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总结(实用15篇)

时间:2023-11-08 23:50:03 作者:薇儿

通过不断总结和概括,我发现保险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关键问题和改进空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相信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生育保险是大多数职工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无论是女职工还是男职工都可以购买生育保险,只是二者在报销材料上有所区别,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并提交齐全的材料,那么2015年生育报销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1.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或配偶的失业证。

3.计划生育手术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本人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生育保险必须是累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并且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在实际情况中,生育保险报销比较复杂,主要是历时比较长,所需的材料又比较零碎和繁多,一般需要在分娩之后一年内办理,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总结

20xx年,全州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计生协会的具体指导及州人口计生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认真总结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层层落实目标任务等措施在全州范围内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全州20xx年计划生育家庭投保9129户,投保金额达311575元。较20xx年增加112250元。其中:xx县投保金额为114600元,xx县投保金额为92025元,xx县投保金额为52725元。xx县投保金额为52225元;20xx年已赔付17户,赔付金额78319.16元。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20xx年,我们把"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为落实"生育关怀行动"、为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和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指导意见,做到工作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及时调整充实了州、县、乡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把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干部调整充实到此项工作中;加强对村级保险宣传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层层召开总结表彰会,落实目标责任。

8月召开了全州20xx年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暨20xx年保险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xx、省计生协会秘书长x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州计生协会会长、名誉会长、人口计生委主任、中国人寿xx支公司总经理及各县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州直机关人口计生宣传员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20xx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了20xx年工作任务,州计生协会秘书长与各县秘书长签订了20xx年计划生育保险目标责任书;表彰了20xx年度计生保险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国人寿xx支公司就计生家庭保险的参保、理赔等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

州总结表彰会议结束后,四县及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将20xx年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层分解到各乡(镇)。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使群众真正明白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重大现实意义,各级计生协会以丰富多彩的,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工作。州计划生育协会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纳入20xx年人口计生宣传挂历,全州发放量达46000份;州、县电视台、《xx报》等宣传媒体就计生保险会议、培训、理赔工作等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县还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范围、保险利益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品,发放给群众,普及了保险知识,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全州各县先后4次举办业务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保险的运作方式,入保手续、理赔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转变观念,突出创新。

全州县、乡(镇)村协会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的转变,将群众需、群众愿、群众想与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文化、情感化的工作理念始终贯穿于保险工作,提高了保险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渗透力度,树立并维护了人口计生部门诚实守信的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因地制宜,突出保险工作的深刻内涵。

为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干部安全保障,xx县开展了"送一份保险、送一份平安活动",为基层计生干部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xx县计生协会开展了"关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活动,为全县3000多个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送给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让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20xx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推动计划,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双方配合不够到位。由于计划生育家庭伤害保险收取的保费低,加之我州山高坡陡,群众居住分散,造成工作量大,效益低,因而部分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加之参不参保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部分乡村没有做细致的宣传工作,导致全州仅有9129户参保,占应参保家庭的10%左右。

(二)保险公司队伍不稳定,工作衔接、政策解释口径不一、赔付工作不及时,导致基层计生干部及群众意见较大。

(三)由于我州属贫困地州,虽然已多次向州政府争取财政投入,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以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长效保险机制尚未建立。

以上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实现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保费来源模式,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投保,逐步扩大被保人群。

(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要精诚合作,不断完善保险条款;二要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三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四要加快理赔,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五要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汇总、分析各项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创新方式方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1]。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二、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

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四、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五、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

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申领条件:

2、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3、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计划内生育。

申领资料:

1、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2、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

3、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明资料;。

4、男职工所需资料,例如社保卡、身份证等。

男职工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相关信息。

【分析】:(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1、根据广州生育保险政策固定,男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保,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且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男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王先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其配偶的分娩费用。

3、规定资料包括男职工身份证、社保卡、配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等等。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申请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7、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8、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正反两面);。

9、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参保人因生育住院,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生育后两个月内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申领相关待遇。

1、应符合以下条件(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2、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同时符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已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还可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申报医疗生育待遇同时申领。

3、参保人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4、社保部门核实资料,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相关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到帐后,参保人只需凭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存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领取。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当事人以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

属于前两款情形已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制定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第十四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统一规范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

第三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按如下计算:

(一)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第四条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五条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附表5),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至下发之日涉及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附件:

文档为doc格式。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19号)同时废止。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全面监测有关基础数据,及时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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