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精选17篇)

时间:2023-11-15 05:59:11 作者:ZS文王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精选17篇)

通过规章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提高员工的素质和道德水平。规章制度的遵守是组织文化建设和良好工作氛围的基石,让我们共同遵循。

矿山管理制度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管理制度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五、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六、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八、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九、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矿山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矿山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矿山管理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安全奖惩制度。

1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等。

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到位,责任到岗,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严格考核,全面推进”的安全生产原则,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保障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有效稳步运作,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为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及员工应肩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狮子山铜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进行矿(厂)、工区(车间)、队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矿(厂)内调换工种或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必须保证72小时。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树立良好地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目标。

1、每年在年底,召开安防会的同时,明确全年的奋斗目标,确保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二、目标实施计划。

2、每年确保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每月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一至二次,并进行严格的综合量化评估考核。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5、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十四种制度6、定期进行安全系统单元的评价。

7、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经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内各种评先资格。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各种安全检查的正常开展,有效落实整改隐患“三定四不推”的原则,提高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实效性,避免隐患转化为事故,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罗河铁矿废石井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检查组织机构组长:朱林辉副组长:易文。

各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检查组织机构。

二、安全检查方式及周期。

安全检查共分为四种:(1)日常性检查,是指矿安全调度人员、跟带班领导每班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队班组每班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2)定期检查,指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矿根据生产活动情况组织的全面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指雨季(或气候潮湿季节)检查电气设备设施及防洪设施检查,及在气候寒冷、干燥、多风的季节防火检查。抓住季节上事故多发的规律,突出重点地进行安全检查。(3)专业性检查,是根据设备和工艺特点进行的专业检查,不同工种在安全生产上都存在一些关键部位,抓住关键进行预防。专业检查就是对各工种有针对性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进行经常性的和预防性的重点检查。(4)群众性检查,指发动群众普遍进行的安全检查、生产岗位当班检查等方式。在自查中要提倡互查,起到相互监督、提示的作用。

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旬一次);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检查每月不得少2次;职能部门专业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各班组自检自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

三、检查的内容和责任划分。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查员工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排查事故隐患,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查思想。

主要是检查是否有轻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是否有安全与生产对立的观点,是否有冒险蛮干的思想,是否有消极悲观的观点,是否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检查出的不正确思想,要采取思想工作和行政制约措施予以消除。

2、查领导检查领导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工区和队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随着生产的发展,相应地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查制度,就是要求基层单位、外来施工队规范管理,健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即八种制度、九种基础资料。

4、查隐患。

现场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要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因此,应把查现场隐患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方面。查现场隐患应包括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通畅,材料存放是否整洁,各种机器设备的排列和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是否完好,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使用管理是否严守制度,作业场所的照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设施、工人的劳动条件、相应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完备;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变化,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生产设备是否有带病运转现象。通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来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查整改。

查整改,就是要求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立足自身,做到边检查边改进,使检查出来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少数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按期解决。

6、查安全知识。

安全知识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是否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矿山的生产概况,生产技术、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是否掌握矿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人身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与生产技术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生产中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矿山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训练,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责任划分。

检查组本着分工不分家,既要保证检查质量,又要体现其专业性,故对检查作如下分工:

1、职能专业组主要负责检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电器、风管、水管线路;

2、工程技术组、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支护质量;

3、测量专业组主要负责检查`现场文明生产,跑、冒、滴、漏的检查;

5、工程部主要负责消防设施、爆破物品的检查;重点检查地表场、库、房的防火防盗;

7、计统组负责检查防洪设施、沟、渠完好情况;

8、调度组主要负责日常劳保用品穿戴及使用的检查。

9、对思想、制度、领导的检查由检查组成员共同负责。检查中严格按照标准化矿山、无泄漏矿山创建的要求严格进行,做到不漏项、不漏点,各检查小组指定隐患记录人,对查出的隐患(要注明地点、整改措施、整改单位、整改时间),在检查当日的15:30分以前必须把查到的隐患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汇总分类后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工程施工每旬的自检自查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有详细记录,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消除隐患措施,如果难以整改的必须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除项目部组织检查外,各部门领导及班组安全员、井调安全管理人员平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发动全体员工注重生产设备、环境安全及自身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共同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隐患整改通知的下达。

废石井项目部开展的综合性、专业性、业务保安等安全检查,检查组现场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安全生产部负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由被检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分别对各种安全检查的隐患整改负责,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着手整改,并指定各项隐患的整改负责人,确定整改时间,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整改隐患,并以隐患整改反馈表的形式,上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安全生产部。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五、责任追究规定。

1、凡被通知参加的检查人员,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如果不能参加,必须接到通知后尽快向检查组长请假,未请假擅自不参加检查者每次罚款100.00元。

2、参加检查的人员要本着对项目部负责的态度,积极查找隐患,检查时杜绝走马观花、不积极查找隐患的现象发生。

3、未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的,追究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一次给予责任人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整改隐患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小组、班组级的整改负责人,给予10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延误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隐患整改通知下达隐患整改终止时间起,按延误整改一项隐患一天,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累加计算。

6、整改隐患的投入得不到保证,致使隐患不能消除的,逐级追究整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按隐患投入资金的2倍,给予经济处罚,但最低处罚金额不少于500.0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了把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培训的保证机制,保证培训的质量,使新进矿山的员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常抓不懈。

二、培训小组机构组长;吴雪山。

副组长:张晓刚、谭瑞才。

(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含合同工、外包公司的民工、临时工)或者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及实习、代培人员。属成批进矿(厂)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进行矿厂级安全教育;属零星的(低于6人)由各单位直接和安全生产部提前联系,及时安排培训工作。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矿(厂)级安全教育。

(2)入坑须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的有关规定,乘罐安全注意事项;

(3)矿规、矿纪的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4)井下“六类事故”的防范常识及相关案例的讲解;(5)人工呼吸及其它急救方面的知识;(6)矿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后格后分到工区(车间),一个月以后再主动返回到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闭卷考试。

2、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

(1)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注意事项;

(2)本工种或本岗位的生产知识;

(3)本工区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及防范措施;(4)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者才能分配到队组(班组)上岗作业。

3、队(班)级安全教育。

(1)本队组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本岗位的基本生产知识及队组安全生产概况;

(2)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方法:

(3)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四、调换工作及离岗后复工安全教育。

(一)单位内部调换工种,由地表调入井下工作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二)矿(厂)内调换一般工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进行在区(车间)级、队组(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后,应填写“调换工种及离岗后复工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由工区妥善保管,每季度末汇总后,以表格的样式交矿安全生产部备案。

(三)工区(车间)内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工种或队组改变作业内容以及临时抽人顶岗,工区必须对临时调换工种及顶岗人员进行所从事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教育情况应做记录。

(四)短期离矿复工安全教育。

1、井下作业人员离矿一周以上者,返矿当天必须先到工区报到,接受复工安全教育。

2、节日休假或集体放假,复产前工区(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产安全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矿人力资源部根据《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及达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根据矿生产组织的需要按期进行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

六、“五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投入生产前,必须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五新”作业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矿(车间、厂)工程技术人员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重点设备或设施检修及危险作业安全教育。

(一)重点设备或设施检修前,必须制订检修安全措施,按检修“四有”的要求组织,并把所制定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

(二)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对全体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

(三)进行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施工指挥者,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报安全部门审核。

(四)危险性作业施工前,施工指挥者必须对全体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复工安全教育。

八、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一)坚持领导定期进行安全讲话教育制度。

1、矿领导每季作一次安全讲话。

2、工区领导,利用每周一、周二学习的时候向全体员工作安全讲话。

(二)安全活动日制度。

各工区(部室)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效果,做到形式多样、并持之以恒。

(三)班前会教育。

生产及辅助单位的队班组必须坚持每班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或当班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组人员进行当班生产中的注意事项的教育。

(四)季度安全教育。

生产工区(车间)每季度停产一天的安全教育,要抽空分批组织安全教育,并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

(五)违章人员安全教育。

对矿相关部门查到(或举报)各单位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接到通知后,违章人员必须需在工作结束后,当天就到安全生产部或单位,接受安全教育(特殊情况要向相关人员说明)。对违章人员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并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所应遵守的安全法规,指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安全生产的危害性,违反该规程所发生的事故案例、增强违章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

(六)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工会、共青团,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共同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一节宣传工具,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加强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月活动“安康杯”“一法三卡”等活动有机的结合,不断增强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为我矿实现安全和谐发展而努力。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的项目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等技术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如矿井分部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重大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评价等),都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没有得到审批的各种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3、各种检修工程,临时性、危险性作业做到“三有”(有具体的安全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安全负责人、有监督检查负责人),并报安全生产部进行审批备案。

4、所编制、季度工程施工技术计划、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经过项目经理,及相关业务安保部门审批。

5、井下工程项目工程需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切合实际,符合要求。

6、实行安全技术逐级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矿山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员工管理制度

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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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大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一、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三同时等有关情况。

二、查制度。检查矿山企业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查管理。检查各采场、工段、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的进行情况,检查生产现场、工作场所、设备设施、防护装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查隐患和整改。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查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六、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的、普遍的检查,班组每班次都应班前、班后进行检查,对本班的检查项目应制定检查表,按照检查表的要求规范地进行。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定期检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辖的矿山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科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定期检查不能走过场,一定要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专业性检查,是由矿山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专业或专项安全检查。这种检查专业性强,力量集中,利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如采场冒顶、通风、边坡、尾矿库、炸药库、提升运输等专业安全检查等。

专题安全检查,针对某一个安全问题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防火检查、尾矿安全度汛情况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安措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等。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夏季井下顶板、涌水量的变化情况,秋冬季天气干燥,要加强防火检查。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假日前进行安全综合检查,落实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及联络、值班等要求;节假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新、改、扩建工程试生产前以及装臵、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恢复生产前进行的安全检查。

七、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准备等。

八、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即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九、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查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之间要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十、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

改者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安全检查要按安全检查表进行,实行安全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检查表的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有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

十三、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奠定基础。

矿山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上级招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项目建设遵循终身负责制原则;监督工作遵循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依纪依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及修理费达到本办法规定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科,主任由经营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五条 矿成立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矿纪委(监察科)、工会(群众工作科)、党委工作科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科),主任由矿纪委(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三)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负责矿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和服务采购及其他招标人提请组织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矿定标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

(四)受理对招标业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模标准,省(自治区)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内的,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维简、大修、技改工程承发包的通知》(兖矿集团字〔2015〕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发包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外的,由矿招标小组报公司审批。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可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概算或计划)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应当合理划分,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再划分招标标段。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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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记录台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台帐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

三、安全记录台帐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四、安全记录台帐要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记录台帐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台帐分类装订保存,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六、大力开展灭鼠防虫活动,保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七、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做到借阅、调取、归还有签字,防止资料失窃。

一、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二、巷道掘进要规范、顶帮管理要严格。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严把‘四关’、建好‘五层安全防护网络’、搞好‘六落实’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安全员、作业人员在进入矿硐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在开采过程中,对顶板不坚固要进行支护、边帮不牢固的要进行堆砌,确保安全。

六、顶板、边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首先消除隐患,再进行作业,不能及时消除的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对违反顶帮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书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便在当班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全部记录清楚,签字后交给接班人员。

四、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五、交接班人员严禁隐瞒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交班人员要做到隐患未整改、未说明不交班,顶板边帮未排险或排险不彻底不交班,当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员要做到:无书面交班记录不接班,无井口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签字不接班,排险不彻底,留有隐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则: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矿山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1. 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 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 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 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 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 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 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条件:年满 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 2. 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 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 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 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放炮员必须由从事井下工作三年以上有经验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同志担任。放炮员负责领取炸药、雷管、装药、放炮、处理瞎炮等工作。

2、 放炮员应遵守“四自己”、“十不放”的原则:

l)自己领炸药雷管,自己到仓库清点炸药雷管,严禁炸药雷管  携带回宿舍;自己装药,封填炮泥;自己联线,布置岗哨、发哨声和放炮。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通风不良不放;炮眼不合格、有炸翻溜子、炸倒支架可能不放;相邻工作面不联系好不放;有冒顶、倒支架可能不能放;炮眼没有封泥不放;放炮地点20米内有堵塞物不放;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透水老塘不放;没设好岗哨不放;工作面所有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放。

3、当天所耗炸药雷管和用剩的.炸药雷管,进出仓库必须登记清楚,不吻合的必须追究责任。

4、放炮员领炸药、雷管后,要分开装放,严禁混装。

5、炸药雷管必须放在岗哨以外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6、放炮员出班时,找班长、值班员证明,填写本班炸药雷管消耗用表。并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包括炮)交回仓库。严禁随便转借使用。不足部分必须报告清查。”

7、装配炸药时,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8、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椿药棒,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采用不燃性的松软土作封泥。

9、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装引配药。

10、向炮眼内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11、装药时,除放炮员和班长外,工作地点不得留有其它人员。

12、装完药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路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13、放炮前,放炮员要指派专人在通至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岗哨。电缆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14、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母线不得小于工作点到安全地点的长度。

15、放炮母线和连线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不准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16、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物体、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必须用放炮器引爆,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17、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18、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确实无人才能放炮。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和班长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有情况应先处理后工作。

20、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后,才能进行检查和处理。

21、产生瞎炮时,在距离瞎炮眼300m处,平行瞎炮另打一炮眼装药爆破,爆破后,必须将瞎炮内的炸药雷管找全。

22、处理瞎炮时,禁止乱拉取炸药雷管,不准拨雷管脚线。在处理瞎炮时不得留有其他人员、并做到当班瞎炮当班处理。

矿山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职工消防教育。

6.1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10.3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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