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时间:2023-12-21 17:56:32 作者:纸韵

在学校里,我们不仅学习知识,还结交了很多好朋友,丰富了我们的人际关系。学校总结是对自己学习和生活的一个自我反思和总结,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一、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二、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三、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五、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六、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七、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民办学校设备管理制度

1、实验员负责实行常规管理保养,技术业务指导及督促、检查工作,通电检查和维护每两周一次,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2、仪器设备由实验员负责分类编号、定位,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卡,建立明细帐本,统一收存仪器说明书。

3、实验课需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由实验指导老师与实验员履行借还登记手续,在借还前后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和检查并报告主管人及时处置。

4、坚持仪器使用登记制度,每台仪器设立使用登记本,实验指导老师负责督促学员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延长仪器使用寿命。

5、仪器在运行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各类仪器设备订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标在仪器设备上。

7、制定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尤其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经调查后确认仪器设备被盗、丢失、霉烂等事故,应负责赔偿办法另订并写出事故报告。

8、需添置仪器设备者,必须填写申请单,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在学期结束前,经主管人会同有关老师合议后,汇总提出购订计划,由教务科统一审议后执行。

9、外单位需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持该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经主管人同意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学校规定收取折旧费。如有损坏,必须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10、凡新添置仪器设备,未经验收,写出报告和主管人同意,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第1条:为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推动来贯彻、监控学校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施,规范学校管理和财务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全面预算是对学校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

1、经营业务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员参与、综合平衡;。

2、预算管理应以完成学校经营计划目标为出发点;。

3、“量入为出”和“轻重缓急”相结合工作方法;。

4、“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预算编制流程;。

5、符合真实性和可行性原则;。

6、实行重大事项、例外事项预算报告制度和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二章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第4条:预算管理委员会。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后勤主任等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2、讨论决定学校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中上报的预算指标;。

3、讨论决定学校预算考核办法及兑现方案;。

4、讨论决定学校年度预算考核指标的重要调整及考核办法的修订。

5、审议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第5条:预算监督部门。

财务部是全面预算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调整预算方案;。

2、协调、监督各部门预算统计人员工作;。

3、复核预算外付款申请是否经过适当审批;。

4、汇总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报告;。

5、定期向预算委员会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第6条:预算责任单位。

学校各部门是全面预算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部门预算;。

2、执行、统计本部门预算,并控制预算实施;。

3、申请预算调整;。

4、接受上级预算指导、监督、考核。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7条:编制原则。

1、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本着“协调统一、相互配合”的原则,既分别承担不同的预算编制任务和责任,又体现部门间的配合统一。

2、编制全面预算应担本着“量入为出”、“轻重缓急”的原则,尽量组织收入,压缩不合理开支。

3、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预算应当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相符。既不能为求得良好绩效,按较低的预算目标编制预算,也不能脱离实际编制目标过高的预算。

第8条:编制内容。

全面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企业所有收、支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将预算管理具体划分为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财务预算三大类。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都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财务预算内。

1、经营预算:是对学校日常发生的各项基本经营活动做出的预算,具体包括维修预算、工资支出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等。

2、投资预算:是在资本性支出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预算,具体反映何时投资、投资多少、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等。

3、财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有关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预算,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算损益表、预算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9条:各部门应当结合月度预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各项费用应该按各项经费管理要求进行使用和控制。预算外付款申请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请款和报销。

第10条:财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的监督部门,有权拒绝未经适当审批人员审批的预算外付款申请。

第11条:各部门应当建立《部门预算执行统计台账》,并由预算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及时登记本部门请款及报销金额。

第12条:每月度末,部门预算统计人员将本部门预算统计台账与财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13条:财务部根据与核对后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学校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交预算委员会审议。

第14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对差异进行分析;。

3、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建议。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15条:为保证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批准正式下达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每年可以调整一次预算。

第六章预算考核。

第16条:预算考核目的。

预算考核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通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达到引导学校每一位员工向企业战略目标方向努力的效果。

第17条:预算考核的原则。

1、目标原则,即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2、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3、例外原则,即针对一些阻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产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灾害等,考核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18条:考核的实施。

1、每年年底,由财务部门组织预算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内容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并提交预委会审议。

2、预委会召开预算会议,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考核结果,结合学校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由综合部执行考核兑现。

第19条:本制度的修订权、解释权归学校财务部。

5.信访局机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

民办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2、其它学校(点)上午10:30至下午4:00。

1、教职工由中心学校党支部及各村校进行考勤。考勤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按实反映情况,按月填写考勤表,并于每月10日之前将前月考勤表报中心校党支部审核,时限为前月1日至30(或31)日,由中心学校支部把考勤汇总表交中心学校财务,作为结算工资依据。

2、各村校负责人要严格对本校教职工进行考勤,若经中心学校检查发现教师不在岗而未记考勤,发现一次扣除村校负责人工资50元。

3、因考勤不服从校长安排,工作上故意刁难或事后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缺勤扣款:事假每天扣工资20元,病假每天扣工资10元。生病住院者不扣(必须出具正规医院住院证)。旷工每天扣工资100元。

(一)、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以经过签批的请假条为准,具体请假程序为:

1、两天以下(含两天)请假:请假者直接向村校(点)负责人请假由村校(点)负责人签字审批,村校(点)负责人如实在考勤表上做好登记,并由请假者本人在考勤登记表签名栏签字确认,并于下月10日以前将考勤登记表交中心学校党支部汇总。

2、两天以上请假:请假者直接向中心学校党支部请假。但请假条必须由村校(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3、所有请假,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与村校(点)负责人协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4、村校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中心学校党支部审批。中心学校支部书记请假由校长审批。

(二)、教职工福利假待遇

1、女职工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云南省卫生厅、劳动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19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须出具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待遇。

2、教职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去世,给丧假7天;爷爷、奶奶去世,给丧假3天。不影响正常待遇。

3、教职工妻子分娩,给丈夫5天陪护假,不影响正常待遇。

4、教职工结婚,给婚假7天,不影响正常待遇。

5、参加自学考试的教职工,除考试时间外,来回再给予2天路程假,不影响正常待遇(凭自学考试通知书请假)。

6、参加函授学习的教职工若在工作期间需要外出面授,面授期间请假不影响正常待遇(以学校面授通知书为依据)。

(三)、相关规定

1、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人消假(可电话消假),不消假者,以旷工论处。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2、凡未经审批擅自离岗、外出不按时返回、请霸王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3、病事假划分标准:凡办理个人事务请假,一律计为事假处理。生病不能坚持上课和工作者视为病假。需要住院治疗者,以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为准。

4、请病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须出具正规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否则视为事假处理。

1、考勤处理涉及教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的,按照区教育局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若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1、进菜、售菜价格公开,成本核算正确。每日凭原始进料单进帐,日结日清。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送菜,按时供应开水。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持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5、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电灯、电扇,吊扇、水龙头有专人负责,及时开关。

6、增加消防、用电、用油、设备仪表等安全意识,主要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

7、加强食堂职工的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法制教育。

8、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食堂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9、食堂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校膳管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10、食堂工作人员自觉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文明分菜售菜,做到师生职工一视同仁,食堂人员不搞特殊化。

11、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复核手续。所有菜一律由两位购菜员同时采购,严把价格、质量、数量关。对不合质量要求的验收员要坚决拒绝。复核员根据又采购员两人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价格有出入的要如实记载,并及时报告食堂主任。验收员、复核员均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

12、自觉接受校长、总务处的领导和监督。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工作基本要求。

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及时向教研组反馈教学情况。

三、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要按教学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并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

2、兼职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

3、兼职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4、兼职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职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教书育人,不得在课堂上讲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上课要布置适量的作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作业要进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职教师上课应认真考勤,学生有违纪现象要提出批评。

7、教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反映,并尽快处理解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学期结束时,兼职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命题、批改试卷、登分、填写试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职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将视情况扣发当月课酬直至解聘。

1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表。学校负责人对本学校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举办者只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撤回、抽逃、挪用、非法占有和支配。

三、民办学校必须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四、民办学校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五、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缴费者出具财政收费票据。

六、民办学校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七、民办学校必须根据学校规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民办学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必须从依法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中,委托专业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学校会计人员或代理会计人员必须按月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的财务运行状况。

八、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列支、损失浪费、私分公款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每张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由财务人员审核,在校长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之后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九、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一是民办学校开设基本账户后必须及时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在大额支取或者支取频繁时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质询。二是要积极配合审批机关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十、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必须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并在次年3月份前准备好下列资料:

1、财务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2、收费许可证;

4、当年会计凭证(记账凭证);

5、当年12月银行对账单;

6、当年会计年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和年度预决算);

7、学校章程。以便于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财务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1、请假制度: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因病(需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事[指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因发生重大特殊事宜必须亲临现场等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酌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请假条(请病假还需同时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制度:请假0.5天以内,由教务处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教育组审批。

需在开会、考试、指令性等工作时请假,还需向相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请假。

3、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准假后,请假期间不扣款、不扣分。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天以内,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15天以内;产假,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年龄生育的,90天以内,其配偶护理假,7天以内;直系亲属丧葬假,3天以内;(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函授学习等。

4、事假:1天以上(包括1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每1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22(不足1天的,按节数计算),并扣考核基础分8分。

因直系亲属病重需陪护,经准假后,按照事假的1/2执行。

5、长期病假:

(5)年龄在30—39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35%。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40%。

以上(1)—(6)条例,重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疗养的,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经校委会批准,在疗养期,扣发实发工资的10%;出院后,在疗养期内,正常上班,但无法承担正常工作量的,每月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

(7)请病假不足一个月的,每1天按照每月扣款金额的1/22计算。

1、旷课:指有课,未给学生上课,每节扣款4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10分。

2、旷工:指无课,坐班时间不在校,每节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

3、迟到:指上课或坐班起始时间晚到岗10分钟之内;脱岗:指上课或坐班过程中,未经准假,擅自离开校园10钟之内;早退:指上课或坐班结束前,早离岗10分钟之内。迟到、脱岗、早退超出10分钟,均按旷课或旷工处理。

4、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非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15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3分。

5、值班:节假日、双休日及值夜班,一律按平时上课执行,若出现盗窃、安全事故等,依据情节,追究相关值班人员责任。

6、一年以内,旷工累计超过10节课以上,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及晋级、晋职称资格;一年以内,考核基础分累计扣除超过80分者,同时取消本《年度考核》中“合格”及以上等次资格(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1、在上班时间串岗或在办公室内上网打游戏,按照旷课或旷工记录。

2、抽查考勤时,除在实验室准备实验或在图书室借阅教学参考书等正常工作外,其他如捎假等,不作为出勤依据。

3、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4、考试监考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违者按旷课处理。

5、无论何种请假,不经准假、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课、旷工处理。

6、会议、考试、指令性等工作,及学校安排的活动,均按正常上课考勤;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由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及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及学校的相关安排,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正常上班考勤。不经准假,无故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7、因擅离职守等违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8、根据教育工作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定,不设工龄假(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如有符合条件须休假的,可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门卫管理制度

一、门卫的职责即疏通人员及检查物品进出,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滞留,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二、门卫应着装整齐,佩带齐全,按规定时间到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三、执勤中要讲文明、讲礼貌,处理问题要讲原则、讲方法,态度要和蔼,不急不躁,以理服人。

四、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情况要在登记薄上详细登记,交接班时交代清楚,以便明确责任。

五、严格遵守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无证件、行迹可疑、衣冠不整者,有权制止入内,发现可疑情况应严密监视,及时通知上级领导。

六、严格检查进出的物资,搬出的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开具的放行条方可放行,并做好物品登记工作。

七、门卫应熟悉消防设备运行、操作、报警处理程序,熟悉楼层消防设施的布局、设置,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熟悉大厦内房间的分布情况,了解科室部门的人员状况。

九、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__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学校食堂结算户,由学校财务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一)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如油应由勤办配货中心集中配送,(米暂有单位自行采购,因配货中心不再配送)。

(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统一印制的“浬中食堂物自制单据”上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四)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一)学校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和教师的就餐收入,食堂向学生和教师收取的金龙卡存款伙食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高三学生毕业结算找补的办法。即:学校预收伙食费时,不作“食堂收入”,暂挂“应付帐款或预收款”,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同学生一样结算。

(二)高三毕业班在高考结束后,以班级为单位实行统一退款,由机房把各班退款明细及总帐交财务室,经财务室审核后开具支票,由班主任及班生活委员签字后,由生活委员发放。金龙卡退款不得直接在金龙卡存款收取中支付(注:机房操作人员应在开学时到教务处领取调整后的班级名册表,以此名册为准对金龙卡操作系统中的班级进行更改,技术问题可咨询相关的电脑教师)。

(三)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承包经营,对于在学校统一监管下实行责任经营收取的相应可支配费用,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外收入管理。

(四)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五)学生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六)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学校行政一般不予补助。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或其它支出而造成亏损的,学校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一)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学校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4)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教师管理补贴、水电费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帐簿。

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和食堂物资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出库时以加权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食堂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须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校长审批后,向食堂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支出。以上费用报销时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如酒、饮料、电话费、办公费等可到超市采购、食堂不得列支烟等招待费)。

4.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当年市局教育系统招投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办理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5.食堂人员的聘请人数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其工资标准由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学校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伙支出,原则上要求在学校内部食堂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结算。

(四)食堂菜类的采购应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到菜市场采购并填写“浬中食堂物自制单据”,采购验收后由验收人及食堂经理签字并付款,其他物资的采购原则上须对方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到校财务室单独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须对方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通过转帐支付,不提现金。经常在采购的米、油、面粉、冰货等大额采购项目应告知对方至少每周到财务室进行资金结算。其他定点单位采购的数量不是很大的项目也应每周到财务室结算,原则上要求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发票在报销过程中应写明用途(如乡音卡为xx人使用,xx为维修厨房费用等)。

(五)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要求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票时,同时要求填写付款方:“浬浦中学食堂”并有开票方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食堂早上购完菜后经验收入库签字后应及时到财务室报销当日购菜发票,要求在下午4时前报销,并在当天上午10时前填制好浬中食堂购菜情况公示表;金龙卡收款后也于当日上缴银行(除学期开学等特殊原因外),并由当天下午把存款日操作情况表与银行对帐单上缴财务室。操作表中另须说明教师换卡人及打卡错误姓名等情况,不得用收款垫付支出款项。

(七)学校食堂所有支出项目除菜市场购买的菜类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项目由食堂经理签字汇总后由校长统一签字后支付,其他也由校长签字后支付。食堂用劳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发放须报校长室审批,发票报销时附审批单。

(一)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副营收支的收益和其它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二)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食堂财务帐目应按诸教[20xx]8号《关于切实加强学校财务清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每学年末由校工会及膳管会对食堂帐目清查一次,清查情况在校公开栏中公示,学期报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教育核算中心,每月食堂财务报表于次月10前在食堂财务公开栏上公示。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3、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属学历教育的,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门卫管理制度

为维护好校园的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对门卫工作规定如下:。

一、门卫工作人员要凭证礼貌上岗、认真执勤。持续门卫室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校外人员不得滞留在门卫室。

二、进校人员务必登记挂牌,门卫人员要对来校被访者先电话联系,进校人员离开学校,要有被访者签名。

三、持续大门、小门常关。大门要上锁,小门上插销。车辆进出要及时开关门。学生中途离校,凭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政教主任签名的出门单放行。

四、做好校外所有车辆进校登记工作。

五、教工携带学校物品及外单位借用学校公物者出校,务必经总务主任同意后,才能放行。

六、做好报纸、信件、杂志的收发工作,教工订购的物品,到门卫室领取。

七、确保学校上课和下课铃声的准确,时间与北京时间同步。

八、确保学校监控录像图像清晰,时间与北京时间同步。

九、门卫工作人员要做好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的每一天开关门工作,和人员清场工作。

十、门卫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门卫室始终有人执勤。

民办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1、办理休学,停学,留级手续的仍保留学籍,凡属学校开除、勒令退学、自动退学的不再保留学籍。

2、办理休学,转学,退学等手续的学生所交学校的费用除杂费可以结算外,其余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3、申请休学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1)由学生写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出示病历等证件。

(2)由教务主任签署意见。

(3)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署意见。

(4)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4、属学校勒令停学、退学的,由管政教的副校长和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意见,然后直接到教导处办理手续。

5、学生中途离校要办理以下手续:

(1)到教导处领取离校登记单。

(2)到图书室办理退书手续。

(3)到保管室退课桌椅。

(4)到财会室结清杂费。

(5)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6、凡是中途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要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考虑接收:

(1)学习成绩在原就读学校中等偏上,有发展潜力;

(2)思想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3)能够自愿交纳择校费并签署承诺书、安全协议书;

(4)能够出具转学证明和在原就读学校的成绩通知单;

(5)能够找到本校教职工做担保(不是必要条件)。

中途转入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入校手续:

(1)(由本校教职工陪同,)携带转学证明和在原就读学校的成绩通知单找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处办理登记入校手续。

(2)到财务室缴纳择校费。

(3)到教务处签署担保书、承诺书、安全协议书,进行编班(非学习成绩十分突出的学生,只能编入普通班)。

(4)到财务室缴纳学杂费。

(5)到班主任处报名。

7、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无权私自接收学生和拒绝接收学生。对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私自接收的学生,学校一律予以清退,由此引起的交费问题全部由私自接收学生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负责。

8、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级或转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留级或转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

(2)年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或转班手续。

转班的基本原则:原则上只能在平行班之间进行转班;实验班的学生可以转入普通班。但是,未经主管教学副校长的签字批准,普通班的学生一律不准转入实验班。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当事人向本处室或年级主任口头请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请假必须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

2、2——3天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签字后分管副校长审批。

3、4天以上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职工大会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好相应考勤记载。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课(上班),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未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奖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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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强化劳动纪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行政会研究,特对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1、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坐班时间为:上午8:00_11:30,下午2:30_5:00。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小时假,在各组组长处请假,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内在教务处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上班期间学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门落锁。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实行出入校门登记与组长处登记双轨制。未登记(以文字记录为准)视为脱岗。

4、学校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签到、签走和随机组织检查等形式,加强劳动劳动纪律检查(以文字记录为准)。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务必向教务处电话请假,说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6、违纪、迟到、早退、脱岗、空课等按原规定执行。

7、小时假,根据我校中学部教学实际,小时假按课时节数计算,每月请课时假少于4节者不扣钱,超出4节者,每节扣1元;超出7节者每节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规定执行。关于婚假、产假、丧假、送子女上学家、陪护假等按原请假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20__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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