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工作总结(优质19篇)

时间:2023-11-11 06:35:48 作者:薇儿

司法工作总结是对自己司法实务经验的沉淀和提炼,是对工作成果和不足的客观评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司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总结工作有所帮助。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局长会议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各项工作呈良好发展态势。基层基础建设有新的进展,法律服务的规范与拓展有新的突破,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有新的成效,队伍建设呈现新的面貌。

1、积极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去年底,我市司法所已全部恢复建制。今年初,根据省委办公厅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巩固、完善司法所机构建设,并将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制定下发了《芜湖市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全市司法所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设施装备、所务管理等方面规范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为加快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如何解决撤乡并镇后司法所建设问题,在总结、调研南陵县撤乡并镇后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司法所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三月四日在南陵县何湾镇召开了全市司法所建设现场会。会上南陵县及何湾镇介绍了司法所建设的经验。省厅、市委领导也就司法所建设问题提出了要求。会后,各县区纷纷行动起来,抓住机遇,积极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繁昌、新芜等县区还组织去南陵参观学习。南陵经验受到省厅领导好评。省厅专门派调研组来南陵调研,所撰写调研报告在《安徽司法简报》上刊登,在全省召开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交流。目前南陵县八镇司法所已向省厅上报要求进行规范化司法所验收报告。

2、积极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从三月至五月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为保证活动扎实开展,市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整个活动分“宣传发动、具体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为及时指导每个阶段活动开展,分别召开二次汇报会,并在第三阶段对专项工作进行了互查。据不完全统计,“百日会战”期间,全市共张贴宣传标语3110条,出黑板报70余期,出动宣传车64次,在广播、电视、报纸共刊播消息253(条),共对341025名外出务工人员,52987名外来流动人员以及3385名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登记。各乡镇街道共举办调解员培训班70期,培训调解骨干7767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723件,成功699件,制止群众械斗360余人次,化解了群体性上访677人次。市局对69名先进个人、27个先进集体予以表彰。百日会战成效明显,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调处了一批疑难复杂、易激化纠纷;二是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及《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三是培训了调解人员,提高了调解队伍业务素质,锻炼了调解员队伍;四是加强了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大部分县区调解组织能够做到文书、制度、标牌、印章、程序五统一;五是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会战期间,市局共出简报专刊七期,在《安徽法制报》、《安徽法治》、《芜湖日报》共刊登七篇报道(不含县区),其中,6月22日,《芜湖日报》焦点透视整版刊登了“人民调解在芜湖”一文,介绍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为加强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市局投资三万元在我市最大的居住小区南瑞街道建成规范化调解庭,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3、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结合法律服务所年检和法律工作者注册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首先,为提高法律工作者水平,4月2日分四片对全市242名法律工作者进行了业务考试,202人经省厅注册;其次,针对三县撤乡并镇,及时对三县法律服务所机构进行重新年检,对已撤销、合并的所进行重新登记。

4、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为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市局与市电视台联系,分别对马塘区双环机械厂、芜湖县方村镇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同时也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刊登,扩大了影响。最近市局配合好监狱对四区一县的宿州女子监狱16名刑释人员改造质量进行了跟踪调查。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一)全面完成乡镇司法所收编直管。自x—开始,经过调查摸底、人员核定、编制核定、编制转移等多个程序,已于xx—将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收入县局直管。

(二)全面完成三大硬件建设。争取资金xxx余万元对县局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改造。全面建成了一个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咨询、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多项职能的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高标准建成了一个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功能于一体社区矫正中心。机关业务用房,已基本完成装修工作,可望—内整体搬迁。

(三)积极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以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进程。采取以考促学、以教促学、以宣促学、以帮促学、以送促学的形式,送法“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厂矿”,取得了明效的效果。并通过“创平安,颂和谐”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提高了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四)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精心指导乡镇司法所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从群众最关注,最揪心的方面入手,集中调处了一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突出调解了涉及群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全县各级调解组织一—来共排查纠纷隐患xxxx起,化解各类矛盾纠纷xxxx起,基本做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组。

(五)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审前调查、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六项流程的具体规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很好地落实了社区矫正制度,共接收矫正对象xxx人,解矫xxx人,目前在册人数xxx人。没有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六)扎实做好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工作。制订完善的收治工作制度,对收治对象的接收、解除收治和常监管实现规范化管理。狠抓队伍的学习、教育和训练,提高了管教队伍处置各类事件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由弱到强,逐步走向专业化。通过将收治对象从起床、整理内务、洗漱、吃饭、教育、治疗、睡觉等活动加以严格约束和要求,收治对象自由散漫习气明显好转。今—收治xx人次,目前在管xx人。未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收治效果、社会影响良好。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七)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了对律师事务所的受案、收费、诚信执业和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的督促检查,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渐规范,法律服务行业风气显优质。认真落实“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全力打造“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降低援助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缓解了广大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办理法援案件近xxx件,法律保障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八)积极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组织全局干部下到精准扶贫点,深入开展“一进二访”活动。一方面访贫问计、访困问需,另一方面宣传政策法律,开展咨询活动,对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深入宣传,印发xx县司法局服务指南x万份,下发到农户手中,寻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马上解决的现场进行处理,不能马上解决的认真收集和整理,并上报县委政法委,约时予以解决。活动的开展很好地提高了机关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确保综治民调工作取得了高分。

(一)乡镇司法所收编还有欠缺。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收上来后,还不能保证司法所常办公的经费,需要依靠乡镇发放,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见颇大。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不能落实到位。因为不能收当事人的人民调解经费,很多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处矛盾纠纷时,还有自己贴钱办事的现象,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又不能落实到位,很大一方面打消了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办事的激情。

(三)精准扶贫还有欠缺。我们满足于完成县下达的既定目标任务,只从小处给小数贫困户给予了扶持,不能整合大额的资金,对全体贫困户进行扶持。

(一)全面推进乡镇司法所收编人财统一管理。克服困难,力争—初将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人头经费纳入县局管理,给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个安心的办公平台。

(二)全面推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承接省厅政策,在全县全面推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大力提升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

(三)积极做好依法治县工作。法制宣传是我们的主业,计划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力促依法治县工作再上水平,积极为县委、政府谏言献策。

(四)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继续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继续坚持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继续做好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五)更大力度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依托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严格人员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提升人员素质,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打造成一个亮点工程。

(六)更好地做好精准扶贫工作。投入更大的精力,整合更多的资源,将精准扶贫工作作为我局的一项民生工程大力推进,不再满足于完成县下达的任务。真正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5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市司法局、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常态、新形势的要求,突出重点,勇于探索,锐意改革,敢于担当,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大局、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为法治宜章、平安宜章建设作出新的贡献。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13个操作性强的文件。成立了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调联动”工作的统一调度和联动指挥。各级调处中心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社情动态,形成了协调顺畅、调度有力、运转高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全县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惠民制度,成立了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基层法律顾问服务团,负责担任全县347个行政村和18个社区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纠纷积案的特殊作用;印发《xx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个案补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对成功调处督办积案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跨边界矛盾纠纷积案的调解员实行“以奖代补”。今年已兑现“以奖代补”41万元。今年我县整合调解资源,组建了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依托的10个个调解中心和1个小分队。所有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全面实行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指派、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按照“三高”(政治素质高、法律水平高、群众威信高)“三强”(发展能力强、服务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标准配备,共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1807人;完成了全县乡、村两级399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阵地提质靓化,构建了乡镇、村(社区)、调解小组、调解员“五级网络”;我县进一步挖掘“和为贵、调为先、让为贤”的传统文化,收集、整理了32个他字歌、人民调解三字经、劝和箴言等调解文化,并将人民调解文化融入到了调解的具体实践之中,调解文化已成为我县一张名片;我县还在矛盾纠纷突出的瑶岗仙矿区、金子坪矿区、梅麻浆矿区、南京洞经贸开发区及民间金融行业、医疗行业、尘肺病等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信访大厅、政务中心、工会、妇联、团委、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设立调解工作室;在全省率先设立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站,打通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群众半小时就能在家门口享受纠纷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各站还配合村级调委会调解本村矛盾纠纷,协同司法所、派出所和辖区法庭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半月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015年,我县组织各级调解组织进一步深入开展“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诉息访促平安”专项调解活动,据统计,共受理矛盾纠纷7799余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9。1%,履行协议金额1。5亿余元,确保了案结事了,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

积极组织开展“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宣传日、“6.26”禁毒宣传日、“法律四到家”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还结合全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专项调解活动,通过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大力营造法治建设、“平安家庭”创建氛围。制作印发以《人民调解在你身边》为主题的宣传画报20000余张,《致全县人民群众的公开信》10000余份。开展“送法下乡进村组”活动,4月13日由县局牵头到栗源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暨法律进村组动员会。4月22至30日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到全县22个乡镇开展巡回法制宣传。5月12日,召开了县委法治宜章建设领导小组部分单位成员会议,讨论了《2015年度全县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对“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5月14日、27日由县委法治办牵头组织20个单位分别在一六镇、里田乡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摆摊设点进行法制宣传。在全县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9月25日至9月26日,组织全县法制副校长集中进行了为期2天的年度工作培训,提高法制副校长业务素质和责任感、光荣感。9月22日至27日,针对全县青少年特别是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组织律师分别给笆篱、莽山、麻田等中学上了一堂生动活泼、主题突出的法制教育课。全县各法制副校长共上法制课70余堂,有近3万师生受到教育。今年,我局在原有基础上又投入29。4万元在县城人员集中场所设立长年公益普法宣传平台,租用中夏公园、尚书广场、宜人广场、四方井四个大型led显示屏,百通车站前、宜兴路三角花园的两个立柱高炮广告牌,天桥三面翻转的广告牌进行普法宣传、并定期更换法治宣传内容,还在“同城宜章”微信平台每日刊登普法公益广告图片,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同时,针对偏远农村普法薄弱,积极开展流动“法治宜章建设宣传长廊”活动,使普法宣传不留死角,制作了30块图文并茂展板在各村进行流动展出宣传152场(次),受教育群众达20万多人,收效显著。

积极推进律师进社区工作,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法律顾问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了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建设和助推宜章起飞的作用。目前,全县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476件,担任法律顾问68家。突出法律援助便民窗口(站点)、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局领导及律师坐班接访、法律援助质量监管体系、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便民利民举措的建设和规范,做到了援助数量和援助质量齐头并进,截止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8件,当事人满意率和案件胜诉率均在90%以上。发挥好公证工作的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依法保障重要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提升公证质量,有效推进公证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公证工作层次进一步提升。今年来全县共办理公证580件。

今年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于3月10日对全县司法所长及社区矫正专干进行了社区矫正专题培训,提升了社区矫正管理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继续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发放监控定位手机332台,构筑了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电子围墙”防止“人机分离”。4月份我局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四方井社区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玉溪镇社区矫正人员邝某进行走访,并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严肃了矫正纪律,规范了矫正人员的行为,也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5月18日至21日,联合县检察院对各乡镇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5月19日,赤石乡接受市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工作专项的检查。各乡镇均建立了安置帮教基地,采取“一盯一”、“六帮一”的帮教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做好就业安置和服务的动态管理。目前全县有公益劳动基地22个,就业基地1个。2012年10月以来我县累计接收矫正人员695人,解除矫正345人,在矫350人,在册刑释解教人员854人,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无脱管、无漏管,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均100%,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县局开展全系统开展“作风大提质”活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尊法治。做“三严三实”的自觉践行者,突出党员领导干部的政风建设、司法行政干部的作风建设和法律服务行业的行风建设这三个重点,从大处着力,从小事抓起,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正风肃纪,革除“四风”,推动全系统大兴开放创新之风、求真务实之风、亲民为民之风、廉洁从政之风。一是结合“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开展“司法行政干警下基层”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切实深入群众、为民办事。3月20日至4月20日,县局由24名干警组成6个工作组,走村入户摸底排查,了解当前群众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工作,并发放平安家庭情况摸底表,收集走访对象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有无矛盾纠纷并负责调解,并对走访对象进行平安创建答卷培训到位。二是开展“三进三解三促”帮扶活动,我局在4——10月份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和部分律师在笆篱乡五斗冲村开展了“三进三解三促”和“一进二访”帮扶活动。按照进千家门、解百姓忧的要求,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开展“弘扬司法行政精神,传播正能量”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报道、信息报送工作,大力宣传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与优势,大力宣传基层一线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通过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弘扬司法行政精神,传播正能量,激发司法行政队伍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激情。全年共编司法简报18期,编写信息115条,在省、市、县媒体、内刊采用发表92篇,其中省、市级53篇,有力提升了司法行政新形象。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局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统揽,按照“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法工作要求,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打造滨江生态幸福城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一是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区按“七有”标准成立95所市(村)民法制学校,其中示范性法制学校14所,累计上课586堂。20xx年12月4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到我区樟树垅社区,对市民法制学校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突出“3.5”、“3.8”、“6.26”农村法制宣传月、“12.4”等主题,全年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36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2万份(册),接待法律咨询8000余人次,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三是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无纸化普法考试工作,参考率100%,考试合格率100%。

(二)坚持调纠促和,人民调解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927起,调处927起,化解成功914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98%。其中防止民转刑3起,防止群体性上访7起46人。同时,突出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抽调4人参与雪峰南路、桃花新城、云峰水泥、六岭公园等项目建设,为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开展“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诉息访促平安”专项调解活动。对市级交办的和区级安排的30件信访积案,我局从法援中心和辖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择优安排法律工作者实行“一对一”随案跟踪法律服务。全年通过“三调联动”成功调处纠纷55件,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区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6万元予以保障。

(三)加强社会管理,特殊人群管控规范。

一是强化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程序,截止20xx年底,我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98人,已解除67人,现在册接受管理人数131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150起,无脱管、漏管现象,矫正对象无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完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信息建档。全面建立辖区刑释人员信息库,实现了刑释人员信息平台联网;三是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必接”制度。9月24日从常德津市监狱将雨溪“三无人员”翁建中接回,列入重点帮教对象。

(四)强化工作举措,法律援助服务民生。

一是加大法援宣传力度。公布法援热线电话。全年发送法援宣传资料7万份,在《邵阳晚报》刊登法援宣传信息148次,在司法行政官方网宣传10次,上街下乡宣传28次,入户专访2000余人次。二是落实“应援尽援”,超额完成任务。20xx年度应完成法援案件260件。实际受理援助案件315件,其中民事案件256件,刑事案件57件,行政案件2件;已结案278件。便民接待处解答法律咨询1067人次,其中来访431人、来电636人,居三区第一。三是在xx交警大队设立法援工作站。参与交通事故调处,及时化解纠纷。

(五)立足群众满意,队伍形象有效改善。

一是抓动员促落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实施方案落实各阶段的目标任务。二是抓实事促形象。在面铺村开展“三边三年”绿色行动,在苏家村开展新农村建设,联系指导北正街社区开展省级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加强了与基层的联系。三是抓恳谈促民调。在九井湾社区开展“干部大走访”和“民情恳谈”活动,通过入户走访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和整改落实。印发了8万份宣传资料,开通介绍司法行政职能的电话彩铃,群发短信20万条。下半年全省民我区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形象提升至60名。

一是人员力量不足。我局14个基层司法所都是1人所,其中有3个所,因退休或疾病或抽调重点工程指挥部,不能全身心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量大。到2016年2月底时我局已接收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有211人,城南司法所现在册管理的矫正对象就达29人。三是基层司法所政治待遇落实难,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20xx年,我局将全面落实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平安xx、法治xx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二是深入推进市民法制学校建设。全区所有村(社区)建成市(村)民法制学校,设置法制宣传专栏,每半年更新1次,每年上课6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法律素质。该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综治考核和绩效考核范畴。

三是按照“三进三争”活动要求,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村)”,指导各社区(村)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四是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启动“七五”普法规划调研。

一是完善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五有”、“六统一”标准查漏补缺,进行规范,对外公布调解委员会成员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半年举办全区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是指导推广乡镇街道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扩大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是全面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强化考核,确保“矛盾不上交”。发挥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张贴调解通报,扩大群众知晓度。

四是继续开展“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访息诉促平安”专项调解活动,引导辖区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积案化解,加强案件的跟踪法律服务,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一是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全年拟受理各类法援案件320件。

二是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今年4月、7月、10月组织全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3次。

三是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7月份前完成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完成招牌、制度上墙等任务。协调横向各部门的联系,力争设站点不少于10个。

四是加大宣传,在电视台开设公益宣传广告,在地方报刊开设专栏。9月份前完成上街下乡宣传6次,发送宣传资料10万份。

一是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健全社区矫正三级网络建设,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实现无缝对接,监管到位,做到“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

二是开展“三帮一促”主题帮教活动,对刑释人员及时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完成2016年度省市“民生实事项目”项目——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任务,使其成为社区矫正文书交接、入(解)矫宣告、奖惩训诫、心理咨询、信息监控、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场所。

一是继续开展队伍建设年专项活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对司法所的管理,提高干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

二是以“三联二访一帮”和“三进三争”活动为载体,开展2次以上的干部大走访活动、3次以上民情恳谈活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将法治惠民落到实处。

三是落实挂点联所制度,每个班子成员与1-2个基层司法所联系,加大工作指导,并与该单位的民调成绩捆绑考核,列入内部精细化管理考核方案,每半年通报一次,年度进行考核。

四是加大对外宣传,提升司法行政干警形象。充分利用《邵阳日报》、《平安邵阳应急平台》、《邵阳民生频道》及手机报、手机短信等媒体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确保全省综治民调我区司法行政干警形象进入前50名。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8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执法科(执法大队)以“规范行政执法、从严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为抓手,以管好资源、护好绿为落脚点,认真开展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森林资源得到有力保护。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执法队伍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迅速及时地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使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遏止和惩处。同时,积极妥善调处各类涉林信访纠纷。截止12月23日,全年共处理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260件,罚没、育林基金总收入70余万元。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从而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了处罚和打击力度,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森林资源覆盖率的持续增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暨深入推进“服务生态经济建设美丽四川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检察院《关于开展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对2018年度以来各辖区内办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自查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罚没款物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问题。5—6月,联合木材检查站、许可科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对基层林业站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疏查,了解掌握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并对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条文使用、证据收集、处罚程序、执法文书、案卷装订等业务内容进行把关指导,促进规范执法程序、案件移送程序,提高执法办案的的质量和效率,共同推动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

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以维护林区稳定为目标,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重点,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严格执行信访法规,及时办理涉林信访案件。做到受理举报细致、准确、热情和反馈及时。全年共调查回复涉林信访案件8起,无一起复访、缠访。

一是认真梳理近年执法数据。对2013年—2018年林业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搞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时保质向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林业行政执法相关资料。二是统计行政案件报表。及时收集全市每月行政执法案件情况,依法、准确、真实地进行汇总统计,及时上报。三是梳理依法基础数据。根据市法制办统一安排,为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促进依法、规范行政,对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2018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统计,上报市法制办。四是完善网上执法平台。根据市效能办要求,组织有关经办人员参加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前期试用和功能评判,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促进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政务公开、协同办公、监察监控三大功能,建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机制。五是编写林业执法信息。林业信息是科学制定林业改革发展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制定科学决策、推动工作落实发挥作用。工作人员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强化岗位职责,根据“第一手资料、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的工作要求,围绕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的大局,确定林业执法信息工作思路、抓住重点、捕捉亮点,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信息这一平台反映林业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

抓好队伍建设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所在。一是加强思想建设。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局每周一集中学习,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强化职业道德和岗位责任感,把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执法人员道德良知的重要尺度,夯实执法人员的思想基础。二是加强业务建设。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督促指导执法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林业法制意识、法律素质,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加强作风建设。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对照检查阶段,认真查摆“”问题,进行自我革新、自我净化,弘扬“创新、实干、奉献”的林业行业精神,培养“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秉公执法、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杜绝“庸懒浮散”不良习气,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帮助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1、偏重于完成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森林资源管护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调研,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举措。

2、执法队伍发展不均衡,老同志有经验但文化水平偏低,新同志有文化但处理问题的经验又不足。

3、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1、以规范林木采伐、运输,监管木材经营(加工)合法经营为重点课题,适时开展调研,提高解决重难点和新问题的针对性。

2、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程序合法,案卷规范。

3、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加大执法业务培训,保持执法队伍“学习林业法律法规、提升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热情不减。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按照xx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以规范行为、提高水平、增强意识为目标,认真按照标准和要求,把创建工作作为全区中心工作之一,专题布置、专人负责,确保创建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现总结如下:。

为了抓好示范点创建活动工作,我局成立了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人员为成员,并确定了一名局班子成员主抓和二名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制度。

一是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司法行政的执法活动实行“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的制度,将依法行使的行政职能,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渠道公示。二是推进执法考核评议制度。把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办事效率、办案质量、执法效果、履行职责、廉政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议制度。定期请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进行评议,广泛了解群众呼声,掌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是加强法律服务所指导检查。深入各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执业、文明服务、内部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执行“三统一”等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年度注册等有关工作。制定下发《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方案》,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从法律视角帮助企业进行“体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围绕当前农村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做好担任行政村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全区145个行政村有50%都已实行“一村一顾问”制度。

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区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支持,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进行监督,对内部管理多次进行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继续派遣律师深入基层扩大法律援助,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今年针对欠薪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指导,以最快的速度受理和办理涉及农民工欠薪的法律援助案件,共为农民工讨回薪水21万元,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三是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今年紧紧围绕我区“六抓六促”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集中开展人民调解“护航”专项行动,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全覆盖、全方位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今年以来全区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974件,调处率100%,调处成功2878件,成功率96.7%,其中重大疑难矛盾纠纷22件,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引起激化和民转刑案件。同时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深入开展了陈年积案清理化解攻坚战、校园周边区域矛盾纠纷大排查等专项行动,有效维护了地方稳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是加强权利运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了《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责任科室分工,做到了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推动和保障了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建立阳光党务公开栏,依托区政府的网站和“自治区门户网”及时公布工作动态和履行职能情况,并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答复群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司法工作总结

市局组织、协助各区执法局查处各类案件304宗。各区执法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7宗,其中维持5宗,正在审理2宗;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5宗,其中维持1宗,正在审理4宗。现将我市城管执法系统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官方提供,转载请保留标签)

一、宣传教育先行,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市和禅城、三水、高明区执法局今年3月挂牌运作后,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得以全面推进。为增强广大市民的城管法治意识和参与城管的责任,贯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我们坚持宣教先行、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对外宣传机构,建立媒体、载体宣传阵地我局由局领导挂帅,成立了对外宣传专责机构,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联系机制,设立了“机构职能”、“政务动态”、“网上办事”、“法律法规”、“城管之窗”、“大事记”、“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统计资料”、“投诉咨询”、“信息刊物”和“专项整治”等城管栏目,创办了行政执法《简报》,由此,形成了以电台、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和《简报》、网站载体为主的宣传阵地,加上针对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取得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效应,保障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发挥媒体宣传优势,上路执法打响头炮成立之初,我们与市委宣传部、区政府和***电台、电视台共同举办了以“共同维护美好家园——***城管与市民心连心”为主题的“城管论坛”活动;9月25日,我局又联合三水区委政法委、区广播电视局和区执法局等部门,在三水森林公园宣言广场举办了以机动车停放管理为主题的“城市论坛”。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集思广益,把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愿望与要求融合到城管执法之中,让市民参与决策,拉近了执法机关与市民的距离。10月30日,我局与市普法办、华法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华法杯”创建美好家园·城管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抽奖活动,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城管知识,为依法行政树立形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坚持全方位多形式宣传,营造良好的教育宣传氛围一是开展执法宣传月活动。我们把上路执法头一个月作为“宣传教育月”,在主要街道、路口设置宣传咨询站,向广大市民派发《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和城管执法宣传手册,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接受市民咨询近万人次。使执法宣传工作达到了一定的细化和广度二是制作电视广告宣传片。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投入5万多元制作了四套城管法规公益宣传广告片,每天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得到了媒体和群众的好评。三是开辟报刊宣传专栏。与***日报社联合在《***日报》民生版每周一期推出图文并茂的《共建美好家园》栏目,以案例说法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和普及城管法律知识。四是创办《简报》。用简报形式向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宣传城管知识。五是组织各类互动宣传。在电台、网站与市民直接对话,在街头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市、区执法局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办理市民投诉、倾听市民意见和建议,均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沟通和互动效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坚持依法行政,铸造新型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首要前提。

一是把好进入关。对公务员招录,我局严格按照公务员招考录用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部经过报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体检等程序后进行择优录用。市局招录人员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区局招录的'执法人员大部分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同时,新组建的执法机构以原城管部门骨干为基础,选调了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的部分优秀人才,使新组建的执法局人员形成了新老相结合、年龄成梯次、文化学历高、业务骨干强的科学组合,为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高素质司法警官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司法警官,高素质是我们职业的基本要求。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我深感高素质对于我们的工作至关重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这些心得帮助我提升了自身素质,也更好地履行了职责使命。

首先,高素质司法警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司法警官从事的是法律、公安等领域的工作,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程序等必须有一定的掌握。通过参加培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结合实践经验,司法警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只有具备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其次,高素质司法警官需要不断提升综合素养。综合素养包括道德品质、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守住底线,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种环境下都能自律自重。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与群众顺利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帮助。作为司法警官,工作压力较大,需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各种挑战时能够冷静应对。

此外,高素质司法警官还要注重团队合作。在执法工作中,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加强团队协作,密切沟通配合,才能发挥个人优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与同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团队凝聚力和合作意识,共同促进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同时,高素质司法警官需要不断自我反思和提升。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反思自身的不足之处,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和提升自己。要始终保持求知欲和学习精神,通过参加专业培训、读书学习等方式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库。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最后,高素质司法警官需要发扬奉献精神。作为一名司法警官,我们的职责使命是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为使命,心怀感恩、满怀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中。只有发扬奉献精神,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警官。

总之,高素质司法警官是社会安全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团队合作意识、自我反思和提升能力,以及发扬奉献精神。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将牢记这些心得体会,不断学习进取,为成为一名高素质的司法警官而努力奋斗!

区司法局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一是按照xx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的要求,大力倡导和实践八种良好风气。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局领导办公会议,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班子团结,分工合作,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了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科学决策。

(二)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工作。一是健全和完善“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监督到位”的监督约束工作机制,预防队伍违法乱纪,确保队伍不出事、少出事。二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及区干部作风督查办的具体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作风建设日常督查员制度。安排了组织纪律性和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督查员,督查员每天不定时地对各科室(处)、中心进行一至两次督查,并把情况记录备案,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督查组长和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干部的敬业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较好地解决了干部教育管理经常化的问题,规范了干部管理程序。三是从规范干部的绩效考核入手,建立了以“按岗定责、按责定量、按量计分、按分奖惩”为核心内容的干部职工绩效考评管理机制。将考核指标分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年终通过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发放民主测评表等方法,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考评小组根据综合考评结果,与干警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等直接挂钩,奖征兑现。

二、加强业务建设,不断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坚持法德结合,增强普法的实际性,积极采取墙报、板报、电视、广播、报纸、文艺演出、街头法制咨询等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法制宣传。利用学校、社区及民工集居地、新农民集居地认真组织法律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截至11月,全区共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1015次,其中,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活动653次,送法进校园活动42次,送法进企业活动132次,社区法制茶话会224次,组织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7次,参加人员达30万余人,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点321个,接待群众法律咨询约6000人次,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91万份,悬挂张贴法制宣传标语576余幅,出法制宣传专栏、橱窗、板报3889期。

xx年是xx市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开局之年,我局充分认识到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对于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群众受惠的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创建宣传效果,提高创建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我局积极创新宣传形式、打造工作亮点。

1、寓教于乐,编制、印发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书签。区法创办、区司法局在认真研究青少年学法用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结合青少年的学法特点,设计出一套“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书签”,每套10张,书签正面是图文并茂的法治漫画,两张组成一个法治小故事,分别用红、黄、蓝、绿、紫五种不同色彩做出区分,背面上部是xx区法创办专门为法制宣传工作设计的宣传口号——“法之理,明于心,践于行,天下和”,中下部分是10个中外名人的法治名言,凝聚了人类世界五千年法治文化的精髓。

书签共印制近三万份,保证了全区各中小学生人手一份。并于9月29日,区法创办在树德实验中学西区举行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资料赠送仪式”。书签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浅出的内容受到了全区各中小学师生的喜爱,广大师生们纷纷表示对我区创建法治城市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要积极参加到此项工作中来。我区以书签的形式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市尚属首创,10月8日的《xx日报》还进行了题为《xx区法制书签普及每个中小学生》的专门报道,进一步推动了我区青少年法制宣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2、媒体互动,创建宣传标语滚动播放。为进一步扩大宣传辐射面,我区积极运用媒体宣传优势,在xx区电视台每天早、中、晚黄金时段滚动播放我区创建法治城市口号,即“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xx”、“和谐xx是我家,法治建设靠大家”、“创建法治城市,争做守法公民”、“同心同德创建法治城市,群策群力构建和谐xx”,最大限度地将创建法治城市宣传工作渗透到全区。

3、贴近群众,设计、制作宣传环保袋。为将创建法治城市、学法用法观念充分地传播到群众身边,我区以群众实用、爱用为出发点,设计了2万余个印有法治城市宣传标语的环保袋,环保袋采用了群众普遍欢迎的折叠形式,折叠后成草莓状,采用深蓝、浅蓝、深紫、浅紫四色,并配以金色宣传口号(人人守法幸福万家),色彩醒目、形式新颖,携带方便,即便于日常使用、又可以起到宣传教育的效果。

4、内容丰富,设计、制作法治宣传手册。在保证了宣传辐射面的基础上,我区又精心设计制作了一套内容丰富实用的宣传手册,宣传手册共计34页、一万余套,内容涵盖了创建法治城市的意义、目标、任务,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监督,司法公正,基层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地方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六进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案例问答等内容,清晰地展示了我区创建法治城市工作进展以及成效,极大地激发了参与创建热情,对全区创建工作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4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平安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促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为重心,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民商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中处于基础地位,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70%左右,尤其近三年,收案数、结案数、结案标的额均创历史新高,内司委3-4月采取听取市、县区法院汇报、分别召开法官、案件当事人座谈会、查阅案件卷宗等形式,认真研究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法院提高民商事审判水平,推进司法公开,拓展便民渠道,规范审判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建议。9-10月,内司委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检察机关贯彻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工作,提出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公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认知程度等建议,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6月,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走访了3个县区的15个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与居(村)民代表开展座谈,并听取了市综治办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委的相关情况汇报。通过常委会审议,对夯实平安创建基层基础,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落实综治责任制,提高社会管控能力,提升治安防控水平等方面提出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对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视程度。8月上旬,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对部分国有大企业、县区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及公共场所,共计22家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分别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负责人代表开展座谈,查看了卷宗,进行了暗访,针对现存大量占压油田管线隐患、安全第一的观念还未完全深入人心、安全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深入排查各类油气管网隐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等意见,有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12月,内司委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了调研,针对“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仍然较重;县区承接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制机构趋于弱化,配备与职责不相适应;执法行为亟待规范,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形成报告提交常委会。常委会经过审议,提出推动依法行政意识树立和强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等建议意见,为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一是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内司委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法院执行工作和监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相关调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参阅。二是加强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通过专委会审议形式,对2013年常委会做出的五个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全部进行了督办。其中法院基层建设方面,已建立完善审判管理制度11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等司法公开平台正在积极建设中;检察机关基层建设方面,2013年末增加了40名政法专项编,2014年通过公务员招录、人才引进、公开选调等形式,充实了54人,有效缓解了检察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目前我市流动人口增至38.8万人,公安机关为33.8万人办理了居住证,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数量较2011年下降了30.7%。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年初以来共取缔交通违法行为729678例,建设信号灯岗11座,安装安全岛41个,施划街路时段性停车泊位2000个,驾驶人考试场11月正式投用;社区居家养老方面,新建、改建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在内的社区服务综合体45个,目前已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98个,其中14个能够提供就餐服务。我们还对完善我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等39件代表建议进行督办。三是积极推进司法监督。全年办理上级人大转办、领导交办和群众申诉案件18件,重点监督1件,目前正在走再审程序。四是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工作。全年接待省人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工作等执法检查、调研4次,主动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和委员的联系,组织委员参加“三查(察)”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代表建议15条。

3月-10月,按照市人大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内司委全体参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阶段,组织全体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和支部安排的集体学习,个人也抽出时间开展自学;查摆问题阶段,通过座谈会、信函征询方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对照反馈意见认真反思,处级党员领导深入查摆个人问题;民主评议阶段,处级党员干部都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数易其稿,深入查摆自身“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冷静接受他人批评意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委内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强化了宗旨意识,坚定了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明确了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大家都感到灵魂深处受到了一次洗礼和触动,精神面貌焕然一新,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

一年来,内务司法工作方面注重同联系部门的沟通配合,着力发挥专委会委员的集体作用,积极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开展调研,强化与兄弟委办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任务。与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差距,特别是在调研的深度广度、方法措施创新、提出建议的科学准确性以及对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的督办方面还有不足等等,需要在新的一年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司法所年底工作总结司法年底工作总结

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以创新务实的工作姿态,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为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努力:

司法所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人,大调办及村(社区)、站所调解人员共计132人。配备了专门的调解室、办公室,工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为了逐步实现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制定了下列规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职责;2、司法所工作制度;3、司法所长的工作职责;4、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规定;5、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今年我所在总结“六五”普法开端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多管齐下,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一是突出抓好宪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结合“普法宣传月”、“科技三下乡”、“6.25全国土地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活动,在村镇和集市开展宣传。

结合调解工作宣传《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三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协调派出所到镇中小学开展法律讲座。今年,共举办大小型宣传活动9次,印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30余幅,受教育人数达1000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超过1200人次,收到良好的效果,受到镇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

一年来,我所建立健全了包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0个调委会,共计88名调解员,开展培训会3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司法局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了纠纷调解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调处情况。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始终是我所人民调解工作重点。今年,开展排查266次,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20起,调解120起,调处成功率100%,积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无一起纠纷因调处不力引发上访或转为刑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35人,我所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有档案。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至少一次电话报到,每月至少一次司法所报到,每月一次思想汇报,一次谈话记录,通过监督控制,及时掌握矫正对象动向。通过教育感化,提高矫正对象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和心理健康,达到控制其行为,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目的,杜绝脱管、漏管发生。

目前,全镇范围内共有刑释解教人员29名。在各村(社区)帮教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三帮一”计划,对每一个帮教对象成立了帮教小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想尽一切办法帮他们解决困难。经过各个帮教小组耐心细致的工作,帮教工作完成情况良好,为维护我镇市级“平安示范单位”荣誉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年,我镇29名安置帮教对象均已得到妥善安置,无重新犯罪迹象,维护了我镇社会和谐稳定。

我所法律援助中心有协助律师2名,和司法所通力合作,全心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年来,我所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70余名家庭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主动介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为需要帮助的法律援助对象争取最大的利益,为群众提供帮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明年,我所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司法所各项工作创新发展,做到观念上有新转变,思想上有新飞跃,工作上有新突破。

(一)深入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领导,认真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服务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夯实基层基础,落实责任措施,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司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明年年我所计划多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提高司法队伍自身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推进“六进”工作,加强合作。继续推进“六进”工作,并以此为载体,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合作,横向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如派出所)的合作,合力解决疑难问题,为人民服务。纵向需要镇村两级多沟通,开展业务讨论,交流经验,强化基层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所年度工作总结

xx司法所紧跟发展需要,紧扣司法行政主题,紧随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在年初工作计划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责,切实承担起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和法律援助等任务,并积极配合镇委政府中心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矛盾纠纷,不断增强政府依法执政意识,为促进xx经济良性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努力。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根据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结合xx实际情况,及时做好xx镇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今年是我县建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时期,xx司法所紧跟县委政法委“大调解”工作部署,抓住全县上下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的有利时机,及时向xx镇领导反映情况,重点抓好村居调解室建设,协助政府制作调解标识、调解档案、调解印章等,指导各村居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单。

同时,精心做好xx镇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和各办事处分中心的软硬件建设,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规范中心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中心在化解纠纷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几个月的不断努力,xx镇村居、办事处和镇三级联调网络基本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不断完善中,调解组织作为消除社会纠纷、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逐步显现。上半年xx镇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10起,其中疑难案件5起,涉及金额50余万。

随着乡镇撤扩并的完成,xx镇成为人口超过五万的十大镇之一,由于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利益配置等因素,接下来的维稳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需要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及时消除各类矛盾纠纷。目前,xx镇一个主要的纠纷源头就是海涂纠纷,虽然属于遗留问题,但是由于基层政府发生调整,各方诉求和表达方式存在变化,又涉及村居较多,人员多达上千人,还有少数民族参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及时消除,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重点落实“三防”工作要求,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和脱漏管现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xx镇社区服刑人员在不断增加,今年1-6月份共接收12名社区服刑人员,截止6月30日共有社区服刑人员18名,其中缓刑11名,假释4名,保外就医1名,剥夺政治权利2名。xx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上,坚持严字把关,做到严进严出,从严管理。

严守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关,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首次训诫教育;严明社区矫正管理纪律,明确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严肃社区矫正奖惩考核,学会用制度管理人,让表现差的服刑人员有压力;严密社区矫正各类组织关系,及时向局矫正科多汇报,主动与派出所多沟通,形成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重点落实好“三防”工作要求。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1.工作人员不足,在个别谈话和审前调查时不能满足基本要求,也给日常工作带来巨大压力;2.剥夺的服刑人员较为难管理,一些管理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3.社区服刑人员分布散,缺乏交通工具,对走访和审前调查造成影响。

三、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六五”普法启动打好坚实基础。2014年是普法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xx司法所在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总结的基础上,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成效”理念,在年初做好普法计划,并紧跟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题性法制宣传活动。在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节日期间,协助镇妇联和工商部门分别进行妇女权益法律知识和消费者维权知识宣传。

在6.26国际禁毒日,协助镇综治办开展禁毒知识竞赛和禁毒志愿者走村入户宣传活动;在大调解建设中,开展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宣传,通过会前十分钟对与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落实公证知识下乡活动,及时张贴公证知识挂图。同时,针对xx镇还没有市级民主法治村的现状,在注重质量,强调典型的前提下,推荐基础设施较好,村干部年轻有为的信智村作为示范点,通过以点带面,推而广之,推动xx镇民主法治村居建设,增强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四、加强安置帮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克服客观困难,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其它工作。xx司法所根据县局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求,及时核实安置帮教系统的安置帮教对象,对现有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登记造册,针对性开展个别谈话,争取落实相关安置帮教措施。法律援助是一项惠民工程,xx属于贫困地区,有许多弱势群体由于没钱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司法所通过积极宣传法律援助知识,让法律援助知识深入民心,让更多的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五、强化所务管理,注重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办公能力。尽管xx司法所是全县唯一一个一人所,但是所务管理一样都不能少。上半年,xx司法所在加强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学习的同时,认真落实“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让工作人员更加坚定为民理念。

认真落实创先争优和廉洁自律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奉公守法、争创先进单位;认真落实庆祝建党90周年红色教育系列活动,用实际行动拥护共产党领导。此外,为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在年初开通司法所博客,作为交流实务工作、扩大普法宣传面的平台,并及时增开司法所微博,做好工作互动。

司法警官实习读书笔记

司法警官实习后,有啥体会呢?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司法警官实习。

希望您喜欢!

一个多月的见习很快就过去了,我真的很舍不得带过我的民警以及伴随我成长的派出所,不知为什么,我心中充满了感激。不知如何感谢曾经帮助过我的民警们,他们不但耐心的教给我知识,而且教给我做人的道理,让我感到了家的温暖!感谢他们给我的帮助,谢谢你们的接待与照顾。真的只有一句话:“谢谢大家!”

一个多月的时间或许真的太短,不允许我更深入的摄取知识与技能,但是却让我第一次真切的体会了一次基层民警的生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民警工作的荣耀与高尚,体会到了为人民付出的辛苦与快乐。见习中民警们们的教诲、群众的微笑都给了我力量。身着警服,眼前更多的是困难与挑战,有了这次的体验,坚定了我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很多同学一样,为人民服务将是我无悔的选择。因为我坚信:给永远比拿愉快!

虽然警察没有经商的谋略,赚钱的智慧,哲理的思维和似水的柔情,但面对着每一件错综复杂的事情总能找出一种方法去解决人民的每一份疾苦。记得跟着师傅做每一份笔录,看着他处理每一个案件,我总有无尽感慨的目光投向仅比我大了四五岁的年轻师傅,因为他在失衡的心灵上寻找到了支点,默默的做他那一份工作,即使再苦再累,他也是那样的用心,不计较个人得失,因为警察从事的是真正的英雄的职业。

短短一个多月的见习工作使我明白,这才是警察的真实生活,即使以后参加工作了和现在也应该差不了多少。生活本来就是平淡的,但平淡的生活从来就不平凡,她不仅有春天的花朵,夏夜的明月,也会有秋天的泥泞,冬天的冰雪。但生活中的一切美好,一切愿望,一切成就不都是来源于平淡么?看似平常最奇崛,得来容易却艰辛。爱因斯坦的这句。

名言。

教导我们要甘于平淡,崇尚平淡,只有能真正感悟平淡,享受平淡的人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懂得生活的人。也只有如此,他才方能有所成就,有所成绩。

人生是一个过程,生命是一种体验,人生的意义不在于我们占有了什么,而在于我们从中得到了什么。在短暂的生命和存在的永恒之间锻造出自我的情感和心灵,拥有真正的价值和幸福。实习期间我是幸福的,但我觉得我的价值还没真正的完全的体现出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会走得更远,我会飞的更高。

通过实习使我在思想、心理、生理上更加适应了公安工作,使我成熟了许多。特别是完成了从一名普通的大学毕业生到一名国家公务员,从一名警院学生到一名预备警官的转变。

现在的我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各项准备并有充足的信心,用我在实习中的所学成果来应对即将要从事的公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认真学习,努力进取,做一名业务过硬,工作能力较强,有责任心,有责任感,合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警察。

眨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生活已经不知不觉的过去。通过这次实习使我对警察这个职业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作为警察要作到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平时在工作中要不断刻苦钻研公安业务知识和侦查技能。在实习的两个月中,我参与了八十余起刑事案件的审查、讯问、起诉、报捕工作,多次随公安干警们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与一线干警吃住在一起,协助民警们作好刑事案件审查工作。现在我对刑事案件的公安应用文书格式及装订顺序有了较多理解和掌握。通过仔细审阅刑事案件卷宗和干警们大力的帮助、详细的讲解,使我对刑事审讯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新的理解。现在我已经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侦查工作,能够发挥警察的一些职能和作用了。

在实习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办案民警必须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全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头脑灵活、思维敏锐,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由于自己还只是一名警校学员,刚到一线工作照比老警还差得远,为使自己能尽快地适应工作,我对自己及时做了调整,使自己能快速融入到刑事案件审查的工作生活当中。在工作中有不懂的问题我就及时向老警请教,老警也从不闲麻烦,每次都是认真、耐心、和气的给我讲解。平时也经常和同学互相交流经验和体会,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做好工作也有利于毕业后的从警生活。在实习中我还把课本带到了岗位上随时随地学习参考,记不清、弄不懂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时从书中找到并记牢、弄懂。老警们聊天时我也仔细听,从而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扩大了知识面。

由于我对业务熟悉得很快,所以老警们办案时经常会分一些工作由我去做,这使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知识、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工作中一次次的分卷、装卷、写案卷目录、订卷,虽然听起来好象挺枯燥,但是真正做起来就会发现这里面也是有学问的,比如说分卷时卷宗里缺少哪些材料?需要告诉原办案单位卷宗补充哪些程序材料;装卷时各个材料的顺序;订卷时怎样才能做到装订牢固、工整、美观等许许多多的问题。以及在审阅卷宗时,笔录里哪些关键情况没有问到,哪些情况对案件起定性作用,哪些事实反映的不够具体需要补充侦查····在这一名名老警的教导下和一本本卷宗的磨练下,我对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有了很深的体会:这项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情况复杂的工作;是一项需要有极高的为人民服务的热心和有着对刑事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坚决打击的决心的一项工作;是一项需要对公安工作了如指掌、对法律知识应用自如的工作;是一项不怕劳苦、持之以恒的工作。总之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是一项综合素质高、责任感强、业务水平高、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的一项公安刑事综合工作。

通过这次实习我发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在警校深入学习才能改进,今后我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加强身体锻炼,提高自己各方面能力,向优秀公安干警的目标前进。

实习工作职责:做些简单的文件整理和文件收发工作,帮助处理系部的学生档案管理的基础部分。整理、传递、接收材料,打印、复印资料等。

实习情况分析。

法律一系办公室的工作是对全系的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警务化制度管理。在这里两个多月,虽然是临时的,但我十分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毕竟这是我有生以来的第一份工作。刚开始还怕自己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电脑软件也不太会用,但真正的工作以后才发现工作的内容没有想象的那样难,只要你肯努力,没有什么办不了的事情。

开始的时候,做文件整理工作。文件收集整理起来很枯燥,而且整理好的资料还要分门别类存放,挺麻烦的,但是练习总是有必要的,而且总是能学到不少东西。然后是针对性的练习文件的收发和传递,先从文件收录练习开始,打打字,制作表格什么的。文件的正规收录和相关资料的存档练习也同步开始,准备了些简单的系部宣传资料。从网上找了套文件资料整理归类技巧,懂的不多,慢慢仔细琢磨了琢磨。到以后我在整理的过程中学会了使用几个小技巧,确实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过几天的基础训练,我参与了他们的实际整理工作,刚开始有点紧张,后来就慢慢熟悉了整理和存档的整个过程。

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这句话的含义。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外,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我除了参与办事员的文件收发工作,还担任文员一职,偶尔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而系部办公室里的老师们就不一样了。在一个办公室中,他们经常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用一种新的方式,他们只能在自己以前的基础上努力自学尽快掌握知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我从刚参加工作时的激动和盲目到以后能够主动合理的安排自己的各项工作进程了。感觉自己成长了很多,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很多新的知识和一些处世的道理。走到了工作岗位,走向了纷杂的社会,好比是从一所大学迈进了另外一所更大的大学。人生就是这个样子,一个人的一生好比是一个求学的过程,从一个学校走向另外一个学校,我们只有努力的学习、虚心求教,到最后才能获得一份合格的毕业证书,去微笑的面对自己的生活。我面前的路还是很漫长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奋斗才能真正地走好。

实习收获与感想。

(一)工作不容易。

由于对电子文件的内容都是进行一些细节的处理,必须要很认真,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而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分配给你的任务完成,不影响别人的工作进度,你的工作效率要高,由于要长时间的敲击键盘和点击鼠标,有时候感觉手都麻木了。工作都是一些重复性,机械性的,坐在椅子上时间长了总感觉累得很。每天早上要七点多钟起床,如果你想多睡一会是不可能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人际关系很重要。

在大学里大家都是三年的同学,彼此都很熟悉,关系也都很好。但你一旦从事工作后,要与同事相处、与许多陌生的人打交道,如果处理不好,将不利于你工作的开展。在我们工作组里由于大都早早地踏入了社会,社会经验丰富,有的人都已成家了,有时候想的可能和我们刚踏入社会的人不太一样,有代沟,大家在聊天时可能会缺少共同的话题。在工作中,要尽量地融入到别人的圈子里去,要不然你就会边缘化了。还有就是有什么集体活动大家最好是一起参加,加强互相的了解。平时有什么事情,你可以抢着做,给别人留下一个好印象,不要为了一点小事斤斤计较,让别人觉得你这个人很小气。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别人也乐于给你解答,给你帮助。

(三)在工作生涯中要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

时代是向前发展的,各方面的技术也是在日新月异的,如果你不想被淘汰,就要不断的学习,给自己充电。在我刚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对工作的很多方面都不懂,经过别人的教授,我很快地掌握了工作的基本方法。但有时相关细节处理时,别人的方法和自己的不太一样,别人经过几个简单的步骤就可以完成了,而自己采用的方法却又复杂又繁琐,效率很低。有时候要自己摸索一些规律一些简单的方法。以前在学校里学到的一些知识可能也不太适合工作的需要,我们就要虚心的向别人学习,以别人的长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不要老是抱着旧的知识,而不愿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方法,否则你就会被社会竞争所淘汰。以后不管你从事什么工作,你所学的知识越多越广泛对你的帮助就会越大,如我自学的ps技术,很多同事都不懂,他们照的很多相片都不太好看,因为我懂他们都让我帮他们进行处理一下,这也就无形中为自己增添了自信。

(四)自己要努力。

在工作中,不要总想着偷懒。在工作中,分配的每个任务其实都是差不多的。如果你总是做事拖拖拉拉的,你的进度就会很慢,有时少做一点可能没有什么,但反映你这个人做事的态度不端正,一个人在别人眼中工作态度是很重要的。如果你不积极,别人虽然嘴上不说,但在心里肯定会有意见的。但如果你任务完成的又快又好,别人肯定高兴。在工作中不要经常请假,不要迟到早退,对工作要负责,一个做事认真负责的员工才是受雇主欢迎的员工。

实习总结。

社会是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在这个舞台上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在是一门学问。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工作着实让我学到了很多,巩固了专业知识,提高了实际运用能力,社会经验也增加了,也有为人处事的道理。发现自己身上有明显的长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以后要努力的弥补这些不足。实习也让自己慢慢地成熟起来,自己告诉自己已不再是一个学生了,要适应社会。这次实习有效的把书本上的相关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实践中,用理论加深对实践的认识,给了自己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为毕业后踏入社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司法所年底工作总结司法年底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协监督支持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得力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zd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制保障的职能优势,扎实开展人民调解、法治建设、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按照撤乡(镇)并村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人力物力资源,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委会的管理。目前我县现有乡镇人民调委会22个,村社区人调解委员会398个,专职调委会9个,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57个,工业园区和较大规模企业中设立18个企地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员1778人。全县在册人民调解员2371人,组级纠纷信息员3000余人。做到了哪里有人员,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设。积极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得到了县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纠纷调解成功且档案材料完备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兑现经费,促进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全面推行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和健全组纠纷信息员的情况下,将村(社区)调解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村(社区)调解员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在农村每个村调解员的家中和城镇社区居民小组挂牌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点,并公示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并调处其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经营性、财产性、侵权性等一般性民间纠纷,使群众就近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推行矛盾纠纷化解“一张表”管控机制,压实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责任。制定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层级责任“一张表”,明确村、镇、县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记录矛盾解决过程,在每个层级签名确认已尽力还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再启用矛盾纠纷司法导入机制。

上半年,各类调委会共调处3529件,成功3529件,调处成功率100%,其中涉及疑难案件236件,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加强群众法治文化知识宣传教育。一是打造“六个一”法治廉政文化示范阵地。通过建设一条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长廊,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场,建设一个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企业,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区,在全县上下形成以法治廉政为价值取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确保实现在公共场所营造法治廉政文化浓厚氛围,在单位内部体现依法治理格局,在宣传媒体有法治廉政文化宣传的地位的目标。

扎实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参加全县送理论、文化、科技、法律政策、卫生计生“五下乡”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全县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春季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反家暴法培训培训,参加全民国家安全日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等大型宣传活动。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共计接待群众1200余人,发放宣传手册11万余册,组织200余人参加反家暴法培训。

落实“法律明白人”培训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专项活动方案,针对全县39个省市级贫困村,加强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育。

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针对社会调查评估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xx县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考评办法》。社区矫正中心在接到委托机关的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及时会同或者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在规定的调查时间内如实调查、科学评估、提供详尽的调查评估报告。由县局召开局长办公室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规范执行档案管理程序。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依法做好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审批,规范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并将各项审批管理材料及时归入档案。

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县局组织开展为期15天的社区矫正工作交叉检查活动,对辖区内22个司法所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基层司法所和矫正股的工作人员组成,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开展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规范化、社会调查评估案卷、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等方面进行详细查看。此次通过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促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监督,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增加新活力;查找出自身问题,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清查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为了严格规范管理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社区矫正股在上半年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防脱管”专项活动,对清查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截止2016年5月20日,我县今年开展社会调查132例;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9人,累计解除917人,在册矫正人员422人。

全面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开展法律服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疑难案件调解。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3月9日召开所主任会议。会上就执业过程投诉处理办法、年度考核办法、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进行了集中讨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诚信考核制度。我县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20人,直接参加县交办的疑难案件调解10余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xx”中起到了ww“第一道防线”作用。

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通过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1月13日,在县演艺中心三号会议室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就保障执业权利,提升专业水平,提升在经济建设中的比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据统计,截止五月,我县律师参与接待处理信访5人(次),处理信访事项11件(次),挽回经济损失60万;担任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7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1件(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9家,处理相关事务41件(次)。

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提高公证质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加大公证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住公证老户,例如县质监局、县墙改办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等;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出击,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一是以司法所作为宣传公证和获取公证信息的载体,大力开发农村市场,努力拓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二是搞好社区公证服务,结合普法办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公证宣传资料几千份。三是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公证。四月份,在xx县仁义镇乌市渔场河段出席了舂陵江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截至5月26日,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39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500余次。

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对经济困难群众的申请做到应援尽援。一是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对妇女、未成年、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五类”人群免经济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军人军属免经济审查。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对所有援助案件做到即办即受理,咨询、申请、初审、审查、决定援助、指派等程序一站式完成,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5月20日,在全局召开“两学一做”动员大会。通过学习,领悟原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补足“精神之钙”和“谋事之需”,提升党员干部讲政治、守规矩,懂全局、管本行,抓重点、破难题,抓落实、求实效,讲担当、善作为,崇廉洁、拒腐蚀的能力。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学习教育与中心任务、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执行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强化作风建设。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行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抓作风整顿。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强化党性修养和底线意识,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相结合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扎实推动全局作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深入走访,精准识别。4月5日至8日,全局干部职对帮扶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的家庭情况、联系方式,对相关扶贫政策,帮扶措施进行了讲解,并把扶贫手册发放到每个扶贫对象手中。5月17日至25日,扶贫攻坚工作队再次深入当家村贫困户家中,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帮助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帮扶计划,做到精准帮扶。

争资立项,项目到位。一是到交通局争取当家村通村公路最后10公里全部硬化,彻底解决当家村村民出行难的问题,目前项目已与老板签定协议。二是到移动公司争取在当家村建设通讯塔,解决当家村村民通讯问题。现已与电信公司取得联系,递交了报告,当前工程项目处于考察阶段。三是成功引进太和镇海晟水产养殖厂冷水养鱼项目。该项目县发改委已批准备案,并在当家村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140余万元,占地面积266667平方米,可解决当家村民就业20余人,年人平收入增加5000元。四是争取当家村芙蓉寨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和南竹开发项目。

县政协副主席xx、县司法局、县文广体新局、县湘剧传承保护中心等单位到当家村芙蓉寨实地考察,争取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南竹开发项目关系到当家村每户家庭的切身利益,现在家家户户的竹子无处销售,全部坏在山上,浪费极大,目前联系到河南省焦作市xx,他有意向前来考察当家村南竹开发项目。五是安全饮水工程、村卫生室、幸福院建设等工程项目已向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递交了报告,正在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工程项目和相关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8年全乡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名,截止目前,共解矫5名,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每月5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八小时,每月20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汇报及开展八小时学法。截止今年,我乡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0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8人。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乡社区矫正由坦洪乡司法所姜峰亮同志负责日常办公,曹领寅同志任司法助理员。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坦洪乡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派出所管片民警、驻村干部、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工作志愿者组成,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

3、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明确各村的责任、义务并要求16个村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处理涉及本村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村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4、坦洪乡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5、建立义务劳动制度。为加强全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坦洪乡司法所组织我乡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义务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都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考察。

6、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等制度,并定期向市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镇司法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7、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坦洪乡司法所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2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月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8、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来所会面、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通过教育,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和震慑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018年四季度坦洪乡共排查矛盾纠纷59件(邻里纠纷55件,婚姻家庭纠纷1件,工伤纠纷2件,其他纠纷1件),调处成功59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100%,履行率100%。其中乡镇调委会调解案件11件,村调委会调解案件48件。成功防止和避免集体上访,制止和避免了群体性械斗。

1、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各级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2、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从村、社区扩展到各规模民营企业,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保证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为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3、针对疑难案件,我们建立了大调解工作平台,整合公安、综治、司法、交通、卫生等调解资源和力量,专门在坦洪乡政府内设立调解室,并积极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织密了调解组织网络,做到统一受理、梳理、分流各类矛盾纠纷。

4、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

5、组织开展各村调解员培训。由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人员讲课,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办案中的实践体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提高各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6、坦洪乡司法所成立了以乡党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于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主要领导都亲自过问,亲手包案,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普法工作机制。

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坦洪乡成立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司法所作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乡普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坦洪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全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着力于普法工作整体推进,着力于普法工作平衡发展。

精心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结合我乡自身实际,坦洪乡党委政府制订出台了《坦洪乡“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做到了普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有指导,活动有主题,年终有检查,工作善始善终。

为普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坦洪乡开设了乡村规范化法制宣传栏,每年将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为全乡老百姓征订干部读本、群众读本、企业读本、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普法书籍2000余册。

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坦洪乡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群众信任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其中乡、村级法制宣传员队伍30人,普法讲师团18人,村法制文艺宣传队20个,宣传队员50余名。

(二)突出重点对象,促进普法宣传。

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为使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学法情况登记、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决策咨询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效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学法。为进一步督促工作人员学法,坦洪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每个周一学习日举办1次集中学法活动,每位学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参学率达到100%,学习过程中要有专门记录本。三是加大青少年学法。坦洪乡将法制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根据各类学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适合青少年的法制讲座、法制漫画、演讲比赛、法制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处罚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六五普法以来,坦洪乡开展进校讲法6场次,直接受教育学生达500多人。四是大力开展农民大讲堂活动。为促进坦洪乡农民进一步知法懂法,坦洪乡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大讲堂”活动2次以上,并向农民赠送法律图书1000余册。

(三)切实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坦洪乡制定了“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以机关、农村、学校为重点,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坦洪乡以宪法为核心,以履行岗位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适时的开展机关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全体机关人员100%参加受训。二是开展法律进村两委活动。坦洪乡广泛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了农村“两委”干部的涉农、维稳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了农村基层干部用法律手段管理事务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邀请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宣讲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开展法律进村活动。坦洪乡将法律进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与惠民便民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社区法制宣传橱窗、社区法律图书角等形式,构筑社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坦洪乡的行政村法制文化,并充分利用这些阵地,围绕社区居民关注的城市拆迁、环境污染、社会就业保险、入学就医、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经常性地开展行政村法制宣传30余次。四是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为全面提高青少年学法的兴趣,增强守法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坦洪乡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配强法制副校长,并充分利用现场说法、图片展览、法制讲座等形式活动10余次,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寓教于乐。

同时,坦洪乡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活动5次,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教育和关爱。一方面对经济困难、农村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调处纠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的政策、法律教育及安置帮教,通过走访、解答咨询、培训帮扶等活动,积极帮助他们增强就业技能,拓宽就业途径,坦洪乡无重新犯罪人员。通过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促进全乡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大力开展法治大讲堂计划活动。

一是坦洪乡要求各村搜集汇总相关工作数据、信息等资料,建立普法工作台账。二是成立法治大讲堂队伍。坦洪乡在16个村均建立完善了“法制宣传志愿员”和“法治文艺演出小分队”等两支队伍,为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三是实现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坦洪乡为16个村聘请了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全面参与到村的自治管理当中,参加村组的村民议事会议,用他们丰富的法律知识为村组建言建策,引导干部和村民在法律框架内科学决策。2011年以来,坦洪乡16个村法律顾问共开展法制培训5场次,义务咨询265人次,发送宣传资料2000多份。

(五)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

围绕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生态移民、环境污染、土地管理、道路建设、生活保障等热难点问题,坦洪乡组织乡综治办、司法所、团委、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适时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以广播、电视、墙板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基层换届、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等工作当中,在“5.12防灾减灾日”、“6.26禁毒日”、“12.4法治宣传日”等节点,广发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广泛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011年以来,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180次,共接受群众咨询25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7000余人次,极大地推动了全乡群众学法、知法、守法风尚的形成。

警官培训工作总结

20__年2月8日,我怀着一颗激动心情,步入了宿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初任培训开始了。

今年我们全市共有128名新警,在开学典礼上,市公安局江局长对我们这批新警做了讲话。在20__年2月8日,我怀着一颗激动心情,步入了宿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为期六个月的讲话中,江局长深入浅出的给我们讲述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并对我们提出期望,听了江局长的讲话,我感悟颇深,有一股责任感涌上心头。

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我们应该做到:

1、牢记宗旨,保持本色,切实增强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2、认真学习,刻苦训练,努力掌握从事警察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3、要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4、要熟悉公安基础业务。

5、要增强警务技能和体能。

6、加强修养,锻炼作风,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这次的新警培训,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我会珍惜机遇,积极投入,严格要求,刻苦学习,带到培训结束时,向组织、亲人、教官和自己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最后,我想起了一位警界前辈对我说过的一句话:当我穿上这身警服时,就意味着会失去很多,自由、爱情甚至生命,理想使我直到今天也无怨无悔。

向全国奋斗在第一线的公安干警敬礼!

高素质司法警官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司法警官,我工作多年来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高素质是每一位司法警官所应具备的品质,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工作能力,更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和声誉。在工作中,我经历了许多锻炼,也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下面我将从专业素质、职业操守、法律意识、纪律和自我修养五个方面分享我的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高素质的司法警官,我们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司法警官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在我看来,法律素养是我们的“根基”,我们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种案例和司法实践,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案件。同时,执法技能也是司法警官必不可少的素质,包括勘查、抓捕和审讯等方面的技能。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其次,高素质的司法警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作为维护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我们的言行举止必须符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我们应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同时,我们还应积极履行职责,对待每一起案件都应认真细致,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冤枉一方。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争做法律和公平正义的代言人,树立起司法警察的权威和威信。

第三,高素质的司法警官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法律是司法警官工作的基础和准则。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严守法纪。在案件处理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正确评估和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同时,我们还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跟进法律法规的新变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持自己在法律意识上的敏感性和敏锐性。

第四,高素质的司法警官必须遵守纪律。只有遵守纪律,我们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纪律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准则,我们要按照规章制度行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自觉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不得有任何违背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和言论。只有坚守纪律,我们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最后,高素质的司法警官必须注重自我修养。自我修养是我们人格魅力的体现,也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包括文化素养、道德修养和决策能力等方面。在工作之余,我们可以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才能。同时,我们还要注重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增强抵御外界诱惑和压力的能力。只有有了高度的自我修养,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总之,成为一名高素质的司法警官是一种要求和挑战。只有具备了专业素质、职业操守、法律意识、纪律和自我修养等多方面的素质,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提升自己,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一定能够成为一名出色的司法警官,为社会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7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服务服从于县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普法和依法治理为基础、以法律服务为落脚点,为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首要任务,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年,我们积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始终紧紧围绕县、乡党委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构建平安和谐**的总目标;突出“两个重点”,即以预防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为重点;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与规范人民调解基础性工作相结合,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坚持人民调解与平安建设活动相结合。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努力、辛勤工作下,围绕煤炭资源整合、林权制度改革、城镇化发展、红色旅游节召开等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推进,狠抓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防止了多次群体性上访,制止了多件群体性械斗,这些有效的做法和成绩的取得,得到了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7月,我们举全局之力,成功地举办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具体工作中,主要是:继续开展好“一个活动”、突出“两个重点”、确保“三个加强”、做到“四个创新”。

1、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

一年来,根据全国、省、市、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2017年和2017年人民调解年活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平安**”的总目标,坚持走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与规范人民调解基础工作相结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人民调解与平安建设活动相结合的路子,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落实好村级每半月排查一次、乡级每月排查一次、县级每两月排查一次的排查纠纷机制,集中梳理好可能影响全县社会稳定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矛盾纠纷,有效地落实好调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处部门,使大量的纠纷得到有效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994件,与去年相比上升458件。调处纠纷994件,调处率100%,规范化调处成功976件,调成率98。2%,履行973件,履行率99。7%,没有出现因调解协议毁约而进行诉讼的情况。

2、突出抓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年”和我县推行的`“以奖代补”激励机制为重点。

今年是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和省、市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工作,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目前,工程建设正有张有序地进行,整个司法所建设活动能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完工;二是全系统进一步完善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等基层司法所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奖惩,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树立了全县基层司法所的良好形象;三是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认真开展争创“优秀司法所”和“优秀司法助理员”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服务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为构建“和谐平安**”充当主力军作用。全体司法助理员共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115件;为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司法行政建议34条,采纳32条;制作规范性文件37份;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94件,成功87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293次;防止群体性上访9件,制止群体性械斗4件;参与专项治理整治活动11次。同时,指导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大量的民间纠纷。

司法警官毕业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正的双重内涵。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1]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2]普鲁士国王弗里得里克二世在历史上虽然不是一个尊重法律的典范,但他也曾说过,如果非正义找到了扰乱事务的手段,那么正义就应当有排除这种扰乱的艺术。[3]从诉讼主体的角度看,任何冲突的主体都必然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裁判,必须有真正公正的标准。因此,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司法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历史表明,司法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然而,程序公正又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

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司法。[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司法: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一般来说,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因此,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程序公正,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从司法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正的含义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程序的独立性。

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程序独立性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具备了自身的理性,从而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二)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的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程序设置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古代专制社会的程序法是树立君主专制个人淫威的工具,与民主无缘。民主的程序法生成于民主政体和社会之中。

(三)程序的控权性。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现代程序法与古代程序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可以通过法定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制约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巳。

(四)程序的平等性。

古代程序法确认公开的程序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有别的。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指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公开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在于,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专制社会的程序法中,秘密审讯是其特征。正如马克思说:有人把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运进我们的法里,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形式。

(六)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法中彻底废除了刑讯逼供、神明裁判等野蛮、落后的作风和习惯,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要求在程序中得以体现。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国家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在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统治阶意志的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实体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离开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查明冲突和纠纷事实的实际发生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揭示冲突和纠纷事实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也就谈不上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

准确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律适用确立必需的相应事实情境,不是一件筒单容易的事情。因为;首先,从社会冲突的产生来看,任何纠纷往往都缘自于社会主体对冲突事实的不同认识和主张,都是以自身的理由为基础的,且社会主体都能为这种理由提供或多或少法律上或道德、舆论等方面的说明。

其次,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是一个对历史性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难以完全恢复其原始面目。事实表明,这种回朔证明是相当困难的。再次,强烈的利已动机常常会使得社会冲突的主体在司法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虚假的陈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冲突主体所描绘出的事实图像往往是虚假的或彼此矛盾的,这给回复案件真实情况的司法活动增加了难度。然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世界上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虽然回溯证明在过去时空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过程,但在司法权力的作用下,通过收集和审查事实过程在特定环境下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和其它证据,回复案件真实,达成实体公正、是可以实现的。一般说来,实体公正的达成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事实过程的证据确实可靠,且达到了一定的量,具有实在的证明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是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及机会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断正确。可以说,裁判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司法者对证据审查后所形成的心证,是一种主观感觉,因而司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司法经验等对于案件真实的回复和实体公正的达成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两者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根据国家和法的原理,司法权是国家统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是国家权力在解决纠纷领域的运用。国家职能发达的标志,是排斥纠纷的私力救助,而由权益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或法定机关依法提请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法院行使司法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侵害;社会主体接受司法,是为了实现和保护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的问题。国家司法保护手段的运用与社会主体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侵害时,就会借助国家司法力量予以保护,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而社会主体权益的正常秩序,是国家机器赖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泛滥,法律秩序混乱,国家统治就会动摇。因此,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社会冲突和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历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

(二)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

司法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十分重要的。无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结果即判决、裁定是否符合自己的良知、信念、道德水准和法律理性。司法结果成为人们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实际表明,公正的司法结果会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反之,则会导致人们的愤慨和唾弃。在司法公正的情境下,人们可以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对于具有违法动机的人来说,公正的裁决结果会使其感知到:如果实施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因此,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公正的印象和现实会促使其诉诸法院,请求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有效的最彻底的保护。同时,公正司法,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工作的尊严,这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感召力,使人们依赖诉讼、利用诉讼。

实践还证明,在社会冲突或纠纷发生时,社会主体不知、不敢、不愿利用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甚至对诉讼感到厌倦、私了倾向严重等,大都与司法不公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有密切关系。因此,宙判公正的意义远不只体现在个案上,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普遍的。司法公正能够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抑制寻衅滥讼现象的发生:同时,司法公正也可以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切制度都以其所具有的一定作用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司法也不例外。司法是以侵权行为或社会冲突的存在为基础的,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裁制违法,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益秩序。因此,公正的司法便有下述三项重要作用:

第一,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从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律看,如果违法,侵权人在初次违法、侵权后没有受到一定控制,便有继续违法、侵权的可能。通过司法,给予违法、侵权人公正的惩罚和制裁,便可以抑制其再次违法、侵权的冲动和欲望。

第二,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法律责任,既是国家对违法、侵权行为的评价,也是社会对违法、侵权严厉谴责的体现。

法律责任,尤其是刑罚,必然会给承受者造成一次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并使之遭受名誉、地位等非物质性损失,因此,公正的司法自然会使潜在的违法、侵权人明了自己的行为将在法律禁止之列,面对法律责任的存在,潜在的违法、侵权人可能会回避法律责任所带来的损失而放弃违法、侵权。

第三,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使人们在个人欲求与社会欲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作出服从社会共同欲求与共同利益的选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遵守意味着对自身行为和利益的控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自觉守法的价值所在。因此,可以说,公正司法的裁决结果,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行为预期,消除实施违法、犯罪而又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从而正确地控制和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是重大的。当事人是社会冲突或纠纷的直接实施者或损失的承担者,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国家司法手段的运用与社会成员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表明当事人在实体上可能遭受了某种不利,或者是原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或者是因非法请求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运用司法权干预冲突和纠纷,用强制手段保护与争议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诉讼、介入诉讼和进行诉讼活动的心理基础,是其对相关实体权益的切实关注;相关实体权益是激发当事人开展诉讼、接受司法的动因。

因此,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即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司法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的客观状况而作出的法律评价,并由此引起权利的强制实现和义务的强制承担。因此,公正的司法,无疑是对当事人不法利益的否定和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公正的司法,则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错误的法律的评价。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公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感受和自认为正当的权益要求与司法的裁决结果相统一。否则,司法结果就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主观公正的实现,又离不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主观感受如何,取决于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这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二、公正的缺失: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

应当承认,司法首先是作为一项国家职能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制度的设计必定相关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国家制度、民族传统、社会心理等社会大系统。程序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在于以程序制约权力。现代社会日益精细、复杂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保障机制日益完善的表征。而这种权利保障机制的生成必然要求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与之相协调。

从传统上看,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在历史上,这种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早在青铜时代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和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个人权益的基本丧失。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却使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观念对现实的社会环境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和作用。加上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以来又实行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在一定意义也就是国家)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有可能凭借所控制的全部社会资源在非经济领域实行全面和直接的控制,使经济领域之外其他程度上的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种所有制模式的印迹。

[5]这就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结构。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成型的,由此导致司法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上的强国家主义色彩。显然,在这样的文化和政治体制背景下,是难以生成以程序制约权力的权利保障型司法体制的。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对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重视不够,程序的公正性遭到轻视乃至根本就忽视。这突出表现在:

(一)程序独立性受损。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程序独立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受损或弱化,必然滞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尽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肯定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活动与组织原则的地位,但是,由于在现行司法体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多方受制,从而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权地方化。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因而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形成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或部门司法保护主义。

二是司法权行政化。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极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法官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法官必须绝对服从、遵照执行,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确信的反映,往往演变为长官意志的体现。

三是司法非专业化。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具有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官员相比,在任职资格上并未设定相应的专业标准,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低,这就抹煞了司法职业本身的技术化、专门化特征。法院门槛的降低,使得大量从未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的社会人员得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从而产生司法非专业化问题。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直接导致法官在法律素养的和司法技术能力上的先天不足,难以为法官独立、公正地司法独立提供资质保障。

(二)程序民主性有缺。

作为程序公正的要义,程序的民主性要求程序的设置必须切实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而程序性义务的强加也不应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难以充分保障程序民主性的实现,这主要源于涉讼公民普遍关心的诉讼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

当前过高的诉讼费用分担模式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难以接近法院、接近正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而各地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同规定,更难以使当事人产生公平、公正感;而法律援助制度在设计上的不足则导致存在实际困难的被告人难以及时获得私人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从而在权利救济和实现方面留下瑕疵。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扩大了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援助仍然只限于法庭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进行刑事司法援助。这就违背了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关于法律援助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普适性要求。

(三)程序控权性失灵。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而程序虚置无疑将导致权力失控,进而引致程序主体行为的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致使司法不公现象的普遍产生。程序的控权性要求程序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程序法的严格规制。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由于程序法定原则并未得到遵行,程序主体法外立法、法外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程序主体尤其是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放任和恣意。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程序控权性的要求,基于权力控制和制约的需要,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必须贯彻程序法定原则,即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就监听而言,在侦查中采用监听将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等重要权益,根据程序法定的要求,采用监听的程序必须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内部性文件的形式来规范监听的启动与实施,导致监听的启动和执行缺乏相应的程序制约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启动和实施监听措施的随意性极大,根本不受国际通行的相应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救济原则等程序原则的制约。这些程序制约机制的缺位,使监听的采用处于脱轨、失控的边缘,给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造成某种威胁和隐患。

(四)程序平等性失衡。

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国家主义观念的影响,诉讼程序的平等性体现得并不充分,在诉讼领域还存在着程序平等性失衡的现象,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由于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持身份特殊往往不愿主动配合诉讼的进行,从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的普遍存在。如何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实质平等,一直是行政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在2000年里,全国各级法院结案的行政案件8万余件,老百姓胜诉率不到50%.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不仅仅是公民一般不敢告、不愿告,在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也不敢审、不愿审。

[6]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程序平等性体现的控辩平等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贯彻,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的被告人并不视为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据此,一方面检察院对法院拥有审判监督权,导致检察院对法院的纵向制约,破坏法院的审判中立性。基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现实顾虑,法院在审判中可能更趋向于采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的意见,这就使被告方的意见得不到法院的平等关注与重视;另一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也同样指向被告人。按照常识,一个由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所构成的对话机制中,是难以实现双方的平等对话的。面对处于上位的控诉方,被告人受到更多的束缚,难以从心理上和能力上展开有效的防御。

这说明立法者在观念上并未真正将控辩双方置于平等地位上来加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至今仍崇尚国家本位主义诉讼观,因而缺乏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控辩平等要求在观念上将检察院与被告视同为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被告双方,只有将检察院与被告人同列为当事人,才能实现两者的真正平等。这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国外,检察机关不是法官而是诉讼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11]而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是和人民法院一样的国家专门机关。在理论上也一直认为,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作为公民的被告人之间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例如我国有学者至今仍然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倒三角结构,其特点是公诉即关于审判机关同处于一条水平线上;被告处于被控诉和被审判的位置,因此,控辩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实现平等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违背了强调国家与个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这已成为控辩平等实现的最大观念障碍。这种状况表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平等地位并未能得到根本性扭转,控辩平等未能真正得以实现,控辩失衡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五)程序公开性受限。

程序公开要求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然而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程序的公开性仍然受到诸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过程公开化不足。现实中除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内程序之外,还存在诸多法外程序,如在现实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程序,这种内部程序显然是缺乏公开性制约的;另一方面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也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缺乏。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不仅要求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要求判决理由的公开化,判决书说理制度的设立实质上就是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尽可能详尽地陈述本案的判决理由,以此寻求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心理认同,争取纠纷在心理上真正得到解决;同时,判决理由的公开化也使法官的判决理由暴露于公众场域,为公众舆论所知、所感,有利于形成司法权的社会制约机制。

(六)程序科学性不足。

程序的科学性要求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而在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对程序科学性的认识仍然存在不足,这一点在证据制度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经实践证明是防范刑讯逼供的有效举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长期得不到立法上的肯认。虽然现行刑诉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从实践效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乏是我国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拒斥态度也是非科学性的表现。从世界各主要的做法来看,都确立了在法定情形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的制度。例如当证人提供证言可能使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有罪判决时,或者当证人基于特定职业而拥有特定身份,如证人身为律师、医生、宗教神职人员等时,对于他们因自己的职业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均可以拒绝向法庭作证。对于拒绝作证权,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予以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知情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应有拒绝作证的例外。在诉讼理论上,对拒绝作证权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传统观点认为拒绝作证制度不利于与犯罪作斗争也与大义灭亲的传统相悖。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拒绝作证制度的缺位却引发了极端的司法悖论:一方面是父母因顾念亲情拒不揭发子女的罪行,构成窝藏、包庇罪而被定罪处罚,引发人民批评法律不人道;另一面则是司法机关只能对大量的公民拒不作证的违法行为,假装视而不见,法律的权威因此遭到极大破坏。现代法治理念要求良法之治、否定恶法亦法。作为良法,就不能要求人们去履行无法履行的不正当义务,或是去禁止完全不应被禁止的正当行为。

就拒绝作证权的设置而言,虽然基于查明案情,特别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希望每个证人都能大义灭亲出庭作证,但这往往只是法律的一厢情愿,因为就人类目前的政治觉悟而言,大义灭亲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项较高的道德要求或标准,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达到的。如果法律违背这一社会现实,强行将此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就将导致法律在执行中被虚置或遭到抵触。明智的做法是建立拒绝作证制度,将是否大义灭亲交由证人自己决定;法律可以作此期望,但却不能作此要求。

由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7]也就是说,公正的程序往往具有致成公正结果的内在品性,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则很难期望达至公正的结果,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因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丧失了程序公正性的同时,实体公正性也失去依凭和保障,从而造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失却。

三、公正的重塑: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步略。

如果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现行司法制度的诸多缺陷尚能为普遍的社会公众所承受,而不致对社会公正造成强势冲击,那么一旦面临社会转型,在社会原有价值规范整体失灵的情势下,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必定就会凸显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逻辑,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传统的集权式社会结构面临着全面转型,作为生发于其中的现行司法制度也面临着变革。同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治经济,它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它既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也要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理性经济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有公正的裁判者来提供权利救济,而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显然难以承担这样的职能。相反,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现行司法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诉讼效率极其低下的弊端却暴露无遗。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极大地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命题也就随之而被提出。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

改革目标的设定应当是基于对现存问题的回应,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公正的缺失,因此,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公正的重塑。应当注意的是,囿于传统观念,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我国更多的是强调实体的公正性,而对程序的公正性则相对忽略,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例如作为遏制司法腐败对策的错案追究制,虽然有利于增强法官责任的落实,但其对程序公正尤其是程序独立性妨碍极大。显然,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考察,这种改革措施的科学性是值得质疑的。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上则应通过对程序公正的保障来致成实体公正的结果。具体而言:

首先,保障程序独立性。鉴于目前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极度贬损),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彻底实现司法独立来重塑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在具体作法上: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独立于地方,目前可行的方案有二:一是对现行司法体制作大的调整,建立人民法院系统的中央垂直领导制度,使司法权彻底脱离地方;二是在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内,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司法管辖区域或设立各级巡回法院的方式,使司法对地方形成有限超越。2、加强保障法官个人独立的制度建设。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长和庭长等司法行政事务领导与法官的关系,废除案件审理院长、庭长审批制;改造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逐步淡化其实质审理的功能,加强其经验总结与交流的内外协调功能;同时还应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法官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应当成为制度变革的突破口;另外法官的服务条件也应得到改善,至少要做到与法官的特殊公务员的身份相适应,确保法官职业的尊严。

其次,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作为现代社会的结构特征和制度优势,民主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也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考虑到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大大增强了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新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运行,我国刑事司法援助制度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应当考虑从侦查阶段起就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进行司法援助,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目前争议较大的诉讼费用制度也应有所改革,不但应在总体上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消除普通公民接近法院、接近正义的障碍;而且应当统一目前各自为阵的收费标准,增强公民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认同感。

再次,加强程序的控权性。首先,应当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应当扩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其次,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强化司法权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在侦查程序中,应当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侦查机关采用逮捕、拘留、监听、诱捕等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

还次,增进程序的平等性。在观念上必须突破国家本位主义的桎梏,强调在法治国家背景下,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国家与个人),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之内,个人与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政府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在制度设置上,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必须留意涉讼公民与代表国家起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性,确保控辩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具体而言:1、应当强化辩护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权;确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2、逐渐弱化直至完全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摒弃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塑立起检察院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当事人的观念,由此奠定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领域,应当增强程序的刚性,对于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拒不应诉甚至阻挠、妨碍诉讼进行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加以制裁。

又次,实现程序的公开化。一方面,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对于目前无法公开的法外程序,应当通过深化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以杜绝。当前,法院正在进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也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保障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增强其独立办案的权限,也有利于排斥法外程序的出现;同时,应当尽快确立判决书说理制度,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给出明确的说法,以增强判决的理性。

最后,完善程序的科学性。应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对待先进诉讼制度的采纳和建立。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制度,可在司法实践中先行试点,如证明可行,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以采纳。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凡经查证确是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适用。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有利于约束侦查机关的权力,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并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在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二)司法改革的动力资源。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而言,法治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宏观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依赖于国家与社会两方的合力支持。在考察司法改革进行的动力资源时,不仅应重视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的推动作用,也应对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理论界倾注更多的关注与信任。

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司法的本质在于公正地裁断社会纠纷,消饵社会冲突,回复社会秩序。可以说,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基础,也是其不可退却的行为底线,丧失了公正性的司法活动是难以实现自身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的。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本能地会将司法公正作为自身追求的理想与目标,而当现实与这一目标存在明显差距时,它们会本能地启动司法体制改革来作出调适。

可以说,国家司法机关拥有自发启动司法改革的原初动力,也构成司法改革的首要动力资源。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考察,系统的司法改革首先是由法院从刑事司法方式的改革开始启动的。这是因为原有的职权式审判方式对法院依赖过重,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同时司法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障。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司法程序的意见》着手推行庭审改革试点,对公诉机关起诉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司法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出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如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承担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工作,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等,从而以刑事司法方式改革为契机启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其后,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成为党的司法工作的重点。对此,司法机关积极予以回应,在审判和检察两个领域规划、推行了更加系统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如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公开招考高级法官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和检务公开,实行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等。2001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等等。可见,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司法机关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致力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然而,司法公正不仅是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市民社会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国家司法机关的单向推动,也需要来自市民社会的动力支援。在考察中国司法改革的动力机制时,不应忽视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学术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民间力量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资源。出于改善自身执业环境的考虑,律师界是启动司法改革的较早呼吁者和参与者,在提高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增强程序民主性和平等性方面,律师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学术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进程的广泛参与,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目标导向。1996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国家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独特作用和优势所在。96年的修法一方面是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前期司法改革经验的累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准备状况。这次修法的结果使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得到根本改造,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新型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得以塑成。较之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刑事程序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得到提升,程序的公正性明显增强。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国家机关与民间力量的双向互动、共同合力。

(三)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现代司法制度对于许多西方国家来说是内生型的,是伴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而自然而然地演进和生成的,因此,在西方国家不存在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然而,就中国等后发展国家而言,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因为这些国家本身有着生命力极强的本土文化,而现代化基本上又是一个全面向西方学习、进行制度移植的过程。在这些后发展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文化的异质性,其传统文化土壤或曰本土资源必将与其所移植的制度形成激烈的碰撞和交锋,从而使司法制度的改革者面临着本土化还是国际化的道路选择。

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来看,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也曾经有过反复。在改革初期,囿于传统观念,改革措施过多地顾及本土资源,而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关注、移植不够,导致改革的路径过于狭窄,前瞻性不足。如当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方式改革、引入控辩式司法方式之初,检察机关即以控辩式诉讼不适合中国国情为由大力反对,这主要就是因为对中国本土资源过于偏重,而忽视了诉讼机制内在法理的普适性以及诉讼制度的可移植性。而在改革中后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矫正前期失误的同时,则又步入另一个误区,即过分重视国外经验,一味强调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而忽略了对本土资源的应有关注。这一点在学术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上趋势尤其明显。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照搬德国或日本的制度而获得成功,也不可能囿于传统而固步自封,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选择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土资源进行制度移植的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既要体现现代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又要强调该制度与中国本土资源环境的深度契合性。例如在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探讨中,我们既要注意到这一制度在国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现实和内在依据,同时也要认识到中国古代即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乡土传统,这样就可以为在中国引进该制度寻找到本土资源的强力支撑。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总体上遵循着这样的发展道路,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法官的职权因素,到对在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谨慎态度等,近期司法改革注重所移植制度与中国社会环境相契合的趋势是相当明显的。这是值得欣慰的。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司法的法律效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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