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实用15篇)

时间:2023-12-04 15:19:21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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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一是清醒认识抓国企党建工作的必要性。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独特优势、力量所在。x年5月,中组部部长xx同志在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这句话的中心思想就是国企“姓党”是国有企业的基本遵循、根本属性。但是,个别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唯指标、唯发展、唯业绩,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不断虚化、弱化、边缘化,致使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处于被动、配角、应付的地位,致使企业党的组织、作风、思想、纪律等建设滞后。一些单位在巡察中就指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无论企业如何改革转型,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并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嵌入到现代企业治理的各个环节中。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化的工程,事关党员队伍管理和党员干部建设大局,事关企业改革转型、长远发展大局,党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高瞻远瞩地重抓、驰而不息地常抓、理直气壮地实抓。

二是清醒认识抓国企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国有企业是具有鲜明政治属性的市场主体,也是政治属性与经济属性的统一体,这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决定的。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国企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一方面,加强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就是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在国企中的实施、落实情况,推动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与适应的企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保值和增值的实力与能力,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要求,保证企业改革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是《党章》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正是通过企业内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来具体实施党对企业的领导,以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保证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定位不偏离,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这一颇具创新性的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拓展外部监督路径的重要尝试,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开展集中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整顿、强化办案质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内部监督做得再好,也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部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为解决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说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可以说,自觉,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各方面监督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的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共六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人民监督员产生的方式,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内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有关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的操作程序,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的操作步骤,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的处理办法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可以说,这个规定非常具体完备,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必将在我国得到很好的推广和落实,取得良好的成效。

[1][2]。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检察工作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在检察领域民众参与检察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三类案件做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人民监督员制度吸收了国外大陪审团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合理内核,基于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的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司法官阶层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由于未形成法律职业的惯性,非职业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敏感,容易接受新的秩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人民监督员所能带入司法活动中而职业司法官却有可能欠缺的往往是民众的情绪、感受,因为人民监督员仅凭普通人的良知和常识裁判,所以,能够使犯罪的概念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社区文化相一致。另一方面,人们监督员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无论从其合理性、合法性,还是其代表性和实效性来看,都是一种正当的制度,但是它如一个初生的婴儿,要使其进一步成熟,仍然需要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

民众参与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个途径。在司法领域,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际上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而不流于形式的重要环节。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民众参与检察,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当然民众参与检察机制的良性运作是以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为条件的。运作良好的司法民主的机制,一方面需要由具有这种意识的公众进行参与,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公民培养或者强化这种意识。强化民众参与检察可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并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司法民主的真正贯彻与实现,足以为我国民主的进程做出最好的注脚。在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

民众参与检察也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众所周知,检察官的产生是以革命之子的姿态出现的。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较短,其雏形是14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制度,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检察制度。设置检察制度目的是监督警察滥用警察权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防止法官法自由擅断。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和诉审分离的原则的确立、摒除纠问制弊端紧密联系的。在纠问制中法官集追诉权、审判权与一身,往往会进行擅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分权思想的指引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不同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和审判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又产生了警察权膨胀可能危及公民权利的顾虑。为了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同时制衡警察权和审判权,在欧陆史上便出现了追求“一石两鸟”之计,即以新创的法律官(检察官)监督法官裁判,控制警察活动,以法治国改造纠问国、防范警察国。[1]虽然我们赋予检察机关法律守护者的至高角色,但是孟德斯鸠早已阐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大都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起诉的裁量权方面检察官权力很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把现代刑罚思想的贯彻从法官的定罪量刑阶段推进到检察官的起诉环节上,并更符合诉讼经济和合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通过民众的参与确实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一般而言,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两个进路。民众参与检察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途径。

: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体现在下列程序中:首先,由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其次,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再次,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方面,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没有外部监督的格局。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民众参与检察的方式可以促进检察工作公正有效的进行。

首先应该看到的一点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合乎法律规定的群众路线。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切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宪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举措,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是明定的,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恣意扩张;而在法律授权之内,则可出于合目的性的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逸出其权力范围,而是在检察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宪法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诸项权利的一个创新,这种做法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此观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没有法律明确支撑的情形我们应当放在法律演进了视野来看。法律虽源于经济生活、民意、和公理,但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加之法律又有要求稳定的特性,所以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王国中,一旦阻塞了与民众交流的渠道,法律必然走向僵化。在法律史中,昨天的法律调整今天的经济生活,合法但不合情,合情又不合法等现象屡见不鲜,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能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因而在克服法律僵化、推进法律变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社会总是在前进、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的秩序规则及伦理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新的秩序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不断涌现。人民监督员能及时把社区的道德观念带到司法活动中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

检察权在本源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当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可以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人民监督员作为民众参与检察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民监督员不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是这些组织及其所有成员的受托人,人民监督员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要求、意志和利益。然而也有人说人民监督员没有经过民选,所以其代表性值得怀疑。在决定由谁担任人民监督员上,我国检察机关比日本检察机关确定检察审查会成员上有更大的决定权,日本检察审察会组成成员由抽签决定,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力。我国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它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确定必然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处于超然的位置令人担心。人民监督员到底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确实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就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进行探讨。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由人民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监督,正是这种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二是人民代表的素质比较高,可以担任此重任;三是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集中代表人民的要求。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长期由人大代表充当人民监督员,可能使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人相对固定,也存在着相对的可预测性,不能体现出人民监督员随机产生,被告人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缺乏预见性,从而保障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过于激进,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具备法律基本知识的人的比例在中国总人数中的比例较小,如果把人民监督员的范围仅限定在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内,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嫌疑。第四种观点虽然有其好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发案单位的群众成为人民监督员就可能将其个人情绪带到司法活动中,其他人民监督员在相信“眼见为实”的情况下,就可能偏听偏信,作出错误裁判。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监督员应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选民中随机,检察机关应当在人民监督员调查证据时,让被告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出来讲述有关情况,但他必须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这样,才可能保证社区的道德伦理观念带入到司法活动中。其理由是:首先,随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排除了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预见性,被告人即使想贿赂人民监督员,也不能预知对象,从而确保程序正义。其次让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活动,使人民监督员更全面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实现了实体公正。

这里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普通民众的地域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应该指被告人生活的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社区的普通民众;如果被告人生活的社区与犯罪地不一致,则普通民众应是被告人犯罪地的区的普通民众。因为社区文化虽然与全社会文化有共同点,但是每个社区又都有其独特的伦理价值观和秩序规则;因此,以社区的普通民众作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的问题上应纠正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地位同等的人。按照这种认识,势必会导致地位不同的被告人由相应的地位不同的陪审员来裁决的结论,从而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世界性宪法原则。另一种是认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职业相同的人。这种认识过于片面、狭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职业相同的人往往处于保护自己的同行或者保护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目的,偏袒甚至开脱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然而,有学者担心,由与被告人地位不同或职业不同的普通民众来裁决被告人,会因“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7]而产生不公正。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途径:第一,陪审员名单覆盖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第二,随机遴选产生陪审员而不是选择、指定、邀请、推荐产生陪审员;第三,被告人可以行使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8]由此可见,使民众参与检察真正成为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应当使人民监督员具有代表性。

法律运行的实效是检验法律制度成败的`试金石。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初,各界就有许多疑虑。比如,人民监督员是否干扰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因为人民监督员不懂业务却要肩负司法审查的重任,能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否变成了检察院的保护伞,因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选择“官官相护”总比得罪拆台要保险等等。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特的作用,也使先前的疑虑烟消云散,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发挥了实效: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刚性的监督机制,确保了监督阳光的直达。第二,人们监督员的压力促进办案水平提高。以前都是监督别人,现在有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来自外界的压力促使检察机关必须认认真真搞好每一件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程序正义,使一些不服检察机关的行为有了救济的途径,合乎程序正义的理念。再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由于人民监督员的加盟,使司法活动暴露于民众监督之下,扩大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视的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需要救济,这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拟做不起诉处分或撤案的,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使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平等,违反程序公正的要求,或许是在建立该制度之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或许只是检察机关自己创立的制度,在效力上不足以改变现行诉讼体制,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平等看待。这应该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硬伤。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就监督的方式与时间是否适当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对不起诉和撤消案件为事中参与,同步监督。这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是否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冲突,人民监督员进入检察机关做出司法决定的过程,必然会侵害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拟撤消案件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更多考虑到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应该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做法,采取统一事后监督的方式,既可以避免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可以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后的救济渠道同样能够达到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效果。在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启动程序上,可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方式相同,采取申请开启和依职权自行开启。在依职权开启上,应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一样,受到必要的限制,避免其成为人民监督员个人的行为,而非整体性的监督。对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不当的决议,虽然不能必然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但在程序上可以规定,必然使做出原决定的检察机关开启检察委员会讨论程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维持原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开启复核程序,使外部监督行之有效的转换为内部监督。

民众参与检察是克服检察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的天然弱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使得监督者也受到了一定的有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尝试,虽然难以达到尽善尽美,但是毕竟是在司法民主化进程迈出的可喜一步。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充实,有效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gaoyi-fei。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embodiesthatpowershouldberestrictedbyright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alsoembodiesthatjusticeshouldberealizedindemocraticway.therearemainlythreepatternsa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intheworld.inamericagrandjury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injapan,examinationalcommittee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inourcountry,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alsoembodie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theauthorremarksthelegality,representativeness,andeffectivenessof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

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一是住基本,打牢底子。重点是围绕“组织健全、活动经常、队伍过硬、保障到位、作用突出”这五个方面,抓好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保障建设,这也是上级督查调研的重点。基本组织,就是党组织是不是按要求设置了,有没有超大支部,党组织成立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没有按要求审批,党组织有没有按期换届,支委会成员是否与企业领导班子交叉任职;有没有建立党组织把关的制度机制,有没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特别是决策、执行、监督上的作用;党员是否经常性发展,有没有把牢入党关口,是否存在3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是否按要求开展;有没有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有没有配备专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有没有给予必要的阵地、经费保障等等,这些要求就是最基础、最基本的,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好。

二是建强队伍,做实里子。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国企也不例外。在法人治理结构下,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在企业的实现方式,逐步实现由“党管干部”向“党管人才”转变。企业党组织不仅要管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把他们培养成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中艰,成为企业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努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人才健康成长并能为企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余斌书记对国企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高度关注,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国企职工而言,那就是看能不能与公司的发展同频同步,能不能为国企的发展发挥自身的价值。国企党组织就要在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报酬能高能低、评价能好能差上深度着力,努力形成众人划桨、水紧鱼跳的生动局面。

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新一轮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镇党委高度重视,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要求全镇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领会上级精神,务求吃透精神,加强学习宣传,严格落实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一、深化学习教育,加强思想认识

xx镇党委以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为契机,把“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建设学习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培训班、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增强机关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知晓的广度和深度,为落实《四项监督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领导带头执行,发挥表率作用

选人用人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有关事项。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既要自律,也要他律。xx镇党委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将进一步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镇党委在今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把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健全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选用干部公开公平公正。班子成员将更加自觉地接受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增强干部选用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积极推进四项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在今后的工作中,镇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与实践,要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知率100%、组工干部精通率100%和党员干部知晓率100%,不断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打造思想优、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的干部队伍,为我镇的xx事业快速发展提高强大的动力,为我镇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11年9月29日 

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以来,xx-x区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以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为契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加强干部工作监督,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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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突现,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不可避免带有其不完善的缺陷,所以人们对其认识同样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由不自觉到自觉的渐进过程,下面仅就个人认识发表以下拙见:

一、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关系。

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二者就是一种制约与被制衡的统一体,所谓制约是指人民监督员是监督者,行使的是监督权,检察机关处于被监督的地位,是接受制衡的对象。在这里要克服两种偏见:一是要克服将二者看作对立关系的偏见,否则检察人员会出现逆反心理,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产生抵触;二是克服将二者认为是配合关系的偏见,否则检察人员将产生利用心态,失去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所谓统一体是二者要共同承担起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公正执法的责任,但不应将二者关系变成一家人、说一家话,而应看作为促进法治建设的同路人,是讲法律话的共言人。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对案件的终结权,最终检察机关要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负责,所以检察机关一方面要重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使这一制度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又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监督员的权力体现为对检察机关及所办案件的制约权、建议权、请求复核权、提请人大否决权,只有明确了二者的职权才能摆正各自的位置、行使好各自的权力。

三、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体系。

原则上讲二者从组织形式上应是并列的两套体系,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权的授予不应来自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体系是明确的,有检察院组织法的定位,但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并不规范,无论是现行的如人民监督员被检察机关聘任制、选任制都不妥善,被监督的检察机关自行聘任、发聘书或虽经一定办法产生由检察机关发证书的形式都有缺陷,在这种形式授权下的人民监督员到检察院来履行职责,都是一种客情,按中国人的习俗是客随主便,人民监督员应对派出机关负责而不是对被监督的检察机关负责。根据司法实践我总结较可行的方案是:一是人民监督员应由同级人大选举、同级人大授权、同级人大委派,二是下级的人民监督员应由上级检察机关选聘、委派,只有这样监督员到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名正言顺。

四、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程序。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一)关于三类案件的监督。对于三类案件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同步的,是事中监督、是个案监督,其提起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如职侦局、侦监科、公诉科),其操作程序是刚性的规定,从试行实践看,其操作性、实效性是可行的。

(二)关于五种情形的监督。这一类监督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通常是不同步的,是事后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整体状况的评价(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发生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扣押款物不服、对羁押期限提出疑议、对办案人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提出控告……而检察机关又不认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有权向检察长或向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报,由检察长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是否进入监督程序的意见。如果人民监督员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的,被监督的检察机关必须进入监督程序。对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应有明确的定期、不定期由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例会制度,或开展由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专项检查活动制度,办案部门必须负起如实报告义务,否则要承担虚假报告的责任,按《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真正、充分享有知情权、咨询权、质询权,以可行的程序保证把五种情形监督落到实处。

二oo四年十月。

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价值产生信心,信心产生热忱,而热忱则征服世界。下面是呢子本站小编为您推荐国有企业在第xx次职工代表大会回顾工作总结报告及2022年工作安排。

大会主席团、各位代表: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及两级党委(扩大)会议、公司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回顾和总结xxxx年x主要工作,围绕集团“xxxx”高质量发展工程体系和“xxxxx”任务体系,安排部署xxxx年重点工作,为构建现代农业新发展格局而努力奋斗。

现在,我代表x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一是要防范责任不落实的虚化风险。要牢牢抓住党建责任制“牛鼻子”。构建严密的责任体系,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考察,与选拔使用、薪酬分配、评先评优挂钩,做到责任清单正向明责、严格考核反向约束。国资局党委要督促国有企业党组织把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一起抓、一起促,切实种好党建工作“责任田”,落实好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履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防范制度不落实的经营风险。在制度执行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破坏制度的“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违规违纪违法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就有可能给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国资局和国企党组织紧盯制度的执行,特别是重大工程实施、大额资金支付、“卡脖子”问题攻关等重点领域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推进企业经营风清气正。

三是要防范监督不落实的廉洁风险。要将廉洁风险防控嵌入企业运营管理体系全流程、各环节,同步构建制度机制,加强源头防范和过程防控。让党内监督与业务监督“齐发力”、让廉洁风险防范与项目建设“同推进”。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步完善廉洁风险防范机制,开展招投标、资金拨付、物资采购等专项检查。

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要防范责任不落实的虚化风险。要牢牢抓住党建责任制“牛鼻子”。构建严密的责任体系,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考察,与选拔使用、薪酬分配、评先评优挂钩,做到责任清单正向明责、严格考核反向约束。下面是呢子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干部在2022年全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范文,欢迎阅读。

同志们: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

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

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新一轮医改工作的重点,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作为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全面落实、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正紧张有序向前推进。统一部署,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紧张有序向前推进。

一、基本情况。

2、医务人员。基层医疗机构有职工311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92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8人,乡镇卫生院144人;有执业医师109人,执业助理医师46人,注册护士83人,其他人员60人)。

3、基础设施。基层医疗机构占地面积22879m2,建筑面积14270.97m2;有医疗设备总额766.35万元,其中万元以上设备76台(件)、760万元。

二、工作情况。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早在去年6月,区政府就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宣传部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为成员的《船山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遂船府办函[]69号)。在区医改领导小组之下,又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卫生、药监、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船山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遂船府办发[]2号),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全面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2、完善政策,落实措施。

一是制订政策。通过调研并反复论证,区政府办制定印发了《船山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遂船府办发[]2号)。

二是广泛宣传。充公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从思想上、认识上、实际行动上到位,让药品供应商愿意送、基层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人民群众愿意用。

三是学习培训。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是基本药物制度最直接的执行者,因此我们特别注重抓好基层医务人员的学习,了解制度内容,把握任务要求,先后4次对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座谈、学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是配备、使用和销售基本药物。各试点单位按要求100%配备基本药物,100%使用基本药物,取销原有15%的利润加成,同时要求各医疗单位自行确定2-3家药品配送公司,药品价格采取竞争性谈判,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在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购进药品总额必须下浮30%以上,所进药品全部进行零差率销售。由此,药品价格下降达45%。

五是医保报销。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增加的31种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目录,修订并提高了报销比例。

六是资金保障。区财政预算安排250万元,作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利润亏损补助资金。

七是分步实施。自3月1日起在老池、复桥、保升、新桥、唐家、河沙、西宁等7个乡镇卫生院和灵泉、南强、高升、育才、凯旋等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批实施,4月10日,桂花、永兴两个中心卫生院也相继实施,目前基本药物制度在船山基层医疗机构已实施了全覆盖。

八是督查监管。建立健全约束、监管机制,不定不定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零加价销售、首选使用、合理使用、使用比例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主要成效。

1、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全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100%配备基本药物,100%使用基本药物。

2、药品价格显着下降。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除下降原有正常15%的利润外,在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药品总额再下浮30%,由此,药品价格下降达45%。

3、以药养医现象不复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明显降低,药品利润降为零。

4、缓解了群众看病贵问题。3月1日至5月1日两个月,14家基层医疗机构共采购基本药物56.95万元,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让利患者42.01万余元。

5、缓解了大医院看病难问题。药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老百姓更乐于选择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医,使门诊人次大大增加,缓解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

6、群众满意度显着提高。绝大多数群众了解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感到药品价格明显降低,对基本药物制度非常满意。

四、存在问题。

一是基本药物品种偏少,在乡镇卫生院基本能够满足,但在中心卫生院却不能完全满足治病需求,若仅用基本药物,就限制了基层卫生院的诊疗科目与范围,保证不了治病需求,势必影响医疗质量,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存在不稳定隐患;二是财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机构减少的药品利润损失没有进行全额弥补,造成病人越多,用药量越大,医院亏损越惨重;三是村卫生室还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若实行,村医收入如何解决;四是药品虚高定价严重,以胎盘组织液为例,以前进价1元/支,现在网上限价27.18/支,实际进价2元/支;五是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后,采购药品品种及生产商、配送商所选择范围大大变窄,质优价廉很难保证,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

五、对策建议。

如何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好、组织好、实施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发展模式,抓住卫生改革机遇,充分发挥基层卫生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当地群众健康公平可及,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一)科学合理确定招标价格。一是要扩大采价点,注重采价点的代表性、真实性,使招标价尽可能切合实际;二是要及时掌握基本药物成本及价格变动情况,并适时对其招标价进行调整;三是要基本保证招标价格低于(至少不高于)超市药品零销价格;四是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误解。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公示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物价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价格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从实际出发,允许中心卫生院(或一级甲等以上基层医疗机构)购进群众需要的非基本药物。中心卫生院功能齐全,业务量大,用药品种达600余种。若按规定只能销售基本药物,则难以发挥作用。建议对中心卫生院取消非基本药品品规限制,允许根据需要购进非基本药品,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规范配送制度。搞好药品配送是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因此务必规范好配送制度,使其更具操作性。一是考虑好配送企业的资质和供货能力;二是针对配送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配送企业的行为;三是不固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关系自由选择配送企业。

(五)将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药物品种完全对接,适当增加基本药物品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药品必须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药品相吻合,既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自身发展,也方便了广大基层群众,从根本上促进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六)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只有在经费足额的前提下,基本药物制度才能得到完全彻底的实施。

(七)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设立宣传栏、咨询台、张贴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药物政策,使基本药物政策家喻户晓,加强社会监督。

(八)实施目标考核。把贯彻落实基本药物政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100%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100%网上采购,实施100%统一支付,杜绝网外采购药品。现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计划如下:

我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要。现我院西药品种共计67种,中成药品种118种,中药饮片300多种。

全部为国家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相对便宜的基本药物,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临床用药走向了规范化,大大降低了门诊处方金额,也杜绝了医疗购销行业的不正之风。

1、执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保证100%实行网上采购,每月进购药品一次或两次,实行100%统一支付。杜绝在网下采购药品。

2、建立药品配送企业档案并登记企业信誉度、药品配送情况和不良记录。

3、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核算账务管理,做到药品进购有验收,销售有记录,并定期清查盘点库存药物,及时登记过期、失效、毁损、质变等药品,同时收集同批号药品的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存档。

4、药房全体职工应全面了解并学习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药品零差率销售相关政策以及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努力做到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要点。

我院药品与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目录一致,门诊处方和住院处方全部使用规定目录中的`药物,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企业和网上中标基药信息一致。

三.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管理。

进一步完善村级药品购进管理,加大基本药物与零差率销售宣传,村医网外购药,一经查出,严加处理。通一药品采购计划以及基本药物价格公示,所有卫生室均开展药品销售服务,努力做到杜绝未涉药的空白村卫生室,定期对村医进行合理的用药培训和监管,建立村级药品销售专账。

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是扩大基层决策的参与范围,提高基层组织决策的科学性。例如在人居环境创建过程中,各社区对创建目标、创建内容、创建措施、创建要求,召开支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邀请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广泛参与决策过程。二是规范“四议两公开”操作流程,优化参与措施。办事处统一印制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图和会议记录薄,发放到基层各单位,并派员进驻社区,进行专业规范的指导。针对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常年在外务工,不便回乡参与议事这一现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外地党员、群众的意见,实现表决方式的创新与优化。三是强化公开力度,增加社会认可。对低保、五保、救残、救灾、危房改造、优抚、医保、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事项,我们强力推动办事流程、办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四是深入实施,下延一级,构建全方位的决策体系。我们把“四议两公开”的决策流程,向一些居民组延伸。20xx年秋,在解决六里棚社区“三塘”生活预留地分配时,就采用了这套办法,将长达十多年,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彻底解决。

一是以早排查、早化解为着眼点,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我们要求各社区每周向办事处信访办报告一次矛盾隐患排查调处情况,办事处每月开展一次矛盾集中大排查,特别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专项排查。我们还研究制定了《番城办事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征地拆迁、低保分配、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决策风险评估范围,进行风险评估。二是严肃科级领导定期接访制度,畅通信访诉求渠道。党政主职每周一抽出专门时间,接处群众来信来访。同时,要求科级干部下基层,走访农户,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三是健全调解机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办事处建立了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社区成立了民调委员会,吸纳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为成员。居民组设置民调小组,吸纳社会威望高、素质好、办事公道正派的人士为成员,实施源头调控。四是实施联调联动,确保化解效果。对诉求关系单一的,由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诉求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办事处牵头,协调解决。20xx年,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因群众担心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征地价格不合理,强烈反对,多次信访,并走司法途径,将县政府起诉到信阳中院。我们多次协调无效后,邀请司法、信访、国土、环保、城建、发改等部门,联合进行调解,终于消除了群众误解,取得了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主动撤诉,成功推动了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一是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去年,我们投入30多万元,建成了番城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精选配齐了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探索综合服务,完善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科级干部驻社区办公制度,每周至少到所联系社区集中办公1-2天。各社区成立便民服务站,设置便民服务栏,明确一名干部为便民服务员,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综合型服务。湖畔春天、香樟苑两社区还将物业管理、就业指导、供水、供电、供气等纳入便民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综合型、“超市式”服务。各社区居民小组还设立便民服务点,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三是实行代办制,强化信息服务。由居民组长任居民小组代办员,对特殊群体提供代理或陪伴式服务。我们还为各社区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服务机制,实现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是强化教育引导,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在认真接受《剑指四风》等廉政准则专题教育的基础上,我们选取64起典型案例,编印了《作风建设在路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汇编》,通过说案释法的形式,严格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二是夯实“两个责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书。

》,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社区或单位的党员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

承诺书。

》。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专门人员,加强、充实了纪工委工作力量,并在各支部明确一名纪委联络员,建立了党工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社区和部门各付其责的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三是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我们取消了所有站所、社区的账户和会计,实行财务支付中心统一支付,严格执行社区“零招待”制度。强化全面审计,增加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在年终考评中所占权重,严格实施干部离职审计制度。20xx年,我们自办案件6起,配合县纪委办案3起,给予党纪处理3人。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有效预防了贪腐行为的发生。

前期,番城办事处在四项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通过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总体来看,离县委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锐意创新,大胆实践,勇做表率,把基层四项基础制度落实得更好,发挥得更好,全力助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完善和落实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是省委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到基层的具体抓手。罗庄镇切实根据自身情况,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实践,总结经验成效,形成方法制度,分析存在问题,为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主要在于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两个层次,罗庄镇认真搭建、完善落实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万丈高楼,起于垒土,合抱之木,起于毫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从基层做起,全面深化改革出发点在基层,全面依法治国基层任务繁重,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基层党建抓起。深化完善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为重点的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矛盾调解化解制度和机制,优化提高便民服务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四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制度的建设是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制度越完善,经济发展的后劲就越足,社会就越稳定。

罗庄镇深化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进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能有效解决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难、公益事业建设难、群众致富增收难,以及基层组织和干部“想干事、难干事、干不成事、还出事”等问题。它完善了党的领导机制,巩固了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了村“两委”协调机制,实现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机制的紧密结合;完善了党内民主机制,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完善了群众自治机制,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完善了民主监督制度。大力加强组织建设,特别是抓好支部书记这个“核心”、抓好村“两委”成员这个“关键”、抓好党员队伍这个“骨干”、抓好群众代表这个“主体”。建立完善基层民主决策的配套制度、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解到在一小部分村(社区)中,在村(社区)的一部分事务的决策中,“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还没有真正用到实处,甚至有些村到现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还只是挂在墙上,这是一方面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不去用;另一方面,在使用的过程中,一些村班子不去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就提议搞这搞那,结果方向不对,跑得再快事情还是搞砸,有一些村民代表或者党员在决议的时候,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没有大局观,否决议案,造成好的提议、好的项目无法落实实施,这可以总结为不会用;还有一方面,就是一些村民代表、党员甚至一些班子成员在商议审议和决议的会议上,一切都是赞成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既是责任心的问题,也有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这可以总结为用了也白用。这些问题,既说明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说明一切还得从实际出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一个好的方法理论,但在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可以在商议之后再修改完善提议,可以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获取知识的能力和素养,可以不断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事情深入一线,可以在决议前提前做一些利益相关人的工作等等。

罗庄镇发展建立明理会,推进基层矛盾调解化解。首先是由罗庄镇信访办提议、镇党委批准设立一个长期化组织——明理会,由罗庄镇功勋支书赵玉伟同志担任会长;其次是大力邀请罗庄镇有一定社会地位、有名望的人来担任明理会会员,并制定明理会章程,约束会员行为,防止办事不公;最后是定期召开会议,商议讨论罗庄镇一些涉访涉诉以及一些邻里纠纷的案件,并出面进行调解,防止事态扩大,作为罗庄镇基层矛盾化解的第一条防线。在明理会设立之后,罗庄镇一些信访案件在村里就得到了解决,一些项目推进的速度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有效解决了“早点管”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信访人由于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执一家之言,不管不顾法律法规,不信不听明理会会员的讲解,执意向镇政府、市级单位信访;还有一些信访人诉求得当,但只信信访,不信行政裁决,不信法律诉讼,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个时候,就要发挥基层司法部门的主导作用、行政部门的重要作用,发挥群众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把调解、仲裁、裁决、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社会矛盾化解合力。

罗庄镇大力建设便民服务中心,落实基层便民服务工作制度。分别在村一级单位和镇政府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把工作职责和办事流程挂在墙上,公诸于众,杜绝群众跑断腿、磨破嘴也办不成事的现象发生,不断总结完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推动服务重心下移,形成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体系。

罗庄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严格执纪检查,落实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基层是落实工作的最前沿,是展示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的最直接窗口。基层干部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直接关系党群干群关系,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为此罗庄镇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责任明确,推进有力的基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网络。首先是坚持党委的主体责任,明确“两个责任”,理清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领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精神和要求,适应“三转”和提高工作质效的需要,在党风政风监督方式上,由过去“大而全”式的监督向灵活、务实的监督方式转变,注意运用明察暗访、巡视监督、信访举报、线索排查、信访督查、案件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约谈、行风评议以及民主、公开等措施和手段,来增强监督实效;在执纪问责方面,由过去单一性手段向综合性手段转变。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公开通报、典型曝光,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凡涉及违反八项规定方面的问题,能曝光的应尽量曝光,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对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牵涉到非主要审查对象的其他干部违纪问题,也应追究“连带”责任,体现执纪到位。其次是发挥镇纪委职能,一是镇纪委书记专职专责,以前镇纪委书记参与本级党委、政府分工,分管其他工作,且很多时间和精力被经济工作、综合治理等占据,“主业”不突出,现在专职专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办案件。二是充分发挥镇纪委职能,基层惠民政策的落实、各类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监管等由乡镇纪委监督,但以前往往由于其无力承担,最终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无形给党风政风监督机构的工作分散了精力,增加了压力。故此,党委必须同时督促乡镇纪委一起转,党风政风监督同样是再监督和再检查,监督其真正落实。如此,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才能抓到实处,提高质效。最后是健全一套体系,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完善责任体系,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二是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三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四是支持查办案件,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镇纪检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五是推动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六是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同时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要落实好责任追究。七是健全村级队伍,减少村级违纪案件发生。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一、填空题(每题1分)。

1、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适宜、()合理、能够()供应、公众可()获得的药品,基本药物制度试题。

3、国家采取实行();();()等措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配送。

5、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基本药物()、生产、()、使用、()、报销、检测评价等多个环节。

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包括()和()、()、()。

8、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负责上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规定及时()9、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6号)相关规定基础上,二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品种数、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管理制度《基本药物制度试题》。

二、单选题(每题2分)。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a国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b省级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c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d县级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包括()。

a化学药品b生物制品c中药饮片d中草药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共有()品种,中成药203个品种,共307个品种。

6、哪些药品可以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a主要是常见并多发并传染并慢性病等防治所需药品。b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c主要用于滋补保健的d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7、什么是零差率销售?()。

a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加价很少。b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不再加价。

c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加价0.1%。d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加价0.2%。

a可以b不可以c未作规定。

三、写出我院35种抗菌药物中有哪些是基本药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自去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精心安排部署,紧扣关键环节,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狠抓工作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县上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成立了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了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层层压实了工作责任,形成了县委县政府主抓推动、行业部门牵头指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体系。

组织业务骨干深入乡村一线,面对面,点对点讲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培训达30场1.2万人次,有效提高了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是摸清核实家底,明晰产权归属。始终把清产核资作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内容,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采取财务清理、盘点清理实物资产、归集清理资源型资产、民主审议、张榜公示、审核备案等措施,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共清理核实24乡(镇)333个村集体2310组集体资金869.02万元,资产71617.0257万元,资源323.8078万亩。进一步明确了清产核资结果现状、产权,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是深入摸底调查,界定成员身份。组织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深入农户,摸底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详细登记人口、土地承包关系及户籍变动情况等信息,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对村集体积累贡献率等因素,指导各村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经4榜公示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截止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333个村10.1422万户41.2309万人口,全县333个村都完成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界定集体成员10.0428万户40.2695万人。

五是探索产改路径,加快改革步伐。全力抓好防疫与中心工作两不误,利用疫情期间不能入户的有效时间,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静宁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股权管理办法(试行)》《静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静宁县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股权设置与量化指导意见》《静宁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指导意见》《静宁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静宁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资产清查移交办法(试行)》《静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办法(试行)》《静宁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等8个文件。分有经营性资产和无经营性资产的村,分别制定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折股(量化)方案》,以上文件已经县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下发各乡(镇)指导开展折股量化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

六是优化思路举措,推进项目建设。按照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要求,优化工作思路,全面谋划,主动出击,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拟申请中央投资1320万元,地方自筹120万元,建设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并配套附属工程为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目前正在项目申报阶段。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总体来看,我县贯彻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村集体经济基础差底子簿。由于自然资源匮乏,绝大多数行政村都没有较好的集体经济项目,有些村即使引进了集体经济项目也无法产生效益,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从而限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二是机制体系不够健全。我县在集体资产评估、经营主体运行管理、投融资机制和产权交易平台搭建、风险防范等机制体系创建方面还不够健全完善。三是集体“三资”管理力量薄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工作,必须要有一支素质过硬的农经队伍作保障。但目前我县乡镇一级农经机构缺失,农经人员均为兼职,人员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偏低,影响了改革进程和质量。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全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宣传改革政策、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引导社会力量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推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制度,做好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衔接、协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盘活用好集体“三资。探索建立村级集体闲置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盘活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办公用房、商铺、老校舍、厂房、仓库、生产装备设施等,通过独立经营、联合经营、股份合作或租赁承包等形式,让“死资源”变成“活资产”。三是全力搭建改革交易平台。借鉴其他县区先进经验,积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规则和程序,推动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畅通农村集体资源和资产进入交易市场的渠道。四是着力抓好队伍建设。多方协调,积极主动争取乡(镇)支持,充实人员力量,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实现农经队伍与新时代农经工作职责的协调匹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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