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书(实用14篇)

时间:2023-11-18 07:47:54 作者:纸韵 中国入世承诺书(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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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中国梦党员承诺书

随着我x“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花x”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作为一名村i干部,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x池”,加快本村经济发展,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我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赏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x委x政俯,真赏委政俯的决定,落实各项政策到基层。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国梦”为契机加强村班子建设,搞好团结,发展新党员,提升队伍素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法纪意识。

三、做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四、认真完成各项民生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惠农政策和措施,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

五、加快村域经济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或带领群众发展新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做好农产品的推广。

六、严格遵守八条/禁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旅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七、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听从安排。

承诺人:

中国入世议定书

加入wto后,摆在我们各行各业干部,群众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尽快地普及wto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有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培养出我国自己的wto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国际经贸大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帮助大家了解wto各项立法,中国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入世关税减让状况,上海人民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外经贸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的英文本,并参考了世贸组织网站的有关文本翻译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供各级领导、相关企事业、相关研究人员学习、参考。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只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的议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版只是个参考译文,且以国家向全社会公布中文版的内容为基础,敬请广大读者注意。

序言。

以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中国梦教育活动公开承诺书

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无论是在文化精英中还是在普通群众中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共鸣。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公开。

承诺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随着“中国梦.我的梦”主题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家要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是民族之梦也是我们每个中国人应有的梦想。结合实际情况,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现对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做出以下承诺。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学习关于“中国梦”方面理论知识。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情对待工作,树立以客户为主的服务意识。

三、认真钻研检测规范,勇于创新,提升自我。

四、树立集体意识,珍惜集体荣誉,爱院如爱家。争做最美建科人。

五、努力做好工作哪怕是一件小事都要认真对待,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建科院,无愧于心。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通过对“中国梦”主题活动的交流学习,作为一名城管工作者我充分认识到“中国梦”就是我们的追求、人民的夙愿、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们这些城管执法人员来说,就是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解决群众忧急。一个城市管理的好坏,一半取决于决策者的领导,一半取决于执行者的行动。

城管人的“中国梦”就是用实际行动在平常的岗位上严格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是要展示城管的“三礼(理)执法”、“三次告诫”和“温馨执法(提示)”,让违规人员在和谐中自愿接受并参与城市管理;就是要深入一线,了解群众所关心的事、解决群众的忧急,在办实事中让城市更美丽。

总之无论“中国梦”在哪里,具体都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利益高于一切”、“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之中,这一点也是城管人心中已久的、正在努力实现的梦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随着“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

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作为我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加快经济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实际,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医院。

规章制度。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改进工作作风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有问必答,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水平。

三、严格遵守禁令,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守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工作纪律。

五、积极参与各项组织活动,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梦教育公开承诺书

随着我x“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花x”主题教育的开展,作为一名村i干部,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x池”,加快本村经济发展,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我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赏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x委x政俯,真赏委政俯的决定,落实各项政策到基层。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国梦”为契机加强村班子建设,搞好团结,发展新党员,提升队伍素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法纪意识。

三、做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四、认真完成各项民生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惠农政策和措施,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

五、加快村域经济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或带领群众发展新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做好农产品的推广。

六、严格遵守八条/禁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旅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七、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听从安排。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执行承诺书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执行承诺书为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的正常开展,确保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该项目执行承诺书。入选项目必须承诺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的各项规定和食品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2.保证项目有序进行,按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中期报告书》,按期完成研究项目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申请表与结题报告》、实验记录本和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3.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督促学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学生按开题计划完成预定内容;按期检查并规范学生实验记录;督促学生按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对于无故过期未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题的项目,退回全部划拨经费,取消项目立项人、参与人和指导教师下两年的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将无法参评奖学金,申报各种创新竞赛以及无法获得保研资格等各种本科生相关活动。

本项目执行承诺书由项目组所有成员及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教师(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项目组成员(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承诺书是项目管理和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学院与入选项目组各执一份。

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之一:现状与影响篇

1.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受限制(或限制较宽),因此经营有方的开放式基金将脱颖而出,这些基金规模较大(美国6026家开放式基金的平均资产为5.87亿美元,大的开发式基金资产达300亿美元),市场上的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的区分对它们来说都不再重要。因此,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价值被低估的大盘绩优股将同中小盘股一样活跃。

2.对封闭式基金的影响。开放式基金是比封闭式基金更便捷的投资通道,开放式基金的出台势必对封闭式基金产生冲击。尤其是我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在投资者中形象不佳,它们并没有显示专家理财的特长,但不管盈亏,收取的管理费却分厘不少,以至于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国内令人向往的就业方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推出将会使封闭式投资基金受到冷落,从国外来看,随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投资基金的主流是必然的趋势。1940年美国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封闭式投资基金资产之比为o.73:1,到19二者之比达到27.54:1。

3.对国债的影响。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设立对国债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一方面,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大量投资者的解约赎回,设立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应购入较大比重的.国债,开放式投资基金是国债市场稳定的投资大户。另一方面,开放式投资基金可赎回、柜台交易等特点必将比封闭式基金对储蓄存款产生更大的冲击,而储蓄存款增长的放缓会导致银行坏账凸现,银行资本金亏蚀,这时国家财政将会大规模地发行国债以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已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为国债市场的阔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4.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影响。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放式基金为了保持充分、适当的资产流动性,必然会经常进出同业拆借市场,将多余的资金拆出去,将资金缺口拆进来。因此,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将有利于活跃同业拆借市场。

5.对储蓄存款的影响。开放式基金开辟了一条银行储蓄资金进入股市的捷径。开放式基金可以进行收益滚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入市资金数量。另外,开放式基金不用公开上市交易,不会像封闭式基金那样会分流大笔已入市资金,其所筹资金投向证券市场部分形成纯粹的有效需求。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摘要:此论文首先论述中国网络媒体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然后分析加入世贸对中国网络媒体及传统媒体的影响。面对网络传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以全面的立法来管理网络。并开始致力于传媒的联合,以利于参与国际竞争。论文认为,“入世”后中国会为维护意识形态和本民族的文化,而坚持传媒业不像其他服务行业那样开放。论文最后分析中国应走向传媒更大程度的开放,而不是去封堵外部世界的信息。

经过的努力,中国将于底以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入世”)已成定局。“入世”对中国各行各业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乃至全部数字传媒的发展更会带来影响和挑战。本文将研究这些影响如何产生,以及中国新闻界为此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

本文所讲的数字传媒首先是指网络媒体,其次它包括那些已经使用或正准备使用数字技术的传统媒体。由于中国的网络媒体最先都是依附传统媒体发展起来的,即使现在仍然基本如此。所以很难将二者分开讨论。

中国网络媒体的现状发展及趋势。

中国新闻传播媒体网络化的进程,最早可以追潮到1993年12月6日创办的《杭州日报》电子版。但真正拉开序幕的是1995年中国公用计算机因特网开通。《神州学人》杂志和《中国贸易报》分别于这年1月12日和12月20日首先开通网络版,成为新闻上网的先行者。到底,有30多家报纸在互联网上发行了电子版。1912月中央电视台建立了自己的网站。191月1日和11月7日《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也分别开设了自己的网站。这几个网站资金雄厚、权威性强,它们拥有自己的记者,用多种文字发布原创性新闻信息,是世界了解中国的主要窗口。

5月,北京地区9家新闻媒体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建立了中国首家独立的网络新闻媒体――千龙新闻网,九大媒体的新闻资源经过整合后,开始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发布新闻。其后不久,以上海市10余家主要新闻机构为背景、以新闻传播为主营业务的“东方网”也正式建成,它每天滚动更新新闻信息千余条,实力较强。具有类似运作形式的网络新闻媒体还有广东的“南方网”,四川的“报刊新闻网”,浙江的“浙江在线”,山东的“舜网”等多家媒体,它们都是不同形态的、相互独立的传统媒体在网上融合的产物。”(1)。

到底,全国上网报纸近1000家,上网的广播电视机构近200家。到20底,在全国总共一万多家传播媒体中,共有多家媒体上了网。

中国的众多网站中,有几家商业性综合网站,知名度和点击率很高。他们是新浪(sina)、搜狐(sohu)、网易(netease)等等,它们也登载新闻,但依照国家规定,都仅限于国内媒体的新闻。

网络媒体在中国问世后,网民增长很快,1995年不到1万,96年达到20万,97年67万,210万,网民四年增加800多倍。到2000年6月30日,为1690万。到2000年底,已达到2250万。“业内人士预测,未来3-5年内,国内上网人数将增5000万人乃至更多。”(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从年起,对互联网发展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以下是根据20年6月30日进行的第8次调查所得到的一些主要数据:中国网民为2650万。(cnnic将中国网民定义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1小时(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的网民中,61.3%为男性,38.7%为女性。40岁以下的占88.1%。其中18d24岁的占36.8%,高中(包括中专)到大学本科的占89.1%。完全自费上网的占70.4,完全公费的占12.6%,余下为二者均有。网民平均每周上网3.3天,每周上网时间为8.7小时。63.5%的人在网上获得最主要的信息是新闻。31.9%的用户在过去的一年中曾通过网络商店购买过商品或服务。中国有上网计算机1002万台,其中专线上网计算机数为163万台,拨号上网计算机数为839万台。共有域名1278362个,在倒闭潮洗礼之后,我国www网站数量现为242739个,北京居首位,占21.8%。国际线路的总容量为3257m,连接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3)。

与过去的调查结果相比,目前的网民分布在结构上更为广泛、合理,普及率有了提高,互联网络正在从科技发烧友向大众发展。同时,低收入、低年龄的人占据我国网民的大多数。尽管我国网民人数继续增加,但目前这种结构决定了网民有限的支付能力和消费需求,使其难以拥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商业价值。并且相对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互联网络用户所占的比例显得微不足道,即便是在京、沪、穗这几个网民数量最多的城市,网民的比例仍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距甚远。

中国对互联网是持积极推进的态度,同时重视发挥它在宣传方面的作用。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说,中国年轻人“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一切交流手段”。另一方面,他强调要使互联网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对外宣传的新渠道”。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丁关根提出,“要增强紧迫感,加快发展网络新闻事业,尽快建成有规模、有影响的网络新闻宣传体系。”虽然他们是从宣传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但终归是要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

中国卫生人才网考试承诺书

我是报名参加20**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已认真阅读了《考生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新修订的《刑法》,知晓和接受上述规定,并对本次考试作如下保证承诺:

1.严禁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如有违反,按照《刑法》修正案第九条新增加规定“在国家规定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愿接受拘役或管制处理。

2.严禁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愿接受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3.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自觉在考场外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不携带饮用水、书包、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处理。

4、考试中,考生不准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承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加入世贸以后,中国有关因特网及新闻管理的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比如关于“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新闻来源的新闻”,与中国已承诺的向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开放有矛盾。网站传播的新闻内容必须合乎中国法律,但对新闻来自何处不作限制性的规定,这应该是今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又如,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条例,中国禁止外商对国内电缆电视网络投资。但由于电信网络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入世”后电信投资的禁忌将被解除,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其他资本的介入的可能性也就不能排除。(9)。

走向联合中的中国传媒。

立法管理网络媒体,只是部分地,甚至也只是暂时地解决了中国传媒的一些问题。中国媒体由于过于分散、力量薄弱,在“入世”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人们对此不无忧虑。经过一段时间的议论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媒体的联合,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从1996年1月,就出现了第一个报业集团。最初中央批准组建报业集团,可能是把有利于管理(让大报管理好若干小报小刊)作为主要动因来考虑的,但随着加入世贸的迫近,越来越把适应“入世”以后的竞争形势作为主要因素来考虑,要尽快把媒体做大做强,适应‘入世’以后所要面对的国际强大媒体的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九大全球媒体越来越支配着大众传媒市场。它们是:时代华纳(timewarnerinc.)、迪斯尼(disney)、贝塔斯曼(bertlesmman)、viacom、newscorporation、索尼、tcl、universal和日本广播公司(nhk)。这里还没有考虑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公司合并形成的特大型传媒产业,以及雅虎和默多克正在酝酿结盟的新情况。在这些传媒产业巨头的引导下,全球50家媒体娱乐公司占据了当今世界上95%的传媒产业市场。目前传播于世界各地的新闻,90%以上由美国和西方国家垄断,其中又有70%是由跨国的大公司垄断;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市场调研表明:在全世界跨国流通的100本书籍中,就有85本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在跨国流通的每100小时的音像制品中,就有74小时的制品是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10)。

而中国现实情况大不一样,中国媒体并没有联合舰队在大江大洋航行,有的只是千帆竞发,而且只能在限定的区段航行。这就是机关传媒体制所造成的特有现象。中国新闻事业从现有规模来讲,可谓相当庞大。报纸2038种(1999),杂志至8187种(1999),广播电台732家(2000),但曾经达到1416家(1997)。1千瓦以上的电视台1313家(2000),但各种“官方”批准建立的电视台曾经达到3125家(1994)。(11)。

机关媒体体制的特点,在于它办媒体不是根据社会对信息的需求量,以及对信息产业规模的要求,也不需要考虑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只要是个权力部门,都可以办个报(有些还包括办个台)。无论是省、地、县,还是部、厅、局,都有办机关报刊的权利;广播电视方面,更是有“四级(中央、省、地、县)办广播电视”的明确方针。很显然,这样的机制是无法适应“入世”以后的信息全球化和国际传播竞争的新形势的。

90年代以来,中国新闻传媒出现集团化趋势,并且发展得很快。报业集团在一些大城市陆续出现。例如,广州有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集团、羊城报业集团,上海有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北京有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还有哈尔滨报业集团、山东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全国已有报业集团不下20个。它们在主业之外还经营多种企业,因此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了应付国外大型传媒集团的进入和国内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竞争所形成的内挤外压的挑战,广播电视界的人士也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出若干个大型的电视集团是非常必要的。但官方的要求也只是“以省为单位组建广播电视集团”。上海、广州已经在筹办广播电视集团,涵盖广播、电视、有线电视,还可能进入电讯领域。

中国现有的报业集团或广播电视集团,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抓住传媒集团经营的要领,因为它们只在限定的区域、限定的媒体中运作。这是机关媒体的体制使得它们只能如此。尽管中国在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沿海发达地区新闻传媒的经济、技术、经验等优势,无法通过股份制实行联合办媒体的办法,发挥到西部或其他地区。

现在,新的形势急需人们解放思想,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看问题,采用经济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来建设新闻业。学界和业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有的人提出的主张很彻底:“采取资本重组这一集团的运行方式,用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实行跨媒体(如与报业集团、出版集团联合)、跨行业(如与电子、电信、计算机网络、以至实力强大的企业联合)、跨地区(如与其他省、地、县联合)、甚至跨体制、跨国别的经营。这种发展思路,虽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但却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向。”(1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目前,中国一些大型传统媒体网站已进入了改版、改组、改制时期,以不断适应网络媒体的传播规律。“传统媒体之间,以及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进行数字化融合、优势互补,这将创造一个新的媒体纪元”。(4)。

“入世”将使中国网络的发展获得更加有利的条件。从中美达成的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的协议看,有以下两条会影响和促进中国网络业的发展:(1)“中国加入世贸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占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以增至50%。”(2)“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这就意味着,“入世”以后,中国将开放因特网服务的全部领域。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服务实施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中国和美国达成的这些协议,也适用于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同时,作为信息技术所需的物品贸易,其进口关税不超过3年就会将至零。这些都会使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成为不可抗拒。

“入世”对中国传统媒体的影响。

现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协定和一些国外材料,来分析“入世”对中国传统媒体的影响。

服务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之一:现状与影响篇

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的通道,以方便投资者的投资,因此投资基金的收益是不纳税的。开放式基金也是一种更便捷的投资通道,货币市场资金可以经由此流向资本市场(我国已经设立和将要设立的投资基金都是资本市场投资基金,货币市场投资基金近期内还不会出台)。因此,开放式基金有利于股市的繁荣,对大盘有积极影响。

开放式基金具有追加认购和解约赎回机制,当大盘上涨时,会刺激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使认购数量大大高于赎回数量,基金规模随之膨胀,股市资金供给量增加,对大盘产生助涨作用,同样当大盘下跌时,基金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赎回量,不得不为增加头寸而减仓,对大盘也会产生一定的助跌作用。不过,总的来说,对大盘的助涨作用会大于助跌作用。因为从境外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一个较长时间段里,大盘上涨时基金认购数量与赎回数量间的差始终会大于下跌时赎回数量与认购数量的差,认购的区间量永远大于赎回的区间量,资金的流人量始终大于流出量。当然开放式基金对大盘的助涨助跌作用也是在一个理性的区间内,因为基金管理人不会简单地根据基金规模的变动方向而决定买卖策略。

开放式基金对股指的助涨作用会影响到我国股市惯有的“牛短熊长”的格局,从而使股指运行格局发生变化。这是因为我国股市仍属发展中市场,股指上升阶段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扩容,因此常常导致一轮上升行情在其中后期就已开始出现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从而制约着一轮上升行情的完整展开,这也是我国形成“牛短熊长”格局的原因之一,也是多年来股市上升第五浪屡次失败的重要原因。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则能使这一局面有所改变。随着股指的上升,开放式基金规模也随之迅速扩大,将有效缓解此时加速扩容所导致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窘状,从而有助于延长牛市的持续时间,使一轮上升行情的上升五浪形态能完整地形成并展开。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中国于1986年正式申请加入gatt,1987年gatt成立工作小组考虑中国加入gatt的申请。1995年中国变更申请为加入wto,并请原gatt的工作小组继续考虑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申请。确定中国加入wto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在世贸组织关于中国加入的工作小组的工作框架内谈判而成。谈判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多边的,即中国同所有的wto成员方就一般性的条款进行谈判,第二个是双边的谈判,即中国与每一个wto的成员方就有关货物和服务的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进行谈判。一旦在双边方面的市场准入达成协议,中国在协议下的义务将被陈述于议定书的附件中,并通过将最惠国待遇给予所有的wto成员方。

世贸组织现在与联合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立成为旨在促进世界和平、金融安定和经济繁荣的世界体系的三大支柱。通过对跨国的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提供法律框架,世贸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中国拥有世界上1/5的人口,进出口总量居世界前10名,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中国排斥于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无疑降低了该组织本身的世界性。目前,世界上各国领导人,包括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其它主要的贸易强国无一例外地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只是在中国加入的条件上有待磋商。

在gatt的历史上,曾经在特定的议定书条款下接纳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成员方(如原来的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但这些国家的加入无法成为有用的先例,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很小,另一方面,实际上gatt与这些非市场经济的成员方之间的关系一直很糟。将中国纳入wto体系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不只是因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导向的国家,尽管中国声称其正在向价格和市场导向的方向发展,还由于中国坚持主张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以便享有wto和gatt下的特别的优惠,而西方国家和其它的发展中国家对潜在的中国竞争心怀忧惧。此外,中国加入wto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先例,为世贸组织接纳俄罗斯为成员方时提供参考。因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后者而言的主要困难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非市场经济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问题。

中国一直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这不仅是由于wto中规定了特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也同样由于如果中国同意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wto,会影响到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义务,并失去普惠制利益,而且发达国家的身份也确实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实际。

中规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gatt第18条给予发展中国家四种特别利益:(1)有权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而提高关税,并为此重开谈判;(2)当出现外汇收支困难的时候,有权采取数量限制;(3)为了促进某一特定产业而适用的任何必要措施;(4)特定的处于发展经济但不符合低生活水平的国家,可以申请许可偏离gatt规则以保护特定的产业。所谓发展中国家,是指该成员方的经济仅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第18条1款的解释性注解规定:在考察一国是否仅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应考虑其通常的经济状况,而不应基于例外的情形作出判定,例外的情形诸如对该国的进出口产品特别有利的临时情形的存在;在考察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的时候,不仅包括那些刚刚开始发展经济的国家,也包括那些为了摆脱对初级产品生产的过分依赖而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

gatt第四部分即总协定的第36、37、38条的规定。该规定仅具有建设性,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该规定是指发达国家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或潜在出口利益应尽量克制适用关税义务或非关税的进口壁垒,或克制适用那些严重损害那些欠发达国家初级产品的消费增长的财政措施或相应的财政政策调整。

在trips、trims、gats协议中也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具体的优惠和义务承担的过渡期。这种过渡期的给予意义重大,它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时间调整国内的相关制度,同时通过这种逐步的调整过程将对国内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2.普惠制待遇问题。

普惠制(generalsystemofpreferences,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别优惠待遇,它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的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不得要求反向的优惠。该制度源于1971年,gatt当事方达成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在适用gatt第一条时的弃权协定。1982年作为东京回合的一部分的关于“不同的更为有利的待遇,互惠和发展国家充分参与”的宣言[该宣言又被称为授权条款(enablingclause)],该宣言使得普惠制有了永久的合法基础,同时也隐含了“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即当发展中国家达到发展目标之后,就不得享受该利益。目前世界上有20个oecd的成员国提供普惠制,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是欧盟给予60个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沿岸国家的洛美协定(lomconvention),美国是最后一个提供普惠制的国家。

正如我国原外经贸部部长吴仪所说:西方国家要求中国在几年之内达到他们经过2的努力才能达到的成就是不公平的。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如果说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所考虑的是入世对中国的影响,那么非市场经济的问题所考虑的就主要是中国入世对于wto的政治经济体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并给予相应的过渡期是对中国的保障,而这里考虑更多的则是对于成员方的保障。所谓非市场经济(non-marketeconomy,nme)又称转型经济,是指这样一些国家,他们的货物和资源是由政府计划机构统一分配,而非通过自由设定的市场价格来调整,是通过人而非市场来平衡供求。非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存在政府控制的企业或实体,所有特定物资的国际贸易要通过它来进行,即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statetradingsystem)的存在。而gatt和wto的贸易体制是以自由市场的自由贸易为原则的,国家贸易体制的存在可能使得一国通过该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行为来变相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而wto的规则是针对政府法规及产品或服务的,无法限制企业行为。这种体制的存在使得在倾销价格的考察中,该国的国内价格无法反映其实际的生产成本。此外,在易货交易(counter-trade,主要是指由政府控制安排的易货交易)中,有可能与该国承担的gatt下的国民待遇以及禁止配额的制度不符。

非市场经济涉及的是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的问题,它有可能造成该国以企业行为变相规避wto的有关义务的规定,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影响所及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投资贸易及与之结合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判定非市场经济的标准,国家对企业行为及市场和价格的直接影响力和控制力或者说市场和价格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才是判定一国是否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关于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gatt仅有第17条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对gatt1994年第17条的解释的谅解书”做出了规定。第17(1)条规定:缔约国保证,当建立或维持一个国营企业(不论其位于何处),或对于一个企业正式或事实上给予独占权或特权时,这种企业在其有关的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按照本协定中关于影响私商进出口货物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办理。该义务被解释为作为一种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加以适用。这种解释认为对于该条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并无类似第3条的国民待遇的存在。而另外一些个案中则有不同的观点。实际上,如果一国的全部经济都主要建立在国家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那么该国主要的经济活动就得以规避gatt的有效的义务和政策,即使该国在技术上可能完全符合gatt的规则。第17条的谅解书主要规定了协商、通知和审查的义务,以及其它成员国可对之提出质询。

wto对于非市场经济的规制很弱,为了避免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在世贸中可能引起的混乱,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成为谈判的要点。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且在政府“淡出”市场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改变了原来垄断的国营贸易体制,并逐步放松对外贸经营权的资格限制,但是,目前外贸经营权的主体依然只能是法人,外国商人在中国没有贸易权和分销权,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在国内的市场和重要的资源配置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政府控制,对于国有企业还不可能立即取消一切形式的补贴和政策倾斜。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尚未完全放弃对经济领域的直接控制,市场调控尚不完全和纯粹,因而中国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

对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需要wto向成员国提供的保障机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第19条例外条款(escapeclause)的适用。该条为“对于某种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它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域内相同产品或与之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国在防止和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的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该条第10款规定在该条首次适用之后8年或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后5年,无论哪一个更迟,都终止生效前存在的保障措施。该条的保障措施的条件是:(1)竞争性的外国产品的进口增加同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2)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不可预见性。中国的情况是难以证明后者,故难以适用该条款,而即使满足了该条款的一切适用条件,由于这种调整期只是一段合理的时间,不能解决中国长期的过渡期才能解决的大规模产业重组问题。这些保障措施能够为成员国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导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提供临时的解决方式。尽管很多国家希望有一个特别的使之免受中国入世影响的稳定的保障机制,但法律依据仍在于gatt该条的规定。

2.美国权威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教授提出了“双轨制”的保障机制(注:john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nded.cambridge:themttpress,,p331-332)即一方面议定书可以首先规定有关的透明度、程序公正以及建立工作小组每年审议贸易关系(既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义务承担情况,也包括审查其它wto成员方对该国的义务履行情况),另一方面,设定一些例外机制,包括特别的保障措施,特定的措施和谈判要求,以减轻分歧所造成的损害。这些保障措施可能与自由贸易的经济观点不符,但能够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并入问题提供务实的解决方式,而当一国完全实现市场经济,他就有权享有全部正常的gatt待遇,而不再适用第二轨道的例外机制。

(一)“订出条款”(optoutclause)的问题。

候未曾同意该申请,则wto各协议及附件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在相关成员之间不适用。这就是所谓的订出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在未得到美国支持的情况下加入wto,则美国可以援用该条款,不授予中国相关优惠,而对于双方而言,彼此都如同不具有wto成员的资格。所以中国尽力达成了与美国的双边协议,正是由于美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加入wto的一个原因正是为了获得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又如欧盟、日本)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如果得不到他们的支持,则中国加入wto的意义尽失。达成双边的wto协议,是加入wto的前提。

(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立案负担问题。

中国加入wto的另一动机是可以援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如遭受反倾销报复等),有一个国际性的申诉场所,而不只是受制于他国的国内法。同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解决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有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这也不同于个案应诉个案解决的局限性。所有这些均是有利于中国的。但是,实际上这一点未必是值得利用的。因为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言,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国家),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存在更多同世贸规则不符合的内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同样也给予其它成员国为促成中国改变措施而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机会。相比之下,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中国被诉的可能性比起诉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这两方面因素,对争端解决机构而言,面临着负担加重的可能性,这已经引起了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因非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造成的不符行为并不都能依靠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作为抗辩,而且,中国在双边协议中以及议定书中已作了各种承诺,这些承诺如果不能实现,则是单纯的违反义务,不涉及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因而关键的并不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问题,而是中国在其双边协议及议定书中所作出的承诺。该种承诺也使得协议的成员方至少在承诺的转型期间不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协议的有关内容对于双边而言,是双弃权,中国放弃的是过渡期后的“发展中国家”抗辩,成员方放弃的是过渡期内诉请中国改变制度的权利,更何况中国在协议中已给予成员方以各种各样的的保障机制,使之无需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即可解决争端。就目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内,争端解决机构的立案负担不会因中国的加入而骤然加重。

三、中美协议对于有关问题的处理。

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许多实质性的争议均在中国同其主要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如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的双边协议中提及。美国在有关知识产权、市场准入、非关税壁垒以及有关的非贸易争议问题的谈判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事实上,中国未能较早加入世贸组织,主要是由于来自美国的阻力。先前的问题是美国过分强调诸如市场准入、对中国的贸易逆差甚至与贸易无关的人权问题,而未能达成促进中国改革和加速与世贸组织融合的协议。现在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复存在,中美于19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解决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主要的困难。考虑到美国政府机构在具体的外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仍能安定地享有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主要的问题反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美国就必须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这同美国国内对这一问题一年一议的国会原有立法相冲突。关于这一问题稍后将作为独立的问题进行论述。下面简要评述中美协议的要点。该协议于年11月15日达成之后,考虑到该协议将会对中国经济以及中美的贸易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历史性的协议的细节未获公开,故笔者所述仅是摘要的内容,一切仍以最后披露的文本为准。

(一)市场准入。

工业方面的总体关税水平至降至9.4%,对美国重要的工业产品降至7.1%,而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水平至20降至0%。农业方面总体的关税水平至1月将从总体平均的31.5%降至14.5%,并将首次允许农业方面的民间贸易。在服务领域,中国将开放几乎所有的服务领域,授予美国商人以独立的贸易权和分销权,并开放电信、保险、银行、证券、视听设备和职业服务领域。这种开放采取逐步分阶段进行的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取消无依据的特别保障关税壁垒,并承诺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二)原先争议较大的问题的解决。

这包括汽车的进口和融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的取消;投资领域的问题;与国企业有关的问题。汽车关税至7月1日降至25%,允许非银行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汽车销售融资,汽车零件的关税20之前降至10%;中国将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和其它的数量限制,而配额将以目前的贸易量为基础每年递增15%,以此来保证逐渐加大市场准入份额和减少数量限制的影响;投资方面中国将允许49%的外资进入所有的电信服务中,并在2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增加值中的50%,3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传呼业务的50%;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消除并停止贸易与外汇平衡的要求,消除并停止国内含量的要求;在执行有关的技术转让的条款中,遵循世贸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中国承诺将确保国有企业完全依据商业考虑进行买卖,给美国企业提供非歧视性条件下进行竞争买卖的机会,同时美国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时,在衡量和确定可能存在的补贴利益时,可以考虑中国经济独有的特点。

(三)对美国的保障机制。

在反倾销方面,同意美国在反倾销的案件中保持现行的反倾销方法,即,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有效;为了确保美国的国内企业免受因中国进口激增所带来的损害(主要是纺织品),允许美国在低于世贸组织的保障协定标准的基础上单方面实行限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内有效;关于纺织品的保障机制可以持续有效至12月31日。

基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实际上美国很大程度上是认可了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唯一不同的是双方采用具体列明过渡期的方法,对于这种过渡确定目标和限制。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国的保障机制。另外,中国在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享有立即的无条件的进入美国市场的利益,包括中国享有优势的纺织品。作为对价,中国也给予美国以保障机制,包括反倾销案件中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对激增的中国进口造成的损害进行反应的权利。双方实际上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看起来似乎中国的让步更大一些,但是鉴于中国原先的经济状况同世贸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些让步,是伴随着不同的过渡期的保障,应当说仍是务实的和积极的,并有助于中国推进自身的改革和市场化。

惠国待遇就成为美国政府的义务,对之一年一议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义务,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改变国内立法。

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源于1974年贸易法第4篇第401款的规定,即所谓的杰克逊――范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amendment)。该修正案包含有一个详细的列表以确定美国政府于何时授予社会主义国家以无歧视待遇。该法案原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的海外移民自由,但后来则发展成为限制社会主义国家产品进口的措施,同时亦使之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该修正案赋予美国总统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总统可以放弃对特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移民自由的要求,但这种放弃服从于两院的联合否决,尽管美国总统可以否决该两院的联合否决,但最终两院的2/3多数仍可撤销总统的决定。因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中美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美国的支持,必须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才能使该协议生效,或者说不至于使美国陷于两难的境地。对于美国国会而言,要使中国获得永久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只有两种选择:或者通过新的立法直接赋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并规定该修正案对中国不再适用;或者直接撤销该修正案。实际上,一些评论家认为该修正案早已过时。(注:sylviaandjohn,n,uslawandchina'swtoaccessionprocess,journalofintenationaleconomiclaw,1999,p501-504)。

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美国已有并将会有更多的提案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美国而不在于中国,对于中国有利的是,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会使美国国会不得不就此问题作出一个决定:或者坚持原有的做法,但失去开拓广大的中国市场的机会;或者改变原有的做法,从而彻底解决这一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重要问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此外,中国许多传媒界人士都已经有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把媒体做大做强的共识。有一些大的媒体早就在不作张扬地开始实行股份制或类似股份制的做法(如哈尔滨报业集团、湖南卫视、上海东方卫视),还有一些媒体(特别是期刊),采取了在保证编辑权和终审权的前提下吸收境外、国外资金的做法(多达十多种)。

把股份制引进新闻传播业,并在此基础上办一些跨行政区域的传媒,将是对机关传媒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的突破,对中国新闻体制的改革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入世”后中国会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而努力。

中国是一个极其重视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虽然意识形态的某些领域有所松动,但是在一些重要领域仍是坚定不移地维护着。共产党和政府谋求的是,媒介传播既要适应改革开放事业对信息的需要,还要不让它冲破党为意识形态所设的堤防。

当前,中国传媒似乎呈现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开放的形势。一些与时政新闻关联程度较低的软性电影、电视节目或媒体逐步合法地进入中国传媒市场。特别是音乐、体育、文教类电视节目,正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如国际知名的电视频道mtv(音乐频道)、espn(entertainmentandsportsprogramnetwork,娱乐与体育节目网)、discovery(探索频道)等频道已通过赠送、低价销售、甚至付出播出费的方式进入内地有线电视系统。(13)中国目前共允许22个外资电视频道有限落地。(14)。

为了进入中国内地,许多世界知名公司都经由香港的公司与内地接触。例如,默多克(k.rupertmurdock)的新闻集团(thenewscorporationlimited)1993年从香港李泽楷手中买下startv,推出了在内地家喻户晓的凤凰卫视。star的channel[v]音乐台、卫视中文台、卫视体育台等7个频道已经在内地三星级宾馆、涉外公寓等地方落地。新闻集团所属的nds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数字压缩和加密技术、互动电视技术的供应商。5月,nds在中国成立第一家独资分公司,推行技术的本土化。新闻集团还投资了中国著名的以宽带服务为主的网通公司。20初,作为内容提供商的aol-时代华纳收购了华娱电视。华娱电视是一家致力于推动华语文化的电视台,在香港进行节目制作,在华南地区已经有了很高的收视率。华娱的加入,无疑为aol-时代华纳填补了在亚洲的销售网络的空白。新加坡报业控股传迅公司,通过与香港一家公司联手,再与中国内地一家公司合作,针对中国电视市场制作高素质节目,并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播映。(15)。

在印刷媒介方面,海外传媒会以软性杂志、期刊、非新闻类报纸和书籍作为进入我国市场的突破口,通过投资、控股、合办等形式,国外一些原版杂志、期刊、报纸和书籍将逐步进入中国市场,或者出现专门的中文版外国期刊、报纸等。(16)美国《商业周刊》已被允许出中文版。

可以肯定,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外国媒体各种形式的进入、渗入,可能比以上所列举的还要多。但引进的播放新闻的电视频道,将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只限制在三级以上的宾馆或外国人住宅区播放。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中国将建立中央控制系统,收集外国卫星广播信号,然后通过中国的卫星传送出去,上述宾馆需要付费收看。

中国将会长期地坚持在媒体股份公司中,努力做到国家控股。即使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也会通过立法来确保现在已经实行的编辑权或编辑终审权在中方手里。

还可以预料的是,中国“入世”以后,会在世贸新一轮谈判中,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新闻、出版、影视等作为“例外”,使之不完全纳入自由贸易而奋斗。这种奋斗可能不会是完全没有成果的。因为世界上确有不少国家在赞成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反对文化一体化,它们要求保存和发扬民族文化,反对文化美国化、西方化。比如,法国规定国营电台播放的歌曲中40%应该是法语歌曲。美法关于“文化产品”问题的争论很激烈。法国坚持认为电影、电视等文化产品是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不应纳入自由贸易,“不能用对待普通商品的办法来对待影视作品”,以至最后双方同意将视听产品排除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外。中国的新闻事业,会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制定服务贸易对策。一方面遵守各项规则,另一方面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制定一些对本国有利的政策,对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及其程度方面给予适当的灵活性。(17)。

不少新兴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本国实力尚不雄厚的传媒产业被外来强势传媒所击溃,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探索,或者立法制止外国传媒产品在本国市场和社会空间的泛滥,或者为本国传媒产业的增长尽可能地提供法律保护,这里以以色列和波兰为例。

以色列是美国在中东的盟友,但以色列的议员们就是无法容忍这样的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街头还是在家庭卧室里,以色列人都被浸泡在美国的流行音乐里。

5月,以色列议会批准了一项法案,要求国家电视台所播放的歌曲中希伯莱文歌曲必须占一半(希伯莱文是以色列的国语)。投票的结果是36票赞成,0票反对。该项法案的发起人、反对党工党的议员约纳・亚哈夫说:我们正在修筑一道防护墙,以防外国文化的泛滥。

近年来,波兰各界开始意识到复兴民族传媒业的价值所在。波兰政府为合作拍摄爱国主义和民族历史的严肃题材的影片提供启动资金,并要求电视台、特别是有线电视台拿出部分收入资助国产片的摄制。作为对它们的回报,政府批准这些电视台营业,并鼓励社会向民族影视业投资。19,波兰一共摄制了27部国产片,达到了1989年前的摄制水平。20,波兰国产片来首次在票房收入上击败了美国片,波兰的民族英雄首次在银屏上击败了施瓦辛格、史泰龙等动作片英雄。(18)。

鉴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设想,“入世”以后,特别是在5年过渡期以后,中国传播政策会有所调整,但是在可以遇见的将来,从政策制定层面来看,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

在信息全球化面前开放比封堵好、b。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认为要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就必须创造出一种与资本主义相对隔离的信息环境,以防止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过或仍在采取各种阻拦信息全球化的措施,例如:禁止国外报纸进口;禁止或限制国外社会科学刊物进口;干扰西方国家的广播电台的广播;禁止向居民出售卫星电视天线,不让市民收看境外电视;等等。社会主义世界的历史经验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恰恰证明,闭关锁国让国人不知外部世界信息,利小弊大,而且最终小利也保不住;开放,让信息流通起来,利大弊小,并且最终也能把小弊也能克服。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信息全球化。在不可阻挡的信息全球化面前,与其封堵,不如开放,同时在开放中去解决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

本文提出封堵不如开放,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以下几种因素相互作用使得封堵难以奏效。

(1)“入世”所带来各种变化,将从不同的角度给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以助推力。比如,加入世贸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变革,它所引起的社会震荡还会引起社会心理的震荡。正如托夫勒在《未来的震荡》一书中所说的:“变化成为社会的特征,变化不仅改变着我们的物品、社会和组织,更改变着我们的社会心态和行为模式。”而这种社会心理的震荡和变化,将使社会对新闻出版的控制的认同程度不断下降,从而会使这种控制的有效性逐步降低。

(2)互联网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封堵网上信息越来越困难。尽管防火墙能阻挡住信息,但如果国家频繁地使用防火墙技术,就大大削弱了互联网的信息公开性、共享性等正面作用,等于在互联网上搞自我封闭。何况通过使用链接技术、代理服务器、电子邮件以及破防火墙的技术,人们仍然可以获得大量信息。中国网民在达到5千万以上之后,估计网络传播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将要大很多。

(3)中国已鉴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终归是要交人大通过的。而这个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十九条第二款)。即使这一条在有所保留的情况下通过,也会要求新闻自由度有显著的提高。

(4)我国新闻立法,已经呼吁一二十年,在全国人大中联署提出提案的人呈越来越多的趋势。而新闻立法,意味着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势在必行。要使现在能与未来平稳接轨,就要从现在开始,逐步提高信息量,逐步提高新闻自由度。

第二,互联网对国外网络内容供应开放,必然导致新闻的法治。中国虽然现在有各种管理新闻和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但就传播内容的管理上,并没有真正按照这些法规性文件中禁载规定作衡量标准。而是以比正式的法规文件规定的要严得多的所谓“宣传口径”、“宣传纪律”来要求媒体。法规文件中的诸如禁止“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等,新闻工作者一般不会违背它们,而“宣传口径”、“宣传纪律”,几乎都是临时性的指令,比如俄罗斯领导人的丑闻不要炒;台湾最高领导人姓名在报道中不要提,高行健得诺贝尔文学奖不要报;等等。违背这些宣传纪律、宣传口径,很难说它违背哪一个法规性文件。中国“入世”以后,一旦中外合资网站也可以自己选择新闻登载,就不可能以党的宣传口径来要求,只能以法律来要求,这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三,网络媒体可以成为锻炼人民接受负面信息承受力的地方。

现在确有很多受众从网络上获得比从传统媒体那里多得多的信息。“据调查,中国互联网最主要用户的特征是:30岁以下;受过高中和大学教育;中高层次收入;学生、自由职业者、合资企业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干部和办公室职员。”(19)不难看出,这些群体是负面信息承受能力较高者,也是能够使用各种技术找到信息者。

中国现在正是发展最快的兴旺时期,正是有条件锻炼和逐步提高人民对多元信息的承受能力的时期。笔者主张在网上要比在传统媒体上有更大的信息量,要有更大的覆盖面。网络传播一方面是满足文化程度高的人们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够满足国外受众了解中国的需要。因为那种没有全面、平衡报道,只褒不贬的宣传,不符合西方国家受众的习惯,不容易获得他们的信任,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许多境外受众认为我们的网络传媒只是宣传工具,他们宁可先从其它网站搜寻信息,即使是关于中国的信息。这值提我们重视。对境外受众,我们更必先赢得他们的选择,然后才谈得上宣传效果。”(20)。

为使新闻自由度的提高走渐进发展的路子,应抓紧从现在起的5年多的时间,逐步减少宣传纪律和宣传口径的约束,使得新闻在遵守有关法规性文件的禁载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自由活动的空间。同时让一部分人先增强对于敏感信息和负面信息的承受能力,继续在广东、华南,让较多的境外新闻信息和娱乐节目落地;扩大网上新闻报道的覆盖面。做到中国发生的事,除了国家秘密以外,国外网站报道的,国内网站也有报道。逐步带动报纸等传统媒体也扩大覆盖面和信息量。

注释:

(1)、(2)、(4)《加速数字化融合,提升舆论影响力》,新华网,.02.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1/7)》,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也的影响及对策》,打印稿。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常务副会长刘习良《加入wto中国电视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中国传播论坛(之三):wto与中国电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研究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合编,年8月。

中国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杨步亭《中国电影如何面对“入世”挑战》,《中国传播论坛(之三):wto与中国电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研究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合编,2000年8月。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也的影响及对策》,打印稿。

陈桂兰等《入世对大众传播的影响及对策》,《新闻实践》2000年第10期。

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太所王泠一博士《全球化背景下的传媒产业发展态势》,2001。

王建宏《我国究竟应该建立多少家电视台》,载《中国记者》第5期。

蔡贤盛《论组建电视集团》,南方电视学刊,2001年第1期。

(14)、(15)张立伟《传媒大亨虎势中国》,解放日报,2001年7月18日。

(17)陈静诗《加入wto与我国新闻传媒对策刍议》,《当代传播》2000年第5期。

(19)解放日报,2001年1月8日。

(20)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业的影响》,2000年11月,打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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