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论文(汇总19篇)

时间:2023-12-09 08:03:18 作者: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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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管理会计兴起于上世纪初,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我国高校对于管理会计课程的引入时间较晚,对于课程内容设置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于国内各大高校使用的管理会计课本进行分析,除了一般会计学内容之外,加入了一些管理学知识的课本。从理论上来看,会计学+管理学的教材模式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会计学和管理学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强行融合的结果容易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混乱。除此之外,管理会计专业课程教授中,会计课程内容和管理课程内容各成体系,两方面知识不能很好地进行融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造成知识点的混乱,对于两方面知识的运用很难吃透,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在会计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融合的新尝试。但是受到教材内容的限制,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材内容中选取的案例比较陈旧,在过去的教学实验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教育作用,但是新时期,经济环境、企业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高校需要培养符合企业利益的人才。所以,教材中的案例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教学的需要。笔者通过对国内多家高校管理会计类专业的教材进行对比发现,不同高校所选取的教材也有所不同。有的大学选取的教材内容体系大体没有问题,但是有些高校在教材选取上没有体现学科的实用性,片面强调理论知识,容易造成教材体系的缺失,内容安排枯燥,学生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不高。教材陈旧,内容不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教材的更新就是重要议题。国内的很多管理会计教材类书籍的理论仍旧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所以,高校教师在进行备课的时候,可以推荐学生积极浏览国外相关书籍,尤其是管理会计专业的最新论著,其中的理论是实验都是迎合当前国际环境的,有很多的借鉴意义。其次,在管理会计专业的教材内容编排上,应该体现财务管理这一模块的重要性。引导学生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认识管理会计的实用功能,加快学科建设的脚步。

2.2教学方式单一。

在国内各大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传统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的是原理讲解和习题演练的方式进行综合教学,课堂气氛比较枯燥。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习题演练具有抗拒心理。从心理学上分析,学生对于习题的抵触多半来源于在高中时接受的题海战术的训练,导致学生的习惯性疲惫,一想到习题就产生抵触心理,对于在大学时期老师布置的习题训练采取懈怠的`态度,有的只选择抄答案,有的干脆不做题。基于学生的心理状况来看,习题的演练可以演化成其他的方式,比如课堂上的分组竞赛、多媒体游戏、生动的实验训练等等。过去传统的原理讲授+习题训练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枯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今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实践,教师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转变教学方式,提高自身教学素质水平。另外,在我国管理会计专业教学中结合实验案例是解决教学困境的不二法门。但是我国教材和著作中提供的案例都比较陈旧,多半要追溯到80年代、90年代,很有年代感,对于现如今的企业管理会计业务没有较多的借鉴意义。另外,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研究还局限在单纯的会计领域,对于管理学知识并没有系统的涉及和讲解,学生无法从中汲取营养。所以,教师需要改革自己的教育理念,积极寻找国际上最新的管理会计案例,为学生们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效果,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

2.3缺乏判断能力的培养。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管理会计的探索还有很多未知领域。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文化基础,其催生的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也是不同的。上文提到,可以根据国际上的理论和案例去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深度,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济环境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但是不同制度的区别还是巨大的。所以,如何鼓励学生在新时期加强管理会计专业的判断能力培养,将成为教师的新课题。判断能力首先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的,教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给予学生一定的引导,让学生们思考,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着重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为企业长久发展策略提供正确助力。

3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教育的发展思考。

管理会计专业在我国高校建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教学方式的完善和人才培养战略还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管理会计教育方面存在教材陈旧、教学模式单一、忽略判断能力培养等等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加快管理会计专业教育的改革步伐,就要充分汲取国内外教育的先进成果,以企业利益为切入点,培养符合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管理会计人才,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友东.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5).

[2]张菊梅.管理会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j].财会学习,2017(13).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修改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

实践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建设及实施论文

摘要:工商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分支,在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

工商管理教学过程涉及知识点较多,学生理解较为抽象,因此工商管理教学往往借助一定案例a展开,建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是教学基础。

当前我国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存在一定问题,为促进工商管理教学质量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分析,找到解决策略,完善案例库,为工商管理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是放进高校培养工商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不仅仅是在高校中,社会上对相关人才教育培训也利用相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建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能够有效促进工商管理教学展开。

随着工商管理重要性不断加强,国内一些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始着手商管理案例库建设。

由于我国在相关方面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建设商管理案例库过程中对案例收集以及案例分析存在不足。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内容提要:受传统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采单一立法模式。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将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最佳选择。

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则是指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决策和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

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有利于确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从目前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上,即: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进行管理,发挥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人的利益与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是指各种不同层级的环境保护法以何种形态作为表现方式。大体来说,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三)混合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体是指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湿地保护的特点,采用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模式。混合立法模式是现代各国环境保护立法最为多见的立法模式。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曾先后开始采用该立法模式,将其运用于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如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曾先后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制定了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具体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

除单独采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进行立法之外,综合运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环境保护的综合立法模式也是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立法模式,这主要是由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体系性等特点决定的,如荷兰、德国、美国等国在其环境保护立法中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目前,综合生态系统方法[1][1]已经成为指导包括我国环境法在内的全球“第二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理念和方法。结合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综合性[1][1]、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和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应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综合立法模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管理会计人才教育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适应企业对于管理会计人员的要求。所以,本文通过对国内管理会计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管理会计教育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管理会计;教育;现状;不足。

1管理会计的概述。

管理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又称“分析报告会计”。顾名思义,结合了会计和管理的两方面知识。目前我国对于管理会计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只关注财务报表,忽略了会计人员参与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可能性。所以在新时期,对于管理会计人才的教育应该体现实用性,能够快速帮助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各大企业都会注意到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加快相关人才的引进。

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论文

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决定了新环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困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内容提要:受传统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采单一立法模式。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将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最佳选择。

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则是指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决策和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

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有利于确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从目前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上,即: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进行管理,发挥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人的利益与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是指各种不同层级的环境保护法以何种形态作为表现方式。大体来说,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即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对各种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进行调整。如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3年罗马尼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1995年2月俄罗斯联邦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等都属于各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即指通过分别制定单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表现为各环境要素和环境组分的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活动进行调整,如瑞典的《水系保护法》,英国的《土地排水法》,甘肃省于20通过的《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即属该立法模式;(三)混合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体是指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湿地保护的特点,采用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模式。混合立法模式是现代各国环境保护立法最为多见的立法模式。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曾先后开始采用该立法模式,将其运用于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如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曾先后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制定了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具体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

除单独采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进行立法之外,综合运用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环境保护的综合立法模式也是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立法模式,这主要是由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体系性等特点决定的,如荷兰、德国、美国等国在其环境保护立法中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目前,综合生态系统方法[1]已经成为指导包括我国环境法在内的全球“第二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理念和方法。结合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综合性[1][1]、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和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应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综合立法模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的综合。

目标模式通常表现为一定历史阶段国家、社会对相关立法的宗旨、任务、目的的总体认识和态度,彰显着时间向度的立法特点,因而体现出一国立法理念的更新和法律的动态发展情况;法体模式则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立法体制下创制的各法律形态,反映着空间向度的立法形式特点,因而具有相对静止性。因此,立法应当综合体现时间向度和空间向度的动态变化特征,以适时、适地地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尤其对于理念正在不断更新,区域特征非常明显的环境保护法来说,其立法更应体现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相结合的综合立法模式。因而,目标模式和法体模式的综合是当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特征。

根据对立法目标模式的一般理解,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决定着该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有利于确定立法任务和目的。当下,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具体而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要求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其它国家和地区在综合生态管理理念下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的国家规划框架(prc-gef-op12-cpe)的第一个项目(简称gef-op12),即旨在防治甘、青、新、宁、蒙、陕六省区土地退化能力的合作项目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因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目标模式应当体现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即: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进行管理,发挥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改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人的利益与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对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法体模式,则应当采取混合型模式,即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模式,而不宜采用某种单一立法的模式。之所以采取混合型模式,主要由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特点所决定的。就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体制而言,中央立法就环境保护的全局性、一般性要求作出规定。地方立法应在中央立法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或执行性规定。其中,对于特殊的生态区域,还有各效力层级的特殊区域生态保护立法。这种“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生态保护立法模式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基本规律,对于整体生态系统、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各生态要素的单独保护有重要意义。就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特点来看,全国各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各异。西有荒漠戈壁,南有丘陵水乡。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应附之以不同的保护手段。在立法层面,各区域生态系统、生态要素保护法须因地制宜,分别规制。这种需求反映在立法法体模式上,就是一般基本立法和各单行立法相结合,即混合立法。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法体主要表现为有关我国全国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民族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性条例以及特殊“一区一法”[2][2]。混合立法的法体模式就是指上述法体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作为重要的部门立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也应当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整合已有的各环境保护立法,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民族区域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特殊的“一区一法”,以全面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功能与结构的完整性。其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即对全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法律和重要法规。目前,社会各界正在呼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3]尽快出台,以全局、系统、协调地规制各种不当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和各种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尽快出台,既是环境与资源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出现的重要标志,更是协调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必需;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则是指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依照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制定的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的各种立法形态。年出台《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即属此种立法;民族区域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我国广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依照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民族区域的环境与资源特点,制定的适用的该自治地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立法形态,如今年年初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提议的《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一区一法”则是指按照特殊自然生态区域进行特殊立法的方法,如2003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各级、各类立法的相互综合。

1.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综合。

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综合实指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立法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辖区内制定执行性或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综合立法模式的要求,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关系,以及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特殊“一区一法”之间的关系。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提供原则性、一般性指导;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民族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在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特殊的“一区一法”也应与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相互协调。只有处理好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相互配合和协调问题,才能有效地发挥处于不同效力层级的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

2.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的综合。

环境保护的创制性立法是指一定的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依照宪法等上位法进行的自主性的环境保护立法。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创制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地方有权人大和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该地方区域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等。环境保护的执行性立法则是指有关立法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上一层级的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性规则。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具体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实施细则即属此类。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时,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应当实现最大程度的综合:创制性立法为执行性立法提供了全局性、一般性指导;执行性立法为创制性立法的实施设计了具体可行的步骤、方法。

3.环境保护基本立法和环境各要素、组分保护立法的综合。

环境保护基本立法是就全国性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一般性法律保护的立法类型;环境各要素、组分保护立法则是指单独就组成生态系统的.各生态要素如土壤、水流、动植物等以及表现为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生态单元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类型。从现有立法来看,环境保护基本立法不够完善,而各生态要素、组分保护法却层出不穷。加之各生态要素保护法的制定往往侧重各要素主管部门的自身利益,因此,这种状况易造成了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有法不治,各种环境与资源破坏行为有增无减,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每况愈下。因此,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其法律保护应当体现整体性、全局性的特点,即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一方面,应当全面统筹各生态要素、组分保护立法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当协调环境保护基本立法和各要素、组分保护立法之间的关系。

4.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环境习惯法的综合。

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环境习惯法的综合是指正确处理好国家制定法和地方环境习惯法在适用中的协调和冲突关系的问题。

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来说,地方环境习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为本地区所特有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文化形态,与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紧密相关,体现了人们与自然相互抗争和妥协的历史进程。作为一种独特的法文化形态,地方环境习惯法的形成以一系列与自然环境有关的地方习惯为基础,最初主要表现为生活在一定区域的先民对生存环境和自然状况的直观认识、信仰、依赖、爱憎等情感和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物质形态。这些习惯长期地被人们遵守,并被反复适用于调处人与自然以及与自然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因而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民族分布极为广泛,因而,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习惯法便被赋予了更强的生命力。这些地方习惯法在规制人们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调处人们在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各种纠纷时,对适用于各环境区域的国家制定法起到了极大的补充、辅助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程度地替代了国家制定法的适用。因此,在进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时,必须要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地方环境习惯法之间的协调和冲突问题,使国家制定法与该区域地方环境习惯法相互融合,内化为当地人们保护环境的内心意志和自我行为。

(三)方法的综合。

1.按照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进行管理。

综合立法模式源自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因此,综合立法模式要求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时,要突破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域和部门进行管理的模式。通过跨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管理来保护生态环境,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基本要求。国内已有一些成熟的经验值得考虑,例如黄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对全流域的生态环境具有综合协调和咨询功能,鄱阳湖流域的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具有部门协调和决策咨询功能。跨行政区域管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而要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区域政府行政能力、文化历史背景、资源利用方式和传统管理模式等多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做长期的、渐进的机制安排。这种机制安排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规章的安排,上一级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协调机构安排以及区域政府之间长期或短期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安排等。[2][2]针对目前部门分治、部门利益严重的管理现状,从立法层面上确立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以协调各环境要素主管机关的制度,将是实现跨部门管理湿地的基础和前提。

2.科学方法和制度管理方法的综合。

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等先进自然科学的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现代方法论指导,也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革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推广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大力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生态效益补偿等措施,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必需抉择。

3.综合三种调整机制的方法。

三种调整机制即行政机制(第一种调整机制)、市场机制(第二种调整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机制(第三种调整机制)。传统的行政机制对于环境与资源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制的单纯调整往往导致政府失灵,如“公有地的悲剧”暴露了单纯行政机制的不足。于是市场机制应用而生,但是自发的市场调整机制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上亦出现了市场的自我盲目等市场失灵现象。面对政府能力的有限和市场的先天缺陷,试图从制度层面确立并维护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第三领域或公民社会,使国家对公民更加负责任,使市场更具有人情味、道德味和文化味,弥补政府能力不足和市场缺陷,是很有必要的。[3][3]在我国环境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第一、二种调整机制的不足,因此,充分发挥第三种调整机制即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对于弥补第一、二种调整机制的不足,实现我国环境保护中的环境民主有着重要的革新意义。

注释:。

[1]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3):25页.

[2]王小刚.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j].林业调查规划,(6):70页.

[3]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j].中国发展,(1).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

[1][2][3][4][5]。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4月,在中国的渤海上发生了漏油事故。6月30日,相关人员证实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的说法。7月1日,中海油称漏油点已得到控制,有关部门未有任何回应。至8月26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环境信息》表示,渤海湾溢油事故已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渤海湾是我国内海,自净能力弱,其周边人口稠密,渔业养殖业等分布密集,所以,因渤海湾溢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而当众多受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时,均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如果要立案,则需要鉴定报告、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而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80多天,权威部门有选择性地对外公布信息和检测结果,河北、山东等渤海沿岸多地的渔业损失,始终无法与溢油事故相挂钩,诉讼过程至今仍在进行。

渤海湾漏油事件,凸显出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现状。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起步晚,发展缓慢。若要合理处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就要认真的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在认清自身现实的情况下,加以完善和弥补,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进入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沿海工业、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逐步重视起来。《海洋环保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为贯彻实施《海洋环保法》及其他法律政策,保护和治理海洋环境,国家相继颁布了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同时,我国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如:《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综合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在中国渤海湾溢油事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海域面积300平方公里,沿海省达13个之多。沿海各省市地区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合法合理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山东省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颁布《江苏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颁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湛江市颁布的《湛江港防治港口水域污染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正面能量。

与此同时,法律弊端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多如繁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的漏洞和缺点,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做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

(一)滞后性。

自《海洋环保法》颁布到现在,已经过了很多年。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持续反应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具有预见性、适度超前性。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修订之后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再没有修订过,而同样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法,韩国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经历了十次修订并最终为新法代替。

(二)体系不完整。

自中国把海洋环境保护提上日程之后,其制定的诸项法律、法规在保护和治理我国海洋、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存的一些恶性循环和仍旧拔除不掉的海洋环境污染,反映出了我国海洋保护以防治海洋污染为主。现行关于治理的立法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及政策并不能有效治理海域水体污染。

(三)职能交叉,分工不清。

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并称“五龙治海”。尽管国家已经明确其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依旧存在着,“五龙治海”导致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

(四)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强调立法的宏观性、概括性。而恰恰是这“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生出了现存法律中以偏概全、言语模糊的弊端。原则性规定过多,具体性规定不足,可操作性条款乏善可陈,使得法规过于原则、笼统,使得法律的执行成了一纸空文,造成部门和地方执法困难。

(五)环境标准尚未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与技术性较高的环境标准密不可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标准体系确实也是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缺陷之一。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亟待完善,以作为完善与执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一)建立健全追责问责体制。

我国学界对行者责任问责制度的内涵观点认为是具有惩戒作用的事后监督机制。重庆市的责任问责制度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其中规定六类需要被问责的情形,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执政不严、监督不力等。在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中,也要建立健全追责制度,权责相适,明确责任归属,提高违法成本,并且,在行政责任问责的实施中,要重视其回应性。

(二)加强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是中国近代以来法治的基本诉求。中国的《海洋环保法》虽然与之前有了相当的进步,但是在行政决策和审批程序方面相比,依旧存在不足之处。应细化实体法的规范,并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使守法更加顺其自然。比如:沿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除了规定排污口位置选择的根据、条件和哪些地方不能设置排污口外,还应规定先科学论证、再向某级主管部门报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等程序。

(三)增加可操作性条款。

针对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而造成的相互推诿、三不管现象,应从立法中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一情况。在海洋环境监管方面,应在条文中明确指出相应部门所对应的职责,并且对细节问题予以明确,以便明确追责对象。在行政相对人方面,保护海洋环境的'各项义务,均应在条文中指定明确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

(四)进行环境犯罪的立法试行。

环境犯罪的概念于近年兴起,它也相应的在刑法中得到了反映。对环境犯罪制裁法可以分为程序、实体合一的法律。内容分为:阐明立法的任务、效力和原则;明确该法管辖范围及适用主体;破坏资源、污染与破坏环境罪;适用的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和执行方法等。亦可对《刑法》、《环保法》作出适当修订以满足环境司法的需要。

(五)加强立法与国际接轨。

主动参与并组织开展国家间、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研究、研讨会,借鉴国际及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尽全力促进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国际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学习、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技术指标和检测标准。加强与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标准相衔接的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事务,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全面加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先进性的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不可止步不前,立法、执法的脚步不可有一丝滞怠,要时刻反省自己的作为,时刻以依法治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行事的原则和基础,多方面借鉴和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把保护海洋环境作为重中之重,转“治”为“防”,推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

注释: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并于19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

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最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做好农业生产保护工作,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开展工作,不断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调整,真正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更好积累相关经验有一定帮助。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惠及千家万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要充分认识农业环保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动真格留不住蓝天白云,不下决心换不来青山碧水,不出硬招完不成环保目标。近些年,微山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地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农村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正确把握和处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关系,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农业经济增长,在发展中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同时,构建科学农业治污体系,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挥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打好“组合拳”,形成综合推进、多措并举的强大工作合力。

首先,农业生产场所缺乏保护规划。通过对微山县的农业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发现全县有超过七成以上的土地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农业生产过程中,外界污染因素很容易进入到农业生产领域,从而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其次,农作物产量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于地区主要农作物如小麦、玉米中等农作物的生产,仍没有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民群众都是按照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展农作物生产,导致农田环境缺少必要的保护和监控,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环境危险重重;再次,农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农产品市场中,各种信息资源呈现极度不对称现象,生产者对农作物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而消费者只能掌握少量或者一部分信息,在没有外界干预因素作用之下,消费者很难对农产品的质量作出精确判断。比如在农产品市场中存在质量较高的农产品和质量较低的农产品,在信息资源不对称的状况下,造成逆向选择,不仅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和价格,而且还看可能会出现劣质农产品,驱逐优良农产品的现象,导致高质量的农产品被排挤出市场,从而致使农产品市场退化;最后,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足。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过程中。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信息交流不到位,在农田周围建设高污染工业企业,环保部门明知道其向农田周围排放污染物,但是置若罔闻,不了解污染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再由于信息沟通不顺畅,农业部门也不清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从而给农作物粮食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2.1切实做好工业污染物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影响。

首先,强化监控治理,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对本地区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于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对于违法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取缔小炼铁企业、炼油企业和造纸企业,做好跟踪调查工作,禁止其重新作业,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更新换代生产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政策和行政手段,引导企业不断向着环保生产方向转变,强化对工业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其次,转变地区经济发展结构,发展生态经济。现阶段,传统工业生产模式对农业内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及时转变理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对资源的高效重复利用,对废气物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的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2.2强化对农业生产污染物的控制。

首先,科学病虫害防治和施肥。农药和化肥不合理使用也是造成农业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防治农业病虫害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应用综合防治技术,加大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杀虫灯、害虫天敌等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药污染,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施肥的科学性,应该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的施入,推广使用专业复合肥、生物肥、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保证农业生产的无公害;其次,积极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是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学系统理论,通过积极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模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充分利用好当地的自然资源,做到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和规划。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按照整体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统筹规划发展,保证各个系统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从而促进农业系统内部的能量能够更好的实现相互转换,从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农产品效益的同时,还能够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论文摘要

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

1.1地质环境条件。

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

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

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污染水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矿石选冶和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粉尘等,对矿场附近的大气和土壤也会造成污染。

2.2植被破坏。

安益露天矿开采之前,会将覆盖在矿山表层的第四系粉质粘土层全部剥离,而生长在地表的植被自然也会随之挖除。由于矿区开采面积大,将有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覆盖层产生的土壤和岩石、初选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选弃的尾矿,都需要地方堆放,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就近堆放的原则,也会造成堆放地区植被的破坏。

2.3水土流失。

随着矿山的开采,覆盖在地表的第四系粘土和植被遭到破坏,让本就不发育的地表水更加难以保存;雨季来临时,矿石开采后的地表松散岩土会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大量流失。矿山长期开采过程中,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将直接影响矿区的水资源总量和地貌生态,最终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4地质灾害。

安益露天矿一期开采完成后,将形成多帮都是高边坡的情况,而高边坡又是极易形成各种地质灾害的坡体形态,比如滑坡、崩塌、岩爆等。同时,遇到大型降雨情况,崩塌和滑坡产生的堆积物质还会成为泥石流物源,在雨水作用下形成泥石流。另外,矿石初选后的废渣以及尾矿通常堆积在尾矿库,而安益露天矿的尾矿库选在地势低洼的河谷处,在暴雨诱发下,容易发生坝体崩塌,同雨水一起形成泥石流,带来巨大危害。

3.1法规规范。

3.1.1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家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特殊情况,编制符合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规定。尤其是云南境内的各个地区,在制定相应法规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开采是一个长期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改变,实时变更各项法规。

3.1.2法规的实施矿山开采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审核矿山开采环境评价报告,综合分析环境评价报告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危害的论述是否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矿企不按法规要求操作,并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污染的情况,不仅要对矿企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2政策引导。

3.2.1招标导向负责招标的部门,制定招标方案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的矿山开采企业拥有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的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投标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能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投标企业对矿山开发投入的总资金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3.2.2资金扶持对于矿山开发企业提出的国内外先进理念但投入较高的情况,如果实施后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二次开发利用十分有利,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资金扶持的方法。3.2.3奖励机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矿山开采企业的鼓励和表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首先,可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利用宣传的方式,将矿山开采企业展现在大众视野,增加矿山开采企业的知名度;其次,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矿山开采企业一定的优惠,让矿山开采企业在利用大量资金技术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具有良好的竞争力。

3.3思路转变。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先破坏、后治理的思路进行矿山开发。应该以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条件、矿藏开采方式、政策法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安益露天矿附近没有开采的矿山,而所处的牟定县也属于矿山开采较少的地区。结合云南省大旅游规划方案,可以考虑将安益矿区打造成矿山公园。

3.4技术支持。

3.4.1矿产开采技术矿山开采过程中,先进的开采技术能够保证开采出更多的矿石资源,采出更少的非矿石资源,相应可以减小尾矿和废渣堆放的压力,从而减小环境破坏的范围。

3.4.2排放处理技术矿山开采和加工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会有大量的废气、废渣和废水排放出来,没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处理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矿山开发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更新先进设备,学习先进技术;而矿山开采企业也应该谋求长远发展,主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增强自身竞争力。

3.4.3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也是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可以利用弃渣和尾矿来修筑道路或者填筑矿坑,既能解决堆放占地广、堆放危害大等问题,又能充分利用资源。对于废水可以采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并且用来灌溉,能够解决当地水资源缺乏的问题。

3.4.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对于矿山开采之后形成的高边坡,应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既要做到经济合理,又能够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于选矿后出现的废渣以及开采之后的尾矿,也要采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确保堆放地区的安全,减小对环境的危害。

4结论。

(1)通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和严格的法规实施过程,规范采矿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2)利用招标导向、资金扶持和设置奖励机制的方式,从政策上引导矿企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投入。

(3)环保部门、采矿企业和旅游部门应转变思路,结合安益矿山附近的特殊条件和地区发展优惠政策,将矿山打造成矿山公园。

(4)应提高矿企开采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提高排放标准,采用回收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从技术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2]牛文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纪念联合国里约环法大会20周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9-14.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

1.1地质环境条件。

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

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

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污染水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矿石选冶和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粉尘等,对矿场附近的大气和土壤也会造成污染。

2.2植被破坏。

安益露天矿开采之前,会将覆盖在矿山表层的第四系粉质粘土层全部剥离,而生长在地表的植被自然也会随之挖除。由于矿区开采面积大,将有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覆盖层产生的土壤和岩石、初选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选弃的尾矿,都需要地方堆放,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就近堆放的原则,也会造成堆放地区植被的破坏。

2.3水土流失。

随着矿山的开采,覆盖在地表的第四系粘土和植被遭到破坏,让本就不发育的地表水更加难以保存;雨季来临时,矿石开采后的地表松散岩土会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大量流失。矿山长期开采过程中,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将直接影响矿区的水资源总量和地貌生态,最终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4地质灾害。

安益露天矿一期开采完成后,将形成多帮都是高边坡的情况,而高边坡又是极易形成各种地质灾害的坡体形态,比如滑坡、崩塌、岩爆等。同时,遇到大型降雨情况,崩塌和滑坡产生的堆积物质还会成为泥石流物源,在雨水作用下形成泥石流。另外,矿石初选后的废渣以及尾矿通常堆积在尾矿库,而安益露天矿的尾矿库选在地势低洼的河谷处,在暴雨诱发下,容易发生坝体崩塌,同雨水一起形成泥石流,带来巨大危害。

3.1法规规范。

3.1.1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家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特殊情况,编制符合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规定。尤其是云南境内的各个地区,在制定相应法规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开采是一个长期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改变,实时变更各项法规。

3.1.2法规的实施矿山开采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审核矿山开采环境评价报告,综合分析环境评价报告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危害的论述是否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矿企不按法规要求操作,并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污染的情况,不仅要对矿企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2政策引导。

3.2.1招标导向负责招标的部门,制定招标方案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的矿山开采企业拥有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的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投标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能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投标企业对矿山开发投入的总资金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3.2.2资金扶持对于矿山开发企业提出的国内外先进理念但投入较高的情况,如果实施后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二次开发利用十分有利,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资金扶持的方法。3.2.3奖励机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矿山开采企业的鼓励和表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首先,可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利用宣传的方式,将矿山开采企业展现在大众视野,增加矿山开采企业的知名度;其次,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矿山开采企业一定的优惠,让矿山开采企业在利用大量资金技术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具有良好的竞争力。

3.3思路转变。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先破坏、后治理的思路进行矿山开发。应该以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条件、矿藏开采方式、政策法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安益露天矿附近没有开采的矿山,而所处的牟定县也属于矿山开采较少的地区。结合云南省大旅游规划方案,可以考虑将安益矿区打造成矿山公园。

3.4技术支持。

3.4.1矿产开采技术矿山开采过程中,先进的开采技术能够保证开采出更多的矿石资源,采出更少的非矿石资源,相应可以减小尾矿和废渣堆放的压力,从而减小环境破坏的范围。

3.4.2排放处理技术矿山开采和加工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会有大量的废气、废渣和废水排放出来,没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处理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矿山开发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更新先进设备,学习先进技术;而矿山开采企业也应该谋求长远发展,主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增强自身竞争力。

3.4.3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也是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可以利用弃渣和尾矿来修筑道路或者填筑矿坑,既能解决堆放占地广、堆放危害大等问题,又能充分利用资源。对于废水可以采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并且用来灌溉,能够解决当地水资源缺乏的问题。

3.4.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对于矿山开采之后形成的高边坡,应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既要做到经济合理,又能够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于选矿后出现的废渣以及开采之后的尾矿,也要采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确保堆放地区的安全,减小对环境的危害。

4结论。

(1)通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和严格的法规实施过程,规范采矿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2)利用招标导向、资金扶持和设置奖励机制的方式,从政策上引导矿企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投入。

(3)环保部门、采矿企业和旅游部门应转变思路,结合安益矿山附近的特殊条件和地区发展优惠政策,将矿山打造成矿山公园。

(4)应提高矿企开采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提高排放标准,采用回收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从技术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2]牛文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纪念联合国里约环法大会20周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2(5):9-14.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限公司《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陕南投司[2013]59号),增强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加强硒谷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健康硒谷,绿色硒谷,扎实的落实陕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检部。

三.考核对象。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1.环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环保管理机构。

3.硒谷产业公司的环保目标。

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环境宣传及培训考核。

五.评分标准。

1、****公司每月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月度得分,每季度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季度得分。

2、每考核一项目,检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考核要求扣相应的分值,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总分为0。

3、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存在问题,对责任范围内的考核项目进行平时考核。

季度得分=月度检查得分×40%+季度检查得分×60%。

六.考核兑现。

考核采用百分制,等级化为优,良,差。

优85分以上。

良60分至85分。

差60分以下。

***公司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规定。

1.质检部门负责环保管理考核,各部门加强日常的环保工作管理,确保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2.组长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各部门负责日常的环保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3.工会负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纸书刊及图像资料的订购和人员培训。

4.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计划,并由专人负责改善。

七.权限。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4.《环境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5.《环保例会制度》。

6.《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7.《环境统计制度》。

8.《环保年度培训计划》。

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0.《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工地防尘,防噪措施》。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本文概略讨论了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文明可以视为文化进化的一种存在状态,而生态文明表明了文化的观念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最终将增进文化的观念系统的生态化取向。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应当按照生态文明的思想及其多样性的、循环的和共生的原则发展。

关键词:文化;文明;生态文明;社会发展。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关注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人类在不同的时期总会遭遇到不同的社会发展问题。从一个广泛的背景上看,人类所面对的问题总是与其自身活动的范围、强度以及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有关。人类在当代所遭遇到的生存问题要远比历史上曾经面对的问题严重得多,因为随着全球的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从自然环境中攫取资源的速度和规模都是以往的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压力,这与以前受到的环境压力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环境压力正在迫使人类不得不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调整人在自然环境中的行动方式。正是在这样的紧迫背景下,我们看到,“生态文明”作为一种试图从根本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战略抉择,正在成为当前社会努力倡导和普遍化的一种主流意识。本文仅就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进行概略性的讨论。

我们首先从如何理解“生态文明”的意义开始讨论。一般而言,人们在使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时,通常在含义上并不作特别的区分,或者说,这两个术语经常是可以互换的。这种状况或许源自著名的人类学家泰勒(e.b.tylor)第一个所给出的“文化”的定义。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的开篇说:“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人种学意义上,是人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及其他能力与习惯的综合体。”显然,在这个定义中,泰勒是把“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并列使用的,这就是说,“文化”等值于“文明”。然而,泰勒在他的另一部重要的著作《人类学》中,把“文化”划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三个大的阶段。泰勒认为,蒙昧阶段属于石器时代;野蛮阶段开始于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时期;而文明阶段则是从人发明书写技巧开始的。无论这种划分是否恰当,我们都可以看到,泰勒在这个划分中明确地把“文明”定位于人类的文化发展的某个特殊的阶段。毫无疑问,泰勒的这个划分将“文明”包含在“文化”中,只不过此时的“文明”属于文化的高级阶段。

鉴于自泰勒以来的人类学家,在人类学的研究中总是以“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标志来区分人类与非人类生命,特别是如人类学家怀特(lesliea.white)所说的那样,人是唯一的一个以文化的方式而存在的动物。由此可见,“文化”这一术语是人这一物种所具有的一个最普遍的属性,因而它也就是一个涵盖最广的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还是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之间作一区分为好,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文明”看成是“文化”的一种存在状态。但是,这种界定不同于泰勒所说的始于书写技巧意义上的那种文明。人是一个文化的物种,并依赖文化而进化。因此,人的发展过程,可以视为一个文化的发展过程。而人的文化进化的每一个不同的大的阶段,无论人们如何采用何种评价的标准,它都代表或反映了人类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存在状态即文明的状态。所以,人类所处的工业时代是一种文明,而石器时代也同样是一种文明。我们不能因为人在一个时期比另一个时期的存在状态显得原始和落后,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属于文明的范畴。

如果我们可以用“文明”表示人类文化进化的任何一个不同的阶段,那么,这就意味着,此阶段的“文明”便代表着人类的文化在这一时期的整体的存在状态。具体讲,根据泰勒的关于文化的系统观[4-5],“文明”在整体上总是对应着一个由“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和“观念系统”这三个相互作用的亚系统所构成的文化系统。这样,我们当前所讨论的“生态文明”在时间上就对应着文化进化到今天的一种特定的存在状态,尤其是这种特定的存在状态是以“生态”为其根本标志的。“生态”表明了人的智力活动发展到当代,人对自身与整个环境的关系及在其中的位置有了一个合乎理性的确认。这种确认并不只是我们在科学事实方面所作出的一个判断,同时也更是在价值方面所作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确切地说,“生态”作为今日文明的一个核心标志,它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构成我们的文化的“观念系统”正在发生着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或人的社会发展的整个价值体系及其取向正在发生变革。这一革命性的变革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将以一个逐渐“生态化”的价值体系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从生态化的文明语境上讲,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们事实上面对着两个具体的基本问题:一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另一个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由此产生两者的关系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协同发展正在成为今天人类关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我们在历史上经历过的任何一种困难。正如有的科学家指出的那样,为了人类的福祉,我们需要一个千年生态系统的评价体系,因为我们对地球生态系统维护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知之甚少,我们还缺乏把生态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动力学进而与生态系统支持的人类福祉联系起来的理论基础。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讲,或从整体主义的生态学思想看,由于我们同地球自然生态系统处在一种高度紧密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人的社会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这个系统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为了人类福祉,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讲,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首先依赖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确切地说,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显然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先性。因为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如果不能够可持续发展,那么,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空话。

因此,在我们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重大问题时,从哲学上讲,重要的首先不是去寻找在技术的或操作层面上的进步(尽管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是首先要解决我们在观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因为只有一个适宜的人与自然的观念,才能引导我们真正走出一边发展一边破坏环境的怪圈。我们知道,20世纪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之所以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一句话,这种态度表现为一种本能或动物式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和行动方式。正如我们可以在西方哲学和文化的思想发展中看到的那样,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了近代人们更是高举着征服自然的旗帜,向自然宣战。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成了僵死的、无生命的东西;成了可以随意宰割和驱使的对象,成了人们可以随意倾倒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垃圾场所;成了人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餐桌”。事实证明,我们人类关于自然的这些观念已不再成为支持我们的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思想了。

幸运的是,人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哲学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哲学中出现的“环境转向”或“生态转向”,是人类理性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转向使生态学的思想从一个狭小的生物学的分支学科的范围内突现出来,开始上升成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意识。哲学的“生态转向”表明了生态学的思想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种极其重要的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哲学中发生的这种变化,深刻地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转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求我们在观念系统的层面上更加深入、全面和科学地反省和审查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调整和改变人对自然的态度。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正确指导人的行动的观念,一旦一种观念能够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为人们所接受,它就会转化成为人的正确行动的指导原则。所以,把那种适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念转化成为我们绝大多数的人的行动的原则,在今天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如果说我们今天的文明是以“生态化”作为其价值取向的,那么,在这种价值取向下,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最终也都不可避免地将“生态化”作为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对于这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它可以进一步地具体化为如下原则:多样性原则、循环原则和共生原则。

(一)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在地球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生命现象。多样性中的每一种类型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有其独特的意义。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从时间的角度看,多样性是地球自然长期演化的结果,它们的生成、变化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从空间的角度看,多样性成为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离开了多样性,我们这个世界就会从根本上丧失生命的活力和动力。我们知道,人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对自然的使用是必然的,因为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但是,我们必须把对自然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正如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dawkins)所说:“当我们这个行星上的生命具有领悟和理解自身存在的能力时,它才算真正成熟。”而人之所以能够走向成熟,就在于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进行不断的反思。我们逐渐会在自己所犯的错误中学会如何正确地使用自然和对待自然。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讲,多样性原则它所要求的是,我们应当在保持自然的多样性这个根本前提下进行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多样性原则是我们合理地或科学地使用自然的一个正确的法则。我们不能以牺牲自然的多样性作为代价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为多样性中的每一种事物不仅是独特的,而且一旦消失也是不可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之所以能够维持它的平衡或稳定,就在于多样性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所以我们在使用自然的时候,必须把我们的活动限制在多样性不被损害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按照自然运行的规律来使用自然,对于每一种生物,我们应当保持在一个物种的延续可以承受的水平上,使它们得到休养生息。例如,在一个有限的草原生态系统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味地扩大牲畜的数量,过度放牧,会导致草原植被的退化甚至沙化。事实上,由于人类在地球生态圈中的开发活动不断地加剧,已经使其不堪重负,有大量的生物种相继在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还有许多动植物物种也行将消失。我们看到,被我们列入濒危动植物保护名单中的数目在不断地增加。这种保护虽然表明了我们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增长,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已经告诉我们,我们在使用自然的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意味着,对于某一种或某些动植物的过度使用,都会有使之衰退和消失的危险。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首先必须做到自然的多样性得到保持和持续发展。

(二)循环原则。

自然多样性中的每一种类型,尽管在地球范围内都是独特的、唯一的,但是它们却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着的事物。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事物,都无不处在一个巨大的和复杂的循环圈之中。这种循环圈的形成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也是各种事物尤其是各种动植物在空间中的一种存在方式,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生生不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的流动,每一种动植物在其中都拥有自己的一个生态位。正是由于在各种无机物和动植物之间存在着生生不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在地球表面才形成了各种复杂程度不等的生态系统,循环使存在于其中的每一种事物都能够各得其所。循环使它们之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食物链和食物网,这种关系对于其中所有动植物的生存有着重大的生物学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只有在这种循环中动植物才能获得生存的条件,而这一意义对于我们来讲,就是我们必须使之循环。只有循环,才能使生命从中得到它们所必需的食物和能量,同时,也才能使生物在得到繁衍生息的基础上为这个循环圈中的其他生物提供生存的支持。循环一旦被打破,就会出现生态灾难,而这种生态灾难的大小,将会因一个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稳定的程度而不同。

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人类的活动总是在循环着的自然中进行的。因此,我们的生存实践活动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循环的意义。为了保持这种循环能够健康运行,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循环在构成上的完整性,对于循环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过度地开发和使用,更不能使之消失;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生态系统在功能上的自净能力不受到影响。生态学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我们对自然绝不可能只是做了一件事情。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把我们在自然中的活动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事件,那么,令我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就会发生。我们对这个循环圈做了什么,它就会对我们产生一系列的相关反应。

此外,我们从这种循环中还能够看到生态系统自组织地遵循着一个经济法则,这就是自然界中不存在废物。因为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生物种及其代谢物,都毫无例外地参与了循环,成了其他生物的食物和能量的来源。可以说,自然界中的每一样东西都是可以被利用的,既没有废弃物,也没有浪费。自然界的这种奇妙的自净能力无疑是我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时的一个学习或效仿的榜样。向大自然学习,这应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这时刻提醒我们,在我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应当按照自然的运行规律行动。由于在自然中一切事物都参与了循环,所以,我们应当以符合生态的方式设计生产流程,使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所产生的“代谢物”都能够尽可能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和再利用。循环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求我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所显现出的“循环的智慧”,来安排和设计我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共生原则。

在自然界中,每一生物种都是通过激烈的生存竞争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竞争是普遍的,也是推动生物进化的动力。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一个如此繁荣发展的生命世界。从物种的水平看,现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每一生物种在生存竞争中都是成功的,因为它们在这个过程中都获得和发展出了某种有效的获取物质和能量所需的体质构造和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正是由于这种竞争使各种生物种之间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生现象。这种共生的现象和结果的出现,实际上根源于不同的生物种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正是由生物种之间所结成的各种食物链和食物网而表现出来的。每一生物种在其中都占据着一个特定的生态位,一个生物种既是物质和能量的消费者又是物质和能量的供应者。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一个生物种是或能够以彻底消灭其他生物种的方式作为自己生存前提的。因为,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得每一生物种都不可能独立地存在,一个地方的某种生物种一旦大量减少或消失,就会导致以它为食物和能量来源的其他生物种的减少或消失等一连串的生态反应。生物种之间的那种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普遍而有效地制约着每一个生物种的规模或数量,使得它们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此,建立起一种相互依赖的和共存共荣的观念,对我们来讲是必需的。综合多样性原则和循环原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地球生态系统,只要我们作为一个生物种存在着,那么,它就现实地构成我们得以生存的基础,但同时也是约束我们在其中行动的规则。因为,只有当我们的行动满足了多样性和循环的生态要求,我们作为一个生物种的生存才会有一个持续的保障。我们应当时刻提醒自己,我们虽然有了其他生物种不可比拟的强大的生存实践能力,我们由于这种能力使自己摆脱了荒野自然的束缚,我们以高度聚集的方式把自己与自然界隔离开,并且使自然成功地朝着人化的方向发展,可是我们并没有因此就摆脱了自然,自然依然与我们保持着深刻和广泛的联系,不论我们如何相信自己控制自然的能力有多么强大,我们都无法真正摆脱多样性的世界由于循环而形成的相互依赖性。其实,正是由于这种意义上的相互依赖性,才促成了整个自然界的繁荣昌盛,以及我们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不仅是我们所需要的一种世界景象,同时,也是需要我们真正去维护和珍视的。

生态文明的观念及其原则如何才能够真正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可能,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普遍性来讲,这无疑是一个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的系统工程问题。在这个观念转化的过程中,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应当特别给予重视的,这些方面可以看成是观念转化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和社会资源。

(一)学校教育。

对于社会,树立生态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和系统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事业,也是一个需要从人的幼年时期就应开始进行教育的事情。学校是一个知识的传承和新观念传播的地方,它承担着为社会培育合格人才的任务,学校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学校应当主动、有目的和有计划地开设适合的环境教育课程。在高等学校中可建立环境教育研究机构,它既担负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担负学校内部的环境教育任务,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开放,承担起社会公众的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充分意识到环境教育是培育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要求的人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大众传播。

众所周知,在社会生活中大众传媒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力。它承担着信息传播、大众娱乐、社会教育和社会批判的责任。人们深刻认识到,多样化的大众传媒在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等诸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引导和塑造作用,甚至可以说,随着我们的社会开放和人们思想自由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传媒的使用和依赖的程度也在不断地加大。在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社会受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较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因此,大众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应当积极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概括地说,大众传媒——不仅仅是那些环境方面的行业传媒——应当在环境教育、监督、警示和批评方面自觉地加大传播力度,例如,大众传媒可以开辟环境方面的专栏,系统地向社会受众传播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新观念;可以同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披露那些造成各种环境污染的部门等,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三)政府管理。

一个地方的环境状况的好坏,是与当地的政府对它的关注程度直接相关,也可以说,一个地方的政府的环境意识直接决定了当地的环境质量。如果一个地方的政府对当地的环境采取的是一种漠视的态度,那么很可能由于发展当地经济会直接地和现实地造成环境的破坏。有的不仅造成了当地自然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对所在更大区域或流域内的其他地方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事实上,这种严重破坏环境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对于一个地方的政府来讲,对它的管理的绩效的评价,必须把当地和被它所影响的地方的环境变化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指标,同时也应当把它看成是衡量一个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否称职的一个主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实行关于领导任职期内的环境评价制度。否则,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正常的生活将会由于对环境的漠视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四)环境立法和执法。

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环境立法的速度和涉及的范围。有关环境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社会监督,它们虽然可以在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相比较而言,它们都还只是一种柔性的手段和方法,因为它们对人们和各种利益集团的行为的影响,本质上并不具有也不能起到强制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环境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保障环境安全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加强,我们的环境立法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在这方面我们仍然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尤其是在环境执法方面,我们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环境保护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建筑成倍增长,民用、工用建筑工程数量、规模在不断扩大,为城市发展添砖加瓦的同时对城市生活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烟尘、噪声、废水、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给周边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再加上施工监管不严,工艺不够先进,环保意识不浓的影响因素都会加剧环境的恶化。基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理念的原则下,分析在工民建施工中的问题和缺陷,寻求解决对策,以期能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当今社会,我们的发展理念是绿色、环保、和谐,城市建设的脚步永不停歇,建筑工程不断发展壮大,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施工的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工程建设要解决的重中之重。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污染的控制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抓住施工中的环保要点,全方位对施工进行把控,达到绿色环保的要求,满足我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1.工民建施工中环境污染现状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的工期都比较长,对于资源的消耗量十分大,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而这些都会对当地的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危害居民身体健康。有些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做的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污染方式:

空气污染:施工作业中的空气污染源主要是粉尘,在施工时的挖填土、砂石装卸、水泥搬运、混凝土搅拌、切割打磨等工序都会造成扬尘,当天气不好,风力较高或者机械操作过程中,扬尘的现象会更为严重,直接影响了当地的空气质量,污染环境,还会诱发当地居民如尘肺、砂肺等呼吸系统疾病。

噪音污染:在施工现场往往会不可避免的用到各种大型机械,在机器设备工作时就会产生很大的声音,比如说挖掘机、搅拌机、打桩机、用于运输的大型拖挂汽车,这些都是噪音的主要来源。并且产生的噪声音量很大,再加上经常是多种机械一起工作,噪音叠加后会传的更远,辐射范围更大;另外在装卸脚手架、焊接、切割时也会产生噪音,施工音量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音量限值标准,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不分昼夜的加班干活,持续性的噪音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干扰,影响了居民的正常休息,损害了居民的身心健康。

固体废弃物污染: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些旧建筑物的拆除或者维修工作,因此而产生一些固体垃圾,虽然各建筑的构造、用材各不相同,但是整体来说有砖瓦、渣土、钢材、木材、混凝土等,这些废物往往体积较大、自身排放量大且不能自行降解,处理方式通常是堆放或者填埋,传统的处理方式不仅是对可回收利用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与破坏,而且垃圾清理、运输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成本的消耗。

废水污染: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比如钻孔灌注、砼养护、混凝土浇筑、冲洗作业时都会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水中不仅含有沉淀性物质,更可能会含有酸、油等污染性物质,这些废水如果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可能会造成下水道的堵塞,水中的化学有害物质会污染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对周围的水系、植被、引用水体都会造成危害,影响十分恶劣。

光污染:相对于前面几种污染,光污染是一种全新的环境污染,比如说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所产生的弧光,对人眼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损坏人的视力,工地夜间施工时的照射灯光、散光、眩光都会使工地如同白昼,经过反射照入居民家中,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作息。

核辐射污染:建筑中所使用的某些建筑材料和装璜材料会含有放射性物质,比如花光岩、大理石、粉煤灰等,如材质不达标,生活在这样的居室中就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以上的总结是在施工时常会产生的几种污染现象,另外人为的因素对于环境污染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工程整体规划,质量的把控,材料的挑选,不注重工程环保,一味追求工作进度,那么工程完成后很可能会造成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出现,进而返工改造,这样就会加大工程的资金投入,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本身就是一种重复的浪费,对环境也带来了重复性的压力,致使环境破坏进一步增强。

2.加强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议

2.1施工环境保护的原则

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方针规定,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强化环境管理、谁污染谁治理,贯彻执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以预防为主,治理为辅,推行清洁型生产技术,成立环保监管机构,建立环保专项资金,全面开展环保工作。

2.2加强施工环保监管力度

(1)提高环保意识,实行文明施工

要想在施工过程中有效保护环境,首先在思想上要把环保工作高度重视起来,工程所有相关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环保意识,尤其是现场的施工人员,要让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文明施工建设。对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及时采取治理、补救措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要保证员工们严格按照环保规定作业。

(2)加强环保管理,进行全程把控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做的比较到位,但是对于环保工作的重视度还有所欠缺,因为环保工作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出监管效果,往往是在工程完成后才会发现问题,但那时补救已经为环境和企业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和损失,因此,环保的管理工作不能停留在最后的验收阶段,要从一开始施工就全程把控,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队伍,以加强预防为主,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显现出管理成效。

(3)加强施工设施建设,防止环境污染

完善施工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污染环节严格控制,比如电力设施、作业工具、减排设施、运输工具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最大程度降低施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4)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再利用

建设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这些废弃物并不是一无是处,很多材料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并且能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对这些废弃物要做好分类处理,可回收的就回收,加工再利用,不仅是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资源的节约,同时还可为施工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节约施工成本。

2.3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治施工污染

防治水污染:对于搅拌废水要设置沉淀池,首先将废水中的固态物质进行沉淀过滤,然后才可排放;要设置好排水路径,禁止污水肆意蔓延;进一步处理含油、含化学物质的废水,净化废水至可排放标准,严禁污染附近水域或地下水源。

防治空气污染:施工现场定时洒水,对于粉类材料要在室内存放,如放在室外时就要采取一定的遮盖措施,对于施工的道路要进行固化处理,控制车辆运输荷载,减少扬尘。

防治噪声污染:对施工现场合理布局,将噪声大的机械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尽量远离居民区;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专用墙,尽量隔音降噪;尽量选取使用噪声低的设备,有条件的话对器具进行全封闭的施工作业。

合理处置废弃物:施工废弃物或者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木工作业、电气焊材料、废弃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玻璃等要及时收集,分类存放,统一处理。

3.结语

我国的城市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民建工程为推动城市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助力作用,由于施工技术、管理漏洞、环保意识的欠缺,我们在施工中还存在一些污染的问题,对当地的居民和环境保护带来不良影响,这需要我们重视起环保问题,严格把控,做到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才能减少施工污染,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环境保护论文

电网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在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电网未来发展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升电网管理水平、供电安全可靠性和提高电能质量的服务水平,在环境方面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集约化开发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文章主要提出了电网规划中电源环保遇到的问题,还具体分析和讨论了变电站规划中的环境问题。

随着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电能在提升能源效率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电力供应,为实现国家提出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电网规划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电力工业实现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划需要对于环境保护有更加深入的考虑。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优质的生活环境越来越重视。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推行,世界各国要求共同进行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更加急迫。故电力规划必须要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全面考虑,将电网建设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纳入规划中,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增加,社会和人民的环保意识也日益增强,电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能源资源以煤炭为主,在电源结构方面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为主的基本格局。树立“绿色环保、生态宜居”的公共形象。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便捷的商业资源为业主用户提供了优良生活条件的同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支出,节约建筑的建设和运行成本。用户享受到高效、舒适、便利、绿色的服务。

长期以来,世界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能源结构不断调整。近20年,世界能源发生了深刻变革,总体上形成了煤炭、石油、天然气三分天下,清洁能源开速发展的新格局。电能站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随着电气化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煤炭、天然气等石化能源被转换成电能,化石能源在世界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电力是清洁高效的能源转换利用形式。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电气化程度,是我国充分利用资源、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一项根本措施。

电源建设在环保中受到更加多的制约,将对分布式电源等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电源形式有着更多的需求。分布式发电(distributedgeneration,dg)装置根据使用技术的不同,可分为热电冷联产发电、内燃机组发电、燃气轮机发电、小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等;根据所使用的能源类型,dg可分为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风力、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小水电等)发电两种形式。分布式储能(distributedenergystorage,des)装置是指模块化、可快速组装、接在配电网上的能量存储与转换装置。根据储能形式的不同,des可分为电化学储能(如蓄电池储能装置)、电磁储能(如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器储能等)、机械储能装置(如飞轮储能和压缩空气储能等)、热能储能装置等。

3.1降低噪声。

合理寻找变电站的站址是需要解决变电站噪声干扰的首要问题,考虑如何利用地形和建筑物等因素,建设变电站,一般选择将变电站建设在负荷中心位置,但是要避免市政公共设施等等,主要从控制噪声源和控制传播途径两方面来考虑。

变电站的噪声污染就是低频噪音。低频噪音的声音频率范围订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之频率,主要为3-50hz之频率范围。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而且,低频噪音的穿透力要远远高于高频噪音,它可以轻易穿透墙壁传入屋中。人体如常时间暴露于低频噪音环境中会产生压迫感。

(1)应用sf6气体绝缘开关组合电器。(2)变压器的铁芯和风扇是变压器的噪声主要来源,铁芯的磁密越小,变压器噪音就可以越好,但是这样会增加铁芯尺寸,如果采用自然通风的自冷方式,就能有效地降低噪声。

3.2变电站整体布置。

3.2.1总平布局合理。

现代变电站的设计中,要追求整体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仅应该合理的利用空间,还应该学会节省空间。降低工程造价,而且还能减小对周围电磁及无线电干扰的影响,有效地改善景观。(1)如果有条件,应该尽可能的采取全户内布置,利用外立面的科学设计对电磁场进行有效屏蔽,通过干扰和吸收的综合作用,理性化布置,经过距离的增减,降低对周围电磁场及无线电干扰的影响。(2)简化接线环节,优化距离和尺寸,将各个电气设备的接线开关及控制中保持相互设备的兼容性,将间隔及保护单元综合设计。减少控制面积的分担,通过设计优化,最终确定方案。(3)现阶段电缆的构造有了明显的变化,很多特殊用途的电缆应用于生活中,不仅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还能屏蔽磁场,改善周围的环境。

防火、防盗、防水、防腐蚀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考虑,同时还应该在进行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工艺与结构要求,还要综合考虑朝向。

3.2.2工艺化处理。

作为胡内站中的全户内站,应将各个分部的环节整个在一起,例如将开关楼(包括主控室、电容器室等)与其他楼整合成一个整体,这样才空间建布局中有整体的概念,而且有较为清晰的层次,而且主体明确。建筑物本身有不同的构造面,需要与周围建筑进行相应的科学化处理,需要对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处理,完成配套设施的相互作用。有些设备需要进行单独处理,例如事故排风,有时候需要隐僻处理,以及要注意围墙的墙面处理,精心造型,选材和处理工艺以及尺寸加工都需要有科学化的处理。此外还要利用色彩的视觉效果。某些不利因素也要重视,绝对不能忽略重要因素,例如地点的选择,绿环环境因素的考虑,排水的选择,应该有多套方案,在进行经济比较和优化的同时不能降低工程的质量,选择相应的方案。需要考虑既能承重又能美化的外立面建筑外墙是首选。

变电站还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集合,在变电站的周围经常会有居民及商业区,站内环境对周围人员及设施都会造成影响,同样,周围的环境对变电站也会有相应的影响,考虑的绿化的要求及家居设备的要求,都会直接或间接对站内设备及人员造成相应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工器具及进行设备及站址方案论证的时候应有相应的标准和体系,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使整体环境达标,保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创建和谐生活。

城市电力发展是城市的生命线,为城市的高速发展提供能源,城市发展规划中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不断地扩大规模,仅仅停留在延伸发展是没有意义的,要进行深化改革,开拓进取,积极创新,才能在未来城市发展中完成电力规划的前沿意义。电网要做好规划,首先要考虑将其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中来,通盘考虑,将周围事物考虑充分,以便其他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以身作则的职业态度,应该正确认识现状,将手头工作向前支撑。这不仅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整个城市工业发展的前提,目前电力规划还包括环保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的地貌及居民的保护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样结合起来,不仅能够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还能根据需要把电力网络打造成一个多方协作、布局构造合理的坚强电网。目前电力规划应该注意时效,狠抓基础,点面结合。

《环境保护法》培训题选择题

1、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包括:()。

2、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

a、公法范畴b、私法范畴c、社会法范畴d、国际法范畴。

3、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b、限期治理制度c、“三同时”制度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5、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

6、下列不属于环境行政责任形式的是:d。

a、环境行政处分b、环境行政处罚c、环境行政赔偿d、环境行政强制。

7、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特殊制度的:()。

8、固体废物污染属于:()。

a、有毒有害物质污染b、环境要素污染c、生态资源破坏d、生活环境污染。

9、下列不属于生物资源保护范畴的有:()。

a、野生动物保护b、森林资源保护c、土地资源保护d、渔业资源保护。

10、下列不属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有:()。

a、风景名胜区b、人文遗迹c、城市环境d、自然保护区。

11、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环境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a、综合性b、规范性c、科学技术性d、区域特殊性。

12、我国已加入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约,如()。

13、环境法律制度适用时期有不同的种类,下列属于行为过程适用的制度的是()。

a、环境规划制度b、环境监测制度c、现场检查制度d、环境标准制度。

14、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d、责令停业关闭。

15、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点是()。

1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禁止进口的废物的规定,正确的表述是()。

18、必须经国务院方可征用的土地为()。

19、乡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下列企业()。

a、无污染的企业b、少污染的企业c、低资源消耗的企业d、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20、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有()。

a.6月5日b.201月1日c.年3月5日d.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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