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实用18篇)

时间:2023-12-19 22:48:11 作者:笔砚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保持与时俱进。规章制度范文的适用性需要根据实际环境和实施对象进行灵活调整。

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是以建立起来的覆盖全公司管理人员的办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和信息资源共享。oa系统是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办公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oa系统运行应坚持优化业务办公流程程、提高办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原则,利用oa系统处理办公业务应符合公司公文管理及其它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为保障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安全、有效、规范运行,根据企业网建设及oa系统实施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oa系统由总部技术处负责升级、网络维护,保障网络服务器始终在线,保持正常的运行状态,并建立服务器运行日志。

第五条人资处负责oa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检查工作。并经行系统使用的培训。

第六条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关电子文档的保存,各部门发起流程应有专人负责oa流程的跟进与追踪。

第七条oa系统的运行是为了达到公司内部无纸化办公及对外信息交流。系统正式运行后,系统所有用户必须在每个工作日上午、中午的上班后一个小时内,中午和下午下班前一个小时内分别进入系统浏览一次。

第八条为公司实行信息化战略目标。首先是全面实现公司内部办公无纸化;进阶实现公司成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网络办公等。

第九条在公司内,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包括打印版)与相同内容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部门可以将电子文件作为公司内部贯彻执行工作和办理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内部各类会议通知、有关工作情况通报、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日常请假申请,以及其他只在系统内部需要贯彻的、部署性的、告知性的、事务性的文件等,只通过oa系统传递和办理,不再发送纸质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熟练掌握oa系统的操作方法,在使用oa系统处理办公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通过oa系统发布的信息、发起的协同,oa使用人员视同知晓,应及时登录系统获取办公信息,处理相关业务。

2、公司员工应保证通过oa系统发布、流转的信息和文件的内容完整准确,并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

3、公司员工应保证oa系统处理办公业务的响应时间。网上公文及协同处理流程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如有出差、请假、培训等特殊原因离开时,须通过代理设置功能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oa系统公共信息管理实行实名制,不得在oa系统上发布与公司工作无关的公告或调查;应避免在讨论区发布私人事务,尊重他人权益及隐私,言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发文。

公司各管理部门发布正式公告,由各部门职员拟稿,交部门主管审核修订后后,提交人资处复核编码,人资处根据文件性质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讨论,通过后文件传递给人资处正式发布并对文件存档,并分发到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收文(包括纸质文件和网发文件)。

1、公司收文,总经办收到政府及相关企业、合作伙伴来文后登记,传递给总经办负责人,如需接收办理的扫描后上传oa系统。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公司领导阅示,领导阅览后批示意见,总经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2、部门收文,由部门文员完成收文登记、部门领导拟办、领导批示、转到具体办事人办理自动归档。

3、工作流的建立、变更和注销。

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建、变更、注销工作流时,经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人资处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流的新建、变更及注销。

第十五条其他办公事项。

1、日常请假。

单位人员请休病假、事假或公出,须经oa系统传递填写请假单,并根据情况提交给本部门领导或直接交给公司领导审批,由人资处核实存档。

2、协同办公。

公司各部门人员需要传递文件,须用oa与部门内部或其他部门人员、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进行日常的文件的交流和消息沟通。

3、会议通知。

召开会议前,由各部门人员填写会议通知或方案,通知相关人员,描述会议相关信息,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沟通相关参会人员。需要分管领导以上参加的提交总经办申请。

4、公告调查。

由各部门起草公告通知等信息,人资处核定公告内容及格式,核实无误后编号,交由该部门领导审核或直接交领导审核后在办公oa系统上直接发布。

5、新闻稿件登记。

由各部门拟稿后交由相关领导审批发稿,稿件刊发后,再交由总经办审核登记、相关领导查阅后,由总经办文档管理员归档。

第十六条oa系统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十七条oa系统中公文传输为非涉密电子公文。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司商业秘密机密级以上的公文,仍以纸质文件传递。

第十八条通过oa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或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文档或公文具有同等效力,除按有关规定必需采用纸质文件存档外,无需打印存档。

第十九条由人资处负责现有用户、及新增用户的审核、开通,并确认需要开通的人员名单和使用权限。

第二十条oa系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管理和认证,使用人员首次登录系统应及时更换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oa系统涉及使用电子印章和人员签名,由人资处统一制作并授权使用,对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二十二条有权使用电子印章和人员签名的人员,应定期更换其密码,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电子印章及签名在oa系统上(包括oa系统文件打印版)与鲜章具有同等效力,非oa打印格式纸质打印无效。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有权使用电子签章的管理人员,再请假期间也需要按照本制度要求按时登陆oa系统处理工作,如果确实需要有工作替代人。必须在休假前oa发送工作替代申请到人资处备案。因出差耽搁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委托直接上级代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保证数据及网络安全,oa服务器应安装防火墙及网络防病毒软件,系统管理员应指导检查本单位操作用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安全补丁及病毒特征码。

第二十五条系统管理员负责每日对oa数据进行本机备份,每周末对oa完整数据进行一次异地备份。

第二十六条oa系统定时关闭维护时间为:“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

第二十七条总经办应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技术支持协议,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及软件版本升级。

第二十八条oa系统自动对协同工作进行跟踪,并对每位公司员工工作事项的处理周期、处理件数、延误情况进行记录。并将使用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oa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如需要一定时间段内回复的,发件人必须注明答复时间,并抄送总经办督导处,并在后续进行2次答复提醒。

第三十条相关收件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协作部门发出的信息做出及时答复的,未影响工作进行警告一次,对工作造成影响依状况惩处。

第三十一条oa系统撰文、附件,必须认真确认,有出现错别字及附件格式不对(包含但不限于:附件错误、附件不完整、所附扫描件方向不对等),回复期间要求不准确或漏要求,对于发件人警告一次。

第三十二条处罚。

1.对长期不使用oa系统、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共享数据;网上办公数据不准确,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考核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2.侦测、盗用他人帐号和密码,刺探网络配置、服务器配置和数据库信息,造成oa系统运行中断的;遗失或泄露帐号、密码等安全认证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将根据有关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包括事项仍按原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01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挥监测监控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的连续性系、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监控队伍。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工作面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作明确规定。

五、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测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六、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七、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中出现的故障要在24小时内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24小时内更换,并向地面检测室汇报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八、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燕子擅自甩掉装置不用。

九、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1%)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人工检测与装置监测超过0.1%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一、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十二、监控室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做好记录。

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员定位系统,同时,按规定配备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

2、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人员定位系统所涉及的各种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正,定期检修。

4、井下要按规定设置分站和识别器,并能如实向中心站终端传输真实信息。

5、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全天24小时进行监视。

6、人员定位系统要按规定建立各种管理台帐,以及各种记录。

7、对出现的`各种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完毕,如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

8、地面中心站设值班技术员,值班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日报上,报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9、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人员动态变化,随时掌握控制井下人员的工作情况。

系统管理制度

1、每天检查总控制键,报警阀及供水压力针是否正常。

2、每周检测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是否正常,系统水量水压是否正常。

3、每月应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情况,保证主储水不被他用,如有故障及时修复,并避免腐蚀。

4、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测定。

5、每二年应对储水设备的结构材料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防腐。

6、每月起动运转消防水泵,结合消火栓按钮启动作检查自动与手动状态模拟运转。

7、每季度应对自喷水系统进行一次模拟试验,末端放水检查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表、管网及水力警铃各器件是否正常,并作好检查记录。

8、每月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及时更换。

9、每月应对系统室内、外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室外消火栓、泵接器及配套附件和扳手,及时上油检修,完好无损,无渗漏水情况。以上各条的检查、维修须作好记录、完善工作日志。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的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瓦斯监控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员等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八、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使用的管理规定。

2、设备、设施到货入井使用前,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检验其性能得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认真做好设备的定期调试、检修、检验、校正等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4、安全监测人员必须掌握各种监测监控设备的性能及调试方法,规范使用及安装各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建立各类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台账。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间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

7、防爆型矿井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及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8、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必须设专业、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每班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其工作情况,对不符合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要及时维护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监控系统,由室内红外探头监控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校围墙红外对射报警系统三部分组成。现室内红外探头报警系统已安装到位投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已部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为使校园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达到人防、技防、物防的完美结合,从而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保障水平。特制定以下校园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关机,规范化操作;

11、做好设备的交接班。早接班人员应目视设备完好情况和画面显示壮态;

12当监控设备出故障,或在使用中出现疑问可向安装公司业务人员报修和咨询。

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当班瓦检员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瓦检员按规定移设,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24~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使用单位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按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负责延线与收线。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如异常并向调度汇报。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等有关规定。

二、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及时安装或回收安全监测设备及监测线缆。矿井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三、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四、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人员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认真调校,符合规定并经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五、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填写有关记录,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井下设备及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设置,严禁将监测设备及传感器安装在有淋水或有腐蚀性的气体中。

七、监控设备的传感器只能与符合规定的配接设备连接并严格按施工设计安装。

八、安装或回收监测设备,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安装或回收工作。

九、施工人员在安装或回收时,必须与使用单位紧密配合,严禁相互推诿以至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

十、安装或回收的监测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野蛮操作,应避免剧烈冲击、震动、损坏监测设备,并应专车运输。

十一、回收监控设备时,不得随意剪断监测线缆,造成材料浪费。

十二、在安装或回收的搬运过程中,应做好自主保安,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定时对校园监控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二、日常维护。保卫处做好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包括摄像头的牢固情况、编码器的运行情况等,杜绝设备停止工作现象的出现。

三、必须保证设备持续供电,开机时间为24小时不间断。供电设备有摄像头、编码器,意外情况需要记录,以备检查。

四、保密要求。所有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均为学院内部资料,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掌握好密码,严禁资料外传。

五、除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管理负责人,校园监控视频领导小组成员外,未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对查阅视频监控的人员、事因、时间作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故障处理。视频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故障,应及时与视频销售商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七、故意损坏监控设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三条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xx)、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各单位于20xx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杨秀梅;联系电话:0354-7191504,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四十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第四十一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不得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四十二条各矿井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矿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四十五条为有效杜绝因各类原因造成的误报警,依据《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xx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矿井每发生一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对矿井进行处罚;一月内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双倍对矿井进行处罚,并追究矿井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责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误报警,每发生一次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一半对矿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甲烷传感器只有监测人员有权调校,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2)监控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试验一次,并要有记录可查,确保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3)车场口的常闭风门必须上风门传感器,工作面风巷安设温度及风速传感器。

(4)工作面监测人员或瓦斯检查工每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室及通防队值班人员。当两个检测仪器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通防队必须在8小时内用标准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重新调校。

(5)因瓦斯超限断电的电器设备,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小班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通防队许可,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汇报调度室。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能立即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8)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断电时,监控机房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将人员撤到进风巷。然后安排通防队立即到现场处理。只有监控设备恢复正常后,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9)洒水灭尘时,严禁将水洒到甲烷传感器上。

(10)甲烷传感器每班移动由综采队当班班长与瓦斯检查员负责,当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采煤作业。

卫生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 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技术资料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井下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ma,是计量器具的要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

2、各种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各类报表、台帐等。

3、监控系统的各类监测监控数据。

5、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验收资料、集团公司年检报告及各种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种监控系统数据分析记录。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验收、入库、出库、报废等。

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包括设备调试、检修周期、办法、检验等。

3、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拆除、移动、日常维护等。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通讯设备的调试校正等。

5、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运行状态、三级联网传输运行等。

6、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处理制度:包括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故障分析处理等。

8、安全监控系统日报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等。

9、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制度:包括各种数字信息数据的上传和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等。

10、安全监控系统超限制度:包括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11、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追究制度:包括各类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情况汇报、核实、登记、处理等。

12、安全监控系统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包括定期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3、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制度:包括备用主控机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4、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包括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等。

15、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续、登记、器材配备等。

16、机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识等。

17、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包括安全仪表校验的周期、操作规范等。

18、组织机构及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人员配备、培训、持证上岗及相关管理人员和各监测工种岗位责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备、职责、交接班等。

20、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账卡、报表、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井下事故记录等。

22、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类、汇报程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处理等。

23、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时间、地点、结果、处理意见。

第三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

4、设备报损记录。

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测控日报。

8、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9、传感器标校记录。

10、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12、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3、传感器异常、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14、网络运行记录。

15、备用电池检查维护记录。

16、要害部门登记表。

1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

1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记录。

1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护检修记录。

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定期调试记录。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

2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年检记录。

第四条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五条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六条根据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取的信息,整理出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须有一副本保存在监控信息中心。

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制度。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必须经通风区区长、技术主管、监控技术员的许可才能查阅。如需借阅,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事故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

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一、根据《aq1029-20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监控设施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配置甲烷标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应选用浓度不小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三、仪器安装后,略经调试即可使用,使用期间,需每旬校准一次。校准时,需携带密闭气罩、内六角扳手、遥控器、备用传感器等工具及新鲜空气、2%ch4气样各一袋,用以校准零点和精度。

四、为确保检测元件正常使用寿命1年左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仪器,旁人不能乱动。仪器需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保持黑白元件的清洁。探头黑白元件防护罩应经常清理不能随便打开,以免堵塞黑白元件的检测孔。

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在编制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加以完善,以确保安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管理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希望各单位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广泛交流。在制度制订后,应由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执行。

使用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压力管道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注册。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 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 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 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 (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 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 (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2) 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 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 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 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 管道振动情况;

5.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6.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7.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8.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9.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3.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3.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4.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6.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9.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11.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12.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13.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14.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 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 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 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 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 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 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压力管道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

(1) 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

(3) 压力管道存在的问题;

(4) 压力管道的事故统计。

1.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2.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6.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 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注:压力管道的技术改造一般指:

(1)较大数量的更换原有管线(国外有规定更换599米以上);

(3)提高工作压力;

(4)提高工作温度;

(5)改变输送介质

(6)管道控制系统的变更等。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一般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1.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4. 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5. 在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街、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通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6.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 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10.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11. 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l)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2)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

(3)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

(6)焊缝申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

(7)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8)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13.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1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15.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16.规定的全面检验项目是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日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2.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 l次;

3.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5.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在线检验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全面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6.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爆破片

(a)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b)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检查爆破片和管道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它异常现象。

(c)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d)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时,应参照款2进行检查。

7.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1.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7.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通讯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二、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五、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六、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矿籍。

七、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借阅。

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或附件由于破裂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业主或用户要立即向本省授权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并将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表尽快传递给本省授权管理机构(安大略省要求48 h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查检验与事故调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门和警察部门在伤亡事故发生时要介入调查。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导致修理的损坏事故,阿尔伯塔省规定,当锅炉协会行政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用户向其提供损坏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

安大略省在20xx年分别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严重受伤人数分别为3人、13人、2人。

(一)阿尔伯塔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挠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履行他们的职责与权力;

(3)没有准备好、没有保留或没有上交阿尔伯塔省《安全规范法》要求的资料;

(4)违犯《安全规范法》,违犯有关许可、证书或变更通知规定的条件;

(5)违反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命令;

(6)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令要求采取的行动。

第一次违反《安全规范法》时,个人处罚不多于15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1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处。

第二次或以后再违反时,处罚不超过30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2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处。

(二)安大略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2)制造虚假陈述或提供假信息;

(3)违反或未能服从授权管理机构的条款和项目;

(4)违反或未能服从检验师的要求或命令,或妨碍检验师工作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对于违章行为,处以个人不多于5万加元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处以公司最高100万加币的罚款。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高炉煤气柜安全稳定运行,搞好现场煤气设备设施监视、监控,特制订本制度。

河北省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柜区主要设备设施。

1、主控操作人员随时对监视、监控画面进行观察,发现画面异常随时上报处理。

2、每月10日由白班人员对各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画面清晰。

3、遇风雨天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检查,防止设备出现异常,导致信号中断。

4、上传页面由上级部门共同监管,有问题及时进行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级监控中心。

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管理)。

煤气柜电话(工段长)。

5、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

6、发现监控画面不能上传等问题及时向市局监控中心汇报。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