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

时间:2023-12-09 17:06:28 作者:紫薇儿

规章制度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被组织成员理解和执行。我们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治理,以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_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设备配备齐全,并设昼夜明显标志,库房及木工棚等重点防火部位,每处不少于干粉灭火器,制定防火制度,并有明显标志。

二、易燃品库房前设烟火警告标志,严格领料制度,照明线安装符合防火要求。

三、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手续。开用火证,准备可行的措施并有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各项措施落实后在动工。

四、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木工棚内刨花、锯末随时处理,废料清运到指定地点。

五、建筑内不准随意堆放物料,不准随意在楼内居住,油类、气类等易燃物,下班时带出放回库房。

六、木材存放安平面图布置并码放整齐。

七、木材远离库房,堆放不宜过多,垛与垛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木材加工的废料及清运,以防引燃。

八、木工加工区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负责。

九、电线和闸箱要远离易燃物。

十、油漆、稀料等要专库存放,保证通风良好,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十一、稀料应随使随领,剩余的材料及时交回,不得乱倒乱放,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制稀料。

十二、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十三、氧气乙炔瓶分开存放,空瓶设标记单独存放,氧气乙炔瓶距明火间距不小于10米,氧气,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

十四、电气焊作业场地消除或隔离(覆盖)易燃物品,采取防火措施。

十五、使用易燃,易爆品,制定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器,确保施工。

安全。

十六、冬季施工保温材料得存放与使用,必须配备灭火器。

十七、施工现场3.5米宽消防道路保持畅通,消防器材周围3米不。

准存放任何物品。

十八、职工宿舍一律采用非易燃物搭键。

十九、库房使用防爆灯,电源线全部穿阻燃管,库房有保管员得岗位责任制,库房内不准住人,门窗一律向外开,宽度不小于1米。

二十、宿舍灯具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十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十二、生活区内设置两组灭火器材,设专人负责,并严禁挪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或租赁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二、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三、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园区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四、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五、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货场。

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动火审批。

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九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

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三条。

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3)禁止在上课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型号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校动火工作的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六、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学生宿舍楼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

八、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型号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校动火工作的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六、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学生宿舍楼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

八、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放假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用火、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第十二条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第十四条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电热棒。

第十六条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十八条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二、明火、电气作业的人员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并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明火、电气作业。

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工程部申请,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四、营业场所、仓库、dj房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并配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每天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工程部人员对本公司的电气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设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记录。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规定

凡经批准动用明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院所不准动用明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的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必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用火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三)动火后。

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

方能离开。

1、酒店内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经过工程部和保安部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2、安装电器设备时,应按有关用电规定和操作规程,由工程部正式电工安装。

3、工程部应定期对酒店的各项机电设备、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酒店的餐饮、客房、娱乐场所等所设的用电器,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营业结束时及时关闭用电器,拔掉电源。

(1)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器设备;

(2)严禁私自安装电炉和使用过大负荷的用电器;

(3)严禁外来人员和非电工安装电气设备;

用火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院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4.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1.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2.学校食堂、餐馆、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3.在维修厂房、实习厂、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用火管理制度

1、严禁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楼内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器。

2、严禁学生在教室、寝室、校园内、野外生火取暖或玩乐。

3、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

4、停电时使用蜡烛要经班主任同意并由专人负责,班主任要让学生睡好,灭火烛才可离开。

5、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火和鞭炮。

6、严禁私拉接线,安装用电插座,或在教寝室使用电茶壶、热得快、电吹风、电炉。爱护用电器具,不得自行拆装和损坏,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电工。

7、班级外出活动,须写书面申请报告,建立严密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得到学校安全保卫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8、严禁学生带易燃物品上山,禁止用火。

9、严禁学生参加火灾扑救。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美术室的专用器材、设备等教学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做到科学管理、使用规范。

2、美术室的.所有专用器材、设备等物资实行帐册管理,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添置、报损器材、设备应从相应的帐册表格中反映。

3、器材、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日常保管应注意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还必须有借还手续。除教学需要外不得随意将器材、设备外借。如确需借出,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理赔。

5、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要求学生在指定地点清洗调色板、画笔。不要存放与本学科无关的物品。

6、要及时做好各类雕塑、器材设备的清理、保养、维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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