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案件报告(优质14篇)

时间:2023-12-16 08:32:14 作者: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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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案件自查报告

根据区档案局下发的《关于2009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对自身档案工作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明确领导,责任到位。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始终将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主抓档案工作,并根据处室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目前,我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名,由各处室人员兼任,做到了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职责、制度的“四落实”。

二是借助外力,提高效率。针对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任务重、时效性强、比较繁琐的实际,区纪委监察局在不断提高自身档案管理能力的同时,还积极争取区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定期向区档案局通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加强与档案局相关科室业务人员的沟通,请教档案管理工作知识。区档案局还专门指派了一名指导员具体指导区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工作,在此我们向区档案局的相关领导和同事表示感谢。

一是细化管理,健全制度。认真组织处室人员以及专兼职档案员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并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先后完善修订了《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文书档案归档制度》、《档案资料借阅制度》、等项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统计、鉴定、查阅、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我们还结合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实际建立了《密码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密码设备管理制度》等2项特色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健全制度的同时,我们还积极组织参加市、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档案业务知识培训,并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各室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了人人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各室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大投入,完善硬件。在硬件投入方面,区纪委监察局在档案室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空调,安装了防盗门、窗帘,确保了室内干净通风,达到了档案室防火、防虫、防盗、防鼠、防潮、防强光、防霉变的“七防”要求。同时,先后制备了温湿度计等设备,使档案室在管理、监测方面有了可靠的物质保障。随着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的逐步普及,在领导的重视下,区纪委监察局将计算机运用于档案整理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计算机,设立了信息系统的防火墙、访问控制密码,并责成专人负责,做到了科学、规范操作,保证了档案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

一是及时完成文件归档入库和分类整理工作。对于各类档案,我们都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收集、归档工作,做到所有档案集中管理,各类档案上架管理。

根据国家档案相关分类标准,结合自身档案工作实际,区纪委监察局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两类。文书档案采用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案件档案采用年代——问题分类法,分别进行分类组卷,对个别不规范的案卷重新进行了拆装,整理补齐。今年以来,我们又对历年档案进行了清查、统计、整理、鉴定,对应归档而未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鉴定、补归档。

二是加强档案资料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区纪委监察局始终重视加强对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年初与机关各室签订《保密承诺书》,确保做好应归档文件的传阅、保存工作。此外,我们还制定实施了多项保密措施,加强对案卷资料的保管、保密力度,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档案是历史的真迹,能给我们的工作提供很多经验、依据,尤其是案件档案,是复议申诉案件必不可少的依据。区纪委监察局一贯注重做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在严格贯彻保密法和档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借阅规则》,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发挥老档案的作用,如利用近年来的案卷档案资源,深入分析新时期下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从中找出薄弱环节,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强化。

通过自查,区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工作在区档案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档案法》、《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提升。但在自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兼职档案员变动比较频繁,虽然工作都进行了交接,但某些文件没能做到及时归档。档案员在业务上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需进一步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学习贯彻,同时强化业务培训,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努力使区纪委监察局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案件调查报告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调查报告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杀人案案件报告范文

近年来,我行始终坚持以案防为重点,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科学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培育全员内控文化意识,大力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和违纪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消除案件风险隐患,降低案件发生机率,确保稳健运营。一是始终把把案件风险防范作为全面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案件防范工作责任落实,把各级行“一把手”作为案件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把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到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搞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二是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案件防范工作。加强对广大员工的制度执行意识教育,通过教育,努力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意识。三是建立扎实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大违反制度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重大违规行为。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绝不姑息。既对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又对“走过场”的检查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由此让责任回归到应有的位置,使全行员工牢固树立案件防范责任意识。

(一)加强案件防范教育。积极开展分层施教系列活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开展以“知条规、守纪律”为重点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组织试卷答题等形式,系统学习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各级行以掌管“人事权、贷款权、财务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对象,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结合有关的案例,重点加强对会计主管人员、信贷、财务、计算机、出纳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二)加强要害岗位监督管理,提高案件风险管控能力。推行《支行行长监督办法》《客户经理监督办法》,加强对基层行要害岗位各流程的监督控制。抓好对易发案件的薄弱环节、要害部位、重点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隐患排查,并对风险点进行量化,研究提高案件风险管控的实现手段和有效途径。加强基层行领导岗位人员的管理,掌握其生活和工作中的行为习惯,关注其思想变化,强化监督力度。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作用,切实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管理年”活动,不断提高员工职业操守水平。积极探索银企廉政共建机制,打造二级分行风险案件管控平台,加强银企共同监督和制约,自觉履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结合业务的开展,重点治理利用贷款权、监管权到贷款企业“吃拿卡要报借”等不正之风。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工作,采取向有关部门和客户发放征求意见表、行风评议表、召开银企座谈会等有效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坐班主任异地交流工作,加强内控管理,促进案件防范开展。三是加强对要害岗位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基层行要害岗位各流程的监督控制,坚持重要业务换人复核制度、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努力增强员工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去年以来,我行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轮岗932人,强制休假434人,会计坐班主任异地短期委派交流170余人次。先后调整交流干部60余人;对全辖任期满5年的10名支行行长全部进行了交流调整。四是积极配合银监部门检查,认真组织中长期贷款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对于涉及内控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融资平台“解包还原”等方面的46项问题,省行党委高度重视,专门进行研究,提出整改要求。

一是制定并进一步完善了省分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处置预案、省分行营业守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分行机关突发水灾应急预案、省分行机关突发火灾应急预案、中分行机关防范_袭击应急预案、省分行机关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省分行机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处置操作规程健全。认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各行举行各类演练120次,确保一旦发生案件,能够迅速启动处置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杀人案案件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命案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继续巩固好大山平安建设工作,根据_兴仁市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兴仁市2019年命案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仁政法﹝2019﹞1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贞丰县命案事故,制定大山镇2019年命案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镇命案防控工作,确保命案事故零发生,特成立大山镇命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元镇党委书记。

余邦贵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梁正相镇党委副书记。

唐永旭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成员:陈厚全镇综治办负责人。

张绍平大山卫生院院长。

崔豪大山中心校校长。

吴家伟大山司法所所长。

邓宁大山水务站站长。

孙祖敏大山供电所所长。

杜江镇安监站站长。

冯仕康镇交管站负责人。

王明建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韩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各村(居)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陈厚全兼任办公室主任、刘鑫、杨启来、李显平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命案防控工作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通过查找我镇历年命案防控工作的问题短板和漏洞,不断强化命案防控工作措施,推动2019年大山平安建设重点工作高质量落实,确保群死群伤案件零发生。

以预防减少可防性命案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源头预防,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决消除一切命案隐患,确保2019年各类命案事故零发生。

(一)加强排查化解,抓好源头防范。

案件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xx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运用案件质量检查等措施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20xx年至今的工作安排,现将有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以来,全区共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31件,其中刑事指定案件22件,民事9件,提供关于未成年人咨询100余人次。

(一)接待咨询方面。

为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xx镇xx商贸城设立法律援助临街窗口,方便接待群众,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海报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点援制管理办法、律师值班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设置了办公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过程中,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检察院、法院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对于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一律开辟“绿色通道”,免予经济困难证明。对公安、检察院、法院指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第一时间指派,第一时间介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运用庭外调解等工作手段,力争高效、优质人性化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纠纷。

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

(四)案件监督方面。

为了保证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律师以及法援机构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并在《告知单》上附上投诉电话,我们还逐案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依托局机关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办结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反馈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予以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并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五)优化援助平台。

加强与区妇联、团区委、残联等单位互动协调对接,建立无缝对接的工作网络。作为妇儿委成员单位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解答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咨询,积极履行职责,在法律援助工作上站好岗、值好班,承担起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临街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案件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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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案件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xx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xx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xx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xx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x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xx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xx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xx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xx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xx年受理1217件,20xx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xx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xx年受理1244件,20xx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xx年325件,20xx年782件,20xx年801件,20xx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案件分析报告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模拟法庭杀人案件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是一种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和模拟法庭辩论的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了锻炼、培养和发展法律思维和应变能力的机会。近期,我参与了一场模拟法庭的杀人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一方,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模拟法庭活动对于学生培养法律分析和沟通技巧的重要性。在此分享我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备阶段的重要性。

在模拟法庭活动之前,我花费了大量时间准备。阅读案件材料、研究先例和相关法律原理,了解案件背景和各方利益。这一阶段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为我后续的辩论和分析奠定了基础。通过深入研究,我掌握了案件的核心问题,明确了我的辩护策略,提前预见了可能的反驳。准备阶段的重要性在于为我提供了充足的自信和准确的理论基础。

第三段:良好的辩论与表达能力。

在模拟法庭的辩论过程中,良好的辩论和表达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我需要以清晰、准确和有力的语言来陈述我的观点和论据。在与对方辩方辩论时,我需要灵活应变,及时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并利用合适的证据和法律原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通过不断的练习和实践,我逐渐提高了我的辩论和表达能力,更加自信地应对了模拟法庭中的各种挑战。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角色扮演。

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团队合作和角色扮演是不可或缺的。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需要与我的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协商策略,分工合作。我们通过互相学习、倾听和分享,提高了我们的辩护水平,形成了良好的团队氛围。同时,角色扮演也是模拟法庭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需要扮演一个律师的角色,思考和表达法律问题。这种角色切换给予了我更深的法律理解和体验,也锻炼了我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第五段:心得与感悟。

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首先,我意识到法律实践和理论知识的紧密联系,学院中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生动的应用。其次,我明白了模拟法庭活动对学生培养自信、思辨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通过与对手辩论,我不仅学到了如何陈述观点,更学到了如何尊重对手的观点,以及如何运用逻辑和证据进行说服。最后,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团结和协作才能取得胜利。

总结起来,参与模拟法庭杀人案件的辩护律师一方,给了我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准备阶段的深入学习,良好的辩论和表达能力,团队合作和角色扮演的实践,都在培养了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技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模拟法庭活动为我提供了锻炼自己和发展自己的机会,让我更加热爱法律,更加坚定地走上了法律专业的道路。

模拟法庭杀人案件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20字)。

模拟法庭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教育形式,通过模拟真实的法庭环境,使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法庭审判,提高法律素养和应变能力。最近参与的一次模拟法庭杀人案件的辩论经历让我受益匪浅,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庭中证据的重要性、辩论的技巧以及法官的公正与权威。

第二段:证据的重要性(240字)。

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证据的重要性。作为辩护律师,我需要收集、整理和呈现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辩方的立场。而在模拟法庭的辩论中,证据对于胜诉或败诉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不仅巩固了法律知识,还学会了筛选证据的能力。因为一个不能支持辩方观点的证据将被驳斥并对自己的辩护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证据确凿且合法是辩论胜利的关键。

第三段:辩论技巧的培养(240字)。

模拟法庭的辩论过程让我意识到,辩论技巧对于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无论是开场陈词还是对证人的质询,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论证方法和口才技巧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我通过观察和学习其他同学的表现,了解到掌握恰当的辩论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提出恰当的问题来获得有利的答案,运用事例和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还要善于驳斥对方的质疑。通过模拟法庭的辩论训练,我学会了有效地运用这些技巧。

第四段:法官的公正与权威(240字)。

作为模拟法庭的一部分,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负责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做出公正的判决。模拟法庭的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官的权威和严肃,同时也使我对他们的公正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针对双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质询和分析,确保每个辩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观察法官的举止和提问方式,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官的公正与权威,这也激发了我对追求公正和权威的向往。

第五段:结论(360字)。

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杀人案件的辩论,我深刻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辩论技巧的培养以及法官的公正与权威。这次经历不仅加深了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提高了我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这也进一步激发了我对法律职业的热情和兴趣。从这次的模拟法庭经历中,我学到了负责的态度和能力,以及公正和权威对于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有多么重要。我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将成为我未来法律学习和职业发展的基石。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

事发后,在人们一致讨伐凶手残忍的同时,以复旦为首的高校成为了大家指责的对象。很多人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情是高校教育的失败。诚然,高校对于类似案件的发生难辞其咎,但静心考量,这又岂是高校一家之过?我们的大学生不是生活在高校的真空,而是与社会密切联系的活生生的人,尤其是在网络、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上发生的一切都对大学生的言行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联系近期社会频发的无端伤人案,似乎整个社会都充满着急躁,这种风气又怎能不影响大学生的心态?大学生投毒案发生在高校,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却是社会心态的一种弥漫。青年的教育问题绝非高校一方之责,在类似案件发生后对高校的过分指责本身就是在以一种片面、过激的言论影响青年学子对事件的全面认知。我们应该做的不止是让青年人发现问题,更应该让他们学会如何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包括青年本人多方联动,才能为青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才能让他们在和谐的环境中成才。

其实从绝对比例上来说,无论是社会上的无端伤人案还是学校的学生投毒案,从发生几率上来看都是小概率时间,他们在整个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微乎其微。但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除了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之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同样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传播学的角度讲,传播者对传播信息具有筛选和过滤的把关功能。我们的媒体在传播各类新闻时,如何把握新闻传播的度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复旦投毒案为例,各类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一方面使民众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一方面却又对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事发后,多家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就有专家认为这种在警方尚未定罪的情况下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就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时,这种对各类犯罪信息的过度报道甚至可以使某些有类似想法的人受到某种程度的心理暗示和鼓励,将不敢实施的想法变成现实。如果我们每天打开各类网站后看到的满眼是尔虞我诈的争斗,是对老人摔倒后扶与不扶的焦虑,是对娱乐明星们的出轨炒作,是为一己之愤对陌生人的无端伤害,是各种贪腐的奢靡无度······我们在这样的传播氛围中教育青年学生们要讲诚信、负责任、乐助人、爱集体······,难免会在效果上打折扣。我在空间里看到有的学生感叹“今天是这个出轨,明天是那个嫖娼,看着一个个昔日的偶像形象全毁,我是不是该看一下新闻联播了?”这虽是一种调侃,却道出了媒体对大学生心理的影响,我想这也正是要求各类媒体要大力传播正能量的必要性之所在吧。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保障。很难想象斤斤计较、急功近利的家长能够培养出心胸开阔、眼光长远的孩子。当我们的家长因为孩子在学校受到一点委屈而对老师大打出手的时候,当我们的家长因为家庭琐事而相互指责的时候,当我们的家长因为一己私利受损而暴跳如雷的时候,孩子已经将这一切记在了心里。中国有句古话叫“三岁看小,七岁看老”,虽然未必完全正确,却提示我们孩子的性格、秉性在小时候已经生根、发芽,只是在它尚未成长起来时容易被人忽视而已。心理学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种说法的科学性,很多心理问题都是因为人的幼年时期埋下的心理阴影所致。无论后期如何矫正,一个人的性格、习惯、趣味永远摆脱不了家庭的烙印。

当然,指出社会影响、舆论环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绝对无意贬低学校教育的重要性或者开脱学校在类似复旦投毒案等事件上的责任。各级学校在类似复旦投毒案的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让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等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指出社会影响、舆论环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只是为了说明,一个人的成长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单独哪一方都无力独自承担对青年的教育重任。对学校教育而言,首先应该加强大学前教育阶段的人格教育和思想引导教育。在高考录取唯分数论的评价体制下,人们将目光更多地关注在了孩子的成绩上,而忽略了对他们做人的引导。他们在大学前教育阶段由于学业的压力无暇顾及其他,很多人格缺陷和思想问题没有发作的时机。升入大学后,相对宽松的环境和相对复杂的人际关系会使一些在之前没有显露的问题开始暴发。谁都无法否认人的成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人格和品性一经形成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进入大学的学生从年龄上多已成年或即将成年,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思想和认识,如果在大学前阶段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基础,大学的矫正成本会相对较高。

虽然大学生在入学之前已经有了自己的思想和认识,但他们仍然处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和发展阶段,高校存在的根基就在于肩负着教育、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社会重任,离开了这一点,高校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在这里我们无意从宏观上探讨高校如何让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这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解决的问题。针对类似复旦投毒案的事件,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开展大学生的教育:

一是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的心理检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目前各高校对心理健康教育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几乎所有高校都设立了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在大一新生入学时进行心理健康普查,这为及时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并给予积极的干预提供了条件。从各校心理健康中心的运转情况来看,对于排解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多数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是通过入学时的心理健康普查、主动到心理咨询室咨询或者辅导员在日常工作接触中发现的,对于那些有心理问题又不愿找老师交流或不愿被人知道的学生,存在着干预的盲区。由于高校扩招造成的学生数量激增,仅靠心理老师的排查和辅导员的工作去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同学是远远不够的,高校必须要充分发挥大学生自身的作用,通过培训心理健康工作学生骨干、提高学生干部的心理健康意识等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心理检测机制,对于表现异常的同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靠发现、干预等“堵”的手段来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无论从实际效果还是从针对的面上来说都是有限的,还需要高校通过积极引导大学生构建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学会排解负面情绪的方法等多种措施来对他们的心理问题进行疏导和转化。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班风、舍风建设,引导大学生关注他人、融入集体,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仔细分析高校的杀人事件,会发现凶手几乎都一致性的远离集体、独来独往,遇到心理困惑,无人可诉,致使这些问题在自己的心中不断郁结、发酵,最终酿成惨剧。大学与高中阶段的学习一个很大的而不同就是大学生在除课堂之外的时间安排上的自主性极大增强。除了上课时间,学生们大多各忙各的,除了志同道合、兴趣相投的同学,相互之间的深入交流并不多,这就会使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际的同学容易感到孤独和失落,他们的不满情绪不易的到排解,再加上一些偶然事件的引发,就容易出现问题。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遇到烦心事时会越想越烦,如果有一个好朋友能听我们唠叨几句,可能不需要他给我们什么具体建议,自己就会觉得轻松了很多。高校应着力引导大学生建构良好的人际关系,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这就会大大减少他们因自我封闭而带来的诸多心理问题。人与人的感情是在不断的交流、沟通中产生并得到巩固的,高校应大力加强班风、舍风建设,多举办一些类似班级风采大赛、宿舍拔河比赛、团体训练等需要班级、宿舍所有同学都参加的活动,为他们创造相互交流的机会,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在无形中释放心理郁结。

三是要通过思政课堂、主题班会、党课团课等多种途径引导学生学会排解负面情绪的方法。长期以来学校对学生的情感教育大多是交给学生如何去爱,却很少教给学生如何去表达自己的不满。其实有很多时候教会学生如何去恨比教会他们如何去爱更加重要。如果我们将学会爱人作为情感教育的正面引导和较高要求的话,让学生学会正确排解负面情绪,至少不因恨而去伤害别人就是最低要求。回顾历年来的高校杀人案,哪一件不都是因为杀人者不懂得如何排解负面情绪,将一己私愤发泄到了受害者身上?高校应充分利用思政课堂、主题班会、党课团课、谈心谈话等多种渠道有意识地渗透如何排解负面情绪的方法,使学生知道每个人都会因为多种原因产生一时的负面情绪,可以通过体育锻炼、与朋友谈心、找老师交流、阅读、听音乐等多种方式转移负面情绪,排解心中不快。

除了学校教育,大学生自身也要有意识地提高自身修养,学会自我教育。“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就是要尊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学会学习,学会自我教育。在目前高校以专业教育为主的学习方式,很多学生在综合素质是有欠缺的。文科的学生不懂自然科学常识,理工科的学生缺乏人文修养的情况较为普遍。这就导致了很多学生因为某一方面素养的缺失而形成了人格缺陷和认知误区。林森浩在接受董倩采访时也表示自己“在过去的10个月里看了文学经典,想得最多的是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称以前文科书看得太少了,思维比较直”。虽然高校已经在有意识的开展通识教育,但受到课程体系、学分总量等多种限制,对大学生的通识教育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自己可以通过阅读不同学科的书籍、参加社会实践等做多种方式提高思想认识和人文修养,较好的认识自我,开阔心胸,提升眼界,学会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学习中国传统文化是提高大学生自我修养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古代中有着丰富的修身方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不迁怒,不二过”、“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君子必慎其独”等,无一不为大学生自我修养提供着有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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