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大全(15篇)

时间:2023-11-21 08:29:34 作者:琴心月 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大全(15篇)

合同协议是一种能够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法律工具。在样本中可以看到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格式和结构,对于初学者来说很有帮助。

婚内财产协议法律知识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内财产协议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甲男乙女双方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签署:“一、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1.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部分及装修投入归乙方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房屋归乙方所有,未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归乙方偿还。”婚后不久,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判令按婚内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甲答辩称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内容系甲对乙的赠予,由于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有权行使撤销权。

原告主张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应该归原告所有。

被告答辩称婚内财产协议关于房屋的约定属于赠予,根据赠予的规定不动产赠予在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

根据原告主张及被告答辩,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就成为协议原告能否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

无论是原告的主张还是被告的答辩,如果想被法院认可,均离不开通过恰当的请求权基础对各自观点进行论证。萨维尼说,一切的进步在于方法,不管你能力多高,不管你多么勤奋,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方法,因为方法才能使我们的学术研究进步。因此,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请求权基础的探析对解决任何一个案件均十分重要。

具体到本案,原告的主张欲获得法院的'支持,其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支持被告抗辩的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寻找合理结论的过程也是演绎推理的过程,演绎推理遵循的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一种结构。在推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大前提进行解释。

被告答辩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该条,适用该条的前提为,1、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明确的约定2赠予方所赠财务为其单独所有。而本案的小前提却是这样一种情况,原被告婚内协议约定的确是双方所共有的房屋。所有,没有适用该条的余地。

同一案件看似存在不同请求权基础时,我们需要通过运用法律逻辑的基本原理,通过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对案件进行论证,特别是通过对大前提的合理解释及要件结构来排除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从而使自己的结论进一步得到确信。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相关法律知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

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

哺乳期离婚赔偿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所期望获得一种赔偿。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进行离婚的女性都可以获得这一赔偿,那么想要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当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离婚可以获得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如果没有上述四种情形,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当然,哺乳期内,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

一、离婚转移家庭动产怎么办

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1、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

2、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

3、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二、离婚转移银行存款怎么办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3、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因为隐匿财产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行为。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二、如何防止离婚转移财产

夫妻关系融洽时,谁也不会想到离婚。一旦风云突变,离婚大战在即,夫妻关系变得紧张时,双方难免都会在心中打起小算盘。其首要念头就是想着如何转移财产,如何为离婚诉讼做准备。

1、财产公证或协议;

2、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

3、夫妻对存款设联名账户;

4、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观点,造成其不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有些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应当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个不断的行为过程,仅仅有一次或者几次的大骂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实践中持有这种观点的法官还不在少数!至于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再次本人不好评论,但至少在这样的观点下,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的现实!!

2,缺少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这种原因造成不能获取赔偿的情形最为普遍,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的束缚,很多受害者不愿意让外人知道了解自己的痛苦,在外还要故意装成生活很美满的样子,结果真到了需要证据的时候就傻眼了。

3,当事人的软弱造成难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软弱是家庭暴力的滋生的催化剂,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不敢大胆的寻求法律的保护,结果造成了侵害人不断的升级,一旦到了法院,也只是简单的哭诉一下,而不敢大胆的主张权利,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4,警察的不作为给家庭暴力赔偿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当有些受害人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而不得不打110报警,本希望警察来了能够给施暴者一个教训,或者将此次事件详细地记录在案,从而留下证据。但是却往往适得其反,警察常常以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为由,对此次事件不做认真的处理!!!受害人只能哀叹一声,等待着更为残酷的暴力!

离婚有要求法律知识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

四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离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或是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向被告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双方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则以判决方式解决。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 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3、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除此之外,若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另一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4、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2)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孩子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3)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长济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1、探望权的立法基础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例如,由于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所以每月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1、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2、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长济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1、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离婚后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是哪国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义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是哪国法律

本文为您列举了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协议离婚是什么?协议离婚又有什么实质条件,相关法律规定又是什么?本文为您解读了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的相关问题。导读:本文为您列举了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协议离婚是什么?协议离婚又有什么实质条件,相关法律规定又是什么?本文为您解读了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的相关问题。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法律快车网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异地能否办理离婚手续法律知识

异地离婚主要是指夫妻打算离婚,但一方或者双方不在婚姻登记地居住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去民政局离婚)和诉讼离婚(去法院离婚)两种情况,因此夫妻在异地办理离婚也可以分为异地协议离婚和异地诉讼离婚,不同的情况办理离婚的手续也不同。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协议离婚,离婚办理的方法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过一年

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已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

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

在军人离婚的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根据以下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1)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此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协议协议

离婚协议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只有自愿离婚的协议才有效;第二,子女监护权的约定,双方必须就子女的监护权达成一致意见,愿意上子女跟谁最有利于成长就跟谁;第三,女子抚养费的约定,双方必须就子女生活费达成协议,上学、生病就医等的费用原则上凭票均摊;第四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存款等的分割;第五,债权债务的处理;第六,其它事项。离婚协议的内容大体上就是以上这几项,如果双方觉得有必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当然,这些内容不是固定的,比如双方没有女子,也就不存在第二三项的内容,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是男女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要写完整;

二是要写明男方与女方是自愿离婚;

三是就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写清楚;

四是其它事项的处理。

五是男女双方签字。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哪些、离婚协议怎么写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离婚必须进行调解法律知识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离婚后房子分配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既包括夫妻双方从房地产市场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也有夫妻双方根据房改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房屋。这么多种类的房产,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归谁呢?离婚房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不同的房产,在分割方法上是相同的。在离婚后房产如何处理上,一般存在三种处理办法:

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相对紧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潜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夫妻离婚时均主张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或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在对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参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在少数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别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拍卖后再行分割。

离婚后房子如何处理,如何分割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以上内容只是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分割方法的简单解析。对于离婚后房子归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有没有父母出资的情况等等。因此,离婚房子归谁是最复杂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想要确定离婚后房子归谁,还是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人:张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离婚协议人:王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离婚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条款

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离婚夫妻债务分担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行使方式

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子女探视权行使方式

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男方:周xx,身份证号

女方:王xx,身份证号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决定于____年__月__日共同到____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在上述第三、四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银行存款等外,并无其他财产或债务,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财产、债务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法律知识

按揭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贷款买房,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人都通过这种方式购房。但这样的方式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该如何在离婚后将按揭房过户,只有过了户房产才是属于自己的。为你详细介绍按揭房过户的内容。

没有房产证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呢?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

1、 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 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过户就比较好办理了。按照正常的过户手续办理即可。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过户流程是什么?如上文所说,未取得房产证的无法办理过户。因此,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离婚时,如果房屋还没有还完贷款的话,此时进行过户可能会比较麻烦,可以有房产证也可以没有房产证,不同情况下的过户手续是不一样的,这还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要是遇到了什么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妨向在线律师咨询一下。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____________生下一女,名为____________。目前双方都觉得婚姻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再需要维持婚姻关系,于是自愿离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儿____________由乙方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方式如下:。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每月应支付的维护费为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都认同孩子的实际需求在逐年增加。因此,双方同意每两年增加10%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岁。

3、甲方每月探望其合法女儿________两次。具体方式是甲方每月第二、四个星期五下午去学校接____________回原告住处,星期一上午送____________回学校。寒暑假期间,甲乙双方轮流抚养,这次由乙方照顾,以此类推。

三、双方对现有房屋的分割协议如下:。

1、婚后双方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现房(即:市、区、路、楼、单元、房)归乙方所有;

2、房屋内现有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应清偿仍欠银行的抵押贷款本息;

四、双方其他共同财产的划分是:。

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方所有;

2、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方享有和承担。

五、自己的衣物等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甲方应在离婚登记日前将个人所有物品搬出现房,否则视为放弃。

六、不及物动词相关程序的处理:。

3、双方办理按揭还款结算手续当天,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5、乙方应在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赔偿金;

6、甲方应在领取补偿前将户口迁出现有房屋。否则扣除定金5万元,剩余5万元由乙方在户口迁出后交付甲方。

七、相关处罚:。

2、如乙方因故延误超过三个工作日(含三个工作日),且未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内容自签订本协议时生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和/或最终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

___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____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______为主贷人贷的款_______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的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____________所有,由____________给付______房屋折价款____________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____________万元—未还贷的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给付______的折价款____________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___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______有义务配合____________办理贷的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______不予配合____________办理房产转移而给____________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______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____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______支付____________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抚养,由____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____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______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异地离婚如何办理手续法律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很多夫妻都存在异地工作的情况。当今社会离婚率也在不断走高,所以人们对于能否异地办理离婚的疑惑也日益显现。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能否在异地办理离婚呢?下面就对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既然是法律行为就一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例如丈夫和妻子双方户籍所在地分别在a和b,在a地办理的结婚登记,目前二人分别在c和d地工作,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办理离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即a或b地进行办理。

(二)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这里的住所地通常是指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为住所地。所以如果丈夫起诉妻子离婚,且妻子在d地居住一年以上则可以妻子户籍所在地b或经常居住地d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异地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疑问的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弄清楚可以在哪办理离婚后,就可以带着双方的户口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协议书、一寸免冠近照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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