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优秀16篇)

时间:2023-12-16 19:39:35 作者:雨中梧

安全工作总结是促使我们思考和反思的机会,它可以激发我们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使命感。下面是一份关于安全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对您写作有所帮助。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按照省、市、县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活动,维护良好运输市场秩序,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经济发展。为确保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现将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路两侧治理工作。清除公路路障29起,其中清除夹青路道路障6处,各村村社道路障23处;对公路控制区内违规设置的广告、标牌进行集中清理,清理整顿成乐高速公路非交通标志标牌4处,拆除违法设立大型非交通广告标牌3个,小广告标牌1个;新增及修复公路防撞波形护栏126节;增加减速带4道,合计20米。

(二)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共组织开展专门宣传教育活动4次,在办公地点、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利用赶场天和学校法制课进行宣传,并发放各类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宣传单资料1000余份。

(三)学习培训工作。组织进行交通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做到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全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负责人召开交通安全培训会12次,培训人次达600人。

(四)专项客运市场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和摩托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执法车辆10余辆次,开展联合专项行动10余次。

(五)开展货运源头企业巡查工作。对货运源头企业5家,签订拒绝超限超载责任书5份,要求相关企业庚即落实货运驾驶车辆教育培训,杜绝违规经营。

(六)打非治违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执法车辆50余台次,共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50余起,纠正违章100余次。

今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要求还存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二)各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合力比较薄弱;。

(一)强化宣传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要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派出所、农机等部门进一步形成合力,坚决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问题,提高管理有效性和覆盖面。

(四)要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根据夹安委办[20xx]127号文件精神,我局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局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森林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与木材经营加工户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了涉林木竹生产经营加工企业法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在开展“元旦、春节、两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月”、“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中,进一步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台提供咨询,发放安全宣传资料500余份,让广大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积极开展信息报送工作,保障信息畅通,全年报送相关信息30条,确保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在辖区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努力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一是督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二是要求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具体落实到人;三是要求企业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安全生产宣传落实到第一线;四是要求企业员工在生产操作时必须要按规范程序操作,企业要把好检查关,把安全生产落实到第一线;五是要注意木材堆放、烘房安全、员工用火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多配备消防设施,有蓄水池的要随时蓄满水,要防患于未然。确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在防汛安全工作方面。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成立防汛安全工作小组,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对本企业的防汛地质灾害点的检查、排查和监督管理,做好防汛应急演练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防汛安全意识。

在森林防火安全方面。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意见。在清明节及高温防火警戒期间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林区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在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对违规用火现象的处理力度,以增强教育、警示作用。我局在全年工作中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72起,各企业都按要求限期整改。

一年来,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小规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负责人仍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了事现象。

(二)自检自查工作力度不够。有些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说的多做的少,不能够认真全面地开展自检自查,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安全隐患的解决不到位。

(三)培训教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企业对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大安全宣传方面的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地从最底层抓牢、抓紧安全生产的红线。

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扎实、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牢记在心里,抓紧在手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不断创新方法,努力开创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的林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逢场天、学校、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播放警示片、宣传海报等形式做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在9月1日开学之际,到水观中学校、大垭中心校、小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年共开展集中宣传教育13次,播放警示片5部,开展“五进”活动18次,散发传单2100余份。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2016年12月30日在兰州召开,传达学习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安排部署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马世忠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杨子兴主持会议。

马世忠对2016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他强调,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牢牢抓住基础工作、严管严查、责任追究三个关键,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依法严格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等五大责任,凝聚治理合力,全力破解影响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

杨子兴强调,要充分预判形势,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力以赴做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在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路面交通违法整治、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春运工作责任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会上表彰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2017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居)”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

(四)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四是在抓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同时,强调大队内部安全不放松,不但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大队的消防、用电、用水等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还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添加了一批安全设施,并在大队内部,实施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春运前夕,大队新购警车一台、摩托车两台,并给全体民警装配雨衣、套鞋、反光背心等装备,完善值班室设施,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扎实的后勤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逢场天、学校、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播放警示片、宣传海报等形式做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在9月1日开学之际,到水观中学校、大垭中心校、xx小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年共开展集中宣传教育13次,播放警示片5部,开展“五进”活动xx次,散发传单2100余份。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镇政府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政治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制定了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利用赶场天组织大规模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散发宣传传单,滚动播放警示教育片和进行交通安全咨询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和交管办主任轮流坚持上广播和逢会必讲道路安全工作的原则,增强了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三是利用学校春、秋季开学典礼,交管办主任到学校为同学们讲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四是落实交管办协警深入村(居)社对村(居)社干部、党员代表和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4月份,镇政府投资2万多元在镇政府办公楼阳台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利用“安全生产月”、非营运车、面包车整治契机滚动播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的教训信息,利用岩标、布标、黑板报书写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效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认识、意识,为进一步做好道路安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春运之前,大队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春运工作应急预案,对在各种因素下可能出现的车辆、旅客分流做了精心的安排。同时,对春运工作任务进行逐级细化,在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即分管领导对大队一把手负责,各科、室、中队对分管领导负责,管段民警对中队领导负责。在路段管理模式上,采用“中队分段包干、民警点段包干、管段责任到人、辖区统一调度”的方法,将辖区道路分为三个责任区,由各机关科、室协助巡逻中队分别管理一个责任区,巡逻中队负责人对责任区的春运工作负总责;同时,中队将责任区的道路分为若干点段,指派民警分段负责,并由民警与沿线单位构成联防共管的综合治理网络,丝丝入扣,环环相连;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杨梅渡大桥暨赣南工业大道建成通车,辖区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加重,大队立即启用春运工作预案,派驻原三中队为高速公路挂线中队,并在国道105线与xx工业大道平交路口设置值勤点,保证了对这一重点路段的24小时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技术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两个基本因素,怎么做好呢?下面是有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欢迎参阅。

在近阶段中,我们面临的施工活动主要有吸收塔壁板安装和塔内箱型梁穿吊作业等,安全管理方面的特点一是仍处于台汛期间,必须切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二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高处作业越来越频繁,如施工脚手架搭设、箱型梁穿吊作业等。同时,随着相邻区域的开始施工,现场已形成了上下交叉作业局面,如何加强现场协调工作,切实做到隔离和防护,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个重大挑战。

针对所面临的实际形势,我们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和薄弱的环节来抓,坚持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根据公司第三季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在日常管理中,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投入力度,强化了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

1、坚持抓好以人为本的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意识。

我们特别强调了“安全大于天”这个理念,坚持要求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在人员配置方面,设置有专职安监人员两名,班组兼职安全监人员两名,有效地加大了现场管理力度。

在每周的内部工作例会上,认真地对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和回顾,对纠查中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对从公司和其他相关方获取的安全信息进行学习和通报,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做出计划和部署。

同时,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我们也非常注重与各级管理人员、班组成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交流和沟通,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不正确认识和不稳定情绪,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和消除。

2、坚持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群防群治能力。

安全设施方面,在三季度新投入了速差自锁器两个、灭火器二十六个,区域管理标识牌三块,安全标识牌三十余块。目前,正在根据实际配置需求,重新购置新的灭火器材。

安全检查方面,在随同监理公司进行每周专项检查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日常监督检查,其中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4份,工作联系单2份,整改事项共计条,整改完成率100%。

防暑降温方面,在吸收塔和非标设备制作区域均设置有班组休息室并有遮阳措施,防暑降温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到位,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的纯净水和绿豆汤供应工作。

3、积极加强现场协调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在现场施工区域,我们一直坚持物料摆放定置化的管理要求,并创造条件进行封闭化管理。但随着吸收塔区域土建工程的开展,施工现场已呈现为交叉作业局面,且在短时期内继续无法避免。针对这种局面,我们已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义务。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作业班组的自我管理,切实消除高处落物、物体打击等恶性事故的潜在隐患,也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班”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

同时,随着吸收塔施工的进展,将很快进入内部防腐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将面临更为重大的挑战。在下一阶段,将继续严格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现场各工序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切实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我们坚持把机械设备作为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一项,坚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以彻底消除各项潜在事故隐患。

在日常管理上,我们对所有入厂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自带的汽车吊、现场临时租用的履带吊等起吊机械),均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报告和相关执照的审查和报验,并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在人员持证上岗方面,所有起重、司索和指挥人员的特种证件在进场之时即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报验。对在此期间证件复审后的特种人员也同样按规定重新进行了审查和报验。同时,我们也加强了日常检查,如在吸收塔箱型梁的穿吊作业中,就对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车况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并就施工方案同相关人员进行了集体研讨。

针对防台防汛工作,我们也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如针对今年第8号超强台风的来临,对非标设备制作场的龙门吊采取了双道缆风绳进行加固,吸收塔采用了多道缆风绳和10t倒链进行加固,且在台汛来临期间撤离所有人员,用电设备全部拉闸断电,现场值班人员到位,保持应急抢险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仍有个别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和冒险心理,如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攀爬脚手架;二是还没有完全养成随时干随时清的良好作业习惯,特别是在高处作业区域遗留施工边角料而成为物体打击事故的潜在隐患。目前,我们正在现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继续保持当前良好而稳定的施工局面。

三、年第四季度安全文明施工。

工作计划。

第四季度,我们不仅正处于吸收塔壁板和内部支撑梁安装、内部防腐等施工作业的关键时期,而且还面临着与土建施工的交叉作业局面,安全文明施工的形势相当严峻。针对存在的以上情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认真组织做好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培训工作,对获取的公司文件和安全信息及时组织进行传达与学习,并切实落实到实处。同时,继续加强对班组班前会议召开情况的检查,督促班组兼职安全员努力做好班前检查及班后小结,促进“我要安全”防范意识的转变和巩固。

2、继续做好每月的专项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针对施工脚手架搭拆、安全设施投入、起重机具维护、消防器材配置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与复查,切实消除一切事故的隐患。

3、做好重大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审查工作,加强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等规定。如吸收塔内部防腐、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等。

4、进一步加强消防保卫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防腐施工用的固化剂等物资的现场储存与保管,积极和相关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划定危险品区域且进行定点管理,并切实加强厂内运输和临时存放管理等事宜。

5、积极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力度,如高处作业的速差自锁器、安全网,容器内作业时的低压隔离器、排风装置和防爆灯具,划定禁火区域实施封闭化管理等。同时,针对现场出现的交叉作业情况,加大外围隔离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日常维护,保持与相邻作业单位的日常沟通,确保各项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6、积极配合业主和工程监理方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强施工区域物料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管理力度,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各项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随着通信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我们通信施工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同时也为我们工程施工单位加强竞争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公司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牢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青岛电信的工作安排,我公司及时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青岛电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回顾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调整新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原则为指导思想,切实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为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人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我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切实让职工从思想上长期树立安全思想意识,并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大事小事讲安全,时时刻刻想安全,工作处处保安全的良好局面,具体内容如下:

1、职工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等。

2、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加强劳动保护,按规定及时购买发放各类劳保用品。

3、登高及电工等特殊行业必须持证上岗。

二、建立单位各项。

应急预案。

确保安全生产。

为确保各项应急预案顺利实施,我公司对各项应急预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应急预案更贴近实际,更切实可行,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先后制定了“消防(救火)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现场伤害应急预案”等多个应急预案,并将其传达到每个员工,制定详细的预案演练计划。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每个职工要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制度,形成一个全方位、分层次的安全工作责任管理网络。严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考核落实到人。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上努力做到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工作中,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逢有关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都及时组织单位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早解决,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我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认认真真做好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在施工工地安排督导人员,对施工质量、安全、消防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针对车辆较多的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召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落实一日三检制度,定期对公司的所有车辆灯光、转向、刹车、雨刷、机油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加强车辆管理,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程,做到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三检查制度,不开英雄车、斗气车,不酒后驾车,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六、办公、仓库、通信要害区域安全管理情况。

合理配置办公室、仓库的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器材检修维护和保养,加强仓库等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杜绝消防隐患。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严禁在仓库、通信机房等要害区域内喝水、吸烟及明火施工,杜绝安全及通信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事关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在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力度的同时,将继续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认认真真找问题,扎扎实实抓落实,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结合本人一年来安质工作和北京地铁昌平线施工特点,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地铁昌平线亮点主要如下:

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监察大队建设。

高峰期时建立35人组成的安全监察大队,项目经理亲自担任大队长,队员配备对讲机、袖标、日志薄、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专用安全帽并编号、200元安全津贴、工点建立安全责任牌(责任人姓名、照片、编号、电话),建立安全员档案并定期组织考核培训等。

(二)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应在企业评价确定的合格分包方中选用,进入施工现场后查验该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对设备租赁、使用的安全管理。

1.一次备案:收集产权单位备案手续。

2.两份档案及两份预案: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完整。

两份档案是指技术档案(产权单位建立)和拆装档案(拆装单位建立),具体内容包容如下: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安装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份预案是指拆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使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张表:

一是报验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后,填写相应的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二是报审表:拆装单位于2个工作日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目前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三是使用表: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农民工夜校。

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夜校面积为100平米,夜校内有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对每一位农民工培训的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相关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等。

(二)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结束后,考试结束后,区建委将考试合格人员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得分)整理汇总,将电子版和文本资料(加盖安全科、站的公章)报至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审核后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将培训考试信息记入平安卡。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未按规定复审的证件作废,并报监理审核备案,上面注明抄件人、原件存放地等。

2.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调出人员及时标明,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撤出,确保与现场的实际操作人员相符合。

(四)坚持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及安全文明施工宣传紧跟作业面。

三、安全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组织施工。

四、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及风险控制。

存在危险源现场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抢险物资紧跟作业面,坚持监控量测及巡视。极高:作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制订方案实施控制。

高: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备大量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采取应急措施。在方案和规章制度中制订控制办法,并对其实施控制。

中:努力降低风险,但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章制度内进行预防和控制。

低:是指风险减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五、安全检查。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领导、查违章、查隐患、查记录。大干期间实行领导夜间巡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形式: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临时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等。

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坚持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防事故、保安全的重要抓手,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有实效。一是静态隐患排查常态化。结合开展路面执法、巡查管控等日常工作,以事故多发、防护设施缺失、路面损毁塌方隐患和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应急为排查重点,对春运、清明、中秋、国庆等节假日交通安保进行集中排查,确保安全隐患发现早、排查准。今年以来,共排查公路安全隐患80处,全部向政府提交了专题治理报告,并抄告到了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及乡镇(街道)。二是动态隐患研判实时化。落实省厅交警总队公安交管日研判机制,梳理分析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数据,并对接交通运输、县校车办、乡镇(街道)有关工作数据。抓实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交通安保形势分析研判,形成研判报告,指导节日交通安全方案制定。通过研判,组织开展了农村地区机动车违法载人、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的重点整治行动;整治打击出昼伏夜出从事渣土、煤炭等货物运输的非法机动车。三是隐患治理整改多元化。借助县道安委平台,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一单四制”,全部整改销号,对宝岭公园、东塔公园的园内道路和辉山、天塘山、扶苍山、泗洲山、金仙寨等景区道路隐患以及“两节两会”期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督办,对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打击整治。认真落实省道安委“湘道安[2020]4号”文件精神,对我县s322、s323线隐患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在s322线桂阳段整改增补交通标牌27块,增画振动减速带310米。在省道s323线崔江大桥两侧安装波形护栏282米,在顺腾驾校、泉田村等路段施划减速带223米、震荡减速带325平方米,增设全路段交通标牌157套,整改不规范标牌31处。在天堂山、泗洲山、辉山设置客运车辆禁行牌3块、夜间禁行牌3块、雾天提示牌2块。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确保我镇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我镇成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缪蓉担任组长,副镇长缪鹏担任副组长,交管办及各村(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交管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与各村(居)、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应分设交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6.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及有关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8.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通安全情况及建议,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2.成建制的车队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3.非建制车队或分散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车队管理

第七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4.开展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6.实施风险管理,并强化落实;

7.实施交通安全hse体系化管理;

8.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9.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等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要将车辆回场检验、维修、调派、运行规程、风险评估及控制等纳入hse管理体系,建立的规章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车辆调派。车辆运行必须由指定部门或人员调派,并严格执行凭回场检验合格证派车等审批程序。同时,应明确乘车人行政职务最高者即为行车安全负责人。

2.车辆回场检验。车辆的回场检验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3.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应明确维护保管人员,及时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工作;明确驾驶员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检制”的职责,认真做好所驾车辆的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等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上报,确保装备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出勤率。

4.车辆停放。车辆的停放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5.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效果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补课制度和考勤制度。

6.驾驶员管理。

7.安全奖惩。

8.安全检查。

9.节假日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台帐及记录:

1.车辆基础资料台帐。包括机动车登记表、车辆年检、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履历记录、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车辆损坏及修复等情况)。

2.驾驶员管理台帐。包括驾驶资质证明,以及培训、违章、肇事、驾驶能力评估、安全行驶里程、安全奖惩考核等记录。

3.车辆调派记录。

4.交通安全会议记录。

5.安全奖惩台帐。

6.事故台帐。

第十条 车队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3.开展车场日活动。每周一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及时进行安全动态分析及安全工作总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生产指挥车、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精密仪器车、大型特种车辆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监控终端及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调派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担任生产、值班任务的车辆,应凭《西南油气田公司节假日行车许可证》和行车路(运)单出行。

第十四条 进行危化品运输时,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并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合同,并将租赁车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对接送员工上下班、轮休作业员工和子女上学的交通车、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应指定专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还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指抽汲车、清蜡车、试井车、锅炉车、工程作业车、吊车等特殊作业车,特种作业车在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执行本办法条款,在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车辆gps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利用gps监控系统有效进行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各单位gps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gps监控总平台实现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gps系统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gps的各项规定及文件精神;

(五)负责gps系统有关台账、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单位所属车队必须落实专(兼)职人员利用gps系统平台监控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四)负责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及时上报重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安装有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告。

(二)严禁无故或恶意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应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三)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四)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采购的gps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分公司hse市场准入资格。危化品运输车辆gps服务商还必须同时取得地方交警交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安装gps车辆的车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gps系统按以下规定设置限速实施监控:九座(含)以下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九座以上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危化品运输及其它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同时,运行井场等特殊路线的车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段限速。

第三节 车辆回场检验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运行车辆实行回场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资质的车队可由本单位进行车辆回场检验;无检验资质的车队由各单位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验,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车辆回场检验执行短途车周检、长途车趟检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具回检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回场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掌握了解车辆技术状况,并在回场检验记录、合格证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回场检验时发现的车辆安全隐患、故障等,必须立即落实隐患整改、故障维修事宜。整改及维修完成后需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方能出具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回场检验记录或合格证留底保管半年备查。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一节 内部准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驾驶人员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内部准驾是驾驶从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办理内部准驾证人员须经单位人事劳资、安全管理部门认可备案,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不允许驾驶分公司内部的各型机动车辆和租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驾驶员企业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职驾驶从业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

(二)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车辆。

第三十七条 汽车检验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企业在册员工;

(二)具有有效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三)安全驾驶常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应经单位测评、考核合格,并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或给予注销(回收)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一)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疾病的;

(二)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的;

(三)驾驶员本人提出注销内部准驾证的;

(四)单位认定不适应驾驶企业车辆的;

(五)聘用期满未进行续聘的外聘驾驶员。

第四十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准驾证规定的车型驾驶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同时必须将内部准驾证随车携带。

第四十一条 持内部准驾证的汽车检验人员只能在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检验试车等规定范围内方可驾驶本企业车辆,不准驾车执行运输任务。

第二节 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载客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管理应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交通安全常识;

3.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4.安全驾驶技术;

5.车辆机械常识;

6.职业道德教育;

7.交通事故案例;

8.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执行紧急任务,需行驶超过8小时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四十九条 夜间21点后原则上不得继续调派车辆执行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执行任务时,车辆调派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安排跟车实习6个月,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地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后,方可单独驾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各单位应对拟聘用的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1.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将聘用驾驶员等同于单位内部职业驾驶员进行管理,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三条 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证件复审和培训。复审合格,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3.车辆存在严重故障或隐患,影响安全行车的;

4.在不能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强令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5.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

6.行车路线和到达地点与路(运)单不符合的;

7.其他情况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现场保护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分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分公司对安全行车里程达到100万、150万、200万公里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起长效的交通安全激励机制。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涉及事故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按本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员工安全环保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分为:扣奖、扣减安全行车里程、待岗、改换工种等。

第六十二条 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按照国家及企业员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等以责论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 事故驾驶员停车思考期间按待岗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和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按租用协议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车驾驶员私自或默许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扣奖10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车驾驶员和事故责任者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因违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或记分累计分值满12分,接受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件等所需费用自理。停车期间按停车思考处理。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公车私用或无故开绕道车的,扣奖500元,承担该次用车全部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驾驶员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扣奖6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驾驶员破坏、屏蔽gps车载终端及车辆运行时终端不开机的,扣奖500元。gps监控系统监控到的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分公司员工“三违”积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其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反违章禁令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破坏、伪造现场、逃逸现场、毁灭证据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加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允许驾驶分公司机动车辆和租赁车辆的人员,发生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的,其医疗救治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2.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3.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5.发生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不及时报告的;

6.违反本规定及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五条 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市政公用、交通、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郊区和县城街道、城区街道和里巷以及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六条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申领的凭证不得转用、涂改、伪造,不得重复申领。本市机动车申领号牌、行驶证、过户、转籍、停驶、复驶、报废、更新,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机动车改型、改造、变更颜色,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本市居民持有在外地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国外、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换)领的,应当在遗失或者损坏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本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公告挂失后,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换)领。

第十条 领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汽车、电车配置灭火器。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的大型客车的车身前后不准制作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车身不准制作广告。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赤足、穿拖鞋或者高跟鞋(跟高四厘米以上);

(二)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三)收看电视。

第十三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国外、境外号牌的机动车。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机动车的改装、检测实行安全监督。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完毕后,应当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一)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运载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三)其他须经批准行驶的。运载危险物品的,应当悬挂印有“危险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运载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品的,应当悬挂示长、示宽、示高的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在城区行驶或者临时停靠上下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公共汽车营运按指定线路行驶,不得串线,按指定的站(点)停靠;

(二)不准使用扩音器招揽乘客;

(四)乘客上下车完毕,车辆应当迅速驶离,不准停车候客。

第二十条 特种车辆、由警车护卫的车队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和指挥信号的限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止和拦截。

第二十一条 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中通行受阻时,可以使用警报器;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的,限于第一辆车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农用机动车禁止在城区街道上行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送农副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残疾人专用车不得搭乘人员,不得安装搭乘人员的设备。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在非禁行区域、路段内的正三轮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予核发牌证。

在禁行区域内已领取本市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予以折价处理;对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予以置换。折价、置换的办法及其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车辆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车辆登记。车辆的禁行区域、路段,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轮车不准在禁行时间驶入禁行路段;

(二)在危险路段,驾驶者应当下车推行;

(三)无牌照板车不得在城区街道上行驶;

(四)遇到停止信号时,不得越过停止线或者用绕行、推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五)在城区路口左转弯时,应当绕过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六)推行时紧靠车行道右边,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七)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客车车顶无行李架的不准载物,车体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运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货车不准载人;

(二)自行车载儿童应当配置安全座椅;

(三)自行车载质量不超过五十公斤。

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客运车辆;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招呼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五)候乘公共汽(电)车、自备车时,不准站在车行道上;

(六)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吊车、跳车。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向通过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应当主动避让过往车辆;

(三)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五)不准翻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意见;配套建设交通管理设施的方案,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日常养护或者维修道路时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街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破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三)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三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挖掘,并围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位于繁华闹市区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施工;

(四)挖掘施工完毕,在占用期满前清除废弃物,恢复道路设施;

(六)不准损坏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街道两侧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开辟通道与街道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城区街道上进行游艺、演技、玩耍、抛物及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不准在城区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位于道路两侧的'停车场、饭店等经营性单位不得设置路边停车标志,不准强行拦截车辆停靠。

第三十六条 在城区街道上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一)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的;

(三)设置广告、标志牌等物体的;

(四)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影响交通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警察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违章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三十八条 供电、路灯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区街道照明。确需停电的,应当事先通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树木影响城区街道交通或者照明的,园林部门应当及时剪修、清理。道路设施损坏的,市政、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临时实施一定区域、路段的单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停车泊位数、出入口以及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办公区、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停车场,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实施。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任意停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用的,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因特殊情况将停车场改为他用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另建相应的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或者对外经营的单位停车场(库)的管理,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区街道、公共广场作为停车场所。确需利用城区街道、公共广场临时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六章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目标管理,与工作、生产、经营等同时布置、检查、奖惩。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责任书,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交通安全宣传、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三)控制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查破交通肇事及其逃逸案件,抓获盗窃、损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分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本规定予以处罚。本市在籍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在驾驶证副证内予以记载;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参加驾驶资格复考。

第四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暂扣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五、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车辆,拆除搭乘人员的设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收缴动力装置。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暂扣车辆的期限为十日以内,特殊情况下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被暂扣的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凭证并在六十日内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对被强制限期淘汰的车辆和拼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可以将其扣留,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由交通或者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对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责令其封闭,或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否决其参与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疏于防范或者管理混乱,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警察对本市在籍机动车及其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当场纠正,并告知违章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违章行为人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不来领取被扣车辆、号牌、证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将号牌、证件注销,将车辆作为无主财物上交财政部门。外地车辆及其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对情况较轻的实行当场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准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检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检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时限检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验;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验的,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已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验合格,方准行驶。机动车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 (报废)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达到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车辆,强制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认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收缴其牌证,责令限期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并负责监督解体。

第十五条 (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或者所有权转移后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对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距报废期限不足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过户。办理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凭证:

(一)属于买卖的须有交易发票;

(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批准证明。

第十六条 (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 (警灯警报器的安装)

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警务的车辆以及消防、工程救险、救护、公路监督检查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安装警灯、警报器;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责令拆除。

第十八条 (整车更换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需更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将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注销登记,并退还有关手续。更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维修、改装经营者的义务)

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修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建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参加考试的驾驶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特别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客运出租汽车。

第二十三条 (备案制度)

本市驾驶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外省市驾驶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教育措施)

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

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驾驶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驶证后,方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驶证管理特别规定)

持军队、武警或者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及国际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应当按规定科目考试。持军队、武警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的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驾驶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审验的;

(四)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留与作废)

学习驾驶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留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学习驾驶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教练员证。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驶规定)

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汽车空车行驶时,应当在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载客时,准许在相邻的左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三条 (行经路口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停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压线停车;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驶)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以借用相邻的空闲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本车道。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者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驶(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除外);

(七)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或者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道路,或者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他情况不准使用: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临时停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

(六)车内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区禁行车辆种类)

禁止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一条 (禁止停车区的规定)在划有禁止停车区标线的路口、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在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四十二条 (交通班车管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行路线、停车站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驶。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驶特别规定)

在市区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线上,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必须在统一划定的停车点或设有招手停车示意牌处上下乘客,但不准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不准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驾驶员规定)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不准侧坐;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六条 (交通障碍清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以及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障碍,应当迅速清理,恢复交通,所需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规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行驶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行驶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三)不准载客、载货。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禁止规定)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行驶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严禁车辆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

第五十条 (高架路停车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停车时,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和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徒步报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一条 (高架路维护作业管理)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着反光易识别的标志工作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使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道路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县县乡道路安全管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五类车”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落实责任。县农机中心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五类车”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

二、制定方案,认真排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县县乡道路安全管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本次活动的重要内容:1、重点道路:排查全县所有县乡、农村道路尤其是矿区道路、亭口坡段以及通行条件较差的易积水、弯道、坡道、临崖、临水路段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全设施情况。2、重点整治车辆:农用车辆、摩托车、三轮汽车、“黑校车”、报废车辆等。3、重点整治行为:(1)县乡、农村道路摩托车涉酒驾驶、不戴安全头盔;(2)农用车辆、三轮汽车、摩托车无牌无证;(3)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辆、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超载、超速;(4)使用未取得校车资格的车辆拉运学生;(5)报废车辆违法上路行驶。

三、广泛宣传,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我们充分利用电视讲座、刷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活动意义和农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开展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集中整治,狠抓落实。在县农机、交警部门的精心组织下,中队执法人员因地制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整治。深入县乡道路、乡村场院等农机作业现场,采取路查、巡查、蹲点守候等方式,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章载人等违章行为。一是把“抓黑车、促培训、查违章、防事故”作为隐患排查整治的核心内容来抓,严格按照农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大纲的时间和科目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并逐人签字,层层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出动执法车1辆,组织执法人员36人次,共查处“五类车”90余台次,其中无牌无证13台次,违法载人30余台次,未参加年检6台次、无证驾驶13台次,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机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内容,研究整治方案及各阶段的任务。三是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主要农机安全隐患,从源头管理入手,严把拖拉机牌证发放关,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准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严禁对未经法律法规许可的农机进行实施牌证管理。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基层,巡回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明确整改期限。截止3月20日共查处农机事故隐患11起,整改率100%。

通过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我们发现,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一是“五类车”量大面广,监管难度增大。同时乡村道路条件差,事故隐患多。二是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超速超载现象较为严重。三是大部分“五类车”为降低成本,不愿年检,造成年度检验率不高,一些机车技术状态较差,甚至存在报废车辆继续使用现象,安全系数低。四是农机驾驶员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经常存在超速超载等违规作业现象。五是农机零配件销售和维修市场不规范,农机零配件质量不高,农机维修质量较差,为农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六是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瘫痪,车辆源头管理不力,缺乏必要的设备,条件太差,经费无从谈起。

总之,通过这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开展,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农机安全隐患在短期内仍难以消除,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们决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加强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技术检验,努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不断加强与交警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创“平安农机、和谐”做出贡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我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水泥及熟料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建于1985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从原先一家乡镇小厂发展成为年产水泥及熟料300余万吨的地区行业龙头企业。公司秉承“以创新同步,与时代同行”的理念,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淘汰机立窑、采用新型干法生产技术,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位列同行前列。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先后被授予浙江省建材经营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省首批诚信示范企业、浙江省绿色企业、上海市质量诚信企业。主导产品桐星牌水泥,广泛用于机场、码头、高架、桥梁、水利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我们的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近年来,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企,科技兴企”的方针,立志百年,以做大做强做精水泥产业为己任,紧紧依托科技与管理这二个轮子,不断进行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坚定不移走资源节约型和和环境友好型这条新型工业化之路。

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对安全工作进行加强和创新,交通安全形势良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检查工作,查违纠错;坚持每月安全例会、例行检查,做到了警钟长鸣;坚持职工思想教育,保持了良好工作心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以安全理念赢得市场,取胜市场。

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起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震慑作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安全行为;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各类及机动车辆逐年上升,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相当大,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不佩戴头盔扣罚款20元/次,配轿车人员擅自转借车辆降级等一系列制度,处理了一批人,教育一大片,产生了较强的辐射和震慑作用,为公司整体安全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探索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办法,适应新时期的安全工作;公司每月月底召开一次由班子全体成员、班组长以上、全体党员参加的生产经营安全大会,每会必提道路交通安全,每月月中由行政一把手主持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探讨下一步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这些方法一方面解决了安全工作中的难点,一方面起到了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为我公司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打下了基础。

行有效的验证,使常规安全管理模式由被动的事后处理提升为主动事前预防。因此检查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今年共检查查处违章违纪50人次,在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中树立了督查的威信,提高了督查的质量。

五、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努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极大地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全公司安全文化氛围,从而达到“人人学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目的,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多项丰富多彩的安全活动以活生生的事实、血淋淋的案例极大地教育了广大职工,取得了良好的安全效果,为全年安全平稳运行营造了良好安全环境。

多年来的安全工作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今后我公司安全工作重点应按照:主要在领导、核心在基层、重点在岗位、关键在员工这个指导思想,从以下“四点”抓起,即:从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起,从规范施工作业现场抓起、从消灭习惯性违章抓起、从提升管理人员素质抓起,切实在全公司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渴望安全的良好势态,使我公司安全生产永远运行平稳。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xx镇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在市级安监部门的配合下,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全年总体形势良好,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有力维护了辖区安全稳定,为创新工作思路,开展各项重点工作营造了和谐发展大局。为此,现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指导下,在县级相关部门、乡镇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平安交通”建设为主线,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科技支撑,夯实安全基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深化“打非治违”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了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并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制发了《20xx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重要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事故案例,开展举一反三,研究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还在每月的工作例会上对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布置任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单位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关键岗位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各种形式,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全民安全责任意识。

四是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升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全民的安全意识。全年共召开安全例会和安全工作会议20余次,组织水陆交通安全培训8次,悬挂横幅标语92幅,张贴小标语500余幅,散发宣传资料10000余份,举办宣传板报(专栏)70余期,播放安全教育警示片60余场次,通过gps、cdma监控平台发送安全提示信息15000余条。

(三)加强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对检查出来的各类隐患,进行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坚持“一对一”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定期督查督办,能及时整改的及时整改,确不能及时整改的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年共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日常督查300余次,检查客货船舶1836艘次、客货车辆3297台次,查处违章行为70余起,整改隐患15起清排路障862处,查处违章建筑案件12起;完成公路波形防护栏设置139公里;完成了仪华路大中修、广高路改造工程,完成了仪华路罗渡鲤鱼桥、罗渡一、二号桥整治工程。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把水陆客货运输企业、业主和营运车船、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关。

一是水上交通严把“三关”,海事部门做好船舶按期检验发证和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严把业主经营资质关、船舶检验和签证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确保营运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指导督促各乡镇按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南》要求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深化“救生衣行动”,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业主、船员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六不发航”、“五不出港”规定以及汛期减载、停航封渡特殊规定。

二是道路运输严格“三把关一监督”,运管部门做好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年度审验工作,指导督促各企业按规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按规定配齐营运车辆安全、消防设施及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客运站严格执行车辆例检、“三品”检查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驾驶员安全承诺等规定。

三是公路安全督促养护、路政部门对所管辖的公路定时进行养护巡查,搞好危险路桥、事故多发路段监测、整治和施工路段安全管理,设立和完善安全警示标牌,强化路政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五)丰富管理内涵,开展管理活动。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主线,狠抓活动载体,丰富管理内涵。一是开展“平安车站”创建活动,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职能,加强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车辆安全例检、“三品”检查、驾驶员安全承诺、客车驾驶员凌晨2—5点强制落地休息等规定,在高速客运开展安全带—生命带教育活动,确保旅客安全;二是开展“平安航道”、“平安渡口”创建活动,增强船员安全意识,提升渡口码头及船舶安全系数;三是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促进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四是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以公路养护、排障、治超为重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五是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扩大安全教育面、安全常识普及面,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狠抓关键时段,强化重点监管。我们在全面抓好日常安全管理的同时,正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应对元旦、春节、春运、“五一”、节假日、汛期、高考、暑运期间等重点时段的运输安全工作。我们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合理调配运力,积极组织运输,强化道路桥梁、客运站场、渡口码头、车辆、船舶、修理厂、车间安全检查。在重点路段、桥梁开展保畅通疏通工作,在超长、高速公路、旅游、公交、出租、农村客运等重点线路对客车加大管控力度,在客运码头对各类船只进行现场签证和监管,在交通建设工地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管,保证了道路、水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建设施工安全无事故,实现了安全、平稳、有序的总体要求。

(七)关注民意民生,提升服务水平。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出行需求为宗旨,着力构建农村客运网络、发展公共交通,切实惠及广大民众。一是及时对经营期满的'15辆公交车和25辆出租汽车进行了更新投放,切实增强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二是大力发展顾县、东板、长田、双鄢农村片区农村客运,投放农村车辆30辆,大力改善群众出行条件;三是对经营期满的客运车辆及时进行更新投放,新增客运线路2条(顾县——嘉陵),改造县际客运线路4条、农村客运线路16条,新增或更新农村客运车辆103辆;四是新发展普通货运企业1家,新发展大吨位货车149辆(其中重型、特种货车7辆);五是加强新建汽车站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图纸设计等前期工作,正在进行项目工程预算等工作。

(八)强化打非治违,规范运输秩序。坚持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密切协作,坚持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相结合,以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主动出击,依托公安、乡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客运行为,共查处各种非法违法客运车辆61辆(其中长安车22辆,轿车10辆电动三轮20辆两轮摩托9辆),查处出租车和班线客运车辆不规范经营行为166起,打击外籍车辆不按规定载客等行为9起,有力地打击了非法违法客运行为,维护了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九)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五是会同公安、工商、质监、运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非法改装、拼装源头整治工作,重点对我县7家二类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深入货运企业开展禁止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未发现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超载等现象,并与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货运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不得超载超限承诺书8份,与货运经营者(个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不得超载超限承诺书300余份。

(十)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工作实效。局领导带领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对运管、海事部门安全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运管、海事部门加强对客运企业、重点有船乡镇等安全生产主体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安全工作走过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教育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的安全意思仍比较淡薄,超载、超速行为时有发生。

(二)安全责任制有待再落实。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存在“重责任书签订、轻责任制考核”;一些单位还存在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不力和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监管有待强化。一些运输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日常监管不力等问题,优质文明行车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

(四)安全隐患治理有待深化。一些单位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精力不足、隐患排查不够深入、隐患整治不够彻底等问题。

(五)非法客运打击亟待加强。非法客运特别是农村非法客运依然突出,给道路交通安全形成了巨大压力,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真抓实干,严防死守,确保全县水陆交通运输安全。

(二)加强宣传,强化教育。广泛开展水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宣传培训,强化对从业人员、车(船)主、驾驶员和广大群众的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力争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保安全,努力营造交通运输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管,强化整改。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公路畅通安全及工程施工安全等监管;扎实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隐患整治的排查、跟踪、回复及验收制度,建立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层层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履行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完善预案,提升能力。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防汛抢险应急、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等各项工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运输抢险车辆和工程抢险机械,建立水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体系,为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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