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实施方案(优秀18篇)

时间:2023-12-02 15:44:34 作者:ZS文王

实施方案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步骤和措施来达到特定目标的详细规划。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从而提升你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传染病防治实施方案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传染病防治实施方案,供大家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我区社会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就有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5月—10月期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做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严格掌握肠道传染病病人的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二、继续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要重视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部门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食品、冷饮的采样检测等监测管理。要认真落实全国霍乱、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大肠杆菌o157:h7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实施方案,为及时掌握全区肠道传染病疫情趋势和流行提供准确资料。

三、加强肠道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街道卫生院一旦发现霍乱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加强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

生。要对经营水产品的餐厅(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餐厅(馆)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加强对食品、餐饮业市场的监管,对无证无照的餐饮摊点,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区创卫办要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不断强化对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科(肠道门诊)、急诊医务人员以及街道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专(兼)职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各单位要把肠道传染病防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做好改水改厕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为了做好预防春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确保我校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校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就近期我地区多所学校发生腮腺炎、水痘等疫情,给我校在预防春季传染病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我校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我校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督察组。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光存。

副组长:桑文科。

成员:杨太平安丰玲王波王显明以及各班班主任。

督察小组名单:

组长:吴静。

副组长:杨爱华。

成员:王生才方晓陵李运华。

三、安排部署。

1、召开教职工大会,传达会议精神,是全校教职工在高度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春季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2、各个班级组织开展一次以有效预防春季传染病传播为主题的班会。教育学生:科学看待,科学对待;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通风;媒体消毒;认真做好晨检工作;多喝热水;经常用流动水洗手;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

3、负责学校厕所值周的班级用白灰对厕所进行消毒,各个班级结合“爱国卫生月”清理好所属环境的卫生,保证环境卫生的清洁。

4、加强宣传力度。利用班级。

黑板报。

宣传栏进行宣传使广大学生在思想上能够清醒的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负责国旗下讲话的班级以此次活动内容为主题进行广播宣传。

5、班级举行一次以“有效预防春季传染病”为内容的知识竞赛。

学校相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切实使我校学生能够有效的预防春季传染病,确保我校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重大疫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控制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和流行,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保护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能有麻痹思想,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发现和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

控制院内感染,加强院内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减少传染源;加强对重点领域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和监控,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同时要针对不同疾病,做好免疫接种工作,并切实做好应急疫苗、预防性药物、检测试剂、疫点消毒药械及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医护人员要深入基层并结合诊疗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广泛宣传呼吸道疾病的防治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

五、督导检查。要按本方案要求,制订好传染病防治。

工作计划。

和成立应急救援防治小分队,加大对科室的督导力度,对因失职、工作不力等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兴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60。

号)精神,切实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提高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卫生防护水平。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医疗救治、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防护和实验室建设管理,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维护广大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严格按照国家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动物疫病调查处置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农发局、市动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制订完善传染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并及时补充更新。(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农发局、市动监局等部门配合)所有参加疫情调查处置的人员应在充分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处置病患、染疫动物、病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和疫点、疫区、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林业局、市农发局、市动监局等部门配合)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和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综合性医院的门(急)诊要建立预检分诊制度,设立预检分诊区、发热门诊、呼吸道门诊、肠道门诊、隔离观察室(隔离区)。传染病专科医院要合理确定功能分区,明确就诊流程,不同病因的传染病患者要分区就诊。(市卫计局负责)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强化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医院各科室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接诊记录要齐全,按照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和工作要求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对不同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实施空气隔离、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等预防措施。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和健康体检,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健康教育。(市卫计局负责)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转运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限制传染病患者的活动范围,尽量减少转运,如确需转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其他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表面的污染。(市卫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行集中保藏、分类管理,重点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保藏、运输活动的监管、报告制度。(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农发局、市动监局等部门配合)在植保部门设立专门害鼠解剖实验室。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继续实行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逐步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建设标准。担负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安全作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程序,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农发局、市林业局、市动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大力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完善运输、中转和收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规定,开展岗位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产生的污水、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患者尸体处理应尽量减少搬运和转运,消毒后用密封防漏物品包裹,及时焚烧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应为从事尸体运送、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应按照规定严格消毒处理。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卫计局负责)要进一步完善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预案和收储工作方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和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对超期或不规范贮存、非法转移、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安全处置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同时做好关停整改期间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计局等部门配合)对从事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预防、医疗、监督、检疫、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病原体以及病媒生物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卫计局、市农发局、市动监局等部门配合)将重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一线人员以及鼠情监测与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中参与防治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致残或死亡的,以及因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原因感染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办理。在鼠情监测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致残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保障。(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卫计局、市农发局、市动监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范围,提高保障能力,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衔接,保障困难群体患重大传染病得到及时救治和救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卫计局等部门配合)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文广局等部门配合)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平台做好权威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知识,及时发布科学防病知识,开展重点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等防治知识宣传。(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农发局、市动监局、市文广局、市科协等部门配合)

市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卫生计生、农发、动监、财政部门要完善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的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案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8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二)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这四种传染病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炭疽病。

病原:炭疽病病原为炭疽杆菌,分类上属于芽胞杆菌科需氧芽胞杆菌属。这种细菌为链状、竹节状的粗大杆菌,两端平直,有荚膜,革兰氏染色呈阳性(图4-2-30)。无鞭毛,与空气接触时,在菌体中央可形成卵圆形或圆形的芽胞。本菌为需氧菌,对营养要求不高。在普通琼脂培养基上24小时后,形成灰白色、粗糙、不透明、边缘不整齐的大菌落(图4-2-31)。

流行特点:本病的发生无季节性。兔群一旦发病,在短时被污染的饲料、饮水、器具是本病传播的重要媒介。传染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其次是破损的皮肤及粘膜。

李氏杆菌病。

病原病原为单核细胞李斯特氏菌。该病主要表现脑膜脑炎、败血症、坏死性肝炎和心肌炎。这种细菌属李氏杆菌属,是一种革兰氏阳性的球杆菌。菌端钝圆,有时呈弧形,菌体排列多呈单个散在,有时两个排成“v”形。无芽胞和荚膜,有鞭毛,能运动。

流行特点各种动物均可感染,兔对本病的易感性较高。患病和带菌动物是主要的传染源。患病动物的粪、尿、乳汁、精液以及眼、鼻、生殖道分泌物,均可分离到李氏杆菌。本病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眼结膜和破损的皮肤感染。污染的水和饲料是主要传播媒介。本病多为散发,有时呈地方流行性。

传染病防治法教案

教学目标:。

1、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知道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及危害。

2、让学会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洗手。

3、明白新型冠状病毒并不可怕,知道它是可防、可治。

教学准备:。

1、网上截取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的相关视频。

2、洗手、开窗、戴口罩等相关动作图片。

教学过程:。

一、了解新型冠状病毒。

1、在我们国家,有一个叫武汉的城市,春节期间,那里的人们过得很不好。为什么呢?原来啊,有一种名字叫做新型冠状病毒在那里危害着大家。(播放武汉疫情的视频)。

2、新型冠状病毒为什么那么厉害呢?

(向幼儿解释这是一-种病,暂时还没有特效药能医治,且会传染)。

3、新型冠状病毒是如何传染的?

(播放传播途径的视频)。

二、讨论如何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1、讨论:有什么办法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呢?

(与幼儿一边回忆之前了解到得传染途径,——边想出预防方法:如勤洗手、打开窗户通通风、人多不去凑热闹、外出可以戴口罩等,并出示相应图片)。

2、教师出示正确的洗手步骤图片,组织全体空手幼儿练习。

3、如果有病毒不小心来到我们的身体里怎么办?

不用害怕,小朋友的身体里有--支叫做免疫系统军队保护小.朋友。

4、讨论:怎么样才能让这支军队变得更加强盛呢?(常喝水、不挑食、锻炼身体等)。

三、教育幼儿不怕新型冠状病毒。

小朋友们都非常勇敢,你们有没有信心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并不可怕,我们已经知道了预防他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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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措施

传染病可借由直接接触已感染之个体、感染者之体液及排泄物、感染者所污染到的物体,可以通过空气传播、水源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土壤传播、垂直传播等,做好防治措施。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做好常见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卫生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出好宣传专刊。

(2)利用健康教育课,开展好以预防常见传染病为重点的健康知识教育。

2、印发《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供全校教职工传阅学习,增强教职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3、开展“三管四灭”(管污水、管粪便、管垃圾处理、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环境消毒工作。

4、加强饮食、饮水卫生治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治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治理,严格购物登记、试尝留样、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做好检查落实。

5、有计划地做好师生健康体检和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6、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与传染病人接触,生病及时就医;教育学生坚持锻炼,增强对疾病的反抗能力。

7、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学校周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食摊点的整治,消除引发学校传染病的隐患。

8、加强门卫治理,切断外来传染病源。

9、做好预防常见病的必要药品等物资储备。

由于天气多变,时寒时暖,正是感冒的多发时节。感冒为常见病,虽然算不上什么大病,但是由于感冒使机体抗病力下降而易于导致其他疾病,如感冒可以并发急性中耳炎、急性鼻窦炎、急性心肌炎以及风湿热、肾炎等病症,慢性病患者则可因感冒而使病情恶化。所以,应当重视感冒的防治。

引起感冒的病毒主要隐藏在人的鼻腔和咽喉部,当感染者说话、咳嗽或打喷嚏的时候,病毒会随着唾液飞沫漂浮在空气中或黏附在物品上。

健康人吸入这种被污染的空气,或接触了黏附有病毒的物品,就有可能染病。在人体受凉、抵抗力下降的情况下,更容易被传染。

由于引起感冒的病毒种类很多,病毒相互之间没有交叉免疫力,容易使人反复患病。以下几招,可有效预防感冒。

1.与患者保持1米以上距离患者咳嗽、打喷嚏时,带病毒的唾液可飞溅到约1米远,当你发现有人要打喷嚏或咳嗽时,应马上退到1米之外。如果是在电梯或公共汽车上遇到这种情况,可马上转过身去,因为人的眼睛和鼻子是最容易被传染的。

2.勤洗手有些病毒可以在患者手摸过的地方存活3小时,因此,经常洗手的人能远离感冒。另外,不要养成揉鼻子、抠鼻孔的坏习惯,这样很容易把手上的病毒带到最易被传染的部位。

3.不要在封闭的空间久留空气不流通的地方容易滋生感冒病毒。办公室是易传染感冒的地方,如果避不开这些地方,可以用淡盐水使鼻子经常保持湿润。

4.多喝水大量的水可以将病毒从身体中带走,防止脱水症(脱水症是感冒的并发症之一)。

5.有氧运动每天进行30~45分钟的有氧锻炼,如散步、骑车、跳舞等,可极大增强人体抵御感冒的能力,避免患上呼吸道传染病。

6.服用维c和维e适量口服维生素c,能减轻感冒症状。维生素e在人的免疫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广泛存在于动物脂肪和植物油当中。

7.要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

8.按时接种流感疫苗。

9.鼻部保健约有50%的感冒是由鼻病毒引起,由于鼻咽部是最初感染的部位,因此,鼻部按摩能有效预防感冒。

10.孩子们,如果你们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周身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请立即告诉老师或家长,去正规医院就诊,等完全康复后持正规医院开具的复课证明到校,经教育教学中心审核批准后复课。

为了有效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确保师生的健康,在学生正式放假之前,学校组织全校范围的日常消毒。使用消毒药片擦拭桌椅,地面。使用消毒灯进行消毒30分钟以上。教室要每天通风换气。根据季节和天气的不同,确定换气方式与次数,温暖天气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每天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十分钟(雾霾天除外)。

传染病在人群中的发生,传播和终止的过程,称为传染病的流行过程。

1、流行过程的基本环节。

传染病的流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环节就是传染源,传播途径和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必须同时存在,方能构成传染病流行,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新的传染不会发生,不可能形成流行。

(1).传染源是指体内带有病原体,并不断向体外排出病原体的人和动物。(a)病人在大多数传染中,病人是重要传染源,然而在不同病期的病人,传染性的强弱有所不同,尤其在发病期其传染最强。

(b)病原携带者包括病后病原携带和无症状病原携带,病后病原携带称为恢复期病原携带者,3个月内排菌的为暂时病原携带,超过3个月的为慢性病原携带。病原携带不易发现,具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

(c)受染动物传播疾病的动物为动物传染源,动物作为传染源传播的疾病,称为动物性传染病,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野生动物为传染源的传染病,称为自然疫源性传染病,如鼠疫、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病。

(2).传播途径病原体从传染源排出体外,经过一定的传播方式,到达与侵入新的易感者的过程,谓之传播途径。分为四种传播方式。

(a)水与食物传播病原体借粪便排出体外,污染水和食物,易感者通过污染的水和食物受染。菌痢、伤寒、霍乱、甲型毒性肝炎等病通过此方式传播。

(b)空气飞沫传播病原体由传染源通过咳嗽、喷嚏、谈话排出的分泌物和飞沫,使易感者吸入受染。流脑、猩红热、百日咳、流感、麻疹等病,通过此方式传播。

(c)虫媒传播病原体在昆虫体内繁殖,完成其生活周期,通过不同的侵入方式使病原体进入易感者体内。蚊、蚤、蜱、恙虫、蝇等昆虫为重要传播媒介。如蚊传疟疾,丝虫病,乙型脑炎,蜱传回归热、虱传斑疹伤寒、蚤传鼠疫,恙虫传恙虫病。由于病原体在昆虫体内的繁殖周期中的某一阶段才能造成传播,故称生物传播。病原体通过蝇机械携带传播于易感者称机械传播。如菌痢、伤寒等。

(d)接触传播有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两种传播方式。如皮肤炭疽、狂犬病等均为直接接触而受染,乙型肝炎之注射受染,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为接触疫水传染,均为直接接触传播。多种肠道传染病通过污染的手传染,谓之间接传播。

(3)易感人群是指人群对某种传染病病原体的易感程度或免疫水平。新生人口增加、易感者的集中或进入疫区,部队的新兵入伍,易引起传染病流行。病后获得免疫、人群隐性感染,人工免疫,均使人群易感性降低,不易传染病流行或终止其流行。

2.影响流行过程的因素。

(1).自然因素包括地理因素与气候因素。大部分虫媒传杂病和某些自然疫源性传染病,有较严格的地区和季节性。与水网地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草木丛生适宜于储存宿主,啮齿动物、节肢动物的生存繁衍、活动有关。寒冷季节易发生呼吸道传染病,夏秋季节易发生消化道传染病。

(2).社会因素主要是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预防普及密切相关。生活水平低工作与卫生条件差,可致机体抗病能力低下,无疑增加感染的机会,亦是构成传染病流行的条件之一。我国解放以来消灭与杜绝了烈性传染病与在部分寄生虫病的流行,并使呼吸道传染病发病率降低,显然与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息息相关。

3.流行特征。

(1).强度特征传染病流行过程中可呈散发、暴发、流行及大流行。

(2).地区特征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只限于一定地区和范围内发生,自然疫源性疾病也只限于一定地区内发生,此等传染病因有其地区特征,均称地方性传染病。

(3).季节特征是指传染病的发病率随季节的变化而升降,不同的传染病大致上有不同的季节性。季节性的发病率升高。与温度、湿度、传播媒介因素、人群流动有关。(4).职业特征某些传染病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如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5).年龄特征如某些传染病,尤其是呼吸道传染病,儿童发生率高。

1、接种疫苗。进行计划性人工自动免疫是预防各类传染病发生的主要环节,预防性疫苗是阻击传染病发生的最佳积极手段,也是投资小,收效大的预防举措。

2、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要保持学习、生活场所的卫生,不要堆放垃圾。饭前便后、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以及外出归来一定要按规定程序洗手,勤换、勤洗、勤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宿舍内空气流通。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的季节应减少集会,少去公共场所。

3、加强锻炼,增强免疫力。春天人体的各个器官、组织、细胞的新陈代谢开始旺盛起来,正是运动锻炼的好时机,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多到郊外、户外呼吸新鲜空气,每天散步、慢跑、做操、打拳等,使身体气血畅通,筋骨舒展,增强体质。在锻炼的时候,必须注意气候变化,要避开晨雾风沙,要合理安排运动量,进行自我监护身体状况等,以免对身体造成不利影响。

4、生活有规律。睡眠休息要好,生活有规律,保持充分的睡眠,对提高自身的抵抗力相当重要。要合理安排好作息,做到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像有的人通宵玩牌、打电子游戏机、上网冲浪,劳累过度,必然导致抵御疾病的能力下降,容易受到病毒感染。

5、衣、食细节要注意。春季气候多变,乍暖还寒,若骤减衣服,极易降低人体呼吸道免疫力,使得病原体极易侵入.必须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增减衣服,切不可一下子减得太多。合理安排好饮食,饮食上不宜太过辛辣,太过则助火气,也不宜过食油腻。要减少对呼吸道的刺激,如不吸烟、不喝酒,要多饮水,摄入足够的维生素,宜多食些富含优质蛋白、糖类及微量元素的食物,如瘦肉、禽蛋、大枣、蜂蜜和新鲜蔬菜、水果等。

6、切莫讳疾忌医。尽量减少与病患者接触,与病人接触时需戴多层棉纱口包,注意手的清洁和消毒。在发现身体不适,或有类似反应时要尽快诊断和治疗,早发现,早治疗。同时对发病的房间要及时消毒,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食醋熏蒸来进行预防。

传染病防治法教案

1.帮忙幼儿懂得有关传染病的常识和预防措施。

2.培育幼儿预防传染病,增进安康的意识和行为。

3.知道一些保持身体各部位干净卫生的方法。

4.初步了解预防疾病的方法。

5.初步了解安康的小常识。

活动预备。

各种传染病的图片、红眼咪咪的故事。

活动过程。

(一)以故事引出活动。

师:今日邱教师带来了一个好听的`故事,想和小朋友们一起共享,请你们仔细听,听完了故事,我还要你们来答复我的小问题呢?。

1.讲完故事后提问。

2.引导幼儿争论避开传染病的方法。

师:红眼病会传染给别人,那我们要怎么样预防自己不得红眼病呢?

(二)争论其它的传染病。

2.争论该如何去预防传染病。

师:传染病真是可怕!而且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都是存在着传染病,我们所示都可能得传染病!那我们要怎么样预防呢?(教师播放一些图片,引导幼儿认真仔细观看)。

(三)教师总结。

我们生活中应当要多通风,勤洗手,不要去人多的地方,要去人多的地方的话,我们也带上一个口罩,我们还要留意自己的卫生。

活动反思。

常见传染病积极预防常识,通常状况下要告知幼儿知道常见的几种传染病,了解传染病的三个根本环节,更好的进展传染病的预防,具有预防传染病的意识,初步建立预防传染病的正确观点。

要让幼儿知道传染病的特点积极预防方法,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及预防的措施。

新型传染病防控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镇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成立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镇长徐佩娟为组长,人民医院院长袁荣明、教管办主任为副组长,等人员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医院,由袁荣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切实重视和加强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确保我镇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爆发等公共卫生事件。

(一)教管办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和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督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加强幼儿健康状况的监测,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校舍通风、消毒工序和环境卫生的整治等各项防控措施,防控工作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卫生部门。

(二)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抓紧环境卫生的整治,要从即日起对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进行彻底的清扫和整治,科学处理生活垃圾;建立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满意、健康的生活环境;石料场、烫金厂、皮革厂等尘毒危害企业要落实卫生防护措施,消除职业卫生的隐患,确保企业职业卫生安全。

(三)广电站要利用广播电视对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教育家长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开场所,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做到“勤洗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农业部门负责规范养殖户的养殖行为,指导广大养殖户做好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各种污染源的监控工作,加强对环境卫生监督整治。

(一)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对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疫情,要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狠抓落实,确保防控措施到位。

(二)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村、企事单位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手足口病等急性的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消除工作隐患和薄弱环节。镇防控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没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传染病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冬春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县教育局文件安教安管字【20**】6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镇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预防和控制冬春季传染病工作的责任感。

为加强对全镇教育系统预防和控制冬春季传染病工作的领导,现成立横达镇基础教育管理组织预防和控制冬春季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对冬春季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学校冬春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完善预防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

1、预防冬春季传染病工作,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镇基础教育的方案要求制定学校的预防实施细则,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随时注意观察学生的情绪变化情况,把观察的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3、不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集会、外出旅游等大型活动;节假日要教育学生不要到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尽量不要接触从外地归来的人员。

4、严禁闲杂人员、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5、积极组织师生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抵抗疾病的免疫能力。

三、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

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卫生知识讲座,利用学校、局域网络、墙报、健康教育课等形式开展一次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或家长信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进行有关预防知识的指导,并告知家长不宰杀、不销售、不贩运、不食用病、死家禽,要求家长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宣传工作要做细、做实,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营养,合理休息,不要过度紧张和疲劳,加强体育锻炼,并注意防寒保暖,增强身体抵抗力。

四、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全面做好冬春季流行病的预防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制定学校、幼儿园预防工作方案,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保证教室、食堂、厕所等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校园内特别是学生学习、生活区域不得放养家禽、家畜。

2、教育学生不要乱吃零食,注意饮食均衡,适量运动,充分休息,放松身心,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3、保持好教室及校园的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配合家长建立学生体温检查制度,让有条件的学生家长每天早、晚测量孩子的体温,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师生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就医。

5、加强对中小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培养和教育。

6、对学校教职工进行培训,掌握防治冬春季传染病的基本常识、消毒的基本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措施等。

7、各学校还要对本校的卫生防疫、食品卫生措施、卫生环境进行一次大检查,加强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和措施。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严格汇报制度。

建立健全冬春季传染病的监控和疫情零报告制度,每天下午4:00前向镇基础教育管理组织汇报,如发现疫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如有瞒报、漏报、迟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把冬春季传染病措施落到实处。在做好冬春季传染病工作的同时,全面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稳定有序。

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1、我国传染病法是从哪年开始实施,又是哪年重新修订:(d)。

a、1998年,2003年。

b、1988年,2003年。

c、1998年,2004年。

d、1988年,2004年。

2、新修订的传染病法规定的传染病增加了哪些疾病:(c)。

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b、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c、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d、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水痘。

3、在新修订的传染病法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属于下列哪一类:(b)。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不属于传染病法中的法定传染病。

4、在新修订的传染病法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属于下列哪一类:(b)。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不属于传染病法中的法定传染病。

5、下列哪一组传染病,以前属于丙类传染病,现在修订为乙类:(c)。

a、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b、黑热病、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

c、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

d、肺结核、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6、下列哪一组传染病,以前属于乙类传染病,现在修订为丙类:(a)。

a、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b、黑热病、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

c、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

d、肺结核、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7、下列哪一组乙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a)。

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b、狂犬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c、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

d、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8、甲类传染病是指:(a)。

a、鼠疫、霍乱。

b、猩红热、淋病。

c、艾滋病、鼠疫。

d、霍乱、登革热。

9.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b)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a.地方范围。

b.责任范围。

c.指定范围。

d.全国范围。

10、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的政策是:(b)。

a、根据当地情况,实行部分免费。

b、全部免费。

c、全部收费。

d、家庭生活困难者免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为:(d)。

a、两类,39种。

b、三类,35种。

c、三类,37种。

d、三类,39种。

1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下列哪项:(c)。

a、任何工作。

b、任何与人接触的工作。

c、易使该病传染扩散的工作。

d、饮食和托儿工作。

13、谁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a)。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护士。

c、医生。

d、防疫人员。

14、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甲类传染病就实行何种管理:(a)。

a、强制管理。

b、严格管理。

c、监督管理。

d、加强管理。

15、病原携带者是指:(d)。

a、急性期传染病病人。

b、恢复期传染病病人。

c、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d、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6、传染病法中的“疫点”是指:(a)。

a、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b、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c、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17、传染病法中的“病媒生物”是指:(d)。

a、患病的生物。

b、感染了病原体的生物。

c、疾病的传染源。

d、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

18、“医源性感染”是指:(b)。

a、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b、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c、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d、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19、(a)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国务院。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地方政府因地制宜。

d、公安机关。

20、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的管理制度是:(a)。

a、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分类管理。

b、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c、国家统一管理。

d、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几项是霍乱的并发症(ab)。

a、急性肾功衰竭。

b、急性肺水肿。

c、低钾、代谢性酸中毒。

d、肠穿孔、肠出血。

2、下列霍乱休克抢救中哪项措施正确的是(abc)。

a、尽快补充液体及电解质,快速扩容治疗。

b、必要时加用氢化考的松。

c、及时补充钾离子。

d、大量应用血管活性药物是升压的关键。

3、肝性脑病的诱发因素有(abcd)。

a、上消化道出血。

b、严重的电解质紊乱。

c、感染。

d、低血容量与缺氧。

4、乙肝有哪些传播途径(abc)。

a、不洁注射。

b、母婴传播。

c、性接触传播。

d、粪口传播。

5、登革热是(abcd)。

a、登革病毒引起。

b、经蚊传播。

c、病人和隐性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

d、以急性血管内溶血为最常见并发症。

6、霍乱弧菌现有的病原体包括(abcd)。

a、古典生物型。

b、埃耳托生物型。

c、o139弧菌。

d、不典型o1群霍乱弧菌。

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出院参考标准是(abcd)。

a、体温正常7天以上。

b、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c、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

d、同时具备以上3条。

8、《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下列那些疾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bcd)。

a、艾滋病。

b、肺炭疽。

c、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d、sars。

9、医务人员对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的报告、防护哪些是正确的:(abd)。

a、发现疑似病例后24小时内进行疫情网络直报。

b、发现病例后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c、医护人员可接种流腮疫苗。

d、对病人的衣物、分泌物、排泄物等进行消毒处理。

10、对流行性腮腺炎传染源的调查,正确的是:(acd)。

c、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登记,追踪首例病人的传染来源。

d、采集病人的血清标本,3天内送实验室进行病原检测和特异性抗体检测:采集唾液和尿液标本,24小时内送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三、判断题。

1、病毒性乙型肝炎为常见传染病之一,它主要通过饮用水、食物、餐饮具、日常生活接触、经口传播。(错误)。

2、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正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执行中,外交人员应享有豁免权。(错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正确)。

5、性传播是世界范围内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之一。(正确)。

6、通过吸入被甲型h1n1流感病毒污染的空气和接触被甲型h1n1流感病毒污染的物品、器具感染。(正确)。

7、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错误)。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正确)。

9、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正确)。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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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试题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试题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新《传染病防治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经验与教训、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修改完成的法律,必将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新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这些制度的完善是《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贯彻落实的关键和基础。新法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时,必须研究建立两个体系间密切协作的运转机制;在加快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加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力度。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领会并运用了法制新规定的各项政策,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督促检查,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新法建立了一条预防为主的防线。其中早预防上有两大变化:

一是规定新闻媒体要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二是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内的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早预警是对预测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发出警告、但预警权仅限在国家卫生部和省级政府。新法把保护公民的法律救济权、隐私权、人格权、生活权等权利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落实到具体规定中。

今后,公民有义务接受各种传染病防控措施。疾控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支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及县以上政府有权在全国及辖区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但要依法补偿,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新法对具体的传染病种类作了调整。非典、禽流感、肺炭疽被列入乙类传染病,但处置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注。

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由甲类降为乙类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修订的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新法第二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尊重知情权增强透明度。

———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消除歧视尊重隐私。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严格医院救治义务。

———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规范实验室管理。

———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发生与实验室感染有密切关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题。

控制非典有哪些法定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教案

1、理解故事内容,感受故事的童真稚趣。

2、培育学生对语言的倾听、理解力量。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活动预备。

1、课件—图片:皱着了脸的太阳公公。

2、故事挂图、录音。

活动过程。

一、导入。

课件—图片:太阳公公。

启发性谈话:

小伴侣有一件稀奇的'事:太阳公公感冒了!太阳公公怎么会感冒呢?

(请学生大胆想象,并用较连贯的语言说出自己的想法。)。

二、展??

1、观赏故事录音,初步了解故事内容。

(提示学生宁静倾听)。

通过提问关心学生理解故事的内容:

故事的名字叫什么?太阳公公为什么会感冒呢?

2、观看挂图,老师逐幅叙述,引导学生理解故事内容。

(1)太阳公公怎么了?他为什么流口水?

(2)小伴侣拿来了许多冷饮,太阳公公是怎样吃的?他这样做对吗?

(3)太阳公公吃了那么多冷饮,结果怎样?太阳公公感冒了会怎样?

(4)太阳公公为什么难为情?他是怎样说的?

3、老师完整叙述故事,引导学生联系实际生活进行叙述。

(1)小伴侣听了故事后有什么感觉?

(引导学生感受故事的童真稚趣)。

(2)结合实际生活,教育学生不要吃过多冷饮,健康成长。

天气热可以吃些冷饮,但吃多了冷饮会怎样?

三、活动延长。

针对学生的活动状况,老师简洁小结并引导学生依据自己的生活阅历进行问候:

“我们一起给太阳公公打个电话,问候一下他身体好了吗?

”老师小结学生活动,表扬学生主动关怀太阳公公。

(活动自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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