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13篇)

时间:2023-10-27 10:37:04 作者:翰墨 2023年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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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侵权民事起诉状公司

原告:a,xxx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岁,住**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5.7亩。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书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让二哥c在耕种。xxxx年左右,被告将原告的地从张xx处要回自己耕种。当时原告默许了被告的行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让哥哥种或是让弟弟种都是一样的,便对此没说什么。后来原告因养育子女、打工挣钱较难,身体也不如以前,xxx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种或是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原告碍于亲兄弟及老母亲的面子也未再坚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xx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自家的耕地5.7亩,被告坚持不给。

xxx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个稀巴烂。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里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来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件、书籍等物品对原告意义重大,后原告发现此事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坚决不给。在家族的哥哥们的调解下,又看着年迈的老母亲,原告又再次选择了忍让,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xx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报上张贴大字报,对原告人身名誉进行严重诋毁,并向村大队、乡政府机构诬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须有的罪名,乡派出所为此还派人去村中调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阳市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疲惫,名誉也遭到严重侵害。

鉴于被告的种种侵害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xxx年3月30日。

相关知识。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xx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

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

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

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

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

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

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

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

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

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

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

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

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

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

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

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

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公司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男,汉族,____年9月15日出生,____村村民,手机:139____5776。

被告:____,男,汉族,____年12月15日出生,____村民,手机:157____3589。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20__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贺红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

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__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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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彤,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2004。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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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aa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杭州cc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杭州dd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58888888.8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合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名称为“xx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8888888.8号,该专利于2008月08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至今缴纳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两被告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侵权产品(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致使原告遭受损失。

为保护发明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14年08月08日。

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贰份。

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

电话:******。

被告:xx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某某大厦**座**室。

电话:******。

法定代表人:左xx。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8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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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20xx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民族__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民族__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三、判令位于 (房屋具体地址,具体到房号)的房产归 (原告/被告)所有;。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相识日期)相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日期)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胎出生日期)生育了 (儿子/女儿及姓名)。

现因 (离婚原因)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__ (原告姓名)。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起诉状

吴,女,汉族,1990年05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王x,男,汉族,1991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王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在该费用产生后15日内支付。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认识,恋爱时间不到1年,于20__年x月xx日在重庆市xx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在20__年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为王,现年x岁。

结婚后,双方在一起的日子过得并不幸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双方性格不合,有时就会吵架,发生争执;第二,被告王x有时候在我不情愿的情况下,想和我发生关系,就不考虑一下我的心情和感受,是一种不尊重我和不负责的表现。.......省略  事实上,;第三,这么多年,我也私下给被告提出过要求离婚的,被告不同意办离婚手续。原告之所以这么多年没有向法院起诉离婚,主要也是考虑在孩子的份上。时至今日,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了。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在法院判决第一次不准离婚,分居一年以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被告在婚前、婚后被告强迫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对原告极为不尊重,原告的身体、心理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双方性格不合,综合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一并请求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县人民法院     。

具状人: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九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婚,原告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被告与__________因感情不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__________抚养,被告每月支付__________元抚养费。

但自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被告不再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曾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拒不支付,已累计拖欠__________元。现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做为父亲的职责,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抚养费。

此致

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xx市x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x区x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xx省x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xxx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解放军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xx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xxx年9月10日,经本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年9月16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民事起诉状

______族,现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男,

______族,现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_______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二、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清偿时止)。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被告承诺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______________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原告户籍证明1份。

3、借条复印件2份及其他证据;。

民事起诉状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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