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大全(16篇)

时间:2023-12-09 08:45:21 作者:琉璃

通过撰写策划书,项目组织者可以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改进,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案例的策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

这部分应该包括广告策划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市场分析的全部结果,以为后续的广告策略部分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

一、营销环境分析。

1、企业市场营销环境中宏观的制约因素。

(1)企业目标市场所处区域的宏观经济形势;

总体的经济形势总体的消费态势产业的发展政策。

(2)市场的政治、法律背景:

(3)市场的文化背景。

2、市场营销环境中的微观制约因素。

企业的供应商与企业的关系产品的营销中间商与企业的关系。

3、市场概况。

(1)市场的规模:

整个市场的销售额消费者总量消费者总的购买量。

未来市场规模的趋势。

(2)市场的构成:

构成这一市场的主要产品的品牌未来市场构成的变化趋势如何?

(3)市场构成的特性:

市场有无季节性?有无暂时性?有无其他突出的特点?

4、营销环境分析总结。

(1)机会与威胁(2)优势与劣势(3)重点问题。

二、消费者分析。

1、消费者的总体消费态势。

现有的消费时尚各种消费者消费本类产品的特性。

2、现有消费者分析。

(1)现有消费群体的构成:

现有消费者的总量现有消费者的年龄现有消费者的职业现有消费者的收入。

(2)现有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购买的动机购买的时间购买的频率购买的数量购买的地点。

(3)现有消费者的态度:

对产品的喜爱程度对本品牌的偏好程度对本品牌的认知程度。

3、潜在消费者。

(1)潜在消费者的特性:

总量年龄职业收入受教育程度。

(2)潜在消费者现在购买行为:

有无新的购买计划?有无可能改变计划购买的品牌?

(3)潜在消费者被本品牌吸引的可能性:

潜在消费者对本品牌的态度如何?潜在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程度如何?

4、消费者分析的总结。

优势与劣势重要问题。

(2)潜在消费者:

优势与劣势主要问题点。

(3)目标消费者:

目标消费群体的特性目标消费群体的共同需求如何满足他们的需求?

三、产品分析。

1、产品特征分析。

(1)产品的性能:(2)产品的质量:(3)产品的价格(4)产品的材质:

5)生产工艺:6)产品的外观与包装:(7)与同类产品的比较:

2、产品生命周期分析。

(1)产品生命周期的主要标志2产品处于什么样的生命周期3企业对产品生命周期的认知。

3、产品的品牌形象分析。

(1)企业赋予产品的形象2)消费者对产品形象的认知:

4、产品定位分析。

(1)产品的预期定位:

(2)消费者对产品定位的认知:3)产品定位的效果:

5、产品分析的总结。

(1)产品特性:(2)产品的生命周期3)产品的形象:4)产品定位:

四、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竞争状况分析。

1、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2、企业的竞争对手。3、企业与竞争对手的比较。

五、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广告分析。

互联网广告合同

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主办的“长春美容网”上发布网络广告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长春美容网”的广告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用_____形式,规格为_________象素,文件大小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月人民币。

二、甲方的广告图标(banner、logo)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三、发布时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累计____月,共计收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四、其他事项。

1、甲方在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将全部协议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付费方式可用现金,并将广告图标及有关文件在三日内交给乙方,如有延误由甲方自担责任。

2、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甲方的广告上网工作(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如遇广告文件本身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广告在协议期内的指定位置不变,如遇位移应按优化原则处理,或主动与甲方洽商,征得甲方同意。

4、协议到期前甲方如有意向续约,须提前二周与乙方联系确认。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互联网广告合同书

乙方:武汉市——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___设计网”(______)和互联网站(_________)上发布广告信息。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___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___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武汉市——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互联网广告服务合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代表人: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

(一)健力宝运动饮料种类。

罐装330ml运动饮料(银)建议零售价2.50元。

瓶装560ml运动饮料(银)建议零售价3.00元。

罐装330ml运动饮料(金)建议零售价3.00元。

瓶〔〕装560ml运动饮料(金)建议零售价3.50元。

(二)产品品牌形象分析。

品牌定位:“健力宝”品牌定位充分体现了运动、健康的功能定位和民族品牌的情感定位,树立了品牌和企业良好的形象。

品牌知名度:“健力宝”——中国首罐含碱性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国饮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曾一度风靡全国,二十多年来,健力宝创造的“中国之最”达60多项,连续八年入选“企业五百强大型工业企业”,连续_年被评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饮料”。

(三)产品生命周期分析。

健力宝成立于1984年,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健力宝风靡中国城乡,谱写出中国之王的传奇。90年代中后期,面对“两乐”在中国市场的大举进入,健力宝市场规模逐年下降,后又经历一系列企业改制度等。_年后又曾推出过众多品味饮料,导致品牌定位不明,最终经营不善,甚至一度面临破产。国饮品牌一度销声匿迹,_年后,统一收购健力宝,才又重新找回定位,重新塑造运动饮料品牌。

(四)核心产品分析。

通过对健力宝的市场调研和对健力宝的产品分析,建议:1由于健力宝在价格上一直不存在任何竞争优势,成本较高,所以应通过大量的宣传,借助外力来介绍产品功能的本身。2对于产品的包装要求,应抓住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有吸引力的外包装。

二、消费者分析。

上世纪_十年代,健力宝作为中国最大的运动饮料品牌,曾一度风靡中国城乡,健力宝在那个年代就是一种时尚。提起健力宝,年轻一代人不禁回忆起那个年代的时光,健力宝在他们心中有种难舍的民族情愫,同时我们不禁看到,如今在人们心中,健力宝几乎已经被所有其他各大类饮料品牌挤压掉。

通过对健力宝的市场调研,我们发现,现代人普遍存在健康生活的观念,他们关心产品能否为自身带来健康,是否对身体有危害,因此,符合了健力宝品牌倡导的运动,健康的生活理念。从购买决策分析,消费者购买健力宝是例行性或是习惯性的购买决策,他们涉入程度较低,而且态度是短暂的,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经常改变,因此健力宝的品牌忠诚度是比较低的,另外,他们都很少受到他人的影响而购买健力宝。

综上分析,目标市场应定在追求健康、爱运动的所有消费者群。巩固老顾客,寻找更多新顾客。

三、营销环境分析。

(一)内部环境分析:健力宝几番的变革使得人员、设备等的折旧和更新,需要内部的自我变革、修炼。如充分照顾顾客、员工和股东的利益、稳定上层建筑。此外,还需要研究和采取正确的竞争战略。产品更加注重追求健康,巩固对健力宝民族品牌深厚的底蕴。

(二)外部环境:从中国饮料行业看,中国的饮料行业市场潜力巨大。近几年软饮料行业利润总额大幅提高,_年之后的增长尤其显著,_年各大品牌间竞争激烈。而运动饮料、碳酸饮料利润占整个饮料行业利润的40%,占国内饮料市场的份额不到3%,远低于美、日3%左右的比例,发展前景广阔。而在这一块并没有像“两乐”这么强势的竞争对手,健力宝有着更多的空间。

(三)企业市场营销环境中的宏观制约因素。

据有关调查表明:近几年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继续追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饮食,消费需求将继续平稳快速增长,国内消费态势普遍看好。“十五”期间,我国规定饮料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普及碳酸饮料,稳步发展特种营养饮料。定位为健康的功能型碳酸饮料的健力宝赢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_年我国推出食品安全准入制度,_年软饮料列入适用范围,很多小规模的生产商由于不符合政府的要求被迫停产,大型生产商从这一法规中获益。另外,受其影响,一些以“健康”为诉求的广告越来越受到关注。

结合外部与内部环境的分析,健力宝应借助外部环境和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来进一步的调整整合战略,以此扩大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给企业带来更长久的利益。

四、企业和竞争对手分析。

(一)企业简介及现状。

健力宝诞生于1984年,含有“健康、活力”的保健意义。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后一炮走红,被誉为“中国魔水”。作为中国第一个添加碱性电解质的饮料,健力宝率先为国人引入运动饮料的概念。后因种种原因,健力宝危机四伏,渐渐淡出市常_年10月,统一集团以一个至今外界都难探究竟的价格收购了健力宝贸易公司100%的股权。目前,健力宝的产品线主要分为三大板块:一是健力宝系列,二是爱运动系列,三是第五季系列。经历一番整合,健力宝将借助运动饮料的出身东山再起。_年4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与健力宝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推出新一代“中国魔水”——“健力宝next爱运动”。3月24日,健力宝_年首场新品上市招商会在佛山三水召开,推出健力宝三款新产品,包含“金典”健力宝、健力宝“本草”饮料、健力宝动力2+1系列饮料。开始进攻一线城市。

(二)竞争对手分析。

1、从市场上来看,中国饮料行业已处于成熟阶段。碳酸饮料、茶饮料、瓶装水、乳制品、果蔬汁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功能性饮料)六种类型饮料构成饮料市场的基本格局。其中,前五种目前均已获得较大发展,健力宝主打功能性饮料(运动饮料),竞争对手是五大类饮料,其中以碳酸饮料(两乐)为主。从行业上来看,目前国内市场的运动饮料主要有“红牛”、百事“佳得乐”、达能“脉动”、哇哈哈“激活”、农夫“尖叫”、“宝矿力水特”、三得利“维体”、康师傅“劲跑x”。其中“佳得乐”“脉动”“红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综上,确立健力宝运动饮料的主要竞争对手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达能“脉动”、“红牛”。

2、竞争对手资料及现状分析。

(1)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目前国内市场最畅销的饮料,公司拥有中国软饮料市场9%市场占有率,以及中国碳酸饮料市场33%的占有率。可口可乐长期拥有中国碳酸饮料最知名四大品牌中的三位。公司目前的国产化率高达98%,浓缩液在上海生产,并且以人民币销售。可口可乐公司每年还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价值超过60亿人民币,并且每年上缴国家税款达16亿人民币。同时利用体育活动和公益活动,推动其在中国的发展。

_年11月23日,据英国《金融时报》乔纳森。波查尔纽约报道:可口可乐(coca-cola)已经拥有中国3个最畅销碳酸饮料品牌中的两个,但该公司希望,到2020年,在目前按收入计已是其第三大市场的中国,它还能再拥有4个销售额达10亿美元的品牌。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是本着本土化的发展策略采取特约装瓶商系统,建立了23个瓶装厂。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营销渠道的特点是在“消费者行为”的原则上实施现代渠道,在中国市场启动101项目服务终端零售市常采用以间接渠道和宽渠道为主要形式,多渠道并存的渠道组合营销。可口可乐进入中国市场的直接办法就是投入冰箱,最近两年可口可乐们不但不要冰箱钱,还帮客户支付电费。吸引了众多的经销商和代理商。

最近,一款300毫升可口可乐系列品牌迷你装正式在中国面世,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同时,可口可乐也致力于运动饮料的生产及研发。作为可口可乐运动饮料的powerade,自赞助_年世界杯以来,在欧美迅速发展并占有较大市场份额。_奥运会中国代表团正式运动饮料。瓶子上写着“中国男子篮球队、中国女子排球队、中国体操队、中国田径队训练和比赛专用运动饮料。目前在中国各大商店均无销售,是健力宝运动饮料的潜在竞争者。

(2)百事可乐。

百事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业务范围遍及世界近200个国家,雇有员工198000人,公司_年销售额超过433亿元。百事已在中国21个城市设立了22家饮料灌装厂,1家浓缩液厂,投资总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近五年来,百事在中国共上缴国家利税超过52亿元人民币。百事大中华区已成为百事国际集团(饮料)第一大市常_年11月,百事公司宣布未来四年内再向中国投资10亿美元。_年5月21日,百事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卢英德在到访中国参观上海世博会时宣布,百事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在中国继续追加投资25亿美元,主要用于建立新厂、增强在华研发实力、拓展农业项目及加强品牌建设。时至今日,百事已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40多家合资或独资的企业,总投资超过10亿美元,直接员工近10,000人,提供间接就业机会达150,000个。

百事运用本土化策略、传播策略、独特的音乐推销、及大手笔的公关战略,在中国市场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目前国内产品主要有百事可乐、七喜、美年达、纯果乐果缤纷、佳得乐等。其中,“佳得乐”是全球领先的运动型饮料,拥有35年的运动科学研究背景。如今,“佳得乐”在美国占有运动饮料行业85%份额。“佳得乐”全心打造中国的“运动型饮料之最”,给广大中国消费者带来全新的健康科学理念。

(3)“脉动”

(4)“红牛”

红牛”(redbull)是全球最早推出且最成功的能量饮料品牌之一。1966年,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诞生于泰国,迄今已有40余年的发展历史。凭着优良的品质和良好的声誉,红牛饮料畅销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稳居全球功能饮料行业领先地位。

1995年12月,“红牛”凭着对中国市场发展的信心和全球战略眼光,来到中国,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公司),大力开拓中国市常中国红牛公司在全国各地建立了30多个分公司、代表处和80多个办事处。秉承国际化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重在培养消费观念,以"功能饮料市场先入者"的地位和优势,红牛饮料快速进入市尝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积极进娶诚信开拓的饮料集团公司。红牛的目标市场是高度密集的脑力、体力劳动者以及处于亚健康的消费群体。具体包括考试压力大的学生、司机、妇女、年轻人、运动族、驾车族和上班族及家庭消费群体。作为功能性饮料,在消费者心目中有重要地位。

据以上调查分析得出:健力宝以健康为主的运动型饮料将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同行业竞争相当激烈,所以要想改变现状在饮料行业占据不败之地,就必须做出一个全新的营销方案。

互联网广告合同

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______全国手机博览会暨网上互动手机博览会组委会授权的网上广告合同签约单位。合同一经签署,表明签署此合同的双方(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与参展商)均接受此合同及附加协议条款。此合同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1.参展商公司。

名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a)方块(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b)擎天柱(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c)首页文字连接。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方块广告擎天柱广告首页文字连接。

(注价格:方块广告:______元(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擎天柱广告: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首页文字连接: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

4.参展商授权签名。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此合同。

签名或盖章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权单位签名______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付款办法参展商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部网上广告费。

款项请汇至: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

a)参展单位将其网上广告费汇出后,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主办单位。

互联网广告服务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自身网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第二条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如因此造成一切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其余应付款项应在甲方广告正式发布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互联网广告创意策划书

“健力宝”品牌定位充公体现了运动,健康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民族品牌定位,品牌的情感定位,树立产品和企业良好的形象。品牌知名度“健力宝”——中国首罐碱性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国饮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曾一五百强工业企业”连续_年被评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饮料”。

(二)健力宝在消费者心中定位策略。

在现在这个时代,人们比较注重健康和运动。所以我们把健力宝在消费者群体心中的形象定位于健康和运动的一种新型运动饮料。价格定位于中、低档消费,适合于大众消费。

对消费者群体的定位策略。

我们把消费者群定位于所有群体,其主要群体为爱运动、爱健康经常运动、有自主消费能力、有健康生活理念、参加体育锻炼的运动人群。

综合上述他们关心产品能否为自身带来健康是否对身体有危害。因此,符合健力宝品牌倡导的运动健康生活理念。

二、产品表现策略。

(一)健力宝在提供不同容量给消费者在不同场合饮用。

330ml适合中小学生和一次性引用完的人群,560ml比较适合外出和登山运动群体,方便存放。2l比较适合在大家聚会时,这时比较实惠、经济。优劣分析:由于运动中流汗非常多,所以健力宝,常用于运动后,补充随汗水流失的水份和电解质。产品的目标群体比较全面,适合各年龄段人们饮用。

(二)不同口味进行分析。

1、健力宝橙蜜味运动饮料作为健力宝新出品的酸碱平衡健康运动饮料,以卓越的4大金牌品质:天然椴树蜂蜜、无咖啡因在所二十年经典配方为特色能够快速缓解疲劳、滋养身体特别针对民族认同感追求健康的年青族群。

2、柠蜜味:经常喝柠蜜汁的饮料可以补充维生素c,柠檬含有丰富维生素c,具有抗菌提高免疫力等功能。饮用时可以将喉咙里积聚的浓痰顺利吹出,减少喉咙干等。柠檬味的健力宝有益于健康又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据表明健力宝不同口味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成了人们最受欢迎的饮料。

3、柚蜜味的健力宝,含有丰富维生素c以及胰岛素等成分。经常饮用柚汁的饮料,对高血压、管硬化等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对于肥胖者有健体养颜功能。其成分:白砂糖、白色颗粒,具有圆润、滋美、爽快的酸味。甘酸可口、沁人心脾,令人赞不绝口。

根据对目标市场,目标群体的分析,对产品特征和全部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推出的广告计划总原则上体现有健力宝的商标图文、包装、广告语等。保持健力宝一贯风格,适当变形和延伸,力图抓住独一无二的诉求点。利用社会事件和公共关系进行广告策划。

根据季节变化、事件性质和采用多主题:围绕主题开展系列广告和活动系列广告中相同或相近的元素反复表现。会加强品牌形像给受众持久统一的作用力,提高品牌认知程度。

定位策略。

强势定位,保持在消费者心目中民族品牌地位。通过不断强化品牌名、标志、标准色等等ci来提高消费者的记忆度;扩散定位,从口感需求扩散到心理需求,从口感美味扩散到“岁月的味道”反向定位,打破消费者运动后喝健力宝的观念,提出健康生活的概念,关爱健康,给人新概念。

情感策略。

从情感诉求着手,提高产品对于消费者的感性价值。单纯的产品推销是不能深入吸引消费者和维持现有的消费群。

多元媒体组合策略。

以电视为主,网络、户外、杂志为辅。考虑因素有:健力宝是有一定时代的产品。选择视受表现强的媒体,健力宝走在衰退期,选择媒体接融人次应最大化。

起伏式策略。

主要是促销活动期间集中,而且由于近年来健力宝放出镜率不高,所以投放频次高、成本亦有所增加。

四、产品媒体策略。

1、大力宣传健力宝的文化。

3以电视为主,以报纸、杂志、网络为辅。

4、以人们口卑拉拢新顾客。

5、利用节假日、传统习俗做一些促销活动。

五、品诉求策略。

1、以品牌形像为诉求:向受众传达出“健康邀你传递爱”的广告主题。

2、以情感为诉求,向受众传达出“中国人就喝健力宝”。

广告构思:没有太多的故事情节,只是向从中表示各自的情感畅饮着健力宝。

镜头一:篮球场内。这群大学生手里拿着健力宝,大家面带笑容举起健力宝“为我们的明天继续努力”大家一哄而散。

镜头二:新年到了,好不容易一家人团圆。服务员拿着健力宝说“新年快乐”一家人举起健力宝欢聚一堂。

(一)创意主题:

健康邀您传递爱——健力宝。

(二)创意表现:

盛夏,夜晚,11点,房间狭小,灯光昏黄,没有风扇,儿子17岁,高三,在埋头复习功课,汗水由鬓角划过脸颊,渗透了他的衣服。这时爸爸左手拿了一把芭蕉扇,右手拿了一瓶健力宝,走了进来,一边给儿子扇扇子,一边把健力宝放在儿子的面前。儿子抬头,四目相对。父亲的眼里充满了无限的怜爱,儿子的心里却像打到了五味瓶,翻江倒海。但他们的眼里都在闪烁着同一样东西——亮晶的液体。

_年后,父亲,蓝色制服,头发花白,两腮胡渣。晚上七点,下班,他一手扶着腰,步履蹒跚,想要坐下来歇歇。在空荡荡的房子里,他看到了儿子的照片,正出神。

伴随着一声“爸”,门被打开了。儿子提着两提健力宝,西装革履,四目相望……。

互联网广告合同书

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______全国手机博览会暨网上互动手机博览会组委会授权的网上广告合同签约单位。合同一经签署,表明签署此合同的双方(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与参展商)均接受此合同及附加协议条款。此合同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1.参展商公司。

名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a)方块(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b)擎天柱(______)广告。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c)首页文字连接。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方块广告擎天柱广告首页文字连接。

(注价格:方块广告:______元(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擎天柱广告: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首页文字连接:______人民币(国内)/______美元(国外)/月)。

4.参展商授权签名。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此合同。

签名或盖章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付款办法参展商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部网上广告费。

款项请汇至: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事项。

a)参展单位将其网上广告费汇出后,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主办单位。

b)主办单位在收到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传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按照参展商的要求,将参展商广告显示在网站上。

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

互联网的广告新规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今天,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早在一年前就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足见相关部门对其审慎。广告是互联网最基础的商业模式,占据互联网行业收入的半壁江山。这一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方方面面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广告主、广告平台有更严格的要求,不少互联网常见问题的解决有了参考准绳。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对整个互联网行业造成深远影响。

按照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在此之前,电商平台的广告一直未被监管部门提及,甚至未被大多数网民知道。在淘宝、京东等平台的“掌柜热卖”、“hot”、“商品精选”等标注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公众一般认知层面上,都是属于广告,然而现在并未明确标注为“广告”。

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推广信息,例如“掌柜热卖”广告,将被纳入广告范畴管理。除此之外,电商平台还有许多形式的广告,比如爱淘宝页面、热卖单品;再比如京东搜索结果页面的商家精选;还有一些平台的站内搜索功能,比如58转转的“精准推广”服务。这些原来书面上不叫“广告”名称各异的推广信息同样会被纳入广告法范畴,电商平台可能需要调整期展示样式,并加强对广告的审核。广告是淘宝等非自营电商平台的核心商业模式,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对电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腾讯q1财报显示,广告业务收入同比增长73%至人民币47.01亿元,这块业务是仅次于游戏的现金牛业务,足见广告在社交平台上的重要性。腾讯广告除了腾讯网和腾讯视频等媒体业务之外,在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同样有大量的广告。其中一些属于展示广告,还有一些属于原生广告,即与非广告内容样式相似的广告,例如微博的“热门话题”其中的推广信息。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社交平台的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并按照《广告法》对广告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一直备受争议的“搜索推广”是不是广告有了答案,在此之前,搜索推广服务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并不受《广告法》约束,许多人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例如知名意见领袖魏武挥老师。现在,搜索引擎中的推广服务除了会受到该办法约束之外,还属于《广告法》管理范畴。

今年上半年网信办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百度、360、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均已在付费搜索内容上标识“商业推广”字样以进行明显区分,并且信息审核质量也有了较大提升。新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之后,“推广”字样必须更改为“广告”,搜索引擎企业还需加大广告审核力度以避免违反《广告法》和《暂行办法》,估计会有更多广告主和广告内容会被百度置之门外了,短期内收入还会有所影响。

新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还有,“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这几条规定一下影响了不少行业,解决了之前互联网上常见的一些争端。浏览器拦截、过滤和覆盖网站广告已被明确禁止,一些主打广告过滤功能的浏览器和插件,恐怕得连夜修改功能或开会讨论转型。第二点则有望解决电信运营商被用户诟病比较大的问题,即流量劫持广告,去年底今日头条、腾讯等六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呼吁抵制流量劫持问题,巨头们都无奈的问题有望靠这个办法解决。第三点则对刷微信阅读、网站流量这类“刷”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最后一点则影响了邮箱运营平台,不能在用户邮件内容中插入广告,而这是许多邮箱运营平台现在的常见广告模式,所谓内容关联广告。

移动互联网时代,因为手机屏幕太小,能展示的广告十分有限,因此融入到搜索结果中、信息流内容中、新闻资讯中的“原生广告”就很受欢迎:它们不占手机位置,与非广告内容看上去很像,很容易吸引用户点击,转化率更高。现在,几乎所有广告平台都有原生广告。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区分广告内容,会不会影响原生广告呢?当然会,标志之后用户点击前就会犹豫了,转化率会有折扣。不过原生广告在展示样式上还是可以接近整体,网易新闻客户端等平台的原生广告现在就已经有“广告”标志,效果依然很好,原生光会被影响,但优势还是会保留。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这简直是大快人心,许多传统网站,尤其是门户网站会弹出全屏广告,必须停留几秒才自动关闭,有的还有个“关闭”按钮,你点击之后却会进入广告页面,这类广告以后是不能继续了,用户可以随时关闭。腾讯qq的mini窗、360安全助手的弹出窗口这类广告形式是否会被影响还要看相关方解释,毕竟这些可算是内容而不是广告。这条规定会让许多网站会变得干净许多。

总的来说,《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会让许多行业受到较大影响,能做什么广告,广告怎么展示,都必须符合新的规范,这会加大审核成本,并且广告主会少很多。而且施行的最初阶段,还会有一个磨合过程,互联网平台需要完善审核团队、修改广告功能、下线违规广告、改进广告制度等等,这是很痛苦的。所以说,这个办法会给互联网行业带来阵痛。不过,长期来看,却是利好,只有规范互联网广告,才能保障用户体验、避免恶性竞争、鼓励创新创意,加固广告这一互联网的基石。

(2019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

互联网广告新规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是对新《广告法》的进一步细化。

某种程度上,2个多月前的“魏则西事件”引发了中国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变革,推动了本次互联网广告新规的发布。备受争议的互联网广告,特别是医药类互联网广告终于戴上了“紧箍咒”。《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的的规范化乃大势所趋,故国家必然强化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那么,《办法》有哪些核心要点、又释放了什么信号?笔者准备进行梳理,供读者诸君参考。

《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由此定义可见,付费搜索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广告,将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也将承担更多责任。以前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医院名称,排在前几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关的医疗机构,这样的付费搜索今后将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不再轻易被误导。

任何人都有对违法广告举报的权利,不过,举报之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很多消费者在举报违法广告时,经常会遇到管辖不明的问题,无法确认广告主的真实身份,让举报和维权成本加大。

《办法》第18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

合同。

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办法》第2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办法》第7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第23条规定: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9条第3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鼠标一点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常常引发网友们抱怨连连。《办法》现在对这一问题也予以规定,《办法》第8条第1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3条第2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8条第2款及3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服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进入了广告链接。这些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防不胜防,本次《办法》就充分考虑到了这类侵害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3条第2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办法》第12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办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业务是电商平台、社交网络等重要的收入来源。平台应当审查广告内容,从长期来看,这使得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不再单纯、野蛮地追逐利益,今后将更好地以用户体验为核心,提升服务质量。

《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办法》第14条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办法》第15条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办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互联网广告新规

一,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为互联网广告:降低用户被搜索结果误导风险。

《办法》在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中,明确纳入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这一点,从3个多月前召开的一场座谈会上,已经可以看出端倪。

3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媒体座谈会,人民网、百度、腾讯、搜狐、新浪、奇虎360、阿里巴巴、京东、优酷、爱奇艺等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体参加了会议。这一阵容,大抵能看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从业半径。

其中最为显眼的,当然还是搜索引擎公司。

《办法》出台前,百度方面一直强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其依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将付费搜索广告明确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的意义在于,以后付费搜索广告要作出明确的广告标识,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户被搜索广告误导的风险。

奇虎360在发给闻记者的声明中称,对于“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的要求,360搜索在所有“付费搜索信息”区域,逐条醒目标识了“商业推广”,并在搜索框给予用户提醒“本页含有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付费搜索信息”进行背景颜色的醒目标识。

二,重申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背后:《办法》起草部门从广告司变更为法规司。

《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一规定,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续,也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量。

前述参与《办法》起草过程的互联网专家向新闻透露,《办法》本来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起草的,“魏则西事件”后,预定的专家调研互联网广告活动搁浅,《办法》的起草部门也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变更为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在外界看来,这一变更背后,可以感受到一丝是更重发展还是更重规划的微妙变化。

对此,百度在声明中表示,百度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据悉,百度已搭建了一套“雷达系统”,可以实现对95%以上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余下的不到5%的信息也有专业团队进行人工审核处理。

奇虎360公司表示,对《办法》的出台表示坚决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遵照《办法》严格执行,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此前,360搜索已经宣布放弃一切医疗商业推广业务。

三,弹窗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医疗广告的发布限制,《办法》还提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参与起草《办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看,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要求搜索引擎对付费推广进行显著标识,体现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确保弹窗广告能一键关闭,则是为了保证用户能正常使用网络。

有业内人士指出,确保一键关闭只针对弹窗广告提出,也体现了在保护消费者用户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在《广告法》立法过程中,一度有草案建议,对所有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但最终这一建议并未被写入。最终被纳入的,只有用户反映最为强烈的弹窗广告。

四,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监管:自媒体广告被纳入监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朱巍分析,《办法》首次将自媒体纳入监管,是本《办法》顺应时代发展的一大亮点。

“刚开始起草《办法》草案的时候,大家对自媒体广告的管理是有争议的,到底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到法人还是自媒体工商登记,后来大家一致呼吁自媒体广告应该管一管。”朱巍透露。

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一直以来,互联网上虚假广告多不胜数,但往往很难界定责任主体。《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五,反对广告不当竞争:不得拦截过滤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朱巍表示,这一条意义重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联系。

目前中国互联网企业大部分采取免费模式,如果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之间相互干涉,如杀毒软件将竞争对手正常的广告拦截掉,影响到了竞争对手广告收益,长远看将导致中国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终结。”朱巍。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朱巍则提醒,《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仅对行业有指导意义,在法院判决过程中不能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写进判决书中。

国家工商总局依托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广告总量385万余条次广告总违法率为2.76%。当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2302件罚没款2862万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的广告词

1.营销天下独步,维特专业推动。

2.为精彩喝彩,为锦上添花。

3.witemedia,比你自己更了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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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捕捉您的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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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走遍世界,营领卓越!

互联网广告新规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互联网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地址:

业务受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网络广告发布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广告类型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网络广告发布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i_________ed_________ pi_________ed)[文字链接可不填此栏]。

4.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__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双方约定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图标制作方案或图标制作指导性意见,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有效证件复印件,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宣传期间内,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链接内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内容(包括欺诈性、反动性、色情类等中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法规中涉及到的违法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单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利随时终止对甲方的网站广告合作业务,所有已付的款项均不予退还。

4.如因网站页面改版发生广告位变化,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新的页面安排相应广告位,保证对广告效果不造成影响。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宣传费用,合计大写为_______元整。自协议签订有效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应款项。

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注:_______元以上费用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

收款单位(乙方):

开户银行:

帐户:

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业务受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互联网公司广告合同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在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1.1“光纤专线”:是乙方以专线方式提供给甲方用于连接internet互联网的光纤端口。

光纤专线的端口速率以乙方机房侧的端口实测速率为准(单位:mbps)。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租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租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2.1甲方租用乙方___________条端口速率为的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租用业务”),具体用途见2.3款,光纤专线接入地址为:贵阳市蓑草路68号。

2.2为了确保甲方网络品质的正常和稳定,甲方通过该互联网光纤专线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终端台数不超过台。

2.3甲方根据本合同租用的光纤专线用于任何网站接入互联网使用,根据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必须与乙方同时签订《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并承担以下第项责任:

(2)光纤专线不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的',具体用途为:_________(该信息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无岐义),甲方授权乙方关闭对应互联网光纤专线的80和8080端口(本合同的签订即视为授权),同时承诺自租用光纤专线时起,不擅自改变光纤专线用途。

若在光纤专线存续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将该条光纤专线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联系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完成网站备案手续。

2.4甲方承诺如实履行2.3款的约定,若未如实履行,乙有权根据互联网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光纤专线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全部应缴费用。

因甲方未如实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5乙方对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核配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ip地址___________个,上述ip地址的指定用途为: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接入互联网。

甲方若擅自改变ip地址用途,乙方有权将对应的ip地址收回。

2.6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7《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和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本地网重要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终端接入数量,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3.1.11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当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免收一次性费用的除外),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开通租用业务;若遇其他非乙方主观因素造成相关资源建设困难(如市政许可、不可抗力等),双方另行协商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光纤专线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甲方: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代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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