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专业17篇)

时间:2023-12-05 13:45:42 作者:雅蕊

聘用的核心目标是将合适的人才引入组织,并使其在岗位上发挥最大的价值。推荐几篇聘用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的招聘工作有所启发。

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 以下简称设计院 ) 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城市学院雇员管理办法》,结合设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除学校事业编制以外。通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或其它途径,聘用到设计院工作的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学位。

第三条 在设计院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办公室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各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考核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 设计院院务会确定院里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 ( 以下简称综合办 ) ,其工作职责为: ( 一 ) 协助各室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 二 )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 三 ) 负责设计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 五 )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 六 ) 组织设计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 七 ) 组织设计院人事培训工作。 ( 八 ) 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 九 ) 协助设计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 十 )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才规划。 ( 十一 )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的权限:提出各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七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综合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室,各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递交综合办,上报院务会通过,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聘用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报名。通过高校、人才市场、相关网络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 二 ) 考核。综合办会同各室对应聘人员名单进行遴选,然后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基本理论考试和业务考核。 ( 三 ) 体检。由综合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 四 ) 录用。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体检合格后,综合办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办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一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综合办报到。

第十二条 ( 一 )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设计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 二 ) 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综合办效验,并扫描存档,并在聘期间无偿提供设计院使用,否则视为拒聘; ( 三 )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报到当日,综合办应向新职员介绍设计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综合办负责人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四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综合办备案。

第六章 试用

第十六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 一 )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设计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 二 )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考核 ( 一 )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综合办将《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职员,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 “ 评核内容 ” 和考核内容中的 “ 自评部分 ” 。 ( 二) 各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 三 ) 计划经营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如实填写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办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 四 )考核结果将递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公布新职员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 一 )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综合办、院领导批准。 (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七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综合办发给《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职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用人单位首次聘用职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设计院视具体情况,对聘用职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按聘用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设计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并派职员到全国著名高校及大型设计院学习、深造。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全职培训两种。 ( 一 ) 岗前培训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对象为新进职员,内容为:集中学习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及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 二 ) 全职培训: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外出的培训计划,被派出职员按培训计划规定修满,完成后汇报情况并递交详细报告交综合办。 ( 三 ) 被派出的全职培训职员在培训前必须签定培训后回设计院服务期限。否则加倍向设计院补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

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 一 ) 自觉服从设计院和所在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 二 )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 参加每年年终考核,由综合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 一 )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条例和设计院的规章制度; ( 二 )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 三 )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 四 )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 六 ) 严格遵守设计院各项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考勤制度( 2015 年 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第十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金分配与奖惩制度》执行,固定月工资的行管岗位聘用人员根据设计院的经济效益及在职职工工资调整情况每两年或不定期调整其待遇。固定月工资的设计岗位聘用人员参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职称任职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资、奖惩的依据。聘用期满,则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评定是否续聘: ( 一 ) 考核办法各室对续聘职员进行综合排名,计划经营室采用项目进行评分,综合办根据出勤及平常表现等评分。 ( 二 )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 、考核结果 75 分以上的,按期续聘; 2 、考核结果 60—74 分的,待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不合格对待; 3 、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的,不合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八条 职员要求调离设计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 设计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不予续聘,先到综合办领取《聘用人员调离手续办理单》,经审批后,办完离职交接手续。正式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院有权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 一 )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 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 三 )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 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 ( 四 )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 五 )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设计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或继续学业深造的;(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临时聘用职员不适合本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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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钢铁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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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统计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及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招聘和管理。

人员招聘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4 内容与要求

4.1 遵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4.2 聘用人员条件

4.2.2 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3 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4.2.5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4.2.6 正式录用前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录用。

4.3 聘用程序

4.3.1 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4.3.2 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3.3 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和责任书。

4.3.4 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4 聘用待遇

4.4.1 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4.2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4.3 按公司的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按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核定,重大型1万元,中型0.7万元,轻、微型0.5万元,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和违约责任全额退还。

4.5 日常管理

4.5.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4.5.2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4.5.3 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4.5.4 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的持证上岗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5.5 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4.5.6 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账》

《劳动合同》

《岗位责任书》

员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员工招聘/聘用/解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2.1 适用于本公司的人员招聘和聘用工作;

2.2 适用于本公司的试员期人员的转正定级;

2.3 适用于本公司的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辞职/自离)。

3.0职责

3.1 行政部

(1) 负责提出公司总体人力资源规划方案,编制招聘计划和招聘预算;

(2) 负责招聘准备和组织招聘;

(3) 负责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组织和协调试用期人员管理;

(4) 负责办理员转正;

(5) 负责办理员工解聘;员工离职面谈;

(6) 负责招聘/聘用/解聘的归档和管理。

3.2 总经理

(1) 负责招聘/聘用/解聘的审批;

(2) 负责相关费用预算和报销的审批。

3.3 各部门经理/主管

(1) 负责提出本部门人力资源规划方案;人力需求计划;

(2) 负责实施新员工培训;本部试用期人员管理,员工转正技能和业务考核;

(3) 负责实施员工解聘手续办理(工作交结/财产交接/文件移交);员工离职面谈。

4.0人力资源规划

4.1 确定人力资源需求,编制人力资源规划:

行政部根据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公司组织结构和机构调整、业务发展需要、人员流动情况务发展需要下方面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综合公司内外人力资源供给状况,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和配置计划,编制年度人力资源规划。

部门于每年年底填写部门《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汇总到行政部。

4.2 人力资源需求提报时间:

下一年度的常规性人力资源需求必须在上一年度的11月20日前提交行政部;

各部门临时性的人力资源需求必须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提交行政部。申请表必须注明人数、职位、任职要求和需求时间。

4.3 人力资源需求审批:

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由行政部负责人编制,总经理审批。

临时性的需求,由用人部门经理申请,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5.0招聘

5.1 招聘计划

(1) 行政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规划编制相应的年度总体招聘计划和具体的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活动的次数、招聘渠道、招聘方式、招聘时间/期间、招聘进程安排、招聘预算等,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公司领导批准。

(2) 行政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总体招聘计划和各部门提交的临时性人力资源需求,编制月度招聘计划并于每月28日前报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5.3 招聘渠道:本公司目目前采用的外部招聘渠道主要有:报纸、人才市场、网络、技术学校、职业介绍所、猎头公司、熟人介绍等。具体操作时可根据不同时期招聘重点的不同和拟招岗位层次的不同,采用针对性的招聘渠道组合:

职位层次

主要招聘渠道

辅助招聘渠道

总监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猎头公司+网上招聘

报纸广告+熟人介绍

主管/经理/工程师

网上招聘+现场招聘

内部招聘+熟人介绍

职员/技术员

现场招聘+网上招聘

内部招聘+职介所

操作员(含组长)

职业介绍所+公告栏张贴招聘广告

熟人介绍+技术学校

对计划采用现场招聘会的形式招聘的,必须事先了解招聘会举办方基本情况及举办招聘活动的经验、招聘会的规模和档次、招聘会的人流量预测、招聘会的性质、进场的主要企业和应聘者层次、适于招聘的职位等相关信息,提高招聘的实际效率。

5.4 招聘准备:行政部根据招聘计划和具体方案的要求,提前组织进行招聘准备,包括:

(1) 准备所招聘职位的任职要求;

(2) 确定招聘渠道并与相关方预定展位或网络报纸发布日期;

(3) 制作有关宣传资料、招聘广告或网上发布材料;

(4) 确定参加现场招聘会成员并明确分工;

(5) 准备招聘活动中需要的试题、表格和资料;

(6) 参加招聘会所需的后勤保障。

5.5 资料收集、整理和初选:

(2) 资料收集和整理:行政部在接收到应聘者通过各种方式提交的应聘资料后,按照职位进行分类。

(3) 初选:行政部对收集的应聘资料后,进行初步甄选,主要是从年龄、工作年限、工作背景、语言、婚育状况、专业及过往薪酬等方面进行判别。

(4) 复选:行政部将初选合格者递交用人部门招聘负责人,由其从中复选后,将复选合格者反馈给行政部。由行政部通知其前来参加面试。

5.6 面试

(1) 行政部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形象气质、仪容仪表方面对应聘者进行甄选,并验证相关证件的真实、合法性。

(2) 笔试:分基础知识部分和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部分,对应聘者进行应知应会闭卷考试和评分;基础知识部分试卷和答案由行政部提供,专业知识部分由各部门提供。

(3) 行政部根据(1)和(2)步的结果安排用人部门面试。面试考官为用人部门或工序的负责人,重点考察应聘者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态度和对待遇的要求。熟练操作工需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各技能岗位也要安排作业考试。所有人员均需填写《面试记录表》。

(4) 无相关经验的操作人员由可行政部根据任职要求面试后直接分配至用人部门即可。

异地招聘活动(如东莞等地区)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部分环节,以提高招聘效率。

(6) 二次面试:视情况可对某些岗位的应聘者安排更高一级人员进行二次面试。

5.8 确定录用

(1) 由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部门和行政部根据公司工资制度及应聘者的技能水平,应在《面试记录表》注明被录用人的职位等级(工资与职位等级相对应)。一般情况,新聘人员的工资应为应聘职位的最低级工资标准。能力特别突出的,可在应聘职位工资标准范围内定。所有无经验的操作员必须按照操作员的的最低等级录用。

(3) 通知被录用人:行政部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知其报到日期和进行入职准备。在新员工入职前二个工作日,确定《新员工试聘期培训及工作安排表》。

6.0聘用

6.1 入职手续的`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主要包括:

(1) 体检,提交健康证;

(3) 新员工填写《员工基本信息表》等表格;

(4) 办理厂证、考勤卡,安排住宿及就餐;

(5) 员工岗前培训:公司介绍、《员工手册》、规章纪律、安全教育、企业文化等。培训方式可采用自学、会议、讲解、宣传等。

(6)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7) 将新员工带给需求部门。

6.2 试用期管理

(1) 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外,新聘用人员必须应试用合格后才正式聘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

(2) 用人部门安排岗位培训,方式有脱产集中培训、在岗作业培训、指定人员帮带等。

(3) 行政部或用人部门可指定专门辅导人员,辅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辅导人员。

(4) 员工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同行政部联合对员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及能力不适合工作要求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对其的试用并按解聘程序办理。

(5) 所有考核资料存入员工个人的人事档案。

(6) 行政部为试用员工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6.3 转正

(1) 用人部门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前10天,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对员工进行转正考核;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2) 用人部门在《员工转正考核表》上,注明员工转正后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3) 行政部对员工的转正考核结果进行复查,并依据《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等级表》,对工转正后的职等和工资待遇进行评估,并签署评价意见。

(4) 总经理批准。

(6) 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或按照解聘程序办理。

7.0解聘

7.1 员工解聘(离职)的形式有:退休、开除、辞退、资遣、辞职、自动离职等。具体条件参见《员工手册》。

7.2 离职程序

(1) 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公司发出解聘通知。

(2) 部门主管或行政部进行离职面谈。部门经理/主管须在《辞职/解聘通知书》上签署离职条件、离职日期。

(3) 工作移交。

(4) 员工离职到期时,行政部通知员工填写《员工辞职/解聘手续表》,并找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办公用品移交、工具移交、财产移交、文件资料移交、厂证厂服等移交。

(5) 工资结算。

(6) 离职员工在收拾行李离厂。

7.3 员工离职都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不予结算工资,如涉及财产移交等问题公司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7.4 员工离职后,公司自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总 则

1.1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时提供合格的人才和人力,规范人才聘用机制,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规范了本公司招聘人才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1.3本制度招聘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以下(含)所有员工。

2.招聘申请要求

2.1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和人事调整方案是确定岗位招聘的基本依据,公司各部门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2.2各部门在需要补员时,由部门相关主管人员填写《招聘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批,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应聘条件,并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2.3《招聘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2.3.1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公司各部门编制审查。在编制内(属于补员的),人力资源部可直接组织招聘;编制外(属于新设立之岗位的),应由申请部门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方可进行招聘。

2.3.2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描述和岗位素质要求及《岗位说明书》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确定适合的任用标准。

2.4如果岗位出现空缺,原则上首先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招聘。如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外部招聘。

2.5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招聘工作及初选工作,用人部门负责复试及专业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才专业测评。

3.内部招聘

3.1内部招聘是从公司内部现有员工中进行招聘、筛选。

3.2内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3.2.1人力资源部负责内部招聘广告(通知)的发布。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应聘人员应聘表进行统计、汇总和初选,初选方式主要是档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业审查、工作经验审查、员工以往绩效考核成绩审查及奖惩记录审查等。

3.2.2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初选名单送至员工所在部门及人力需求申请部门,经由两部门经理确认后再确定复试人员名单。

3.2.3在人力资源部组织下,申请部门负责对复试人员进行专业复试考核。专业考核结束后,申请部门应将考核试题、答案及应聘人员试卷、得分,入选人员名单等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3经考核确定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相关调岗手续后,方可对该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

3.4被录用人员上岗前需进行上岗培训并与直接上级进行首次述职。

4.外部招聘

4.1当公司从内部找不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补充岗位空缺时,人力资源部需进行外部招聘来补充所需人员。

4.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批准的《招聘申请表》设计招聘方案,撰写招聘简章并发布招聘信息。

4.3招聘简章内容应包括公司简介、招聘岗位、人数、素质要求、报名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应写明薪资待遇。

4.4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针对不同的人才信息来源,选择不同的渠道进行发布:

4.4.1通过职业代理机构发布,如珠海市人力资源中心等。

4.4.2参加大中专院校招聘会。

4.4.3告知公司员工,可以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人选。

4.5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选择一种或几种测试方法。测试方法主要有面试、笔试、心理测试法、行为模拟法、个案分析法及工作现场测试法等。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应聘岗位测试题库,以满足不同岗位的测试需求。

4.6人力资源部应对收集的《应聘人员(外部)登记表》按岗位进行分类,根据所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并将初选人员简历、证书复印件及推荐资料等有关资料转交申请部门,申请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入选人员面试。

4.7面试筛选测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和实施,申请部门参与专业部分设计。

4.8面试筛选测评方案一般需包括基本素质(智力性的和非智力性的)、知识技能、管理能力、个性倾向等方面的内容,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确定。

4.9外聘人员的测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4.9.1初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初试主要采用面试的方式。

4.9.2对初试合格者,由申请部门负责复试,进行专业考核。

4.10面试的地点: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面试室,面试时应提前做好场所布置并准备相关资料(《面试登记表》、应聘者简历等),拟订有效的面试问题,面试问题包括:

4.10.1与工作经历有关的问题。

4.10.2与教育程度及所受培训有关的问题。

4.10.3与工作有关的个人品质、风格、态度、价值观等问题。

4.10.4其他问题。

4.11面试主考官负责《面试评估表》的记录,并将面试意见以如下规范形式作出结论性建议:

1.1.1 面试合格,建议在某某岗位复试。

1.1.2 不适合应聘岗位人选,建议考虑其他岗位人选或存档。

1.1.3 不符合要求,建议放弃。

4.12复试由申请部门负责进行。人力资源部将入选的复试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予申请部门,同时通知复试人员参加复试,并在指定时间将复试人员引送申请部门进行专业考核,技术人员还需进行技能测试。考核人应据填写《应聘人员专业考核表》的各项内容,尤其是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申请部门应将《应聘人员专业考核表》、考核试题及答案送达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4.13人力资源部和申请部门依据候选人测评综合结果共同进行甄选,并确定待聘人选。

4.14员工录用的原则为直接上级提名,隔级上级批准。对于拟录用的应聘者,人力资源部应了解应聘动机,并调查其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因。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还须调查其背景。调查结束后将背景调查资料、综合测评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移交拟聘岗位直接上级,由直接上级确定最终待聘人员后,转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后报拟聘岗位隔级上级批准。对于主管级(含)以上员工的录用,须经该部门最高负责人复审后,方可进行审批。

4.15对于决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确定的上岗时间,填写《录用通知单》,通知员工报到,报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4.15.1录用通知单。

4.15.2学历证、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原件)、计生证失业证或《职工(干部)调动登记表》等。

4.15.3近期免冠1寸照片5张。

4.15.4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

4.15.5 公司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证件:原离职证明、银行帐号等。

4.16被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向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上岗资格。

4.17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新录用人员的下列手续:

4.17.1审核相关证件,复印后存档。

4.17.2新员工填写入职申请表、签订保密协议书、安全承诺书、劳动合同书等。

4.17.3申请制作新员工工卡、领取工服。

4.17.4参观公司、熟知部门与岗位。

4.17.5安排入职培训: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18新进员工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新员工到申请部门报到。申请部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并将上岗培训考核结果送达人力资源部备案。

5.试用与转正

5.1新聘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全部管理制度,认可公司的企业文化;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5.2新聘人员除董事长或总经理特批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试用期者可免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应一律先经试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3试用人员由其直接上级对其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考核,直接上级每月要对试用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填写《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对考核不合格者,用人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辞退者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超期)。

5.4根据新聘员工培训结果和业绩表现情况,试用部门经理应于试用期满前10日提出对该员工的转正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培训督导书》及《员工试用期表现评定》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报请相关上级主管进行批准。

5.5若试用部门在员工试用期内未能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转正申请,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试用部门了解情况,以决定该员工是否转正或辞退。

5.6 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6.其它规定

6.1公司同一部门内应避免聘用亲属,公司禁止在同一部门有直接或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位中聘用亲属。

6.附则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6.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与组织执行。

6.3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6.4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员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科科长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员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员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七、年满65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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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一、 公司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据此执行;

三、 为减少意外风险,公司以聘用人员名义办理保险,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公司;

六、 聘用人员监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终身责任;

八、 聘用人员旷工的,公司除不发工资外,还视情节给予扣除履行保证金、辞退等处罚;

十一、 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汉监理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 聘用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录用、增补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新员工招聘录用一律公开向社会招聘,本着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等符合岗位要求为原则。

第四条 招聘录用应由公司定期组织,以便于岗前培训。

第二章 招聘申请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人员的使用情况提出员工的招聘要求,并填写《招聘申请表》,报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的招聘申请,并根据情况提出招聘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办公室在拟定招聘计划时,应优先从公司内部进行人员调配。

第三章 招聘方式和筛选

第八条 公司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2)校园现场招聘。

(3)员工及其他人员举荐。

(4)委托中介机构或猎头公司寻找。

(5)离职员工复职。

(6)适合公司的其他招聘方式。

第九条 招聘员工应明确职位、岗位职责、学历、经验、能力、年龄等要求。

第十条 成立公司招聘小组,可由办公室人员、用人部门人员、公司领导等至少3人组成。招聘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工作:

(1)初选。办公室对全部应聘材料进行筛选后,选出初步合格者,并向其发放面试通知。

(2)面试。招聘小组负责考察面试人员,并将其表现详细填写在《面试记录表》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对面试者进行笔试、专业技能考核等。

(3)录用。招聘小组负责对所有复试者进行评价,并提出录用或不录用的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向未录用者发放《未录取通知书》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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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了解应聘人员的期望因素:

(1)优厚的福利待遇、交通便利的工作地点及雅致的工作环境。

(2)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及发展前景。

(3)开明的上级领导。

(4)有省内外进修培训的机会及快捷升迁的机会。

(5)工作内容符合自己的兴趣。

(6)工作具有完整合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面试注意事项:

(1)安排充分的时间,环境应安静、舒适。

(2)面试人员事先应熟悉招聘的具体要求,与应聘者谈话的主题要明确,列出发问的'重点范围。

(3)创造融洽、轻松的面试气氛,并随时记录面试的重要事项。

(4)控制面试的时间与场面。

(5)检查应聘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面试提问要点:

(1)请其简单描述家庭背景、过去的经历、应聘本职位的原因及自身的优缺点等。

(2)分析所投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预想有机会重新选择将会选择什么行业。

(3)询问其喜欢的领导类型、业余爱好、休闲活动、常看的书籍等。

(4)询问其对待遇的要求。

(5)询问其对人生目标、安排及如何理解成功与失败的具体含义。 第十四条 涉及录用、面试必须注意的事项:

(1)应聘人员的待遇及福利,是否能够接受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换,是否愿意出差。

(2)公司的录用条件。

(3)应聘人员可接受录用答复的期限及上岗日期。

(4)其他特定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 录用报到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发放录用通知时,必须注明报到须知,尤其是报到期限。 第十六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带齐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业证等相关证件,办公室负责核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证件检查合格后,办公室负责向新员工发放《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汇编》《保密协议》及表格等,并经员工确认后签订劳动合同,办公室将新员工相关资料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员工入职当天办公室负责通知财务部和用人部门。通知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入职日期、所属部门、直接上级等。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及框架,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工作岗位场所的设施、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并将成绩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试用期

第二十条 除特殊情况可以免除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须试用,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管理

1、办公室负责在员工试用期到期的前两周,提醒员工的直接上级对该员工的试用期表现进行评估。

2、员工试用期到期前一周,回收员工的《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并报总经理审核。

3、 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将其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4、向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说明理由,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 违反公司规定职业素质较差者;

(3) 隐瞒健康状况患有疾病者;

(4) 其他原因不胜任工作者;

6、办公室负责将《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拟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最终解释。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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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钢铁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及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招聘和管理。

人员招聘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4内容与要求。

4.1遵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4.2.2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3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4.2.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4.2.6正式录用前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录用。

4.3聘用程序。

4.3.1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4.3.2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3.3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和责任书。

4.3.4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4聘用待遇。

4.4.1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4.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4.3按公司的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按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核定,重大型1万元,中型0.7万元,轻、微型0.5万元,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和违约责任全额退还。

4.5日常管理。

4.5.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4.5.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4.5.3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4.5.4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的持证上岗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5.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4.5.6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账》。

《劳动合同》。

《岗位责任书》。

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的聘用管理程序,从招聘、录用等环节上确保任职人员符合企业岗位需求、任职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了聘用管理原则、流程、要求及入离职管理,适用于各部门。

1)因岗定人,公开招聘。

2)科学甄选,择优录取。

3)教育训练,贤者适用。

见附件《招聘、录用管理流程》。

5.1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方向对本部门各岗位定岗人员定编情况进行预报和编制,并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常年行政部门考核人员定岗定编和招聘依据。

5.2各部门根据增补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逐层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公司行政部执行,属于年度岗位定编表计划内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可安排增补,不属于计划内的《申请表》应报总经理特批后方可进入招募。

5.3行政部根据《人才需求申请表》及《岗位说明书》的内容对求职者进行初试,初试包括资格审查和提问式面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人才测评、笔试等形式进行甄选),初试通过后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及产品…,并安排复试。

5.4用人部门需按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包括面试和模拟测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岗位实习考核的方式进行观察后确定),复试完毕后签署复试评定意见。

5.5需要联合复试时由公司行政部组织,各面试人在面试结束后出具详细的评定意见,并对是否录用达成共识。

5.6特殊招募的人才或超编招募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用人部门不得私自用工,公司行政部不得批准权限外的人才招募需求。

5.7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在面试结束后最迟在三天内等通知。人力资源部对综合面试结果、笔试成绩等做出综合分析,与用人部门最终确认录取人名单,报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需报经董事长面试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5.8录用前对预录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劳动关系、联系方式、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被核实无误的人员由公司行政部电话通知其办理职前体检,并告知其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及所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6.1被录用人员凭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请提供:个人一寸免冠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体检表、失业证(本市)、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从业上岗证或证书留存公司员工档案库,同时要求报到之日将相应证件原件带上,经审核后马上归还本人。

6.2操作类岗位和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可由行政部先安排入岗试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行政部指定限定时间内交齐[最多不能超过5天,除应届生毕业生证书未发外(必须提供"推荐表")],超过限定时间公司有权不予聘用。

6.3根据岗位性质必须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

6.4行政部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录用手续,如考勤编号、工卡办理、宣导公司管理制度和体系等,在进行基本的入职简介后,通知员工至其所在部门报到。

6.5部门在接到新入职员工后,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上岗手续,如劳保用品领取、劳动工具领取、填写工作用表、岗位责任书(上交行政部与其人事档案归档)等,在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根据岗位要求,未获得相关资质证明的员工应直接安排资质培训或鉴定,严禁焊工、电工、会计、司机等要求持证的岗位无证上岗。

7.1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各部门对该员工考核情况可由部门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逐层申请考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7.2针对照常转正的试用期员工,在转正期到之前15天内行政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必须按要求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经试用期员工自我评定逐层审批后报行政部办理转正事宜(必须于该员工转正日前5前上报行政部)。

7.3在试用期间各部门应对该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团队协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业绩考核进行跟踪考评,一经发现不适用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者,用人部门必须于5天内以书面形式评定是否继续试用,报送行政部经公司领导评定后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办理劝退等事宜,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7.4在试用期内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拟离职之日前7天提出,并做好在职期间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7.5取消录用资格特别规定。

即使办理了录用手续,如在办理过程前后经公司调查、考核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包括以下(及类似)情况: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认为工作素养达不到基本员工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专业判断失误或出现重大专业判断失误,被认为专业水平不够的。

试用期内经考核后被认为不符合岗位说明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参照薪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量考核等内容)。

试用期内未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延长试用期后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流程、标准规定的。

试用期内不服从调配或上级指示的。团队协作性差,个人行为规范有违于职业道德或一切法律责任的,除取消录用资格外,同时公司有权追究给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

8.1经考核合格后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试用期转正相关事宜,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备案工作并给予办理缴交相应的医社保等相应福利。

8.2普通职员劳动合同签定期限为2年;中层及以上岗位人员合同签定期限至少为3年。

8.3确立劳动关系后,凡是委派其参加厂商或第三方组织的培训课程,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同时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冲突,以期限未履行完的为主。

8.4在职期间,公司或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者,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解除劳动关系。

8.5若员工未经申请总经理批准单方要求离职的,或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私自缺岗或旷工者(或公司其他管理体系约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工作标准的),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给予办理劳动关系退工手续并视为自动放弃其未发放工资。

8.6所有员工离职前30天必须填写《离职申请表》逐层上交审批后,上交于行政部备案(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及时上交《人员需求增补单》实施招聘活动),同时于离职当天填写《离职人员手续交接清单》逐层审批同意后,留存于行政部后方为办理完离职手续。

8.7员工离职清单必须逐层审核审批,各部门将根据该员工在职期间所拥有的公司财、物、客户资料或信息等结算交接清单无误后方可批准离职,否则公司将追究审批人连带责任。(例如:公文包、服装款、培训服务未履行完所应承担的培训费用、办公文具、客户资源书面信息、车辆、公司信件等等)。

8.8结合公司《薪资管理制度》的标准要求,每位销售顾问每月的销售任务至少完成2台,若连续2个月未完成基础任务指标或连续2个月业绩均为最后一名(未位淘汰),则将该员工列为岗位不称职处理,并自行办理完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续用;同时,销售主管、经理、销售副总连续2个月均未完成公司指定的月度任务目标者,一并同等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助执行。

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2)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3)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4)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1)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2)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3)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5、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进行纠正及经济考核。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8、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作业,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9、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0、每周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人员培训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归 口管理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第五条设立培训中心,应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逐级申请。各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 和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需要,利用社会或本部门、本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教学条件,申请设立由其直接管理的综合性或专业(行业)性的培训中心,或申请赋予现 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以下统简称”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其它单位或企业原则上不能申请设立培训中心。

第六条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本地区(本企业)培训中心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标准的,方可报外经贸部申请核准。

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向培训中心颁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经外经贸部核 准,任何单位不具备外派劳务培训资格。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包括中央企业)的培训中心进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 证书》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颁布。

第七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中心,本地区年外派劳务 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000人次;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年外派劳务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500人次。西部省区和距离现有培训中心较远、交通不便的地 区,若年外派劳务人数连续两年超过200人次,可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原则上每个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最多只核准一家培训中心,省会城市不超过两家,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不超过四家。如果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3000人次,省会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6000人次,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外派人数超过 10000人次,可在上述基数上适当增加。

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历年来外派劳务情况,按照既满足培训业务需要、又保证各培训中心生源的原则,兼顾行业与地域优势,统筹规划全国培训中心的布局,并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外派劳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培训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00人以上。

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

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三、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

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第四章培训

第十条培训的内容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安全保密、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出国常识。

三、派出单位与国外雇主、劳务人员所签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的具体含义。

四、从事国(境)外劳务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及正确处理与外方雇主的关系、提高服务意识、保证工作质量、依法履行合同和正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五、派往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情况。

六、派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宗教、民俗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提高对带有反动性质的外国宗教势力和邪教组织的鉴别与抵制能力。

七、语言、专业技能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教材

一、培训教材包括公共课教材、语言培训教材和专业技能教材。

二、公共课、语言培训课的教材、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承包商会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专业技能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我国 或派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国外业主的要求编写。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外经贸部委托承包商会或其它单位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补充教材。

三、各培训中心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在实施培训中,公共课必须使用统编教材,外派劳务人员要人手一册。非公共课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外派劳务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选编。

第十二条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熟练掌握拟派往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或相应技术,凭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或技术职称证书,可不进行外语培训或技能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时间

一、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40个课时;

三、专业技能的培训时间,由外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的技术情况和国外雇主的要求与培训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培训地点

为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劳务人员应尽可能就地、就近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得跨省(市)或中央企业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的师资和教学

一、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对于培训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较高的教师,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搞好教学工作,并根据外派劳务的特点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三、承包商会应不定期组织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并配合外经贸部对部分培训中心业务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结果较差的培训中心,外经贸部按本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培训中心可充分利用网络培训方式,大力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以适应外派劳务培训多专业、多层次的特点。

五、各培训中心应不断完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考核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培训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考试

为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接受所有规定培训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培训中心须按考核大纲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各培训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本地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他们的培训委托,并努力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可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属部门解决,也可采取自筹自支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国家、地方的专项拨款及社会的捐助款。

第二十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可由派出单位负担。各培训中心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必须符合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六章培训合格证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合格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外经贸部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其所属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和本地方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委托北京市外经贸委审核、发放在京各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须在照片处加盖”中国外派劳务培训()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委托的审核部门在第4页盖章后生效。地方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各培训中心申请发放《合格证》时,须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与《合格证》一并送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须在收到《送审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合格证》的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制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劳务合同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如果劳务人员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在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可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

三、有效期满后二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合格证》和派出单位证明办理新的《合格证》,超过二年需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七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必须妥善保存《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如《合格证》遗失,应立即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在补办的《合格证》上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合格证》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合格证》由承包商会代部发放。各培训中心可直接向承包商会购买,也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订购。

第七章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培训过程中认真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暂停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扰乱了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培训中心管理不善,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两年培训不足200人);

五、逾期一年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六、违反外派劳务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弄虚作假、倒卖或变相倒卖《合格证》;

四、受到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处罚后,培训工作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及时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报外经贸部。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和政策

(1)公司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2)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基本政策等,是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政治觉悟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和员工交流论坛。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公司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司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公司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公司针对员工工作需要,会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员工个人希望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进修),需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名。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4、员工交流论坛

员工交流论坛是员工从经验交流中获得启发的培训方式。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立员工交流论坛。

(三)被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人力资源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公司其他员工。

4、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需凭培训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3000以上的。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1、培训需求分析。

2、设立培训目标。

3、计划培训项目。

4、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1、建立公司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五)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并与规定时间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七)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可要求被培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方面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八)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数额。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决定。对于公司予以报销的费用,原则上先由培训员工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报销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自控和他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中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护用具、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7、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1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2.2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3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2.5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2.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1档案管理:

(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4.1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6.2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6.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正。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7.3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9.1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录用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3.1档案管理: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4入职培训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 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 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5试用期 

6转正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10.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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