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专业16篇)

时间:2023-12-12 14:32:14 作者:念青松

学校是学生与知识相遇的地方,也是他们学习成长的地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生活中的成功秘诀,希望能给你启示。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导读:2017年河南高考报名2016年11月21日9:00开始,参加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省统考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18:00,其他考生报名截止时间为12月9日18:00,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所有拟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及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重点大学少年班招生, 保送招生,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职教师资提前单独招生,盲聋哑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等),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报名。专升本、对口招生报名拟另行安排。

2016年11月21日9:00开始,参加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省统考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18:00,其他考生报名截止时间为12月9日18:00。各地根据实际在上述时间内合理安排本地的报名工作。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核准的少年班考生除外);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报名点由县级招办负责设置,也可由省辖市招办统筹安排。市或县级招办根据学校分布及考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名点,其中市或县级招办须设置直属报名点,主要负责非应届生报名事宜。中学报名点只接受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应届生报名,不得接受无本校正式学籍的考生报名。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等的报名由市或县级招办直接负责,其直属报名点一般应设在当地招办服务大厅。报名点应张贴报名须知,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好考生咨询服务和帮助。报名点汇总后报省招办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安排)。

(一)我省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由于借读等原因造成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不一致的,须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二)我省户籍的往届生及其他社会考生,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招办直属报名点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招办直属报名点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籍证明。

(四)户籍在我省,但在外省就读、学籍在外省的考生,如在我省报考,须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招办直属报名点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读学校所在地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档案资料等。

(五)根据《河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精神,在我省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须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随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以及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一方在当地的住所和就业证明。

(六)在我省就读的台湾省籍考生,在学籍所在地随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相应的户口簿。

(七)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在定居地县(市、区)招办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河南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暂住证不作为报考的依据。

(八)报考重点大学少年班的考生(含中科大创新试点班),在中学学籍地随本校应届生报名。

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招生院校出具的准考手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一)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即:考生通过登录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进入“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后,向学校或报名点交验报名所需证件,采集照片、指纹、身份证信息(信息采集办法另文下发)。

(二)为防止乱拉生源、投机高考升学率的不良现象发生,今年要严格实行高考报名与普通高中学籍信息“硬挂钩”,报名系统通过考生身份证号将网上报名信息与报名点信息、普通高中学籍信息对接,如出现不一致,将提出警告信息,需要逐一查清。省招办还将协调公安部门,努力实现考生报名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对接,确保考生户籍、身份、民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三)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规范考生资格审核,按教育部要求,户籍地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并要求考生填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户籍地代码标识为非中心城区的,作为农村户籍审核区域范围。户籍地代码标识为中心城区而考生类别填写为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的,报名系统将提出警告信息。因考生本人报名信息填写差错造成相关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同时符合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报名条件的(对口招生报名文件另发),考生只能选择其一报考,二者不得兼报。

同时具有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的,必须取消其中一个学籍,方可报名。

(五)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包括美术类、音乐类、编导制作类、书法类、播音与主持类、体育舞蹈类和表演类(原影视表演类、服装模特类和空乘类合并为表演类)。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至少选择参加其中一类专业省统考,音乐、美术、书法、编导类之间不得相互兼报,但这四类中任意一类均可与其余艺术类兼报,其余艺术类之间也可兼报。

(六)体育相关专业要注意区分以下3类情况的不同要求,防止错报、漏报:

1.报考高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18:00)。

2.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报名,不要求考生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但须参加高校及我省依据当年教育部高水平运动队报名要求而组织的资格审核工作。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按“体育单招”类别报名,不要求考生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但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参加招生院校的单招报名和考试。

以上3类,考生可选报其一;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可以兼报:

1.如兼报“1”“2”,仅按“1”报名即可。

2.如兼报“1”“3”,须按“1”和“3”两类分别报名。

3.如兼报“2”“3”,须按“2”和“3”两类分别报名。

4.如兼报“1”“2”“3”,须按“1”和“3”两类分别报名。

做好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春季高考为重点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夏季高考为重点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也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科目使用全国卷,由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报名、考试与录取工作分开进行,允许考生相互兼报。

(一)春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夏季高考报名资格的人员。非山东省户籍的,应为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且已按要求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学生转段报考条件为:过程考核合格、符合转段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春季高考报名中,“3+4”转段选择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报考:一是只报考“3+4”转段;二是兼报“3+4”转段和春季高考。

申报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夏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高中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非山东省户籍的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及完整学习经历,并合格毕业(完整学习经历指截止到2019年9月具有我省高中段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

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除具备上述报名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体育专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裸眼视力两眼均不低于4.8。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须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中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河南省教育厅: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是本校学生参加考试和升学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和校党委(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学生教育、管理和维护安全稳定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都有责任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任务,对需要作为考点的,有关学校要全力配合,做好安排,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不能草率大意、粗糙行事。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河南省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进一步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招委〔2015〕1号)要求,落实各有关单位责任,加强协同指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要在当地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高考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以教育、宣传、工信、公安、保密等部门为主要成员,考试期间联合办公,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监测、研判,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完善考试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高考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涉密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和保密要求,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无线电器材作弊的综合治理,全省考场继续配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继续实行考区“统一文具”,继续实行并强化“无声入场”检查,加大考试期间无线电作弊信号联网侦测、阻断干扰,严厉查处涉考违法犯罪。各地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系统的日常维护,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升级技术措施,提升综合平台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系统在考试管理中的作用。做好考生入场身份验证工作,优化验证流程,把好考场入口关,切实有效地严防替考。全面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按标准选聘涉考工作人员,继续实行每个考场配备3名监考教师,每4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教师制度。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强化考风考纪监督,精准实施考务操作,避免发生组考失误。

4.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加强诚信教育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诚信教育的重要性,要在5月中旬集中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周活动,以诚信考试为主题,以签订诚信承诺书为抓手,以主题班会、诚信宣誓等为主要形式,以校园网、校园广播、黑板报等为主要载体,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警示教育宣传片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播放,让学生全面理解诚信做人的重要性和考试违规带来的严重后果。各地各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学生审慎、科学、诚信填报;继续实行对违背志愿约定考生填报志愿数量进行适度限制的措施。

5.落实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各级招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认真落实教育部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妥善解决参与命题、试卷监印、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及校考等工作,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省教育考试院对近年来高考考务相关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考务工作实施改革,为提前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7日。请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提前统筹谋划,做好高考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二、由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提前,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考试等工作也将提前至2017年12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2018年起,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校考及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取消现场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查询各类考试信息,考务组织全面实现网络化。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中“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的要求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以及《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甘招委发[2015]15号)精神,2018年起相关政策条款全部生效实施。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取消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省级统考面试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2016]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2016]165号)的要求,自2018年起,我省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相关专业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接受、不承认任何高校的面试成绩,不再单独划定文化课分数线,执行普通文理科分数线录取。

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务必将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高中学校,并加强宣传工作,提早做好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河南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一、分类考试办法。

2017年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分类考试办法,即分为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

(一)春季高考为重点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知识考试和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夏季高考为重点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也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时间,外语和综合科目使用全国卷,语文和数学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报名、考试与录取工作分开进行,允许考生相互兼报。

二、报名条件。

(一)春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具有山东省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学籍并且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夏季高考报名资格的人员。非山东省户籍的,应具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且已按要求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学生转段报考条件为:过程考核合格、符合转段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春季高考类别,“3+4”转段选择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报考:一是只报考“3+4”转段;二是兼报“3+4”转段和春季高考。

申报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夏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高中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4.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人员,或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整学习经历指截止到2017年9月具有我省高中段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

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除具备上述报名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体育专业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裸眼视力两眼均不低于4.8,限理工类考生报考。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须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中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

做好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要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市招生考试机构和县级招办主要负责人是报名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周密安排,精心准备。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高考报名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要根据本市实际制定高考报名工作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普通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县级招办负责本区域内高考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学生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报名条件、程序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建立报名点,配备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所需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类报名材料,保存期至少一年。工作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表现好、熟悉招生考试业务、身体健康的干部或教师。要提前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工作程序、进度安排、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相关表格使用办法等。

(三)明确标准,严格审核。市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名资格审查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县级招办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具体实施。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市要加大对各类考生学籍审查力度,尤其要防止非应届毕业的高中段在校生和普通高校在校生变换身份报考。要加大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的学籍、学历审查力度,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报名。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要求,加强对考生户籍的审查,对非我省户籍考生,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要注重加强特殊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对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防弄虚作假。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骗取照顾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考试或录取的资格。

(四)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各地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全力为考生参加高考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要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窗口,切实做好考生的报名咨询和指导工作。要做好宣传工作,对报名对象、时间、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考生应知尽知。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使考生充分知晓弄虚作假的严重后果。

4.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现场确认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及要求。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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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以平安高考为目标,加强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命题、制卷、试卷分发、拉运、保管、考试实施、答卷回收各环节保密管理要实现无缝链接,尤其要加强考试实施期间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同时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四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并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17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三章体检与考生档案。

第六条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并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第七条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有关体检的详细规定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号)执行。

第八条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考成绩、志愿、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7号)执行。

第四章考试和评卷。

第九条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条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一条2017年我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招办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突发性临时伤病考生,各地招办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区)招办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考点及考场编排确定后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考点的,必须报省招办备案。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参加外语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在外语科目考试时,必须按照不同语种单独设置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高职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按时做好考场视频监控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广播室应安装摄像头和拾音器并接入网上巡查系统,外语听力试音和考试期间全程录像录音。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所有考场必须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2人。各考点要安排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在视频监控下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禁物品。

各市、县(区)要对以往违纪高发的考生群体、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加强监督、整改,县(区)招生委员会在为此类考点、考场选派监考时,一要选择以往工作责任心更强、执行纪律更严格负责的监考老师,二要适当为每个考场加派监考。每个考点要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监考。

第十五条严禁监考(包括流动监考)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点;严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试卷保管室等工作场所。每科考试前,考点要在专门场所安排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和拟进入考场等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科考试均应随机调换监考员。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以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

第十七条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考生可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成绩及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非选择题各题得分。

第十八条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窗口,按程序经过身份验证后提出首次复核,评卷工作组依据考生申请对“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事项”进行复核。考生如对首次复核结果存有质疑,可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由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超出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保密事项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条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做好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基〔2015〕1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号)执行。

2.考生通过网上报名并确认后的信息和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确认后的信息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报志愿的要求填报并确认,内容应真实、准确。考生填报志愿及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考生登陆新疆招生网(http://)后,须输入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上提供的密码进入志愿填报系统,首次登陆后将强制要求修改个人密码,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

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率。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不填报志愿,视为放弃志愿。报名信息、志愿信息一经考生确认上报,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报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3.,考生在新疆招生网“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填报高考志愿。公布高考成绩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语种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本科零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在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本科三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有一次征集志愿。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进行征集志愿,投档时以本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从第二次征集志愿开始,即从本科二批次征集志愿开始,考生可同时进行上一批次的征集志愿和下一批次的志愿修改。

4.关于“三校生”的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选择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或选择报名参加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的“三校生”升学考试,两者不能兼报。选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三校生”可以填报在《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除“三校高职”计划以外的所有院校专业志愿;选择参加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的“三校生”升学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三校高职”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自治区统一命题的“三校生”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汉语,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专家单独命题、网上评卷、单独划线录取,考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承诺被录取后保证按时报到就学。

宁夏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我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定于2016年12月1日至5日进行。为做好我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县(区)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1〕5号)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好2017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和普通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资格审查工作。各环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实施,切实维护好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生考试环境,确保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成立由主任担任组长,教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行政、公安、工商、税务、教育考试管理部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的原则和建立联合办公集体议事、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组织安排审查工作。工作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审查在当地报考的考生报名资格、考生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和普通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资格。工作小组组长是具体组织实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的人员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正确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不履行责任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

各级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积极协调本地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在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中认真履责,并对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落实问责制,对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严重违纪违规及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失渎职行为要进行追责处理。

各市、县(区)公安户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考报名考生的户籍和学籍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在本辖区报名考生的高考报名户籍和学籍审查工作。

公安户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户籍审查责任,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严格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对跨省迁移户、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集体户以及未满18周岁人员单独迁移等情况重点审核,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把好户籍审核关,最大程度防止“高考移民”违规落户问题的发生。

各市、县(区)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要积极协调公安户政部门做好户籍审查工作,报名结束后将辖区户籍考生信息提供给公安户政部门集中审核。非辖区户籍考生,户籍审核办法由各市、县(区)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审查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对注册生、无学籍社会考生、非辖区学籍考生重点审查。学籍主管部门在高考报名前要全面、准确向招生教育考试中心提供考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等信息。

各高中学校要规范证明出具手续,有关实际就读证明要有班主任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严禁为学生非正常迁移学籍、空挂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认真落实“一生一籍”、“籍走人走”、“人籍合一”的规定。

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对户籍已经从山区(山区的界定以宁招委〔2015〕3号中说明为准,下同)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依据考生从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本人身份及搬迁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做好政策性移民子女考生身份的认定、审核和公示工作。

对于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子女考生可在我区申请报考的考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宁政办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细心主动地为考生服务,在考生父母的就业情况、合法稳定住所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考生在宁夏就读情况等方面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做好资格审查的核对工作。

为加强考场管理,防范打击替考、伪造身份等违规报考行为,今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继续使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考生指纹信息的采集质量直接影响高考考试组织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考生指纹信息采集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前做好设备调试和培训工作,确保指纹信息采集工作准确顺利完成。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方案须于11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继续实行网上填报方式。为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准确性,针对考生网上报名的特点和要求,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必要条件,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生报名办法》(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各环节的工作。

(一)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要加强组织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报名及现场确认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使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有关中学要对承担的相关工作切实负责,做到人员、设备、技术、场地、安全五到位,在当地招委会的领导下和教育考试中心的指导下,从各个环节落实好本校每位考生的网上报名事宜。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高中学校要根据网上报名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地区,应及时书面报告宁夏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考生进行离线报名。

(二)凡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就读的考生,如果回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必须接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

(三)凡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8号)(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子女报名规定)中规定条件的考生,须在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考试中心参加报名。各地要严格按照流动人口子女报名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审核申请报名考生的报名资格,对可以报考的考生要告知其可报考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范围,并要求考生签订相关《承诺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明确告知考生目前因为有哪些条件未达到规定要求而不能在我区报考。

(四)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往届和非本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本校组织的集体报名,亦不得为非本校毕业生办理虚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证明。

(五)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的考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生报名办法》报名、考试,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和录取,也不能参加区内高职院校组织的自主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

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才能参加区内高职院校单独自主招生,参加区内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录取。

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每位考生都能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确定本人的报考类别。

(六)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宁招委[2015]9号)所确定的生源范围,对考生的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对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县(市、区),农村户籍考生的确认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依据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审查结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对本县(市、区)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进行标识,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就读年限、农村应往届等信息真实可信。

(七)各县(市、区)招委会要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要做好政策的准确解读和审核工作,针对考生不再填申报表的照顾项的审查(民族项、山区考生项、川区报考的山区考生项、政策性移民子女考生项等),要会同公安、民族事务、高中学校等相关部门,做好考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项目的审核和公示、汇总、上报、信息修正等工作,确保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专项计划等信息完整准确。

(八)残疾考生需要提供考试“合理便利”的,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规定,可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汇总申请结果上报宁夏教育考试院。

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须将所有报名考生名单、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名单、专项计划考生名单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最大范围地接受社会监督;各高级中等学校要以班级为单位,将报考考生名单在学校、班级张榜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学籍号、班级、户口所在地、应往届、农村户籍、是否为政策性移民子女考生、是否为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考生情况、拟享受的录取照顾政策项目情况等。社会考生名单要在本地所有中学和教育考试中心张榜公示。

各市级招委会、公安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由市教育局牵头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辖区所属县(市、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将督查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做好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40.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41.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共分11个批次:

(1)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公办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本批次设三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校(教学司[2009]35号文件所列独立设置的29所本科艺术高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和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院校的考生,必须在第一志愿填报相关高校。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报考零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高校要求进行政审或其它审查等。

(3)自主选拔录取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填报一个相应自主选拔录取院校志愿,选报六个专业。

(4)本科一批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九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六个专业。

(6)本科二批次:一般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九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六个专业。

(7)本科三批提前批次: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及民办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

(8)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三批次。面向南疆四地州、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招生,设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

(9)本科三批次: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本科、民办本科院校。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九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六个专业。

(10)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军警公安类、南疆单列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设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除“军警公安类”、南疆单列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11)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学校。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九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六个专业。

三校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高职”考试的,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区内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一个院校志愿,可选报六个专业。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3.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4.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在自治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5.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4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8.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经取得以下相关项目奖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49.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等4个省(区、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教学函〔2015〕6号)精神,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

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双语班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十一个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7)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州、阿克苏地区)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50、以上加分项目,除对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52.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

(2)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3.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5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区外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5.在国家确定的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区内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高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照顾投档。

59.自主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6〕5号)执行。

60.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对口援疆扶贫计划和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相关地州、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继续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组)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相应批次最低投档控制线。第一志愿(组)统招计划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线不低于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控制线。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相关地州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6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62.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报考本科院校进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限定,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3.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64.在预科学制上,民考汉、双语班本科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本科协作计划录取的艺术类院校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语言学生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学生一年预科后,汉语及文化课程成绩考核达到预科培养要求的,通过本科学校综合评价,可提前一年结束预科阶段学习。协作计划学生预科学习期满,经统一会考或考核合格后,转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6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6.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7.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9月初结束。

6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6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http://)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7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71.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5月2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72.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区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自治区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

73.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黑龙江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1.高考报名是普通高校招生的基础工作,也是综合治理考风考纪的关键环节,各级招考办要加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本着为考生服务为宗旨,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广泛宣传,避免考生漏报、错报。

2.各级招考办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报考;严防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考;严防各类人员替考。

3.要确保报名信息准确。各级招考办要加强报名信息的核对审查,报名信息一经上报国家注册,不得更改。要向考生强调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的重要性。

4.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学要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严格落实公示制度。20个贫困县、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申请享受照顾录取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资格合格名单,须分别在考生就读班级、学校和县(市、区)招考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及社会监督。

6.考生不得跨科类、跨地域重复报名。对于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应回户籍流出地参加高考报名。

附件: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黑龙江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后,进入网报中心,点击“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入口”,凭考生本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设置网上报名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考生网上报名时须认真阅读考生网上报名必读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确认同意后方能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上报名和缴费。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填报、修改及查询本人信息。考生本人参照《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式)》(附件1),清晰、准确地在网上填写考生自然信息和报考信息,网上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考生类别一栏须按考生户口簿(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填写(考生填报的手机号码必须在高考录取结束前保持畅通状态,省招考院在高考成绩发布后将考生成绩通过此号码进行短信推送),并严格按照信息格式和操作提示进行填报。如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和查询,程序与填报过程相同。考生要认真核对本人填报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姓名、地名等信息项中如存在字库中没有的汉字,以拼音(半角大写字母)代替。考生报考信息填写完毕后还须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操作(网上支付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或其它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考生网上报考费支付成功即完成网上报名。

(三)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缴费成功后,还须在县(市、区)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包括:身份验证、资格审查,采集头像照片、指纹信息等相关步骤。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填报、报考费支付、现场确认等环节步骤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四)资格审查。

1.高级中学负责应届考生学籍、学年初审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县(市、区)招考办负责考生户籍、学籍、学力、身份等报名资格审查,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报名资格的核查。

2.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引进优秀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考生父母及本人的户籍必须在报名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

3.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并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确认时需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及政府公示网址、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并提供房产证;考生父母及本人的户籍必须在报名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省高考报名,需填写《黑龙江省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父母在我省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考生所就读的高级中学校长、班主任负责审核确认考生连续实际就读情况并签字负责,考生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核考生学籍、考生家长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5.我省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和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考生选报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我省2019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享受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需在网上报名时进行填报,报考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网上确认。县(市、区)招考办按照《黑龙江省2019年20个贫困县考生选报国家专项计划资格审查表》(附件3)相关内容,根据报考条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考生所在中学审查考生学籍、户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指导监督。审查表一份留县(市、区)招考办存档,一份报市(行署)招考办备案。

6.我省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巴彦县、木兰县、依安县、克山县、勃利县、绥棱县、孙吴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爱辉县、逊克县、嘉荫县、萝北县)的考生可选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黑龙江省属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我省2019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享受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需在网上报名进行填报,报考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网上确认。县(市、区)招考办按照《黑龙江省2019年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考生选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资格审查表》(附件4)相关内容,根据报考条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考生所在中学审查考生学籍、户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指导监督。审查表一份留县(市、区)招考办存档,一份报市(行署)招考办备案。

7.农垦系统的考生申请选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申请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是20个贫困县和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的户籍,考生具有户籍所在县农垦系统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农垦系统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农垦系统招考办按照上述第5项和第6项相关要求执行。

(五)信息采集程序及办法。

考生信息采集分为两部分组成: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考生现场信息采集。

考生图像信息采集和身份证审验工作由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组织,不得交由考生所在中学办理。采集考生图像信息时,考生本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招考办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使用身份证阅读器采集考生相关信息,采集信息后当场摄像。如无《居民身份证》或因身份证阅读器无法识别的考生不得报名。考生图像采集标准参照《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附件5)中的“考生照片采集标准”执行。摄像时统一使用白色背景,严禁使用考生照片摄像。采集考生图像的同时还须对每名考生的指纹信息和人脸识别信息进行采集。招考办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应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外省高级中学就读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由就读学校负责考核。

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后,在《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填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字、盖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信息核对。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后,各负责受理报名、信息采集单位打印《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由考生本人认真核对后,在信息表中抄写“我已认真核对上述报名登记表中所有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确认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考生确认签名后,出现信息错误和信息造假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核对无误后,高级中学、县(市、区)和市(行署)招考办签名盖章装入报考档案袋。

做好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和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求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安全顺利。

各地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责任,切实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全力保障今年高考安全顺利。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试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把好考场入口关和出口关,强化考试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全覆盖式考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考务工作管理水平。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高考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稳步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探索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改进投档录取模式,继续实施艺术类本科招生“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允许设区市为主管理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面向当地招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

三、着力加强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各地高校要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全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高考报名、高考加分、农村专项等方面的资格审核,严防资格造假,维护招生秩序。健全省级、市级、县级、高校、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安全防护,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严防信息数据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谋取非法利益。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全面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各地各校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广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中有关涉考条款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要以今年高考考生为对象,通过开展纪律和法制教育、发放考生手册、组织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和考生须知等形式,多渠道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高考期间在校生的跟踪管理,逐一掌握学生动态,严防在校生参加高考替考。各地各校要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各地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卷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预案。

4.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6.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7.负责本考区试(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卫人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8.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9.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

10.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报名。

第四章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20号)执行。

第十三条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考试。

第十五条2017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八条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12日-14日举行。考生须于5月15日至5月17日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6〕34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6〕32号)执行。

第二十条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交《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和《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诚信考试和法治警示教育,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后,必须在“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考试前,经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全国统考必须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和《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闽招委〔2017〕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向社会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但不查卷。

第八章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条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九条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具体审核要求和时间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7〕6号)执行。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第九章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一条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

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章录取。

第三十三条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省招委会组建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文史、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十五条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六条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核、预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常规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四十条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一条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按时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我省生源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我省生源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四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原则上与高校自主招生同时进行。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条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四十五条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核实。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院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四十八条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九条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第五十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者。

2015年1月1日起,获得上述第2、3、4、5项有关奖项、名次、称号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第五十一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烈士子女。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二条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3分的政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2015年1月1日起,获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第五十三条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设区市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个加分项目。

第五十四条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2015年1月1日起,获得上述项目有关称号者,不再具备高考同等条件优先录取资格。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做好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13.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高考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有关招生高校须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书面报送对2016年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时发现的因“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时电子档案上的原始体检结论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学、退学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对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并向各地招生办公室反馈,各地招生委员会须按照《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认真调查处理。

14.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5.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五、考试。

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5月18日,省政府召开2017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省长、省委宣传部部长、省招委会主任庄长兴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高考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关乎千万学子前途命运,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考前无试题、试卷泄露,考中无大面积有组织的舞弊,考后无大范围评卷录取失误,社会舆论保持和谐稳定的要求,以前期预防为重点,以内部治理为核心,着力抓好试题试卷安全、考试招生队伍管理、招生公平公正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好今年高考招生考试工作。会议要求,要强化工作协作,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涉考信访接待和舆论引导,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全力服务高考考生,为高考考生创造良好的应试环境,确保圆满实现“平安高考”“阳光招生”的目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省招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高校负责人,各考点主考、副主考参加会议。

黑龙江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特殊考生报名。

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凭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外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和就读学校提供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申请报名。相关材料原件装入考生纸介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

4.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生报名事宜按《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5.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转业军人,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复员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

6.考生父母一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在高考报名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父母在高考报名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须持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随军证明、士官证或军官证和《随军报告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

7.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须取得当年由高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合格证》,考生凭《合格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与其他考生统一编排考场并参加考试。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招收少年班的高校招生录取。

8.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特殊教育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绥化学院等招收视障、听障残疾考生以及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

9.报考我省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考生根据所报院校相关要求,填报院校专业志愿,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可兼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10.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11.艺术类考生报名。我省统一组织美术类、音乐学类(音乐学专业、声乐表演专业、器乐表演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舞蹈学类(舞蹈编导专业、舞蹈表演专业)专业课省级统考。艺术类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可在艺术类省统考同类专业中兼报其他专业,不可跨类兼报。

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录取等有关事宜将在《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进行明确。

12.体育类考生报名。我省统一组织体育专业术科考试。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我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术科考试科目分为体能三项(100米、铅球、二级蛙跳)和专项。体能三项各占20分,专项占40分,总分为100分。

(1)体育术科专项考试项目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套路、滑冰(500米大道)、高山大回转滑雪、游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田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

(2)各专项的具体考试科目和评分标准于2018年11月5日前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上公布,术科(冰雪除外)考试将在2019年5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报考冰雪专项术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考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中有关户籍、学籍规定的;

6.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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