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质管理制度(优质23篇)

时间:2023-12-05 09:53:22 作者:字海

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的基本职责,也是展示自己职业素养的表现。小编整理了一份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锅炉管理制度

1、司炉工应对锅炉的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有深刻的了解,能进行独立操作。

2、司炉工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如果要离开时,应有合格司炉工代替。

3、在工作时间内,司炉工应集中思想,注意仪表,不得做私活。

4、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司炉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进入锅炉房。

5、司炉工应该阻止非锅炉人员触及锅炉上各种阀门和一切附件。

6、锅炉房一切仪器仪表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完整,一旦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并对损坏部件及时更换。

7、为了确保锅炉能正常工作,锅炉上面和四周不得堆置任何易燃杂物,严禁在锅炉上烘烤衣服、食品等,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8、生火前,必须根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检查,长期停炉必须做好一切安全保养工作。

9、司炉工必须配合修理人员做好每年锅炉保养年检工作。

10、司炉工空余时间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为做好安全节煤,保障供热、节省开支而努力工作。

11、司炉工须保证工作时间,确保各室温度达到15度左右。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原水的水质指标包括硬质、ph值、悬浮物等,每月化验1次。

2、清水的ph值不小于7。

3、对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措施,均要详细地填写在水质化验报告或运行日志中。

4、锅炉的排污工作是控制锅内水质的重要环节,要及时进行排污。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一、锅炉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采用纳离子交换器处理的弱水水质应按标准每小时化验一次。离子交换剂接近失效时,化验次数应相应增加。

三、盛装锅炉绐水或系统补水的储水箱内的水质化验每四小时进行一次。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当面化验,以监督和保证水质。

四、炉水水质(碱度、ph值、氯根等)每二小时化验一次,其中,氯根与溶解固形物的比值应定期复试和修正。相对碱度应定期测量计算。

五、循环水质应根据热水炉水质标准每二小时化验一次。

六、分析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均应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七、锅炉应在无垢或薄垢状态下运行,不允许采用酸洗除垢的方法代替水处理。

八、锅炉排污是控制锅炉水质的重要措施之一,排污量和排污方式必须在水处理的配合下进行。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蒸汽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锅炉和蒸发量1t/h以下(含1t/h)卧式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用水的处理是锅炉使用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能源的消耗、蒸气品质、锅炉安全运行和使用寿命。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水处理管理制度。

1。要配备专职水处理化验工,认真做好水质分析化验工作。

2。原水的水质指标,包括硬度、ph值、氨根、溶解氯和悬浮物等,每月至少化。

验1次,有条件的单位做水质分析。

3。经过凝聚、沉淀、过滤等方法处理的水,每日至少化验1次,根据化验结果,

及时调整凝聚剂投放量。清水的ph值应不小于7。

4。用离子交换器处理的软化水,要控制水的指标和项目,如硬度、碱度、氯根、

ph值、溶解氧等,至少每班应化验1次,在交换剂接近失效之前,应适当增。

加化验的次数。

5。对每项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地填写在水质化验。

报告或运行日志中。

锅炉管理制度

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察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二、使用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三、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使用锅炉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五、使用锅炉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六、司炉工是技术工作,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挑选、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七、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八、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九、锅炉房应遵循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锅炉房的人员配备中,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十、锅炉房应做好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十二、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蒸汽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锅炉和蒸发量1t/h以下(含1t/h)卧式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3、负责实验数据的整理,并对报告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1、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2、熟悉水质全部指标的分析,有分析经验。

3、具备较强的结果评价及报告审核能力,能进行水质异常分析。

4、有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实际检验工作两年以上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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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对锅炉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氯根,ph值及溶解氧;锅炉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及磷酸根。

4、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5、对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指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6、水处理人员要熟悉并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7、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害有毒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8、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9、化验室和水处理向应保持清洁卫生,有放火措施。

10、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掌握《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2.熟悉水处理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程序。

3.根据化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备齐化学药品和试剂,并认真检查其成分、浓度、有效期等。

4.备齐化验所需的各种仪器、量具,应标定合格,保证其准确、可靠性。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洗涤,保证清洁无污染。

5.采集水样用的容器应是玻璃或陶瓷器皿。采水样时应先用水样冲洗三次后采集。采集水样的数量应能满足化验和复核的要求。

6.采集原水水样时,应先冲洗管道5―10分钟后再取样。每天化验一次硬度。采集锅炉给水水样时,应在水泵的出口或给水流动部位取样,每班化验一次硬度。

7、采集炉水水样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耐热器皿,缓慢开启阀门,人员避开水流。方向。

8、化验的水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达不到要求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在使用具有腐蚀性药品时,严格按药品使用规定执行。

9、离子交换器输出的软水每运行2小时化验一次硬度、ph值和碱度,炉水应每2小时化验一次碱度、ph值和氯根。

10、根据炉水化验结果,由化验人员监督锅炉排污或向队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11、认真填写水质化验记录。清洗化验用具,整理并妥善保管化验药品及仪器,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12,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热水烫伤、被药品腐蚀受伤。

13,作业过程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佩戴齐全有效。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一、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都必须有水处理措施。运行锅炉的给水、炉水必须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二、水处理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三、水质化验员,必须每2小时化验一次锅炉给水。

四、原水的硬度、碱度、ph值每月最少测定一次,有条件的单位应做全分析。

五、用离子交换器处理的软水,水质硬度,氯根等每2小时化验一次,在交换剂接近失效时,应增加化验次数。

六、炉水的碱度、ph值、氯根等每2小时化验一次。同时应定期对炉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对碱度进行校验。

七、水处理人员必须根据化验结果,制定并督促司炉人员执行定期排污制度。

八、水处理人员必须根据化验结果调整水处理措施,使其符合水质标准,水处理措施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应及时报告锅炉房主管人员,加以解决。

九、水质处理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做好化验记录,不许弄虚作假、抄袭、涂改化验记录。

十、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爱惜一切化验设备,严禁非操作人员乱动,缺少的化验设备、化学药剂要及时补充。

锅炉管理制度

1、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升温、供暖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压力稳定,根据负荷、油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洗浴热水、饮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锅炉水位、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机设备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时对锅炉水位、压力、给回水系统压力、燃油情况等巡检一次。

(2)定期维护、更换电机附件。

(3)定期检验、冲洗压力表设备,定期排污。

6、按锅炉使用规范定期检修、维护、保养锅炉及各种辅助设备,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日常操作过程中应及时检修和排除各种设备的一般故障。

8、司炉人员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立即报告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

锅炉管理制度

1.锅炉工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锅炉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到你不来我不走。

3.接班后,要仔细检查锅炉的各个零部件是否齐全、牢固,水位计、气压表是否正常,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打气时要注意锅炉内的水量,不能因缺水造成事故,否则,由本人负责全部责任。

5.锅炉工班中要仔细检查锅炉运行中的具体情况,对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及各阀门应保持正常。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电机是否有卡碰等异常声音,发现问题及时给维修工报告,确保锅炉安全运转。

6.交接班时,必须将本班锅炉运行情况及发生的问题认真地填写记录。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

8.随时掌握特殊情况处理,尤其按照措施对返料中止处理,厂用电中断处理、汽水共腾处理、锅炉满水处理、锅炉缺水处理、锅炉结焦和灭火处理等。

9.搞好自主保安,良好的安全个人行为,搞好互助保安,一旦发生险情,有责任相互帮忙,按照事故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撤退和抢险,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抢救受灾员工,并及时间向矿调度室室报告情况。

10.熟悉设备完好标准,并参加设备的检修和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有权杜绝使用。

11.注意煤种和煤质搭配,作好消烟、除尘,达到环保要求。

12.锅炉和辅机的润滑部位要定期添加润滑剂。

13.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锅炉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3、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5、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7、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8、对于提高锅炉运行参数和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9、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须制订司炉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10、非锅炉房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场所内(含锅炉房、煤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陪同方可进入。

锅炉管理制度

(1)公司防火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严禁堆放或烘烤易燃、易爆物品。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照章作业。

(4)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等仪表设备,发现有裂痕、空隙或漏水漏气等不良情况时,要立即进行检修。

(5)机房内的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电源、电线、照明设备要与热力设施保持相应距离并采取隔热措施。

(6)司炉人员在清理锅炉、设备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7)司炉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擅离职守。

(8)每日交班前要做好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严禁挪用消防器材。

(10)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火灾报警程序、火灾疏散程序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发现火险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锅炉管理制度

一、各工种人员工作时间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

二、配电室、操作室、水处理室、化验室、鼓引风机室和出渣由专业人员管理,非本工种人和基他人严禁入内。

三、操作室、休息室为值班司炉人员停炉时休息场所,工作时间内不许在操作室内休息,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四、全体人员要爱护锅炉房的各种设备和公共设施,发现有损坏,破坏者按新价格赔偿,并扣除当月奖金,无奖金者扣除相应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发现有将原化公为私或送人者,除按价赔偿外,停止工作反省并扣除当月奖金,无奖金者扣除相应工资,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工资。

六、各工种人员要认真清扫分担区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其它废物垃圾等,保持室内卫生干净。在各工作室、操作室内严禁吸烟。

七、严禁将易燃、易爆、煤气罐等物品带入锅炉房内,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八、锅炉房内严禁外来人员逗留,或做其它活动。外来办事人员联系办事后应迅速离开。

九、锅炉房内电气焊需明火作业的须经班组长负责人同意,并要在现场配备灭火器。

十、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它车辆严禁停放在锅炉房内。

锅炉管理制度

1、水中含有的各种杂质会危及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因此需要对水进行处理,提高水的品质,减轻或消除锅炉结水垢和金属被腐蚀的现象,使水成为比较适合或完全适合锅炉使用的水。

2、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严格执行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结合本单位炉型、运行参数,定出每台锅炉的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4、水处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5、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准时、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6、在保证锅炉防垢、防腐、蒸汽合格的前提下,不断降低各项消耗指标(如盐耗、水耗等),认真做好停用锅炉的防腐保养工作。

锅炉管理制度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h、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k、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锅炉管理制度

一、在后勤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机关锅炉房的管理工作,确保机关辖区内的采暖、给排水管道、太阳能和各类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按照锅检、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做好锅炉检测安全运行工作,并做好检查、协调工作。

三、负责雇用操作工管理培训工作。

四、负责锅炉操作、用煤质量把关、水质化验、锅炉节能减耗以及暖气费收缴工作。

五、负责供暖期间水暖管道、供暖设备的检修;负责检查锅炉运行期间日常各班交接、锅炉运行各种登记情况。

六、负责制定停炉后设备管道维修计划,安排锅炉保养工作,对公用场所的给排水及太阳能设施定期检查维修。

七、负责管好用好现有财产,对拆换的旧材料建立帐目。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锅炉管理制度

一、非锅炉房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锅炉房。外来及参观人员必须先同主管科室领导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锅炉房。

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锅炉运行无关的事情。

三、锅炉房的一切安全设施,非操作人员严禁乱拉乱用,对不安全的设施应及时报主管科室处理。

四、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对锅炉运行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违章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值班司炉换班吃饭,严禁班前、班后饮酒,值班室严禁闲杂人员滞留、闲聊。

六、对违反以上制度者视情节轻重,按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锅炉管理制度

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允许,不准进入。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操作技术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们不得琐住或栓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护。

六、锅炉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锅炉管理制度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锅炉管理制度

4、供暖效果达不到要求,一经证实每次处以该区域班长及值班人员每人2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按严重失职予以解除用工合同。

1、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每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不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迟到者,视情节处以5-10元罚款。无故迟到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3、无故旷工,除扣发其日工资外,处以50元罚款;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违约予以解除用工合同。

4、有事应提前向班长请假,由班长负责安排替换班,值班不到岗而又不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5、除公司招聘的人员外,不得由他人替换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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