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案例16篇)

时间:2023-10-27 11:50:11 作者:笔砚 2023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案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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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文

新刑诉法自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以上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明故意伤害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xx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吕某某等在仓丰路一饭店内吃饭,被告人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在场时,故意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刘某娟,在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不但没有认错,还数次捡起地上的砖头递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用砖头砸自己,被害人对其挑衅行为并未反击,欲带其女友离开时,反而遭到被告人阻拦,被告人猛击被害人左脸部一拳,被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捡起砖头砸了被告人一下,被告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具有随时伤害他人的恶意可和条件,案发当日,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并对被害人进行挑衅,其主观恶性较大。

2、被告人行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从左胸后部刺入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救治并有逃匿行为。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送被告人去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老家邢台,逃避责任。

4、被告人并非自愿、直接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逃回邢台,在邢台内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自首,应考虑具体情况结合其他情节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5、被告人声称自己醉酒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处罚的理由。

从被告人挑逗、挑衅、伤害、逃跑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当时神智是清醒的,其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醉酒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人不具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依法从重判处刑罚。

三、被告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残忍地剥夺了被害人年青的生命,被害人正值青春年华,对生活充满了美好憧憬,本来过几天就要结婚了,家人也为其布置好了婚事,但却遭致被告人残忍的杀害,致使一个家庭的希望破灭,原告人二十年的养育之恩瞬间化为乌有,致使原告人茶饭不思,精神恍惚,至今仍沉浸在悲痛中不能自拨。

被告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182548.97元,以告慰死者,弥补原告人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世泽。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总结。

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三)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4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鉴定费单据2份;

4.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1383943588。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3、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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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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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应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156号。系被害人李xx之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同。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吴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县xx镇xx村x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立即执行,并支持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1)原判认定:“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李xx在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李xx不愿与吴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吴xx便产生了报复心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是:在吴xx与李xx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吴xx因怀疑李xx对他不忠,就与李xx吵架,吴xx进行撬箱把钱拿走(该事实见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事实说明,李xx离开吴xx家时被吴xx所逼,吴xx报复心理的产生是吴凭空的怀疑李xx对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吴xx才产生报复心理。原判规避该事实的真相,显然是把吴xx产生报复的责任加到李xx身上,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3)被告人吴xx杀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杀死一个也是死,杀死两个也是死(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继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门,欲杀害被告人的父母(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因被害人父母未开门吴xx杀人未得逞,后又将窗户划烂用杀伤力极强的啄木鸟春雷炮点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达到其杀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为并非是被告人所说的“威胁”被害人的家人。若是威胁,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没有杀伤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杀伤力极强的大炮点燃后扔进李xx的父母的住处,这显然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李xx的父母没有死.伤,是其万幸,被告人的行为说明其报复杀人心理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杀人未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杀害李xx父母的主观恶性极大之情节不提,仍是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原判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1)被害人李xx没有与吴xx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也没有事实婚姻之说,故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俩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被告人就凭其没有根据的怀疑第一李xx寻衅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没有同居关系,也谈不上有家庭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纠纷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对李xx的怀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原判认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此案事错误的。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杀人犯可以从轻,老百姓也不会对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对杀人犯可以谅解。反而,这样的判决只会给家庭带来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安,社会不稳。故该理由不能成为对杀人犯的从轻理由。

(2)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份的赔偿,何来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反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们是不管不问。被告人的亲属替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悔过之意。被告人在案发后不是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市、县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才将其抓获,归案后有百般抵赖,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法庭上说,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钱,他们交钱分明是“拿钱买命。”此案是杀人案,常言说,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果杀人后,拿钱可以买命,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不要说8万,就是80万、800万,能拿出的人有多少!如果杀人后,能拿钱买命,社会上会有多少人杀人案会发生,这难道不令人可怕吗!故该理由也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我们所诉的有两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数额为88万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为由,判决被告人赔偿我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

我们没有要求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对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没有说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们所诉的11万多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而计算的,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是不顾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仅凭怀疑就杀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节,不顾民愤,不顾社会稳定,不顾法律之神圣尊严,刑事、民事完全按照杀人犯一方的意思而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请上级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平民愤,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是人们能够安居乐业:民事方面依法判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怨恨不能平;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恐惧不能消,其出狱后会继续行凶,社会安全隐患极大;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决不罢休!

恳请上级法院判决,判处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给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5、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1号),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设立的,在设立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对缓解民事案件压力也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慢慢的凸显出来,尤其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规定的过于狭窄,无法充分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因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必须进行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未明确是否包括间接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予以规定。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能涵盖被害人遭受的所有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解决,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同的类型的物质损失需要适用不同的诉讼模式,这样的规定既无必要,又为被害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增加了难度。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队在外。精神遭受损害获得司法救济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从刑法和刑诉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同时,又未规定被害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显然是无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一)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物质损失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赔偿范围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了。因此,为平息理论界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困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应当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实践操作中便有章可循。同时更应进一步明确其中所包含的项目及计算的标准,防止实践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过大,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出现。(二)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造成的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为遭受了不同的损失,却只能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要求赔偿,这会造成如下问题:一是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会增加被害人的诉累;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这会增加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三是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两次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四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如果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可能再无其他财产,这会影响被害人民事判决的执行,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优于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能够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这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并没有区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权利犯罪,只要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应当将侵犯财产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38-140条则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缩小到“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司法解释不当的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大量的因财产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仅仅就“毁坏”一种情形除外,这种规定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节省诉讼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这里的近亲属仅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对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才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仅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这个在司法实践很少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权利,并不是“应当”。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动提起,如果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应当提醒当事人此项权利,以防错过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司法解释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予赔偿,只是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规定。关键还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为被告人赔偿能力低等原因就剥夺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赔偿权利。

法律并没有禁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不是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因为身体侵权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上,现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部分。

其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提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有二大好处:第一,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有赔偿能力和减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较高的赔偿,而且此赔偿更容易落实,不用走执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赔偿谈不好,再刑事审判之前撤回起诉,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为时不晚。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比较广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况比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换句话说,积极赔偿被害人确实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并不是只要赔偿了就一定从轻,必须综合考虑案情和被告人的情况来予以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云文超,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云庄村,电话:××××××××。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胡万林,男,汉族,65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伟,男,汉族,50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唐孟君,女,汉族,68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贺桂芝,女,汉族,44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四名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四名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家属,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文超20xx年11月21日。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下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8)在什么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谁有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鉴定应按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中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xx月xx日(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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