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精选17篇)

时间:2023-11-29 01:10:54 作者:曼珠

报告范文是一种书面材料,用于对某一事件、情况或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陈述。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研究领域和兴趣,选择相关的报告范文进行深入学习。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淋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员遵守。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和试剂。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有毒药品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以确保有效。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的钥匙。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二十八条、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的开关等,并确保关好。

第二十九条、如有盗窃事故发生,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公司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凡因实验需要领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副总经理审批,报废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试剂药品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试剂各类账册,药品试剂购进后,及时验收、记账,使用后及时消账,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第四十条、药品试剂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对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所采购的药品试剂必须要质量合格,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失效的试剂。

第四十二条、对需要自行配制的药品试剂,应严格按配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第四十三条、药品试剂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所有药品试剂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注明其名称、规格、浓度。长期不用的药品试剂,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药品试剂的使用、存放应严格遵照以下规定:

(1)一般药品试剂放置原则:固体与液体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要分开放置,易燃易爆药品试剂要远离电源、明火等。

(2)药品试剂存放温度要根据其不同情况,分为常温、4~8℃和4℃以下存放。

(3)在存放药品试剂时,要登记药品试剂的有效期。

(4)危险性药品试剂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标签必须完整清楚,要做好领用、使用等记录。

(5)酸和碱,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它能相互作用的药品试剂,不应存放在一起,以防变质、失效或燃烧。

(6)挥发性药品试剂应于阴凉避光处保存,严禁日光直接照射。

(7)强氧化剂不宜受热或与酸类物质接触,否则会分解放出活泼的氧,导致其它物质燃烧或爆炸。

(8)易爆炸性的药品试剂应存放在有缓冲液体的容器内,以防撞击和剧烈震动而引起爆炸。

(9)使用有挥发性强酸、碱以及有毒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开启瓶塞。如无通风橱时,应在空气流通处开瓶,人站在上风向,眼应侧视,操作迅速,用毕立即塞紧瓶塞。

(10)对液体药品试剂,应观察试剂名称、浓度、溶液的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等,以确定试剂是否变质。

(11)取用液体药品试剂时,应将其倒入试管中吸取,原则上不能将吸管直接插入药品试剂瓶中吸取,完成操作后剩余的药品试剂不能倒回药品试剂瓶内。

(12)倾倒液体药品试剂时,左手握住贴有瓶签的瓶体,右手拔出瓶塞,从瓶签的对侧倒出溶液,避免溶液腐蚀标签;瓶塞开启后将塞座放在桌上,塞心朝上且不能与其它任何物品接触,以免污染试剂;更应注意不能使瓶塞张冠李戴。

(13)取用固体药品试剂时应遵守“只出不回,量用为出”的原则,取出的药品试剂有余量者不得倒回原瓶。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六条、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等。

第四十七条、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洗、清洁以确保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药品试剂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滞留实验现场。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四十九条、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第八章、实验室一般伤害的处理。

第五十条、皮肤受强酸或其它酸性药品试剂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冲洗,最后用盐水洗净,并敷以碳酸氢钠溶液纱布条。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一条、皮肤受强碱或其它碱性药物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硼酸冲洗,重者可用2%醋酸湿敷。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二条、溴水伤害皮肤则以大量甘油按摩,使甘油渗入毛孔,再涂以硼酸软膏。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三条、碱性物质溅出伤到眼睛后,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大量干净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0分钟,再用4%硼酸溶液冲洗,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并滴以抗菌素眼药以防止感染。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四条、强酸溶液溅出伤到眼睛,迅速用清水冲洗,然后送医院就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落实《xx省林业厅文件》xx检【20xx】第377号文件精神;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水平和防治成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森防站组织人员对全局各林场(所)的20xx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0‰,预测预报准确率分别为:93%,无公害防治率100%,种苗产地检疫率100%,以上指标均达到省“十二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规定的指标标准。

xx林业局20xx年防治作业总面积2819公顷,其中:有效防治面积2626公顷,预防面积193公顷,通过检查验收,防治作业质量均达到《规程》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全民森防护林意识,层层签订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责任状,使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森防意识。

2、森防人员配备齐全,按要求配备专职森防测报员、兼职检疫员、划分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局森防站对上报数据进行了严格核查,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传递的时效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3、森防工作有保障措施,主管领导年初有安排、有布署,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并制定了《xx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保证了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自查,使我们全面细致地掌握了全年森防工作,进一步总结了经验,为完成我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奠定了基础。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xx市中小学教育装备绩效评估细则(实验室)》文件,“制度建设5分、台账资料16分、仪器管理18分、环境管理2分、成本管理4分、使用管5分、实验教学20分、效益成果30分”等8个方面。我校对于科学实验室进行了自查。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实验室管理与建设。

为全面加强实验工作,学校对原有实验室进行了清查,对原有实验员和主管主任进行了调整,对实验室加强了管理,由主管教学的校长和主管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工作。使实验室工作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高层次、创造新特色。

(二)库室建设。

我校建有实验楼,有科学实验室一个,科学探究室一个和一个实验准备室。各室均符合相关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仪器账册齐全,账目清楚。

(三)实验设备。

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配备实验设备。保证实验设备规范化。有专用实验台凳,有准备台,仪器柜数量充足,能做到仪器器材均入柜且存放规范,不积压。

(四)仪器的配备。

我校的仪器设备全部相关标准配备,且分组实验的品种达到100%,数量达100%以上,演示实验用的品种数量也分别是100%。

(五)药品试剂配备。

药品试剂配备适合实验仪器的'数量。

(一)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在狠抓实验室自身建设的同时,还着手于实验室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学习、宣传实验室管理条例,并把这些制度装框分挂在各实验室,以便师生随时了解并严格执行。

(二)仪器账册。

有仪器器材经费帐和实物分类帐(总务处和实验室各有一套)。有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品帐。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备无误,橱窗有卡,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物相符。要求各仪器柜挂有物品编号、名称、数量卡,便于了解和查找,对各实验室帐物定期自查自检,对随时购置的仪器、物品及时上帐,不拖不欠,做到帐物相符。

(三)仪器保管。

按仪器的不同类别定橱定位,在物品的摆放上做到了科学分类,拿取方便,摆放整齐美观。要求各仪器柜挂有物品编号、名称、数量卡,便于了解和查找。

加强科学实验室安全措施,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采取好单库、单柜存放,对一般药品,按其类别、化学性质分柜保管,由于平时重视,措施得力,药品管理上一直没发生问题。

由于我校空余教室比较少,所以化学药品与其他金属制品同室存放,但为了安全,我们对于化学药品和浸制标本,都贴标签并涂蜡保护。各实验室对所存仪器做到科学保管,基本做到了防尘、防潮、防腐剂、防光、防磁、防变形、防虫、防冻、防挥发等保护工作。

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我们做了一定工作。但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细致、长期和艰巨的工作。肯定会存在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指导,我们将会努力使实验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报告

在学校领导的`帮助、同事们的关心、配合下,化学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本学期的实验室工作作如下总结。

在教学中,能做的实验必须做,条件不具备的实验,教师通过自制简易教具也尽可能做,使学校的实验实充分发挥了其自身作用。仪器室管理方面,每周对实验器材进行一次清理,出现损坏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对损坏的物品及时报损并入帐,做到帐上日清月结,使教学仪器的使用监督常规化。对所缺物品及时和学校及相关部门联系,通过购进保证了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在上学期档案整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一级达标学校要求对档案继续进行规范。按省一级达标学校检查验收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促进了实验教学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提供依据。

三、实验室使用方面。

用好化学实验室,发挥设备作用。我们要求上课教师有效地发挥仪器作用以及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效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演示实验开出率达100%,分组实验开出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让教师和学生按制度去做。开学初期将学生分好组并固定下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验教学。学生一进实验室,有序做好桌上的物品摆放,认真听讲,了解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按要求做好实验,做完后,搞好桌面的清点、整理、清洁工作,物品的收放。

四、仪器借用和管理方面:

仪器借用是保证实验教学开展的前提,在借用过程中,对教师借出的仪器及时进行登记,根据教学中的使用情况,督促教师及时归还。完善相关的借用手续,对于人为损坏的,及时报告学校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做到全天候向师生开放。

五、危险药品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生物体是指具有动能的活体,也是物体的集合。个体有机体是指有机体,而非非有机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加强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中市卫生局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对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检查结果如下:

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有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实验活动均有实验记录并进行归档。

微生物实验室分区明确,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实验室门有可视窗,并标示有生物安全标识和生物安全危害警告,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并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在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等,有高压蒸汽灭菌器,实验室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实验室所有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并进行定期维护,每天早晨均监测室内环境参数,且参数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相关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均经过职业技术的职称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hiv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制定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规范了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本实验室不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并有内部交接记录,实验室内供感染性材料、废物暂存及运送容器有明显标志、防渗漏、防穿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实验室设备维护、修理、报废移出实验室前均经过清洁、消毒灭菌,实验设备末端排出液均经过消毒处理,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规定。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配合做好埃博拉病毒防控工作,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14〕27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2.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6.有关埃博拉病毒个人防护装备储备情况;

7.生物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现场提问).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照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首先对本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2.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1.各单位自查阶段(9月底之前),自查报告和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于9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疾控中心).

2.市卫生局专家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督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开展自查与专项检查.

2.狠抓落实,认真做好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评估表》进行自查与督查,认真查找管理当中的问题与漏洞,做到全面自查,重点督查;吃透标准,找准问题;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3.确保成效,严格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借助本次监督检查的契机,进一步增强实验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加强对生物安全知识的学习与理解,查找我市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漏洞与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实验活动与管理行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1微生物室接种、培养、鉴定等有传染性风险操作必须在无菌室内进行,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微生物室工作人员,在所有的细菌培养处理过程中都应戴乳胶手套,穿隔离衣,戴口罩,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3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培养管等。

4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细菌暴露性操作,严防操作产生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或真菌的气溶胶。

5严格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操作规程,自觉参加有关知识培训,及时更新知识。6防止接触用于培养的塞子和胶带等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体。

7及时处理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严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微生物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高压灭菌。

8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时,必须立即向室负责人报告。

9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执行。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验室是否有详细明确的安全规章、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记录等,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其中,实验室危险品保管和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台账和控制制度。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确保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对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放射性物质,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明显的警示标识;明确记录样本来源等;领、用、存、取登记交接记录;个人防护设施;专人运输与物品封存;严格履行主管单位审批手续等环节。

责任机制落实情况是否健全本部门(单位)实验室安全监管体系,是否成立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人;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是否建立系部危险品安全管理的风险点清单并作为重点监管目标;是否建立安全运行长效工作机制。危化品领取登记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危化品登记、是否建立危化品登记台账、信息台账制定和登记是否健全。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情况是否开展对实验室危险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的定期培训。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管理是否建立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是否根据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等。废弃危险品和实验室处理情况实验废弃物是否分类暂存,并通过社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是否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危险物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是否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等。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实验室是否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单位、部门(盖章)。

xx年xx月xx日。

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化学工程系实验室安全事项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伤、防水、防盗等方面,具体检查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台账、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化学药品安全、剧毒品安全、气体钢瓶安全等。

化学工程系实训室由无机化学实验室、分析化学实验室、物理化学实验室、有机化学实验室、仪器分析实验室及药品储藏室组成。自实验室成立以来,化工系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化学工程系实验室管理制度》、《化学工程系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训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药品规范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针对特殊仪器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化学品台帐;针对危险化学品采用保险柜保存,切实保证了实验室安全有序的运行。

化学试剂按照要求隔离、进行有机无机分开放置,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具有通风设施;卫生达标;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化学药品及试剂安全保管在毒品柜里,出入库及使用登记流程尚需规范完善。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进行维护和适用,避免了误操作造成的仪器损坏。

每个房间配置专用的废液桶,对实验有毒有害废液集中处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置充足;消防通道通畅;无堵塞消防通道和在公共通道中堆放仪器、物品等现象。实验室在无人留守时,门窗紧锁确保安全。

1)药品存放无机有机共处一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但由于气柜数量不足,有一钢瓶靠墙放置,无任何安全措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需加强处理。

2)实验室门锁质量较差,经常出现损坏的'情况。

4)由于和紫金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公用实验室仪器,存在仪器损坏时责任人的争议。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实验室安全整改报告

检查/自查时间:

检查/自查部门:

查出问题:1….;2….;3….解决措施:

题问题1:…具体措施:….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题问题2:…具体措施:…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题问题3:…具体措施:…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整改。

总结。

时间: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