查。只有提高责任心,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工作中,我积极主动,细致入微地收集证据,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力求将工作做到最好,确保每起案件都能查清违法事实,使公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科技的发展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便利,我们可以通过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与传统方式相比,利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速地定位和掌握案件线索,做到早发现、早介入,确保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再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需要与公安、法院等多个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践中,我发现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十分重要。只有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在与公安合作的过程中,我积极与公安部门的同志交流思想,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为公众利益服务。

此外,要注重个人素质的提升。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同时,我还注重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益,共同推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最后,要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行政检察监督涉及公权力的监督,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廉洁自律,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我将坚守廉洁底线作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持自身的廉洁高尚。

总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通过积累实践经验和不断学习进取,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行政检察监督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够不断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水平和质量,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乔xx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xxx。

联系方式:187440xxxxxx。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1月7日。

行政申请书

第一,请求依法裁定,全部申请人,在西明一队“国家征地补偿”事件中,享有“出嫁女”

确实的受补偿权益和地位,西明一队、西乡塘街道办应当给予承认和积极配合;第二,请求依法裁定,西明一队、西乡塘街道办关于“出嫁女”问题的严重处理不当;第三,依法请求裁定,申请人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落实,由西明一队负主要责任,落实偿还申请人每个人的合法“出嫁女”权益:每个人两项费用共计50000元人民币。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乡塘街道办事处共同监督实施。

国家征地补偿涉及的“出嫁女”问题已经被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落实解决,《出嫁女“问题”处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要尤其妥善处理好“出嫁女”的安置和自谋职业问题。

直至目前,西明一队征地已经结束,征地补偿也已经下发完毕。但是唯独西明一队“出嫁女”,即申请人全体,未获得任何的、应得之补偿。

鉴于权益的受损和不合理待见,申请人代表走访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及西乡塘街道办询问相关问题。均得不到正面、有效回答和解释,一直相互推诿、等待,使得申请人蒙受了极大不公。附件为走访记录复印件及申请人相关材料证明。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结合《“出嫁女”问题处理办法》的行政指示,申请人享有至少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理所应当。

申请人出嫁的事实并没有影响到申请人对于村集体的义务履行。例如村集体活动的经费筹措等,申请人都尽力配合。基于义务的履行和户口的事实,申请人理应享有受补偿的权利。但是目前却一直被盛行的、缺乏公平的、封建落后的旧“村规民约”牵绊和歧视,直言“出嫁女”不该享有这样的权益,认为这是背叛和脱离。而正是这样的歧视,直接侵害了妇女基本权益,和作为妇女的基本人权,用强加的歧视,来否定弱势群体的实际集体贡献。

国家征地补偿是稳定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国家与基层自治集体的关系更是敏感神经。国家、政府支持和理解自治单位的办法,但也明文确定自治单位应该受到政府的指导和规划,并且要服从法律法规要求。这就是政府征地之所以及时有效的原因。这将涉及国家征地成本问题。试想,村生产队利用户口的因素,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国家征地补偿,但却假报户口数量,或者依据户口数量,漠视、隐瞒、蒙骗户口人员,把从上级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完全地下发,这与夹带私逃有何差别?无视法治,无视政府政策规章,漠然自治,用本位主义打压真理和公正,妄图将公共权益私化和集中,必将酿成危机,积累厚重不安。而这正式目前西明一队正在试图隐瞒的真相。

利用政府的支持和对于政府的服从,坑害了最下层普通百姓的权益,这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国家所应该支持和提倡的事实。这不仅有损国家根基,更直接破坏国家建设,恶劣地谋得国家补偿,将增大国家征地成本,阻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破坏社会稳定和团结,埋藏深重的不和谐因子,造成与主流价值观背离的社会冷漠和仇视。

现在,申请人“出嫁女”问题已然将要成为“遗留问题”。根据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相思湖办事处“出嫁女”问题处理小组的解释和承诺,“出嫁女”问题一定解决,不会因为小组将要面临的解散而丢弃遗留问题。他们同时指出,这有待小组对于你们所提交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承诺,只要户口挂在当地,就理应得到补偿。那么申请人只好等待、等待和无限等待。这不是不信任的问题,而是一个完全可以把未知加以明确的问题。申请人“出嫁女”权益到底何时告解?有无专人负责和跟紧?如果这样的问题得不到明晰,出嫁女权益也就只是征地求得稳定的幌子,公民离去的陪葬而已。

西明一队生产队是村集体的公权力代表,转接国家征地补偿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实质的“父母官”,政府较为尊重他们的意见,为的是基层稳定。来自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将转经他们的批准和确认,款目也由他们确定,政府从事执行拨付。谁应该获得补偿,简言之,都由生产队说了算。

申请人需要的是和平解决出嫁女问题,寻求常规途径,还得一份公正。而申请人最关键的受伤是西明一队,对于申请人“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零考虑、零操作和零补偿。根据西明村一队征地补偿的人均补偿数值标准,考虑其他村民的心理因素,申请人争取地是一定意义上的公正而非单纯钱财。对于“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每个人50000元的总计,已经是最低地、合适的范围。鉴于这样的数值,村民和出嫁女都必然产生回报平衡,不会产生多余情绪和不公。

人间正道是沧桑,申请人争取“出嫁女权益”至死方休。而其实申请人只是乞求上级政府关于申请人“50000”元的合法确认罢了。依法请求裁定,申请人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落实,由西明一队负主要责任,落实偿还申请人每个人的合法“出嫁女”权益:两项费用共计每人50000元人民币。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共同监督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出嫁女问题解决办法》,此特提请政府行政裁定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也逐渐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行政检察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通过实践和学习,深感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对此进行总结和归纳。

首先,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合作与沟通。行政检察监督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而行政部门则是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机构。两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及时沟通是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行政部门对监督的抵触心理较强,这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打击方式,通过加强对行政部门的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帮助其规范执法行为,从而建立起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部门的良好互动与合作关系。

其次,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与教育。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认知仍然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普及和宣传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意义,让他们了解到行政检察监督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从而提高公众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第三,行政检察监督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我们应当注重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检察监督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确保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审查和研究,发挥示范和警示作用。典型案例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和支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审查和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重大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通过公开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我们可以起到宣传、警示和示范的作用,引导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的规范和监督,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行政检察监督是对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同时也是对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建议。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行政部门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要求和指导不够到位,从而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和乱象的出现。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帮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

总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审查和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我们可以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为社会进步和谐、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申请书

我(单位)现向(你局)申请锅炉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锅炉登记卡》一式2份;

3、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仅适用于进口锅炉);

4、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

7、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8、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锅炉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于移装的旧锅炉,提供原件存档);

1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xx年x月x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检察监督申请书交几份

摘要:本文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角度出发,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视角,发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通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做法,针对性地提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实施,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工作重心、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

(一)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但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比例有所下降。

案件受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从监督结果看,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受案数量虽然上升,但是超过半数案件因申诉理由不成立、实体或程序无实质性瑕疵而不符合监督条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导致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

(二)监督范围扩大,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工作重心发生转移。

依据新民诉法第209条和监督规则第32条规定以及第83条至85条,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受理和作出决定增加了更多更严格的限制,通过数据发现,在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符合受案条件的数量和比重也在下滑。而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由过去单纯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转向对民事诉讼过程的全面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重心由原来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逐渐转向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监督方式灵活多元,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率变相降低。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违法情形程度不同,综合、灵活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监督方式,开展跟踪监督,构建灵活多元的监督格局。但是,当前一种监督方式不被采纳或者无效,再采用另一种监督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必须在3个月的期限内办结,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大打折扣。

(四)监督手段更加丰富,但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新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阅、调阅、摘录、复制案卷,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验、鉴定和调查核实等更丰富的监督手段。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的采纳率极低。基层检察机关唯一具有间接性的刚性监督措施――提请抗诉,因受理条件和上级院审查而受到严格限制,又呈现出基本无案可办的现状。诸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措施因缺乏刚性,而较难产生实际监督效果。因监督措施缺乏刚性,一部分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检、法院协调的结果,致使检察机关从“监督者”沦为“协调者”的角色,丧失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新民诉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检察建议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监督效果欠佳。

一是制度性障碍。《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由普通二审生效裁判转变为被驳回再审申请的生效裁判,这是导致目前再审检察建议运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却未作规定,导致部分人民法院以无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效力保障机制的缺乏。再审检察建议虽然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但建议最终是否采纳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再审检察建议要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二)审判、执行活动督初见成效,但远未达到预期。

一是案源渠道狭窄。受以往司法实践的影响,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对审行程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的监督职能。部分代理律师基于多重顾虑,不会主动提醒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而当事人对诉讼过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只有穷尽了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进一步限制了诉讼过程、执行程序监督案件来源渠道。二是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作为检察建议重要配套的调查核实权功效难以发挥,对当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调查的审执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程序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回复形式不规范、审查时限不规范、回复内容不规范等。二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再审裁定书上载明是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上的变通处理,从而也了导致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上差距巨大。

(四)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与人民法院审查机制的严格程度不对等。

实践中,比检察建议效力更强的抗诉案件都无需一律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相反效力较弱被誉为“软监督”的检察建议则配置了更严格的检察机关内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建议的严格控制,人民法院却缺乏对等的审查机制和文书制发程序,由此也间接消弱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权威。

三、解决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挖现有的案源潜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受审分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控申部门准确适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能力;要树立线索发现意识,善于从裁判结果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和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线索,对于原案确实存在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的,可以按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程序重新受理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建立民事监督案件的逆向审查机制,树立全方位监督理念,重点针对已被查处的审执人员以往办理的案件,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努力实现“查处一案、监督一片”的监督目标。

检察监督申请书检察监督申请书交几份

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应当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也许会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却不能作为任意违反它的理由。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渊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第1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第18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应上述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其中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到188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等。这是法律当中规定得最具体的,在实践操作中就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

尽管现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许多的争论,有些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民事诉讼,有些又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应该加强和扩大,但应注意这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实践中也固然可以作一些探索,这些探索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理论的研讨上,学者们有必要从各方面对这个规定提出疑问而使之完善,但这需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完成,在法律未改变的情况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运行还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在检察监督实际操作的需求下,显得过于原则。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这一种,虽然规定了抗诉的条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诉的范围、抗诉的程序、抗诉机关在再审过程中的地位这些重要问题上,法律规定则缺乏相应的内容。在“可以抗诉”这个原则性的空间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了许多矛盾之处。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9月30日)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对于检察建议对法院有什么样的效力、是否会导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问题上却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配合。又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保全程序、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抗诉,以及检察院在庭审中的地位、阅卷或是审查阅卷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也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

出现上述法检两家司法解释的种种矛盾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需协调,在作出涉及对方职务履行的司法解释时,要先和对方协商。法检两家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规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三、民事检察监督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以人民的利益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在探讨建立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时候,如果仅限于从法院和检察院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其结论不免会失之偏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才能建立起有坚实基础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心理认为多一层监督就多一层正义,因此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还是有群众基础的。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下,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相当困难,而民事抗诉则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故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至少是比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更为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当事人容易认可民事抗诉权的存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可以不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而主动提起,这不能不说缺乏当事人的需要这一基础,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诉讼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当性。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其次要。

[1][2]。

检察监督申请书检察监督申请书交几份

事实与理由。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地下势力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3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在四被告人未获得谅解和赔偿的前提下,并且三个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检察院的任何意见征求的情况下,决定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申请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xx、李明、朱芝军、xxx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xxx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此致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期:

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范文

作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一员,我深受其影响并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里,我将分享我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所获得的心得和体会。首先,我将讨论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接着,我将谈谈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如何应对。然后,我将探讨我在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和进步。最后,我将分享一些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建议。

首先,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可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权益,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行政检察监督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维护政府的廉洁形象。因此,我们作为行政检察监督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和责任。

在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首先,行政机关可能对我们的监督持不合作的态度。他们可能试图隐瞒不正当行为或限制我们的调查权。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调查技能。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资源和权力,他们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来掩盖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冷静、机智,并寻找其他证据来揭示真相。最后,行政机关可能会对我们的监督提出质疑,试图贬低我们的工作成果。面对这样的挑战,我们要坚持原则,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工作成果。

然而,尽管工作中存在各种挑战,我在行政检察监督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和进步。首先,我学会了如何与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我们通过建立广泛的人脉和良好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推动解决方案的实施。其次,我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行政环境。最后,我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团队的支持,成功分析和揭示了一些不法行为,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公正审判的机会。

最后,我想分享一些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建议。首先,我们应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并建立更加紧密的工作关系。通过合作,我们可以共同解决问题,提升工作效果。其次,我们应当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了解。只有做到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只有当公众认识到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总结起来,作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一员,我深受其影响,并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并且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挑战。尽管如此,我还是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就和进步。最后,我提出了一些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建议。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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