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优质13篇)

时间:2023-12-10 23:06:44 作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组织和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能够为各方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我们应该积极配合规章制度的执行,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一份关于规章制度实施效果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75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64kg。

人才类型:在校学生。

应聘职位:律师助理:,保安人员:,中学教师:

工作年限:3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深圳,上海。

工作经历。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志愿者经历。

担任职位:安检工作。

工作描述:对进入比赛场地的所有人和物进行安检,确保亚运正常运作。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获得学位:毕业日期:-06

专业一:法律事务专业二:安保。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能随机应变处理问题,擅长打篮球,乒乓球,组织活动。

详细个人自传。

毕业于英德市第一中学,现就读于广东司法警官学院。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xx年,我所共受理各类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商xx件、行政xx件、非诉xx件、法律援助案件xx件、常年法律顾问xx家,业务收入xx万元。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理论知识学习,推进律所文化建设,积极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努力做好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xx年本所完善律师学习和奖惩制度,实施周三、周五下午全员学习,无辜不参加者将进行处罚。该制度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件讨论和新法学习,很大程度提高了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通过这个平台也加强了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营造很好的律所团结上进的氛围。

律所完善律师写作的奖惩制度,通过奖励手段激发律所律师的写作积极性,促进律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xx律师》所刊刊发,也给本所律师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本所每季度均会组织生活会,继续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精神。今年5月份党支部书记还参加市律协党委委托xx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举办党支部书记高级培训班;5月中旬,我所全体党员、团员及内勤人员参加了趣味运动会,并取得了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7月召开党支部会议选举xx律协党委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9月三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二、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五进”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我所自20xx年以来积极开展“律师五进”工作,经过六年不断学习摸索,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模式。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进企业、进重点工程、进商会、进校园和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担负起人民律师的神圣职责。

1、“法律服务进政府”方面,我所担任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水利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地税局等几十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各类法律纠纷,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合法权益;参与处理政府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群众解答相关法律政策,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处理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等。

6月8日,我所主任应邀参加人民政府周一夜学讲堂,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了如何依法行政的法律讲座。8月28日,我所应邀参加卫计局主办的全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暨政策法规培训会。会上律师针对乡镇计生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依法执法,且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做了专题的讲座培训。会后,在座的150多名乡镇计生员表示受益匪浅,收获很多。

2、“法律服务进企业”方面,关键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我所律师担任了近40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我所法律服务团与5月23日走访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现在召开座谈会。会上,董事长向法律服务团详细介绍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当前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团认真解答了法律咨询,并就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构筑企业法律防线提出了建议。6月10、11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总工会组织的送法进基层企业活动。分别到工业区和工业区开展现场的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律师热情地为广大职工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得到了一致好评。

3、“法律服务进重点工程”,20xx年我所为文体中心三期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医大附二院与人民政府联合组建“”项目、公路bt工程、四桥项目等担任法律顾问。我所律师在服务重点工程过程中,参与商务谈判,帮助审查项目合同,为项目法律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4、“法律服务商会、协会”,我所担任了总商会商会商会、印刷协会、房地产协议等商会、协会的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进社区”,根据要求,20xx年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了新的变化,按社区的类型安排坐班制度、讲座次数等。今年的3月,我所律师为和的居民开展了幸福婚姻与法同行的法律讲座;6月为社区党员开展了普法讲座。10月27日,律师受邀为乡妇女同胞开展“婚姻法及反家暴知识讲座”。

三、关爱弱势群体,积极回报社会,参与和谐社会构建。

我所勇担责任、倾心维权,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与正义的蓝天。20xx年,我所继续组织和鼓励律师适时开展送法下乡、维护农民权益、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等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好调解、咨询和普法宣传工作。

2月10日,我所律师参加了xx广场“保民生、促稳定”的专项法律咨询活动。20xx年3月6日上午,“幸福港湾”婚姻家庭服务指导中心志愿者的第一次座谈会在平阳县文体中心室召开。我所等四位律师加入到了服务中心志愿者的队伍中,将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广大市民服务。

慈善总会律师协会分会成立仪式在举行,本所xx律师担任首届会长,本所师担任副秘书长。此次律协慈善分会成立仪式上,本所捐款10万元。

回顾20xx年的工作,我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质量求信誉,以良好的社会信誉促发展,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今后工作中,我所将继续积极探索,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把各项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全面提升我所律师素质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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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户口所在:郑州毕业时间:-07民族:汉族。

求职意向。

意向工作期望薪资意向工作地。

受教育经历。

-9---2010-7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大专。

奖励或荣誉。

初中两次参加全国绘画大赛,一次佳作奖一次优秀奖。。。

自我评述。

外表沉默,内心热情,热爱生活,心态乐观,不喜与人争执,喜欢随遇而安;虽有斗志,但无争第一的野心,只求自己做好,不求与人相比。

爱好写作,阅读,历史,古典文化;历史知识优秀。

缺点是性格有些倔强,偶尔会很执拗。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xx年我分中心在中心研究室及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按照中心下发的《法律事务工作办法》的要求,围绕法律事务的“两个制度”和“两个机制”,从自查自纠、内部培训、典型安例分析、相互旁听案件到法律通讯报道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20xx年诉讼案件情况。

20xx年我分中心深入开展法律事务培训工作,加强了对各相关办事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从而降低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率。截止到20xx年12月15日,我分中心共发生“一案一报”民事诉讼案件9起,简易欠租案件2起,行政诉讼案件1起。同比20xx年民事案件下降了20%,行政案件上升了100%。在今年发生的各类案件中,现已结案9起,3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结案率为75%。通过这几年的法律事务培训,我分中心法律事务工作重点已从过去的如何防止败诉转变为现在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今年在已发生的案件中,我分中心主诉10起,被诉2起,在已结案的案件当中无败诉情况,胜诉率为100%。

(二)深入学习,严格按照“两个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今年我分中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法律事务培训工作。首先,我分中心利用每周一例会时间,组织全体管理员进行法律知识和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了我分中心管理员自身依法办事的意识,基本杜绝了因办事不当和工作事务等引发诉讼案件的可能性,使得我分中心今年的被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减少。其次,我分中心还多次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法律事务宣传工作,力求使分中心的法律工作做到规范运作。再有,我分中心还定期组织全体管理人员结合我分中心相关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分析会。今年12月份在接到中心《关于开展20xx年“12.4”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后,我分中心领导非常重视,特别指派专人组织分中心有关人员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研讨,会上我分中心参会人员分别结合自己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畅谈了学习体会,并对相关案件风险源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讨。

(三)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为了加强分中心各部门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我分中心今年多次召开了法律知识学习研讨会。会上在分中心陈主任的主持下,我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学习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案件进行了分析、研讨,针对案件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系统的对管理员和施工员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和辅导。

(四)法律通讯报道工作。

我分中心在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培训的同时,还加大了对法律事务的宣传工作。今年我分中心工会分两次,在分中心报刊和板报上报道了我分中心的法律培训工作。

二、20xx年工作计划。

我分中心领导十分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分中心要加大法律事务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报道,使分中心全体人员逐渐培养起守法、用法的意识。继续按照中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努力完善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积极的参与到分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使法律事务工作能够从实质上维护分中心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分中心还将继续结合相关案例对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研讨,争取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已此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进一步的夯实基础,稳固已取得的成就,使交道口分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文档为doc格式。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事务管理制度

(一)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科长负责科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实施民主评定,半年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工实绩档案,又要与个人分配挂钩,兑现奖惩。

(一)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为办公室学习时间。政治学习由办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业务学习由综合科列出计划,统一安排、实施;党员学习,按党支部统一安排进行。党员、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缺席。工作人员要自觉、认真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政治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等。

(三)业务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其它相关知识,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强化自身,增强本领。

(一)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办公室重要工作。

(二)办公会议:由办领导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开一次,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开展形势教育,听取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三)从办公室人员少,且均为中共党员,以及工作确需的实际出发,支部会和办公室会,亦可合并召开,但务必注重会议质量和效益。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保持机关高效廉洁,真正做到“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二)坚持扶贫开发工作“十要十不准”,承办项目实行政策、条件、指标、程序、结果“五公开”原则,严格按政策规定及程序办事。

(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下基层轻车简从、吃工作餐,不大吃大喝,不打工作麻将,不接受项目单位(含业主)宴请、礼物;合理安排接待开支,严禁私人用公款请客、送礼;公务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1、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件,由办领导审核并签具意见后,方可送市委、市政府“两办”或有关领导审签。

2、办公室文件、材料和外发稿(表册)等,由综合科长审核把关,送办领导签发后方可打印。未经办领导审定签字,不能打印和用印(印章)。

1、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综合科负责收发的人员做好登记和存档;往来文件和公事信件等由收发人员负责统一拆封、登记,及时送办领导阅批;属科室业务类的,应及时分发相关责任人办理。报刊杂志应做到,及时归类上报夹和按月整理保管。

2、收发人员每周二、五日到市政府文件交换站,领取上级和有关部门发给的文件材料,做好分类登记;对领导审阅后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应按批示及时送交科室经办人阅办,办结收回归档,办结需作文字记录或说明的,亦应规范办理;要妥善保管各类文件和资料,不得遗失和乱传。

3、文件收发、传阅必须及时准确。急件必须在收文2小时内报送办领导签阅,平件必须在收文2天内分发,若因积压造成延误承办、漏办或丢失、失密等,将追究工作责任。

(一)作息制度。

办公室人员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缺勤;凡遇突击性工作任务,有关人员必须加班加点按时完成;凡遇节假日基层有来办事项,必须及时接待办理。

实行办领导按月值班,科室人员按周轮流值班制度。值周的同志负责当日来人来访接待、电话、安全保卫、清洁卫生以及领导交办事项。凡遇节假日,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值班,值班者要搞好交接班,值班期间若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领导。

1、因事或因病请假者,均须写请假条(不含半天)。半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报办领导批准,同时将假条交综合科负责考勤的同志,并做好记录和保存。

2、无故缺席或不假离岗者,按所耽误天数,扣减津补贴,并写书面检查。

3、职工休公休假,应年初提出休假计划,以便统筹安排。

(一)实行财务报帐制和经费开支预报制,办公室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开支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名并送办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办公室添置办公用品及设备,xxx元以下需经综合科科长同意,xxx元以上必须报办领导审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添置办公用品及设备,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三)严格控制私借公款,杜绝挪用。凡因特殊情况借款,须经办领导批准,并注明归还日期。出差人员借垫现金,返回后5天内结清手续。

(四)报帐员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认真核实报销原始凭证,及时向会计结算中心报帐,正确反映会计对应科目,确保帐证、帐款相符。

(一)办公室人员自觉爱护财产和公物,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害或有意侵占;凡损害和侵占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二)购置新办公设备,由办领导审定,综合科按照办领导意见办理;办公用品购买,需经办人开列清单报送办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统一购买分发。

(三)办公室小车管理由办领导和综合科负责。凡因公或特殊情况用车,均须办领导同意;驾驶员要确保小车始终处于安全、正常、整洁状态;小车若需要保养和维修,驾驶员必须报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在指定专业厂维修。

(一)安全、保密和综治工作由办领导负总责,日常工作由综合科按职责落实到责任人。

(二)办公室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守则,不得向家属、子女、亲朋好友透露保密事宜,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办公室人员要自觉遵章守纪,要对亲属和子女做好思想教育和法规教育,防止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办领导对科室的保密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安全和综治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坚持节假日值班,对重点部位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一)凡受上级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办公室人员,办公室年终将根据实绩给予奖励。

(二)凡办公室人员撰写反映以工代赈工作的各类文稿,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办公室将视其数量、质量,给予作者原稿费3-5倍奖励。

(三)凡办公室人员工作、生活出现违纪事件,均视其情节,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每年度根据工作表现和实绩评选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落实好上级有关奖惩规定。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年月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 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事务所薪酬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每年对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第三条 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支持人员和股东(合伙人)三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行政支持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股东(合伙人)是指在本单位持有股份或出资的股东(合伙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员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条 本单位根据员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如股东〈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册员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第七条 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八条 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我公司实际操作系按照收入的60%直接分配给部门,部门按照基本是三三制,20%展业成本、20%费用、20%操作成本)

(一)、伙人员八八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每月元;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每月元;经理每月元;项目经理每月元,实习生每月元。

2、学历学位工资: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元,硕士(双学士)每月元;本科(学士)每月元,专科每月元。

3、执业资格工资:按照与本单位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技术职称工资:按照与本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方法。

从业人人员取得以上相关执业资格,按每月元计算执业资格工资,取得两项(含)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按每增加一项资格每月增加元。

(二)绩效工资: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员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员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员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员工分配系数、时间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审计业务、验资、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内、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 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4、交通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从业人员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是指本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是指本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员工的奖励。通常结合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是指对高级经理以下职级的员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

3、特殊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如员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员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第九条 执业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注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单位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帐户,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第十条 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实习生是指在临时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第十一条 股东(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或年薪制的基础上再加适当的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十四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薪酬。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广义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级薪酬制度、薪酬调整制度、薪酬发放制度、各种薪酬形式、薪酬激励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内容。然而,现如今大多数律所属于合伙企业,律所并未对企业内的所有岗位进行过岗位分析和岗位评价,各岗位薪酬的规定也只是凭合伙人和律师的主观感觉和经验,没有形成书面制度,随意性很强。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备相应的薪酬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关的专业训练,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难以形成,无法适应现代律师服务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律师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来,虽然也有律所实行过工资制,但是由于难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影响,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师服务行业占居主导地位。现行的提成制是以单一绩效工资为内容的薪酬模式,律师没有底薪,以创造的税前收益减去管理费用为提成对象提成比例由律师和律所商定。

这样,一方面,从业时间短的年轻律师收入较低,仅够维持温饱,生存压力大,精力都用来寻找案源,无法专注于专业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从业时间长的律师收入很高,几乎不受事务所的约束,流动率很高,很难留住人才。并且,几乎所有律师都没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机感。

(三)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的薪酬缺乏竞争性与激励性

律师助理通常经历四年的本科学习,有的`还是七年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投入了大量的学习成本,内心期待有个不错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师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这种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师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满意都很低,缺乏对外的竞争性。行政人员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与律所整体效益无关,也没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所以缺乏对内的激励性。

(四)律所人员流动频繁,人才流失

彼得.德鲁克说:“知识型员工不能被有效管理,除非他们比组织内的任何其他人更知道他们的特殊性,否则他们根本没用。”律师作为知识型员工的代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具有较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他们的管理就如同大多数公司对知识型人才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律所人员流出本所。

一方面,人才市场自身具有可以调节市场不平衡的功能,特别是当外界有高回报、高成就的机会时,律师的流动可以满足其人力资本在流动中升值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通过流动,律师更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满足自身的成就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律所人员的流动使得律所失去相对有经验的律师,转而只能再去招聘、培训新人,这样人力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也可能会使客户对人员流动频繁的律所失去信心。

二、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构成

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职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方法。考虑到律师服务行业的工作性质比较复杂,采用单一的固定工资制或单一的提成制都不太适合,因此适合采用结构薪酬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薪酬、各种补贴和各种福利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薪酬制度的基础,表示只要员工在律所工作,就能够定期获得固定数额的报酬,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两种。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从事工作的自身价值来确定标准,并与外部市场上这一工作的价值保持一致;工龄工资按照员工进入律所的年限来确定。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直接与绩效挂钩,以绩效评估来确定案源收入的提成比例。对于律师的绩效薪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律师的业务指标,包括收费指标、案件指标、法律援助指标等;法律服务质量,包括办案质量、有无投诉、社会效应等;专业服务技能,包括专业水平提高程度和专业服务领域调研能力等;律师所获荣誉;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等。

(三)激励薪酬

激励薪酬是随着员工努力程度而变化的类似奖金性质的薪酬,以反映不同员工或不同群体之间的绩效水平的差异。如何对个人、团队、组织或者三者的任意组合进行激励,如何安排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如何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以使激励效果最优化,是律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针对律所行政人员人数少而工作量大的特点,激励薪酬应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补贴是基本薪酬之外的薪酬差别,它是指员工在艰苦或特殊条件下进行工作,企业对员工额外的劳动量和额外的生活费用给予的补偿。包括地域性补贴(如林区补贴)、劳动性补贴(如夜班补贴)和生活性补贴(如物价补贴、出差补贴)。

(五)福利

福利是薪酬的附加部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福利可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两大类。社会保险福利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而由政府统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集体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包括全员性福利(如工作餐、进修补助、带薪假期、节日贺礼等)和特殊群体福利(如住房、汽车等,主要针对为律所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核心人员)。律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福利制度,真正实现“福利传达”,通过对福利制度的设计实现薪酬制度的活性化。

三、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原则

企业的薪酬制度就像是国家的一部法律。国家的法律要切实有效,最基本的一条是要符合法理,薪酬制度也是如此。作为企业的基本制度,薪酬制度也必须有自己的“法理”,即薪酬制度必须有自己的依据。

(1)公平性、经济性原则。只有在员工认为自己接受到的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组织认同感和薪酬满意度,此时薪酬才会对员工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合理的薪酬应该首先满足员工对薪酬公平感的追求。当然,员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支付的人力成本的上升,所以,律所人力成本的支付必须与律所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

(2)竞争性、激励性原则。当前市场竞争的焦点就是人才竞争,律所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薪酬标准就要具备足够的吸引力,薪酬结构也要灵活多元化,这样才能保证薪酬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激励性。此外,律所的薪酬水平应该采用市场领先策略,即应当高于市场平均水准,再辅以适当的激励措施。如律师的薪酬要与律师在案源开发中的贡献相联系。

(3)双赢目标原则。个人与组织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指向,二者并不相同。个体价值的实现是通过获取高的报酬来实现的,而企业运行的目标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因此,律所律所应该本着双方共赢的原则,找到劳资双方都满意的结合点让员工感到对企业的贡献越多,自己获得的也越多,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方案

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同,律所内的岗位可以分为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三类。

(1)律师的薪酬方案。律师的案源收入是律所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律师的薪酬方案是律所薪酬设计最重要的一项。律师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工龄工资是为了加强律师对律所的归属感,降低人员流动率。

(2)律师助理的薪酬方案。助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不允许独立办案,因此,律所支付的薪酬是多数助理人员唯一的生活来源,而学历高、外语好、有能力的年轻助理是律所的后备力量。律师助理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绩效薪酬需要配备必要的绩效考核体系。

(3)行政人员的薪酬方案。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律所的管理和后勤,因此,应该以基本薪酬为主。行政人员的薪酬方案=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绩效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绩效薪酬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以薪酬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律所的发展过程中显得日益重要,我们要始终秉持着这样一个信念:薪酬制度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律所在设计自身的薪酬制度时,一定要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兼之整个行业的外部情况加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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