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签合同(热门13篇)

时间:2023-12-12 00:53:27 作者:FS文字使者

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需要考虑到人们的居住需求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的房地产投资案例,以供学习借鉴。

房地产合同

合同管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保障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确保房地产的顺利施工和应用。由于房地产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合同管理的内容也较为庞大、复杂,需要我们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效益。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合同管理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探索进行科学进行合同管理的有效方法。

合同管理渗透在房地产开发和施工的全过程中,能够有效保障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成本、进度、安全和质量,使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显著降低。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步被人们重视,并试图希望通过科学方法进行合同管理,从而保障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具有长期性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含着非常复杂的流程,既要对房地产开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施工规模、地点和图纸进行规划和设计、,对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人员、设备等进行准备,还要对施工中的各种要素进行科学控制和管理,。大部分房地产建设项目都需要数年才能够完成,因此其中的合同管理也具有长期、连续的特点。

2.内容庞大

由于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的内容,如土地合同、人力合同、材料合同、资金合同、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内容都不同,并且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关系着各个单位之间的协调性,因此内容非常复杂、庞大,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够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3.存在很大的合同风险

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程过长,在其中存在着很多因素,将会出现合同风险,例如,如果施工中出现雨雪、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天气,施工就会停止,使影响施工进度受到耽误,使施工无法按照合同上执行,从而存在着违约、罚款等风险。同时,国家的政策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有可能今年获得审批的项目明年就受到政策影响而停工整顿,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合同给施工单位或业主进行一定的赔偿索赔,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

1.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由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合同管理的参与,因此,为了能够确保每个流程的科学、合理性,便于控制和管理,在施工的各个环节建立可操作的制度,对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及终止等环节进行科学管理和严格监控,通过完善的制度来使每个单位都能够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从而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动了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各项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应用在房地产建设的档案管理、信息发布等多个环节中,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在房地产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使施工中的各项动态都能够得到及时的交流,及时传递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和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使合同管理能够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得到科学管理。

3.完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为了能够使合同管理贯穿在房地产开发的每个环节中,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在总公司、分公司和各个项目单位都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合同管理小组等机构,让合同管理能够渗透在房地产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深入到每名员工的内心,使所有员工都能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严格对经手的每一份合同进行检查和修订,防止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对所有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严格对企业中所有合同进行监督,并掌握采取科学的措施,防范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并具备解决合同纠纷的能力。

4.完善合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制度创新,制定新的更规范的法律法规,矫正市场运行中的种种偏差,遏制消极因素,规范各方行为。同时,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创造更好的宏观环境。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升,合同管理受到了房地产企业的重视,希望通过科学的合同管理,能够规避房地产建设项目中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资金、物资损失,确保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文石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d].湘潭:湘潭大学,20xx.

[2]孟宵冰.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商场现代化,20xx(2):58.

[3]吴小红.探讨房地产财务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作用[j].企业导报,20xx(17):13,29.

房地产合同

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为香港使用,后传入大陆。“按”字既反映广州话的发音的特点,在南方又有“押”的含义,“揭”字则来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词的音译和意译的结合体。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种以不动产为主要标的的权证转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权证回赎(redeption)相结合的担保制度。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务人有将不动产权证赎回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不动产权利则完全归债权人拥有。已经设定mortgage的财产,债务人欲再次设定mortgage时,则需转移其回赎权给新的债权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转移动产占有进行担保为特征的pledge(质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债务清偿前可以保有特定财产作担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质类似罗马法的信托质和让与担保,据说日本学者就将mortgage翻译成让与担保〖注: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页〗,可见mortgage与让与担保在通过让与财产所有权证或相关权益以担保债务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国颁布物权法,对传统的mortgage制度作了较大调整,除引进大陆法的登记制度,要求设定mortgage必须登记外,还用变价取代债权人对财产权利的获得,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而只能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变价以获得受偿,或在不能实现变价时由法院将相关财产判给债权人。英国物权法的规定使mortgage与大陆法中的“抵押”更为接近,但权证的转移仍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颁布的《转让和物权条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则更进一步,不仅不允许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债务人无须转移权证而继续保有按揭财产的所有权,但该财产所有权应从属于对债权人的财产负担〖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权证的转移已演变为按揭登记和权证保留,权证的回赎权已演变为清偿债务后撤销抵押的请求权。

按揭在香港的广泛适用与香港房地产业的特点有密切关系,香港地少人多,地价昂贵,发展商买地的成本占其总开发的成本比例太大,给许多发展商带来资金压力,故有将尚未建成的房屋通过预售以融通资金的必要。同时,香港的商品房屋的购买力主要来自中产阶级,少有购房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遂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以分期供款方式减轻支付压力。加之,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初,香港经济高速发展,房屋价格成倍增长,以按揭的方式买楼还是不错的投资选择。又由于房屋价格飞涨,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既无风险,且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等等因素,均使得按揭成为发展商、购房人和银行等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按揭在大陆地区的发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南方沿海首先开始土地有偿使用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商品房开发逐渐吸引了香港的购房人,他们带来了购房资金,也带来按揭购房的要求,但当时在大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尚未商业化和企业化,对个人的贷款还没有开放,按揭要求无法满足。至九十年代后期,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初期,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限于一手楼特别是预售楼。由于所购房屋尚未竣工或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地产证,购房人用于按揭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的不动产,而是依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益,预售合同经过预售登记而得以保全其请求权,该请求权即是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交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保存,购房人付清贷款后取回,此举颇似英美法中为设定mortgage而进行的权证转移,但因不动产物权尚未形成,用于按揭的是对未来物权的期待权,其又与mortgage作为现存财产上的负担这一特点不甚相符。

之后,按揭房屋的范围扩大到二手楼和现楼,按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二手楼或现楼多数已有房屋产权,买卖交易直接在产权人和购房人之间进行,发展商不参与;又由于房屋已有产权,用于按揭以保证清偿贷款的财产不再是期待权,而是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物权,再加上按揭登记,此时的按揭已完全具有大陆法中的“抵押”的基本特征。只是在按揭款未偿还以前,产权证在办理过户后并不直接发还购房人,而是由贷款银行留存,购房人清偿按揭款以后方可到银行领取产权证,此点仍保留了英美法中mortgage的权证转移的特征。

至今,按揭的房屋已不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甚至土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按揭。其主要特征,除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保留产权证以外,其它与抵押无大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法律并未对按揭作出专门规定,有关争议参照抵押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规定明确支持了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规定解决了法律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由于该规定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的抵押,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扩充有特别的意义。

三、按揭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

尽管我国法律将按揭视同抵押处理,但按揭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相比,仍有其特殊性。它表现在:

1、主体不同。由于按揭主要适用于房地产的买卖,其主体为卖房人、购房人和获准开展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而房地产抵押适用所有形式的债务担保,其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按揭的债权人(或按揭权人)只能是进行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抵押中的债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享有债权的人。按揭的按揭人一定是购房人,但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它享有房地产权的人。

2、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尽管按揭和抵押的主合同均属债务合同,且按揭和抵押均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按揭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而抵押的主合同可以是贷款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等其它一切形式的债务合同。

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有的按揭还会存在开发商与商业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从而使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达到四种。而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4、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是抵押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揭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与预售楼有关的权益,即是正在形成的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

5、登记和设定的方式不同。房地产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房地产证上载明抵押设定的日期、债权金额、抵押范围等,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书。按揭登记时,标的物已取得产权的,产权过户后进行类似于抵押登记的按揭登记,产权证交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给按揭人(购房人);标的物未取得产权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按揭期间取得产权证的,产权证由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

揭贷款合同进行预售登记,可以保全商业银行对购房人请求权的请求权,以防止购房人的请求权未经按揭权人的同意而另行处分,并排斥他人侵害该请求权。

6、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按揭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按揭的标的不是所购房屋,而是对所购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在发生按揭合同纠纷时,按揭权人不是通过处分房屋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而是通过处分按揭人的请求权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对发展商来说,按揭权人有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有关权利的权利。比如,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或失去供款能力时,按揭权人则可依按揭合同取得相关代位权,代位行使按揭人依购房合同产生的对发展商的请求权,或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以取得房屋产权,最终将房屋产权变现以抵押按揭人余下债务,或直接处分该请求权,以处分该请求权之所得抵偿按揭人余下债务。

所以,发展商参加按揭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向按揭银行提供按揭人归还按揭款的保证担保,还在于为按揭银行将来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请求权给予承诺和确认。

7、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一般房地产抵押中,抵押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丧失的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在按揭的法律关系中,按揭人通常不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而是以自己拥有请求权的、实际为发展商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按揭人在承担按揭责任后丧失的不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对相应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房地产按揭合同,有时也叫购房抵押合同,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作为从属于购房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是一些相对独立的合同条款,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当与按揭有关的规定和与借款有关的规定出现在同一合同文本时,该合同文本被称为按揭借款合同,或叫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一种叫法在“抵押”之前加上“购房”二字,以示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的区别。独立的按揭合同与相对独立的按揭条款之间只要其内容完整,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分别。

一、按揭合同当事人:按揭人、按揭权人和发展商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人必须是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揭人、购房人和借款人三位一体,是按揭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购房按揭借款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互相交织,三种法律关系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按揭人是唯一同时参加三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反映出三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均以按揭人之利益为核心,并以按揭人完成购房行为为目的。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权人是能够经营公民个人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合法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成为按揭合同的按揭权人。

发展商参加按揭合同并作为当事方是按揭合同异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又一特征,其帮助按揭合同履行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并不多见。

如果合同文本不叫按揭合同,而叫购房抵押合同或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按揭人和按揭权人则相应称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名称虽然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差异。

二、按揭之标的

按揭之标的必须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购之房屋,合同应载明该房屋所处之具体位置、楼层、房号、面积等。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写明房屋预售契约之编号。

按揭标的之性质,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在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后,是按揭人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共用土地的使用权。按揭合同签定后,房屋产权证可能随时取得,因而按揭之标的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即在按揭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按揭标的的合同权益或请求权可能随时会转变成不动产物权。

三、按揭担保的范围

按揭合同应写明按揭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按揭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按揭的期限

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本不受约定期限之限制,但实践中的按揭合同多设期限条款,即将期限设定自按揭合同登记之日起,到主债务受清偿之日止。

五、按揭权人之权利

1、优先受偿权。无论按揭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不动产物权,在实现按揭权时,按揭权人均有优先受偿权。在因房屋发生毁损而获得赔偿时,所获赔偿是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对代位物同样有优先受偿权。

在按揭标的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时,为实现按揭权,按揭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即要求发展商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按购房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按揭权人也可以代位将该请求权或房屋产权予以拍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按揭人所欠债务。所得价款多出所欠债务部分,交还按揭人。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按揭同样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产权尚未取得,房屋上设置物上负担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预售房屋按揭,较少有其它抵押权与按揭权同时存在于预售房屋之上的可能性。但如果购房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则在设置按揭时该房屋上可能已经有抵押权存在。同时,在设置按揭以后,随着按揭款的逐步清偿,经按揭权人同意,按揭人也可以将有产权的按揭房屋另设抵押。在此情况下,按揭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其他抵押权而存在,按揭权人以其按揭在各抵押权中的位置和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2、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为保护按揭权人之权益,合同应订明按揭权人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如果按揭人欲转让其在购房合同的权益,应先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按揭所购房屋一般以自用为目的,如确需出租他人使用,按揭人不仅应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还应告知承租人有关按揭的事实,以便按揭权人在处分按揭房屋时,有关租赁合同能及时解除,出租人也能及时迁出该按揭房屋。

3、物上请求权。当按揭房屋受到来自按揭人或第三人的妨碍,或其行为足以减损按揭房屋的价值时,按揭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按揭合同应对按揭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明确确认。

4、检查权。按揭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检查按揭房屋的物理状况。

5、其他知情权。如果有重要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如发生对按揭人不利的诉讼或仲裁,或有重大事件影响发展商的施工进度,如发展商的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工程建设出现技术难题等,按揭权人均有权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通知,以便了解事件真相及其相关后果。

六、按揭人之义务

1、接受按揭之义务。按揭人得同意将其房屋或有关合同权益用于按揭,在其不能偿还按揭款时,接受按揭权人行使按揭权。

2、保管义务。按揭人应妥善保管按揭房屋,不得为并不得允许他人为有可能减损按揭房屋之价值、并最终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按揭人一般还须为所购房屋购买财产保险。

3、接受处分权限制之义务。按揭人在将按揭房屋转让或出租或另设抵押时,应事先征得按揭权人书面同意。

4、告知义务。在有重大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时,按揭人应及时将事件告知按揭权人。

5、承认发展商的回购权。若按揭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除按揭权人可行使有关按揭权外,发展商也可以选择代按揭人支付余下按揭款,从而代替按揭人取得其对按揭房屋的有关权益。此时,发展商应对按揭人已经支付的按揭款予以适当补偿。该补偿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作“回购”行为。

七、担保人之权利与义务

在按揭合同中,发展商既不是按揭人,也不是按揭权人,却又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责任,突显出按揭合同不同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鲜明特征。

1、担保按揭人还款的责任。按揭合同中一般要求发展商作出书面承诺,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款时,发展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承诺之性质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性质为补充责任,即在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以后,其债权仍不足以清偿的,发展商有责任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予以清偿。

发展商的保证担保,连同按揭人的按揭担保,使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得到双重还款保证。

2、确认和保护按揭权人利益的责任。由于发展商是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且按揭房屋在办理产权之前实际上为发展商所拥有,故无论按揭的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按揭权人欲实现其按揭权必有赖于发展商的配合。发展商的有效配合既利于按揭权的顺利实现,也利于保护按揭权人的权益在按揭期内不受侵犯。

影响按揭房屋的建设和按揭权的实现,故按揭合同应要求发展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4、按时和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的责任。此责任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按揭合同中作出规定仍有重要意义。这样,在发展商不按时、不按质交付房屋时,既违反了对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合同义务,也违反了对贷款人(按揭权人)的合同义务。

5、回购责任。有时按揭合同还规定在按揭人失去还款能力时,发展商有责任将已售出的房屋回购,然后由发展商继续履行对按揭权人的还款义务。

实际上,即使按揭合同没有回购条款,如果购房人失去还款能力,发展商在向按揭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反过来可向购房人主张债权,在收回房屋和向购房人作出适当补偿后,其结果与依回购条款履行回购责任的结果往往相差无几。

6、办理登记和向按揭权人交付权证的责任。由于按揭保留了普通法中mortgage的向权利人交付权证的做法,发展商必须向按揭人承诺办理或协助办理按揭登记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申领手续,并保障将权证交按揭权人保管,直到按揭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止,方可交还按揭人。

八、违约责任

1、违约事由当事人须在按揭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在该特定条件发生时,按揭权人有权处分按揭房屋和要求发展商承担责任。

(1)按揭人未按期供款。合同一般约定按揭款系逐月支付,如果按揭人累计数月未按期供款,或拖欠之供款达到特定数目,即构成按揭人违约。

(2)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如按揭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人代其供款,按揭人因失业而无支付能力等。

(3)按揭人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和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如按揭人未尽保管义务,从事损害房屋价值之行为,或未服从按揭权人对其处分权之限制,擅自将按揭房屋另设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从而损害按揭权人之利益者。

(4)发展商未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此事由在现存多种合同范本中较少规定。但如果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是发展商对按揭权人的担保义务之一部分,则在发展商不按时和不按质建筑和交付房屋时,按揭权人当然有权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由于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是购房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违约形式,且该违约形式不仅危害购房人的利益,也严重不利于按揭权人的利益,因此,将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作为按揭权人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事由有利于强化对发展商的开发行为的约束。

2、按揭房屋之处分按揭合同中对按揭房屋的处分的规定主要是处分方式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的约定。在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处分方式中,协议折价一般不适用于按揭房屋的处分,因为按揭权人作为商业银行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在按揭房屋设办事机构)才会接受以协议折价方式取得该按揭房屋。按揭房屋的处分以变卖和拍卖方式为主。

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与处分抵押物后的分配顺序相似,在支付处分费用、代扣应缴税费后,处分所得主要用于偿还按揭人对按揭权人的债务。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由发展商承担补充责任,处分所得偿还债务后尚有余额的,余额交还按揭人。

按揭权于不顾为自己实现债权的便利而向发展商主张债权,此结果不仅有舍本求末之虞,也不符合按揭制度之目的。故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只有在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展商才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九、其他条款

1、按揭人的主体变更在按揭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按揭人死亡而发生继承或遗赠行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按揭人变更登记手续。因公民死亡之发生的继承和遗赠行为,虽涉及按揭人的变更,但不视为按揭房屋的转让,无须交纳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在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相关权利,但须偿还尚未偿还之欠款。

2、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债权进行确认,并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只须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即可。此举有利于债权之实现并免却当事人之讼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签订后将其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考虑到合同所涉债权会因合同的部分履行而发生变化,故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债务人在债权的催款通知上签字以确认债务余额,然后据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债权人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是,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务人(按揭人)愿意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谁会轻易地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上签字呢?由于没有债务人(按揭人)的配合,债权人(按揭权人)虽有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却往往因程序上的障碍无法取得强制执行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为实现债权,当事人不得不转而向法院起诉,不仅时间延长,费用也增加,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

3、费用分担各方当事人还应依当地的规定约定公证费、按揭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分担方式。

4、按揭之涂销按揭合同应约定在按揭人支付完毕按揭款本息时,有关按揭登记应依法涂销。

5、按揭合同生效和按揭成立的条件按揭合同一般约定在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按揭合同登记后,按揭即设定,按揭关系因此成立。

一、按揭中的转按揭

所谓转按揭,是指在按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按揭人(一手购房人)转让所购房屋给转按揭人(二手购房人)而发生的按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以所购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准,转按揭可分为以转让按揭合同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和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以是否变更按揭银行为标准,转按揭也可分为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和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

按揭人在履行按揭合同的过程中,因生活或投资原因需要将所购房屋转让,而此时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可能均未履行完毕,因此,所购房屋的转让会引起涉及多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此问题是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法学理论尚未见系统论及。

1、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在所购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前,预售合同虽经登记,房款亦通过按揭足额支付,但购房人(按揭人)对所购房屋并无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只有要求发展商履行预售合同的请求权。虽然在实践中法院对待经预告登记的合同权利已视为一种准物权的性质,承认其效力超越合同相对方,并且经登记的合同权利享有一定程度的对世权,但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购房人仍不能享有完整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对所购房屋的转让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引起的转按揭的具体特点是:

(1)构成转按揭的基础的房屋转让合同,其标的表面上是一手购房人(按揭人、转让人)所购房屋,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一手购房人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发展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预售合同中的一手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因房屋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对发展商享有请求权,因此,所谓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实际上是请求权的转让,其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将其对发展商的请求权转让给二手购房人的约定。

也可以直接承继一手购房人在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另与其他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借款支付一手购房人转让款,使一手购房人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后两种情形,均可能以转按揭形式处理。

(3)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如果房屋转让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须继续提供按揭担保的话,一手购房人(按揭人)将其在按揭合同中的责任转让给二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以转按揭人的身份,用其所购房屋对其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承担按揭担保责任。

(4)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否应经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权利义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一手购房人仅仅转让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给二手购房人的,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须通知发展商,不通知的,合同对发展商无约束力,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因所购房屋已设定按揭,故转让合同应经按揭权人同意。房屋转让后,二手购房人需要发展商继续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当然需要征得按揭银行同意外,还须征得发展商的同意。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按揭权人)的同意,转按揭后,按揭银行也可称为转按揭权人,它可以是原按揭银行,也可以是新按揭银行。

(5)因转让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发生转按揭,应办理相应的预售变更登记和按揭变更登记。

2、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如果一手购房人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只因房屋处于按揭状态,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此时因转让房屋所发生的转按揭,属于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其特点是:

,其向二手购房人转让的正是这种对特定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2)如果二手购房人需要以按揭方式融资,他可以与新的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一手购房人在原借款合同和原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方面通过取代一手购房人的地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按揭银行支付供楼款,另一方面按揭合同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形式上,二手购房人需要与按揭银行签定新的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使是新签贷款合同,按揭银行也无需向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购房贷款,因购房贷款已经发放给一手购房人并直接支付给了发展商,二手购房人只需代一手购房人履行还款义务和按揭义务即可。

(3)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发展商对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或有回购承担的除外。因房屋已经设定按揭,其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的同意,但未经按揭银行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按揭银行对该房屋的按揭权有追及效力,无论该房屋转让给谁,只要按揭权未消灭,按揭银行都对该房屋的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不过,由于房屋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没有按揭银行的配合,转让合同实际上难以履行。

(4)因转让而发生的房屋产权变更和按揭人的变更,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3、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不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而是通过与新的银行建立按揭贷款关系而取得,其特点是:

(1)按揭权人的变更。转按揭意味着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并不一定意味着按揭权人的变更。但如果在同一房屋上建立新的按揭关系,就必需解除旧的按揭关系,而解除旧的按揭关系的前提就是对一手购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使原按揭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使原按揭权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新的按揭权人进入。

(2)新旧按揭权人之间的合作的必要性。要设定新按揭,必须解除旧按揭;要解除旧按揭,就必须先还款;要还款,必须先取得新的借款;要取得新的借款,必须设定新的按揭;要设定新的按揭,又必须解除旧的按揭,这是一个怪圈,必须通过按揭银行之间的合作来打破。不同的按揭银行可以有固定的合同关系,也可以是新的按揭银行的单方承诺。在请求原按揭银行解除原按揭关系的同时,新的按揭银行承诺新的按揭关系建立后,所发放的贷款将在新的按揭银行的监督下直接作为购房款用于偿还一方购房人所欠按揭债务,以此承诺来换取原按揭银行的配合。或相反,由原按揭银行给予书面承诺,在请求新按揭银行先发放贷款以实现其债权的同时,保证协助新按揭银行设定新的按揭,以免使担保落空。

(3)原按揭登记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建立了新的按揭关系、归还了一手购房人的按揭款和解除原按揭以后,应当办理原按揭的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

4、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并以其所购房屋继续按揭,以担保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的行为,其特点是:

(1)只变更按揭人,不变更按揭权人。由于二手购房人直接取得一手购房人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地位,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贷款人和按揭权人不变。

(2)按揭银行无须发放新的贷款。鉴于贷款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变更,其他主要条款没有变化,按揭银行已经依该贷款合同发放按揭款,无须再对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按揭款,二手购房人只须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可。

(3)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取决于一手购房人和二手购房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是商定购房价后,二手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减去一手购房人尚未支付的按揭款,余下部分作为房款支付给一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在支付该部分房款后,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按揭款及其利息。

(4)变更登记,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应依法办理按揭的变更登记。

二、因发展商违约导致的购房人违约和对按揭房屋的处分

1、问题的由来依按揭供楼的通常做法,购房人在与发展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然后由银行直接将购房人所借之款以购房人的名义支付给发展商。借款不付给购房人本人,以免款项使用生其他变数,如被购房人挪作他用等。按揭款支付给发展商后,购房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可见,所谓按揭供款并不是向发展商支付购房款,因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而是向银行支付还款,所以说,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人没有违反购房合同和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按揭关系确立后,银行代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人在取得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的同时,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以所购房屋进行按揭担保。因此,购房人在整个按揭借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有违约行为的话,其违约行为也主要体现还款义务的履行方面,即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

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违反还款义务的原因,可以在于自身的支付能力,也可以在于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因发展商未能按期按质建设所购房屋,必影响购房人继续供款的信心;又由于所购房屋未能如期建设和交付使用,购房人无法实现入住房屋的预期,不能不花钱另寻房屋以供利用,故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又影响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并进而影响购房人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履行。但是,在此情况下违反借款合同的并不是发展商,而是购房人,除非另有约定,银行并不能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发展商所违之约不是借款合同,而是购房合同,银行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故不直接拥有依购房合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一般来说,因发展商违反购房合同导致购房人违反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只能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违约责任并处分按揭房屋,由此引起如何均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和如何公平保护购房人利益的问题。

2、混合合同中的发展商的责任这里的混合合同,是指购房、借款和按揭三种法律关系共存于同一法律文本。在该法律文本中,购房人、发展商和银行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交织,发展商是售房人,也是借款的担保人和按揭的协助人,购房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按揭人,按揭银行既是贷款人,也是按揭权人和接受担保的一方。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不是分存各自独立的法律文本,而是出现在同一法律文本中,发展商常常对银行有直接的义务承诺,故有助于银行直接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同中对按揭银行的承诺。混合合同为银行直接追究发展

商的违约责任提供合同依据。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依合同的相对性,因发展商违约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期供款,银行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依发展商的担保承诺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从而使购房人承担的责任最终转由发展商承担。在诉讼程序中,当购房人被银行起诉时,购房人可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发展商为第三人,或另行起诉发展商,并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此举虽然有利于由发展商承担最终违约责任,但仍难免增加讼累。考虑到发展商在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中一般都向银行出具对购房人还款的担保承诺,故以担保责任解决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应更为有利。

4、按揭银行的代位权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规定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在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发展商未按时按质交楼导致购房人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发展商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发展商主张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其对银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未向发展商主张违约责任的,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未能因此承担对银行的违约责任的,属于对银行造成损害,故银行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购房人对发展商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更有利于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不致于购房人代发展商受过,从而免使因发展商违约而导致购房人承担责任和按揭房屋受到处分。

三、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

在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仅以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的,抵押人不对余下债务承担责任。按揭是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以其所提供按揭房屋为限,自不待言。按揭银行在处分按揭房屋后仍余有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处分按揭人的其他财产,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无定论。因为按揭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购房人,按一般法理,其依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而个人财产当然包括按揭人(借款人)拥有的、按揭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按揭银行在处分完按揭房屋以后,不足清偿部分仍然向借款人追讨并无不妥。故将按揭人(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限于按揭房屋表面上与一般法理相悖。但考虑到按揭借款购房的特殊性及各当事方的利益均衡,本文仍坚持主张将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严格限定在按揭房屋的价值内,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不得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1、按揭贷款风险的确定性。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时,已有机会对项目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并通过确立按揭比例的方式,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比如银行确立提供七成按揭的房屋,购房人需向发展商先交付30%的首期款,余下的70%才能以按揭方式从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即使市场波动导致房价缩水30%,银行的债权仍有100%的保障。由于银行有机会控制风险,如果发生按揭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应属于银行本身控制风险有失误,若将其失误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余下债务,势必对借款人不公平。

2、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已承担足够多的风险。按揭人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就已经承担了其选择购房所应承担的风险,也承担了按揭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部分,按揭房屋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身就意味着按揭人在该房屋的投入已经损失殆尽。按揭人不宜再承担更多的风险。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可作补充。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与发展商的开发行为有极大关系,由于银行的风险已预先控制,如果房价跌到银行蒙受损失的水平,发展商往往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来解决按揭人处分按揭房屋后的债务余额更为合理,且发展商在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宜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权利,因为此时发展商表面上是为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开发失误承担责任。

4、按揭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应提供格外救济。在发展商、按揭人和银行三者之间,按揭人处于相对弱势。发展商未完成建设工程即已收到全部购房款,银行以其资金优势,既取得按揭人的按揭担保,又取得发展商的担保承诺,并且通过控制按揭贷款的比例预先获得法律救济,还有购房人的首期款为风险垫底,其经营风险有多重保障。惟按揭购房人既要交付首期款,又要以房屋按揭担保,还须分期还款,又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明显处于无保障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如果还要增加额外负担,势必让人对按揭购房心存恐惧,从而消减人们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并最终为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房地产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xx市智高点商务策划咨询公司

为了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实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策划(咨询)项目

1.

二、委托项目进度

策划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策划市场调查,包括商圈调查、目标人群调查、目标市场调查、产业链调查和竞争对手调查5个内容,并对整体项目进行初步定位,双方沟通达成共识后进入第二阶段,本阶段完成供双方沟通用的《》的中期汇报演示文本,限期为自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在甲方认可乙方对项目得出的定位主体的前提下,对定位策划有关内容作出进一步完善,完成《》,限期为至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策划咨询费用为元人民币(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元)。

2)乙方完成项目一整体策划方案后,通过正式的演示文稿,向乙方当场做出演示讲解,甲方认可后日内,甲方足额支付策划费余款人民币元(元),乙方方能将《》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去往甲方处进行策划(咨询)工作,往返路费甲方承担,在甲方处调查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指派专人(须书面制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做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专人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策划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六、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在保守甲方项目相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对成果有冠名宣传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仅视为达成策划意向;自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xx万元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省市区街(路)号邮编:

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邮编:

开户行:账号:

电话:

签约地:年月

房地产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交易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

2、建筑面积:

3、权属:

(一) 委托事项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第()项的,应当按按照合同约定的佣金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给付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预收/预支)甲方费用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用于甲方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再行清结。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并注明变更事项。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 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 擅自解除合同的;

3、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4、其他过失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 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_____%,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字/名称)乙方(名称)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地址住/地址

邮编号码邮编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执业经纪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方)是指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代理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和其他相关事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委托人的佣金。但作为本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时,不得同时成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第三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转委托他人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经委托人事后确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在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充分考虑与代理人约定的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并将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在合同中明确。

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时间、支付佣金的数额、发生违约时的佣金退赔与经济赔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同时,委托人对代理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的疑问,应及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双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

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樱

房地产拆迁合同房地产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人,常住人口人,应安置人口人,分别是.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三、拆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共套间,层号,配有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整;。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元整;。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年月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年月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等人一致签字同意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十、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产权属于甲方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给乙方作独家销售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产权属于甲方的 项目的独家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机构,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以甲方名义对外独家代理销售本项目。

项目详细指标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最后指标以政府规划审批指标为准),项目详细指标资料甲方于合同签署当日提供给乙方;项目销售房号、确认的价格表等销售文件资料甲方于距开盘日30天前提供给乙方,以保证销售策划及代理的顺利实施。

1、 本合同期限:

1) 本合同销售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所委托销售的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对外公开发售开盘日起8个月止。(开盘日是指甲方在项目所在地主流宣传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开盘广告确定项目开盘并正式对外销售之日)

2) 代理期满后双方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违约情形出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2、 乙方的销售工作在甲方工程进度、营销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下开展:

a. 销售中心(售楼处)完成并具备现场销售条件;

b. 实体样板房、看楼通道等现场包装完成并具备展示条件;

c. 项目整体广告推广费用(报纸广告、户外广告、电视/电台/网络广告等)不低于其销售总金额的1%。开盘前广告投入不低于整体推广费用的30%。此项目整体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分阶段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阶段费用额度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1、 甲方权责:

1) 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所委托项目之开发建设法定文件、所有权法律批文复印件,提供项目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发售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预售许可证及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工作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承诺依本款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承担因上述资料的承诺所产生的对本项目客户的一切责任。

2) 甲方按本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期限按时交付房屋;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3) 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的情况必须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提供的房源产权合法、有效。

4) 甲方协助乙方制定整体销售策略,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样板房、售楼现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营销推广费用。甲方承担购买本项目物业的客户使用信用卡及消费卡等以刷卡形式支付定金或购房款而产生的银行之手续费。

5) 甲方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执行方案确保工程进度。负责售楼现场清理、样板房及售楼处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至少在距开盘日7天之前完成),以具备项目开盘条件;甲方承担售楼处的电话/网络初装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日常运营费用;为客户提供必要的看楼交通工具。

6) 合同正式签署后,甲方应在本项目合作期间的推广宣传品(含楼书、折页、户外广告、媒体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中标识“策划代理:武汉德思勤”字样。甲方同意乙方在自有物料中宣传本项目。

7) 甲方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负责收取首期购房款、与客户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负责在正常销售过程中与有关银行签订按揭支持协议,能为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8) 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有关策略方案负责审定,以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尽快研究回复。除双方有明确商定的情况以外,其回复时限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9) 甲方在乙方销售人员进驻咨询处或售楼处前,须向乙方提供盖章确认的关于项目具体内容统一说辞的项目介绍资料;在项目公开发售前提供盖章确认的价格表及房号表;甲方每次价格调整或实施新的优惠措施等须向乙方提供盖章确认的执行文件,乙方按此文件执行。

10) 本项目具体销售周期、销售均价、各阶段销售计划见本合同附件。

11) 甲方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如有拖欠须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如逾期15天仍不能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2) 非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13)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本合同所指相关物业。

2、 乙方权责:

1) 乙方承接甲方项目营销代理业务,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

2) 在签署本合同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营销策划报告》,开展系统营销策划实施工作;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并制定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

3) 乙方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4) 乙方在项目重要销售阶段,如各种展示活动、新闻发布会、酒会、展销会、开盘等为甲方提供活动方案,协助并配合甲方筹备组织、实施上述活动。

5) 乙方派驻销售团队进驻销售现场开展客户咨询、接待、跟踪、销售等工作,并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楼盘现场接待、客户追踪、认购预订、成交等合同签订前的销售工作。

6) 乙方负责管理销控表,组织好楼盘销售工作,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7) 甲乙双方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与甲方沟通,乙方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每周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报告,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8)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时即告结束,但须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督促业主提供按揭资料。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不能交首期房款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认购书时结束。

9) 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结算日按时与甲方结算代理费。

10) 乙方的销售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1、 代理费取费标准:

乙方提供独家策划代理服务,乙方对委托销售代理并已售出的单元, 每月根据委托物业完成的销售任务(销售率)按2.0%—2.5%的代理费率标准不分段补差收取代理费,如下:

销售率(按面积计算)

50%以下(不含50%)

50%(含50%)—70%

(不含70%)

70%以上

(含70%)

代理费率

2.0%

2.1%

2.5%

注:

b. “售出单元” 指客户已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物业;当月售出单元的代理费结算时间以客户与甲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c. 不分段补差代理费收取是指,销售率每提升至较高的阶段,按高阶段代理费点数支付累计销售额的代理费差额。如:当销售率超过70%时,之前的代理费按照2.1%标准收取的售出单元,按已售出单元2.5%标准将差额补回支付乙方。

3、 乙方应结销售代理费预留及返还:

a. 如乙方当月销售率在50%以下(不含50%),则甲方将乙方当月应结算销售代理费预留。如下壹个月乙方超额50%完成阶段销售任务,则上壹个月的乙方应结算销售代理费预留应由甲方在结算日100%返还乙方。超额完成的任务可以累计到下壹个月。如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完成本合同95%的销售目标,则甲方需于乙方完成该销售目标后十个工作日内100%返还此部分乙方应结销售代理费所有累计预留部分。

b. 甲方将乙方应结算销售代理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每月甲乙双方应结算销售代理费中分期预留。每月预留部分不超过当月应结算代理费的30%。如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完成本合同95%的销售目标,则甲方需于乙方完成该销售目标后十个工作日内100%返还上述乙方应结销售代理费预留部分。

4、 结算时间:每月20日为代理费结算日,甲方自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代理费。

5、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阶段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 销售奖励: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本合同95%的销售目标,则甲方需于乙方完成该销售目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乙方销售奖励人民币伍万元整,且每提前销售计划壹个月再额外奖励人民币贰万元整。

7、 若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悔约,所没收的定金双方各取50%;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悔约,定金及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8、 凡是在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乙方销售代理期

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物业,甲方于代理期结束后35日内支付乙方应收代理费。

9、 乙方收取甲方费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并向甲方提供相应正式税务发票。

1. 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需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对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时,双方应及时通报并协商,而不视之为违约行为。

3. 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4.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如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本合同相关物业,或者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主改变乙方无法继续销售本物业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外,还应支付乙方经济补偿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并承担因此对已交定金客户造成损失的各项责任。6. 乙方完成项目开盘前所有筹备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未能正常开盘对外销售并导致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甲方补偿乙方人力成本等损失人民币叁拾万圆。

7. 因甲方自身原因延迟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进度和权证取得时间、以及未按所提供的设备和装饰材料标准施工等甲方责任,延误销售计划完成的由甲方承担。

8. 甲方在两年内不得以高薪、提职或其他物质条件录用乙方的服务本项目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应赔偿乙方已支付给该员工24个月的平均工资总和。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包括:乙方的在职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和乙方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正在为乙方完成某一项目的临时工作人员等。)

9.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10.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终止合同时,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日起14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等手续。

11. 双方同意,当双方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或者更名时,本合同效力自动顺延。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房地产合同

5.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日常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专项工作。

1.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背景;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3年以上工作经验;

4.有大型企业合同法务管理经验;房地产行业优先

5.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房地产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一条 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及院落(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坐落于x;其中房屋共x层、共x(套)x(间),房屋结构为x,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x;(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x。

第二条 房地产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房地产四界为:东以自院墙外沿为界、西以自院墙外沿为界,东西长共计x米,南以自院墙外沿为、北以自院墙外沿为界,南北长共计x米。该房地产交付时,甲方保证交付的是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院落;并保证交付时该房地产的院墙已建成使用,与四邻无纠纷。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地产相应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年限以相关证书登记为准。该房地产转让后,甲乙双方按照有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亿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第五条 交付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支付该房地产之日起x日内将该房地产全部转让款付给甲方。甲方应于该房地产院墙已建成使用、确定与四邻无纠纷后,将该房地产及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_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于_____签于_____

房地产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屋(下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1、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位于________市;

3、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上述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甲方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风险告知:居间事项和概况等信息要约定的清晰明确,关键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以居间方式帮助招投标双方违规中标的,会被认定无效。居间成功具体指向何种状态,作为居间合同中居间方的核心义务,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清或者不够明确而导致纠纷的颇为常见。尤其对于居间成功如何界定,分为提供机会和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洽谈和促成签约、签订框架协议还是实现款项支付、款项支付是部分还是全部等,关键事项约定的越清楚、明确越能减少纠纷的出现。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证书等资料:身份证件;屋权属证书;结婚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购房人登记制度。登记了的客户经甲方确认后,若该购房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的____日内,购买了该房屋,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代理期限为:______年。代理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代理期限自动展期_____个月。代理期限展期结束后,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延长代理期限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以______(小写)元出售以上房屋。(其中包括_____)

2、乙方将收取买卖之间的差价作为乙方应得的佣金。

3、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2、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3、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及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立契过户手续及贷款手续(如有)。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房屋的成功交易。

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风险告知:合同法规定居间方有如实报告的义务,相比较而言,审慎审查的义务则对居间方的要求更加严格。可以根据具体居间内容,考虑居间事项的难易、居间报酬的高低等,具体明确居间方的义务层级。

1、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和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协议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起之______日内,甲方不论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乙方寻找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应按实际成交价之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2、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交纳首付款的同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除支付佣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佣金______%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3、为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代理出售该房屋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本协议约定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采用中文文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宜。

1、拟委托进行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屋位于,性质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该项目进行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屋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量面积为准)。

2、服务内容:乙方负责寻找、搜集、挖掘潜在购买客户,

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销售代理服务期限。

本协议委托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协议到期,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则重新签订协议,若不同意继续合作,则协议自动终止。

三、销售代理费。

1、取费标准。

代理费标准:成交合同额的2%。

2、支付条件。

甲方与购买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客户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日前确认乙方上月满足支付条件的房源明细,并于确认后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销售代理费,乙方收到代理费时应向甲方开具正规全额发票。

4、因客户对预售/销售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归甲方支配,与乙方无关。

5、在委托期满后,甲方与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不视作乙方的代理任务,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

四、客户确认。

无效。

2、客户的确认以填写《团购看房单》的形式进行确认,由客户、乙方现场渠道人员、甲方授权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此单一式三联,作为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客户的依据及客户享受团购优惠的凭证。代理商发生客户重叠的,以《团购看房单》作为判别客户归属的唯一依据。

3、乙方介绍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全款当天,甲方将根据客户确认记录与乙方签署《成交确认单》,以确定客户成交的事实。

甲方授权负责人:;电话号码:;

乙方现场渠道人员:;电话号码:。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客户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的宣传资料电子版。

3、甲方负责将项目信息及时传送给乙方,如果项目进行价格调整或组织活动,及时通知乙方,以保证对客户统一口径和对已有客户的维护。

4、甲方组织大型活动,提前通知乙方进行提前预热和客户积累,保证活动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5、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它收取购房定金、房款等事宜均由甲方负责。

6、对乙方的营销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接洽,提供看房便利。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自己的渠道对甲方项目进行宣传,主要通过等形式进行推广。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配合甲方对乙方客户发放项目宣传资料。

3、在委托期内,乙方应制订详细的服务计划,提供甲方,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情况。

4、乙方可邀请其客户参加甲方组织的客户活动,并配合甲方进行客户邀请。

5、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对外报价,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房屋价格,乙方擅自变更的,变更行为无效,且乙方应赔偿客户损失和甲方遭受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当期应结算的代理费用。

任何费用,如因乙方私自收取客户费用产生的任何投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当期应结算的代理费用。

7、乙方客户在购房后,如出现退房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将所退房屋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乙方应当积极开展销售代理业务,随时应甲方之查询要求,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9、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本合同约定进行销售代理服务工作,不得过度夸大、隐瞒或承诺该房地产的相关信息,如因乙方过度夸大、隐瞒或承诺该房地产的相关信息产生的任何客户投诉,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当期应结算的代理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连续六个月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的,甲方应按应付款的%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代理任务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的投诉或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应结算的代理费用。不足以弥补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八、其他事项。

房地产合同

立契约书人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共有建筑物各自分管使用,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依第二条所定,各自分管使用收益所持部分。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所均等,共有人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号,加强砖造,二层楼房一栋。一楼面积_____平方米,二楼面积______平方米。依下列条款分管使用。

(一)甲方分管部分:本建筑物一楼包括附属建筑物全部。

(二)乙方分管部分:本建筑物二楼部分。

第三条双方同意嗣后,就共有土地分割时,愿依本分管契约所订定为准,申办分割登记各取得分管土地的所有权。

第四条本约订定后,双方依约分管,使用收益,不得逾越所应分管范围而侵害他方。

第五条关于本件物的保存行为及其所需费用,除各分管部分的简易修缮,由分管人单独负担均由双方依比率分担。

第六条本共有建筑物的改变或重大修缮,应经双方协议同意后,始得为之,且其费用除同意时另有约定外,均应分担。而所改良物亦为共有物。

第七条本共有建筑物房屋税由甲方负担三分之二,乙方负担三分之一。地价税各自分担二分之一。水电费依各人实际使用分担。

第八条双方如有任一方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双方同负履行本约的责任。若因而导致损害,出让人亦同意对方的优先承购权。

本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年月日乙方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币种)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见附件),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房地产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承揽方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合同范本。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广告承揽要求。

1。1项目(媒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应按《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上述证件。委托方提供虚假的证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委托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承揽方有权拒绝。

第二条广告费及支付方法。

2。1广告费。

类别单价数量金额(元)备注。

设计、制作费。

发布费。

代理费。

合计金额(大写)。

第三条验收方式及时间。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用的________%,向承揽方赔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__________赔付违约金。

4。2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__%,向委托方赔付违约金,不能按合同履行超,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__赔付违约金。

4。3其他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

1、向__________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承揽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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