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8篇)

时间:2023-11-22 19:06:18 作者:飞雪

规章制度应该具有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公正公平、可操作性等特点。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石,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内部管理制度

质量信息管理是企业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生产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质量反馈的含义。

质量信息:主要分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两个方面。

产品质量信息反馈是指生产的全过程中(包括开发设计一制造一售后服务)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名工序,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上一环节和上道工序存在各种质量不良因素,以及用户反映的各种质量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

工作质量信息反馈是指企业的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活动对产品质量的保证程度达不到要求时,而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二)质量反馈方法、原则及程序。

1.质量反馈可分为厂内质量信息反馈和厂外质量信息反馈两大类。

2.质量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馈。

3.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

4.质量反馈一般按照质量信息反馈程序路线和传递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各种质量信息的处理效率,除必要的定期质量信息反馈以外,各部门应选用最佳传递路线,尽可能地减少传递环节。

(三)质量信息的处理。

1.质量的反馈中心是全质办,各种规定的定期质量报表及重要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送全质办,全质办必须对每个信息及时反馈处理。

2.各责任部门在接到全质办或有关部门的质量信息后,一般问题必须在三天内作出反馈处理。

(四)外协、外购件质量反馈。

1.厂际质量保证体系内协作厂的质量问题,由各部门书面直接反馈给全质办,由全质办按厂际质保体系的要求,负责填报质量反馈表及时反馈给协作配套厂,同时存档备查。

或分管厂长,以作进一步研究和采取措施。

(五)用户来信来访及用户走访。

1.用户来信来访中所涉及的问题,由各部门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卡”向全质办反馈,其中可由部门直接解决的,则由该部门负责组织解决,并将措施意见和处理结果填写在“质量信息卡”上,报全质办存档。

2.在调查走访过程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调查者整理后填写“质量信息反馈表”报全质办,由全质办负责组织反馈处理。

第二章质量审核。

(一)质量审核的任务是对我厂的产品质量、工序质量以及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工作质量与产品质量的提高,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质量审核的种类:

1.产品质量审核。

2.关键工序质量审核。

3.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三)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为质量审核领导机构,由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质办)负责质量审核的组织工作,下设产品质量审核组,工序质量审核组和质保体系审核组.

(四)全质办负责编制质量审核年度计划,与年度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一起下达.

(五)全质办按审核计划,事先通知被审核单位,被审核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产品审核组由产品设计室、情报标准化室、检查科、全质办人员组成;工序审核组由工艺员、质管员、设备员、操作者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组由全质办及有关部门人组成.

(六)质量审核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核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写好审核报告.

(七)各种审核原始记录、审核报告,要求完整齐全,清晰,审核者、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均签名,并将有关重要情况按信息反馈路线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各类资料由全质办存档.

(八)审核着重于调查研究实际工作现状,从中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九)质量审核程序:制订审核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组织审核活动写出审核报告。

向领导汇报制订管理措施反馈存档.

(十)质量审核周期:。

1.产品质量审核每月进行一次.

2.工序质量审核不定期进行,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一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产品管理档案和原始记录,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和作业量的真实记载,是质量跟踪和质量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原材料进厂,半成品入库、产品出厂的凭证.因此,对原始记当的填写、归档、保管、查阅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见下表.

一、由检验科负责各种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内部报表的拟定、修改及编号工作、并规定其传递程序.

二、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表式认真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对原始记录、台帐和种报表的填写情况,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三、所有各质量原始记录,统一由检查科编号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归类存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除按厂技术文件归档程序规定的资料外,有关质量原始资料保存期限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规定办理.

序号存档资料入原始凭证名称提供时间存档时间存档地点备注。

1.各种省、部、国家复查测试资料。

2.同行业质量检查报告。

3.上报质量报表按月(季)归档。

4.本厂每月质量检查报告。

5.新产品质量鉴定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

6.产品耐久试验报告。

7.外购外协件质量检验记录。

8.产品(零件)性能抽试记录。

9.报废单。

10.不合格品申请回用单。

11.理化试验原始资料。

12.成品入库。

13.首件检验记录。

14.技术服务,“三包”情况及国内外重要。

博物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

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陈列大纲;(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六)经费证明;(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博物馆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说明书;(二)主办者意见;(三)藏品处置方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博物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博物馆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十、应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三、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五、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七、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八、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九、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十、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馆长职责。

一、馆长主持馆全面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制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推动单位各项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培养、考核、聘用专业人员和中层干部。

六、定期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

七、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安全稳定工作。

八、把文物安全保卫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收发、书刊订阅、会议布置、接待来访、供给办公用品、安排值班保卫、考核考勤等行政工作。

二、接洽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三、直接管理停车区、学术报告厅、。

四、管理水、电、电话、电梯等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节约开支。

五、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按时做好月结报表。

六、负责对临时工管理。

七、落实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措施,保持良好的馆容馆貌。

保管部主要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日常行政、业务工作根据本部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方式,记录工作大事,进行工作总结和资料汇总工作。

二、对本部人员有权进行分工、调配,并明确分管工作职责,分工合作。

三、直接管理文物库房,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四、及时做好文物征集、登录、入库管理工作。

五、落实本部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工作.陈列部主要职责。

一、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

三、熟悉和掌握陈列的主题思想、内容及各种展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丰富与本馆性质、任务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

四、充分认识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强化职业道德修养,树好工作形象。

六、制定陈列规划,负责陈列设计、制作及布展工作。

七、编写宣传资料,组织群众及青少年参观,做好不同类型参观者的讲解工作,在讲解中要让群众获得文物知识,树好文物保护意识。

八、按时开馆,不擅离职守,不在馆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好预约观众和特殊观众的参观接待工作。

九、树立安防意识,严密监控,确保展出文物及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

十、保持展厅整洁卫生,并做好展厅外部环境卫生工作。

十一、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十二、做好兼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保卫科职责。

一、要严格执行门卫工作制度,实行全天候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认真做好来客的登记验证及出入车辆的查验工作,非本单位车辆过夜停放需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博物馆闭馆后严禁他人出入。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落实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如实记录值班期间一切情况并详细登记交接班时间。妥善保管和依法正确使用警械警具。熟练掌握技防、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时刻注意值班期间的安全动向及技防设备运行情况,接报警时要迅速复核,无论是误报或是实报都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禁空岗、脱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严格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值班室工作制度,确保值班期间的安全。

内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务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光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光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光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务必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光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务必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一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一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状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三、职责权限。

2、副总、财务总监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核;。

3、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企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依照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等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采购流程1、采购申请:

物品(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需要,由企管部负责采购物品每月25日前、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采购物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请购单》,请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按采购申请流程,由各相关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与后勤部采购。各审核环节对采购申请提出议异者,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采购申请部门。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3)信誉良好者。(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5、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6、进度跟催。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人力资源与后勤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物品(物资)办理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入库单》按合同或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六、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每天开馆时间为9:00,关门时间为??:??。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管理人员询问并通过门禁系统检证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6:00前到博物馆主管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馆内藏品出馆须持《博物馆藏品出门证》并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当班管理人员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确保博物馆开放时的物品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物品陈列展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当班管理人员方面:(一)博物馆实行管理人员轮班制;

(二)每周为一班制,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馆内物品陈列及整理工作;

(三)正副班交接时间每天为早上9:00,11:00至18:00,20:00;

二、展区管理方面:

(二)展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馆里规定的时间开放展厅;

(三)馆内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四)陈展物品如有调整变化,必须做好出入库手续,同时做好陈展物品档案的调整手续。

博物馆人员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南门每天开门时间为7:30,关门时间为22:00。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门卫询问并填写会客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7:30前到博物馆办公室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物资出馆须持《物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值班门卫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安全值班方面:  

(一)博物馆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安全值班制度。  

二、展厅管理方面:  

三、文物库房管理方面:  

(二)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六)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以上安全管理制度,全馆人员须严格遵守! 

博物馆消防管理制度

1、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打扫卫生所使用的工具要妥善保管,油拖把应存放在铁容器内。

2、经常对室内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请专职电工检修。

3、严禁带火种进入陈列室,严禁吸烟和擅自使用明火操作。

4、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源及私接电器设备、改动线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应严格报批手续,由专职电工操作。

5、下班时应对整个展室进行全面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6、陈列室各出入口、室内消防栓均应有明显标示牌。

文物库房防火安全规定

1、文物库应有明显的防火标示牌,四周不准堆放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内的杂物、包装纸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存放在安全地点。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区的道路及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不准堵塞。

4、在库区内,禁止擅自使用临时电源,乱拉电源和一切明火操作。如需要安装使用临时电源和其他电器设备或使用明火操作时,须事先提出方案,经保卫处审核,报主管保卫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现电路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请专职电工修理。动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安全措施。

5、下班时要切断所有库区的电源。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

修复室防火安全规定

1、工作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严禁随意改动,特殊情况需改动的`,应履行审报手续,由专职电工施工。

2、应经常对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请专职电工进行修

1

理。

3、工作室使用炉火、电热及明火操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并有安全措施。场地炉火、电炉等须放在固定、安全的位置。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酒精灯、喷灯时,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做到火灭人走,确保安全。

4、化学药品要设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工作室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做到随用随取。每天随时清除干净易燃废料。

5、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电热干燥箱等,使用完毕,断电三十分钟之内,使用人员不准离开现场。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2

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三、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五、批假权限。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六、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七、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八、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九、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十、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经常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消防等各种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

五、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保卫人员的正常轮休。

六、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七、负责博物馆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和本科室的日常事务。

三、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的岗位执勤。

七、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保卫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当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

三、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位,要严密监视保卫区,制止游客拍照,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保卫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展品,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

六、保卫人员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出现差错,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火、废纸、果皮、垃圾等杂物。

九、值夜班时,要按时上下班,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闭馆后,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保卫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作用,并以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屡教不改达三次,停岗处理。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串岗一次的,扣10元;每月经检查达三次的,另扣1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四、各展厅保卫人员,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私自换岗的,发现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另扣3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五、保卫人员在值夜班时,经检查,发现睡觉,一次扣50元,一月达三次者,停岗处理。

六、值夜班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的,另扣300元。

七、值夜班时,严禁玩扑克、打麻将等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停岗处理。

八、保卫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一次扣5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处理。

九、文物展品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大于天,监守自盗行为,法不容情,重刑处置。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二、在以馆长牵头的消防领导组领导下,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确实做到防火灭火,人人有责。

三、保卫人员都是兼职的消防队员,要与馆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四、博物馆内外,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五、消除火灾隐患,杜绝游客抽烟。

讲解员守则。

一、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注重职业道德形象。

二、仪表庄重大方,服装化妆不媚俗妖艳。

三、凭票讲解,礼貌待客,用语文明,对免票宾客持义务讲解卡上岗。

四、按规定路线讲解,特殊情况下按特定路线讲解。不漏讲,偷懒。

五、对博物馆陈列展品要充分了解,全面解说,适度发挥。对不同的游客注重不同着重点。

六、对游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机智灵活地正确回答,但原则上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七、对极少数游客可能发生的不礼貌言行,要冷静对待,理智应酬,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告请领导解决。

八、讲解员要相互尊重,和睦礼让,亲密配合,一般按排定次序,轮流守上岗,不争抢,不推诿,特殊情况下由馆领导临时调整。

九、讲解员应随时注意维护游客秩序,保护展品,保护一切公共财物。要以适当方式制止某些游客的种种不良行为。

十、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

十一、讲解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在博物馆、文物、历史学、文学、工艺美术等方面的知识。

讲解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的,记过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1次的,扣10元;一月达三次的,另扣100元。

四、游客反映讲解员讲解态度不好或查岗中发现讲解员敷衍游客的,停岗处理。

五、讲解员不得擅自给游客讲解,必须凭票讲解。

六、如果游客由于讲解员的原因而发生退票现象,或因讲解员因出言不逊而顶走游客的,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讲解员拒绝给游客讲解或中途讲解终止的,记大过一次,扣100元。

八、讲解员要认真保护各自的话筒,损坏丢失的,自己赔偿。

九、讲解员不论以任何手段向游客索取小费,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一、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二、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半小时巡逻一次,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上班期间,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或将客人带到值班室,禁止玩扑克等赌博活动。

四、值班时,要严密监视博物馆主要通道及展厅门窗,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五、闭馆后,无领导通知,不准随意放人通行。

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依据财经纪律监督各项支出。

二、协调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印制并妥善保管讲解券、参观券等各种票类和办理出票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统计游客人数的汇总、存档。

五、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完成好博物馆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针政策、报表制度及调查方案。

2、负责博物馆散客、公客、团队组织的人数统计,以及讲解券发放张数的统计,要求日记日结。

3、统计必须加强整体观念,坚持实事求是。

4、按时、准确地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分析材料收集和分析统计信息,准时报送统计报表。

5、认真负责管理统计报表,将每月报表及时整理报送财务科。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管理坚持专人、专库、专业原则,两人持一套完整的库房钥匙,进出库房严格执行两人同进同出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工作需要确需入内的,须经馆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填写出入库登记表后方可入内。进入库房时不得携带包裹,严禁吸烟、拍照。

二、库房内防火、防盗、防虫、防震、防尘等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与湿度。冬季温度保持在10℃—18℃,夏季不高于25℃,日夜温差不得超过8℃;库房内的相对湿度以50%—65%为宜,湿度差不得超过5%。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位内部从事非业务拍照活动。对易坏、易损藏品原则上不得拍照,确需拍摄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用冷光拍摄。

五、因工作需要提用藏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登记并填写藏品提取凭证后方可提取。

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 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 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 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 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 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员工管理制度

7、要严格掌握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各类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报销标准。 

8、按时发放全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津贴。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制度 

7、按规定 发放的各类补贴、奖金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报馆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执行。 

文物仓库进库制度 

1、保管部主任管账不管物;保管员管物不管账。 

3、保管员不能单人进库,必须有保管部的同事1人以上全程陪同。 

出库后即应将钥匙箱交保管部主任重新锁进保险柜集中保管。 

解说员工作制度 

2、穿着整齐,仪表大方,有气质,树好职业形象。 

3、接待观众热情大方,不卑不亢,以礼待人。 

4、组织好群众参观,努力做好讲解工作,要因人施讲。 

6、爱护展品和设施,严格履行上下岗查对和交接手续,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7、保持室内整洁,做到清洁卫生天天做,每周一次大扫除。 

8、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9、做好其它兼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保卫职责 

1、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牢固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责任心。 

2、坚持贯彻执行“责任重于泰山”的安保原则,树立“文物安全第一”的思想。 

3、认真学习《文物法》和《消防法》,做到责任心强,业务熟悉。 

4、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坚持巡逻,检查监控。 

5、坚持常年值班守护制度,严格监控外来人员,履行来人、来客登记制度。 

6、爱护安保设施,维护保养安保设备,及时排除隐患。 

7、熟练掌握安防技能,处理事故果断,上报及时,不徇私情。 

8、编制预案,定期组织安防人员学习安保知识,培训、演练安防技能。 

9、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图书档案保管制度 

1、定期对图书、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室内,下班关好门窗。 

6、图书借阅,须登记出库,馆内工作人员借阅按时归还。 

7、档案借阅须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出库,不得离馆。 

学习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二、机构与职责 

1、行政股负责本馆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学习培训内容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文物法》及《博物馆管理办法》。 

3、文物法规与政策的运用。 

4、文物抢救性清理与发掘。 

5、博物馆陈列工作、群众工作。 

6、文物基础知识等。 

四、学习培训方式 

本馆职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短期培训、离岗培训和在职学习。 

五、其它。 

4、开展培训活动的各项经费,严格按照本馆财务制度的规定程序予以报销。 

3、严禁在值班时赌博、酗酒滋事。 

馆长职责 

1、馆长主持馆全面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3、制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推动单位各项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培养、考核、聘用专业人员和中层干部。 

6、定期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 

7、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安全稳定工作。 

8、把文物安全保卫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行政副馆长职责 

协助馆长完成各项职责,对主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2.做好日常人事管理及工资管理工作,职称评聘工作。 

3.具体安排好全馆的政治学习。 

4.抓好青年 妇女 工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5.协助馆长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业务副馆长职责 

协助馆长完成各项职责,对主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2.安排全馆业务工作计划,并经馆长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3.督促各业务部门完成工作职能,检查各岗位工作细则的落实情况。 

4.保存各种业务资料,做好年度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 

5.分管博物馆学会工作。 

行政股职责 范围 

协助行政副馆长完成各项职责。 

2.接洽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3.直接管理停车区.学术报告厅.贵宾厅。 

4.管理水.电.电话.电梯等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节约开支。 

5.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按时做好月结报表。 

6.负责对临时工管理。 

7.落实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措施,保持良好的馆容馆貌。 

保管部主要职责 

3.直接管理各文物库房,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4.及时做好文物征集.登录.入库管理工作。 

5.落实本部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工作. 

展览陈列部主要职责   

1、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 

5、强化职业道德修养,树好工作形象。 

6、制定陈列规划,负责陈列设计、制作及布展工作。 

9、树立安防意识,严密监控,确保展出文物及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 

10、保持展厅整洁卫生,并做好展厅外部环境卫生工作。 

11、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12、做好兼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指定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2、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定时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不贪污受贿。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

4、根据公司年(季)度施工生产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季(月)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与有关部门签定供需承包和租赁合同,并严格执行。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等资源,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供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努力提高生产经济效益,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5、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定期向公司经理汇报工作。严格加强管理,重点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个人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馆藏品的安全,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藏品的历史作用,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一、建立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设专人管理。每库(或数库)至少设藏品保管员二人,其中一人为库房主管人。二人均须熟悉所管藏品及帐、卡、单情况,准确掌握藏品动态,共同承担所管库房及藏品保管方面的一切工作和安全责任。原则上,二人应始终坚持同出入、同工作。遇有库房施工,必须至少派二人配合,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库管理人员。

库房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调动。非调不可时,必须将所管藏品及有关帐、卡、单向接管人点交清楚,接管人满意后方可调离。如只调出一人,一般不进行点交。但另一原管库人员必须负责帮助新调入的同志尽快熟悉情况。库房管理人员除具备必要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一旦发现品行不端,例如:公私不分或小偷小摸等行为,即使构不成处分,也必须调离库房。

二、库房钥匙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在保险箱中,不得带回家中。一旦丢失,立即向馆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保卫部门另存钥匙一套以应对意外情况发生。

三、保管人员每天对库房安检。首先应检查库房门窗及库区环境,无异常时再开启库门。发现异常或已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馆办和保卫处同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离库时,应先将文物归还回原处,关窗熄灯,拉闸断电,锁门并认真检查库外环境,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库。

四、保管人员每次出入库做好登记,包括时间,人员,完成主要工作,并由出入人员亲笔签名。

五、馆内外其他人员因公进入库房,须得到保管部主任和馆领导的批准,并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被允许进库者,必须严格遵守库房制度,不准擅自开柜或触摸文物。

库房一律不准会客,不准带小孩,不准进食,不准带私人包裹,不准存放私人物品,更不准将私人文物或文物的复、仿制品带入库房。

六、要保持库房的整洁、卫生、安全。库房严禁吸烟,不准带入火种;应随时清除棉花、木丝、杂物、树枝、树叶、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要常查鼠迹、虫道,堵洞灭卵;遇有大风或雷雨天气,要随时检查库房渗漏和藏品情况、用电库房要及时关灯、拉闸断电。

七、要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库房均应配置温湿度计,库管人员定期校对,认真记录,发现不准,及时检修。要根据库内外温湿度及时调整室内温湿度,随时注意室内通风。潮湿季节,必须在室外湿度低于室内湿度时,方能开窗通风;晚上或阴雨天气,必须关严门窗;密封差的库房,要把门窗封堵严密,以防尘沙进入。如开动吸湿机,一定有专人看管;库内藏品要避免阳光直射,以防藏品自然损害(此条不针对恒温恒湿库)。

八、藏品管理人员须熟悉库内的消防设备和各种器械的保养和使用方法。要勤检查,保持机器安全运转,发现异常情况,应即提请检修。

九、从库内清除的杂物及外借、拨出的柜、架、箱、匣等,必须认真检查后方可出库。库内其它如木板或软包装等公用材料未经保管部主任允许一律不准动用。

一、库房新收藏品,须依据入库凭证及实物填制藏品卡,登入藏品分类登记册,排入柜架。库房藏品在整理、鉴定或交接时,如发现藏品时代、质地、件数、现状、附件、级别等与原登记卡或帐册上的记载不符,应即查明情况,经过鉴定审查并经馆领导批准,方可更改帐卡。批文归入馆档案室存档。藏品注销时要用红墨水划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文物去处、注销时间等,由经手人加盖私章。根据库房实际需要,建立资料登记册、复制品登记册。凡拨出、销号、借出、借入、寄存等凭证,均分年订册。库房各种单、卡、表、册,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少、丢失。

二、藏品拨出或借出,须有上级机关及馆内批准文件,藏品保管部办理好选提手续,报上级领导批准后,藏品保管部填造点交清单一式二份,交双方盖章后,由接受单位、藏品保管部各执一份,作为出库和销帐的凭证。借出文物须签定合同,规定安全措施和借出期限,由藏品保管部负责收回。如借出文物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藏品的提陈、研究、修复、摹拓、照相、招待参观等,均须先办手续,凭保管部主任及馆长签字的提取文物清单方能提出。出库时应注明文物现状和附件,退库时照单验收,并在双方提单上签收。如退回的文物出现新的损伤,不予验收,待将情况查明并有上级审批手续时,方能验收。出库期间的藏品安全,由提用者负责。文物退库后应立即归回原位。

提看文物应在保管部指定的合适地点,一般不准提取文物到办公室观摩。办公室不准存放文物。观摩者只许观看藏品,不准动手,如需看藏品的另一面,由藏品管理人员负责移动。观摩者如有其它要求,接待人员必须请示部领导决定,不得擅自同意和处理超出批准文件内容的要求。

藏品如需修复或摹拓、照相,必须按规定送指定场所或由专门人员摹拓、照相,任何人不准自行修复和拓照藏品。待修复文物提取前,保管人员要认真填写“文物修复单”,具体写明文物现状及修复要求,归还日期等,收回时要认真验收。文物拓、照,必须在规定地点,并有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在修复或移动文物过程中,不准会客,以免分散精力造成事故。提陈或出国文物的修复,均照此办理。

文物出馆鉴定、测试、照相等,要经保管部主任、馆长或上级领导批准。如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取样方案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二、三级藏品取样分析化验,须经馆长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四、库房藏品应清楚分类,划分等级,科学排架。藏品卡应附照片,藏品登记卡、册要名称确切,年代准确,计件合理,注清完残及附件,保障藏品安全,严防损伤。加强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防火、防盗、防震等措施。散损藏品及时修复,珍贵藏品应进行复制,贵重和娇嫩藏品应做囊匣。藏品管理员自己不能修复文物。

五、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观摩库房设施及藏品,应有保管部主任和馆长批准,方可接待,参照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办理。

六、藏品需要装箱保管时,要逐箱填写装箱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箱内,一份存主管组,一份存总保管组。文物箱内要做到防震、防潮、防虫。

一、库房保管人员必须按安全规程操作,如损伤藏品,应立即如实上报。

二、藏品管理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挪移、整理和提用藏品时,必须集中精力,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图省事,怕麻烦。

四、提取藏品时,应双手捧持,或一手紧抱一手托底,轻拿轻放,严禁单手搬边,提梁携耳,一手持柄或两手各包一迭。避免磕碰、跌坏、挤压、摇晃、滚动。小件文物要用软纸包装,以防散失;大件须加软衬,以防磨损。

五、工作桌案要平稳牢固,桌面加铺软垫。室内走道及柜架间应保持一 定距离。使用筐箱抬运文物时,抬运人员要首先检查绳索筐箱的安全,要步调一致,互相照应。如需临时包装,必须由专人经手,从包装入箱,到开箱打包,始终负责到底,以防损伤或遗漏藏品。

六、挪移藏品时,先将四周障碍物移开,以防碰伤藏品。装车时,应加衬垫扶正藏品,扣紧绳索。装卸车时要保持车身的平衡,做到装前卸后。行车时要选择平整路面,预防颠簸。上下坡要直行,防止溜坡斜行,停车要稳定,防止猛拉猛停。大风大雾天气,雨雪天气,严禁在室外运送文物。不准用自行车携带文物。

七、藏品装运,凡无囊匣的文物,须先用软纸、棉花、棉垫包裹,再用一般纸包外层,纸包上注明文物编号及件数。装箱时应大小排匀、上轻下重、四周塞紧。娇嫩易碎藏品必须用囊匣盛放。文物箱内应有防潮、防震措施。装箱完毕,箱外用铁皮加箍,箱面注明上下方位及防潮、防碎等标志。如系托运,收件人单位、姓名及地址要书写清楚。

八、整理或提用书画、织绣、墨及金属类文物,均应戴手套,防止污损藏品。

一、载翔实,字迹清楚,统计正确,不重,不漏,不错,不积压。

二、文物收入后,先根据征集人填写的“文物藏品征集入库登记表”将藏品登入日记式帐册。

三、经过鉴别作为藏品的,填写“藏品入库单”,一份保留在藏品保管部,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管理总帐的部门作为登记总帐的依据。之后根据“入库单”对藏品进行分类登记,并填制藏品卡。凡帐卡均不得随意更改,如作必要更改,应经保管部主任批准。

四、有关单位借用藏品、寄存藏品,或向有关单位借入藏品,填写相关凭证,由负责登记总帐的部门专设帐册登记,不在《总帐》和《分类帐》上登记加注,退回时分别在专设帐册上注收或注销。

五、经鉴别定为实物资料的,单独登记帐册。复制品也统一编号,登入专门帐册。

一、馆内陈列提用文物 陈列设计人员拟出陈列大纲及陈列文物目录,填写文物提陈单,经陈列、保管二部主任签字后,到库房提取文物。双方经手人交接文物时,必须认真验清文物现状及附件,最后在双方提单上签字。文物提出后,由提陈部门负责安全,在布陈过程中不能随意涂改文物上的编号。不需陈列的附件和囊匣,应及时退库,以防丢失和损坏。如临时对选定文物作必要调整,可由陈列人员直接入库选换,但调整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从库房藏品中选定陈列文物,可由陈列设计人员与藏品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决定。陈列布置完毕后,应将未陈列的文物立即退库,双方经手人按原提陈单逐项交接清楚后,在双方提单上签退、验收。

二、外展提用文物 按照上级和馆批准的外展(国内、国外)项目,负责筹备展览人员应按馆内陈列提用文物的步骤做好筹展工作。在对外谈判过程中,应尽可能以出版物、档案、资料照片提供给对方,减少文物的提用次数。

三、出版提用文物 馆内研究者如有出版需要,一般采用馆存底片洗印,如需提照文物,应经馆领导批准。其他出版研究单位或个人研究者需要文物图片或提照文物,应事先签订协议,经馆领导批准。经批准提照文物,一般只提供照片。如需提供底片,应经馆领导批准。每次提照文物,均应留存备用底片。提照在陈文物,也可参照此规定。

四、观摩、研究提供文物 凡中外专业工作者,重要文化、文物代表团,重要国宾、国家领导人需提看文物,须经馆领导批准。不接待一般来访者。馆内专业人员因陈列、研究、出版等工作需要提看文物,应经本部门主任与保管部主任会签,可供提看。其中一级品须经馆领导批准。提看文物时,应注意场合、设施、天气等条件是否适宜。对一级藏品的提看应严格控制次数。

一、修复、复制,须经馆领导、保管部同意后才能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必须改变原来计划时,由修复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经馆领导和保管部同意后,才能按照修改后的计划施工。

二、文物修复、复制前,由保管部门协同修复人员照相,照片随同原件一起送修,作为施工依据。修复、复制完成后,由修复人员负责照相;修复前后照片均随同记录存档。

三、文物修复、复制完成后,认真做好施工详细记录。质量检查合格及工料结算后,通知保管部门及时验收,将文物退库。复制品根据验收签注意见,统一编号登记并入库。

一、凡本馆库藏文物出馆,要有馆领导批示,由保管部开出放行证,保管部主任签名或盖章,方可放行。如是整箱文物出馆,放行证上要注明箱数和箱内文物总件数,以备保安人员验证放行。放行证一式两份,一份存保管部,一份由保安部存查。

二、凡借入文物或与我馆合办展览的文物入馆,由保管部凭文物清单点收;退还时,根据原清单,由保管部办理退还手续,并开出放行证,保管部主任签字或盖章,方可放行。

一、进库工作时,要检查电源开关、插销座、电器设备等,认为可靠再使用。退库时切断电源,遇到雷雨天气,要及时拉闸、断电。严禁只关总闸而不关分闸或不闭灯现象。

二、库房室内严禁使用炉火、电炉、电熨斗或私自用电焊接其他物品,因工作需要时,必须事先履行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三、库房区内严禁吸烟,库房内外的棉花、木丝、树叶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

四、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藏品库房保管制度》,每次进库要认真检查库房门窗及环境,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馆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持现场。退库时关好门窗,对库房周围进行认真检查后,方能退库。坚持记好工作日志。

五、库房管理人员认真执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防止发生文物被盗、损坏事故。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馆藏品管理制度,贯彻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对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a. 藏品征集

1、由办公室、保管部、陈列部组成工作专班。凡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由办公室汇总,统一编号登记一式两份(附表),经馆领导签署同意后,一份脚经办人,一份留底。

2、经办人应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文物、标本等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保管部。文物、标本等完成征集工作后,将登记表、文物或标本及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并交保管部,由保管部开具入馆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文物或标本征集表由藏品总帐保存;第二联交库房保管员保存;第三联加盖单位公章交交件人或单位保存。

3、文物或标本征集项目,应经馆文物鉴定学术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确认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4、财务室应凭保管部开具的入馆凭证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年底,财务室应根据当年文物征集经费支出帐单与保管部当年藏品入馆凭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办公室收到保管部藏品入馆的通知后,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移交、调拨文物不法证书。

b. 藏品接收

1、总帐人员负责文物、标本、等藏品的接收工作。接收时,必须认真填写入馆凭证,严格按凭证办理好手续。

2、凡属征集品等必须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或收原始记录)等一并接收。

3、凡属收购文物,须连同收购发票一并接收。

c. 藏品鉴选与评级

1、凡入藏的文物、标本等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本馆文物鉴定委员会两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方可入藏。藏品级别的评定,须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评定。

2、所有藏品入馆后,必须填写“武汉革命博物馆藏品鉴定表”,在进行鉴定评级鉴定时,保管人员要认真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鉴定完毕,由藏品鉴定评级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表上签字。

3、经鉴定三级以下的藏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归入一般藏品或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藏品,暂不作处理。

d. 藏品登账

1、凡入藏的文藏品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总登记帐为帐本式和电子文档式两种,帐本式由藏品总帐保管,电子文档设定权限,只能保管部主任和藏品总帐人员可以打开。

2、总帐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总登记帐,做登记账时,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如有藏品调拨、退还、馆际交流等须注销时,需根据藏品的级别,按规定和要求报经国家、省、市等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在总帐上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处盖章。

3、数量较多的藏品,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部分入藏,其数量一般在十件左右,剩下的可登入重复品帐。

4、凡三级以下的藏品,登入一般藏品帐。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5、藏品的定名、分类、计件、尺寸、重量,按《国家藏品管理标准化方案》中“藏品定名办法”、“藏品分裂办法”、“藏品记件标准”、和“藏品测量标准”填写。藏品的时代,按其所属的历史时期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藏品的质地,按其自身的物质成分,如纸、布、瓷、铜等进行填写。藏品的完残程度,要认真、准确地写清伤残、缺损、污染等的具体部位和状况,标明损伤的尺寸。藏品的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藏品的入馆凭证号和注销凭证号,是指入馆凭证的和注销凭证的编号。藏品的级别,按藏品的评定级别填写。

e. 藏品编目

1、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保管员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房保管员逐年建立藏品档案,藏品建档可本着“由简到繁、由一级品到二、三级品”的原则,内容的填写和记录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藏品档案一物一卷,专柜存放。

3、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

f. 藏品入库及管理

1、藏品入藏经登帐编目后,由总帐人员按藏品的类别分别拨入不同库房。

2、所有藏品(包括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复制品)等又总帐人员和保管部主任一道办理完入馆手续,之后,由总帐人员根据藏品的性质和类别分别拨入不同的库房,按“入馆凭证”与库房保管员认真填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点交。

3、入库的藏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再按时代、事件相对集中。排架应从安全的提用方便出发的要求放置。

4、存放藏品的柜、架和库房要分别编号,柜内的编号顺序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藏品排定方位后,将其所在的库房号、柜、架号分别填写在“藏品方位卡”上。

5、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存入保险柜或专柜,重点保管。

6、库房柜箱钥匙和各库房钥匙由各库保管员保管、使用。保管员应将柜箱钥匙编号放入钥匙袋内,使用时取出,使用完毕存入工作台抽屉内锁好。库房所有钥匙只使用一套,重复的装袋加封,交馆机要部门保存,交接时须有分管馆长在场。总库大门钥匙由专人保管,各库房的门钥匙由各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下班后,所有钥匙分别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部主任保管。库房钥匙如有遗失,应换新锁,不得另配钥匙。

7、当保管员或指定钥匙保管人不在馆内而确需进入库房时,必须由馆领导会同有关同志(至少一人)启用备用钥匙,一同进入库房,当时作好记录,事后与该库保管员一同查对被开启的柜箱。

8、下班关库前,保管部主任和各库房保管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关闭电闸,保管员要做好库房日志。

g. 藏品提用

1、凡因陈列、研究、复制、照相、等需要提用藏品时,根据藏品级别,按领导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认真填写“提用凭证”,办理出库提用手续。

2、本馆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或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用二、三级藏品,必须经馆领导批准。本馆提用二、三级藏品,由保管主任批准。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3、馆外单位提用藏品,一般限在馆内进行,并由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当日归库。如果因陈列展览需要借出馆外时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一级品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4、各库保管员,因保养或建档需要提取藏品出库,必须向保管部主任通报。

5、藏品出库后,由提用部门或提用人负责藏品的安全和保护、保管部有责任提出保护措施。

6、提用藏品归库时,由保管员按提用凭证认真核对数量和现状,办清手续。若发现有损,应作详细记录,写出书面报告,交馆领导处理,其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

h. 藏品的保养、修复、拍摄和复制

1、藏品养护室要对藏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定期进行防虫害、霉菌、的技术处理。对新进馆的藏品进行消毒处理。

2、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4、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5、藏品复制,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i. 藏品的注销和统计

1、凡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填写注销凭证,办理注销手续。

2、交换调拨藏品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3、凡经正式手续注销了的藏品,要在藏品总登记帐和入藏凭证上注销。

4、非入藏文物、非文物的注销,须经本馆文物鉴定评级小组和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入馆凭证上注销。

5、各库房保管员要定期进行藏品的清点、核对,做到藏品、卡片、帐册三符合。

6、每年年终藏品总帐人员要全面清点藏品并将清点情况填入“藏品年度统计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存档。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途径、多形式征集藏品,不断丰富馆藏,提升内涵。

二、本馆展品征集坚持真品、真实原则,所有藏品均来自中原地区民间百姓家庭,力求原汁原味地反映中原农耕文化风貌和境况。

三、藏品征集采取多种方式,分为无偿捐献、补偿捐献、购买、交换、调拨等。博物馆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权益,所有藏品均将出处、捐献人、用途、年代等信息记载入册,发给捐献人收藏证书。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设置专用库房,认真保管好藏品。征集到的物品交由馆长和管理员登记入册、整理入库、妥善保管。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文物保护知识技术和措施,加强维护和安全防范,做到不遗失、不损坏、登记不错漏,账物相符,管理有序。

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数据库录入工作和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六、博物馆各厅陈列展品应经常检查、经常维护,保证安全、整洁、妥善,力求最佳展示效果。

七、根据需要与其他博物馆或个人收藏交换藏品,以及报废注销藏品,均需由本馆管理团队共同研究决定,来往清晰,管理有序。

八、馆藏物品所有权、处置权在于学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获取、占有、出售或破坏,违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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