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作报告全文(精选15篇)

时间:2024-01-18 12:53:04 作者:LZ文人

工作报告是展示自己工作能力和成果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为自己争取更好发展及晋升机会的一种方式。小编整理了部分工作报告的写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来源由会费、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缴纳的标准会费组成。基本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标准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捐赠。来自本商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

(三)利息。本商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及属于本商会合法资金比照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因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人代表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年松滋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各位代表:ary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三、2021年工作部署ary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注释:ary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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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指市消防救援大队;“6”指矿山、水上、森林消防、危化、地灾(地震)、防汛抗旱6支救援队伍。ary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5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国发展面临多重困难和严峻挑战。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以坚定的信心和非凡的勇气,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有好,完成了全年主要目标任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6.9%,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粮食产量实现“十二连增”,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保持较低水平。特别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超过全年预期目标,成为经济运行的一大亮点。

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速快于一般工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6%。

发展新动能加快成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互联网与各行业加速融合,新兴产业快速增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全年新登记注册企业增长21.6%,平均每天新增1.2万户。新动能对稳就业、促升级发挥了突出作用,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

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4%,快于经济增速。去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8.5%,新增4万多亿元。又解决6434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扶贫攻坚力度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442万人。

科技领域一批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代核电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国产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对我国发展取得的成就,全国各族人民倍感振奋和自豪!

回顾过去一年,成绩来之不易。这些成绩,是在极为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取得的。去年世界经济增速为6年来最低,国际贸易增速更低,大宗商品价格深度下跌,国际金融市场震荡加剧,对我国经济造成直接冲击和影响。这些成绩,是在国内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取得的。面对“三期叠加”的局面,经济工作遇到不少两难甚至多难问题,需要远近结合,趋利避害,有效应对。这些成绩,是在我国经济总量超过60万亿元的高基数上取得的。现在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的增量,相当于5年前1.5个百分点、10年前2.5个百分点的增量。经济规模越大,增长难度随之增加。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全国各族人民付出了极大辛劳,一步一步走了过来。这再次证明,任何艰难险阻都挡不住中国发展前行的步伐!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为应对持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我们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积极的财政政策注重加力增效,扩大结构性减税范围,实行普遍性降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3.2万亿元,降低利息负担约2000亿元,减轻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松紧适度,多次降息降准,改革存贷比管理,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扩大有效投资,设立专项基金,加强水利、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中西部铁路和公路等薄弱环节建设。实施重点领域消费促进工程,城乡居民旅游、网购、信息消费等快速增长。去年还积极应对金融领域的多种风险挑战,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是围绕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我们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持续推动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2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85%,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日益高涨。

财税金融等重点改革深入推进。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三分之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加。营改增稳步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价格改革力度加大,中央政府定价项目减少80%,地方政府定价项目减少一半以上。国有企业、农村、投融资、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正在显现。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努力稳定对外贸易,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出口结构发生积极变化。外商投资限制性条目减少一半,95%以上实行备案管理,实际使用外资1263亿美元,增长5.6%。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180亿美元,增长14.7%。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新设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丝路基金投入运营。签署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一带一路”建设成效显现,国际产能合作步伐加快,高铁、核电等中国装备走出去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是聚焦提质增效,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制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出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一大批创客走上创业创新之路。完善农业支持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针对工业增速下降、企业效益下滑,我们一手抓新兴产业培育,一手抓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启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近三年淘汰落后炼钢炼铁产能9000多万吨、水泥2.3亿吨、平板玻璃7600多万重量箱、电解铝100多万吨。促进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狠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超额完成。公布自主减排行动目标,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积极成果。

和四省藏区、新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出台居住证制度,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取得新成效。

五是紧扣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在财力紧张情况下,保障民生力度继续加大。推出新的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问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基本建成772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601万套,农村危房改造432万户,一大批住房困难家庭圆了安居梦。加快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人数又增长10.5%。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拓展居民大病保险,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低保、优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标准,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完善工资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六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行政和治理方式创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法律议案11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8部。政务公开加快推进,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建立重大政策落实督查问责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重点行业事故数量继续下降。推进食品安全创建示范行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公共安全。

我们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锲而不舍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批腐败受到惩处。

我们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集中宣示了我国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主战场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彰显了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共护和平、共守正义的.坚定信念!

一年来,全方位外交成果丰硕。主席等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出席联合国系列峰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气候变化大会、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世界经济论坛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峰会、中欧领导人会晤,启动中拉论坛。同主要大国关系取得新进展,同周边国家务实合作深入推进,同发展中国家友好合作不断拓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关系全面加强,经济外交、人文交流卓有成效。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折叠报告版本

折叠报告亮点

折叠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

报告原文:2015年,我们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持续推动结构性改革。当前发展中总量问题与结构性问题并存,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要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做减法,又做加法,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使供给和需求协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折叠2016年gdp预期增长6.5%—7%

报告原文: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进出口回稳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4%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

经济增长预期目标6.5%—7%,考虑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考虑了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有利于稳定和引导市场预期。稳增长主要是为了保就业、惠民生,有6.5%—7%的增速就能够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折叠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

报告原文: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4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我国财政赤字率和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相对较低,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安全的。

折叠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报告原文: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完善股权期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分红奖励办法,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汇聚成推动发展的磅礴力量。

折叠扶贫脱贫是硬任务

地搬迁脱贫200万人以上,继续推进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长43.4%。在贫困县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坚持精准扶贫脱贫,因人因地施策。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支持就业创业。解决好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增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能力。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扶贫脱贫是硬任务,各级政府已经立下军令状,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折叠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

报告原文:要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注重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让地方能接得住、管得好。

折叠让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挣钱顾家两不误

报告原文: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要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

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居住证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要加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他们依法享有居住地义务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容纳更多的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

折叠为政之道,民生为本

报告原文:要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为政之道,民生为本。我们要念之再三,铭之肺腑,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财政收入增长虽放缓,但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折叠“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以上

报告原文: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过去五年,结构调整取得标志性进展。服务业成为第一大产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消费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超过一半人口居住在城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8.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以上。

折叠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报告原文:要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是治理大气雾霾取得明显进展,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我们要持之以恒,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折叠打造中国制造金字品牌

报告原文:要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用好双边产能合作基金。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制造金字品牌。

折叠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报告原文:要坚持依法履职,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利用好网络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群众了解政府做什么、怎么做。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折叠整肃慵政懒政怠政

报告原文:要坚持勤勉履职,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政府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健全并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和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慵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辉煌成就,就是广大干部群众干出来的。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提交全体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后就职。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设秘书处、会员部、经济部、宣传部、联络部、维权部和爱心基金会等七个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商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本专门委员会负全面责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下设若干个区域性分会,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地区分会”。各分会设分会长、若干副分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原籍市(州)区域,可下设对应的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各联络处设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开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及原籍市(州)工商联的指导。

湖北省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完整

2015。

1

27。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长王国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

2014。

过去的一年,既是发展压力较大的一年,也是发展实效较好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湖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践行“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始终,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27367.04。

亿元,增长。

9.7%。

16.6。

亿斤,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

1.2。

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五;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2.0%。

;城镇新增就业。

81.9。

万人,创历史新高。这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7.1%。

工业总产值突破。

4

3100。

亿元,宜都继大冶之后跻身全国百强县。

(

)

行列。市场主体总户数达。

401。

万户,新增。

87.9。

万户,居全国第五、中部第一。神农架机场建成通航,武黄、武冈城际铁路建成营运;天河机场三期、武当山机场、武汉长江航运中心等加快建设,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生产性试验项目开工,武西铁路等项目取得重大进展;引江济汉、兴隆水利枢纽如期完成并发挥效益;历经多年建设,承载着湖北人民顾全大局、牺牲奉献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一江清水正式北送。

74.3%。

24852。

元和。

10849。

元,增长。

9.6%。

11.9%。

69.3。

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问题。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新改善。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保持经济平稳增长。

坚持把稳增长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及时调整完善稳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促进信息消费、金融支小支农等政策措施,推出加强农业、扩大有效投资、搞活实体经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及时发布“重大专项”计划和首批

95。

个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目录,引导和撬动社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24303.05。

亿元,增长。

20.4%。

民间投资占投资的比重达到。

70.1%。

积极促进大众消费,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零售等新业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1806.27。

亿元,增长。

12.8%。

电商交易额突破。

8000。

亿元。旅游综合收入达。

3752。

亿元,增长。

17%。

加强银企对接,完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新增贷款。

3409。

亿元,增长。

15.6%。

二是着力推进改革开放。

坚持以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破解融资难题为主攻方向,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率先突破,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下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先手棋”,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取消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89。

10。

万户,户均纳税额下降。

20%。

1533。

亿元,增长。

49.7%。

430。

亿美元,增长。

18.4%。

来鄂投资的世界。

500。

强企业新增。

16。

家,达到。

228。

家。企业“走出去”迈出新步伐。长江中游城市群省际合作深入推进。南水北调十堰水源地与京津冀对口合作、鄂台经贸文化交流取得新成效。

三是着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研究出台支持传统工业改造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结构升级。全省技改投资增长

25.1%。

4000。

亿元,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16.3%。

5%。

左右,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任务之内。

四是着力夯实发展基础。

加快农业、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投资突破千亿元,居全国第三、中部第一。建成农村公路

14000。

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

5106。

公里,铁路营运里程达。

4060。

公里。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21。

(

)

55.67%。

五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出台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8。

46.89。

万套,基本建成。

26.49。

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7.37。

万套。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省“五项保险”参保人数超过。

7000。

万人次。

新农合参合率达到。

99.7%。

wta。

武汉网球公开赛、第二届中国歌剧节、

2014。

中国。

(

武汉。

)

刊博会、省第十四届运动会。

六是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文明湖北建设“十大行动”。出台实施《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十堰、宜昌、神农架林区进入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加强法治湖北建设,“六五”普法深入推进。深化平安湖北建设,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全力做好反恐防暴工作,全国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会议在我省召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全部到位。信访工作初信初访办结率达到

90%。

以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机制进一步健全,有效预防了重特大事故发生。

650。

件、省政协提案。

811。

件。进一步密切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加大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力度,一批违法违纪分子受到惩处。

国防动员、国防工业、人民防空、民兵预备役和双拥、优抚安置等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援疆、援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对台、外事、统计、科协、侨联、保密、档案、气象、地震、参事、文史、方志、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驻外机构、慈善事业、政策咨询、残疾人事业、公共资源交易、妇女儿童事业、机关事务管理、哲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新的成绩。

各位代表!回顾。

2014。

年的工作。

我们深切感受到,与往年相比,成绩来得更为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和省委科学决策的结果,是全省人民坚韧不拔、克难奋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职工,向驻鄂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长期关心支持我省发展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去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与。

10%。

的预期目标有少许差距,这既有全国经济放缓的影响,又有我省主动调结构、压缩过剩产能的因素,还有经济总量基数扩大、增长难度加大的现实困难,同时也不能否认存在对经济下行压力和困难估计不足的问题。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工业、投资、消费等主要指标增速持续回落,新开工项目减少,稳增长难度加大;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农业转型发展任务艰巨,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诸多困难,民营经济发展不足,服务业发展滞后,多年积累的地方债务和企业债务的风险增加;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住房、出行、教育、医疗、收入分配、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等,与群众的期盼存在较大距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仍然严重,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部分公务人员对新形势、新要求还不适应、不自觉、跟不上,存在不愿作为、不敢作为、不会作为现象。我们要直面这些困难和问题,不回避,不懈怠,积极推进解决。

二、

2015。

年工作总体部署。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新常态的新要求,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抢抓机遇、科学发展中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新常态之新,新就新在速度换挡、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归根到底是要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这就意味着过去的粗放式增长已不可持续,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的新路子。湖北传统产业比重大,新兴产业发展相对不足,转型升级的任务更加艰巨、更为紧迫,面临的压力、困难和挑战更多,对此我们务必有足够的认识。同时更要看到,我省仍处在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的空间和回旋余地大,“五局汇聚、四期并存”的大势没有变,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态势没有变,我们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实现新常态下更高质量的新发展,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信心。一是众多的发展机遇正向我们走来。中央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更加凸显了我省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提升了我省承东启西的区位功能,为湖北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有利条件。二是巨大的发展潜力正在日益显现。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上升阶段,投资和消费需求旺盛,有利于发挥我省科教实力雄厚等比较优势,将发展潜能转化为现实增长的动力和后发优势,尤其是依靠创新驱动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的前景广阔。三是强劲的发展气场正在持续发力。近几年来,我们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经济下行方面,在促进转型发展、实现提质增效升级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有了提升,形成了人心思干、人心思进的浓厚发展氛围。素有勤劳智慧、敢为人先品格的荆楚儿女,在我国发展的不同时期都创造过骄人的业绩。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只要我们顺应大势、遵循规律,准确把握新常态的必然性、决定性和过程性,化压力为动力,我们就一定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任何艰难险阻,谱写新常态下湖北发展更加辉煌的新篇章!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全会重大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竞进提质、升级增效”总要求,牢牢把握“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大力度调结构转方式,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努力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

9%。

以上。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9%。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10%。

;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

3.5%。

以内;城镇新增就业。

70。

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5%。

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6.5。

‰以内;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实现今年的政府工作目标,在工作导向和发展取向上,我们将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以“竞进”的精神状态迎接新常态。

越是困难的时候,越是要有良好的精神风貌。近几年来,我省良好的发展态势,靠的就是“竞进”不息的精气神,始终不泄气、不松气、憋足一口气。面对做大总量、提升质量的双重任务,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等是等不来的,坐而论道也是论不来的,必须真干实做,克难奋进。既要增强忧患意识,敢于担责、勇于担难、善于担险,积极化解各种风险和隐患;更要强化机遇意识,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好现实机遇,更大力度释放发展潜能,在用好机遇中赢得发展主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向更高质量和水平迈进。

二是要以稳增长、调结构的积极作为适应新常态。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稳增长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今年我省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安排为

9%。

以上,是从全省发展大局综合考虑的,兼顾了方方面面的平衡。必须咬定目标不放松,牢牢把握住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点,充分发挥投资、消费、工业在发展中的主支撑作用,更加自觉地把调结构转方式作为稳增长的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精准发力,深度挖掘传统产业增长潜力,不断壮大新兴产业发展优势,以量的积累促进质的飞跃,做到换挡不失速,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

三是要以改革创新的勇气引领新常态。

当前经济增长的传统动力减弱,必须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开启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一方面,要依靠创新驱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另一方面,更要顺应互联网时代跨界融合发展的大趋势,更大力度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科技产业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形成新的、有力的增长点和支撑点。尤其要深层激发市场活力,深植创业文化,突出人才引领,积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三、

2015。

年重点工作。

今年,我们将突出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

)

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坚持把扩大内需作为稳增长的基本立足点,充分发挥消费对稳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的关键性作用,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2.9。

436。

(

)

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突出抓好。

20。

(ppp)。

模式,创新政府投资引导方式,通过投资补助、产业基金、担保体系、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投资省级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做实、做强重大项目储备,做深、做好重大项目前期,确保投资持续稳定增长。

6

2015。

年电商交易规模增长。

35%。

以上。

50。

亿元,全部安排到各县。

(

)

政府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引导推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离不开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家的智慧和创造。我们要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创造、崇尚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让企业家在新常态的发展中再次大显身手!

(

)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依靠创新驱动,强化先进制造业的主导作用、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现代服务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韧性,使经济发展的动力增强、活力提升、行稳致远。

300。

万辆目标。抓好。

80。

万吨乙烯项目下游配套、荆门石化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促进石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抢抓信息消费升级机遇,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通用航空和商用航天等军民结合产业。继续推动冶金、石化、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加快调整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创新商业模式,挖掘增长潜能,推动产业升级。积极化解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加快新兴产业壮大发展。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资本共同构成的产业化战略创新联盟,深度激发创新活力。以打造全产业链为目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工程”和千亿元产业“接续工程”。结合国家实施重大创新工程,强力推进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北斗导航、海洋工程、航空航天等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落地建设,积极做好与“核高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重大基础装备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对接,推动关键技术的突破和产业化应用。重点实施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工业机器人、先进高分子材料等新增长点的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引领性强的新兴产业、企业和产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和“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高新技术产业加快转化。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扶持相关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支持东湖高新区打造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基地。

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顺应服务业成为我国新的增长点的大势,强化措施,促进我省服务业迎头赶上,使发展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突破性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消费、高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设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提档升级。研究出台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增强带动示范作用。推进旅游业跨行业、跨区域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旅游新业态。大力推进制造业跨界融合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催生基于云计算的在线研发设计、教育医疗、智能制造等新业态。在疾病防治、灾害预防、社会保障、电子政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让数据“云”助力创业兴业、便利千家万户。

(

)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促进农民增收放在突出位置,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努力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加快建设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完善农村公路、村与村“断头路”等配套建设,以新一轮“三万”活动为动力,实现农村“村村通客车”。扎实做好土地连片治理。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农田、电网、安全饮水及危房改造等基础建设,为农业农村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深入推广农机化耕作和信息化应用,积极发展智慧农业,为农业发展插上科技的翅膀。

30。

亿元的龙头企业和过。

100。

亿元的农业产业化园区。强化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推进订单生产、农超对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

(

市、区。

)

交易平台为基础、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普惠金融,扶持村镇银行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大力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服务水平。

农业正处在加快调整转型的重要关口。我们要通过持续努力,统筹做好“三农”工作,努力让农业经营更有效益,让农民生活更加幸福,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

)

深入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

牢牢把握长江经济带建设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加快形成多点支撑、多极带动、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完善推动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政策措施,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扎实推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三峡翻坝综合运输体系、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等重大工程,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依托沿江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承接产业园区、汉孝临空经济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沿江工业走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打造长江中游全产业链高地。加强规划引领,深入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配套衔接和资源整合利用,推进汉江沿江主要港口与长江港口对接,加强汉江流域沿线城市的经济协作。大力推进江汉运河生态旅游城镇带建设,打造“两江对接、两带共赢”发展格局。争取国家尽快批复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规划,健全多省会商协调机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全方位深度合作。

长江经济带是世界上最具开发价值的流域经济带。我们务必倍加珍惜重大历史机遇的惠顾,精心策划,务实推进,努力把我省长江经济带打造成引领未来发展的强大引擎,使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最具发展潜力和生机的新的增长点!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发挥武汉龙头带动作用,更大力度推进武汉城市圈一体化发展。加快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支持武汉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全力复兴大武汉。支持襄阳、宜昌向特大城市加快发展,成为经济实力更强、带动作用更大的省域副中心城市,支持宜昌在三峡城市群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其他市州按照省级战略部署,进一步发展壮大。继续抓好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及幕阜山等集中连片地区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加快发展,加快脱贫奔小康步伐。

200。

亿元,其中县域经济调度资金。

125。

亿元,农产品加工园区调度资金。

75。

亿元;新增安排。

20。

亿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县。

(

)

政府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

(

)

21。

个“四化同步”示范乡镇试点,推动“荆楚派”建筑风格研究成果应用,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传承、地域特色、山水风貌的美丽城镇。推进旅游城市、旅游名镇、旅游文化街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宜居村庄提升工程,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

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

改革激发活力,开放带来共赢。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好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研究出台全省行政审批前置管理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性意见,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审批、核准范围,放宽市场准入。完善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覆盖,实行限时审批。深入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统筹开展省、市、县三级新一轮权力清理工作,同步推进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制度,继续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深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和三证联办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对简政放权的督查评估,力破“中梗阻”,打通政策出台实施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享有更方便、更快捷、更优质的服务。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

22。

个重大专项改革,启动一批标志性、关联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改革。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体系,夯实申办内陆自贸区基础。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健全政府预算体系,统筹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面推进政府预决算公开。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和统筹整合使用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积极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公务用车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稳妥发展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加快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营银行发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深化科技体制创新,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鼓励发展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草根人士创业的扶持。推进高校校区和创新创业园区一体化规划管理,新建和提升一批各具特色、开放包容、充满活力的大学生创业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深化价格改革。

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不失时机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地引进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促进国企民企混合融合发展。在有条件的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多元化的产权基础。坚持一企一策,深入推进国企改革、重组和转型发展,努力打造一批竞争优势突出的省属国有企业,做优做强一批投融资功能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运营,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政策落实,更大力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要深层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加快培育更多的创新创业市场主体,进一步做实做优、做大做强湖北发展的底盘。

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构建开放型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以及港澳台的经贸投资合作。推进“武汉—东盟”、“武汉—日韩”航运通道建设,提升汉新欧班列国际运输功能;支持武汉外国领馆区建设;推动鄂东港口资源整合,推进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规模,增强外贸出口实力。加强重点出口基地、重点出口企业和湖北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加快培育汽车、机电、船舶、高新技术等优势出口产业。着力提升放大保税区和特殊监管区功能,加快建设进出口企业孵化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做多做大做强外贸主体。优化进口结构,积极引进重大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引导“走出去”。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深度拓展同亚欧大陆桥沿线国家的务实合作,带动经贸产品、技术、设备出口和消化过剩产能。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园区特色招商,扩大引进高端产业、优质项目、先进技术和总部经济,提升招商引资规模和质量。办好第九届中博会和第二届楚商大会。主动对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承接制造业和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转移。深化央企对接合作,共建一批发展空间大的产业基地。积极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中关村及美国硅谷的创新合作。继续做好南水北调和三峡移民后续发展工作,推进三峡库区与对口支援区、丹江口库区与对口协作区开展经济合作。

(六)。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水更清。

天更蓝。

空气更清新!

(

生态省。

)

建设考核办法,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约束制度,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推进资源节约利用。深入推进“四项创新”试点,科学安排用地计划,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加大对高效节能家电、汽车、电机、照明产品等补贴力度,推动重大节能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推进建筑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

300。

1500。

平方公里。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实现全省地表水水质达到。

iii。

类以上的比例高于。

83%。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95%。

以上。继续做好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全面加强重金属、危废、辐射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实施宁静工程,全面整治噪声扰民。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推进“青山—阳逻—鄂州”大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探索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和再生资源基地。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建设,积极争取发展核电,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推进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再制造产业化。以提高能效和碳生产率为核心,强力抓好总量减排,发展低碳经济。进一步支持黄石等资源枯竭型城市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精心组织办好第十届国际园林博览会,支持咸宁赤壁市办好第六届国际茶业大会,打造湖北茶叶公共品牌。

(七)。

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政府都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继续压缩一般性支出,将更多资金用于民生,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做好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重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做好关停并转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统筹被征地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移民、退役军人等就业工作。完善残疾人就业激励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46.59。

万套。

(

)

;探索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展老龄事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支持红十字会等慈善事业发展,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努力让每一位身处困境者都能得到社会关爱的阳光和温暖!

深入推进扶贫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实施异地搬迁、安全饮水、电力保障、特色产业增收等重点惠民解困工程,促进贫困地区困难群体同全省人民一道迈向小康社会。尤其要重视平均数下的极端贫困,实施精准扶贫,尽力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贫困家庭的子女机会均等,享有更充分的教育公平、就业公平!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强化公共卫生能力保障,提高重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能力。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继续做好民族宗教、援疆援藏等工作。

大力创新社会治理。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深化基层民主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更好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区管理网格化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始终抓得紧而又紧。用更严格的法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餐桌污染”等专项治理活动,用更严的监督、更严的处罚、更严的问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要让一切假冒伪劣的制售者无形可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民生决定目的。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每年提出为民办十件实事,收到积极成效。从今年开始,我们将把办实事纳入日常工作,更加注重从老百姓关心的细微之处抓起,努力办更多的实事,让人民群众从身边的细小变化中,切身感受到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努力为驻鄂部队、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

高度重视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把规划当作重要战略机遇来抓,精心策划一批事关湖北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主动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使“十三五”规划成为引领新常态,指导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行动指南。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新常态对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以能力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努力打造人民满意政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推进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法定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明确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试点。完善政府规章立法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发布和监督管理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健全决策法律顾问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实行执法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综合执法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依法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养成在监督加强常态下的工作习惯和行为自觉。大家都来监督政府,政府的工作才不敢懈怠。要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务管理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办事效率。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严格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厉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关键在领导,核心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带头维护法治的尊严,心存敬畏,带头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坚决守住法治的底线,彰显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

坚持不懈强本领转作风抓落实。

新常态呼唤新本领、新作风。必须以强烈的“本领恐慌”意识加强政府的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市场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互联网思维,提升政府驾驭复杂局面、推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本领,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办法、改革办法、开放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坚持“力度统一论”,严格落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推进廉洁政府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开展“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深化“三抓一促”,推进作风持续好转。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强化督查督办,健全履责问责机制,推动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各位代表!新常态孕育新机遇,新机遇催生新发展。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央和省委领导下,众志成城,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新业绩全面完成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五个湖北”建设,早日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爱团、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津皖籍企业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市各界之间联系。同时为天津市、安徽省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振兴天津和安徽的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七)接受津皖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凡在天津市的皖籍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皖籍企业驻天津的分支机构,皖籍人员在天津市工作或创业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热爱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权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由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七)要求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每年由理事会定);。

(五)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如实提供个人或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法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会务活动;。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促进会、商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

(七)决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每次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召开。名誉会长或企业家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湖北省年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一)着力打造产业强市orl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orl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五)着力推进乡村振兴orl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七)着力推进绿色发展orl县情资料网---有深度、有态度、接地气的县域县情站点。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六条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促进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业园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三条本市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第四十四条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处理,不得非法倾倒、偷排工业废水。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杭州湖北商会。

缩写:hcch。

第二条本会性质:以杭州投资兴业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会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湖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杭鄂两地发展与合作,为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杭的湖北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皇山路76号18号楼(海鹰山庄)负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靠政府,促进杭鄂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二)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五)团结湖北籍在杭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须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湖北籍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吸收部分在工商企业工作的湖北籍职业经理人、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属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杭州投资经营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在浙江省、杭州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型等人才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委会)顾问和特邀会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会主任可列席本会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0月20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文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businessassociationofhenan缩写:hbah)。

第二条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1月10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20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5万——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3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1万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500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其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其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规划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未书面报告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

(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内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资料建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

(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业主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销售和虽已销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以上统计的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并履行职责,不得由他人代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足;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六)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的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节水技术、设备,实施水生态修复,鼓励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区县水环境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还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拟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约谈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乡镇(街)、工业园区,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七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项目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达标排放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水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河道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许可的种类和数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八)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内船舶污染水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六)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七)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八)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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