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总则(优质20篇)

时间:2023-11-18 19:00:22 作者:影墨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优质20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能够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为了更好地保障组织的安全和发展,特别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

1、负责矿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安全生产产量。

2、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推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3、负责矿山的生产、质量、安全、技术改造等全面工作。

4、负责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计划,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5、负责矿业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6、积极组织矿山开展小改小革活动、修旧利废、增收节支,加强各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降低经营成本。

7、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矿山管理制度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五、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六、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八、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九、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矿山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以一年为期限,将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层层制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况分解,保证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2022年全矿的安全总目标是: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控制在3‰;

消灭水、火、冒顶、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职工职业健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董事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管总经理与各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科室长、车间都要与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工种人员与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5、各部门、单位要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的安全目标,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安委会批准并实施。

6、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进行总结评比,矿安委会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矿安委会根据全年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标,使安全生产目标再上一个新台阶。

矿山部门、各项目部所辖施工队: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爆破、顶板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两万元以内。

选矿厂及其他各单位: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以所签订责任书内容为准。

矿山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采场安全管理,防止采场顶板、边帮松石和矿堆滚石伤人,保证采场出矿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采场作业前以及作业过程当中,必须全面处理顶板和边帮松石,不留安全隐患。

二、采矿作业从始至终,每次爆破后都必须进行松石处理,敲帮问顶。

三、采场采矿结束,无论顶板是否稳固,都必须采用锚杆加铁丝网护顶。

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工程队安全管理员必须每班对采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矿安全。

五、采场爆破后或出矿前,风钻工必须先进入采场排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出矿;出矿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出矿工可根据情况排除,但须有安全员在场指导,严禁出矿工单人进行排险作业。

六、采场出矿作业应保证有良好的照明,每人应配有6v矿灯一盏。

七、严禁在矿堆倾角较大,有滚石滑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出矿作业。

八、严禁出矿时一人推二重车(一车有人,一车无人自由滑行)。

九、严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滚落的范围内进行排险和出矿作业。

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采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矿山管理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安全奖惩制度。

1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等。

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到位,责任到岗,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严格考核,全面推进”的安全生产原则,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保障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有效稳步运作,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为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及员工应肩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狮子山铜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进行矿(厂)、工区(车间)、队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矿(厂)内调换工种或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必须保证72小时。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树立良好地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目标。

1、每年在年底,召开安防会的同时,明确全年的奋斗目标,确保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二、目标实施计划。

2、每年确保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每月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一至二次,并进行严格的综合量化评估考核。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5、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十四种制度6、定期进行安全系统单元的评价。

7、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经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内各种评先资格。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各种安全检查的正常开展,有效落实整改隐患“三定四不推”的原则,提高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实效性,避免隐患转化为事故,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罗河铁矿废石井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检查组织机构组长:朱林辉副组长:易文。

各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检查组织机构。

二、安全检查方式及周期。

安全检查共分为四种:(1)日常性检查,是指矿安全调度人员、跟带班领导每班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队班组每班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2)定期检查,指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矿根据生产活动情况组织的全面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指雨季(或气候潮湿季节)检查电气设备设施及防洪设施检查,及在气候寒冷、干燥、多风的季节防火检查。抓住季节上事故多发的规律,突出重点地进行安全检查。(3)专业性检查,是根据设备和工艺特点进行的专业检查,不同工种在安全生产上都存在一些关键部位,抓住关键进行预防。专业检查就是对各工种有针对性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进行经常性的和预防性的重点检查。(4)群众性检查,指发动群众普遍进行的安全检查、生产岗位当班检查等方式。在自查中要提倡互查,起到相互监督、提示的作用。

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旬一次);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检查每月不得少2次;职能部门专业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各班组自检自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

三、检查的内容和责任划分。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查员工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排查事故隐患,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查思想。

主要是检查是否有轻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是否有安全与生产对立的观点,是否有冒险蛮干的思想,是否有消极悲观的观点,是否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检查出的不正确思想,要采取思想工作和行政制约措施予以消除。

2、查领导检查领导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工区和队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随着生产的发展,相应地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查制度,就是要求基层单位、外来施工队规范管理,健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即八种制度、九种基础资料。

4、查隐患。

现场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要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因此,应把查现场隐患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方面。查现场隐患应包括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通畅,材料存放是否整洁,各种机器设备的排列和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是否完好,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使用管理是否严守制度,作业场所的照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设施、工人的劳动条件、相应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完备;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变化,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生产设备是否有带病运转现象。通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来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查整改。

查整改,就是要求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立足自身,做到边检查边改进,使检查出来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少数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按期解决。

6、查安全知识。

安全知识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是否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矿山的生产概况,生产技术、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是否掌握矿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人身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与生产技术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生产中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矿山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训练,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责任划分。

检查组本着分工不分家,既要保证检查质量,又要体现其专业性,故对检查作如下分工:

1、职能专业组主要负责检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电器、风管、水管线路;

2、工程技术组、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支护质量;

3、测量专业组主要负责检查`现场文明生产,跑、冒、滴、漏的检查;

5、工程部主要负责消防设施、爆破物品的检查;重点检查地表场、库、房的防火防盗;

7、计统组负责检查防洪设施、沟、渠完好情况;

8、调度组主要负责日常劳保用品穿戴及使用的检查。

9、对思想、制度、领导的检查由检查组成员共同负责。检查中严格按照标准化矿山、无泄漏矿山创建的要求严格进行,做到不漏项、不漏点,各检查小组指定隐患记录人,对查出的隐患(要注明地点、整改措施、整改单位、整改时间),在检查当日的15:30分以前必须把查到的隐患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汇总分类后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工程施工每旬的自检自查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有详细记录,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消除隐患措施,如果难以整改的必须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除项目部组织检查外,各部门领导及班组安全员、井调安全管理人员平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发动全体员工注重生产设备、环境安全及自身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共同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隐患整改通知的下达。

废石井项目部开展的综合性、专业性、业务保安等安全检查,检查组现场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安全生产部负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由被检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分别对各种安全检查的隐患整改负责,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着手整改,并指定各项隐患的整改负责人,确定整改时间,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整改隐患,并以隐患整改反馈表的形式,上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安全生产部。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五、责任追究规定。

1、凡被通知参加的检查人员,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如果不能参加,必须接到通知后尽快向检查组长请假,未请假擅自不参加检查者每次罚款100.00元。

2、参加检查的人员要本着对项目部负责的态度,积极查找隐患,检查时杜绝走马观花、不积极查找隐患的现象发生。

3、未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的,追究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一次给予责任人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整改隐患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小组、班组级的整改负责人,给予10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延误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隐患整改通知下达隐患整改终止时间起,按延误整改一项隐患一天,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累加计算。

6、整改隐患的投入得不到保证,致使隐患不能消除的,逐级追究整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按隐患投入资金的2倍,给予经济处罚,但最低处罚金额不少于500.0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了把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培训的保证机制,保证培训的质量,使新进矿山的员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常抓不懈。

二、培训小组机构组长;吴雪山。

副组长:张晓刚、谭瑞才。

(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含合同工、外包公司的民工、临时工)或者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及实习、代培人员。属成批进矿(厂)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进行矿厂级安全教育;属零星的(低于6人)由各单位直接和安全生产部提前联系,及时安排培训工作。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矿(厂)级安全教育。

(2)入坑须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的有关规定,乘罐安全注意事项;

(3)矿规、矿纪的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4)井下“六类事故”的防范常识及相关案例的讲解;(5)人工呼吸及其它急救方面的知识;(6)矿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后格后分到工区(车间),一个月以后再主动返回到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闭卷考试。

2、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

(1)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注意事项;

(2)本工种或本岗位的生产知识;

(3)本工区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及防范措施;(4)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者才能分配到队组(班组)上岗作业。

3、队(班)级安全教育。

(1)本队组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本岗位的基本生产知识及队组安全生产概况;

(2)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方法:

(3)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四、调换工作及离岗后复工安全教育。

(一)单位内部调换工种,由地表调入井下工作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二)矿(厂)内调换一般工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进行在区(车间)级、队组(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后,应填写“调换工种及离岗后复工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由工区妥善保管,每季度末汇总后,以表格的样式交矿安全生产部备案。

(三)工区(车间)内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工种或队组改变作业内容以及临时抽人顶岗,工区必须对临时调换工种及顶岗人员进行所从事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教育情况应做记录。

(四)短期离矿复工安全教育。

1、井下作业人员离矿一周以上者,返矿当天必须先到工区报到,接受复工安全教育。

2、节日休假或集体放假,复产前工区(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产安全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矿人力资源部根据《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及达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根据矿生产组织的需要按期进行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

六、“五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投入生产前,必须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五新”作业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矿(车间、厂)工程技术人员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重点设备或设施检修及危险作业安全教育。

(一)重点设备或设施检修前,必须制订检修安全措施,按检修“四有”的要求组织,并把所制定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

(二)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对全体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

(三)进行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施工指挥者,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报安全部门审核。

(四)危险性作业施工前,施工指挥者必须对全体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复工安全教育。

八、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一)坚持领导定期进行安全讲话教育制度。

1、矿领导每季作一次安全讲话。

2、工区领导,利用每周一、周二学习的时候向全体员工作安全讲话。

(二)安全活动日制度。

各工区(部室)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效果,做到形式多样、并持之以恒。

(三)班前会教育。

生产及辅助单位的队班组必须坚持每班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或当班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组人员进行当班生产中的注意事项的教育。

(四)季度安全教育。

生产工区(车间)每季度停产一天的安全教育,要抽空分批组织安全教育,并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

(五)违章人员安全教育。

对矿相关部门查到(或举报)各单位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接到通知后,违章人员必须需在工作结束后,当天就到安全生产部或单位,接受安全教育(特殊情况要向相关人员说明)。对违章人员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并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所应遵守的安全法规,指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安全生产的危害性,违反该规程所发生的事故案例、增强违章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

(六)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工会、共青团,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共同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一节宣传工具,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加强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月活动“安康杯”“一法三卡”等活动有机的结合,不断增强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为我矿实现安全和谐发展而努力。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的项目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等技术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如矿井分部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重大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评价等),都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没有得到审批的各种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3、各种检修工程,临时性、危险性作业做到“三有”(有具体的安全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安全负责人、有监督检查负责人),并报安全生产部进行审批备案。

4、所编制、季度工程施工技术计划、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经过项目经理,及相关业务安保部门审批。

5、井下工程项目工程需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切合实际,符合要求。

6、实行安全技术逐级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矿山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矿山管理制度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2000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应急管理制度

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小组员工和小组整体素质能力,确保班组安全高效生产。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

凡两人以上的作业单元,都必须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作业单元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单人作业。

1、服从班长每班的安全、生产安排,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汇报本小组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督本小组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业面安全行走线路,制止本小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4、熟悉本作业面《作业规程》、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监控重点。

各中段每月在工资中支付100元作为小组长安全津贴。

凡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对小组长进行处罚:。

1、小组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防尘口罩、耳塞),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并处小组长50元/人。

2、小组作业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处罚小组长50元/次。

3、小组作业面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公示,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4、凿岩、装运作业未坚持湿式作业、洒水除尘,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处罚小组长50元/次;。

6、小组作业面未进行敲帮问顶安排作业,处罚小组长200元/次;敲帮问顶处理不彻底,处罚小组长50元/次。

7、小组作业面无安全处理钎,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8、小组采场作业面无安全作业平台、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完善安全条件,并处罚小组长500元罚款。

1、本制度适用于绵竹矿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3、本制度所受处罚全部以现金方式在三日内交安全科。

矿山管理制度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样本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f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 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 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促进矿山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体、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应包括劳动保护内容。矿山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不准投产使用。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市单位在大连市从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或开采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接受审查,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开采。

第七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编制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程作业。遇有特殊情况或特殊方法进行作业时,须报市以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山企业的下列设备、仪器,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并接受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的监测、检验。

(一)提升设备;

(二)通风设备;

(三)防爆设备、设施;

(四)矿内挖掘设备;

(五)大、中型凿岩设备;

(六)安全防护设备;

(七)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矿灯;

(八)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设备、仪器。

第九条从事矿山提升设备、防爆设备设施安装、维修的单位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审查认证。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毒物、噪声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自测自检,并接受法定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测。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超过地面2米的高度和30°以上的坡面作业时,应按规定系安全带和安全绳。

第十三条露天矿山应按照由上向下、水平分层开采方式开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应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其边坡角稳定性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的复测。

露天矿山遇有雨、雪、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采剥作业。不得在露天采场的阶段边缘和根部休息或逗留。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生产、储运、运输、试验和销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矿山爆破须有爆破说明书,其中大、中型及蛇穴爆破的说明书应由有爆破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爆破时应由说明书的设计者指挥实施。

矿山大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和爆破设计说明书,经大连市劳动行政、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安全培训、设备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含承包人)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指挥生产。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每二年复审一次。

第十七条以承包、联合或其他形式采矿或者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的,矿山企业或发包单位应认真审查承包方或联合方的安全资格及生产能力,签订的承包、联合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一)在职职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0小时。

(二)新录用的职工应进行矿、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时间,露天矿山不少于40小时,井下矿山不少于72小时。

(三)调换工种、采用新工艺和使用新的技术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应存档。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起重工、电工、电(气)焊工、主扇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矿井泵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尾矿工、挖掘设备操作工、大中型凿岩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矿内机动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法定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复审。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和指导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按不低于4%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必须用于防止伤亡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作业证书上岗的,每发现1人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劳动行政、公安部门审批实施爆破的,由劳动行政或公安部门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矿山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由施工个人或单位负责清除;否则罚款200元每次。

第三条 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必须按矿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六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丢放。

第七条所有门面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矿环境卫生规定,不得随地乱倒、随手乱丢垃圾,否则,罚款5元每次。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有损文明的大、少便等脏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否则,罚款50元每次。

第九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否则,赔尝损失另罚款200元每处。

第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做到密闭化,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否则,罚款20元每次。

第十一条 矿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矿委托福利队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店面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功人员按10元每次奖励。

第十三条 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治理矿区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三)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四)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五)垃圾运输时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六)严禁放养家禽、兽,对在矿区流窜的家禽、兽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随时捕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矿保卫科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矿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冲煤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矿山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上级招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项目建设遵循终身负责制原则;监督工作遵循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依纪依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及修理费达到本办法规定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科,主任由经营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五条 矿成立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矿纪委(监察科)、工会(群众工作科)、党委工作科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科),主任由矿纪委(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三)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负责矿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和服务采购及其他招标人提请组织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矿定标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

(四)受理对招标业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模标准,省(自治区)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内的,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维简、大修、技改工程承发包的通知》(兖矿集团字〔2015〕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发包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外的,由矿招标小组报公司审批。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可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概算或计划)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应当合理划分,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再划分招标标段。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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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1. 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 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 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 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 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 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 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条件:年满 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 2. 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 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 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 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放炮员必须由从事井下工作三年以上有经验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同志担任。放炮员负责领取炸药、雷管、装药、放炮、处理瞎炮等工作。

2、 放炮员应遵守“四自己”、“十不放”的原则:

l)自己领炸药雷管,自己到仓库清点炸药雷管,严禁炸药雷管  携带回宿舍;自己装药,封填炮泥;自己联线,布置岗哨、发哨声和放炮。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通风不良不放;炮眼不合格、有炸翻溜子、炸倒支架可能不放;相邻工作面不联系好不放;有冒顶、倒支架可能不能放;炮眼没有封泥不放;放炮地点20米内有堵塞物不放;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透水老塘不放;没设好岗哨不放;工作面所有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放。

3、当天所耗炸药雷管和用剩的.炸药雷管,进出仓库必须登记清楚,不吻合的必须追究责任。

4、放炮员领炸药、雷管后,要分开装放,严禁混装。

5、炸药雷管必须放在岗哨以外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6、放炮员出班时,找班长、值班员证明,填写本班炸药雷管消耗用表。并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包括炮)交回仓库。严禁随便转借使用。不足部分必须报告清查。”

7、装配炸药时,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8、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椿药棒,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采用不燃性的松软土作封泥。

9、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装引配药。

10、向炮眼内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11、装药时,除放炮员和班长外,工作地点不得留有其它人员。

12、装完药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路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13、放炮前,放炮员要指派专人在通至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岗哨。电缆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14、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母线不得小于工作点到安全地点的长度。

15、放炮母线和连线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不准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16、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物体、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必须用放炮器引爆,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17、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18、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确实无人才能放炮。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和班长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有情况应先处理后工作。

20、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后,才能进行检查和处理。

21、产生瞎炮时,在距离瞎炮眼300m处,平行瞎炮另打一炮眼装药爆破,爆破后,必须将瞎炮内的炸药雷管找全。

22、处理瞎炮时,禁止乱拉取炸药雷管,不准拨雷管脚线。在处理瞎炮时不得留有其他人员、并做到当班瞎炮当班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记录台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台帐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

三、安全记录台帐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四、安全记录台帐要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记录台帐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台帐分类装订保存,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六、大力开展灭鼠防虫活动,保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七、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做到借阅、调取、归还有签字,防止资料失窃。

一、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二、巷道掘进要规范、顶帮管理要严格。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严把‘四关’、建好‘五层安全防护网络’、搞好‘六落实’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安全员、作业人员在进入矿硐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在开采过程中,对顶板不坚固要进行支护、边帮不牢固的要进行堆砌,确保安全。

六、顶板、边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首先消除隐患,再进行作业,不能及时消除的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对违反顶帮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书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便在当班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全部记录清楚,签字后交给接班人员。

四、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五、交接班人员严禁隐瞒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交班人员要做到隐患未整改、未说明不交班,顶板边帮未排险或排险不彻底不交班,当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员要做到:无书面交班记录不接班,无井口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签字不接班,排险不彻底,留有隐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则: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矿山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矿山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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