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调查报告(优质18篇)

时间:2023-12-08 18:04:02 作者:温柔雨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现象、问题或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一份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事实真相,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调查报告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查报告实例,包括了不同领域的调查研究成果,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案件调查报告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查处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包括: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五)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政府或部门的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六)领导交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的违纪问题。

(七)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领导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并属上述受理对象的违纪问题。

第二条案件线索受理的办法:

(一)案件检查室对信访(举报)室或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检查室负责人审阅,并经室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案件检查室对转办的每个信访(举报)件均应填写《案件线索处理登记表》。

(二)对反映属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二章案件初核程序。

第三条案件初核程序。

(一)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果。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三)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

(四)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承办案件检查室应集体审议该报告并提出意见,由检查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呈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问题不实的:

(一)检查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二)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认为有必要的,检查室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三)因反映问题不实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检查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初核中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检查室应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反映。

(五)对错告的,检查室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帮助检举人教训。

(六)对诬告、陷害的应严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经初步核实或审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检查室应:

(一)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找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认真整改。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批评帮助。

(四)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五)建议有关组织对被反映人采取组织措施。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不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移交信访室归档备查。

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第七条对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提出建议时,承办检查室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呈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书记(或局长)后,送达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开始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对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的,承办检查室必须写出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报告,并填写《初核(审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书记或局长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党员违纪立案调查程序。

第九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同案中的其他涉案人员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随案一并移送审理室归档备查。

第十条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市、县(市、区)纪委、乡镇纪委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二)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正县(正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对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副县(副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决定立案,但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

(四)离(退)休党员干部违纪,按离(退)休干部的职级报批。

(五)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其上一级纪检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

(六)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单位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七)属于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

(八)下级纪委在确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立案时,如与其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报上一级纪委决定。

(九)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管辖区有关党委或纪委承办,原单位和管辖区有关党组织、纪委配合。

(十)市、县(市、区)直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市、县(市、区)直纪工委、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工委、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工委、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十一)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主管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由主管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十二)非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一条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检查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征求意见函,经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报同级党委批准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请示立案的报告,经纪委会议研究,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呈报同级党委,经同级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承办检查室根据同级党委的抄告单代拟立案决定书,由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

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二)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决定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或检查室负责人、调查组负责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其本人宣读立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需要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应由承办检查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检举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及时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三条停职检查的办理。

(一)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同意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二)承办检查室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并报同级党委和抄送组织部门及其主管部门。

停止党外职务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经分管领导签发,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三)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十四条调查程序。

(一)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被调查人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三)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请假外出、调动、提拔、奖励、调整工资。

(四)调查取证。

(五)调查组应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前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或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由调查组写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时,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事实材料以调查组落款。

(六)调查基本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调查组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仍不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七)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八)调查阶段涉及的违纪款物应办理暂扣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并应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延长一个月由调查组写出延长调查时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由纪委书记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由批准立案的纪委会议或同级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调查组将调查材料及填好的《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全部交承办检查室,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承办检查室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七日内移送审理。

第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批准后,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中止调查。

第四章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立案(立项)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立项的办理方法。

(一)事项立项。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的,由承办检查室拟出立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对批准立项的事项,由承办检查室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立项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检查结束后,承办检查室写出检查终结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由该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违纪款物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将检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按规定装订,并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审理室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审理室代拟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对需要给予其他监察决定(建议)或向同级政府、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检查室代拟监察决定(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二)立案调查。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核,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接受备案的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三)立案由承办检查室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集体讨论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承办检查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代拟立案决定书,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

(五)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承办检查室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撤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调查认定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调查组应将违纪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由本人签字,本人如果提出不同意见的,合理的应采纳或补充证据,不合理的,调查组应写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调查基本结束后,指定专人写出调查报告,经调查组集体讨论,调查组成员署名。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并由调查组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三日内移送审理室审理。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检查室写出延长调查期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延长一个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批准立案的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市长(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不仅有行政违纪,同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会议批准,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须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应出示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一式四份,存卷一份、调查人和物品原持有(保管)人、保管部门各一份,暂予扣留、封存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并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由承办检查室制作监察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时,将建议书送达被调查人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第五章“两规”、“两指”的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两规”、“两指”的适用及要求:

(一)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二)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称“两指”)。适用监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使用“两规”、“两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二)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三)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使用“两规”、“两指”批准权限:

(一)市纪委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市纪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市委报告。

市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市政府报告。

紧急情况下需对上述人员立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可先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局长或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副局长批准。

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向县(市、区)委报告,并报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县(市、区)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用“两规”措施条件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县(市、区)纪委主管案件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纪委、县(市、区)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市、区)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市纪委要对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对象、时限、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县(市、区)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三)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需跨地区、部门对有关人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征得有关人员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与所涉地区或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协商,或者由所涉地区或部门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五)“两规”、“两指”地点一般应在该办案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确需要在外地选择地点“两规”、“两指”的,应由两地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及时向人大会党组、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

(七)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第三十四条办理方法。

(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应填写《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审批表》,并提出时限,按程序报批;对于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两指”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具体时限建议,再按程序报批。

(二)办案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宣读“两规”、“两指”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家属。实行“两规”、“两指”期间,每天应有工作记录。

(三)“两规”、“两指”措施结束时,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解除审批手续。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立即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家属将人领回,并写出解除“两规”报告。

(四)办理“两规”、“两指”措施审批手续时,同时应报告“两规”、“两指”地点、生活安排和安全事项。

(五)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经调查证明被“两规”、“两指”人员已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人员移送前,仍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移送司法机关时要办理解除“两规”、“两指”手续。

第六章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室直接检查的,并需由同级党委、本级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本级纪委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作出的说明。

(七)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七条本级纪委检查室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举报信件、初核报告、立案报告)。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五)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报同级党委批准给予处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25份;对于报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15份。其中主要证据材料应按规定装订组卷,其他打印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四十条案件签批受理办法。

审理室对移送或报批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经分管审理领导签批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指定承办人员。

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室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四十二条对承办人阅卷的要求。

承办人接案后,对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办案程序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四十三条草拟审理报告。

承办人审阅案卷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审理谈话。

一般情况下,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核对有关错误事实,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五条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审议审理报告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提请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并征求意见。

审理室的审理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后,审理室根据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一般情况下,由检查室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并由有关党组织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根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意见,审理室承办人形成处分决定代拟稿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必要时,审理谈话可以和处分决定代拟稿与本人见面同时进行。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或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提请会议审定。

审理室将审理报告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以及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并提请纪委会议审定。与移送部门认定的意见不一致,审理室要就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与承办检查室交换意见,并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提交会议讨论;特殊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审理室可以论证会的形式,召开疑难案件处理联系协调会议,充分听取案件检查室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一并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审理室可以在会议前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上一级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对处理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对于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提交其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于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党委会议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九条对于受处分党员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且需要罢免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由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后,向其所在的人大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十条办理批复、请示、决定等有关手续。

(一)对由本级纪委批准或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室即办理批复或决定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的批复(抄告单)后,及时下达处分决定和宣布执行,必要时可委托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二)本级纪委调查需要移交下级党组织处理的案件,审理室根据会议的决定将有关材料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由其所在党组织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将处理结果报案件调查机关。

(三)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立卷归档。

对已办结的案件,审理室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政纪自办或审批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审理室受理下列政纪案件:

(一)本监察机关的检查室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派出机构或下级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三条本监察机关的检查室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举报信件、初核报告、立案或立项报告)。

(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主管(分管)领导的批示。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检查室对其意见的说明和本人书面检讨材料。

(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如“两指”审批手续等。

上述材料的报送份数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相同(略)。

第五十四条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处分决定。

(五)被调查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检查室对其意见的说明和本人书面检讨材料。

(六)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指”审批手续。

上述材料的报送份数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相同。(略)。

第五十五条签批受理、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阅卷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相同。(略)。

第五十六条审理谈话。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理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向被调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五十七条草拟审理报告、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相同。(略)。

第五十八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于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前进行。

与移送部门认定的意见不一致,审理室要就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与承办检查室交换意见,并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特殊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审理室可以论证会的形式,召开疑难案件处理联系协调会议,充分听取案件检查室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一并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必要时,经局长同意,审理室可以在局长办公会前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上一级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对处理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审理室的审理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监察决定由办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条对于受处分人员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且需要作出罢免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后,向其所在的人大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罢免的工作建议。

第六十一条本级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需要移交被调查人所在行政单位处理的,作出监察建议,将有关材料复制件移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案件调查机关。

第六十二条办理批复、请示或决定等有关手续。

案件经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审理室负责代拟并办理呈报请示、批复或处分决定、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报备案等手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立卷归档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相同。(略)。

第八章补充调查或中止审理的办理。

第六十四条审理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应同移送单位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调查的,一般应由检查室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审理室也可协同检查室进行补充调查或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

第六十五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审理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一)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要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三)发现被调查人有新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四)有其他情况需要中止审理的。

第九章申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六十六条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对本级纪委直接调查,并由同级党委或本级纪委直接决定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

(二)对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呈报批准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

(三)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呈报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

(四)本委局领导或上级领导交办的申诉案件。

第六十七条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法:

(一)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查、复议的案件,审理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申诉案件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经过复查、复议,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维持原结论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呈分管领导审核,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再提交纪委会议或同级党委会议批准或决定后执行。

(三)对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请复核的案件,呈报复核的单位应将申诉人意见、原处理决定,复查、复议的结论和主要证据材料以及请求复核的报告等,一并报本级纪委。经本级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理室按照申诉案件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凡不属本级纪委受理范围的申诉案件,原则上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对行政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不服本监察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局和本局派驻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同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下一级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五)按监督程序受理的申诉案件。

(六)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局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六十九条对行政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法:

(一)当事人对本监察局受理范围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审决定;当事人对下级政府和监察局、同级政府各部门及本局派驻机构复查、复审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查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本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期限可延长六十日。逾期申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

(二)受理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应由审理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申诉案件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条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案件的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一条申诉人提交申诉书,要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和复查、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复议、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日期。

第七十二条审理室复查、复议、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根据需要,采用下列形式复查、复议、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

(一)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直接调查核实。

(三)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按程序复查、复议、复审和复核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不再作为申诉案件受理,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认为确实需要按监督程序受理的申诉案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或监察局局长同意后才能受理,其申诉期限和办理期限与复核申诉案件相同。在办理申诉案件中,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撤案。申诉人撤诉后,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申诉的,可继续受理。逾期申诉的,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作出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政府各部门不服监察局的复查决定,不能进入申请复核的法定程序。

第七十五条经过复查、复议、复审、复核,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审理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下达维持原结论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审理室提出处理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章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备案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党纪备案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列入向市委报备案管理的正科级干部以及乡、镇纪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含撤职)以上处分的,经有关党组织批准,报市纪委同意备案后再下达处分决定。

(二)政纪备案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科级工作人员,县(市、区)人大或其会选举任命以及政府任命的正科级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报市监察局同意备案后,再下达处分决定。

(三)不属一、二款范围的正科级干部的处分及副科级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经有关党组织或部门作出决定后,在一个月内报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四)审理报告。

(五)受处分人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有关单位检查室对其意见作出的说明。

(六)批准机关的批复。

以上材料共需报送一式五份。

第七十八条备案案件由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受理,并指定承办人审阅,承办人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理室集体审议,形成正式备案审阅意见,呈审理室负责人审定后,经分管领导签批,口头或文字答复呈报单位。

第七十九条备案案件的监督程序。

对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一)有权调卷审查;(二)有权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按程序作出改变;(三)责成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重新审查。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或监察机关决定是经过其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的,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或政府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决定。

第八十条监督程序的办理方法。

对改变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决定的,由审理室将集体审议的备案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有关材料呈报分管领导审核,提请本级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提交本级纪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或决定的,审理室负责代拟并办理呈报请示,依据其会议研究决定,由审理室代拟决定稿,呈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发。

第八十一条归档。

对下级纪委或监察机关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室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的意见,经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后归档。

第十一章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八十二条受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

(一)报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市监察局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需要征求市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二)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党纪、政纪处分确实把握不准,需要征求市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三)由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但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党纪、政纪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报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市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四)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征求意见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征求意见的函或请示。

(三)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的审查意见。

(四)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有关组织的说明。

案件材料不齐全,有关部门应补报材料。案件材料补齐后,市纪委审理室再审理。

第八十四条征求意见案件由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受理。

第八十五条指定承办人审阅,形成审阅意见或审阅情况报告。

第八十六条对于疑难案件,经审理室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第八十七条答复意见的办理办法。

对于征求意见的案件,审理室应将审阅意见或审理报告连同调查报告、事实材料以及受处分人员对事实材料的意见,检查室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同报分管领导审定。其中,以审理室名义答复的,由审理室负责人签批答复意见;以市纪委名义答复的,呈分管领导签发;以市监察局名义答复的,呈局长签发。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上级案件审理部门征求过意见的案件,如果要改变上级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作出正式处理前,必须向上级案件审理部门通报,并作出变更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归档。

征求意见案件回复后,应将呈报的请示材料和答复意见归档。

第十二章提前介入案件审理程序。

第八十九条提前介入案件范围:

本级纪委、监察局检查室调查的个别重要复杂,有重大影响或需要尽快处理以及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第九十条提前介入案件审理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办法:

检查室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已形成调查报告初稿,由检查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呈审理室的分管领导批准。审理人员应迅速提前介入审阅材料、交换意见。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中的意见,不能作为审理室的最终意见,待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后,按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处分执行程序。

第九十一条处分(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在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或单位宣布,也可委托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部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宣布执行。被处分人员(或家属)收到处分决定后,应在送达回证(单)上签字,同时处分决定应抄送被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或人事部门。

第九十二条对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处分批复决定,下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应下达处分决定,按程序送达和宣布。

第九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室,应在六个月内收回有关单位填写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纪检监察建议执行情况材料以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抄送的降工资、职务变更或重新确定职级和年度考核材料,并组成处分执行卷作为副卷存入案件档案。

第九十四条对处分决定、监察建议等纪检监察机关有结论的违法违纪财物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检查室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和处理、责令退赔或对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纠正等;结论没有认定违法违纪的财物,应退还本人。

第九十五条处分(批复、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监察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室监督执行。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对故意拖延、妨碍、阻挠、拒绝按程序办理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内,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和报上级机关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中的分管领导是指分管的副局长、、副书记。

第一百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市、县(市、区)直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下达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上饶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饶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调查报告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案件查处调查报告范文

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2008年11.43%;2009年9.56%;2010年9.34%;2011年6.52%;2012年9.84%;2013年10.11%。除2008年比例较高,2011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08-2013年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2008-2013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6.调解离婚与判决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调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问题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观导致儿女婚姻不幸福。据了解,我县农村地区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对方家境很少考虑对象的人品与修养,只让儿女双方见上一两面就谈婚论嫁,加之涉及到礼金等经济因素,多数在短时间内就闹离婚。这些不和谐因素势必会带来婚姻风气不正、离婚人群年轻化、法院调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轻人的婚姻观易受外界干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物质诱惑充斥着年轻人的生活,离婚已成为时尚。脆弱的包容心与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说离就离。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知识的匮乏会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悲剧的婚姻历程。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感到迷惘与不知所措,并未寻求法律救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4.举证难既不利于法官断案,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审判中,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形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只要分居时间未到法定条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驳回诉请结案。认定感情破裂已成为离婚案件的棘手问题。

5.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当事人协商为前提,若协商不成法院则从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农村房屋并非夫妻双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问题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但财产问题处理不好,离婚事宜也随之搁浅。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

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当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时,通过威慑力及强制性控制双方激烈争端,但是婚姻纠纷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一种“治愈”。第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模式做出裁判,这种刚性解决方式并不适用于婚姻纠纷。第三,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严肃感某种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专门的审判程序。

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设计不同的样式,尽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给当事人一种亲切、温馨的感觉。法官可以跟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让当事人到了法庭能够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需要调查员、社区工作人员和适当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引入处理婚姻纠纷调查制度。由社区工作者与法官组成调。

案件调查报告

11月2日,市环保局龙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务热线转来的投诉件,群众投诉金海湾酒店南侧、南国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开业,每晚营业至次日凌晨三、四点,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班子立即落实专人研究案情、积极部署调查事项,并于11月3日开始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该信访案阶段性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老尚格酒吧旧址正在装修,尚未启用,新址与旧址北部相邻,为钢筋混凝土+钢屋架结构,总面积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层,建筑高度6.4米,东侧原龙湖乐园露天舞台位置搭建的歌舞娱乐大厅为钢屋架结构,其北侧外墙为落地玻璃幕墙。

新址具备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并获批准的临时规划许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预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市xx区尚格酒吧),目前已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

(二)企业环保审批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环保局整体报建龙湖乐园项目(编号:(1987)汕环建字第10号),之后园内多个新、扩、改项目均以该司名义办理环保报批手续,包括1999年“汕特龙湖乐园凯旋门演歌台”歌舞厅及卡拉ok项目与20xx年项目名称变更的申办;然而,事实上龙湖乐园东侧酒吧娱乐项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凯旋门等三家)是由xx市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承租再转包或参与经营的,我局执法人员日前走访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其项目部负责人介绍并证实了这一情况。经查,新尚格酒吧地块也是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追加租赁的,不同的是,项目的建设及各类报批手续均由尚格酒吧独立承担,截止事发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营业。

(三)实施环境监管情况。

我局第一次对尚格酒吧实施现场检查,便对其环保报建情况与“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其正常营业状态下噪声排放状况进行了突击核查和监测,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后来,我执法人员还请酒吧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协助调查,进一步确认该酒吧娱乐项目违规建设及噪声污染扰民事实,并向其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和《关于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积极对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扰民现象。

(一)严重扰民阶段。

11月1日开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侧正门外搭建了200m2用于开业庆典的临时舞台,期间构筑物场内开始试业,场外临时舞台则调试音响,高强音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11月2日,我局接获第一宗扰民投诉,立即协调有关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口头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扰民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众和有关部门转来的扰民投诉陆续增加,事态不断升级,我局遂于3日进行专案研究,确立了“耐心细致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以科学严谨的噪声声级监测数据来衡量被诉企业噪声污染状况,以最快的响应降低噪声污染强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针,并责成由分管副局长罗宏忠带队、由综合整治股和监测站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深入细致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与教育引导阶段。

我局执法人员11月4日夜赶赴现场调查时,确认尚格酒吧的场外露天临时舞台是主要的扰民污染源之一,便当场责令该酒吧必须全过程控制音响音量,尽量缩短开业庆典时间,庆典结束立即拆除临时舞台及清理现场音响设备。

此外,该酒吧场内歌舞厅营业时,超重低音音响产生的噪声影响十分强烈。我执法人员在该酒吧北侧边界测点测得其夜间场界噪声值为69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xx)19分贝,属严重超标情形;同时,还在金海湾大酒店南侧露天停车场南围墙内及酒店附楼301房房间内也布点进行参照性监测,测定结果显示尚格酒吧低音音响对周边的影响颇大。我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降低音响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落实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过渡期间,无条件地控制音响音量,避免噪声持续污染扰民。

5日晚上,开业庆典如期举行,酒吧方也如约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场外音响设备义务,未再持续产生噪声影响。不过,酒吧场内歌舞厅超重低音音响扰民的现象则未明显改观,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声扰民举报和投诉。

案件调查报告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因此报告必须规范、全面、准确,让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看了,对该案便一清二楚。但现在实际办案中,形成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

目前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文缺项严重。最易缺的有:调查经过,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的计算方法等等。

二是过于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二是不能反映查办个案的全貌。如在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就只“现查明,某某在××(地方)从事××经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这么三言两语,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审人员、审批局长看了,不能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结构过于拘泥。现在多数案件承办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采用的是三段式写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二段落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剩余的内容全部装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为文要求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分层次、分段落进行叙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围绕这些取得的.关联证据。

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注意不能一律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方式不同,有时应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如列举式规定。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后引用罚责条款,即依据什么法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当然,根据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适当增减其中一部分内容。如有的案件必须阐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有的则不需要;有的要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载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曾经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等。

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首、尾部一般没什么问题,故不赘述。

案件调查报告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市信访局:****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

该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信访人基本情况****,男,汉族,****年**月生,现住***,户籍所在地*************,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信访人反映***************,要求:**********三调查情况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

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年**月**日第二篇: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字附件关于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亩土地纠纷问题的县局:自接到你局关于西湾村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亩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转办件临信字号后,板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通过走访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该信访案件认真进行了调查。

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反映的问题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亩土地纠纷问题二信访人基本情况阎国海,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板桥村十社农民,身份证号:;电话:,。

三调查情况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经走访知情人得知,在年之前,转湾河开发区是一片荒滩,年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元,自投资金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亩,并得到了亩土地的使用权,张杰栽植了防沙林带。

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

年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闫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因阎国海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

后阎国海多次到村委会要求处理此纠纷,但因村干部换了一直没有解决。

四调查结果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经走访知情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得知,年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元,自投资金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亩,并得到了亩土地的使用权。

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

年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阎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因阎国海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

调查人:张杰顾方张荣国宋延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

区公安分局被评为全省“三基”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开发区公安分局也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我们认为,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围绕全国“会议”、北京奥运会和村级换届选举等重点事件和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的排查和控制,认真做好风险评估、预案演练等相关工作,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建立重大群体性的事件隐患专案经营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的事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打”高压态势。区公安分局破获刑事案件2898件,同比上升4.55%,其中破获毒x犯罪案件165件,同比上升13.79%;查处治安案件5159件6028人次。开发区公安分局破获刑事案件928件,同比上升4.04%;查处治安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58.4%。两个公安分局共破获命案7起,破案率达100%。

深入实施“实效大防范”工程,扎实开展“平安大行动”,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巡防机制,不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全区外来人口登记率达93%以上。继续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大力实施社会科技防范“天网”工程,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认真落实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措施,严格按照队伍正规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素质,确保了队伍的清正廉洁。全年没有发现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

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面临的困难不少,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通过公安机关开展“首季攻坚”、“四整治一攻坚”等专项行动,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苗头有所遏制,发案总量有所下降,但总的来说,刑事治安案件依然偏高。2008年,全区(包括开发区)共立刑事案件7669件,受理治安案件14863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呈上升趋势,仅2008年11月区公安分局所立的618件刑事案件中,“两抢”案件有35件,同比上升45%;入室盗窃案件有276件,同比上升20.6%。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增无减,黄、赌、毒等案件明显反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诈骗愈演愈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因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复退军人待遇、非正常死亡、劳资纠纷等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尤为突出。据调查,2008年1-11月,全区共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达141批次,涉及人员达1655人次,同比分别增长74%和49%。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登记上,在动态管理上没有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公共场所管理较为薄弱,特别是对网吧、酒吧、发廊等娱乐场所的管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群众工作基础薄弱,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由于个别部门和单位领导认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监控设施覆盖面不广,也削弱了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户籍所在地*************,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案件调查报告

术学院的扩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方案带给依据,特撰写此市场调查报告。

根据我们调查显示我校学生对图书及报刊的选取主要在于更新快,涉及面广的图书。就男生而言,喜欢有关动漫的和体育方面的书籍。而女生就比较倾向于言情、娱乐等方面的书籍。一般时尚娱乐的书籍比较受同学的欢迎。然而,除辅导书外的书籍当中,小说占畅销书总排行的大部分,并且悬疑,言情,青春,武侠小说占大部分,主要是青年人所选的阅读对象;历史,财经,军事方面的图书也占有必须的比例。虽然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我校对图书的需求,但是我们也发现了其他一系列问题。透过观察以及从我在三联书店工作的同学那里了解到,就目前的图书市场行情来看,励志类图书居畅销书之首,学习类图书居其次,休闲生活类紧随其后。我们学校图书馆励志类的图书也是借阅率的,或许励志类的图书对同学的“励志”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同学对它的还是很热衷的。

并且,我们了解到大多数购买者对于书的价钱也是比较在乎的。根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对十元以下的书籍报刊比较能理解而二十元以上则需要针对个人对书的或作者的钟爱程度来说的。在同等的消费潜力下,花30元钱吃一顿快餐或者打一次出租车时,很多人会觉得物有所值,若用相同的价钱买一本书,却往往心有不甘。由此可见,公众在选取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时,往往更倾向于物质消费,因为报刊杂志在高校的普遍性,全体在校学生都是调查对象,但因为家庭经济背景的差异,全校学生月生活支出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消费购买习惯的差异性,因此他(她)们在选取报刊杂志的种类、价格上都会有所不同。目前,大部分学生表示能理解的报刊杂志价格在10元内。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xx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xx]**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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