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工作制度(精选14篇)

时间:2023-12-14 09:21:41 作者:纸韵

规章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管理和调控组织内部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改进措施,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例会的组织:例会由县项目办公室组织召开,并做好会议签到与记录。

第二条  例会的参加对象:县项目办公室成员、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例会的请假制度:对因故不能参加例会,需会前直接向安民局长及项目办主任请假。

第四条  例会时间:每月下旬召开例会一次,对遇到重大问题需讨论或通报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例会的会议内容:例会主要是通报本月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并培训项目相关知识及工作技能。

第六条  例会的传达制度:每次例会后,要求乡镇卫生院及时召集本辖区内乡村级工作人员,传达例会的会议精神,并注意收集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积极做好的意见反馈的工作。

一、为确保项目工作高效运行,防止重要事项的延误、漏办,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进行请示报告:

(一)国家和省、市项目办下达的会议通知或要求办理的事项;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发生涉及项目实施方面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请示的重要问题的'答复;

(四)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和对某项工作的安排、建议;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如外出学习、购买办公用品)。

三、凡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均应填写“请示报告”专用纸,内容较长的应打印清楚,呈报项目办主任审批。请示报告文字表述要简洁明了,说明问题。

四、项目办主任对请示报告的事项批示后,具体承办人要负责到底,认真落实办理,并把结果向领导反馈。

1、凡在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具有保留价值的信息资料均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2、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更新和查询。

3、项目信息资料整理实行分类负责,规范整理、集中管理。

4、信息资料收集要完整齐全,如何条件,要收集电子版文件保存。

5、信息资料整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卷的规定、分类整理、按时间顺序归档。

6、信息资料归档要科学分类。

7、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信息联络员要定期与县项目办公室信息管-理-员直接联络、汇报、交流各地信息。

8、信息管-理-员要确保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和信息流通的安全性。

一、县项目办公室建立督导评估领导机构。

二、督导评估工作由县项目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抓。

三、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要落实到位。

四、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对乡村每月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五、在督导过程中,要及时写好督导情况记录。

六、由县项目办督导领导小组研究评定合理打分。

七、如有不达标的项目,要有改进及提高的措施。

八、县项目办做好年度督导评估工作总结。

1、档案要求:目录条理分类清楚,档案要存放有序,有专门存放地点和管理人员,内容丰富,有价值。

2、档案管理科学规范,细致全面。

3、档案管理原则:根据档案形式和内容,注重档案间的横向联系(同一时间的联系)和纵向联系(同一目标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参照对比)。

4、管理方法:

(1)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分门别类。

(2)采用目录制,即总目录、分目录、文件名。

(3)案卷内任何文件都须有封皮、名称。

(4)可设专档,如:特色活动档案等。

5、档案管理具体内容:

(1)本项目办年度工作计划。

(2)本项目办阶段性工作汇报及工作总结。

(3)大型活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资料及总结等。

(4)例会签到表,会议记录本,上级来文及项目办发文备份。

(5)各季度工作计划、工作汇报及工作总结。

(6)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组织合理收入,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二、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项目工作目标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县项目办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工作人员外出预领旅差费,要按实际需要,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在一周内结清旅差费。在已支预借款未结清前,不准连续预借。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四、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一、凡项目设备都应在《项目固定资产帐》上登记注册,并由专人妥善管理,保证运行良好。

二、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潮、防盗工作作,专室专柜存放,定员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

三、项目设备应长期为该项目规定的目标服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赢利目的。

四、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项目设备出借、转让、调拨或变卖给非项目单位。

五、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做法,县项目办有权将设备收回,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项目设备不得被个人占用。

七、每年底由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固定设备核实,清对帐目,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砹备的检修改进、更新及淘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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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重大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日前,为落实医改文件精神,全面动员和部署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布置2015年工作和任务,卫生部、全国妇联6日在京联合召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实施工作会议。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5-2011年)》,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在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在财政部、全国妇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卫生部将在2015年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三个重大妇幼卫生项目。2015—2011年,将为全国1000万名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对120万名妇女进行乳腺癌检查;2015年计划完成200万宫颈癌检查和40万乳腺癌检查。将对近1200万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2015年还将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范围扩展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刘谦在会上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为准则,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必须把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作为优先战略选择,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快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千年发展目标。妇幼卫生重大专项的确立和实施,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是医改解决妇女儿童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心和爱护。实施妇幼卫生重大专项,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如何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刘谦提出六点要求。

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增强责任意识,将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署和区域卫生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3个项目管理方案,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努力实现工作目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也是公共财政必须安排的重点。因此,要统筹兼顾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加快改变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的状况,尤其要加大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的妇幼卫生投入,促进不同地区农村妇幼保健均衡发展。为实施好重大专项,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补助经费,各地也应给予必要的投入,保证项目组织、管理、培训、督导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中心,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国城乡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方式,让更多的农村妇女享受到政府筹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妇幼卫生重大专项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卫生、财政、妇联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级妇联长期以来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在维护广大妇女的`健康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各级妇联组织沟通、协商,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

要完善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政策规定的补助项目,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真正惠及广大农村妇女。同时,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贫困妇女的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服务对象享受补助的情况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重大专项的实施,在宏观上,要立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立足于城乡统筹发展;在微观上,要立足于技术路径的探索、立足于服务能力的提高。通过项目的实施和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乡级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7、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在公共卫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地方病、爱国卫生、结核病防治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判定当地各种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疾病、多发病、常见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按时网报传染病和各项工作资料。

四、每月开展一次对乡医的'业务知识培训,每月检查指导四个以上行政村,半年和年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五、坚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六、定期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和季节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疾控工作资料,年终归档成册妥善保管。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中心性、临时性工作。

孕产妇程序化管理制度

1、由乡级保健员或妇幼工作人员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和早孕妇女的摸底、登记工作,并在孕前三个月及孕后三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并上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对其孕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早孕随访,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且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为其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4、强力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5、产后访视:应于出院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其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发现异常者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备查。

7、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8、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或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及群体性异常反应。

第四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在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完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卫生、安全设施保障建设,实现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第五条把公共卫生设施的`安全保障性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与校安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使卫生、安全指标达到规范标准。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是属地系统第一责任人,相关股办室(站)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属地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第七条全面掌握学校公共卫生资源情况、设备情况、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制定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管理和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检验收工作;。

第九条对校长、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教育。

第十条指导学校制定或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与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了解本地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状况及学生健康状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相关通报后,督促学校落实。

第十四条督促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硬件达标。

第十八条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校长、分管校长、主任、相关人员应逐级签订责任状。有考核、有奖励、有处罚。工作实绩和奖惩要与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制定相关处室管理职责,总务处、政教处、安监办的责、权分工明确。原则上总务处负责饮用水设施、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设施的管理,政教处负责宿舍、疾病防控的管理,安监办负责对全校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每周立会制度,校长应亲自主持。会议记录应保留二年,作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日志,由专人负责记载,记录至少保留二年。

第二十二条把预防放在首位,应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发布预警。预警通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高发期的管理按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设每学期不低于四课时的卫生安全常识和健康教育课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对师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五条按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二十六条加强与辖区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设备,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公共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卫生、教育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应距离牲畜圈、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条不得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第三十一条应有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加工操作间、内部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校内经营食品的小卖部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不得从食堂赢利;实行承包经营的(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校长;应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每周应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食堂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案,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过夜。

第三十六条食品及原料采购。

(二)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采购时检查标签、标识及感官质量,杜绝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无证照加工豆制品、农药超标的蔬菜、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七条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三十八条食品及原料存贮。

(一)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三)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五)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备;

(六)冷冻(藏)食品的存贮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清洗消毒。

餐饮器具、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清洗、消毒、保洁用的设施、设备和用具的大小和数量应满足需要;

(二)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六)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七)餐饮用具消毒后要有专门的存放设施,结构要密封,标识要明显;

(八)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每天要有消毒记录和负责人员。

第四十条烹调制作。

(一)所有蔬菜必须按一拣二洗三拣四切五清洗的顺序操作,确保洗后无泥沙杂物;

(三)肉类清洗后无血、无污、无毛,鱼类无鳞、无鳃、无内脏;

(六)所供食品烹饪后出售不得超过2个小时;

(八)不得制作、出售冷荤凉菜;

(九)凉菜、卤菜、过夜剩菜及主食,都要加热(中心温度摄氏75度)后,才能出售;

(十)随时做好锅、锅台面、备餐间及菜架的清洁工作,备餐间房门应随走随关。

第四十一条食品留样。

(一)专人负责留样和记录;

(二)每餐每样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

(四)留样时间应保留48小时,留样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五)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交留样食品。

第四十二条有毒有害物品(灭蝇灭鼠等)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四十三条人员管理。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七)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四)严禁穿工作服进入厕所;

(六)食品处理区不得带入个人衣物、私人物品;

(九)开饭前认真检查餐具,确保清洁卫生;学生用餐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餐厅;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第四十五条宿舍应建立管理、检查、卫生、安全、考勤、奖励等规章制度。应指定一名副校长负责,相关处室具体管理。应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值班人员,实行在岗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卫生、安全隐患首遇责任制,缺失学生即报制,24小时值班制。

第四十六条保证一人一床,床铺应牢固结实,小学生和中学生使用的床面长度分别不小于1.8米和2米,宽度不小于0.9米。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小学生使用双层床的上床距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6米。双层床应安装有安全可靠的小梯子和抓(扶)手。床铺上方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原则上床上空间高度不小于1.2米。

第四十七条宿舍出入口、廊道应实行24小时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应齐全良好,管理人员能够熟练使用;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既要通风、能阻止外来者进入,同时又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设置安全、环保、节能的人工照明设施,宿舍居室0.75米水平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75lx。楼道和楼梯处应安装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第四十九条厕所应采用蹲式大便器,大便器和小便器数量的设置应满足学生早晚入厕高峰期的需要。原则上女生厕所应按每10-12人设一个大便器,男生厕所应按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两个小便器(或1.2米长小便槽)。厕位之间应设隔断。厕所内应设洗手水龙头、污水池和地漏。

第五十条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置安全的通风、取暖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新建或扩建的学生宿舍不得使用燃煤取暖。

第五十一条应安装有效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学生入学时,必须签订住宿卫生、安全等协议书,按宿舍管理员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十三条宿舍卫生要求。

(二)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三)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五)保持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七)不准在舍内喝酒、吸烟、大声喧哗、吵闹;

(八)严禁从窗口向外倒水、扔物;

(九)外衣至少每周换洗一次,内衣至少每周换洗两次;

(十)餐前应洗手,每天刷牙两次,洗脚一次;

(十一)开窗通风,上下午各一个小时以上;晚上休息时关窗;

(十二)被褥应每周晾晒;

(十三)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十四)舍内值日人员是卫生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并加盖上锁,蓄水容积以不超过学校48小时用水量为宜;设施应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有消毒器。

第五十五条采用自备水井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的水井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以上;水井应设有高于地面0.3米以上的井沿,井口加盖并上锁。

第五十六条使用煤、电、燃油、燃气等各种能源的开水锅炉每学期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饮水机(桶装水)或其他类型直接提供饮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建立饮用水设施管理制度和维护档案,对饮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耗材更换等维护工作有详细的计划和记录。

第五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桶装饮用水或其他类型直接供饮用的饮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街道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促进卫生监督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根据《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协管员的配备

本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建立机制、增强力度”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或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数见附件一)。

(二)协管员的聘用

1.聘用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优先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不能聘足所需名额,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

2.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3)具有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卫生监督协助工作和抗震救灾志愿者工作等经历者优先。

3.协管员的准入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区卫生局审查合格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川府法〔1999〕23号)要求,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用,并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

原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未经区卫生局聘任的,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年审。

4.协管员的工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正式职工择优录用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原待遇保持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职工择优录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5.聘用程序

(1)人员推荐。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名单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3:1的比例的推荐产生。

(2)资格审查和公示

推荐产生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资质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培训和考试

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

(4)聘用

考试合格后,区卫生局对持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择优聘用,聘用期一年。

(三)协管员的管理

1.协管员的权限

协管员主要权限是协助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行使行政处罚权。

2.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掌握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健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配合卫生执法监督员对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咨询、许可证申办受理和代理接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等卫生监督相关服务工作;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和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

3.协管员的行政管理

在各公共卫生所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科,协管员的行政关系和日常管理由卫生监督协管科所在单位负责。

4.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工作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要指派专人负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协管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监管考核、业务考核、社会考核和所在机构考核等绩效考核制度,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执法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卫生监督协管员绩效考核以卫生监督协管效果评价考核为主,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者实行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在下年度选聘时优先续聘。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人员经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管理经费:区政府安排适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经费,并列入本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调查信息收集和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重大卫生保障项目补助、培训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区财政要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的投入,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增加。

(二)制度保障

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区卫生、财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研究制定协管工作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三)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人事行政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并要解决工作场所、日常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规划,统筹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科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四)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进行。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建立协助卫生执法员日常监督巡查报告、举报投诉、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档案归档和卫生监督例会等工作制度,明确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日、月工作量),落实责任,畅通工作,严格绩效考核。

(五)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纳入区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工作目标考核。

四、工作步骤

(一)2014年6月10日前,区卫生局结合实际,做好我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试聘用的前期工作。

(二)2014年6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将拟定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报区卫生局(报批表见附件二),2014年6月20日前,区卫生局确定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名单。

(三)2014年6月25-26日,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区卫生局择优确定聘用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

原已取得《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初选人员要参加市上组织的培训。

(四)2014年6月30日前,区卫生局将组织对正式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

(五)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聘用的全部工作;7月1日前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在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是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增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形势需要。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顺利开展。

(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补充,是探索卫生监督与农村卫生有效方式,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力量。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要建立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和卫生监督集中巡查工作制度,实现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

(三)区卫生局加强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作用,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考核淘汰机制,每年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考核办法,年终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管理。

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一、辖区责任医生首先对辖区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二、根据评估情况,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季节、不同健康问题和心理状况选择恰当的健康教育题目,并制定出健康教育规划。

三、制定相关人员对健康教育内容进行充分准备,既要科学性,又要注意普及性和实用性,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

四、认真实施规划,根据不同个体或群体,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方式:

(一)采取宣传栏,宣传资料等书面形式,将教育内容交给居民自己阅读。

(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健康教育宣传。

(三)采取定期集中教育的方法,进行防病及保健知识教育。

(四)采取小组教育的方法,对同类健康问题的群体进行保健、康复等教育。

(五)采取个别教育的方法,对特殊个体及家属进行疾病知识,自我监测及家庭照顾教育。

五、定期征求居委会及社区居民对健康教育活动及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随时询问社区居民对防病保健知识的知晓度,以指导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

1、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按时完成健康教育任务,及时总结汇报。

2.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共同成立地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形成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宣传。

3.大力推进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对社区内健康教育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定期组织专家、医务人员为辖区居民上课,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并按要求定期针对社区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与防病知识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定期进行效果评价,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针对高危人群和有不良生活习惯的居民,开展戒烟、限酒、限盐、指导营养合理膳食、健身等行为干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

5.广泛开展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的考核要求。

6.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7.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

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应结合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定期更换内容,

9.应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免费测量血压的制度,对辖区内高血压病人实行“医患合作式管理”,实施健康教育非药物干预和药物干预。

10.结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世界健康宣传日,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11、定期征求村委会及村民对健康教育活动及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随时询问社区居民对防病保健知识的知晓度,以指导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定期开展本村居民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课堂);

三、开展村、组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建设,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四、结合卫生主题宣传日,实施专项健康教育活动;

六、开展不同人群健康教育调研和监测,推进健康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评价工作;

七、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办事处共同成立地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形成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参与,要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宣传。

2.大力推进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对社区内健康教育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定期组织专家、医务人员为社区居民上课,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并按要求定期针对社区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与防病知识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定期进行效果评价,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针对高危人群和有不良生活习惯的居民,开展戒烟、限酒、限盐、指导营养合理膳食、健身等行为干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

4.广泛开展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的考核要求。

5.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

7.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应结合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定期更换内容。

10. 开通社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12. 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13. 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14.应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免费测量血压的制度,对社区内高血压病人实行“医患合作式管理”,实施健康教育非药物干预和药物干预。

15.结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世界健康宣传日,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16.积极探索新的健康教育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

1、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3、健康档案统一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

4、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贴留存归档。

5.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6、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健康教育内容通俗易懂,保证其时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保存留档。

7、配备儿童健康管理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从事儿童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员(含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8、掌握辖区适龄儿童数,按照国家有关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每次服务后及时将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上,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

9、配备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员(含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10、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早孕建册率,并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

11、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检查一次空腹血糖,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12、掌握辖区内接种适龄儿童情况,为其建卡、建证,严格按照免疫规划程序进行疫苗接种,接种信息纳入微机管理,同时填写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卡。

13、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执行。相关服务记录及时入档。

14、做好辖区内高血压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高血压高危人群每年测量血压2次,高血压患者每年随访不少于4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免费做一次血糖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15、做好辖区内糖尿病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每年四次随访,对糖尿病高危人群要每年至少测量一次空腹血糖和餐后2小时血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16、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免费做一次血糖检测,随访不少于4次,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重点。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制度,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3、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5、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7、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8、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务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署。

组长:

副组长:

(2)、医疗救护组:当发生一般轻微食物中毒(10人以下的轻微呕吐、腹泻)由校医务室人员负责带到镇中心医院治疗,当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病人送到医院治疗。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全面领导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意见。

(2)、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处理,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

学生去镇中心医院治疗并及时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发现者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

一旦发生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时,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校长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救援。

学校发生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救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病人送到医院治疗。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

学校发生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时,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建立学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我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幼儿园应经常对教学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幼儿园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幼儿园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幼儿园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幼儿园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幼儿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幼儿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幼儿及家长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幼儿及家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3、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突发事件期间,幼儿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为xxxxxx。

2、严格执行幼儿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一)传染病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幼儿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幼儿园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幼儿园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园门管理制度。

6、如非常严重的班级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停课措施,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

(二)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院长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照工作安排对各村进行下乡工作,有事需向院长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及公共卫生信息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村级公共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填好后,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坚持学习,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做好笔记,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7、实行考核制度,对各组或个人的工作,实行定期抽查、检查,对其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补助。

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员队伍。保洁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社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社区环境卫生整洁。

二、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影响公共场所卫生。

三、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放养禽畜。

四、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危及他人安全,影响环境卫生。

五、教育居民严禁在悬挂禁烟牌的公共场所吸烟,以免损害他人健康,影响他人休息。

六、教育居居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等,影响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七、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随地吐痰、便溺。

八、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歇担叫卖,影响社区正常秩序。

九、加强社区卫生教育,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质优的卫生服务。

十、积极开展社区卫生防疫工作,搞好防病防疫宣传,及时报告疫情,建立社区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居民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居民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产值、利税完成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县低保金总数额和发放情况;

6、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两次居民会议,由居委会主任汇报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居民会议决定的问题,由居委会付诸实施。

2、每周召开一次委员例会,研究前段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计划,会议做好记录。

3.每月召开一次居民小组长、居民楼长会议,研究当前工作及下步工作计划。

4.每年召开一次各工作委员会会议,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二、学习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文件及法律知识。

2、各工作委员会,每周利用半天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

3、每月组织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学习一次,并结合具体工作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三、报告制度

1、定期向街办汇报居委会的工作,自觉接受街办具体指导。

2、及时向街办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3、总结、树立各类先进典型(集体或个人),上报街办,学习推广。

4、重大事项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总结评比制度

对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季度小结,半年初评,年终总评,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理财水平,结合社区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 审批制度,由居委会主任负责签字审批。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好各类报表,统一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建立健全帐薄。

五、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六、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民-主评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居委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居民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居委会认真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居委会全体成员为民-主评议的对象,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民-主评议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按照街办安排,组织居民代表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选出2-3人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3、评议活动先由班子负责人和被评议人向居民代表报告班子及个人的工作,再由居民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4、评议结束后,评议结果上报街办。

5、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班子及成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挟嫌报复。

6、被评议人对居民代表提出的正确意见要虚心接受和改正,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居民代表不得进行报复,否则依法严肃处理。

居委会干部守则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自觉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场经济理论,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学习本职业务,学习实用技术,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工作中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勤俭节约、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借支、挪用公-款。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集体领导,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六、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群众搞好服务,排忧解难,及时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工作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八、带头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九、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社区居委会主任职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

六、管理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经常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社区工作知识,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体育、教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配合学校、家长抓好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对文教体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环保卫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保、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和除“四害”活动、创建洁、净、美社区;

四、负责社区公厕的养护和管理;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对环保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社保民政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了解掌握社区内民政工作对象、社保工作对象的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八、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九、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内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十、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人员、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十一、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居民有关民政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治保民调工作委员会职责

二、定期排查社区内各类治安隐患和矛盾纠纷,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

三、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巡逻队伍,形成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

七、配合公安部门对社区内出租房屋、公共停车场进行管理;

九、做好重点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十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对治安、普法和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妇女计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动员教育居民同一切歧视妇女儿童的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社区捐助工作站职责

三、对接受的捐助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包装和管理;

四、统计、汇总和及时组织上缴所接收的捐助款物;五、实现捐赠人的捐赠遗愿;

六、对所有的款物当时清点入库,及时向捐助中心汇报情况。

居民小组长岗位职责

二、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决定进行工作,定期向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

三、加强团结,同心同德,积极热情地搞好社区居民小组工作;

四、遵纪守法,不循私情,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及时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白玉山子社区党支部工作制度

白玉山子社区党支部职责

社区党支部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承担着社区党的建设、社区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领导本社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本社区党建、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治安、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协调、组织社区内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党组织对在职党员进行监督。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用社区的共同目标凝聚居民,发动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工作。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搞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__x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发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_年1月1日起实行)中列举的25种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疑似症状,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处理原则和措施。

(一)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疑似症状。

1、学校设置卫生室负责人为疫情报告人,建立晨检制度和因病缺课记录,及时了解学生因病缺课原因。一旦发现传染病疑似症状或流行性病例异常增多现象,要立即向区教育局和区卫生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区中小学公共卫生监测点要加强传染病或流行性病例暴发疫情监测,一旦发现暴发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教育局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2、学校积极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现场疫情核实和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查明流行特点和发生原因,明确事件的性质,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学校对确认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应及时采取隔离治疗病人、疫点消毒、宣传教育、易感人群预防服药等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对新发病人要做好跟踪登记和隔离工作,及时通知病人家长。隔离期间的病人严禁到校(园),病愈后须经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确认后,方可返校。为及时控制疫情,必要时疫情所在学校可经区政府和区教育局批准,暂时停课。出现暴发疫情的学校要建立疫情日报制度,将每日新发病人情况、采取的防控措施等报告区教育局和区卫生疾控中心。

(二)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1、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学校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基础教育中心、区教体局、区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疾控中心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医护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抢救。

3、学校应组织专人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

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学校应搜集可疑食品和患者排泄物以备化验,整理搜集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据,积极配合教育、卫生和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学校应明确国家对疫苗接种工作的规定,积极配合区卫生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等工作,督促学生在家长带领下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或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接种。

2、学校应建立健全入学、入托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新生入学时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要求完成预防接种者,应当要求其及时补种。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要配合疾控机构,组织开展预防服药和应急接种。

3、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活动。

4、发现有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病例,应立即报告区卫生疾控部门和区教育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安抚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特征、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学校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向基础教育中心及区教体局报告。同时学校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上报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卡”。

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保护、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紧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护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稳定师生情绪,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严禁以个人名义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学生家长来校或去医院,学校要配合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允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免报道失实。

村委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为了我们拥有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做好村级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保护村民身心健康,制定村级公共卫生厕所管理制度如下:。

一、将公厕管理纳入村委管理议事日程,管理工作常态化,加强日常管理。

二、公厕男女标志牌保持完整清洁容易识别。

三、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卫生及维修管护工作。

四、每天上午及晚上打扫一次卫生,清理垃圾,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

五、保持正常供水,保持下水管道通畅。

六、每周两次定时消毒,减少蚊虫、苍蝇、鼠害,减少病菌滋生。

七、文明入厕,讲究卫生,不乱涂乱划。

八、大小便入池,来也匆匆去也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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