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评价(优质13篇)

时间:2023-12-01 16:53:47 作者:纸韵

通过合同协议,各方明确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您可以参考以下合同协议范文,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满足您的需求。

履行合同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__________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资,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偿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达快客运输经营权。并经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为股东代表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同时也确认了其他股东。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却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这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被告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报告》和《通知》所确认的事实,股东__________仅仅是作为承包方的股东代表签订合同,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导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组织解散,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特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履行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合同履行

甲、乙双方就买卖设备事宜于20__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签订《建筑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qq s-6630)。截止签订本确认书时,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乙方已如数收讫,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甲、乙方确认双方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已无任何异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

本人(单位)与纠纷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人的 一审 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

委托人:          。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

甲、乙双方就买卖设备事宜于20__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签订《建筑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qqs-6630)。截止签订本确认书时,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乙方已如数收讫,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甲、乙方确认双方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已无任何异议。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律师。

本人(单位)与纠纷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履行

甲、乙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_____变更为_______,工作岗位由_____变更为_______。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签字)。

评价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甲方委托乙方依据______________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书及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对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工作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围。

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及报告书的编制。

二、工作内容。

1.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2.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确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落实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必要时可进行量化分析。

3.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拟评价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评定。

三、进度要求。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在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完成______________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四、文件份数。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8份。

五、双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1甲方应提供与评价项目相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

1.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车间平面布置图。

1.1.2建设项目工艺流程简介和工艺流程图。

1.1.3原料辅料使用情况(组成、用量等),生产工艺流程中存在化学物料名称和接触情况。

1.1.4建设项目设备情况。

1.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系统设计性能、车间通风换气(全面通风换气量、空气调节及洁净区参数)、事故应急求援设施(紧急救援站的面积、冲洗装置等)、污水处理系统等。

1.1.6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生产制度、劳动定员、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培训制度、健康监护制度、有害因素监测制度等。

1.1.7卫生辅助设施:工作场所办公室、更衣室、盥洗室(盥洗水龙头个数)、浴室(淋浴器的个数)、宿舍、食堂的设置情况。

1.1.8其他资料:该项目职业卫生监测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

1.2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价费用。

1.3为乙方到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2.1乙方按第三条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

2.2乙方对评价报告文件质量负责。

2.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六、评价费用和支付方式。

根据《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中“劳动卫生学评价”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_______元),合同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0%,即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元),作为前期工作费用。在乙方交付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付清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元整(______元)。

七、违约与处罚。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2.本合同生效后如某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由要求解除合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附则:

1.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包装、数量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物的品质: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二、落实信用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开信用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于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履行货物装运任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1.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3)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4)对信用证不可撤消性的审核。我国能够接受的国外来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专项审核要点:

专项审核名目繁多,不同交易,情况各异,以下为一般交易中的审核要点:

(1)支付货币。

(2)信用证金额。

(3)到期日、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

(4)转运和分批装运。

(5)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6)付款期限。

以上内容必须和信用证严格一致。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三)、修改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

三、安排装运。

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一)托运。

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目前,在我国,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具体有关运输的事项,外贸企业通常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其他经营外贸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所以,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时除须缮制托运单据外,尚须附交与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证、单,如提货单、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有的商品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的海关联、商品检验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书,以供海关核查放行之用。

评价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市____区(县)。

依照《_____》、《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_________]4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签订本合同。

乙方受甲方委托就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合同信用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实、抽查、分析和科学评估,出具公正、客观、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价报告。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宜。

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致使评估无_____常进行,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估结果的失真,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甲方现场考核、抽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内容的过程中,甲方应安排合同管理及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1、乙方对甲方的评价结果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评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为甲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评价结果以及评估资料提供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报送的评估资料后对甲方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如甲方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在收到评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复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乙方给予复评。

四、价款支付方式。

1、本项合同信用评价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以后一周内向乙方一次付清全部评估费。

2、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予以结算。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上海_____委员会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银行账号:

乙方:单位(盖章)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银行账号:

履行劳动合同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根据上述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从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联系宿舍(住宿费由________承担),给予一定时间安装舞台,并负责组织观众,做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为________。

第五条核算方法:甲方获得日售票的________%,乙方在扣除公共费用后获得_________%。

第六条宣传费用、差旅费(指表演者和表演者的`差旅费及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用(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宣传资料)。

第七条甲方应在演出日期前将演出计划及相关宣传资料发送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_________演出时,应接受当地文化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并办理相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演出期间,双方应注意防止事故发生。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应按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因无故违约而遭受损失,应赔偿另一方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尽快通过电话、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力补救。如果合同仍不能履行,可通过协商延期或取消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政治任务时,接受任务的一方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另一方与主办单位合作,双方应积极安排补救措施。如确实无法补救,主办单位应按对方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评价合同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受托方(乙方)单位名。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转账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

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评价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乙方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2、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赴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接收到编制评价报告所需齐全的基础技术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乙方向甲方提供评价报告6份(含省、州[地、市]、县局各一份)。

由于甲方提交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资料时间延误,或甲方生产现场经安全检查后需进行整改,评价报告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制评价报告所需的有关基础及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协助并提供乙方赴现场进行检查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的资料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保密责任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签订保密协议的,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五、评审方法:

评价报告完成后,由甲方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评审申请并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所需专家咨询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评价项目评价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向乙方预付合同款的50%人民币为。

2、待评价报告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取得政府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万元整(*元)。乙方出具全额发票。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如乙方在甲方提供齐全的基础资料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给甲方,则按每推迟一天扣评价费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失实,数据错误,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

3、如果由于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给双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将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司法程序解决。

九、其他事项:

甲方付预付款、资料准备齐全、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整改符合要求,乙方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履行完毕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地

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基本上全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根据国际惯例来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法律对履行地点的要求,首先是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因为这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履行时间、甚至风险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装运港交货。装运港也叫启动港,在fob(离岸价)条件下,由买方承担签订运输合同的责任,支付运费,派船只按时到达约定的装运港运货。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取得运输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另一种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目的港交货。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cfr(成本加运费)交货条件下,是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运往特定的目的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不同的目的港对卖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价格术语决定了交货条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货条件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在fob条件下多为买方在装运港选择上作文章,以欺诈卖方;在cif和cfr条件下,多为买方在目的港的选择上欺诈卖方。

【案例】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

中国某公司曾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合同规定在美国西部港货。但我国公司开信用证时却写成了“美国港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

此案中,由于中方开证工作不细致,使得美方有了欺诈的机会,借此变更装运港,给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损失,美方却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费用。

【防范措施】。

以沿海港口为装运港,目的港必须唯一,在单证上的写法要完全一致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履行地点欺诈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己方工作不够细致,从而给对方造成这样那样的欺诈机会,而且这样的欺诈,表面上还很具有正当理由,被欺诈方遭受欺诈还有苦难言。因而,履行地点欺诈的防范措施,主要是当事人必须严格操作,工作细致,在工作中不出一点差错。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有空运、陆运和海上运输,但最常见的运输方式是海上运输。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装运港问题主要应注意:

1.不能以内陆城市为装运港,否则合同无法履行。如己方公司处于昆明,采用海上运输方式时,装运港就不能写成昆明,因为昆明不是沿海港口。如写成昆明,由外方租船时(fob条件),其船舶是无法开进昆明的;如由己方负责租船运输(cif或cfr条件),己方不能取得以昆明为装运港的运输单据,从而也就无法议付货款。

2.必须注意装运港的选择。合同中采用fob条件时,由买方负责租船运输,装运港对双方来说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中必须明确装运港口。在cif或cfr等交货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运输,买方对在哪个港口装运可能并不关心,合同中对装运港可以不作规定。按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为便于卖方装运,装运港多由卖方提出,经买方确认后确定。当我方为卖方时,我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港口的吞吐能力、装运条件及内陆运输等,选择一个方便我方交货的港口,以保证按时、顺利地履行装运义务。为了在履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口,比如注明“中国天津新港/大连港”,由对方选定。有的可以写“中国港口”。当我方是买方,对方是卖方,由对方提出装运港时,我方应考虑航线、航程、运输费用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接受。综合权衡后,如果于己方不利时,应与卖方交涉,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装运港。另外,我方作为买方,开信用证时必须一丝不苟,其装运港的填写必须与合同确定的完全一致,以免卖方借机欺诈。

在合同规定履行地点为目的港的情况下,在实际业务中,目的港多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地点,为便于买方接货及转运,习惯上多由买方提出目的港,由卖方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履行地点欺诈,都是由买方对卖方进行的。为防范买方对卖方进行欺诈,在买方提出目的港由卖方确认时,卖方同样应该注意:买方所提的目的港是否为沿海港口。特别是同内陆国家进行贸易时,一定要选择我方能安排运输的港口,不宜将内陆的城市或内陆的河港作为目的港,否则,我方将承担内陆或内河运输的不便和高昂的费用,蒙受重大的损失。其次,要注意目的港的唯一性。国际贸易合同中,我方为卖方并负责租船运输时,必须注意同名港口这个问题。不同国家有同名港的,应加注港口所属国的名称,同一国家内部又有同名港的,也要具体明确为哪个港口,如在合同中加“东”、“西”等字眼限定具体的港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引起欺诈、纠纷和损失。另外,有关单证上目的港的写法应保持一致。国际贸易规则严格,特别是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一定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即单证相符,银行才会付款,如我方单据稍稍出一点差错,就会导致对方的欺诈或者交易的失败,造成重大的损失。

履行合同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一份《______________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楼_____栋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由原告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____________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______________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______________元房款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_____________人民币。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履行合同

本文目录。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索赔权由谁来行使?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

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

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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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出卖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但这并不能改变出租人的当事人地位。因此,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应当行使索赔的权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其中的买卖合同获利,他一般也并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真正关心买卖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订立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将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渡给承租人。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时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在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后,出租人还负有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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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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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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