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论文(专业16篇)

时间:2023-12-02 07:34:25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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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建设及实施论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目前工商管理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加强工商管理教学中的案例库建设,对培养我国工商管理人才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在大中专院校的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库建设存在着案例数量不足、质量不精、案例陈旧、本土化弱、案例采编经费短缺、教师采编积极性不高等各种问题。

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大中专院校的实际情况,给出解决对策,更好地做好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案例教学法案例库。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学校教学过程中,以某企业单位或部门的实际项目为案例,并根据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讲解,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入、具体地了解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丰富了学生获取概念本身信息的渠道,更好的实现教师的教学目标。

具体落到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中,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案例库建设时间较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待解决,因此为更好地进行教学,就必须建立一个数量众多、质量优秀、案例新颖、符合我国企业现状的工商管理案例库。

建立符合我国大中专院校教学实际的工商管理案例库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工商管理教学的基本保证,没有好的案例支撑,教师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其次,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深刻变化是西方国家没有经历过的,因此国外的案例很难让学生进入情境,难以诠释其理论概念;再次,案例库还具有对知识进行储备和管理的功能;此外,通过案例库的建设,还可以加强大中专院校之间,大中专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更好地实现教师、学生、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功能。

1.案例数量不足。

在目前的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数量严重不足,原创性案例更加有限,使得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只好用举例教学来代替案例教学,但是很难达到案例教学所能达到的教学效果。

2.案例质量不精。

案例库不仅数量不足,案例的质量也不精,很多案例直接从互联网和报刊中而来,其内容大多停留于对企业的片面宣传报道,没有探及深层次的管理问题,因此质量大多不高,难以完成理想的教学效果。

3.案例陈旧,时效性差。

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比较陈旧,很多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因此时效性和针对性不强,提不起学生讨论研读的兴趣,更无法反映工商管理专业的前沿理论成果。

4.案例的本土性较弱。

教学中采用的大多都是欧美国家的企业案例,或是直接改编于外国企业,很少能够真正反映我国企业在转型期所暴露出的问题,更无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意见,这对我国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5.案例库素材来源渠道有限,企业案例难以采集。

目前教学中的案例主要来自于对经典案例的改编,更主要的是对企业案例的采编,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对工商管理案例库采编认识不到位,不愿将企业信息及数据公之于众,因此使采编工作难以获取真实有效信息,企业案例采编工作难度较大。

6.案例采编的经费投入不足,教师积极性不高。

案例采编工作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较大,目前对于案例库采编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使得大中专院校教师对案例的开发与采编完全出于个人兴趣,积极性不高。

1.提高大中专院校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案例反馈机制。

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大中专院校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提高大中专院校领导及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知水平,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法对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意义,提高案例的使用率,才能够做好工商管理案例库的建设。

同时案例库的建设还需要一批热衷于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的教师,在大中专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要适时地评估教师案例教学的.效果,建立案例教学的反馈机制,并对在案例研究案例教学中表现优异的教师进行物质奖励,以提高其积极性。

2.大中专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案例中心组织,完善制度标准。

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由专职人员组成的稳定组织。

各大中专院校应设立案例中心,各课程授课教师参与其中。

组织成员不仅进行案例采写、编辑、整理,还需要与其他大中专院校、企业进行日常联络和交流,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发挥各自优势特长,并注意完善相关的规范制度和入库标准,推动案例库的持续发展。

3.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加强素材库网站建设。

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企业的兴衰给中国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库资源。

因此大中专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互动,在素材库建设中注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分清形势,梳理思路,获得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实现大中专院校教学与企业发展的共赢。

并通过与国内外其他案例库、大中专院校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互通有无,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

4.加大案例库建设的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案例库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依靠国家或学校的支持外,还需要广泛挖掘一切可能的资金来源,如获得基金组织资助、依靠个人优势进行咨询、培训,都是可能获得资金来源的途径。

5.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案例库市场化运作。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通过校企合作帮助大中专院校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大批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对工商管理案例库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加强大中专院校、教师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共同提高,实现大中专院校与企业的更好发展。

四、结束语。

中国工商管理教学中的素材库建设对工商管理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提高大中专院校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专门的案例中心、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加大案例库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案例库市场化运作,这样才能建设成一个门类齐全、数量众多、质量优秀又符合我国企业客观实际的工商管理素材库,从而推动我国工商管理教育教学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洲.对我国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6)。

[2]何志毅.对中国企业管理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当代财经月,(1)。

[3]柴小青.关于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中国市场,(5)。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摘要: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发展至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文本立足新疆环境保护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深层次的法律原因,提出一系列贴合新疆实际,符合环境法治发展规律的对策建议。主张转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加大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实践工作,提出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具体路径。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的发展期;20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来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信访、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李君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晓璐.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2).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摘要:对我国行政刑法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一直争议不断。鉴于目前行政刑法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存在的诸多冲突,建议改变现有的行政刑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的呼声不断。然而,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才是适应我国实际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是统一附属型立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指将行政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行政犯罪的罪状规定在分散于行政法律规范内的附属刑法中。附属刑法本身只是对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笼统式的宣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领”地位,因为单独附属刑法不能独立完成对行政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使行政犯罪的罪状在跟随行政法律发生变化时,不改变刑法典中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刑法的多变性和刑法典的稳定性。虽然该立法模式有以上优点,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些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许多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行政刑法中的责任条款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罪名;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重复、冲突以及法条之间竞合的现象非常严重;适用法律原则上的.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有的立法模式,将罪名和法定刑也规定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这样就将现在行政刑法从依附性规范变为独立性规范。其好处是不仅能够适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等等。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认为其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

二、坚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原因。

首先,行政法律与刑法衔接不上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两法时,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完整的参照和校对工作。只有对两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进行统一、对应的修改,才能使行政犯罪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与刑法中保持一致。当出现行政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条文的指引,借助行政刑法的规定完善对罪状的描述;而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行政刑法条文的指引,将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我国刑法指引的补充规范中不仅有行政法律,还有“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法律中增加行政刑法条文的罪名和法定刑,并不能完全解决刑法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衔接问题。再次,有学者指出,在行政刑法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内容,是借鉴日本行政刑法分散式的立法模式。[4]日本模式固然有其可借鉴之处,但是日本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行政刑法的内容,不用考虑行政法律与刑法典的衔接问题。而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内容,若在刑法典和行政法律中都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一来会使行政法律与刑法内容重复而繁杂;二来则会使行政法的性质与刑法典的性质更加界限不明;三来则有架空刑法之嫌。最后,提起刑法,人们就会有“若触犯刑法,就等于摊上大事儿”的心理,而提起行政法,人们就会觉得“不就是罚罚款,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儿嘛”。依据某行政法律定罪判刑,会使公众心里难以接受。学法律的人,对行政刑法尚不太了解,更别提普通民众了。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会导致人们认识的混乱,不利于人们系统的了解、掌握有关犯罪、刑罚的内容,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刑罚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并非妥善之举。不如立足现有立法模式,对刑法及其所指引的补充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一对应、完善,对具体适用条文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程凡卿.行政刑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4]李晓明主编.行政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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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但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至于各项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得到法律制裁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却很少。无论是从人类发展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环境污染刑事立法都应该尽快完善,执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

环境进入立法内容是在1979年的《刑法》,其中第一次涉及到了环境犯罪相关的规定。由于环境犯罪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因此1979年的《刑法》并未起到规范环境犯罪的作用。直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确定了修改《刑法》的决定,在新《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增加七条和修改两项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刑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环境犯罪中的一条,即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

(一)环境犯罪归罪原则不合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犯罪规则采用过错责任归罪原则,而国际上采用的犯罪归罪原则是危险恐惧感原则,即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人在利用、开发或使用环境时未能消除危险恐惧感,就应该承担罪责。相较于国际通用的环境犯罪归罪原则,我国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罪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环境犯罪作为一项特殊的罪行,犯罪客体不具备人为思考能力,一但环境遭到破坏将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因此无法对环境犯罪进行归罪,这也是我国环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的根本原因。

国内的相关法律学者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归罪原则进行调整,有学者主张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犯罪归罪原则,但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环境犯罪的标准,遭到一部分人反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

(二)罪名结构不完善。

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得知,我国环境犯罪罪名有九。

种,虽然涵盖所有环境破坏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仍然比较模糊,主要集中在两点: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的划分;量的界定。环保部在5月3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并列明了阶段目标:“-为探索试点阶段。-为重点突破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但是对照该《若干意见》,完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到以后,这意味着,环境污染罪的犯罪结果仍将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罪名的界定来看,《刑法》缺少对量的界定。对什么情况下算重大污染事故,是否造成小的污染事故就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均没有明确界定,将会对已经出现的`犯罪行为增加太多的人为因素,导致法律失去公平效益。

(一)转换立法角度。

法是根据人的中心价值来判断的,简单来说就是用法律来保护人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但是环境犯罪脱离了人与人的行为界定,无法依据环境本身来界定犯罪的行为,由于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对人类利益造成的破坏是间接的,环境犯罪无法在短期内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在长期会对环境造成永久性的伤害。目前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立法是以人类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而事实上环境犯罪的对象是环境或者说是自然界本身,结合我国其他立法行为,环境犯罪立法需要转化立法角度,从环境破坏本身制定相关规定。

转换立法角度首先需要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法意识上进行转变,当人们意识到环境犯罪立法的根本在于保护环境,规范人类行为,阻止人类肆意破坏自然环境后,立法的角度就会出现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容和本质的改变。

(二)统一罪名认定标准。

从目前来看,统一罪名认定标准要从《刑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入手,细化环境犯罪认定,将任意一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的一项制定。例如水污染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分析,水污染犯罪实际上可以进一步细化,独立成为一项专门立法内容。不仅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破坏深林植被等都可以独立立法。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应该独立出来,单独立法,将每一种可能存在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定。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立法进程,环境犯罪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对于国内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立法已经非常完善,因此,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可以对其经验予以借鉴。

(三)弱化行政从属性。

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也就是常说的典型的法定犯。从环境犯罪罪名实施以来,存在环境犯罪缺少判断依据、环境犯罪难以取证的问题,应该考虑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因为从立法罪状设计上,环境犯罪罪状设计多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的决定性因素,还是在于行政法规的介入。因此,很多学者将环境犯罪视为行政犯并具有行政从属性,但是这一观点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其将环境犯罪具有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从属性,后果在于,不仅从理论上降低了环境刑法学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环境刑法学沦为环境行政法规的附庸,而且极大压缩了环境刑法学的适用空间,使得很多本已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被作为环境行政案件处理,在事实上导致环境刑法被架空。尤其是当行为人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或者经行政机关许可后实施某种行为,但却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会出现案件定性的困难:如果仅仅认定为环境违法或者意外事件,无疑有轻纵犯罪的嫌疑;但在行为人没有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又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相应的环境犯罪。摆脱这种两难困境的有效做法只能是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四、结语。

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构建的,但由于整体刑罚偏轻,不仅没有有效地实现预防环境犯罪的设想,还导致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无法及时恢复甚至遭到永久性破坏。鉴于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损害。因此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刻不容缓,重刑治理环境刻不容缓。

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论文

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决定了新环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困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环境保护论文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各种农药化肥原料的滥用,导致土壤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制约着当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治理土壤污染问题,恢复土壤肥力,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才能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1.1农业发展对土壤污染防治消极影响。

必须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是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土地流转与土壤污染防治之间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生物、物理等途径的影响,从而对土壤的结构造成破坏。另外,土地流转之前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往往在土地流转之后才产生影响,这也会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等造成严重的威胁。那么,如何界定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责任,是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过程中所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

传统土壤污染在防治的过程中,也会衍生出很多新型的土壤污染问题。比如:农药的施用。虽然目前国家已经提倡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但是很多农户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会大量施用农药,使得我国的农药施用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农药残留有一部分就会随着大气的沉降而落入土壤中,还有一部分则随着地表水深入土壤,这些因素的出现都加重了土壤污染的程度。化肥的施用。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影响下,很多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已经越来越重视农家肥的使用,但是,由于没有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农家肥中重金属的含量严重超标,如果农户盲目的使用农家肥,不但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同时也会导致土壤出现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农膜的使用。大范围的农膜利用对土壤造成的破坏则更加的直接和严重。机械化作业。由于机械的作业过程必须要使用燃油,而燃油的废弃物遗留到土壤中必然会破坏土壤的结构,同时机械化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扬尘也会造成空气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机械化作业的应用也是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

另外,随着规模化农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户采取大规模单一农作物种植的模式,不但对土壤的肥力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产生了潜在的危害,如果发生农作物病虫害的话,将会严重的破坏大面积土壤的生态环境。

1.2农业发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影响。

必须制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率的稳步提高。而这也就为土壤污染的监管和防治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就土壤污染的防治而言,前期的预防所产生的效果要远远好于污染后的治理。只有在规模化管理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实现对土壤污染的实时动态监管。一旦发生了土壤污染事件,也有利于统一的治理与整改。随着先进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民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发生了大幅度的提高。现阶段的农户,已经充分的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比如,很多农户在使用农膜的过程中,都从以往的就地焚烧转变为循环再利用。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也在先进的农业技术条件的影响下,而发挥出其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农户为了有效的控制和减少烘干机作业过程中扬尘向空气中的排放,就根据自己的生产经验自行设计了简易的除尘室,这种看似简单的设计,不仅有效的降低烘干机作业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利用除尘室也降低了烘干机作业过程中,对周边居民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这种生产第一线的农民智慧,也为我国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1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由于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现象已经呈现出日趋严重的发展趋势,而这一发展趋势也制约了农业经营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土地污染日趋严重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污染的法律法规,才能促进我国农业污染防治效率的稳步提高。所以,在大力宣传农业梯度污染防治法规时,必须引导农民以“治理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为基础,积极的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对土壤污染的监管与监测予以充分的重视,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壤污染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的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根据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技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和修复措施,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的全面提高。另外,土壤污染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积极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中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执行主体必须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国土部门共同承担;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自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土壤污染事件之日起直至整个事件调查完毕之后。

2.2利用农业发展进行土壤污染防治。

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必须以造福人类为前提。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农业规模化管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规模化管理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管理成本的投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智慧农业推广的力度,如果可以将土壤污染防治与我国智慧农业推广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建立全新的土壤污染监管机制,那么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事件,同时也从根本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损失,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

2.3重视农民素质的提高,激励环保技术创新与推广。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民自身具备的智慧和动手能力,是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稳步提高的关键因素。同时,农民的生活与土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大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农民自身的智慧以及动手能力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受到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其自身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而国家相关部门则应该加强其在知识技术方面的支持,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针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创新和创造成果,必须予以政策和物质上的激励,积极推广农民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先进经验,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稳步提高,同时对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会推动农业经营条件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同时也促进了农民自身生活品质的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土壤的支持,虽然我国现阶段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筹备和酝酿的阶段,但是相信在未来,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必将会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才能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1]陈龙.完善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xx.

[2]林萌.关于防范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若干思考[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xx(06):7-9.

[3]何晓龙.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xx.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环境保护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组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级行政区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相邻海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海洋环境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市、县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海洋、渔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十九条船舶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限制航行速度等措施,防止对海洋保护动物的伤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禁止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海砂禁采区。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三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质要求。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离岸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

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不得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提水式养殖场、种苗场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渔业养殖环境要求的,不得批准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填海、围海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料。填海工程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第四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通报或者公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者、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对这个星球上的生态系统有着永远摆脱不完的依赖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断地提供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大气层,来保护人类不受过高或过低气温,以及过量紫外线的伤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存在,而没有了绿色,这一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没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绿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自己,是人类发展模式中那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破坏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胁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保护地球和环境,从小事做起,减少垃圾污染。不要低估垃圾污染。垃圾通常先送到堆放场,然后再送到填埋场。但是它的填埋成本很高,垃圾填埋场不再是耕地,也不能建成生活区。因此,垃圾分类势在必行。

1、编写垃圾分类图画书,实现垃圾分类教育的游戏化。以学前教育“一园一品”为目标,县中心幼儿园普及儿童垃圾分类图画书。通过特殊的亲子活动,收集垃圾分类童话故事,首次编写“垃圾分类小飞车”图画书。以图画书为载体,举办小型垃圾分类课堂、儿童歌曲、图画书表演、家长助教等活动,引导儿童养成家庭、幼儿园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2、编制校本教材,实现垃圾分类教育课程化。为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县教育局引导学校组织科学、美术、语文教师编写第一批垃圾分类校本教材。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首次编制了适用于小学低、高段的校本教材《垃圾分类,小事从我做起》。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在春晖小学举行了教材启动仪式。县教育局将垃圾分类课程纳入教学时间不少于6个,确保师生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参与率达到100%。

3、建立第一个校园展厅,实现垃圾分类教育的智能化。在综合执法局、环保局、文明办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县教育局在春辉小学设立了全县第一个垃圾分类校园展厅,预计8月底完工。通过模型、图片、文字等形式,展示垃圾分类的意义、方法、作用等。在展厅里,学生还可以通过触摸屏多媒体设备学习垃圾分类知识,系统可以根据学生的选择和判断立即进行互动教学。

1、控制厨余垃圾数量,实现无害化处理。根据省食品安全县创建要求,县内所有学校的厨余垃圾均由德清旺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运输、处置,德清旺能已取得特许经营权。以经济杠杆控制餐厨垃圾数量,按105元/吨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促进学校合理配置食品,杜绝源头浪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智能生态校园,节约财产资源。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和教学活动,逐步减少废纸、废渣等废弃物的产生。建立县教育系统办公平台,实现文件、通知等信息的无纸化传递。利用智能教育平台进行在线调查测试,节约了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年均资金8万余元。引导学校开展“整洁教材传递行动”,教育学生爱护书籍,将音乐、艺术等部分教材传递给低年级继续使用,实现部分教材的循环利用,每年节约教材2万多本,节约资金16万余元。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限公司《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陕南投司[2013]59号),增强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加强硒谷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健康硒谷,绿色硒谷,扎实的落实陕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检部。

三.考核对象。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1.环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环保管理机构。

3.硒谷产业公司的环保目标。

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环境宣传及培训考核。

五.评分标准。

1、****公司每月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月度得分,每季度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季度得分。

2、每考核一项目,检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考核要求扣相应的分值,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总分为0。

3、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存在问题,对责任范围内的考核项目进行平时考核。

季度得分=月度检查得分×40%+季度检查得分×60%。

六.考核兑现。

考核采用百分制,等级化为优,良,差。

优85分以上。

良60分至85分。

差60分以下。

***公司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规定。

1.质检部门负责环保管理考核,各部门加强日常的环保工作管理,确保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2.组长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各部门负责日常的环保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3.工会负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纸书刊及图像资料的订购和人员培训。

4.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计划,并由专人负责改善。

七.权限。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4.《环境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5.《环保例会制度》。

6.《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7.《环境统计制度》。

8.《环保年度培训计划》。

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0.《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工地防尘,防噪措施》。

环境保护

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最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做好农业生产保护工作,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开展工作,不断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调整,真正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更好积累相关经验有一定帮助。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惠及千家万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要充分认识农业环保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动真格留不住蓝天白云,不下决心换不来青山碧水,不出硬招完不成环保目标。近些年,微山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地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农村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正确把握和处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关系,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农业经济增长,在发展中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同时,构建科学农业治污体系,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挥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打好“组合拳”,形成综合推进、多措并举的强大工作合力。

首先,农业生产场所缺乏保护规划。通过对微山县的农业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发现全县有超过七成以上的土地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农业生产过程中,外界污染因素很容易进入到农业生产领域,从而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其次,农作物产量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于地区主要农作物如小麦、玉米中等农作物的生产,仍没有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民群众都是按照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展农作物生产,导致农田环境缺少必要的保护和监控,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环境危险重重;再次,农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农产品市场中,各种信息资源呈现极度不对称现象,生产者对农作物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而消费者只能掌握少量或者一部分信息,在没有外界干预因素作用之下,消费者很难对农产品的质量作出精确判断。比如在农产品市场中存在质量较高的农产品和质量较低的农产品,在信息资源不对称的状况下,造成逆向选择,不仅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和价格,而且还看可能会出现劣质农产品,驱逐优良农产品的现象,导致高质量的农产品被排挤出市场,从而致使农产品市场退化;最后,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足。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过程中。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信息交流不到位,在农田周围建设高污染工业企业,环保部门明知道其向农田周围排放污染物,但是置若罔闻,不了解污染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再由于信息沟通不顺畅,农业部门也不清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从而给农作物粮食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2.1切实做好工业污染物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影响。

首先,强化监控治理,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对本地区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于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对于违法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取缔小炼铁企业、炼油企业和造纸企业,做好跟踪调查工作,禁止其重新作业,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更新换代生产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政策和行政手段,引导企业不断向着环保生产方向转变,强化对工业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其次,转变地区经济发展结构,发展生态经济。现阶段,传统工业生产模式对农业内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及时转变理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对资源的高效重复利用,对废气物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的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2.2强化对农业生产污染物的控制。

首先,科学病虫害防治和施肥。农药和化肥不合理使用也是造成农业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防治农业病虫害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应用综合防治技术,加大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杀虫灯、害虫天敌等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药污染,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施肥的科学性,应该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的施入,推广使用专业复合肥、生物肥、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保证农业生产的无公害;其次,积极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是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学系统理论,通过积极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模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充分利用好当地的自然资源,做到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和规划。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按照整体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统筹规划发展,保证各个系统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从而促进农业系统内部的能量能够更好的实现相互转换,从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农产品效益的同时,还能够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

1.1地质环境条件。

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

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

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污染水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矿石选冶和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粉尘等,对矿场附近的大气和土壤也会造成污染。

2.2植被破坏。

安益露天矿开采之前,会将覆盖在矿山表层的第四系粉质粘土层全部剥离,而生长在地表的植被自然也会随之挖除。由于矿区开采面积大,将有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覆盖层产生的土壤和岩石、初选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选弃的尾矿,都需要地方堆放,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就近堆放的原则,也会造成堆放地区植被的破坏。

2.3水土流失。

随着矿山的开采,覆盖在地表的第四系粘土和植被遭到破坏,让本就不发育的地表水更加难以保存;雨季来临时,矿石开采后的地表松散岩土会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大量流失。矿山长期开采过程中,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将直接影响矿区的水资源总量和地貌生态,最终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4地质灾害。

安益露天矿一期开采完成后,将形成多帮都是高边坡的情况,而高边坡又是极易形成各种地质灾害的坡体形态,比如滑坡、崩塌、岩爆等。同时,遇到大型降雨情况,崩塌和滑坡产生的堆积物质还会成为泥石流物源,在雨水作用下形成泥石流。另外,矿石初选后的废渣以及尾矿通常堆积在尾矿库,而安益露天矿的尾矿库选在地势低洼的河谷处,在暴雨诱发下,容易发生坝体崩塌,同雨水一起形成泥石流,带来巨大危害。

3.1法规规范。

3.1.1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家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特殊情况,编制符合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规定。尤其是云南境内的各个地区,在制定相应法规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开采是一个长期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改变,实时变更各项法规。

3.1.2法规的实施矿山开采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审核矿山开采环境评价报告,综合分析环境评价报告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危害的论述是否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矿企不按法规要求操作,并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污染的情况,不仅要对矿企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2政策引导。

3.2.1招标导向负责招标的部门,制定招标方案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的矿山开采企业拥有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的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投标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能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投标企业对矿山开发投入的总资金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3.2.2资金扶持对于矿山开发企业提出的国内外先进理念但投入较高的情况,如果实施后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二次开发利用十分有利,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资金扶持的方法。3.2.3奖励机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矿山开采企业的鼓励和表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首先,可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利用宣传的方式,将矿山开采企业展现在大众视野,增加矿山开采企业的知名度;其次,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矿山开采企业一定的优惠,让矿山开采企业在利用大量资金技术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具有良好的竞争力。

3.3思路转变。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先破坏、后治理的思路进行矿山开发。应该以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条件、矿藏开采方式、政策法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安益露天矿附近没有开采的矿山,而所处的牟定县也属于矿山开采较少的地区。结合云南省大旅游规划方案,可以考虑将安益矿区打造成矿山公园。

3.4技术支持。

3.4.1矿产开采技术矿山开采过程中,先进的开采技术能够保证开采出更多的矿石资源,采出更少的非矿石资源,相应可以减小尾矿和废渣堆放的压力,从而减小环境破坏的范围。

3.4.2排放处理技术矿山开采和加工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会有大量的废气、废渣和废水排放出来,没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处理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矿山开发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更新先进设备,学习先进技术;而矿山开采企业也应该谋求长远发展,主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增强自身竞争力。

3.4.3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也是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可以利用弃渣和尾矿来修筑道路或者填筑矿坑,既能解决堆放占地广、堆放危害大等问题,又能充分利用资源。对于废水可以采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并且用来灌溉,能够解决当地水资源缺乏的问题。

3.4.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对于矿山开采之后形成的高边坡,应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既要做到经济合理,又能够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于选矿后出现的废渣以及开采之后的尾矿,也要采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确保堆放地区的安全,减小对环境的危害。

4结论。

(1)通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和严格的法规实施过程,规范采矿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2)利用招标导向、资金扶持和设置奖励机制的方式,从政策上引导矿企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投入。

(3)环保部门、采矿企业和旅游部门应转变思路,结合安益矿山附近的特殊条件和地区发展优惠政策,将矿山打造成矿山公园。

(4)应提高矿企开采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提高排放标准,采用回收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从技术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2]牛文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纪念联合国里约环法大会20周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2(5):9-14.

环境保护论文

电网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在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电网未来发展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升电网管理水平、供电安全可靠性和提高电能质量的服务水平,在环境方面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集约化开发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文章主要提出了电网规划中电源环保遇到的问题,还具体分析和讨论了变电站规划中的环境问题。

随着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电能在提升能源效率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电力供应,为实现国家提出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电网规划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电力工业实现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划需要对于环境保护有更加深入的考虑。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优质的生活环境越来越重视。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推行,世界各国要求共同进行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更加急迫。故电力规划必须要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全面考虑,将电网建设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纳入规划中,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增加,社会和人民的环保意识也日益增强,电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能源资源以煤炭为主,在电源结构方面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为主的基本格局。树立“绿色环保、生态宜居”的公共形象。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便捷的商业资源为业主用户提供了优良生活条件的同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支出,节约建筑的建设和运行成本。用户享受到高效、舒适、便利、绿色的服务。

长期以来,世界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能源结构不断调整。近20年,世界能源发生了深刻变革,总体上形成了煤炭、石油、天然气三分天下,清洁能源开速发展的新格局。电能站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随着电气化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煤炭、天然气等石化能源被转换成电能,化石能源在世界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电力是清洁高效的能源转换利用形式。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电气化程度,是我国充分利用资源、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一项根本措施。

电源建设在环保中受到更加多的制约,将对分布式电源等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电源形式有着更多的需求。分布式发电(distributedgeneration,dg)装置根据使用技术的不同,可分为热电冷联产发电、内燃机组发电、燃气轮机发电、小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等;根据所使用的能源类型,dg可分为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风力、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小水电等)发电两种形式。分布式储能(distributedenergystorage,des)装置是指模块化、可快速组装、接在配电网上的能量存储与转换装置。根据储能形式的不同,des可分为电化学储能(如蓄电池储能装置)、电磁储能(如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器储能等)、机械储能装置(如飞轮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等)、热能储能装置等。

3.1降低噪声。

合理寻找变电站的站址是需要解决变电站噪声干扰的首要问题,考虑如何利用地形和建筑物等因素,建设变电站,一般选择将变电站建设在负荷中心位置,但是要避免市政公共设施等等,主要从控制噪声源和控制传播途径两方面来考虑。

变电站的噪声污染就是低频噪音。低频噪音的声音频率范围订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之频率,主要为3-50hz之频率范围。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而且,低频噪音的穿透力要远远高于高频噪音,它可以轻易穿透墙壁传入屋中。人体如常时间暴露于低频噪音环境中会产生压迫感。

(1)应用sf6气体绝缘开关组合电器。(2)变压器的铁芯和风扇是变压器的噪声主要来源,铁芯的磁密越小,变压器噪音就可以越好,但是这样会增加铁芯尺寸,如果采用自然通风的自冷方式,就能有效地降低噪声。

3.2变电站整体布置。

3.2.1总平布局合理。

现代变电站的设计中,要追求整体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仅应该合理的利用空间,还应该学会节省空间。降低工程造价,而且还能减小对周围电磁及无线电干扰的影响,有效地改善景观。(1)如果有条件,应该尽可能的采取全户内布置,利用外立面的科学设计对电磁场进行有效屏蔽,通过干扰和吸收的综合作用,理性化布置,经过距离的增减,降低对周围电磁场及无线电干扰的影响。(2)简化接线环节,优化距离和尺寸,将各个电气设备的接线开关及控制中保持相互设备的兼容性,将间隔及保护单元综合设计。减少控制面积的分担,通过设计优化,最终确定方案。(3)现阶段电缆的构造有了明显的变化,很多特殊用途的电缆应用于生活中,不仅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还能屏蔽磁场,改善周围的环境。

防火、防盗、防水、防腐蚀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考虑,同时还应该在进行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工艺与结构要求,还要综合考虑朝向。

3.2.2工艺化处理。

作为胡内站中的全户内站,应将各个分部的环节整个在一起,例如将开关楼(包括主控室、电容器室等)与其他楼整合成一个整体,这样才空间建布局中有整体的概念,而且有较为清晰的层次,而且主体明确。建筑物本身有不同的构造面,需要与周围建筑进行相应的科学化处理,需要对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处理,完成配套设施的相互作用。有些设备需要进行单独处理,例如事故排风,有时候需要隐僻处理,以及要注意围墙的墙面处理,精心造型,选材和处理工艺以及尺寸加工都需要有科学化的处理。此外还要利用色彩的视觉效果。某些不利因素也要重视,绝对不能忽略重要因素,例如地点的选择,绿环环境因素的考虑,排水的选择,应该有多套方案,在进行经济比较和优化的同时不能降低工程的质量,选择相应的方案。需要考虑既能承重又能美化的外立面建筑外墙是首选。

变电站还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集合,在变电站的周围经常会有居民及商业区,站内环境对周围人员及设施都会造成影响,同样,周围的环境对变电站也会有相应的影响,考虑的绿化的要求及家居设备的要求,都会直接或间接对站内设备及人员造成相应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工器具及进行设备及站址方案论证的时候应有相应的标准和体系,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使整体环境达标,保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创建和谐生活。

城市电力发展是城市的生命线,为城市的高速发展提供能源,城市发展规划中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不断地扩大规模,仅仅停留在延伸发展是没有意义的,要进行深化改革,开拓进取,积极创新,才能在未来城市发展中完成电力规划的前沿意义。电网要做好规划,首先要考虑将其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中来,通盘考虑,将周围事物考虑充分,以便其他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以身作则的职业态度,应该正确认识现状,将手头工作向前支撑。这不仅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整个城市工业发展的前提,目前电力规划还包括环保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的地貌及居民的保护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样结合起来,不仅能够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还能根据需要把电力网络打造成一个多方协作、布局构造合理的坚强电网。目前电力规划应该注意时效,狠抓基础,点面结合。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为了全面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污染,不扰民、无噪音危害,实行工地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本项目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方针。

以公司“强化环境保护”的方针为导向:

1、为保护周边环境,对公司所有环境体系内的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整顿;。

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开展污染预防,节能降耗和减少废弃物的活动;。

4、实施环境审核,努力提高自主管理水平;。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

5、向社会公开与环境有关的方针、目标和指标,以及实施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1、噪声排放达标;。

2、现场无扬尘;。

3、运输无遗洒;。

4、生产及生活废水达标排放;。

5、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

6、杜绝施工现场火灾、爆炸事故;。

7、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8、最大限度地节能降耗;。

9、不使用有害的建筑材料。

1、组织管理。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小组,以预防为主,全面综合治理。建立环境保护体系,将责任落到施工人员;根据公司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编制具体的环保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2、技术措施。

(1)防噪音技术措施。

为减少扰民,在施工方法的制定上早做考虑,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方法,减少噪音。

1)框架柱梁板墙模板采用木胶合大模板,减少了传统小块组合钢模的施工噪音。

2)梁板支撑系统采用快拆支撑技术,简化传统钢管支撑程序和减少钢管的用量,从而降低了支模过程中的噪音。

3)采用先进的砼搅拌机,减少噪音的产生。

4)减少噪音大的振动棒和使用频率,提高使用效率,楼板采用无噪音的平板振动器。

5)砼浇筑能在白天浇筑完一个工作面的,尽量不在夜间进行砼浇筑。

6)操作层外围防护脚手架,满挂竹笆和密目安全网,具有较好的隔音效果。

7)木工车间、钢筋车间均采用隔音木板封闭,以减少电锯等机械。

设备的噪音。

(2)防扬尘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有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

2)采用砼自动搅拌站,并加以封闭,水泥采用散装罐储,以降低施工时产生的水泥扬尘量。

3)土方运输应限制装土的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4)楼层垃圾的清运,应洒水、清扫,集中装袋后,用人力或垂直运输机械向下运送,严禁将垃圾从楼面上直接向外抛撒。

5)施工现场装修原材料尽量采用半成品(如灰膏),减少扬尘。

6)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废水排放达标措施。

1)降水工程应设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雨水管道。并设置贮水池,用作施工用水。

2)搅拌站设沉淀池,废水沉淀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沉淀后的水可二次循环使用。

3)生活区和办公区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

4)水冲式厕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

(4)防止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工材料的污染措施。

1)油料、油漆应隔离入库存放单独标识,库内通风良好。

2)库外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油料、油漆桶及擦手布等废料应集中处理,严禁到处乱扔,以免污染环境。

4)机械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严防油料污染土地,废油应集中回收二次使用。

(5)防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措施。

1)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分别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

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

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6)有害建筑材料的防护措施。

1)砼生产采用的外加剂严禁含有尿素成份。

2)防水材料选用环保型材料,粘结剂选用不含有刺激性气味的材料。

3)装饰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采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材料。

4)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油应集中存放,二次降级使用。

(7)美化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办公区、生活区及加工区应进行合理的布置,最大限度的增加绿化面积,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2)职工食堂宜采用燃油灶或电炉灶,减少用煤带来的大气污染。

3)施工现场严禁熔化沥青和焚浇油毡、油漆等其它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四、地上地下物保护措施。

1、地上设施的保护措施。

(1)地上高程控制点的加固保护。

1)在进行平面布置时,一定要考虑高程点的保护方法,在其周围。

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2)在高程点处加砌一座暗井,并加封盖上锁,严禁任何人扰动,严防车辆和杂物碰撞。

(2)场区道路及构筑物的保护。

1)道路:严禁在场区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决不允许在其上面拌制灰浆,进场车辆所掉落的材料及时清走,路面安排专人天天打扫、洒水,以保持路面清洁,清扫时应将尘土及垃圾集中运到垃圾池内,严禁将尘土及垃圾扫入雨水口内,确保排水畅通。

2)场区内所有的雨水井、污水井、阀门井等检查井盖上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3)施工和生活废水严禁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雨污水管道。

(3)场区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严禁任何人在建筑物上乱写乱涂,确保其结构、建筑装饰不受损坏和污染,必要时设置保护围栏和标识牌。

2)所有的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堆放时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紧靠建筑物放置,以免造成损坏、污染。

2、地下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1)地下文物及障碍物的保护。

1)施工前,首先应通知当地文物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地下勘测。

2)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障碍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代表和监理,等待处理。

(2)地下管道、电缆、光缆的保护。

1)首先,项目总工应同甲方协商有关地下管道、光电缆等设施的事项,项目部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对施工工长进行技术交底。

2)测量定位、放线时,应放出地下管道、光缆和电缆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并且设置标识牌。

3)施工中如遇到上水管、下水管、电缆、光缆等设施时,不得自行处理,一定要及时地通报甲方代表。

五、防止大气污染。

1、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洒、扬,卸运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3、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并经常保持整洁,洒水降尘,以减少道路尘土飞扬。

4、混凝土和砂浆搅拌在搅拌设备上安装喷淋除尘装置后,方可进行搅拌,以减少搅拌扬尘。

5、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六、防止水污染。

1、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现场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河流。

2、现场应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必须进行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都要专人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滴,污染水体。

3、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池后排放到下水。

管道。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七、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制定降噪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在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为早7时至夜间20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不同时间作业噪声限值:

白天:70,主要噪音源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夜晚:55,主要噪音源头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6、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应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1、每天由项目工长、环境保护责任人对现场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

2、项目每星期由项目主管经理牵头,项目工长、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人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定期限整改,整改完毕由整改队组填写反馈信息书,并由检查组对整改情况做复查确认。每次检查后填写评分记录表,做为项目文明施工考评及考核分包队的依据,所有检查资料归档项目安全部。

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2)现场办公室、宿舍要保持整洁、有序,做到窗明地净,施工现场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通畅,无积水,有排水措施。生活区周围应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3)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

(4)施工现场的厕所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有专人保洁,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有消毒措施,及时打药或施洒白灰,防止蚊蝇孽生。墙壁屋顶要严密,门窗要齐全。无下水的粪池要及时清运。

(5)施工现场应设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检、回收、利用和清运。

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垃圾消纳场倾倒,不得乱倒乱卸。

(6)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楼内清理垃圾,要有容器或小推车,用龙门吊运下,严禁高空抛撒。

(7)对生活区的卫生要做到清洁、整洁,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8)卫生区的平面图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

(9)废水设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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