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管理制度(优质14篇)

时间:2023-12-05 16:47:34 作者:翰墨

公司的成功离不开优秀的员工,激励和培养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之一。在下面的公司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行业和规模公司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内公务、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政务性接待工作用车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1、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用车制度,由学校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2、各部门因组织活动、召开会议、外出调研等,需用公务车辆时,应事先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统一安排。

3、学校公务用车主要用途为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来宾及专家接待和各部门等公务专用。本着“以人为本”原则,教职工因重大疾病或婚丧等由办公室先报告校长室,再安排出车并交纳相关费用。

4、为节约办公用车成本,教师参加佛山大市内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用车人员,一般要达到3人或以上才能派车。如用车人员数未达到3人时,则只能自行解决,原则上只能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参加佛山大市以外(广州市除外)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只能乘公共交通车,费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

5、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如遇公务用车繁忙,需要自行驾驶私家车前往的,须到行政办公室填写申请,经行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油费。紧急情况时,请示办公室同意后可先用私家车,事后及时补填“自驾车申请单”。

6、自驾车报销油费标准:佛山大市内90元/每趟;广州市120元/每趟。

7、学校公务用车出车行程实行由办公室登记制度。

二、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程序:保养、维修申报—审批—定点维修—登记归档。

1、严格控制车内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设备,须向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副校长或校长说明,经批准,由行政办公室开具购置通知单,方可购置,并在行政办公室验收、登记归档。

2、由学校考察确定车辆维修点,并与维修点签订协议,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3、公务车辆需要修理和养护,司机应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汇报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开具车辆保养或维修单,方可进指定维修点保养或维修,并且办公室进行登记归档,司机负责出厂检查验收。

4、公务车辆油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购买和管理,实行“一车一卡”,按车设立账户,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三、车辆费用支出管理。

学校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经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副校长证明、审批后,予以报销。车辆维修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与签订协议的指定维修点统一结算,报销时要附修车明细表并与行政办公室核对无误后,经行政办公室主任证明,总务主任或行政副校长或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四、公务用车停车管理。

1、车辆要按照指定地点停车,未经办公室允许,司机不得将车停放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学校后门值班人员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卫,配合行政办公室记录车辆出入校园时间,遇到情况及时报告。

1、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运行状况,不开“病”车,不开“英雄”车,驾车期间严禁饮酒。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由司机本人承担,不予报销,同时酌情扣发安全奖。

2、司机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服从办公室的调度指挥,保持通讯通畅,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3、负责做好汽车的日常定期清洁、保养、检测、维修工作,保持车况良好,杜绝机械行车事故,发现隐患及时维修。

4、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因司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5、工作日内不出车时,司机不能到处逗留,要在司机室待命。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不得私自出车,禁止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司机要协助各部门外出办事时要先向办公室申请、登记。

6、节假日、双休日,驾驶员不出车时应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7、司机不准擅自将车辆借予他人。

8、按时做好年审、缴费、办理保险等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公交是城市交通重要的一环,因此做好公交公司的管理是重中之重。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等证件要齐全、合法。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要服从班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一切以为服务为主,提高服务意识,树立文明驾驶员形象。

4、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

5、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猛踩刹车,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7、发现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队长,车队长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8、驾驶员言行规范:

思想:牢固树立为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争创一流服务水平。

言语:用语文明礼貌,不讲粗俗污秽语言;不讲诽谤学校形象的语言;

仪表:要求着装整洁,保持头发、面部、手足卫生。

9、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服务单位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10、驾驶员对用车的合理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公司领导反应。

11、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 并说明原因。

12、保持班车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清扫的垃圾不得扔在班车单位院内里。

1、每天发车前进行班车卫生检查,保持车内整洁,无杂物,每天清扫一次

2、卫生清扫时不得将车内垃圾随意乱扔

3、驾驶员不得在发车前及发车途中吸烟

4、驾驶员在校内或班车上不得讲脏话、粗话

5、发车时,听从班车管理员指挥,按指定顺序发车,不得抢行或提前发车

6、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到各站点接送员工,不得漏站;

7、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乘车员工发生口角或冲突,如有异议向公司反映,公司出面解决

8、驾驶员在厂区内不得聚众闲聊、打扑克、嗑瓜子、大声喧哗、疯打乱闹

9、每班发车前5分钟,驾驶员必须到车内等候,提前开启空调或暖风;

10、班车在校内运行,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11、班车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车或中途不能继续运行时,必须第一时间电话通报车队长及上级领导,然后根据指示安排员工。

12、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不许接打电话或与员工闲聊。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五、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六、油料管理:远途外地用车除外,加油须使用油票,领用人签字并登记行驶里程数,平时要节约用油。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根据《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大设字(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各项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车使用对象及行驶范围。

1、公车使用的主要对象为学院资深教授、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及系、中心、各办公室的公务用车。

2、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一律不准借用公车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公车行驶范围一般限于校内、市内。因工作确需市外用车的必须经书记、院长审批。

第三条公车的日常管理。

公车日常管理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1、公车动用须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派车。在学院公车不够用时,可申请学校车队派车。

2、驾驶员须接到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才能出车。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急需,可直接叫驾驶员出车,出车前驾驶员需向党政办汇报。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叫驾驶员出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视为公车私用和私自出车。

3、驾驶员在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入库停放学院,按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并向派车人汇报出车情况。

4、党政办公室要掌握车辆的安全状况,合理调度车辆,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5、由党政办公室拟定车辆的保养、小修、大修、报废和更新配件计划,递送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四条驾驶员的职责。

l、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定期保养,按时年检。

2、严格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与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完好与行车安全。

3、按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并请用车人签字。

4、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严禁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利用公车谋取私利;严禁酒后开车。

5、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防盗防破坏措施。

6、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安全行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7、做好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8、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确保通讯畅通,以保证顺利派车。

9、未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

10、公车除晚上及第二天早上有出车任务外,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停放学院。未实行定点停放的,视作公车私用。

11、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用车人职责。

1、公务用车,用车人必须向党政办公室申请用车,由党政办公室合理安排。

2、严禁私自叫驾驶员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3、用车途中,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用车完毕后,用车人应在《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上确认签字。

第六条车辆使用费用的管理。

l、车辆的例行保养、清洁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车辆维修需定点维修,维修点由党政办公室考察选定并签署协议;车辆的维修,须报党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费用由维修点按协议与党政办公室结算。

3、车辆油耗必须与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所运行的'公里数相符,根据《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上登记的公里数,一月一报。

4、过路(桥)、停车费用报销时,应填写清楚起讫地点,根据《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上登记的相关费用,一月一报。

5、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的费用报销每年最高限额为600元,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6、事故处理费用按事故责任情况,驾驶员承担相应的比例。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驾驶员奖惩办法。

1、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或其它后果;违规驾驶、私自出车、公车私用、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2、凡未经批准车辆不入库停放学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交通规章制度。凡不服从派车调度而影响工作的,可视情给予批准教育、书面检查、交车待岗等处罚。

4、学院设立行车安全奖:全年未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除年终劳酬外,给驾驶员以行车每公里0.2元的标准发放行车安全奖励。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城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 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机动车临时号牌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十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开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线路、站(点)或者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单行道、学校周边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业的;

(四)需要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因紧急抢修地下设施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完工;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五)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十七条 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方案、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等事项提前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

第二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营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残疾证。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一至五人。

乘坐载货汽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二十五条 生产时已装备安全带的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限制长途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牵引车、人力三轮车(老年人代步三轮车除外)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竞逐或者故意围堵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交通、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停车场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或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限期补建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建。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并将施划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单行道、宽度超过十一米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道路、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区域,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明示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行政机关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门前应当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区域;

(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三)人行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四)人行横道和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停的其他路段和区域。

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放。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并应当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三十厘米内停放;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四十条 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发给停放凭证,并履行车辆看管义务。

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四十二条 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城市道路上未施划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并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机动车两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

(三)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应当在事故现场相互交换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并共同签名确认。

当事人应当于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持《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等资料,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请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收缴证件,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拒不执行的,可以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

(二)超越批准的路段或时间占用道路施工的;

(三)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道路施工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恢复交通,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行驶证、号牌或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际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向社会公告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公交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3:00

下班时间晚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早9:00

午休12:00——12:30

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

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4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0、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八、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九、网络管理

1、工作时间内禁止浏览与自己工作岗位或业务无关的网站。

2、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聊天),也决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

3、严禁在公司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浏览图片、倾听音乐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禁止利用公司网络下载各种游戏及大型软件

5、公司网络结构由网络工程师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个人电脑及服务器设备等所用ip地址必须按网络工程师指定的方式设置,不可擅自更改。

十、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及物质奖励;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2、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未有迟到、早退现象及病事假),奖金为1000元,于年终考评后一次性发放(以每个月的考勤统计为依据)。

6、在公司服务满三年(不含三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协商,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得到许可后方可休假)及2000元的一次性旅游补贴。

7、在公司服务满五年(不含五年)的员工将给予300元/月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从第六年度合同期开始,本年度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发放;无论何种情况,未履行满从第六年度开始签定的本年度合同期的员工将不享受此项福利补贴。

十一、经费管理

1、因外出购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备用金时,应首先填写公司【借款申请单】,交主管经理核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销帐(出差人员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内);借款未冲平者,不允许再次借款。

2、员工报销已发生费用,首先需找主管会计领取并填写公司【支出凭证】或【支出报销单】(由主管会计负责提供、审核);主管会计签字后,到借款处填入【借款申请单】中的报销日期,方算完成报销手续。

3、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时须向主管经理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公司薪金发放日定为每月24日。

十二、出差细则

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差期限由主管经理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灾害或工作实际需要经请示主管经理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3、出差费用的报销:

3、1)、交通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坐飞机,费用实报实销。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b、其他员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卧);特殊情况需乘飞机时,必须经主管经理特批,否则不予报销。

c.、出差地交通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其他员工交通以公交车为主、原则上尽量少乘坐出租汽车,实报实销。

2)、住宿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为基准实报实销。

3)、伙食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5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80元/天/人以内为基准实报实销。

4)、出差补助:

a、乘坐火车路途补助50元/晚/人。

b、在外补助100元/天/人。

4、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填报【出差费用结算单】,办理报销手续。

6、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之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三、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内容

a、公司文化(概况、成立历史、公司理念、团队品格、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

b、公司规章制度

c、新老员工认识;

d、办公设备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点区域设施(洗手间、就餐处、乘车处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2)、培训注意事项

a、新员工到岗时,公司全体员工应表现出热情、礼貌的态度,营造欢迎的气氛;

b、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涉及到各部门业务时,部门负责人要有所准备,予以配合。

2、在职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形式

a、公司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包括座谈、讲座等;

b、员工业余时间自学。

2)、培训考核

a、培训活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采用签到的形式记录考勤。(出席记录将列入到公司的绩效考核范围)

b、培训考评由培训讲师负责考评,其成绩列入公司绩效考核范围。

十四、名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公关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办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形象设计。

三.名片印制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员工需首先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

2、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会通知综合管理部门;

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印制完毕后发给当事人

四.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般滥用,掌握使用范围。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名片。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严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从事任何活动,如若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同时对于造成甲方任何重大损失者,甲方保留以估算的损失额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薪资

1.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职员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职员的基本待遇有固定工资、职务补贴和销售提成加奖金,合理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

3.月薪工资在次月___________日前现金发放或存入职员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二、休假

(一)法定假日

1.按国家规定,职员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

清明:1天(四月五日)

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

端午1天(六月八日)

中秋:1天(九月十四日)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

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职员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2.一般职员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职员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3.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职员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职员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4.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职员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5.春节休假或探亲的职员,不得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6.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职员,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三、请假

职员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参照行政管理部规定。 

四、加班

(一)加班费的计算

1.一般职员加班工作时间记为职员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______%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______%计算。

2.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3.职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工论处。

五、出差

1.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职员出差,受派遣的职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2.职员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3.公司对出差的职员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4.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六、培训

1.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职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2.新职员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职员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职员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3.职员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4.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5.公司所有职员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职员培训登记卡》上,《职员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职员档案内。

6.公司对职员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七、保密

1.职员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2.职员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3.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4.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职员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5.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职员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6.发现其他职员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八、考核

1.试用考核:职员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2.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3.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4.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九、福利

1.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2.公司为一般职员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3.公司可为职员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职员按成本支付租金。

4.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职员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十、资遣

1.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职员予以资遣:

2.停业或转让时。

3.业务紧缩时。

4.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5.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职员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6.职员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7.职员资遣的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2)工作效率较低者。

3)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8.职员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2)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3)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4)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9.职员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10.职员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12.在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13.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2倍的工资。

14.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3倍的工资。

15.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十一、辞职

1.职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2.一般职员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3.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管理制度

1、管理系统的联络通畅和指挥的不间断,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各部门配备办公电话。

4、公司各办公室配备上网设备。

5、手机、办公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办公电话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公司办公电话话费标准:办公室每月限额元,财务部每月限额元,其他部门每月限额元。

7、话费费用报销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8、公司配备的办公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

9、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

10、通讯设备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维修鉴定,为非正常损耗,由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任何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所承担费用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11、各部门办公话费若超出限额,超出部分能查明当事人,由当事人承担,查不出当事人由部门全体人员承担,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12、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检查与解释。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保卫科在分管副总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公司及园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为加强园区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保安和门卫工作的领导,维护公司治安秩序。

第二条保卫科负责公司及园区“三防”、保卫、监控、园区车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总请示,汇报。

第五条积极做好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重大节日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加强园区内车辆管理及调度工作,非停车地点严禁停车;

第七条做好接待保卫工作,确保外宾和首长、领导的安全;

第八条全面负责公司值夜班以及监控室管理工作;

第九条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公司管理制度=

1、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公司分管总裁和总裁负责。

3、公司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调配、人事任免、人员进出必须经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人事调令为依据。各部门发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资、劳保、社会保险金、职工培训等事项,必须经人事部合议会签。

1、对缺岗和预算招聘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对口专业学校招聘,严格任职标准,择优录用。

2、用人部门根据缺编情况提出补员报告,注明需求人数、任职标准,经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人事部办理。

3、人事部查阅人才信息库存或发布招聘信息,标明所需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身高、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

4、用人部门及其它部门可以推荐适任人选,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任职标准,同时必须由推荐人签名并注明与所推荐人选的关系。

5、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和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和面试。

6、人事部通知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或口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出卷、阅卷,确定适合人选。

7、人事部将适合人选名单及个人履历表报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8、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通知录用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携带体检证明到人事部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1、公司实行总员额控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2、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属不称职或犯有严重过失,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35天由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报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做好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或新聘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

5、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实、报总裁批准后予以转正或解聘。试用人员的试用期限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1、公司对各级行政管理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拟晋升的聘任人员由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意见组织考核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

2、公司对某些空缺的干部岗位适时推行竞聘上岗。通过公开岗位、公开要求,推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专业特长的干部岗位,由人事部根据总裁意见,直接办理聘任试用手续。

1、调配系指船员在公司所属船舶内、及船岸之间的调动,或船、岸工作人员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2、高级船员的调配由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3、普通船员在公司船舶间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或船舶提出建议,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批准。

4、船岸之间、岸基工作人员的调配由部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调配时应填写“岗位调配表”。

6、人事部根据总裁审批意见下达调配通知。

7、解聘:

(1)、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要求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船舶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

(2)、辞职的员工如受过公司出资培训的,需按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辞职,公司不发给任何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索赔一定的损失费。

(3)、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员工、以及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4)、辞职、辞退员工必须在离开公司前交清工作和办妥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6)、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人事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或平衡,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月效益系数的发放标准。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统一组织年终综合考核。

3、年终综合考核采取个人书面述职(总结)、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评选优秀员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

4、对考核不适任的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如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后仍不适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1、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不得拒绝参加。

2、船舶应在每年底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向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训需求,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审核后分别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轮机部、驾驶部、酒店部,及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3、岸基其余部门在每年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4、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和船舶的培训需求编制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总裁和总裁审批后由各部门和船舶实施。

5、船员适任证书和各类专业考证培训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资的临时性培训,各需求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职能部门和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三船、人事部均应建立健全培训台帐。

1、公司员工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应办理退休。

2、对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经总裁批准,可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返聘使用。

1、船舶开航期间可聘用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岗位、名额由酒店管理部确定,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

2、驻船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的名额内提出招收临时工的报告,并注明拟安排的岗位,经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临时工。

3、驻船经理必须将所招收的临时工的个人资料、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及时报船长、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备案。

4、驻船经理必须安排专人对所招收的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员工手册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达到上岗标准。

5、公司对临时工实行定岗培训、定岗使用,原则上不予调配,以保证人员素质。

1、本制度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在适当时间再作补充规定。

3、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管理制度

以最少的投资、最少的成本,科学的、合法的、切合实际的方式,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被动为主动,变落后为领先,创造最大的效益、最大的利润。

公司实行高管到中层,然后从中层再到普通员工的垂直管理模式。每一个员工,上至董事长、下至普通员工,在工作和业务处理活动中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各司其职、各谋其政。按层次、按程序、按规定办理,禁止违规办理。

(1)公司管理实行逐级分层垂直管理模式。从上到下:实行老总到中层,然后从中层再到普通员工;从下到上:实行普通员工到中层,然后从中层再到老总。在工作中,老总就是老总、中层就是中层、普通员工就是普通员工,各自职责分明,等级森严。大家彼此要认清自己和对方的身份,下级必须服从和尊重上级。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是工作中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管理和安排。否则给予犯规者严厉的经济或行政处罚,不能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的员工,公司予以待岗或辞退。

(2)大力树立上级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加强实际工作的执行力。在工作中“官大一级压死人”。下级必须对上级在工作中绝对服从,只有这样,仿佛军队打仗一样,才能拥有充足的执行力。在工作执行中,上级永远是对的。只有这样,上级的工作安排才会不折不扣地得到下级的执行。在工作执行过程,下级对上级有意见、有疑问、有不同看法时,可以保留,可以沟通交流,甚至可以越级申诉,但是在此过程中上级安排的工作仍然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下级的执行,除非安排此项工作的上级对下级发出停止、暂停、延期或调整的指令。因为只有这样,一项工作从上到下,才会不折不扣地得到逐级落实、圆满完成。

(3)公司员工从上而下实行逐级问责制。每个员工从公司领取薪水,做好本职工作是应该的。如果某一项工作没做好、没做完,那么,执行该项工作的普通员工有义务向他的直接主管汇报和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则由主管领导予以协调解决,主管领导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领导上报老总,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如果汇报的情况主管经理置之不理或拖沓不予处理,普通员工有权向总经理反映情况。

(4)公司员工从上而下实行逐级限期完成制。相关工作,先由老总给部门主管限期完成,到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则处罚相关部门主管。同样,部门主管把相关工作分解安排给普通员工限期完成,到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则处罚相关普通员工。如果老总把工作安排给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把相关工作没有分解安排给普通员工限期完成,则处罚部门主管,不处罚普通员工。如果部门主管把相关工作分解安排给普通员工限期完成,到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则处罚相关普通员工,不处罚部门主管。

(5)公司员工从上而下实行工作管理及工资待遇逐级岗位责任制。任何一个员工任职于某一个工作岗位,那么他就行使该岗位的权力、承担该岗位的责任、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如果换岗,则根据新岗位行使新岗位的权力、承担新岗位的责任、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不再享受换岗前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公司不实行论资排辈。

公司员工要做到:“三个归零”。

一、心态归零:不论自己以前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能力多强,那些都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把它归零。我们要调整心态,面对现实,从现在开始,从零开始,从现在的工作岗位重新开始。

二、贡献归零:不论自己以前对公司有多大贡献、有多大付出、有多大成绩,那些都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把它归零。我们重要的是从现在开始,从零开始,把现在的工作做好。

三、过失归零:不论自己以前对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有多大失误、有多大过错,那些都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把它归零。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从零开始,把现在的工作做合格。

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七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管理制度

1.2改进设备性能以满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要求,设备管理程序公司管理制度。

适用于全公司的设备管理,包括设备部和人资行政部门的办公设备(以下通称设备管理部门)所管辖的所有设备。

3.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3.1.1跟踪和了解本行业装备发展的信息,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定期向总经理递交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动态情况报告。

3.1.2对现有设备施行全面管理

a.整理设备资料(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随机备件及工具清单等)归档;

b.建立设备使用和维修档案;

d.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设备检修程序》;

e.直接领导机修动力车间对动力设备和公用设备进行管理;

g.编制易损件的合理库存量;

h.主持第五级设备检查,督导、验证和评价下级的设备管理;

i.每月一次将整机、零配件供应商和修理情况资料报财务部门汇总存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程序公司管理制度》。

3.1.3接受总经理的指示,搜集汇总设备使用意见,记录设备缺陷,编制设备技术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2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3.2.1正确操作使用设备;

3.2.2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3.2.3设备的现场保管;

3.2.4设备缺陷的及时如实汇报。

4.1设备购置和更新

4.1.1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每半年或总经理有指示时向总经理递交“设备购置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并附报“设备购置计划”。

4.1.2总经理对下述资料组织论证:

a.召集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讨论;

b.组织对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问报价;

c.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征询意见。

通过论证要对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维修性、安全性、售后服务等项目作出评价并记录,按择优选定的原则,对“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4.1.4由采购部或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按照《采购控制程序》执行采购。

4.1.5设备到厂后,由供应商安装试机或由我司人员安装试机,达到预期的技术参数后,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和设备部代表共同验收,并填写“设备入厂验收表”及“重点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表”。

4.1.6设备管理部门对已购置的设备:

收集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填写“机器设备一览表”;

b.在设备上进行标识;

c.填写“设备移交清单”移交给使用部门,并按《设备使用前培训考试规定》,对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和操作工进行培训和考试。

d.对设备运行和完好检查进行记录统计。

4.2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4.2.1设备管理部门

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铸造公司铁水运输过程中的铁水喷溅、火灾或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铸造公司铁水运输的协调工作,由生产科具体负责,并对铁水运输过程进行跟踪,有权力和义务制止违章行为。

综合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不可承受风险台账,将铁水运输列为三级不可承受风险,并执行四级监控。

车间负责制定铁水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起重设备和铁水包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检查岗位人员执行情况。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吊具和铁水包,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l、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汽运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运输铁水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3、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和铁水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不得使用。车辆储物箱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铸造公司明确专人对铁水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每包铁水均测量包壁温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测量,并认真填写《铁水包安全检查表》。

5、铁水装入量应严格控制,液面距离包沿不得低于30cm,铁水过满,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启动车辆。

6、驾驶员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起步前系好安全带,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

7、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铸造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车辆运行,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打电话。

10、铁水运输中遇路边有行人时,与行人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5米,必要时停车避让行人。

11、行车时,必须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严禁从积水、坑洼或者不明路况的道路上行驶。

12、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并服从生产调度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3、铁水的装卸作业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斜置或歪拉斜吊。无关人员严禁接近铁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当班调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铁水,随时保持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厂部汇报,情况严重时应报请公司安环部。

15、铸造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起重设备吊运铁水,设专人指挥,明确信号。行车工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行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行车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规定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转运车辆管理制度。

(1)当铁水运输过程中因故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上报综合科及厂领导。各级相关负责人收到信息都应快迅到达事故现场。

(2)生产科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展开相关救援工作。

(3)若事故造成相邻建筑物着火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必要时迅速联系保卫部,请求援助。

(4)铁水在转运过程中,铁水包出现有破损、渗漏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引起燃烧或爆炸现象,驾驶员应立即采取自救,并向总调报告,报请总调派遣叉车卸下铁水包。情况危急时向保卫部报告,请求援助,以防事故扩大。

(5)当铁水表面结壳,可用中频炉内高温铁水冲开,严禁随意翻转铁水包或人工捣戳,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6)当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送往信钢医院进行救护。

1、从事铁水吊运的起重设备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经过专门培训方可。

2、指挥人员必须是经车间主任指定的炉长、班长或调度,其他人员不得指挥吊运铁水(紧急情况除外),严禁多人指挥。

3、统一使用对讲机指挥,操作者和指挥者分别佩戴1部对讲机,频道一致。指挥时,必须先喊出操作者名字或行车代号,再发出操作指令,否则操作者不得启动行车任何机构。

4、操作者未听清指挥口令,严禁启动行车。

5、启动行车必须鸣铃警示,并严格遵守《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2、由于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铁水运输中发生漏包或穿包事故者,对相关责任人的考核,由铸造公司安委会视情况研究决定。

4、各类台账和记录,未按规定保存或使用完后不及时上交更换,分别考核责任班组长及以上人员200元/次。

5、发生事故后,对因组织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者,将视情况考核责任人。

7、发生事故后,由于指挥得力控制了事态,并避免人员伤亡或挽回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经铸造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重奖。

公司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有关责任,做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根据各工地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七、凡属项目部所管工地机械安全生产(包括小车)按机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做到责人责机,准驾机型上机,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方可上机,擅自上机所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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