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总结(实用19篇)

时间:2023-12-11 11:56:14 作者:紫衣梦

总结是社区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到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为把《__中央_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____市人民__关于贯彻__中央_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继续深入落实这项工作,并将其纳入财政整体工作之中。现将我局20__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结及20__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加强了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我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__中央_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明确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坚持知与行相统一;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就是要从增强爱国主义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市财政局党组以对国家前途、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历史责任,切实推进了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为使《__中央__关于进一就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家喻户晓,市财政局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深入探讨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二、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我局立足学校教育主渠道,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真正把德育落到实处。全市各类学校教育坚持以德育为首,切实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树立正确人才观、价值观和发展观,以教会学生做人为起点,关注学生终生发展。以加强德育工作为突破口,建设了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培育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积极推进了中小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做到了思想道德建设进教材、进课堂、进网络、进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进学校工作评估。继续完善了德育课程的管理和建设,真正使学校的德育课程成为学生学知识、学文化、提高思想觉悟的主要途径。进一步改进中小德育课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知识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增强德育课程的趣味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三、创造环境、工作到位。

我局协助__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尤其是重点案发地段、路段的治安巡逻和守护,预防、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师生的安全感。在全局内继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活动,以学技术、钻业务来影响引导未成年人学知识、学文化、__成才。

1.注重家庭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把德育教育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充分发挥了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基础性重要作用。,办好家长学校,教导全体财政干部职工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引导职工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做出表率,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科学研究,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以德育人”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务。

2.在全局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大力开展“爱我绵竹,我为家乡做件事”活动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五好家庭户”、“文明户”(最佳文明户)等活动,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条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3.强化领导机制,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任务,纳入财政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局主要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对各科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完善投入机制,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财政增长比例增大投入。仅今年该项工作就增加投入378万元。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财政都给予了保证。

5.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落实了奖惩机制,改进了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目标任务分工,局党组同各科室负责人签定了目标任务责任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局目标考核,对完成好科室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在局内通报批评。

1、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经费投入。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做到常建常新,利用各种活动裁体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2、进一步与社区落实齐抓共管建设机制,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联系会议,协调作用,加大职能部门工作整合,形成健全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

3、按照“导、堵”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我们已形成的组织,强宣传、实活动、造环境、重教育、重投入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在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健全和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上做出努力。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的青少年大有可为,大有作为!青少年是中国梦的最为广泛的践行者!

青少年时期正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和形成的关键节点。然而,在我们青少年的身边,由于社会结构体系复杂,社交网络良莠不齐,在我们的周围充斥着诸多的犯罪诱因,致使我们的青春曲折艰辛!

1.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教育同学懂得什么是不良行为,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3.教育同学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远离不良行为,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高中学生。

【活动地点】。

永吉县第四中学一年十六班教室【活动过程】。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20__年__月,经县委、县__同意,将“__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__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更名为“__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我县成为__市首个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县(市、区)。我局作为县未保委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并于20__。__与20__。__月分别召开会议,会议再次强调了职责分工,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明确工作措施,强化了各单位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修订完善《__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并将《办法》印制成宣传页,分发至各乡镇进行张贴,扩大政策普及面,做到“应保尽保”。

2、结合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优化孤儿申请审批程序,动态管理我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及时新增和取消,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截至20__年__月底,__县共有564名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孤儿189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75名。20__年共发放孤儿生活保障资金771.725万元。

3、协助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审核县“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申请资料,资助孤儿和低保家庭儿童37人,发放助学金18。5万元;落实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孤儿24人,发放资金24万元,促进更多孤儿成长成才。

三、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1、指导各乡镇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留守儿童模块信息,认领信息15939条,新增1231条,删减311条。

2、制定《留守儿童排查承诺书》,进行县、镇、村三级签订,压实层级责任。

3、指导乡镇进行季度走访排查,填写走访记录表,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核对系统数据,并将动态管理工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考核。

4、开展关爱慰问活动。牵头实施“六一”儿童节慰问,联合县妇联,为贫困家庭儿童发放书包、文具等学习用品,联合__市“三留守”协会等社会公益力量,到乡镇及学校开展关爱帮扶行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

5、印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__县民政局致全县留守儿童家长的一封信(儿童防溺水知识宣传)等宣传资料,分发至各乡镇,并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指导乡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溺水知识进行宣讲学习。

四、规范收养登记。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收养评估,与__市友爱社会工作评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和送养工作,截至__月,收养登记已办理9例。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主持人)了解了相关性的法律知识。看看大家对这些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一)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竞赛试题(主持者:张鑫)选出六个同学进行知识问答题抢答。(二)歌曲《心声》(表演者:李旺,伴舞:乔涵)。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引我们走好新征程,探索新路子,创造新业绩的科学指南。特别是他把创优营商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全面深化改革并列,放在同等位置。为了营造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全面推动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相关文件要求,街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情况,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今年以来,街紧扣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营商工作任务,社区和村联动推进营商工作,为企业发展、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1、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便民服务中心人员为成员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点在街道二楼办公室。

2、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进行工作部署,在会上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各业务口就各自营商工作进行汇报,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最多跑一次”及社区和村民事务代办工作进行通报,并就工作进行详实、细致安排,及时对各类事项在乡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3、重点项目保障有力。我街成立以武装部长为组长协调工作小组进行工作协调,保障了各项工程进度。

街认真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的文件,仔细研究,落实到位、到人。根据《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吉软环境办[2019]38号)文件精神,街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到实位。积极宣传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利用街道、村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led大屏进行滚动播放,让每一名来办事的群众都能够了解。街道软环境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学习过程中相关探讨交流,让相关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及条例条规。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服务中心也予以受理,并代为办理,限时办结。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及时推广各部门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案例评选及典型案例宣传,全面提升高街道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逐步投入运行完善功能设置。大厅推行“一窗式”的模式,让群众就近办事,把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教育对象之一。我局按照《意见》的要求,全力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把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突出位置,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狠抓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我局主要采取“送法进学校”、“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形式,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集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连续开展,各学校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必修课内容,每学期安排十课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在高中和初中,我们重点结合全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案说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讲解学习,以提高中学生辨别是非和知法、守法的能力;在小学,我们把普法重点放到简单法律常识的'讲解上,让小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学法习惯。

我们还将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一是落实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的讲课任务,定期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课活动,并及时对未成年人普法讲师团成员进行补充调整、组织培训。二是在创办一批法制教育基地,通过法制讲座、图书阅读、板报展览、模拟法庭等形式,拓展开辟青少年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三是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定期培训,落实职责,明确任务。

二、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局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失足青少年建立个人档案。对失足青少年有困难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发情况必访,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找安置帮教对象谈一次心、写一封信、办一件实事;与他们结成“一帮一”对子,杜绝脱管、漏管现象。把法制教育延伸到监狱、少管所,做到经常与其家人取得联系,通过送法律书籍、发公开信、赠生活用品,用法制进行帮教,用真情触动心灵,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知道社会没有抛弃他们,增强他们好好改造的信心。我局还依托律师事务所、街道司法所等,主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加强对“边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司法所会同村居居委会,对劳教解教或判处缓刑的社区青少年,做好矫正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错)率。

我局坚持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实行定点联系制度,专门设立县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站,随时收集全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以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编印了《县法律援助服务站工作手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加强“12348”窗口形象建设,积极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局积极参加各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整治行动,认真贯彻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配合专项行动进行扫黑除恶、禁毒、禁黄等宣传教育。为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环境,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的事件的发生。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暑期净化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蓝天行动”的通知》要求,7月下旬起,我区以网吧、网络、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暑期净化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蓝天行动”。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按照整治方案精神,我们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召开了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举办网吧管理员培训班,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五老”义务监督员、执法人员和短信提示等形式对经营业主和青少年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对查处的农村“黑网吧”违法行为、正规网吧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高压态势。

针对网吧市场、网络环境、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环境等整治内容,各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围绕重点工作,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把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蓝天行动”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严格方案要求,我区重点突出,明确目标,深入开展网吧“红盾护蕾”专项行动,严厉惩处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黑网吧”;全面清查淫秽色情和低俗网站,扎实开展“文明网吧”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全面清查出版物市场,打击无证出版物摊点;着力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坚持暑期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确保未成年人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7月份以来,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1080人次,检查文化、新闻出版经营单位407家次,查处违规网吧4家、无证游戏场所2家,取缔无证出版物摊点7个,收缴非法音像制品3350张、书刊30册。

经过集中整治,及时纠正了部分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全区文化市场规范有序。但文化市场是个动态的市场,我们将继续保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巩固已有成效。充分发挥“五老”义务监督员、学生家长及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作用,利用“12318”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为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一、教学目的:

1、使每一位同学能预防并纠正不良行为。

2、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二、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教学过程:

同学们,今天的班会课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现在同学们都处于十五、六岁,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居高不下呢?我们来看一下原因。(观看视频)。

社会因素:视频中的主人公正是由于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即观看暴力影片,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这种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校因素:从学校方面来看,一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有的教育方法不当,动辄训斥,造成这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出现厌学、逃学、辍学,有的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件的发生就是源于校方的教育方法不当,实行简单开除这一方式,使得在孙杰内心埋下了报复的种子,从而导致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放任型家庭使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暴自弃;一些家长自身行为不良,更容易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不良品格和行为。据一些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有50%左右的少年犯是不良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受害者。这则案例中的家庭属于溺爱型家庭,家长不分情况,满足孩子的所有欲望,当不能满足时,孩子以偷来满足自己,最后走向犯罪深渊。

自身因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你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对法律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不良因素影响下,容易走上歧途。第一个案例就是由于主人公小辉一时冲动,自制力差,做事不计后果,最终导致犯罪。第二个案例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借钱”是在犯罪,对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以下几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6)、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案例:某校学生小明的父母工作都很忙,没时间管他的学习和生活。小明自从在网吧迷上电脑游戏后,变得无心上学。上初中后,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还恶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学校对他进行了记过处分。小明与在网吧结识的“兄弟”一起勒索几个小学生,公安机关对他实行了拘留3天处罚。但小明不思悔改,还是常与这帮人纠结在一起闹事。一次,在勒索过程中,把一个学生打成重伤,小明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1)小明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违纪行为:经常迟到、旷课、早退、恶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

一般违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勒索小学生,纠集他人闹事。

犯罪:把一个学生打成重伤。

(2)小明由违纪到违法再到犯罪的变化过程说明了什么?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可能演化成犯罪。

1、预防和纠正不良行为,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对于上述我们所提到的不良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冕。

2、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在前面我们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时,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就应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学校开的法制课,政治课,另外还可多看看有关法制频道的节目,中央电视台2,吉林法制台的今日开庭,今日说法,这样才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才能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才能加强自我修养,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另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我是未成年人,国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吗,犯了法,法律也不会拿我怎么样,这种想法也是法盲的表现。未成年人犯罪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五中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4、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如何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那就要求未成年人要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另外,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我们才能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5、加强用法维权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6、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结束语:

希望同学们能以此为戒,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能努力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遵规守纪,严于律己,真正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最后祝愿每一位同学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六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监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家庭预防。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第三章学校预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内容。

第四章社会预防。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第五章重点预防。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文明交通简报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居民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有序的文明交通氛围。8月15日,福明社区联合泰安道交通大队,组织辖区未成年人开展“文明交通你我‘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首先由泰安道交通大队的丁警官讲解了“一盔一带”的重要性,并结合近几年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讲解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普及交通安全法规,针对在座未成年人和家长,详细介绍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时要如何正确佩戴头盔,乘坐车辆时必须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交通安全常识。为了让未成年人更直观的了解道路交通安全,在经过理论知识讲解后,大家佩戴黄色安全帽,跟着交警学习起了交通指挥手势,并来到了马路上,在交警的安全指导下,向过往行人发放“一盔一带”宣传材料,提醒过往行人尤其是电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佩戴头盔,不在电动车上安装遮阳伞等危险物品。

通过文明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未成年人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进一步提高了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让未成年人成为文明交通小志愿者,带动整个家庭关注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文明城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区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总结

今年我社区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托社区较为完善的功能场所、爱心群众等育人资源,加强与学校的共建共育、与家庭的沟通联系,自觉承载社会教育责任,积极延伸学校教育链条,努力链接家庭教育环节,营造出了全方位尊重关心、教育引导和帮助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构筑载体,拓宽社区教育渠道,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关键在于适合“胃口”。我们积极改进育人方法,坚持给孩子们最需要的,做孩子们最盼望的,引起了孩子们的共鸣。

二、围绕增强主人意识,开展公益活动。我们把社区内的主要道路由小学少先队负责这条路的卫生清洁和绿化管理。还在居住老年人较多、楼道卫生较差的单元开展了“青年文明楼道”创建活动,由包六中学的'团员青年每周到共建楼道捡拾垃圾、清除张贴。通过这些活动,不仅改善了那里的卫生环境,而且使同学们体会到了环卫工人的辛苦,增强了公益意识和主人意识。

乐和送温暖小分队,利用节假日,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打扫卫生,使他们感受到了社区大家庭的温暖。同时尊老爱老、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也逐渐在孩子们心理扎下了根。队员刘小峰,看到社区残疾学生雷凯夫腿脚不灵便,就主动陪伴她一起上下学,解除了雷凯夫父母的担忧。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社区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的作用的同时,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基础作用,与社区、家庭形成合力。共同为学生开出丰富多彩的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只有这样,家校之间、学校与社区之间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道德建设的整合力才能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才会出现。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要继续努力、不断探索,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争取把我们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

第六条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

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教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体系,向其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学籍管理、教学评估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不得少于6个课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将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纳入教学评估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法律常识,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通报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第十条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治疗,学校应当提供休学等便利。

学校应当将中途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图书馆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已建成的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给予其正确的生理、心理知识指导;。

(四)预防和制止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五)主动配合学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

(六)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吸毒成瘾或者均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情形不宜行使监护权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暂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第十七条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受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根据寄养协议,履行保障被寄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寄养家庭所在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寄养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八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确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志愿者或者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家庭教育失当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为贫困、单亲或者失亲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机构应当将救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和矫治。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宾馆服务业经营者接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确因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制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资源,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场调查处理,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

第五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列入教育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一所学校承担工读教育任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读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学籍管理、教职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工读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可以送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第二十六条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矫治档案,对其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利教育、监督、考核:

(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元罚款,但一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终端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信息,对留守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履行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加强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对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帮扶干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

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完善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依托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并保障相应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的,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书面提出申请,或者经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评估后提出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尚在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考察帮教和教育矫治。

第三十五条专门学校应当结合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治。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完成教育和矫治后,要求返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专门学校毕业的未成年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司法机关应当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与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联系机制,共同做好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罪工作。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就业创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文明交通简报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不断提升市民出行安全意识,营造和谐文明交通新风尚,助力六安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3月16日,鼓楼街道锥子庙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联合城北小学开展"我爱六安文明交通”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中,小志愿者们身戴“中国少年先锋队”在交叉路口引导过往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制止不文明行为,提醒过往行人“做文明人、行文明路”,并在公交站牌对上下车的乘客进行文明引导,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文明乘车。同时指引家长们正确停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等候学生放学;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现场宣传讲解安全常识;对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提醒行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摒弃交通陋习。

“以前学校门口很容易堵车,现在有了小志愿者们疏导交通后,家长们停车有序了,道路也畅通多了,我们对孩子的安全也更放心了。”一位前来接送孩子的'家长说。

通过开展这次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引导广大群众遵规守纪,增强文明出行的思想意识,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和文明素养。同时,让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做好文明出行工作,创造一个出行便捷、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把“文明出行”的观念传递给更多人。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文明交通简报

五节期间流量、车流量将迎来新的峰,也是各商家举办各商业和体育等业各类活动的峰。20xx年428届天柱县美狂欢节在县物流城盛举,前去品尝美的客海,天柱交警借此机会在现场处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发送交通安全宣传单,耐解答客们提出的交通安全问题,并现场指导市民客们使“贵州交警app”应,详细介绍了贵州交警app的功能和好处。并在现场客的机处理他们的.交通违法为,让他们亲感受了贵州交警app便捷和优点,使他们不来交警队违法处理窗排队处理,在享美味的同时就把交通违法处理好了,他们为贵州交警app的惠民便捷措施惊奇不已。

此次宣传,市民们不仅尝到各式各样的特美味吃,且还收获了不少的交通安全知识,市民纷纷点赞。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8月25日,《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国内顶尖法律专家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据悉,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纳入今年正式立法项目。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负面信息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诱因。研讨会上,江苏省公安厅提供的一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侦防机制》报告写道:“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爱好上网,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初稿除了在预防立法中针对网络安全和有害信息屏蔽过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还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法学专家怎么看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表示:“现在家里是未成年人上网的最主要场所,手机是未成年上网重要工具。条例里对网吧等场所的制约规定可能效用有限。”牛凯接着介绍,我们真正要做的不是让孩子远离网络,而应该教会未成年人如何正确利用网络信息。

他建议,《条例》可以规定父母参加一定课时网络教育,学会如何帮助孩子正确利用网络。牛凯说:“家长与其千方百计不让孩子上网,不如自己学学如何正确认识网络,用现代思维教导孩子不受网络负面信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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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文明交通简报

“小朋友们,回家后,家人骑电动车、开汽车时,我们要提醒他们做什么?”“骑电动车要戴好头盔,开车系好安全带。”为进一步提升家长与学生文明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电动车、摩托车头盔佩戴率、知晓率,筑牢交通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学生假期交通安全。1月13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文源街道天鸿社区组织小学生和家长开展“文明交通你我‘童’行”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文明交通志愿先组织小学生和家长学习了过马路和驾乘车辆出行时的安全知识,随后紧紧围绕“安全出行”这一主题,通过交通安全宣传片、典型交通事例和交通知识问答,深入浅出地从“交通陋习和隐患”“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重要性”“文明出行好习惯”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引导学生和家长们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特别强调要养成横穿马路“一站二看三通过”、乘坐汽车后排、右侧上下车、开门前先观察、搭乘车辆使用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安全习惯,提升未成年人在假期交通出行中的自我防护能力,呼吁家长们在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守法出行。同时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倡导学生们将“一盔一带”等交通安全知识带回家,带动身边的人遵守交规,摒弃闯红灯、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等交通陋习,做一个合格的交通安全宣传员。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使学生和家长们对交通安全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增强了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参与交通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参与活动的学生和家长纷纷表示,牢记交通法规,争做“守法规知礼让”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倡导者和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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