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时间:2023-12-06 14:24:45 作者:温柔雨

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避免员工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保证团队的和谐和合作。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管理,我们对一些成功案例进行了调查研究。

单位用火管理制度

3、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

1、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4、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5、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

用火管理制度

三、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专业岗位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四、严禁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严禁私拉电器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单位电工统一施工、安装。

五、电器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和运行日记上。必须按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

六、增加用气设备、改动用气管线,必须向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申请,经审批后,由燃气专业队伍施工、安装。

七、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或租赁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二、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三、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园区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四、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五、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容改造施工时,与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防火管理合同,落实防火措施,物业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五、各部门、岗位、班组要定期清理各种杂物和易燃、可燃物品。

六、各部位动力及照明必须架设(暗设),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应采用固定式安装。

七、各部位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开关、座、配电盘(柜)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各电器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闸门)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和导线,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运行。

八、商场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室内的线路要有金属管(塑料管)保护。

九、电器设施及线路安装必须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操作,检查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美术室的专用器材、设备等教学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做到科学管理、使用规范。

2、美术室的.所有专用器材、设备等物资实行帐册管理,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添置、报损器材、设备应从相应的帐册表格中反映。

3、器材、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日常保管应注意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还必须有借还手续。除教学需要外不得随意将器材、设备外借。如确需借出,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理赔。

5、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要求学生在指定地点清洗调色板、画笔。不要存放与本学科无关的物品。

6、要及时做好各类雕塑、器材设备的清理、保养、维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厨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 用泡沫灭火器械灭火; 

(2) 断绝煤气之源; 

(3) 降低周围温度; 

(4) 继绝空气供给。 

13. 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厨房,检查电源及煤气、热源火种等开关确实关闭。 

15. 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灌输救灾常识,实施救灾编组,训练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灭火器及消防水栓要经常检验,以免失效。应储备一些沙包,作为应急之需。另外,经常进行太平门、安全梯的安全检查。

1、严禁在厨房内奔跑、追逐、打闹。

2、注意用火安全,不得拿柴火乱舞.

3、小心被火灼伤,小心灼伤他人。

4、饭煮熟后要及时用水或灰熄灭柴火,不得将燃过的'柴带回寝室。

5、早、晚饭后及时将火具交到班主任处保管,煮饭时再领取。

6、注意用水安全,不提不安全的水来使用。

7、小心被热水烫伤。

8、小心被烟熏。

9、小心被高空的落物击中。

10、不得触摸厨房的电线、电器。

11、厨房能见度很低时要让电灯亮起来。

12、不得食用未熟、过期的食物,小心食物中毒。

13、有什么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乡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乡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戒严期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们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生产或非生产性用火。个人确实需要进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我乡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我乡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

二、用火人得到批准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和限定的区域内按照“六烧、六不烧”的规定进行。如果是点烧防火隔离带要联系当地扑火队伍,对点烧工作实施监督。

三、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烧火取暖、野饮等野外用火,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特殊、重点管理区域公路两侧和林草结合部要有计划开设防火隔离带。开展计划烧除时必须经过我乡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充分做好扑火预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五、在防火戒严期,在特殊和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用火。在特殊或重点防火区域内居住的居民要签订责任书。

六、在未经批准擅自用火者,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用火人符合用火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受到有关人员的刁难,延误用火时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县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野外实习。

野外工作汇报。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型号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校动火工作的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六、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学生宿舍楼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

八、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2.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4.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7.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9.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型号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校动火工作的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六、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学生宿舍楼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

八、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在装修(装璜)施工中动用明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动用明火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施工用电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电器具等情况时,需进行用电申请的操作行为。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四条动用明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的用火、动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需确定施工现场责任人、部门现场监管人,填写《装修(装璜)动火、动焊、用电审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电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动火、用电施工。

二、用火、动焊、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现场管理部作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对焊、割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卸压,开启全部入孔、阀门。

五、清除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作业面上无法搬迁的可燃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动焊、动火及施工用电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相关施工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所用动火动焊及重大安全用电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

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装容器要清洗干净。

九、焊接工具必须完整良好,电焊机和电源线的绝缘要可靠,导线要有足够的截面,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熔丝。

十、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时,要一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部门现场监管人必须全过程在位跟踪检查、监管,确保按章用火,确保现场安全灭火器材配备充足。

二、严禁在装修施工现场吸烟。

三、严禁装修装璜人员使用煤气包、电饭煲、电水壶和电热器具等危险用电用火器具烧饭、烧水。

四、严禁将香蕉水、汽油、酒精、压缩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施工现场,确因需要必须事先与现场管理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带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闻有焦糊味或电焊机有故障等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详细检查,以防止事态扩大。

六、施工结束后,由部门现场监管人组织清理现场并通知现场管理部消防组当值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场。

七、现场管理部夜值人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在动火过程中和动火结束后,半小时检查一次,直至次日员工进场。

八、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违反相应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出发。

十、必须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如发生火势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时扑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动火动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规定。

一、动火动焊前“七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不动焊。

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等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二、动火动焊中“五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

2、动火中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3、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5、施工现场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环境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动火动焊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配备灭火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管理部联系落实。

五、申请动火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全过程在现场监管,确保按章动火。动火结束后,与现场管理部门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七条用电申请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电申请需严格按照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要求、公司用电管理规范及装修须知执行,施工用电现场需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要求同动火动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专厅用电申请需经楼层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用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可,经用电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才准许接电施工。

三、专厅专柜电器用电申请需落实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用电负荷需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申请时需注明专厅现有负荷总量以及申请负荷总量。

四、营业现场中所有用电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用电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打烊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第九条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动火装置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上述各条规定如有违反将参照《中央商场防火治安实施细则》给予经济处罚1000—3000元。施工期间如发生火灾而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一切未按装修动用明火审批规定的动火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给予5000元处罚并追究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为公司二级管理制度,由现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有效性之原则进行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四条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颁发的动火用电管理制度废除,其它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装修(装璜)动用明火审批表。

用电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用电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用火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院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4.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1.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2.学校食堂、餐馆、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3.在维修厂房、实习厂、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二条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第四条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五条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六条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九条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在装修(装璜)施工中动用明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动用明火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施工用电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电器具等情况时,需进行用电申请的操作行为。

第四条动用明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的用火、动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需确定施工现场责任人、部门现场监管人,填写《装修(装璜)动火、动焊、用电审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电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动火、用电施工。

二、用火、动焊、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现场管理部作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对焊、割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卸压,开启全部入孔、阀门。

五、清除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作业面上无法搬迁的可燃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动焊、动火及施工用电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相关施工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所用动火动焊及重大安全用电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

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装容器要清洗干净。

九、焊接工具必须完整良好,电焊机和电源线的绝缘要可靠,导线要有足够的截面,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熔丝。

十、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时,要一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部门现场监管人必须全过程在位跟踪检查、监管,确保按章用火,确保现场安全灭火器材配备充足。

二、严禁在装修施工现场吸烟。

三、严禁装修装璜人员使用煤气包、电饭煲、电水壶和电热器具等危险用电用火器具烧饭、烧水。

四、严禁将香蕉水、汽油、酒精、压缩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施工现场,确因需要必须事先与现场管理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带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闻有焦糊味或电焊机有故障等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详细检查,以防止事态扩大。

六、施工结束后,由部门现场监管人组织清理现场并通知现场管理部消防组当值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场。

七、现场管理部夜值人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在动火过程中和动火结束后,半小时检查一次,直至次日员工进场。

八、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产区、库区、危险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违反相应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出发。

十、必须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如发生火势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时扑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动火动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规定。

一、动火动焊前“七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不动焊。

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等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二、动火动焊中“五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

2、动火中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3、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5、施工现场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环境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动火动焊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四、凡动火施工必须按消防要求落实具体时间和部位,动火施工必须动一次签一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管理部联系落实。

五、申请动火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全过程在现场监管,确保按章动火。动火结束后,与现场管理部门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七条用电申请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电申请需严格按照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要求、公司用电管理规范及装修须知执行,施工用电现场需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要求同动火动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专厅用电申请需经楼层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用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可,经用电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才准许接电施工。

三、专厅专柜电器用电申请需落实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用电负荷需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申请时需注明专厅现有负荷总量以及申请负荷总量。

四、营业现场中所有用电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用电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打烊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第九条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动火装置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述各条规定如有违反将参照《中央商场防火治安实施细则》给予经济处罚1000—3000元。施工期间如发生火灾而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一切未按装修动用明火审批规定的动火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给予5000元处罚并追究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为公司二级管理制度,由现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有效性之原则进行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四条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颁发的动火用电管理制度废除,其它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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