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院从轻申请书(通用18篇)

时间:2023-11-17 22:51:43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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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书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从轻处罚申请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门诊接到贵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工商案经听字[20**]第19号),对我门诊部在**县电视台违规医疗广告发布,合并罚款合计****元,为此,申诉请求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罚予以减轻,并有以下减轻理由:

我门诊部一贯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按期准时进行年检。从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从未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罚,也无任何用户投诉。

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我门诊部处罚****元,处罚确实过重,我门诊部认为贵局没有考虑到我方众多的依法从轻情节。同时,由于我门诊部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已存在严重的亏损,我门诊部处濒临倒闭的边缘。如果贵局兑现这个处罚额度,我公司确实无力支付。综上所述,鉴于我门诊部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资金极端困难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给我门诊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诉。

法院申请书

申请人:××,男,现年××岁,××区×××号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原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治疗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在×××市××的全部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不调查医院病历资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车祸治疗的`病历和××第××医大因车祸治疗的病历。

20××年××月××日。

法院申请书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09)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

法院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李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李xx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使用权主体是李xx,转让协议载明是申请人与李xx所签。但是申请人从未与李xx签过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显然十分荒谬,没有根据,纯系造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必须以双方协议和身份证件等为凭据才能现场进行。申请人从未与李xx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更不可能和其一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其产权证来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以上两项文书证件进行科学鉴定,而直接予以判决。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李xx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等进行鉴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年xx月xx日。

从轻处罚申请书

xx市国土资源局:

经查我市xxx开发区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获批的土地情况下。擅自在未获得批准的土地建设,违反了国家对土地的相关政策。依法将从严处理。依据开发区对违法行为有了充分认识,积极采取报批补救措施,同时又考虑到开发区的实际困难、和开发区的实际需求。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部门:xxx。

xx年xx月xx日。

法院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汉族,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___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牌(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上述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该申请,请求贵院予以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望请批准。

此致

天津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法院申请书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20xx年xx月xx日。

从轻处罚申请书

请求事项:我服务部违反《***********售后服务质量稽查管理规范》相关准则,被处罚**元,请求********有限公司减轻处罚。理由:****年**月我部接手********有限公司的售后工作。由于首次接手,之前并无关于售后相关经验,故对淡旺季工作量及人员管理方面估计不足,未做好准备,导致了旺季人员紧缺,调配不当,未经培训招聘了大量兼职员工,且审核人员人手不够,造成了较多的单据作假情况。

贵公司检查发现情况后,我部紧急自查,严肃处理了违规维修人员,并全部给予开除处理。对于在售后工作中所犯下的严重错误,我部感到非常非常的惭愧和懊悔,它对贵公司的品牌和整个团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部诚恳的接受公司的处罚并诚挚的`道歉。

但我部是初犯,且非主观上有意而为之,望公司宽大处理,能够减少对我部的处罚金额。

从轻处理申请书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如:

尊敬的**:

我是***,郑重的向**提出*****这一申请.。

我(希望/愿意/一定.....)(申请成功后我会怎样)。

希望**能够(批准/考验/接受)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从轻处理申请书

请求事项:我服务部违反《售后服务质量稽查管理规范》相关准则,被处罚xx元,请求x有限公司减轻处罚。

理由:x年xx月我部接手x有限公司的售后工作。由于首次接手,未做好准备,导致了旺季人员紧缺,调配不当,未经培训招聘了大量兼职员工,造成了较多的单据作假情况。贵公司检查发现情况后,我部紧急自查,严肃处理了违规维修人员,并全部给予开除处理。对于在售后工作中所犯下的严重错误,我部感到非常非常的惭愧和懊悔。我部诚恳的接受公司的处罚并诚挚的道歉。但我部是初犯,且非主观上有意而为之,望公司宽大处理,能够减少对我部的处罚金额。

此致

敬礼

申请公司:服务部。

日期:x年xx月xx日

从轻处罚申请书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50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003060610,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18592257。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58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807190031,联系电话:13908590897。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2011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法院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族,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请求中止被申请人对女儿_____。的`探望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将_____接回家中生活两次。

但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染上酗酒恶习,将女儿_____接回家中后并未认真照看,只是任其自己待在家中。而晚上被告酗酒回家后,则对周小_____恶语相向,甚至打骂。邻居报警两次,提供救助。

为保护_____的身心健康,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告的探望权。待被告改掉恶习,不再危害_____的身心健康时,再酌情考虑恢复!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从轻处理申请书

xx市国土资源局:

经查我市x开发区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获批的土地情况下。擅自在未获得批准的土地建设,违反了国家对土地的相关政策。依法将从严处理。依据开发区对违法行为有了充分认识,积极采取报批补救措施,同时又考虑到开发区的实际困难、和开发区的实际需求。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部门:

xx年xx月xx日。

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

尊敬的***工商局领导:

本人***,现年57岁,在***租赁私人住宅门面从事百货零售批发销售经营,店名“***”。近几年来,由于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销售管理基本上都交给儿子、儿媳来管理,我极少到店里。

20**年3月10日小店被贵局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儿子儿媳告诉我后,我才知悉并着手了解事情始末,事情起因为:在***从事百货销售的个体户***到我店批发小食品去卖,店里销售员开单时开的奥力果杯饮料,而发货时,由于发货人是刚招进来的`新手,错把已过期堆放在一边准备处理的另一种果杯饮料发给了***。

***在没有查验货物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在所经营的小店进行销售,不管是否有心,错误都已铸成,在此我认真承认错误,是我管理上的疏忽,没有严把关,才造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出现。我保证今后一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坚决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近几年来,随着超市经营规范扩大,我所从事的百货销售经营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生意越来越萧条,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同行都纷纷转行,维持现状日益困难,再加上年纪大,做生意确实有点力不从心。在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力度。

此致!

申请人:

二0**年三月十三日。

从轻处罚申请书

个旧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兹有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名称:,负责人:,职务:,受委托方负责人:,本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需在开展,参加活动人员预计人,为期天。该活动已在工商局相关部门备案同意。

在活动期间,我们承诺: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活动,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治安防范、防恐防暴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不欺骗消费者,不进行传销等违法活动;3、认真制定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保证不发生火灾、拥挤、踩踏、食品卫生等事件;4、活动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由我们全部承担。

特申请备案,谢谢!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规模:工作人员人,预计参加人员人,共人。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人:

从轻处罚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从轻处罚申请书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张*的亲属,恳求贵院对张**从轻处罚。张**涉案之前一直性情温和善良,品行端正,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前科。20**年进入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得到学生和老师的一直好评。

20**年寒假期间认识不良青年酗酒后抢劫他人财产,触犯刑法,我们知道后痛恨惋惜。事发后张***已经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深深自责,并且愿意悔改。愿贵院法官能给张**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能让他重返校园,继续学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再次恳求!

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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