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执业规范心得体会范文(12篇)

时间:2023-10-26 11:39:48 作者:笔尘 专业律师执业规范心得体会范文(12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经历和收获进行思考和总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方面的参考和帮助。

律师规范心得体会

作为受人尊重、承担着维护公正、正义的职业,在律师行业发展的同时,律师规范也不断被提高和完善,通过执行规范,更好地保障了法制和社会公正。作为一名新晋的律师,深感律师规范的重要性,也对规范的积极实施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规范意识的重要性。

规范是约束行为的准则,律师规范则是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一套准则。秉持规范意识,不仅会使律师在职业发展中更加稳健,而且能够增强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信心。在工作中,我的理念是严格按照律师规范进行操作,从职业操守到庭审辩护,遵循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规范意识的重要性得到了深刻的理解。

第三段:规范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虽然遵循律师规范是每个律师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一些现实问题,有时律师会遇到许多实际的困难。例如,当涉及到律师费问题时,有些律师会采取过高的收费标准,通过一些不透明的规则获得收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不是闭门造车,忽视律师规范的执行。与其他律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和客户关系同样重要,由此可以使我们更好地遵守规范。

第四段:学习与实践。

遵循律师规范并不是一日之功,需要认真学习,结合实践加强实践。在我的工作经验中,尽管许多规范政策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即注重公正、透明和诚实。因此,我们应该多加学习,结合实践中的问题,以更为深入的方式理解律师规范,并将之转化为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动力。

第五段:结论。

总之,律师规范是维护律师行业信誉的关键因素,也是我们在职业中需要认真遵守和坚守的重要准则。尽管在执行和实践中可能遇到许多困难,但我们必须始终着眼于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维护公正,真正做到合规、透明的实践。只要这样,在日益严峻的法律实践中,就能够成功地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律师规范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20字)。

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在于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权益,保障正义。律师行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业,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客户出庭辩护,还包括合法合规地为客户提供意见和建议。因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举止尤为重要。在长期的律师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规范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遵守承诺(240字)。

作为律师,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时刻遵守承诺。一旦答应客户进行某项工作,我们必须尽全力完成。否则,不仅会伤害客户的利益,还可能破坏整个行业的声誉。在我成为一名律师的早期,曾经出现过一个案例。我当时答应客户会在三天内帮她解决一个小额借款的问题。但是由于个人时间管理不善,我没有完成工作。客户和律所对我的信任度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害,这使得我认识到了承诺的重要性。

第三段:维护客户利益(240字)。

在律师的职业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维护客户的利益。我们必须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同时尽可能的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一旦我们代表客户,我们的利益必须与客户的利益保持一致。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必须尽一切可能保护客户的权益并维护他们的利益。有时候,我们必须面对很复杂的利益冲突,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案情并认真地分析,同时考虑各种可能的后果。必须在尽可能的时间内找到客户的最佳解决方案,并在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为客户实施。

第四段:保持客观公正(240字)。

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需要我们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在诉讼或调解中,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不能因为自身经历或立场而影响判断。对于案件的判断,必须以实际证据和法律条款为依据。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谎言和偏见。这时,我们必须表现出冷静、理性的态度,并坚持自己的原则。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让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流于形式。

第五段:结论(360字)。

总之,律师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们必须在工作中时刻关注精神层面,提高自身的威信和形象。我们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坚守原则和立场,保持一颗公正客观的心态。另外,律师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我们注重策略和技巧。无论是与客户交流,还是与其他律师合作,我们都必须谨慎和有礼貌地表现自己。在努力维护客户利益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最好的建议和支持。

新执业律师心得体会

近年来,法律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于新执业律师来说,如何在职场中脱颖而出,提升自己的实力和声誉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深感责任重大,需要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我通过经验积累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要成为一名出色的执业律师,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和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诉求,并将其转化为法律解释和建议。在与法院和对方律师交涉时,律师需要善于辩论和论证,用合适的语言和策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我注重锻炼自己的沟通表达能力,通过参加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活动来提高自己的口才和表达能力。

其次,我发现在实践中,最好的教科书是案例。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案例,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在研究案例的过程中,我也学会了如何寻找和遵循先例,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并利用它们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同时,通过分析多个案例,我培养了发现案例中的共同点和逻辑的能力,提高了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我深知努力和毅力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案件,进行调研、撰写法律文件、参加庭审等等。面对千丝万缕的法律问题和繁琐的程序,我们不能气馁,而是要坚持下去。只有努力和毅力才能使我们克服困难,给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沉着冷静、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无尽的毅力将使我们在竞争激烈的法律行业中脱颖而出。

另外,合作和团队精神也是新执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品质。律师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法院、调查机关等合作,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共同的目标。在团队中,我们需要尊重他人、倾听他人的观点,并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通过合作,我们可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因此,我努力培养自己的团队合作意识,在团队中发挥个人优势,同时也学会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

最后,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是我在新执业律师生涯中最重要的体会。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法律知识也在不断更新。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保持学习的热情和习惯,紧跟时代的脚步,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和最新的司法实践。此外,执业律师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活动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技能,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深感责任重大,需要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且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沟通表达能力、案例研究和分析、努力和毅力、合作和团队精神以及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我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在法律行业中取得成功。通过这些心得体会,我相信我能够不断进步,成为一名出色的执业律师。

新执业律师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逐渐成为一种备受追捧的职业选择。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深感自己肩负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在这个行业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认识到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法律是一门复杂而庞大的学科,其中包括了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并掌握这些知识,我们才能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因此,我始终保持着学习的态度,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我会经常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和期刊,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和学术会议。通过这些方式,我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次,人际交往能力对于一名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在法律职业中,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是家常便饭。我们要与客户、法官、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对手律师等各种人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与他们的合作或交往,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服务。因为合作和共赢是我们工作的核心理念。所以我经常与同事们进行沟通和交流,学习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此外,时间管理是一门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的技能。在法律职业中,我们经常面临的是许多紧急的事务和突发的案件。我们需要快速而准确地做出反应,同时还要保证自己的工作不被耽误。因此,在执业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我会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每天的工作任务。在处理案件时,我会根据优先级进行分类和排序,确保每一个任务都能够按时完成。通过这样的时间管理,我可以高效地完成工作,并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此外,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明白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作为从业人员,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我们需要尽职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始终保持诚信和正直的态度。在处理案件时,我们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我们要尽力帮助有需要的人,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这是一个律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法律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深刻体会到了专业知识、人际交往能力、时间管理以及职业道德对于成功执业的重要性。我将继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完善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并始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社会的法治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希望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能够不断成长和进步,为客户和社会带来更多的价值。

执业律师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执业律师的身份和重要性(200字)。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肩负着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重任。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而律师就如同担任守望者的角色,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在这个岗位上,每天都与各类问题和案件打交道,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责任的重大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250字)。

作为执业律师,首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大学期间,我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掌握了法学理论和基础知识,并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活动,提升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在工作中,我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关注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判例,以保持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应对各种案件的能力。

第三段:注重沟通与协商的技巧(250字)。

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执业律师,沟通和协商技巧也是不可或缺的。很多时候,案件的解决并非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和法官的裁决,而是需要我们与其他相关方展开沟通和协商。因此,我注重培养语言表达和咨询能力,善于倾听客户的需求,与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与各类人士的沟通与协商,我成功地解决了许多纠纷,并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段:合理安排时间和压力管理(250字)。

执业律师的工作往往繁忙且具有一定的压力。在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中,我逐渐体会到合理安排时间和有效管理压力的重要性。我设定了明确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制定了优先级,确保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放松自己,保持心理平衡,以应对工作压力带来的挑战。通过科学的时间管理和良好的心理调节,我能更好地面对繁忙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培养职业道德与责任心(250字)。

作为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是至关重要的品质。我始终秉持着诚实、正直、保密和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从不违反法律和伦理规范。在工作中,我时刻保持专业形象,并且对每个案件负责到底。尽管工作中常常面临着各种诱惑和困难,但我始终不忘初心,坚守着执业律师的庄严职责。

总结(200字)。

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其工作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和责任性。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深刻理解了执业律师的重大责任,并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沟通与协商的技巧、时间管理和压力应对,以及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培养,这些都是我作为执业律师所需要持续提升的方面。我将始终坚守法律的公正原则,立足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安宁和法治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律师规范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代表,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作为一名律师,遵守律师规范成为了首要的职业要求。在长期的律师执业中,我一直把遵守律师规范作为我的基本职业素养之一,并通过实际工作不断深化对律师规范的理解和体会。

第一段,引入律师规范。

法律是一门严肃的学问,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代表,其责任和使命就是为民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能否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仅要看其专业素养是否合格,还要看其是否遵守律师规范。律师规范是律师作为职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是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管理的基石。

第二段,阐述律师规范带给律师的意义。

遵守律师规范不仅是作为一名律师的必要职业素养,更是律师自身素质的体现。首先,律师规范是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重要保障。在职业道德中,诚信不仅是律师的灵魂,也是律师能否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在。其次,律师规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质化体现。律师在行使职业职责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探讨律师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律师规范不仅是律师多年的追求和坚守,更是律师在努力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保障。在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工作机构的不同工作环境下,律师产生的职业行为应遵守律师规范、崇尚法律精神、维护职业声誉,秉持公正、公平、诚信的职业精神,在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的同时,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四段,谈谈个人体会。

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始终坚持遵守律师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实践律师规范。在咨询案件时,我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在诉讼中我能全面、专业地代理当事人,履行职业职责的同时,依据律师职业规范,为当事人争取到对他们最有利的结果。

第五段,总结。

总之,律师规范遵守不仅是律师职责所在,也是律师素质的体现,是维护公平正义、个人合法权益、社会安全稳定的必要条件。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律师工作的优秀传统和悠久历史将不断传承发扬,为实现我们的共同梦想,为改善我们的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律师芡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八十二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问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八十九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九十九条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转委托。

律师心得体会执业纪律

作为律师,执业纪律是我们职业生涯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遵守执业纪律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更是对客户和社会的责任。多年来,我深刻体会到执业纪律对于我们的职业发展和维护律师形象的重要性。本文将从职业道德、保密义务、勤勉工作、诚实正直和处理利益冲突五个方面,分享我对执业纪律的体会。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首要规范。作为请求法律援助的人群,客户常常将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危托付给我们。律师应保持对社会的敬畏和对职业的敬重,以保证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待遇。此外,律师必须求真务实,在法律问题上坚持原则,不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影响职业的客观判断。

保密义务是律师执业纪律中的核心要求。客户对我们的信赖是我们职业的基础,而保密义务是维护这种信任的基石。在律师与客户间的交流和协商中,我们接触到的信息涉及到很多个人隐私和敏感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妥善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以免对客户造成损害。在这一方面,我们更应该注重保密技术和信息安全的保护,以确保有关信息不会遭受第三方的侵犯。

勤勉工作是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律师执业追求的是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不能偷懒,对工作敷衍塞责。我们要严肃对待每一个案件,了解案情,梳理关键证据,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我们应与其他律师、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积极的合作,以便于共同努力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要不断学习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诚实正直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我们必须遵守道德规范,言行举止正直诚实,不得虚假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我们要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以打造个人品牌和律师团队的形象。在法庭上,我们要展现出最可靠的证据和最真实的陈述,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坚守法律和道德原则。

处理利益冲突是律师执业中常面对的问题。律师遇到的利益冲突可能是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客户之间的利益、职务利益与客户利益等。我们必须依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确保自己不受个人利益的干扰,以客户的利益为重。同时,我们要坚持避免与其他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能够独立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总之,作为律师,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从职业道德到保密义务、勤勉工作、诚实正直和处理利益冲突等方面做到无懈可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律领域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为维护正义、公平和法治作出积极的贡献。通过对执业纪律的不断思考与实践,我深感执业纪律对我们职业生涯的重要意义,也坚信只有不断完善自己,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是一项高度职业化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学习,我对这个行业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律师执业方面所学到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追求专业化。

作为律师,我们要不断追求专业化,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给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准确的建议。在执业过程中,我不断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实力。我们要学以致用,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第三段:注重沟通与协调。

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理性沟通和妥善解决各种问题。在执业中,我发现与当事人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意愿,才能提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要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法律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段:强调职业操守。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需要遵循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我们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让客户感受到我们的专业和负责。同时,我们还要注重保守客户和机构的商业机密,并且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操守和风险意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第五段:结尾。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们需要依靠对法律的深入理解、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网络,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赞誉。以上述心得和体会为基础,我们应该不断发掘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有力的法律服务,促进法律事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八十二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问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八十九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九十九条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新执业律师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深深感受到了执业的挑战和责任。在这个充满竞争的行业中,我不仅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还需要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经过一段时间的执业,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分享我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和体悟。

第二段:学习与成长(200字)。

作为新执业律师,学习是最重要的一环。在法学院学习期间,我们所掌握的知识只是一个基础,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和应用。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还需要时刻跟进最新的法律动态与司法解释,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学习不仅仅限于法律方面,也需要关注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只有积极学习,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成长。

第三段:专业能力与沟通技巧(200字)。

作为一名律师,专业能力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办案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只有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准确分析案件,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外,有效的沟通也是律师不可或缺的技巧。与客户的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客户的需求,而与法官、对方律师的沟通则需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第四段: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200字)。

作为一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非常重要。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秉持正义、诚信和公正的原则。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严守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也要遵守个人和职业的操守,保持职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只有如此,才能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五段:经验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段时间的执业经历,我深刻明白了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性,专业能力和沟通技巧的必要性,以及正确职业操守的重要性。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素养。同时,我将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为社会公正贡献力量。我期待着在律师这个职业中不断成长和进步,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总结:(200字)。

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着巨大的责任与挑战。通过学习与成长,我意识到专业能力、沟通技巧、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重要性。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客户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将我的经验和体会分享给更多的新执业律师,共同迈向更美好的职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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